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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王增瑜胡忠文廖柏基

  • 被告
    宋介平蔡永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8號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人即 被   告 宋介平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 上 訴人即 被   告 蔡永昌 上一名被告 選任辯護人 張靜怡律師 上 訴人即 被   告 林哲雄 上一名被告 選任辯護人 黃勝雄律師 上 訴人即 被   告 賴宗明 上一名被告 選任辯護人 蘇顯讀律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吳德美 上一名被告 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律師 王展星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483號中華民國90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25685、25806號,87年度偵字第1766、3820、4533、10789號;移送原審法院併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2142、17299、25299號、88年度偵字第7409號、88年度他字第1223號、89年度偵字第157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5995、27121號、89年度偵字第3297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他字第301號、89年度偵字第19805號;移送本院併辦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798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 年度偵字第18774號、92年度偵字第11380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宋介平、蔡永昌、林哲雄、賴宗明、吳德美部分,均撤銷。 宋介平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偽刻之蘇健隆、楊以任、黃瑜湘、李鍊平、陳正雄、李詩正、林武雄、李文國、林友文、黃文彰、王萬發、黃清松、王台龍、王明哲、江浩、洪星賀、陳秋明、陳籐源、蕭正發、薛肇宇、賴文和、向心美、黃淑惠、陳玉梅、楊杉寶、張建中印章各壹顆,偽造之蘇健隆印文拾參枚(參附表一編號四、五、六、十、十九、二七、二八、三一、三二、三三、三四、三五、九一)、楊以任印文貳枚(參附表一編號八十、八一)、黃瑜湘印文柒枚(參附表一編號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二、三一、三二)、李鍊平印文柒枚(參附表一編號四、五、六、七、二七、三五、六六)、陳正雄印文捌枚(參附表一編號六、十二、十四、十七、十八、二十、二一、三四)、李詩正印文參枚(參附表一編號二五、三七、六七)、林武雄印文玖枚(參附表一編號八、九、十、十一、二十、二一、二七、三四、三五)、李文國印文壹枚(參附表一編號七十)、林友文印文貳拾枚(參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十六、二一、二五、三一、三二、三七、三八、三九、四四、四五、四六、四七、四八、四九、五一、六二、六八)、黃文彰印文參枚(參附表一編號四五、四六、四七)、王萬發印文參枚(參附表一編號二六、四九、五十)、黃清松印文伍枚(參附表一編號三八、四五、四六、四八、五一)、王台龍印文玖枚(參附表一編號三六、三八、四二、四三、四七、四八、五一、五二、九一)、王明哲印文拾伍枚(參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八、十、十一、二五、二九、三十、三三、三七、四九、五四、五七、六三)、江浩印文參枚(參附表一編號七四、七五、七六)、洪星賀印文陸枚(參附表一編號三九、五三、六三、七七、七八、七九)、陳秋明印文肆枚(參附表一編號二七、三五、五九、六十)、陳籐源印文壹枚(參附表一編號六一)、蕭正發印文壹枚(參附表一編號六三)、薛肇宇印文肆枚(參附表一編號六三、八四、八五、八六)、賴文和印文貳枚(參附表一編號八二、八三)、向心美印文參枚(參附表一編號二六、五七、九二)、黃淑惠印文參枚(參附表一編號二六、六二、九十)、陳玉梅印文肆枚(參附表一編號四二、四三、五二、六九)、楊杉寶印文陸枚(參附表一編號十九、二八、九十、九一、九二、九三)、張建中印文玖枚(參附表一編號九、十三、十五、十六、二十、二三、二四、三一、三二),均沒收;又商業負責人,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捌月;又風格國際有限公司、景欣企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共十四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蔡永昌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偽刻之蘇健隆、楊以任、黃瑜湘、李鍊平、陳正雄、李詩正、林武雄、李文國、林友文、黃文彰、王萬發、黃清松、王台龍、王明哲、江浩、洪星賀、陳秋明、陳籐源、蕭正發、薛肇宇、賴文和、向心美、黃淑惠、陳玉梅、楊杉寶、張建中印章各壹顆,偽造之蘇健隆印文拾參枚(參附表一編號四、五、六、十、十九、二七、二八、三一、三二、三三、三四、三五、九一)、楊以任印文貳枚(參附表一編號八十、八一)、黃瑜湘印文柒枚(參附表一編號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二、三一、三二)、李鍊平印文柒枚(參附表一編號四、五、六、七、二七、三五、六六)、陳正雄印文捌枚(參附表一編號六、十二、十四、十七、十八、二十、二一、三四)、李詩正印文參枚(參附表一編號二五、三七、六七)、林武雄印文玖枚(參附表一編號八、九、十、十一、二十、二一、二七、三四、三五)、李文國印文壹枚(參附表一編號七十)、林友文印文貳拾枚(參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十六、二一、二五、三一、三二、三七、三八、三九、四四、四五、四六、四七、四八、四九、五一、六二、六八)、黃文彰印文參枚(參附表一編號四五、四六、四七)、王萬發印文參枚(參附表一編號二六、四九、五十)、黃清松印文伍枚(參附表一編號三八、四五、四六、四八、五一)、王台龍印文玖枚(參附表一編號三六、三八、四二、四三、四七、四八、五一、五二、九一)、王明哲印文拾伍枚(參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八、十、十一、二五、二九、三十、三三、三七、四九、五四、五七、六三)、江浩印文參枚(參附表一編號七四、七五、七六)、洪星賀印文陸枚(參附表一編號三九、五三、六三、七七、七八、七九)、陳秋明印文肆枚(參附表一編號二七、三五、五九、六十)、陳籐源印文壹枚(參附表一編號六一)、蕭正發印文壹枚(參附表一編號六三)、薛肇宇印文肆枚(參附表一編號六三、八四、八五、八六)、賴文和印文貳枚(參附表一編號八二、八三)、向心美印文參枚(參附表一編號二六、五七、九二)、黃淑惠印文參枚(參附表一編號二六、六二、九十)、陳玉梅印文肆枚(參附表一編號四二、四三、五二、六九)、楊杉寶印文陸枚(參附表一編號十九、二八、九十、九一、九二、九三)、張建中印文玖枚(參附表一編號九、十三、十五、十六、二十、二三、二四、三一、三二),均沒收。 林哲雄商業負責人,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思親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賴宗明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偽刻之莊秋金、陳漢珍、林享富、謝隆勝、賴金茂、陳嘉生、李美姿、林靜如、林雯婷、彭勝裕、林文祥、汪秀卿、李連生、張明明、曾國富、黃政道、黃春雄、廖秀鳳、廖文涼、陳炳元、王玉珍印章各壹顆,偽造之莊秋金、陳漢珍、林享富、賴金茂、陳嘉生、李美姿、林靜如、林文祥、汪秀卿、黃春雄、廖秀鳳、廖文涼、陳炳元、王玉珍印文各壹枚,謝隆勝印文貳枚(參附表三編號十四、二十)、林雯婷印文貳枚(參附表三編號二七、二八)、彭勝裕印文貳枚(參附表三編號八、二三)、李連生印文貳枚(參附表三編號十六、十九)、張明明印文貳枚(參附表三編號十六、二四)、曾國富印文貳枚(參附表三編號八、二二)、黃政道印文貳枚(參附表三編號九、十二),均沒收。 吳德美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又峰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安鋒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共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事 實 壹、宋介平、蔡永昌部分 一、宋介平、蔡永昌均知國內有甚多公司行號,為逃避稅賦,有購買實際上並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以充作進項憑證藉以逃漏稅捐之情形,且知蘇健隆、楊以任之國民身分證(均係蘇健隆、楊以任向地下錢莊借貸而交付,後被不詳姓名之地下錢莊業者所侵占)、及黃瑜湘、李鍊平、陳正雄、李詩正、林武雄、李文國、林友文、黃文彰、王萬發、黃清松、王台龍、王明哲、江浩、洪星賀、陳秋明、陳籐源、蕭正發、薛肇宇、賴文和、黃淑惠、向心美、楊杉寶等人之國民身分證(均係黃瑜湘、李鍊平、陳正雄、李詩正、林武雄、李文國、林友文、黃文彰、王萬發、黃清松、王台龍、王明哲、江浩、洪星賀、陳秋明、陳籐源、蕭正發、薛肇宇、賴文和、黃淑惠、向心美、楊杉寶等人所遺失,並由不詳姓名之人拾得並侵占),均係他人因犯罪所取得之來路不明贓物,二人為虛設行號販賣統一發票牟利,竟基於偽造文書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一月起至八十六年十二月止,先後向地下錢莊業者或其他不詳姓名者,購買或收受蘇健隆、楊以任之國民身分證,及黃瑜湘、李鍊平、陳正雄、李詩正、林武雄、李文國、林友文、黃文彰、王萬發、黃清松、王台龍、王明哲、江浩、洪星賀、陳秋明、陳籐源、蕭正發、薛肇宇、賴文和、黃淑惠、向心美、楊杉寶等人之國民身分證。後並將其中向心美之國民身分證變造為陳玉梅之名義,且貼上陳素真之照片;另將黃淑惠國民身分證上之照片,換貼陳素真之照片;將楊杉寶之國民身分證,換貼他人之照片;又另自李望德處取得張建中之身分證。此後,其等為辦理虛設行號之需要,乃在此段期間,先後利用不詳姓名之成年刻印商人,連續偽刻蘇健隆、楊以任、黃瑜湘、李鍊平、陳正雄、李詩正、林武雄、李文國、林友文、黃文彰、王萬發、黃清松、王台龍、王明哲、江浩、洪星賀、陳秋明、陳籐源、蕭正發、薛肇宇、賴文和、向心美、黃淑惠、陳玉梅、楊杉寶、張建中等人之印章各一顆,後再據以偽造蘇健隆、楊以任、黃瑜湘、李鍊平、陳正雄、李詩正、林武雄、李文國、林友文、黃文彰、王萬發、黃清松、王台龍、王明哲、江浩、洪星賀、陳秋明、陳籐源、蕭正發、薛肇宇、賴文和、向心美、黃淑惠、陳玉梅、楊杉寶、張建中等人印文(數量詳如附表一所示擔任負責人及股東之次數,每次一枚),據以偽造不實之公司行號設立登記申請書,後為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及向稅捐稽徵機關領取統一發票使用,即再與其等二人有共同犯罪犯意聯絡之成年男女數人冒充蘇健隆等人,先後持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辦理各該公司行號之設立登記(以其等擔任公司負責人及股東之情形,均如附表一所示),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上開不實之事項分別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行號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被冒名為公司負責人或股東之蘇健隆等人。宋介平、蔡永昌等人於上開公司行號辦理設立登記之後,即據以領取上開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後再將上開虛設公司所領取之統一發票,及曹彥等人(通緝中,有無涉案應經檢察官另為偵查)所設立附表一所示其餘公司所領取之統一發票(此部分無從證明係以上開偽造文書方法所設立),以約「發票面額」百分之六之代價,將實際並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連續售予需要進項憑證抵銷銷項稅額之公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該些購買發票者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宋介平、蔡永昌等人為製造各該虛設公司行號確有營業之假象,乃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取得發票(此部分因虛設公司行號無實際營業行為,故無逃漏稅捐之情形,且實際有營業行為之公司開立發票給虛設公司行號,亦無幫助逃漏稅捐之問題)。其詳情如附表二所示,其中★係代表所幫助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額數。 二、又宋介平另為台北市○○街一五九號四樓之一「風格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風格公司)、及台北市○○○路○段一五五號八樓之一「景欣企業工程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為人頭張建中,下稱景欣公司)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之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自八十五年一月起至八十六年十二月止,明知「景欣公司」與「風格公司」及前揭虛設之「權時公司」、「遠祥興業公司」、「茯榮公司」、「達保公司」、「美兆公司」之間,並無實際交易之行為,竟以該些公司所開立之發票六十一張面額計新台幣(下同)三千六百六十一萬四千四百零七元,充當「景欣公司」之進項憑證;又明知「風格公司」與「景欣公司」及前揭虛設之「葆時公司」、「權時公司」、「晶彥公司」、「達保公司」、「葆宜公司」、「立暢公司」、「博俊公司」、及鄧仁財所負責之「順清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順清公司),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以該些公司(景欣公司除外)所開立之發票一百五十六張面額計八千四百四十八萬三千六百九十一元,充當「風格公司」之進項憑證,並開立「風格公司」發票二十八張,面額計一千一百五十萬五千九百零七元給「順清公司」、三十八張面額計二千二百五十九萬六千二百三十五元給「景欣公司」充當進項憑證。宋介平開立及取得前開發票後,即分別將之記入「風格公司」、「景欣公司」之會計帳冊,並連續檢附該些進項發票及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稅捐機關辦理「風格公司」、「景欣公司」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並逃漏「風格公司」營業稅四百二十二萬四千一百八十八元、營利事業所得稅二千一百十二萬零九百二十二元,及逃漏「景欣公司」營業稅一百八十三萬零七百二十二元、營利事業所得稅九百十五萬三千六百零二元,又幫助「順清公司」逃漏營業稅五十七萬五千二百九十七元、營利事業所得稅二百八十七萬六千四百七十七元。 三、又宋介平在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亦基於同上偽造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將不知情之李詩正(於八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死亡)充當「煜誠實業有限公司」、「荃陽企業有限公司」、「風格國際有限公司」之員工,使「煜誠公司」、「荃陽公司」、「風格公司」於八十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中,分別得以虛報李詩正之薪資依序各為十七萬元、十七萬元、及八十萬零四百元。後因李詩正之配偶李張麗玉在李詩正死亡之後,遭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追繳前開所得之稅款,始悉上情。 貳、林哲雄部分 一、林哲雄係台中市○○路○段二一巷六一號三樓之五「思親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為其同居人陳秋月),為從事業務之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之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自八十五年一月起至八十六年十二月止,明知「思親公司」與賴宗明所虛設之「樺瑛企業社」、「月富興業公司」、「隆傑驊公司」並無交易行為,竟向賴宗明及蔡祺川購得上開三家公司之發票計二十六張,面額共一千二百十七萬元。 二、又有何青雲係前揭「唯強公司」、「盛甲公司」與「光輝公司」訂立載運燕巢工地廢土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其為抵減「唯強公司」開立發票給「光輝公司」所增加之稅捐負擔,乃於其個人向「思親公司」進貨時,要求「思親公司」將發票開給「唯強公司」,而林哲雄明知「思親公司」交易之對象並非唯強公司,竟以「唯強公司」為買受人而開立「思親公司」之發票二十二張,面額計九百八十二萬八千元,給何青雲轉給賴宗明交付林萬益,以充當唯強公司之進項憑證。 三、林哲雄開立及取得前述發票後,即連續檢附該些進項發票,及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稅捐機關辦理「思親公司」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並逃漏「思親公司」之營業稅六十萬八千五百元、營利事業所得稅三百零四萬二千五百元。至開立發票給「唯強公司」部分,因「唯強公司」該部分屬循環沖帳無實際銷貨或勞務行為,故無幫助「唯強公司」逃漏稅捐之問題。 叁、賴宗明部分 一、賴宗明亦知莊秋金、陳漢珍、林享富、謝火焱、張明明、許進元、賴哲雄、陳嘉星、李慧萍、楊桂蘭、高華穗、彭盛裕、林宥男、汪姿玲、曾國富、黃政道、黃春雄、廖秀鳳、廖文涼、陳炳元、李連生、王玉珍等人之國民身分證(均係上開莊秋金等人所遺失,經不詳姓名者拾得之後予以侵占),係他人因犯罪所取得之來路不明贓物,其為虛設行號販賣統一發票牟利,竟亦基於偽造文書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五年十二月起至八十八年八月止,連續向不詳姓名者收受莊秋金、陳漢珍、林享富、謝火焱、張明明、許進元、賴哲雄、陳嘉星、李慧萍、楊桂蘭、高華穗、彭盛裕、林宥男、汪姿玲、曾國富、黃政道、黃春雄、廖秀鳳、廖文涼、陳炳元、李連生、王玉珍等人遺失而遭人侵占之國民身分證。後並將謝火焱、許進元國民身分證上之名字,均變造為謝隆勝;將賴哲雄國民身分證上之名字,變造為賴金茂,將陳嘉星國民身分證上之名字,變造為陳嘉生;將李慧萍國民身分證上之名字,變造為李美姿;將楊桂蘭國民身分證上之名字變造為林靜如;將高華穗國民身分證上之名字,變造為林雯婷;將彭盛裕國民身分證上之名字,變造為彭勝裕;將林宥男國民身分證上之名字,變造為林文祥;將汪姿玲國民身分證上之名字,變造為汪秀卿;將王玉珍國民身分證上之照片,換貼他人之照片,而變造上開國民身分證完成。後再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商人,連續偽刻莊秋金、陳漢珍、林享富、謝隆勝、賴金茂、陳嘉生、李美姿、林靜如、林雯婷、彭勝裕、林文祥、汪秀卿、李連生、張明明、曾國富、黃政道、黃春雄、廖秀鳳、廖文涼、陳炳元、王玉珍等人之印章各一顆,再據以偽造莊秋金等人之印文(其數量詳如附表三所示擔任負責人及股東之次數,每次一枚),據以偽造附表三所示各公司行號之設立或變更登記申請書完成,此後,為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及向稅捐稽徵機關領取統一發票使用,或由賴宗明、或由其他與其有共同犯罪犯意聯絡之成年男女數人冒充附表三所示各公司行號之負責人,先後持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辦理各該公司行號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行號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被冒名為負責人或股東之莊秋金等人。 二、賴宗明等人後並據以領取上開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於上開公司行號設立登記後,除附表三編號十之「志利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因故未申領統一發票使用之外,即將其餘虛設公司所領取之統一發票,以約「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之代價,將並無實際交易事實之通一發票售予需要「進項憑證」抵銷銷項稅額之公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該些購買發票者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另外,賴宗明為製造上開虛設公司行號有營業之假象,乃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取得發票(此部分因虛設公司行號無實際營業行為,故無逃漏稅捐之情形,且實際有營業行為之公司開立發票給虛設公司行號,亦無幫助逃漏稅捐之問題)。其詳情如附表四所示,其中★係代表所幫助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額數。賴宗明另又提供蔡祺川、蔡宏霖、吳順強、廖秀鳳、駱大中、蔡孟真、張清樹、張常周、林國清、吳彥蘭、洪明松、林添和、高幸和、周文章、龐彥怡、賴長新、許仁義、徐日昌、江振昌、呂秀月、郭玉珍、徐美惠、江春芳、林春香、吳欣瑩、周思雲、吳美雲、李慶堂、闕士誠、高政和、施美怡、王玉珍等不知情之人頭,予賴進富充當「聯達富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員工,使「聯達富公司」於八十七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中,得以虛報該些人等之薪資共計五百七十七萬零七百元,而幫助「聯達富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一百四十四萬二千六百七十五元。 三、賴宗明除就「德浩通商有限公司」部分,係以王玉珍名義虛設公司行號並為上開犯罪之外,其又沿承相同之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在將王玉珍身分證上之照片換貼他人之照片、並偽刻王玉珍之印章、及以該偽刻之印章偽造印文,以偽造公司行號之設立或變更登記申請書之後,亦以相同手法,又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持向前臺灣省建設廳申請在臺北縣土城市○○路一○九巷二十一號設立「偉冠石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偉冠石 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行號管理之正確性及被冒名為負責人之王玉珍。嗣於「偉冠石公司」設立登記後、賴宗明為製造「偉冠石公司」有營業之假象,明知「偉冠石公司」於八十六年十月間未向「源興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進貨之事實,竟持「源興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金額新台幣六十萬八千元、偽填於八十六年度營利所得稅申報書上、申報扣抵營業稅(因「偉冠石公司」係虛設行號公司,無實際行為,故無逃漏稅捐之問題)。另賴宗明亦以相同犯罪手法,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辦理「永祥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王玉珍之變更登記,亦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行號管理之正確性及被冒名為負責人之王玉珍。 肆、吳德美部分 一、吳德美係高雄市「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安鋒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峰安公司、安鋒公司、振安公司)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之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吳德美意圖使「峰安公司」、「安鋒公司」、「振安公司」逃漏稅捐,竟自八十五年一月起至八十六年十二月止,與擔任「峰安公司」總經理之朱安雄(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通緝中)、副總經理朱安泰(另案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及擔任「安鋒公司」財務經理之呂瑞得(另案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共同基於使「峰安公司」、「安鋒公司」、「振安公司」逃漏稅捐及利用上開公司所屬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概括犯意聯絡,透過擔任「峰安集團」財務主管之呂瑞得,向不詳姓名之人購買蔡永昌、宋介平所虛設之「聯澤公司」、「聚澧公司」、「煜誠公司」、「先巨公司」、「王頂公司」、「荃陽公司」、「喬益公司」、「上明哲公司」、「謙禾公司」、「暐晴公司」、「丰陵公司」等十一家公司之發票,作為「峰安公司」、「安鋒公司」、「振安公司」之進項憑證。吳德美等人取得該些並無實際交易之發票後,即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之分別記入「峰安公司」、「安鋒公司」、「振安公司」之帳冊,並連續檢附該些進項發票及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辦理「峰安公司」、「安鋒公司」、「振安公司」之營業稅申報,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並逃漏「振安公司」、「峰安公司」、「安鋒公司」、之營業稅(每張發票及逃漏稅額均各如附表A編號一、二、三所載)。又吳德美與朱安雄、朱安泰、呂瑞得等人,在同上期間,明知納稅義務人「峰安公司」並未向虛設行號之「通卡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通卡公司)、「健弘一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健弘一品公司)、「九龍城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九龍城公司)等公司實際進貨交易,竟向不詳姓名者取得附表B所示之統一發票,充當「峰安公司」之進項憑證。吳德美取得該些發票之後,即將之記入峰安公司之帳冊,並連續檢附該些進項發票、及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辦理峰安公司之營業稅申報,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核課之正確性。 二、另吳德美與朱安雄、朱安泰、呂瑞得等人為製造「峰安公司」、「安鋒公司」、「振安公司」等三家公司,與上開虛設公司之間有交易行為之假象,乃使該販賣發票者,在高雄市各銀行開立該些虛設公司之帳戶供峰安等三家公司製造假付款程序之用,而峰安等三家公司假付款之程序為:簽發指定受款人並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給該些虛設公司存入帳戶後,旋以取款條領出,並以電匯或由銀行開立支票之方式,將資金回流峰安等三家公司;吳德美等人明知應將製造假付款之全部款項還回峰安等三家公司,竟與朱安雄、朱安泰、呂瑞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未將全部款項返還原來開票之公司,並連續將部分款項匯至吳德美擔任負責人之「安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安貿公司)、呂瑞得任股東之「安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安新公司),及其等利用人頭陳守、陳振榮、劉登山等人在彰化銀行前鎮分行所開設之帳戶內,而予以侵占。依據所查得之資料顯示,其中峰安公司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統一偽作付款一億五千八百三十五萬元加計營業稅後共出款一億六千六百二十六萬七千五百元,於同年月三十日及同年七月二日回流峰安公司一億四千七百二十六萬五千五百元,尚有一千九百萬二千元未匯回;安鋒公司付給虛設公司之款項計有一億二千五百八十三萬九千元;振安公司付給虛設公司之款項計有三億五千一百八十九萬四千八百三十元;而該些虛設公司帳戶入得該些款項後,除大部分匯回安鋒、振安公司外,尚有匯到安新公司帳戶五百萬元、匯到安貿公司帳戶二千九百五十八萬元、匯到劉登山帳戶三千八百九十五萬三千一百三十元、匯到陳守帳戶四千一百六十九萬元、匯到陳振榮帳戶一千五百四十八萬四千五百元,尚未匯回,而將扣除約「發票面額」百分之六以外之餘額予以侵占。 三、又吳德美之配偶朱安雄因於八十二年十二月間以個人名義投資鄭財旺、曾寶冠、張柏源等三人共同經營之「長東建設有線公司」(以下簡稱為長東公司)、「綜力建設有線公司」(以下簡稱為綜力公司)所起造之「岡山美墅國社區」建案,並於八十四年二月間擔任美墅國社區建築及土地融資貸款案之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長東、綜力公司向慶豐銀行高雄分行借貸之十一億四千五百萬元貸款債務。八十五年一月間,長東、綜力公司因美墅國建築案銷售業績不佳,資金短缺,無力正常繳納美墅國貸款利息,慶豐銀行高雄分行為保障銀行債權,乃依據該行貸款催收作業規定於八十五年四月間查封美墅國社區之土地及地上物,並因查封擔保品之價值不足清償債務,慶豐銀行高雄分行即於同年五月向朱安雄、鄭財旺、曾寶冠、張柏鴻、林添杰等連帶保證人求償,並查封朱安雄之住所。朱安雄與鄭財旺、曾寶冠、張柏鴻為解決長東、綜力公司積欠慶豐銀行高雄分行貸款及朱安雄個人保證責任債務問題,四人乃共同基於背信公司之犯意,雙方口頭協議將房屋融資貸款債務於未來房屋興建完成後,由峰安公司以承受貸款方式買受房屋,並將之轉為峰安公司之房屋貸款,償還長東、綜力公司負欠慶豐銀行高雄分行之貸款。又朱安雄除與鄭財旺、曾寶冠及張柏鴻成立上開未來之實際買賣口頭協議外,復基於侵占之犯意,由鄭財旺、曾寶冠及張柏鴻將長東公司之印鑑章、存摺等證件資料交由朱安雄全權處理,並於八十六年八月一日簽署授權書同意,委託朱安雄將未售出之三百零一戶美墅國房屋轉給峰安公司,並訂立虛偽之書面買賣合約書,繼而使峰安公司可以支出買受房屋價款之假會計名目,使朱安雄可掏出峰安公司資金,作為上開續建美墅國及供作關係企業使用之資金。吳德美明知上情,乃再為下列犯罪行為,即: (一)吳德美與朱安雄、朱安泰、呂瑞得等人共同承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及前揭業務上侵占之概括犯意,經朱安雄、吳德美之授意,由呂瑞得在「峰安公司」辦公室內先後利用「峰安公司」內不知情之財務處及出納人員葉淑芳、李秀卿於八十六年六月五日、六月十日,分別在暫借款申請單(代傳票)摘要欄內記載「岡山社區別墅第一次頭期款」、「岡山社區別墅頭期款第二次付款」;於支出傳票內記載「岡山社區乙批、頭期款第二次付款」等如附表C所示不實內容之暫借款申請單並登載於於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內會計帳冊內,依序經由擔任副總經理之朱安泰、擔任總經理之朱安雄在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內簽名核閱後,於八十六年六月五日、同年六月十日先後將其等因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C所示峰安公司在加拿大皇家銀行高雄分行、萬泰銀行高雄分行等銀行之存款一億五千八百八十七萬二千五百七十一元、五億七千一百九十一萬元分別匯入「安邦投資公司」、「振安投資公司」在萬泰銀行高雄分行、第一銀行小港分行,先後共計侵占「峰安公司」存款七億三千零七十八萬二千五百七十一元。其後,朱安雄與吳德美二人發現峰安公司並無興建、出售住宅及大樓之營業項目,訂約購買美墅國社區之行為於法不合,吳德美與朱安雄乃指示該公司相關人員廢棄原合約,並自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止,將前開預付之一億五千八百八十七萬二千七百七十一元、五億七千一百九十一萬元款項陸續充回。 (二)惟至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峰安公司」獲經濟部核准從事興建、銷售國民住宅及大樓之營業行為之前後,吳德美又與朱安雄、朱安泰、呂瑞得等人再承上開共同填製登載不實事項之會計憑證及侵占業務上持有「峰安公司」資金之概括犯意,經朱安雄、吳德美之授意,由呂瑞得在「峰安公司」辦公室內,在附表E所示時間,先後指示利用「峰安公司」內不知情之會計人朱麗琴、林秀蘭、劉筱雲等以如附表E所示之「美墅國預付房屋土地款」、「岡山美墅國預付房屋土地款」、「預付美墅國工程款」、「預付美墅國房屋土地款」、「支付美墅國土地房屋款」、「預付土地房屋款(美墅國第二批)」等支出名目,並登載於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內,先後填製如附表E之(一)所示之提款目的為支付向長東公司、綜力公司購買「美墅國」房地一一○戶價款、及如附表E之 (二)所示之提款 目的為支付向長東公司、綜力公司購買「美墅國」房地一八三戶價款此不實內容之「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依序經朱安雄、朱安泰簽名核閱後,自如附表E所示峰安公司之銀行帳戶內,提領如附表E所示存款,再將如附表E扣除如附表F之 (二)、(三)所示部分以外,屬於 業務上持有之峰安公司之資金二億五千一百五十八萬三千八百六十五元、三億六千零九十二萬二千五百四十五元,先後轉帳匯至朱安雄、吳德美負責經營之振安公司(負責人為吳德美)、安峰公司(負責人為吳德美)、安邦公司使用,計侵占峰安公司之資金六億一千二百五十萬六千四百一十元,再利用不知情之峰安公司會計處人員,就如附表E所示之付款以「岡山美墅國房屋土地款」、「美墅國工程預付款」、「購買美墅國一一0戶土地房屋款」「預付美墅國房地款第二批」等名目,先後填製如附表E所示不實內容之支出傳票,呈送朱安泰簽名核閱或直接歸檔入帳。 (三)吳德美與朱安雄均明知公司發行人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相關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及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內容,不得為虛偽之記載,二人竟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峰安公司向財政部證券繫期貨管理委員會(簡稱為證期會)申請辦理現金增資,需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公告時,在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之峰股公字第八八00六號公告,公告「峰安公司八十七年一月六日向長東、綜力公司購買美墅國一百八十三戶房地」,以匯款方式支付價款四億三千一百五十五萬二千元,及沖抵墊付款方式支付差額七千六百六十七萬七千元」等不實事項。 (四)又峰安公司取得上開美墅國一百八十三戶房地之代價為承受美墅國原有融資貸款,是峰安公司仍需依約履行承受貸款之義務,且峰安公司至八十七年四月止,已完成美墅國房地九十五戶過戶,慶豐銀行高雄分行即於同年四月十八日辦理首批九十五戶房屋之代清償手續,其方式即由慶豐銀行高雄分行統計該九十五戶房屋之原貸款金額為四億六千六百九十六萬元,再由峰安公司以該九十五戶房屋作為擔保向慶豐銀行高雄分行辦理四億六千六百九十六萬元之貸款,並同意慶豐銀行高雄分行在撥款後,隨即沖還長東、綜力公司貸款,以完成代清償手續。峰安公司代清償前該貸款後,先後又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各代清償四億五千六百三十一萬元、三億五千六百五十三萬元,前開三筆款項均係由慶豐銀行高雄分行撥款至峰安公司專戶後,由慶豐銀行高雄分行內部作業直接轉帳沖還長東、綜力公司貸款。惟因吳德美與朱安雄於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八十七年四月四日止,已先假藉預付美墅國第一批一百十戶、第二批一百八十三戶房地之會計科目,作帳挪用峰安公司資金十億零二百八十六五千七百二十八元,導致前開三筆代清償款項該公司會計處無法再以支付美墅國價款之科目作帳,否則將造成帳面上支出總金額高達二十二億九千一百六十六萬五千七百二十八元,較合約金額十一億一千五百七十三萬八千六百零八元超出甚多之不合理現象,故吳德美與朱安雄乃指式呂瑞得以作假帳之方式,假藉長東、綜力公司向峰安公司借款(實無此事),再以墊付長東、綜力公司借款名義,陸續指示公司財務人員,填具暫借款申請單(代傳票),依序經過知情之朱安雄、朱安泰蓋章批可後,送至該公司會計處開立支出傳票並歸檔。然八十七年六月底峰安公司依規定須編製財務季報陳送主管機關備查,吳德美、朱安雄發現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代償美墅國房地之貸款四億六千六百九十六萬元,因金額過於龐大若未予沖還,會計師有義務在財報上揭露並列為重大說明事項加以說明,渠等恐前開不法情事經公開揭露後遭投資人質疑,乃於六月二十九日將前開款項連同利息由渠等經營之安峰公司及吳德美個人帳戶中匯回峰安公司,並於當季財報中為長東、綜力公司已清償前開借款之不實記載。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為光華公司)接管峰安公司,光華公司派駐人員陳余清於查核該公司會計帳時,發現後二筆代償款項(即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各代償四億五千六百三十一萬元、三億五千六百五十三萬元)之支出異常,乃要求吳德美依循前例充回款項,否則不願簽署八十七年年報,吳德美於同意提供個人持有之海裕冷凍、大高雄有線電視等公司股票充抵,但因會計帳目仍究不符,吳德美遂又與會計師陳明義研商如何解決會計帳科目不符之問題,二人乃基於犯意聯絡,共同決定抽換會計傳票,並將會計科目由「墊付款」變更為 「長期投資」,將吳德美提供股票之行為合法化,事後又指示峰安公司會計處長陳宗保抽換傳票,陳宗保乃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指示不知情之會計李佳蓉製作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傳票編號00六一)及同年八月二十七日(傳票編號00三二)兩張內容不實之傳票,並將原傳票抽換,而吳德美則於八十七年十月底將海裕冷凍公司股票一千二百五十三萬五千七百五十股(計價二億五千零七十一萬元)、振安公司股票三千六百七十二萬股(計價四億五千九百萬元)、大高雄有線電視股票一百二十萬股(計價四千二百萬元)、群翔精密股票四十六萬七千五百股(計價七千零十二萬五千元)交給陳余清,並且提供證券分析師的分析報告,證明前開股票的計價尚屬合理,前開情事峰安公司、及會計師陳義明並未在該公司同年之年報中為真實揭露,年報內容明顯虛偽不實。 四、吳德美與其配偶朱安雄因負責經營之安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統公司,負責人為吳德美)、安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下稱安貿公司,負責人為吳德美)、安邦公司、海裕冷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裕公司,負責人為吳德美)等公司需要資金週轉,朱安泰明知上開公司均非峰安公司之投資公司,而峰安公司所有之資產屬於全體股東所有,詎因安統公司、安貿公司、安邦公司、海裕公司需要資金週轉,竟與朱安雄、朱安泰、呂瑞得承接前開共同填製登載不實事項之會計憑證及侵占業務上持有峰安公司財產概括犯意,經朱安雄、吳德美之授意,由呂瑞得於八十六年七月五日、同年七月八日,在峰安公司辦公室內先後指示利用峰安公司內不知情之財務處人員以如附表D所示之「預付土地款」、「購買赤崁段潮州寮小段」之支出名目,填製如附表D所示之提款目的為支付向震安公司購買震安公司所有位於高雄縣大寮鄉○○段潮州寮小段六九四一、六九四二、六九四三、六九四四地號等四筆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不實內容之暫借款申請單,依序經朱安泰與朱安雄簽名核閱後,據以自附表D所示峰安公司之銀行帳戶內提領如附表D所示款項,再將如附表D所示,扣除如附表F之 ( 一)所示部分提現一百萬元以外,屬於業務上持有之峰安公司之資金款項計五億一千八百萬元,先後轉帳匯至安統公司、安貿公司、安邦公司、海裕公司使用,而據以侵占峰安公司之資金,再利用不知情之峰安公司會計處人員,就上開付款以「預付土地款」、「購買赤崁段潮州寮小段」之會計名目,先後填製如附表D所示不實內容之支出傳票並登載於會計帳冊內,呈送朱安泰簽名核閱後歸檔入帳。 伍、案經臺中市稅捐稽徵處移送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併案辦理;暨由被害人李詩正之配偶李張麗玉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由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組報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壹、上訴人即被告(簡稱為被告)宋介平、蔡永昌部分 一、本案被告宋介平、蔡永昌二人均矢口否認伊等有公訴人所指訴之上開犯罪情事,並為下列之辯解,即: (一)被告宋介平僅承認伊係「風格公司」之負責人,但矢口否認伊有何犯罪情事,並辯稱:伊僅曾將自己之「風格公司」之公司執照,借給在逃之同案被告曹彥而已,至於曹彥另有借用他人名義虛設公司行號並進而買賣發票,伊並不知情,亦未參與,扣案之發票及文件亦無伊之筆跡,如伊有參與上開犯罪,本案其他作為虛設公司董監事之人頭、及向伊購買發票使用之其他被告,何以均不認識伊,且未曾與伊謀面?伊又豈會亦將自己及親人之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用於虛設公司,而自陷被查獲之風險?足證伊非原審判決所認定之主謀,至於蘇健隆、楊以任、黃瑜湘、李鍊平、陳正雄、李詩正、林武雄、李文國、林友文、黃文彰、王萬發、黃清松、王台龍、王明哲、江浩、洪星賀、陳秋明、陳籐源、蕭正發、薛肇宇、賴文和、黃淑惠、向心美、楊杉寶等人之國民身分證如何取得、及被使用於虛設公司行號,伊均不知情且未參與,更未參與販賣上開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而「權時公司」、「遠祥興業公司」、「茯榮公司」、「達保公司」、「美兆公司」、「葆時公司」、「晶彥公司」、「葆宜公司」、「立暢公司」、「博俊公司」、及「順清公司」之統一發票如何取得,伊未經手,亦亦不知情,伊實係受曹彥所累,應不為罪云云。 (二)本案被告蔡永昌亦否認伊曾參與以蘇健隆、楊以任、黃瑜湘、李鍊平、陳正雄、李詩正、林武雄、李文國、林友文、黃文彰、王萬發、黃清松、王台龍、王明哲、江浩、洪星賀、陳秋明、陳籐源、蕭正發、薛肇宇、賴文和、黃淑惠、向心美、楊杉寶等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去虛設公司行號,進而販賣上開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之情事,並辯稱:宋介平雖曾於偵查中指認伊為「阿源」,但其後於原審及鈞院(即本院)均已翻異前詞,改稱虛設公司行號之「阿源」實係在逃之曹彥,並證稱其係因為被押,為求交保,才不實指認伊為虛設公司行號之「阿源」,顯見宋介平在偵查中之陳述,有不可信之情狀,應不得據為認定伊有犯罪之證據,而伊雖姓蔡,但並非龔素珍所指虛設公司之「台中蔡」,依據龔素珍在偵查中之所言,龔素珍實無法了解伊是否係其所指稱之「台中蔡」,且其描述「台中蔡」之證詞,前後不一,自不能依據龔素珍之證詞,即認定伊有虛設公司行號販賣統一發票之情事,至於龔素珍所稱「台中蔡」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雖 亦係宋介平所述「阿源」之行動電話號碼,但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並非伊所使用,伊平常亦未使用任 何行動電話,亦不能據此事實,認定伊即係「台中蔡」或「阿源」,又伊與簡萬勝交往不深,未曾使用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與簡萬勝通話,實非簡萬勝所指稱 之「小陳」,亦非陳素真之同居人,嗣後簡萬勝亦在鈞院(即本院)證稱其不認識陳素真,亦不知「小陳」與陳素真之關係,足證簡萬勝所指稱之「小陳」與伊並非同一人,至於「永霖公司」在西門支庫所設立之支票帳戶雖係由伊使用,且林萬益支付給簡萬勝之支票亦有一張曾於上開帳戶提示,但此係宋介平因為清償債務所交付之支票,宋介平並已證稱上開支票係其與曹彥金錢往來而取得,應不得將此張支票有在上開「永霖公司」帳戶提示之事實,據以認定伊有本案上開犯罪情事。 二、就被告宋介平、蔡永昌共同虛設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部分,經查: (一)本案被害人蘇健隆、楊以任、黃瑜湘、李鍊平、陳正雄、李詩正、林武雄、李文國、林友文、黃文彰、王萬發、黃清松、王台龍、王明哲、江浩、洪星賀、陳秋明、陳籐源、蕭正發、薛肇宇、賴文和、黃淑惠、向心美、楊杉寶等人之國民身分證,係分別因向地下錢莊借貸交付而質押(即蘇健隆、楊以任部分)、或因不慎遺失國民身分證,致被不詳姓名之地下錢莊業者(因已歇業無從追查)、或拾得上開國民身分證者所侵占,且其等均係被冒名擔任附表一所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股東,此情業經上開被害人分別於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詢問時、及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中陳述明確(見本案偵卷第二宗第四四六至第四六三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二號案筆錄),並均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另外,向心美之國民身分證遭變造為陳玉梅名字部分,亦有台中市政府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府民戶字第六八九五○號函存卷可證(本案偵卷第五宗第二一六六頁)。另外向心美、黃淑惠之國民身分證,均被換貼陳素真之照片,楊杉寶之國民身分證,亦被換貼他人之照片,亦有上開國民身分證影本在卷可憑。雖因本案被告宋介平、蔡永昌於本院本案審理時均否認犯罪,而在此之前,除被告宋介平曾經供稱部分證件係從地下錢莊業者購買而來之外,其等二人對於購買之時間、地點、及對象,亦未為具體之供述,此部分事實,亦非上開被害人所得查知,故本院無從傳喚認定,但徵之附表一所示之虛設行號公司係於八十五一月至八十六年十二月間設立之事實,本院爰為上開國民身分證係其等於此段期間,先後向地下錢莊業者及不詳姓名者購買收受上開國民身分證之認定。 (二)又本案被告宋介平於檢察官偵訊中,已經供述:「(台北市○○路○段七九號十一樓之二)是(我借給李進順的),我是七月份向王台童租的(庭呈契約書閱後發還)」(偵卷二第四四九頁)、「(李詩正身分證影本是阿源提供給我,用來核對營立事業登記證所用」(偵卷二第六○一頁)、「(聯澤公司資料)是阿源拿來的」(偵卷三第七九一頁)、「(在順清公司查到陳正雄印章)不是我的,不過既然跟我的東西放在一起,我也無話可說」(偵卷五第一九七四頁)、「我提供我父親、我的、曹彥、張建中、陳正雄的身分證資料給阿源虛設行號,設立了幾家我不知道」、「(陳玉梅)不認識」、「(葆宜公司)不是(我虛設的,我只提供資料給阿源」、「這是阿源設立好交給我的」、「(權安公司)地點是我租的,借給阿源去成立公司」、「(葆宜公司、權安公司)沒有(營業)」、「(喬益公司)前年過戶給我父親後,究沒有營業行為了」、「(曹彥的資料)是(我提供的)」、「他移民去美國,身分證留在我這邊,我有告訴他掛公司名字,但沒有說要虛開發票問題」(偵卷五第一九八二至一九九一頁)、「我提供曹彥的資料,給【阿源】變更荃陽、喬益二公司之負責人,該二公司均無營業行為,台北市○○路十二號五樓及十二號九樓之五二戶,是我本人去承租的,我提供該二屋及陳正雄、張建中的資料供【阿源】辦理公司行號登記,據我所知,設有權安、達保、葆宜公司,台北市○○路十一樓之八及台北市○○路一七四巷十三號一樓也是我承租的,那裡設有權時及晶彥二公司,風格公司所取得之上明哲、尚泳、博俊、立暢、達保、葆宜、權時、葆時、晶彥等公司的發票,都是阿源交給我的」(偵卷五第二○○四頁)、「黃瑜湘、張建中、林武雄、陳家源、陳鐵航、蕭銘濱、蔡純青、曹彥、陳正雄、張國輝、李鏈平、蕭健隆、李詩正是我的人頭,林友文、王明哲、黃志銘、陳秋明、王台龍、黃清松、顏清福、黃文彰、曾文忠、陳籐源、賴文和、林昌旺、黃文松、王萬發、陳玉梅、江浩、洪星賀、白萬吉、楊以任、薛肇宇、黃淑惠是蔡永昌的人頭,煜誠公司、立暢公司、中興行、悅隆行,都是我虛設的」(偵卷五第二一二三頁)、「我虛設的公司行號有順時公司、葆時公司、美兆公司、驊衛公司、勳仲公司、擎紘公司、丰筠公司、丰陵公司、達俊公司、濠勤公司、環碁公司、洹通公司、暐晴公司、葆宜公司、博俊公司、霈原公司、霈棠公司、環葆公司、馥泓公司、鄴暉公司、荃陽公司、喬益公司、瑞澧公司、擎鵬公司、達葆公司、權時公司、晶彥公司、權安公司、環俊公司、隆僖公司、達曜公司、峰崎公司,我股東資料之來源,除自行取得之身分證資料外,其餘均是與蔡永昌互相使用個人所取得之身分證資料,亦即我所設三十二家公司股東資料,大部分是使用蔡永昌設立公司所用之負責人資料」(偵卷五第二一三三頁)、「公司負責人是黃瑜湘的惟洹公司、惟宇公司、勳宜公司、鉌欣公司是我虛設的,煜誠公司、荃陽公司、喬益公司原來不是我虛設,我是後來接手的,聯澤公司、聚澧公司、王頂公司、上明哲公司、先巨公司、謙禾公司是蔡永昌虛設的」(偵卷五第二一四九頁)、「向心美的資料是蔡永昌提供的,晉天公司、康郡公司、尉尊公司、瑞萬公司、基疆公司、謙禾公司、嘉士達公司、謹銘公司、紳輝公司、嵩超公司、文松公司、典旭公司、禮誼公司、漢誼公司、萬璉公司、遐佑公司、王頂公司、茯榮公司、尚泳公司、上明哲公司、嘉惠資訊社、先巨公司、聯澤公司、聚澧公司是蔡永昌所虛設」等語(偵卷五第二一八六頁)。依據被告宋介平之上開供述,其已坦承確有與被告蔡永昌共同虛設上開公司行號之行為。 (三)再,被告宋介平借給共同被告李望德(即李進順)住用之台北市○○路○段九號十一樓之二之房屋中,經檢察官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查扣到聯澤公司、喬益公司、煜誠公司、景欣公司、荃陽公司之登記證影本及報稅資料(偵卷一第二二三頁),有扣押筆錄及上開扣押物扣案可憑。而李望德在檢察官及原審法院訊問時,亦曾為:「(在台北市○○路○段九號十一樓之二之房屋中,經檢察官查扣一些虛設行號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是宋介平拿去的」、「(我住的期間)沒有(營業行為)」、「宋介平那時有輕描淡寫的跟我提到賣發票的事,好像問我是否有興趣」等等供述。另外,證人龔素珍在偵訊中證稱:「蔡先生第一次拿聯澤公司來辦,當時聯澤公司的營業地址在三重,負責人變更為顏清福,後來陸續又拿了嘉士達、上明哲、謙禾、禮誼、文松、康郡、典旭、紳輝、晉天、漢誼、嵩超、遐佑、謹銘、永霖、王頂、聚澧、世禾、嘉惠等公司行號來辦理登記」等語(偵卷五第二一一一頁),在其事務所並查扣到大批該些虛設行號之登記資料(偵卷五第二○一七頁);而證人龔志輝亦證稱:「珈龍、旻舫、邰竑、傑陞公司的資料是宋介平於八十六年間拿來我們事務所,委託我們辦理登記」等語(台北地檢署八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七八八號卷第一六四頁、原審卷三第八一頁)。足證被告宋介平確有上開虛設公司行號之行為。 (四)被告宋介平雖以前開情詞,辯稱一切均係曹彥所為,惟曹彥始終未能到案,顯難認為被告宋介平有為迴護曹彥而為上開對己不利之供述,以入己於罪之動機。而附表一所示虛設行號公司有多家係以曹彥為負責人,如曹彥要虛設公司行號以販賣統一發票,其既不缺少可以冒用之他人身分證件,要無以己名義登記為多家虛設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之理(至於本案被告宋介平所經營之公司,並非沒有營業行為之虛設公司,二者無從相提並論)。況曹彥自八十四年十一月間出國後迄未返國,有其入出境資料在卷可稽(被告宋介平辯稱曹彥有二本護照,但被告宋介平既無法供述另本護照為何,此部分所辯亦非常態事實,自難認可採),可見上開虛設公司行號之行為,並非曹彥委託被告宋介平辦理。雖雖證人龔志輝有證稱:曹彥曾去過伊事務所一次,伊現在可能已認不出來云云,但以被告宋介平上開虛設公司行號之手法及變造身分證之能力,證人龔志輝所稱其見過之「曹彥」,亦無法確定是否「曹彥」本人。被告宋介平此部分所辯,尚難採信。 (五)又本案被告宋介平與被告蔡永昌在本案被查獲之前,二人已經認識,此係被告宋介平、蔡永昌二人均承認之事實。而本案被告宋介平係於八十七年五月五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證其所稱之「阿源」係被告蔡永昌,並供稱:「(問:我們在上群會計事務所查到蔡先生拿了十八家公司資料去辦、事務所留的電話跟你所說的阿源所留電話一樣、阿源是否叫蔡永昌﹖)答:是的」、「(蔡永昌年紀)約三十多歲、住關渡、本省人」、「(馥泓、瑞澧、擎鵬、霈裳、霈原等五家公司是否蔡永昌虛設的、提示設立登記資料?)答:不是、這五家都是我虛設的」、「(問:你以前承認幾家虛設公司都是由你提供資料與阿源共同虛設、現在你是否仍然這樣說、提示北順昌退發票附表?)答:順時、葆時、美兆、驊衛、勳仲、擎紘、丰筠、丰陵、達俊、濠勤、環碁、洹通、暐晴、葆宜、博俊、霈原、霈裳、環葆、馥弘、鄴暉、荃陽、喬益、瑞澧、擎鵬、權時、晶彥、權安、環俊、隆僖、達曜、峰崎、達保等三十二家都是我虛設的」、「(問:你如何辯認出來?)答:從負責人是蕭銘濱、李鍊平、林武雄、陳正雄、曹彥、張建中、蔡純青、蘇健隆等都是我虛設的、另外從設立地址相同也可以判斷」、「(問:你跟蔡永昌有無互換股東身分證資料?)答:有」、「問:這三十二家是否都沒有營業行為?答:是的」、「(問:這些公司行號的進銷項發票是否都不實在?)答:是的」、「(問:風格、景欣公司是否虛設的?答:不是、都有部分營業行為、進項發票有些是不實在」、「問:這些負責人你是否都認識?)答:蕭銘濱、李鍊平、林武雄、陳正雄、蔡純青、蘇健隆等都不認識、只認識曹彥、張建中」、「(問:這些身分證資料如何來?)答:都以五萬、十萬不等價錢向地下錢莊買的」、「(問:為何要虛設麼多家?)答:主要是為了退稅的事、另外如有其他公司進項發票不足也可以賣他們」、「問:你提供發票給合法公司的代價是多少?)答:約百分之六左右」、「(問:永霖營造為何負責人變更為蔡純青﹖)答:我不清楚、永霖公司事實上都是蔡永昌在處理」等語,有上開偵卷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卷五第二○九四至二○九八頁)。由被告宋介平上開供述觀之,其除具體供述其前所供稱之「阿源」實係被告蔡永昌之外,核無飾詞脫免己罪之情形,本案被告宋介平在本案偵、審期間,亦未曾指稱其與被告蔡永昌有何結怨情形,被告宋介平反而自承其有積欠蔡永昌債務,自難認為被告宋介平有構詞誣攀被告蔡永昌之動機。而如「阿源」係曹彥,其不可能以自己名義登記為多家虛設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其說明已如上述。而曹彥並未到案,如「阿源」確係曹彥,被告宋介平面臨檢察官追查,儘可據實供述,豈有誣指被告蔡永昌即係其先前所捏稱之「阿源」之理?被告宋介平嗣後改稱:為求交保,而於上開偵訊期日為不實指認云云,難認可信。本案被告宋介平此後再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五月二十日檢察官偵訊時,指認被告蔡永昌之口卡片,指證其即係「阿源」無誤;後在原審法院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訊問期日,被告宋介平亦再供稱:「(問:你自檢方移送至本院時說你有提供四個地方給蔡永昌虛設行號、是哪四個地方?)答:北投泉源路、台北市○○路、其他二個不記得了」、「問:你是風格國際公司負責人、風格公司也是登記你名義、你是實際負責人?)答:是」、「問:景欣公司也是你實際負責的?)答:是」、「問:檢察官的起訴書上所載你有虛設四十幾家行號你有何意見、提示?)答:沒意見」、「問:你虛設那麼多的行號何用?)答:那時是蔡永昌說他們說要用叫我去虛設行號的、我設好後交給他們處理」、「問:他給你何代價?答:他說賺錢要分我紅利」、「問:那麼多行號據你所知他如何營運?)答:我只是提供人及地址」等語。雖至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被告宋介平在原審法院應訊時,即翻異前詞,且在本院本案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那時候檢察官是說主嫌是台中蔡,我才這樣說」、「那時候檢察官有問我說,我有無與台中蔡往來過,我有說我沒有,但因為我那時被羈押二個月了,我是想說我為了趕快能夠交保,說是什麼就是什麼了,我才這樣說的」、「因為我被關,曹彥人在台北,而他有告訴我說,要我安心,會幫我外面的事情,就是說照顧家或者什麼安排家裡的事情。是檢察官開庭之前,沒有錄音之前,檢察官就告訴我說,什麼誰誰誰,要我承認交代壹個人出來,不然要抓我家裡的人啊,就是說要抓我父親,我自己想,我心理會害怕才這樣說的,我就在那時候,我心裡就是會急。那時候,檢察官也有拿影本資料給我看,我不曉得那是什麼,我記得是黑白的照片,我那時候就說這就是台中蔡,剛好上面就有寫著蔡永昌的姓名」、「就是因為曹彥沒有做到,說要照顧我家裡或什麼,都沒有做到,連律師費用也是我自己付的,(所以之後在原審才指認曹彥)」、「(永霖公司的名義上負責人是誰),我不知道」、「(實際負責人是誰),我不可能曉得」、「(蔡永昌借永霖公司開立支票帳戶的事情),我不知道」、「(其之前開立支票帳戶),沒有(告訴過我),之後也沒有告訴過我」等情。惟本案被告蔡永昌於原審法院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訊問期日,已坦承「永霖營造公司」支票帳戶之支票,係由陳素真交其使用,而被告宋介平早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及同年五月一日接受台中市稅捐稽徵處人員訪談時,即曾為:「我只知道陳素真曾是永霖營造之負責人、認識陳素真是透過阿源、我們三人亦曾在一起吃過飯、而我並透過阿源向陳素真借票、等票據到期我再存入現金到陳素真所出具之票據帳戶(永霖營造)、前述向陳素真所借之支票均是透過阿源交付給我、向其借票之期間約在八十五年七月至八十六年六月之間」、「(問:你曾數次用本人及風格公司名義匯款給永霖營造、其資金往來情形請說明?)答:透過阿源向永霖營造陳素貞借票、待票據到期後再將借票款匯入永霖營造帳戶」等等供述。當時被告宋介平並未透露「阿源」之真正身分,不可能虛構上情,則與被告蔡永昌自承使用「永霖營造公司」之支票相互印證,自可認定被告蔡永昌即係被告宋介平雖捏稱之「阿源」。且如曹彥即係被告宋介平先前供述之「阿源」,不啻意謂曹彥會先冒稱「蔡先生」,再攜帶自己之真實身分證件資料,到「上群會計事務所」用自己名義虛設公司行號,此情如何能認符情理?再徵之上開虛設公司行號之設立登記時間,依卷附之設立登記事項卡載,大多在八十五年、八十六年間,而曹彥自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即出境迄今仍未入境,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境信昌字第二六一二九號函在卷可佐,另曹彥八十四年有所得卻未申報,八十五年、八十六年則無任何所得或申報資料,此亦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財北國稅士林徵字第八七○○五一○四號函附卷可稽(偵卷五第一七二二頁)等情,本院認被告宋介平嗣後翻易之供詞,及上開證詞,均屬虛偽不實,不足採信。 (六)又本案被告蔡永昌雖矢口否認其有上開虛設公司行號販賣發票之犯行,惟查: (1)被告蔡永昌承認虛設之「永霖營造有限公司」在合作金庫西門支庫所開立帳號一○五○六一號之支票帳戶,均係伊在使用,期間除借過支票給被告宋介平外,沒有他人使用過該帳戶在卷(原審卷一第一八八頁),而被告宋介平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及同年五月一日接受台中市稅捐稽徵處人員訪談時,亦已供述:「我只知道陳素真曾是永霖營造之負責人、認識陳素真是透過阿源、我們三人亦曾在一起吃過飯、而我並透過阿源向陳素真借票、等票據到期我再存入現金到陳素真所出具之票據帳戶(永霖營造)、前述向陳素真所借之支票均是透過阿源交付給我、向其借票之期間約在八十五年七月至八十六年六月之間」、「(問:你曾數次用本人及風格公司名義匯款給永霖營造、其資金往來情形請說明?)答:透過阿源向永霖營造陳素貞借票、待票據到期後再將借票款匯入永霖營造帳戶」等語;此外,在「順清貿易公司」擔任會計之證人陳慧君,亦在本院前審證述被告宋介平有向被告蔡永昌借用合作金庫之支票之情(見本院前審卷二第五九、六○頁),足證被告宋介平在台中市稅捐稽徵處人員訪談時,及在檢察官偵訊時,所供稱與其共同虛設行號販賣統一發票之「阿源」,係被告蔡永昌無誤。 (2)又上群會計事務所之負責人龔素珍(經原審法院傳、拘,及經本院傳喚,均未到庭,據其弟龔志輝指稱,龔素珍目前已移民他國)在八十七年五月四日檢察官偵訊時,已供證:「(問:你是否上群會計事務所負責人?)答:是的」、「(問:在你公司查到的一些帳單中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是否都由你經手?)答:是的」、「(問:是何人委託你辦的?)答:台中蔡先生」、「(問:蔡先生真實姓名叫什麼?)答:我不知道,我都叫他蔡先生」、「(問:另外查扣的王台童等人身分證影本是何人拿來?)答:都是蔡先生拿來的」、「(問:你有無他聯絡電話?)答:原先是0000000000現在是00000000 00」、「(問:荃陽公司的資料是何人拿來的?)答: 應該是宋介平寄來的」等語(偵卷五第二○一九頁)。嗣在八十七年五月六日接受臺中市稅捐稽徵處人員訪談時,龔素珍又陳述:「(上述謙禾、嘉士達、禮誼、文松、康郡、典旭、紳輝、晉大、漢誼、嵩超、遐佑、謹銘、永霖、五頂、上明哲、聚澧、世和、嘉惠等公司)是一位自稱台中蔡先生的人委託我辦理登記、代辦登記曾向蔡先生收費二次,第一次收取現金四六、000元,第二次向蔡先生收取支票四四、000元,另外尚有代辦費約三0、000元未向蔡先生收款」、「(問:記永霖公司的帳,您如何取得其進項憑證及發票來記帳?)答:本事務均委託快遞公司至永霖公司之營業地址(台北市○○街)收取該公司之發票來記帳,另外順便說明我在86年6月前僅幫永霖公司記帳,有關該公司之發票購買本事務所則未受其委託」、「蔡先生大約三十幾歲,約167公分,一般皆稱呼他為台中蔡」、「(扣押證物編號捌中有沈志仁、王台龍、白國榮、白萬吉、李鍊平、謝權明、楊以任、薛肇宇、洪星賀、賴文和、林友文、黃文彰、白國榮、張國亮、楊金峰等人之身分證影本),這些身份證影本都是台中蔡先生交給我的,作為辦理營業登記或變更登記之用」等情(見偵卷五第二一二八至二一三○頁),且經檢察官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偵訊時,龔素珍再指證:「(問:你幫永霖營造辦過什麼?)答:設立登記」、「(問:是何人拿來辦的?)答:就是台中蔡」等語明確。而永霖公司之負責人原為陳素真,此從永霖公司在合作金庫開立前揭帳戶之資料記載可知。被告蔡永昌亦承認係伊與陳素真一起去開戶在卷(開戶資料上也有蔡永昌之蓋章)。證人陳素真既復於本院前審證稱:「我是永霖營造有限公司股東、擔任董事、我沒有擔任公司業務。不是總經理或經理」、「我擔任(董事)半年多、八十六年三、四月間到任」、「(永霖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是蔡永昌、我當董事時是他」等語(見本院前審卷二第六○、六一頁),且核諸被告蔡永昌之年齡與其自陳之身高,均與龔素珍之證述相當,且被告蔡永昌所使用之上開合庫帳戶,其明細(偵卷三第一○四六)亦列有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被領取一筆四萬四千元票款之紀錄,則龔素珍所指證之「台中蔡」,自堪認係被告蔡永昌無疑。 (3)再,本案共同案被告簡萬勝販賣上明哲、聯澤、遠祥興業、漢誼等公司之發票給同案被告林萬益時,被告林萬益稱:其曾以支票支付被告簡萬勝購賣發票之代價(偵卷三第八二○頁)。而依據共同被告林萬益所提出之支票資料,查出有一張發票人唯強公司、發票日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金額十九萬八千五百元之支票,亦係在上開合庫帳戶提示,此有該支票影本(偵卷三第八二三頁)、該帳戶明細(偵卷三第一○四二頁)在卷可憑。另被告宋介平在檢察官偵訊時,曾經供稱:「我只知道陳素真是永霖公司之負責人,認識陳素真是透過阿源,我們三人亦曾一起吃過飯,我並透過阿源向陳素真借票,等票期到了,我再將現金存入該永霖公司在合作金庫的帳戶中」(偵卷五第一九八○頁)、「陳玉梅身分證上的照片是陳素真,不是陳玉梅」等語(偵卷五第一九九○頁)」;經檢察官提示陳玉梅、黃淑惠之身分證供被告簡萬勝辨識時,被告簡萬勝亦供稱:「係陳素真,她是小陳的同居人」之情(偵卷四第一二九四頁),足徵被告蔡永昌、宋介平、簡萬勝均認識陳素真,且被告蔡永昌與陳素真之關係應相當密切。被告宋介平另供:「永霖公司實際上都是蔡永昌在處理」(偵卷五第二○九八頁)、「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是蔡永昌在使用」(偵卷五第二一二二頁)」,而被告宋介平自認係其在使用之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之通話明細中,受話號碼確實有多通000000000 0號之電話(偵卷一第一六七頁),共同被告簡萬勝亦稱 :「我找小陳都打0000000000」(偵卷五第二 一二二頁),且自承係伊在使用之0000000號電話 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月通話明細中,受話號碼亦有多通0000000000號之電話(偵卷四第一三一八至 一三二五頁)。又龔素珍稱「我與蔡先生原來都用000 0000000號電話聯絡,現在改用00000000 00號電話」(偵卷五第二○二○頁),而在其事務所所 查到之電話記事本中,亦確實載有「永霖,000000 0000,後劃掉寫0000000000」(偵卷五第 二○九九頁),顯見龔素珍所稱的蔡先生,與被告宋介平所指的蔡永昌確是同一人。 (4)雖本案共同被告簡萬勝推稱不認識被告蔡永昌,且於本院本案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瑞豐、聚灃公司之二張發票)是在西餐廳,有一個叫小陳交給我的」、「(小陳)在西餐廳認識的」、「(小陳姓名)不知道」、「不認識(陳素真)」、「我不認識陳素真,怎麼會知道他與小陳有何關係」、「(庭上這些人),沒有(小陳這個人)」等語(見本院本案卷四第二二三至二二五頁)。但本案共同被告簡萬勝在檢察官偵訊時,已明確供稱:其認識陳素真,且有向「小陳」借辦公室用,故名片上才印「永霖營造」(但化名簡太郎),「永霖營造公司」是交付其發票之「小陳」所開等語(見偵卷四第一二九三、一二九四頁)。就陳素真確與「永霖營造公司」有關乙節,核與本案卷證資料相符。且經原審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提示偵卷第四宗第一五三八頁之黃淑惠身分證影本,簡萬勝亦供稱:應該是陳素真(見原審卷三第一二五頁)。足證簡萬勝在案發期間確實認識陳素真,應無疑義。詎在本院證稱其不認識陳素真,此部分所證已堪認屬虛偽不實。況本案共同被告簡萬勝販賣統一發票給林萬益之後,林萬益曾經交付二張支票係在被告蔡永昌所使用之上開「永霖營造公司」支票帳戶提示,此情亦為簡萬勝在偵、審期間所不否認,足證其在本院本案所為之上開證詞,難認可信。又永霖營造公司之工地主任藍輝雄於本院前審審理時所證,永霖公司之負責人為陳素真,伊不認識蔡永昌,顯為廻護蔡永昌之不實證言,顯不足採信,又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使用人雖為張坤木,此有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函文附卷可證,惟查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確為被告蔡永昌在使用,業據共同被 告宋介平在偵查中供述甚明,而0000000000號 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永霖公司之電話, 亦據證人龔素珍在偵查中證述屬實,再者蔡永昌係永霖公司之負責人,亦據證人陳素真結證屬實,則上開二支行動電話應為被告蔡永昌所使用無疑,是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使用人為張坤木,並不能為被告蔡永 昌有利之證據,本院亦認為無庸再查詢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使用人為何人。 (5)再徵之本案被告蔡永昌在審理中到案之後,先於原審法院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訊問期日推稱:「(永霖營造公司)是宋介平與陳素珍合夥開設的」、「我那時因做生意沒有支票可用、所以我請宋介平、陳素珍請他們以永霖公司的名義申請票給我用、票現仍是我在用」、「(永霖公司是經營何項業務生意)不太清楚、有做過八十九萬的營造生意」、「(永霖公司)都是宋介平在負責、我只是借票」等語,後因被告宋介平否認,及陳素真為上開供述,被告蔡永昌即又在本院前審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審理時,改稱:「(問:你在本院說陳素真是永霖公司的負責人﹖你受僱為該公司總經理?是否實在?)答:是的」、「(問:陳素真在說他是股東兼董事不參與公司之業務、你怎麼說他受僱於你?)答:他 有交代我、要我全權處理」等情以觀,被告蔡永昌所辯上情,顯難採信。 (七)末查,由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提供之資料所製作之附表一,可清楚看出,就以被冒名之蘇健隆等人為公司負責人或股東部分,該些公司行號之負責人、股東有重複使用之情形,且設立地址甚多在同一地點,或雖不同地點房屋稅籍卻相同,又由稅捐處提供之資料所製作之附表二,可發現該些公司行號間有彼此對開發票之行為;由上所述可確定附表一所示之上開公司行號,係被告宋介平、蔡永昌所虛設無訛。被告宋介平、蔡永昌二人以前開情詞否認此部分之犯罪,均非可信。 三、就被告宋介平所經營之「風格公司」、「景欣公司」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幫助「順清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一)查「景欣公司」與「風格公司」均係由被告宋介平實際負責經營,而該二公司相互之間並無交易行為之事實,另外「風格公司」與「順清公司」之間亦無交易行為之事實,業經被告宋介平供認在卷(偵卷二第四八三頁、第五七六頁、第五九九頁、原審卷一第一三二頁)。 (二)又本案共同被告即「順清公司」之負責人鄧仁財於檢察官偵訊時,亦已先後供承:「(景欣公司、風格公司)不是(我們的客源)」、「我不知道(景欣公司、風格公司)的發票(為何在我公司查到),我是聽陳慧君說是宋介平拿過去的」、「(宋介平說風格公司的貨品放在順清公司的倉庫),沒有此事」、「(風格公司與順清公司)沒有(生意往來)」等語(偵卷二第四六六、五七九、五八○頁)。後在原審法院審理時,鄧仁財亦坦坦承此情不諱(原審卷一第一三三頁)。且順清公司之會計陳慧君亦供稱:「宋介平要我開立順清公司的發票給風格公司,鄧仁財知道了也沒有說話」等語(偵卷二第五九一頁),足證被告宋介平所經營之「風格公司」,與「順清公司」之間確無交易行為之事實。 (三)另外,「葆時」、權時、晶彥、順清、達保、葆宜、立暢、博俊、遠祥興業、茯榮、美兆等公司,係被告宋介平與蔡永昌所虛設用來販賣統一發票之公司行號,其說明有如前述,自難認定會有實際營業行為,則「風格公司」、「景欣公司」取得上開公司之統一發票自堪認屬不實在之交易。被告宋介平在偵、審期間所為之上開自白,應屬可信。嗣在本院審理時,推稱一切均係曹彥所為,尚無從採信。此外並有「風格公司」、「景欣公司」取得該些公司發票之資料在卷足稽。事證明確,被告宋介平此部分之犯行,應堪認定。 四、又本案被告宋介平確有在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將不知情之李詩正(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死亡)充當「煜誠公司」、「荃陽公司」、「風格公司」之員工,使「煜誠公司」、「荃陽公司」、「風格公司」於八十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中,分別得以虛報李詩正之薪資依序各為十七萬元、十七萬元、及八十萬零四百元,此情除據告訴代理人李定和於偵查中及於本院本案審理時,指訴甚詳外,並有告訴人李張麗玉之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三九九五號偵查卷宗)影本在卷可稽。被告宋介平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李詩正確未在「風格公司」工作(見本院本案卷五第一五○頁),則其身為「風格公司」之負責人,對於上開虛報李詩正薪資之事實,要無不知之理。被告宋介平推稱此部分非其所為,其均不知情云云,尚難採信。復據李詩正之子李定和於本院本案以證人身分證述其父李詩正確未於上開時間,在「煜誠公司」、「荃陽公司」、「風格公司」工作明確,被告宋介平此部分之犯行,應堪認定。 五、再本案有在「順清公司」查獲被告宋介平所交付之「風格公司」、「景欣公司」發票、申報書等資料,為被告宋介平所承認。被告宋介平有開立「風格公司」、「景欣公司」統一發票之事實,亦據其在偵查中所是認。證人陳慧君在偵查中亦證述被告宋介平有叫其開立「風格公司」進銷項明細表之部分發票,而本案稅捐稽徵機關所提出之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無非係依據申稅資料查核之結果,如再參酌李詩正被充當「煜誠公司」、「荃陽公司」、「風格公司」之員工而虛報薪資之事實,已有如上述,則本案被告宋介平除有將上開 開立及取得之統一發票,分別將之記入「風格公司」、「景欣公司」之會計帳冊之外,亦有連續檢附該些進項發票及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稅捐機關辦理「風格公司」、「景欣公司」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並逃漏稅捐,此情亦堪認定。 六、綜上說明,本案被告宋介平、蔡永昌二人之上開犯行,均堪認定。被告宋介平、蔡永昌變造向心美、黃淑惠、楊杉寶三人之身分證,及偽造蘇健隆、楊以任、黃瑜湘、李鍊平、陳正雄、李詩正、林武雄、李文國、林友文、黃文彰、王萬發、黃清松、王台龍、王明哲、江浩、洪星賀、陳秋明、陳籐源、蕭正發、薛肇宇、賴文和、向心美、黃淑惠、陳玉梅、楊杉寶、張建中等人之印章、印文,用以偽造公司行號設立登記聲請書,並持向主管機關辦理附表一所示部分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股東登記之行為,足使管理機關生登記管理不正確及蘇健隆等人生可能遭追訴之損害;又被告宋介平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風格公司、景欣公司所開立及取得之發票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使稅捐機關生有稅捐管理不正確及稅收短少之損害;另被告宋介平係納稅義務人「風格公司」、「景欣公司」之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應就該二公司逃漏稅之情負代罰之責任。故核其等二人所為:(一)被告蔡永昌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身分證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至於變造向心美三人國民身分證之低度行為,已被嗣後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之行為所吸收,偽刻蘇健隆等人印章並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公司行號設立登記聲請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公司行號設立登記聲請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就此部分犯行之實施,除收受贓物罪及故買贓物罪部分之外,其餘部分被告蔡永昌、宋介平與冒充蘇健隆等人之數名成年男女之間,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所犯各罪,均係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且其所犯上開各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應從一重依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並加重其刑;(二)又被告宋介平所為,除犯前揭與被告蔡永昌等人共同之罪外,另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罪。其中,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本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行使業務上作成之不實文書罪,皆規範同一登載不實之行為,屬法規競合關係,商業會計法又係特別法,此部分應不再另論刑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業務上作成之不實文書罪。又被告宋介平所犯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二罪,其犯罪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另公司為法人,既不具犯罪能力,自無犯意,其於稅捐稽徵法充其量僅係受罰主體,並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可能成立連續犯,該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成立連續犯,是以風格公司以葆時等八家公司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景欣以權時等六家公司發票充當進項憑證,十四次逃漏稅捐部分,被告亦應負十四次之代罰責任,而合併處罰,並與前述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不實記入帳冊罪分論併罰。(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一號案,就被告宋介平以楊杉寶當負責人虛設珈龍、旻舫、邰竑、傑陞等公司移請併案辦理部分,因與起訴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九八號就被告宋介平在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將不知情之李詩正(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死亡)充當「煜誠公司」、「荃陽公司」、「風格公司」之員工,使「煜誠公司」、「荃陽公司」、「風格公司」於八十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中,分別得以虛報李詩正之上開薪資等犯行移請併案辦理部分,亦與起訴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亦得併予審理。另曹彥已遭通緝,龔素珍亦已移居國外而無從按地傳喚,依據上開事證,本院認無再為傳喚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退回移送本院併辦部分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北檢陽九十三偵一六四九五字第六四一九一號函(即同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九五號,見同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九五號卷)移請本院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蔡永昌為台北市○○區○○街一五八號三樓之「今達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今達公司)之實際業務負責人,係從事業務之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今達公司」與「生霖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生霖公司),「良華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良華公司)、及「臺曜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臺曜公司)等公司之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基於在業務上文書為不實登載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九年九月間起至九十年二月間止,分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十七張,持交良華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以行使之,以此不正方法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計新台幣三十萬六千二百三十五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蔡永昌上開所犯,涉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且與本案被告蔡永昌被訴之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移請本院併案審理云云。惟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上開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固同有移送共同被告呂寶珠之偵訊供述、證人卓進德於偵查中之證詞、證人施輝象於偵查中之證詞、及「今達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調檔專案申請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等證據為證。但刑法連續犯之成立,以行為人連續所犯之數行為,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必要之犯罪構成要件。而被告蔡永昌於本案被訴之犯行,其犯罪時間係在八十五年一月至八十六年十二月,而上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之犯罪行為,其犯罪時間係在八十九年九月至九十年二月間,其間相距達二年九月,難認被告蔡永昌在為本案被訴之上開犯行之時,會有再於八十九年九月之後,再為上開被併案之犯罪行為之概括犯意,此即與刑法連續犯之規定不合,難認此部分係本案公訴人之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就此部分併案審理,應退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理。 (二)本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曾於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以北檢茂歲九十二年度偵一五九二字第四八一九四號函(即同署九十二年度偵一五九二字第四八一九四號),將被告蔡永昌涉犯下列偽造文書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移送最高法院併辦。其移送併辦意旨如下,即:被告蔡永昌基於偽造文書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連續以換貼照片、更改出生年月日等方式變造彭文貴等人身分證影本及偽刻渠等印章,以偽造公司行號之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持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設立永霖營造公司、源六企業有限公司、台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穎行企業有限公司、穎書企業有限公司、酈誌有限公司、晉洁有限公司、揚成企業有限公司、酈芢有限公司、永益昌有限公司、崇展企業有限公司、永吉全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登記,並於前揭公司行號設立登記據以領取統一發票售予需要進項憑證之公司,而幫助逃漏稅捐,其逃漏稅捐情形有(1)源六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於八八年五月至九十一年六月止開立不實發票金額,其銷售額二億一千六百四十三萬五千七百九十四元,逃漏稅額為一千零八十二萬一千八百十元;(2)台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部分於八八年一月起至九十一年四月止開立不實發票金額,其銷售額為二億四千一百四十三萬九千四百四十元,其逃漏稅額為一千二百零七萬一千九百八十二元;(3)穎行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於八七年十一月起至八十九年六月止開立不實發票金額,其銷售額為三千七百九十四萬二千五百七十二元,其逃漏稅額一百八十九萬七千一百三十一元;(4)穎書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自八八年三月起至八十九年四月止開立不實發票金額,其銷售額三千七百十五萬二千八百九十三元,其逃漏稅額為一百八十五萬七千六百四十五元;(5)酈誌有限公司部分於八十七年七月起至八八年六月止開立不實發票金額,其銷售額為二億四千九百十四萬三千五百六十九元,逃漏稅額為一千四百四十五萬七千一百八十三元;(6)晉洁有限公司部分於八八年一月起至九十年六月止開立不實發票金額,其銷售額二億六千九百零九萬零九百八十七元,逃漏稅額為一千三百四十五萬三千八百八十九元;(7)揚成企業有限公司部分八七年十月起至八九年二月止開立不實發票金額,其銷售額一億零三百七十七萬三千六百零四元,逃漏稅額為五百十八萬八千六百八十元;(8)酈芢有限公司部分於八八年一月起至九十一年四月子開立不實發票金額,其銷售額一億五千七百十二萬二千三百八十九元,逃漏稅額為七百八十五萬六千一百三十八元;(9)永益昌有限公司部分八七年七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止開立不實發票金額,其銷售額四千五百五十八萬二千三百零一元,逃漏稅額為二百二十七萬九千一百十八元;(10)崇展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自八八年六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止開立不實發票金額,其銷售額三億四千三百零七萬六千二百六十八元,逃漏稅額為一千七百十六萬零一百二十八元;(11)永吉全有限公司部分,自八七年七月起至九十一年二月止開立不實發票金額,其銷售額三億四千二百八十五萬四千三百三十三元,逃漏稅額為一千七百十四萬二千七百六十六元。因認被告蔡永昌就上開所為,亦犯有偽造文書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且與本案被告蔡永昌被訴之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移請本院併案審理云云。惟就上開併案犯罪事實之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移送最高法院併案審理之時,所移送之卷宗,其內僅附移案機關之移案公文資料,並未見有其他足資審認被告蔡永昌確有上開犯情犯罪嫌疑之相關筆錄及證物,雖經最高法院發回本案時,併將上開案卷發交本院,但本院無法審理,被告蔡永昌亦無從答辯,經本院後於九十四年七月二二日函請移送機關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補正相關證據資料,迄未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補正此項欠缺,依據上開移送之卷宗資料,本院無法審認被告蔡永昌此部分之涉案情節,無從審理,此部分應退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三)又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九八號移送併案之犯罪事實部分,雖有指訴被告宋介平在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亦有基於同上逃漏稅之概括犯意,將不知情之李詩正(於八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死亡)充當「煜誠實業有限公司」、「荃陽企業有限公司」、「風格國際有限公司」之員工,使「煜誠公司」、「荃陽公司」、「風格公司」於八十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中,分別得以虛報李詩正之薪資依序各為十七萬元、十七萬元、及八十萬零四百元,此部分另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之罪。惟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其應處徒刑範圍內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故此情形而受罰之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乃代罰之性質,其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當無所謂基於概括犯意逃漏稅捐,或犯一罪而其方法院行為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可言,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四00號判決可資參照,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自無成立連續犯之餘地。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此部分移送併案之逃漏稅捐犯罪事實,無從與本案被告宋介平之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案審理。 貳、上訴人即被告(簡稱為被告)林哲雄部分 一、本案被告林哲雄雖坦承其係「思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承認其自八十五年一月起、至八十六年十二月止,有持交「樺瑛企業社」、「月富興業公司」、「隆傑驊公司」之二十六張統一發票(面額共一千二百十七萬元)給其委託之會計人員,據以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向稅捐機關辦理「思親公司」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等情事,另外被告林哲雄亦承認其確有以「唯強公司」為買受人而開立上開二十二張面額共計九百八十二萬八千元之「思親公司」之統一發票之情。惟被告林哲雄矢口否認伊有何犯罪情事,並辯稱:伊所取得之上開「樺瑛企業社」、「月富興業公司」、「隆傑驊公司」二十六張統一發票,確實有真正交易,是司機蔡祈川前來請領或貨款所交付,另外,伊所開立以「唯強公司」為買受人之二十二張「思親公司」統一發票,亦有真正交易,係因何青雲告稱其係「唯強公司」之股東,要伊以「唯強公司」為發票買受人,伊才如此填載,應不為罪等語。被告林哲雄之選任辯護人並以:稅捐稽徵法之逃漏稅捐罪,以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犯罪構成要件,而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對有實際銷售貨物之行為予以課征,如銷售貨物之行為係屬虛偽不實者,即無應課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問題,亦無逃漏稅捐之可言,原審判決既認定「思親公司」取得「樺瑛企業社」、「月富興業公司」、「隆傑驊公司」等三家公司之發票,及其開給「唯強公司」之銷售發票,均無實際之交易行為,僅是沖帳而已,自無應該課征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問題,亦無逃漏上開稅捐之可言,應不構成逃漏稅捐之罪,另本案並未查扣「思親公司」之會計帳冊,而「思親公司」為被告林哲雄一人經營,實無會計帳冊,公訴人指訴被告林哲雄有將上開事項載入帳冊,亦屬無據等情詞,為被告林哲雄辯護。 二、然查:本案被告林哲雄所負責之「思親公司」,自八十五年一月起至八十六年十二月止,有連續取得「樺瑛企業社」、「月富興業公司」、「隆傑驊公司」之發票計二十六張,面額共一千二百十七萬元,並據以為上開「思親公司」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捐申報,另「思親公司」亦有以「唯強公司」為買受人而開立「思親公司」之發票二十二張、面額計九百八十二萬八千元,由「唯強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上開事實有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所提出之「思親公司」上開期間取得進項發票、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明細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八二○號偵查案件)。本案被告林哲雄對於取得及開立上開發票之事實,於偵、審中及於本院審理時,亦均無爭議,上開各情應堪認定。 三、次查,本案被告林哲雄雖以上開情詞否認犯罪,惟本案被告林哲雄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接受臺中市稅捐稽徵處之人員訪談時,雖有陳稱:「(問:87年2月17日台端所稱隆傑驊企業有限公司之交易行為,對該公司之名稱皆不知係由實際交易對象所交付,提供實際交易對象之資料請提示該項資料?)答:提示85年11月10日本公司與隆傑驊公司(代表:林亨富)之買賣契約書壹份」、「(問:該份契約係與何人訂立?)答:我本人與林亨富訂立該份契約,是否他本人我不能確定」等語(見偵卷二第六五四至六五六頁),復於八十七年三月四日接受臺中市稅捐稽徵處之人員訪談時,另外陳稱:「(問:你如何取得月富興業有公司發票額計二三七、五00元(自八十四年十一月起至八十六年十月止),如何取得?)答:由蔡祺川(住址:台南市○○路○段273號)持該公司發票向本公司取款」、「(問:你如何取得樺瑛企業社發票金額計:三、九七五、000元,期間自八十四年十一月起至八十六年十月止,如何取得?)答:由該公司負責人林錦樺開立上述發票交付並以現金付款」云云(偵卷三號第七九五至七九七頁),惟被告林哲雄再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及同月二十五日接受臺中市稅捐稽徵處之人員訪談時,已另陳稱:「(問:貴公司進貨涉嫌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係向何人取得?)答:賴宗明(月富興業公司發票乙張金額貳拾餘萬元係由貨運司機交付)」、「(問:您為何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有無進貨事實?)答:因進貨發票取得困難,有進貨事實,所以向虛設行號取得發票作為進項」、「(問:您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支付若干代價?付款方式為何?)答:按發票額百分之七計算,以現金支付」(偵卷三第九六八頁)、「(問:你如何向賴宗明取得不實進項發票?)答:我本人與賴宗明之間在二、三年前發生糾紛,目前已未謀面,因我知道賴宗明可提供進項發票,因此我思親公司欠缺進項發票時,便透過友人向賴宗明購買進項發票申報營業稅」、「(問:你與賴宗明如何聯絡?)答:請友人打賴宗明之行動電話000000000號」、「(問 :發票如何交付?)答:賴宗明派人將林亨富名片交付隆傑驊公司之發票或持林錦樺名片之女性交付樺瑛企業社之發票」等情(偵卷三第一○三三頁)。而證人林享富於八十七年五月六日檢察官偵訊時,已否認有經營「隆傑驊公司」之事(偵卷四第二一一四頁)。且「樺瑛企業社」、「月富興業公司」、「隆傑驊公司」等三家公司行號係被告賴宗明所虛設,其說明亦有如前述。被告林哲雄亦於偵查期間即坦承認識被告賴宗明。此外,被告林哲雄就上開三家公司行號之上開發票,係部分或全部由司機蔡祈川交付,前後所辯不一,且亦未見提出付款之證明(縱以現金支付,以上開二十六張發票之面額不小,亦不可能全無提款證明),更未見蔡祈川於偵、審期間出庭證述此事,被告林哲雄就此部分所辯,顯難採信。 四、再就被告林哲雄開立以「唯強公司」為買受人之二十二張「思親公司」統一發票部分,被告林哲雄雖辯稱此有實際交易,且係應交易對象何青雲之要求而開立等語。惟何青雲並未於偵、審期間,就被告林哲雄上開辯解為任何證詞。縱依據林萬益之供詞,可認定何青雲係「唯強公司」、「盛甲公司」與「光輝公司」訂立載運燕巢工地廢土契約之連帶保證人,且為抵減「唯強公司」開立發票給「光輝公司」所增加之稅捐負擔,乃於其個人向「思親公司」進貨時,要求「思親公司」將發票開給「唯強公司」,但被告林哲雄既於檢察官偵訊時,坦承「思親公司」之交易對象並非「唯強公司」,其竟以「唯強公司」為買受人而開立「思親公司」之發票二十二張,面額計九百八十二萬八千元,給何青雲轉給賴宗明交付林萬益,以充當「唯強公司」之進項憑證,上開所為亦非合法。被告林哲雄辯稱此部分未構成犯罪,尚難採信。 五、另「唯強公司」因無實際銷貨或勞務行為,被告林哲雄開立發票給「唯強公司」以供「唯強公司」循環沖帳部分,故無幫助「唯強公司」逃漏稅捐之問題,但被告林哲雄所經營之「思親公司」既非虛設公司,被告林哲雄在無交易事實之情形下,以「樺瑛企業社」、「月富興業公司」、「隆傑驊公司」之二十六張統一發票充當「思親公司」之進項憑證,後並連續檢附該些進項發票,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稅捐機關辦理「思親公司」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此部分所為自會生逃漏「思親公司」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果。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亦再於九十三年五月七日以中區國稅東山三字第○九三○○○八四○一號函向本院覆稱此事(見本院本案卷二第十八、十九頁),被告林哲雄之選任辯護人就此部分為被告林哲雄所為之辯護,為本院所不採。 六、綜上所述,本案被告林哲雄之上開犯罪事證已甚明確,而堪認定。查被告林哲雄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思親公司」上開所開立及取得之發票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利用不知情之會計開立統一發票、及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足使稅捐機關生有稅捐管理不正確及稅收短少之損害,又其係納稅義務人思親公司之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就該公司逃漏稅捐之情負代罰之責任,故核其所為,就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此部分本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間,係屬法規競合之關係,應從特別規定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處斷,不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另其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部分,係另一犯罪行為,非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所涵蓋,此部分應另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身為納稅義務人思親公司之負責人應就該公司逃漏稅捐之情負代罰責任部分,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罪。被告林哲雄所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行使業務上作成之不實文書罪,二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另被告林哲雄所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部分,其犯罪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再「思親公司」三次逃漏稅捐部分,被告林哲雄應負三次之代罰責任,而與前述連續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部分,分論併罰。至於本案公訴人雖指訴被告林哲雄在取得發票之後,尚有將之記入會計帳冊,但此部分為被告林哲雄所否認,本案卷證亦無此部分之證明,公訴人此部分之指訴尚屬無據,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被告林哲雄上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係屬實質上一罪,爰不就此另為被告林哲雄無罪之諭知。再被告林哲雄請求本院傳喚之證人何青雲、蔡祈川均經本院傳喚無著,依據上開事證,本院認無再為傳喚之必要,併此敘明。 叁、上訴人即被告(簡稱為被告)賴宗明部分 一、本案被告賴宗明並未於本院審理期日到庭,但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對於公訴人所指訴之犯行,均一概否認,並辯稱:伊擔任「和光石公司」之負責人之期間,係自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自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公訴人將八十五年一月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之間所開立之發票均歸罪於伊,實有不當,且「和光石公司」之名義負責人雖為賴相如,但實際負責人為廖嘉山,廖嘉山在以賴相如之名義申請設立「和光石公司」之後,因無法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乃改向伊承租台中市○○路房屋,並託請伊以伊之名義辦理登記,此後在公司設立登記並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二、三個月後,伊即要將公司還給廖嘉山,並曾要求賴相如辦理,但未獲置理,伊又因病延宕,但此後之不法情事,伊均不知情,應係廖嘉山所為,至於「樺瑛公司」、「隆傑驊公司」、「月富興公司」部分,上開工司亦非伊所虛設,林萬益雖曾為不利於伊之指證,但林萬益曾與伊合夥經營「鬍鬚張滷肉飯」,後經營不善,林萬益竟擅售於他人,含合夥部分林萬益共欠伊五十萬元,為此二人後來有發生口角而打架,致伊與林萬益因此結怨,林萬益才不實指證伊有此部分犯行,其指證應不可信,另外蕭錫山雖曾指證伊代表「唯強公司」與「光輝公司」簽約,但經庭訊伊之電話號碼,蕭錫山卻無法陳述,此顯與一般商業習慣有違,而伊非「唯強公司」之股東,「唯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林萬益,蕭錫山自承以前見過林萬益,並曾拷貝榮工處合約書給林萬益,但蕭錫山卻在法庭證稱其不認識林萬益,足證蕭錫山對伊不利之指證,並非可信,林哲雄、陳秋月亦已證稱「樺瑛企業社」、「隆傑驊公司」之發票係蔡祈川所交付,足證此部分發票與伊無關,至於「德浩通商有限公司」部分,依據李玉燕之證詞,係林萬益要求登記為王玉珍名義,而王玉珍亦為黃月如犯罪集團之人頭,與伊無涉,至於「和鑫石企業有限公司」則是謝隆盛所有,亦與伊無關,鄭永隆曾述及發票及印章均為廖嘉山所給,賴進富亦於原審證述廖嘉山提供發票、資料等事,足證伊之所辯確屬真實,至於「聯達富公司」現金支出傳票所載「補(明)稅金」乙事,則係廖嘉山請伊向該公司取款所致,不得據為不利於伊之認定,至於「通盈水電行」、「立欣水電行」之發票亦與伊無關,其中,「通盈水電行」之負責人莊秋金亦係黃月如犯罪集團之人頭,足證公訴人此部分對伊之指訴,有所誤認,伊應不為罪等語。 二、然查: (一)本案被告賴宗明於原審法院到案之後,就「和光石公司」公司部分,曾於原審法院八十八年五月一日訊問期日供稱:「(問:樺英企業社等五家公司你是偽造林錦樟等五人虛設?)答:不是、隆傑驊及樺英二家公司我知道、我本身是和光石企業公司的負責人、我把該公司轉讓予賴相如、過股分全部過戶給賴女、原公司股東除了我還有三人。我把公交予廖先生由他仲介賣予賴相如、得款二十幾萬元、公司資本額為一百五十萬元、我本身占一百萬元、公司資本額全部計為一百五十萬元、實際上沒有那麼麼多資本額」等語。後至原審法院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訊問期日,被告賴宗明亦再供稱:「(問:是否和光石負責人﹖)答:是」、「(問:和光石公司的營業項目?答:砂石開採」之情。雖被告賴宗明同又辯稱:「我設立半個月後就賣給廖先生」、「賴相如是辦過戶的人、是廖先生以賴相如名義辦過戶」云云。惟經原審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訊問被告賴宗明究竟有無「廖嘉山」此人,但被告賴宗明雖供稱:「他現在有開個車行,是賴進富自己說的,但我現在都找不到他、我下次提供車行電話」,但此後以迄本院前審,被告賴宗明均未能提供「廖嘉山」之資料以供傳喚查證。且被告賴宗明供述以二十萬元向其購買「和光石公司」之賴相如,經傳亦查無其人。被告賴宗明上開所辯,已難信為真實。況被告賴宗明在原審法院所為之上開辯解,亦與其在本院本案辯稱:係廖嘉山在以賴相如之名義申請設立「和光石公司」之後,因無法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乃改向伊承租台中市○○路房屋,並託請伊以伊之名義辦理登記等情不合,更難信其所辯為真實。被告賴宗明上開所辯既非可信,而依據「和光石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所載,負責人變更為被告賴宗明之時間為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原審卷二第三七頁),詎至上開變更後迄八十六年底止,「和光石公司」取得發票之對象為「萬璉公司」、「富祥資訊社」、「世和資訊社」、「唯強公司」、「月富興業公司」、「隆傑驊公司」,但同時間「和光石公司」亦開立同金額之發票給該些公司(參附表四),可見「和光石公司」與該些公司係對開發票,並無實際交易行為。 (二)本案共同被告林萬益已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提示附表(三)之十一唯強公司不實發票明細表,問:那些公司沒有進、銷事實?)答:和光石、隆傑驊、上明哲、萬璉、漢誼、月富興業、樺瑛、彰萌、康洲、富仕傑、光輝、樺鐵等共十二家公司」、「(問:唯強公司取得發票部分是向何人拿?)答:簡太郎及賴宗明,其中上明哲、萬璉、漢誼、彰萌等是向簡太郎拿的,和光石、隆傑驊、月富興業、樺瑛是賴宗明拿的」、「(問:拿這些進項發票有何代價?)答:跟兩人拿都是百分之五點五至六」等語;後於八十七年五月八日檢察官偵訊時,又供稱:「(向賴宗明拿的虛設行號的公司發票),有隆傑驊、樺瑛、和光石、月富興業、彰萌、思親工程等」、「(問:你是否因賴宗明找不到、所以你現在將事情都推到他的身上?)答:我沒有、事實上他是我鄰居、我原本也另有工作、因他的邀約所以我才去工作和他合夥、我太太也因此掛名唯強公司負責人」等情。其後在原審法院訊問時,本案共同被告林萬益亦先後供稱:「(問:賴宗明設立和光石公司、他說設立了半個月後就賣給了一個姓廖的?)答:這我不知道。但以我了解是不可能的」、「樺瑛、隆傑驊、月富興都是他設立的、通盈及立欣我不知」、「剛開始他是以母親或哥哥的名義設立安麗公司經營塑膠射出、和我任職的公司有往來、後來他和我合夥買下唯強公司、後來因承包勞工處的工程、有時叫人施工拿不到發票、所他就設立這三家公司來作為唯強公司的進項憑證、後來他也有拿什麼澧公司的發票給唯強公司作進項」(原審卷一第四六七、四六八頁)、「我當初有意思要跟李玉燕購買德浩公司股份後來覺得怪怪的、就沒有買、我就介紹賴宗明去買、據我所知他應該也沒有買而且還跟德浩公司鬧的不歡而散」、「王玉珍應該是賴宗明的朋友、所以應該是賴宗明變更」(原審卷二第九二、九三頁)、「我和賴宗明認識非常久了、他也有投資二十萬和我開鬍鬚張的魯肉飯生意、我們關係算很不錯、後來他說要借唯強的執照,我說好借給他、要開多少發票都全由他講多少就開多少、因此我公司多了很多稅捐,所以我才要買發票、唯強原先是林先生和我的、賴宗明說要將唯強買下、因為他價錢開的太少、我們沒有談攏、但我還是將牌照借他標工程」、「(問:光輝公司為了燕巢工程支付的工程款、所開的本票、賴宗明說這些工程款他都沒有拿到、這些工程款何去?)答:賴宗明向我借牌時、就叫我到銀行開了一個唯強的銀行帳戶給他使用、光輝公司所開的那些票我從來都沒有看過、這些都是賴宗明在處理、他從來不讓我參與這些事情」等語(原審卷三第八三、八四、八六頁)。依據本案共同被告林萬益於偵、審中之上開供述,其對於有向被告賴宗明取得「樺瑛企業社」、「隆傑驊公司」、「月富興業公司」之發票充當「唯強公司」之進項憑證,前後所供均屬一致。本案共同被告林萬益另有取得「和光石公司」、「樺瑛企業社」之發票轉賣給「大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開立「唯強公司」之發票交給被告賴宗明充當「和光石公司」、「隆傑驊公司」進項憑證之事實,此情亦據其於檢察官偵訊中及原審審理時屢陳在卷(偵卷二第三六八頁、原審卷一第八三頁),並經「大正公司」之負責人游正男證述明確(偵卷三第九四九頁)。 (三)本案被告賴宗明雖以前開情詞,辯稱係遭林萬益誣攀,但此為林萬益所否認。且「盛甲公司」之負責人蕭錫山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問:這份榮工處三八0工程是否你跟光輝簽約的?)答:是的,我有帶正本來」、「(問:唯強公司的部份是否你做?)答:不是,是一個秦學讓先生介紹賴宗明拿唯強的資料來的,這部分是賴宗明代替簽名」等語(偵卷四第一二二九頁);後在八十七年五月六日檢察官偵訊時,亦供稱:「(問:賴宗明在做何職業?)答:我是前年十一、十二月間因光輝公司那件工程認識的,介紹時說是做土方工程,實際上做什麼我不清楚」、「(問:唯強的發票如何來的?)答:賴宗明拿來的」、「(問:你如何拿到隆傑驊的發票?)答:也是賴宗明拿來的」、「(問:賴宗明拿了幾家公司發票給你?)答:唯強及隆傑驊兩家」等情。盛甲公司」之負責人蕭錫山並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原審法院訊問時,當庭指認被告賴宗明;且另又證述:「我當時是打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賴宗明聯絡」之情(原 審卷三第八五頁)。依據「盛甲公司」負責人蕭錫山之上開證詞,足證本案共同被告林萬益應未誣攀被告賴宗明。(四)另「思親公司」之負責人即共同被告林哲雄稱:「思親公司買工程用土方,拿不夠進項發票,所以向賴宗明購買樺瑛、隆傑驊的發票,我需要發票時,就打0000000 00電話跟他聯絡」(偵卷三第九七一頁),賴宗明在原 審亦稱,認識林哲雄,曾一起打過牌(原審卷三第八七頁),雖此後共同被告林哲雄即否認有向被告賴宗明購買發票,但此係被告林哲雄為脫免自己刑責而為之辯解,尚非可信(其理由如後所述)。被告賴宗明以林哲雄、及林哲雄之同居人陳秋月供稱:「樺瑛企業社」、「隆傑驊公司」之發票係蔡祈川所交付等語,據以辯稱此部分發票與伊無關,尚非可採。 (五)又「隆傑驊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林享富,係身分證遺失而遭人冒用虛設公司部分,亦據林享富陳述甚明(偵卷二第四四七頁),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此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通盈水電材料行」、「立欣水電材料行」之名義負責人莊秋金、陳漢珍,係身分證遺失而遭人冒用虛設該二行號部分,亦據其等二人在偵查期間陳述明確(偵卷二第四四七頁),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此有該處分書在卷可憑,而上開二家行號,自八十五年一月起至八十六年六月止,所取得之發票僅為「樺瑛企業社」及「隆傑驊公司」(參附表四),足徵該二行號與被告賴宗明所虛設之前揭公司行號關係密切,應亦為被告賴宗明所虛設。 (六)「德浩通商有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王玉珍,係身分證遺失,遭人變造冒用擔任該公司負責人部分,業據王玉珍指訴在卷(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三號卷),並有變造前後之身分證影本附卷可稽(該卷第三一頁、第四七頁)。又「德浩公司」原實際負責人李玉燕稱:「我將德浩公司股權一部分賣給林萬益及林的另一朋友賴先生,林萬益稱,他們的股權比較大,由他決定負責人,所以於八十五年左右,負責人變更為王玉珍」(該卷第二二頁)。被告林萬益稱:「我不認識王玉珍,我將德浩公司的股權賣給賴宗明,我曾聽賴宗明說,要用王玉珍當負責人」(該卷第二五頁),而王玉珍係陳天來之人頭(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九號判決有詳述,附於原審卷二第二五八頁),陳天來(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病逝)則係被告賴宗明之具保人(原審卷一第二四二頁),陳天來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一七一八號案中(下簡稱他字第一七一八號案)亦稱:「我認識賴宗明已有七、八年了,他的綽號叫阿明,他有做停車場,砂石業,他和林哲雄都有來我這裡打過麻將」,此有該筆錄在卷可證,顯見被告賴宗明與陳天來關係甚密,王玉珍應是伊從陳天來處取得之人頭資料,益證林萬益所言堪以採信。至於王玉珍縱使曾為黃月如犯罪集團之人頭,以陳天來與黃月如本為相同之犯罪集團成員(見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九號刑事判決)、及陳天來為被告賴宗明具保之交情,被告賴宗明再向陳天來犯罪集團取得被害人王玉珍被變造之身分證影本,而為上開犯行,衡情自屬有此可能。尚無法因此即認定李玉燕、林萬益之供證不實。被告賴宗明執此為辯,尚非可採。 (七)謝火焱、張明明、許進元、賴哲雄、陳嘉星、李慧萍、楊桂蘭、高華穗、彭勝裕、林宥男、汪姿玲、曾國富、黃政道、黃春雄、廖秀鳳、廖文涼、陳炳元等人因身分證遺失,遭人冒用虛設公司行號乙節,業據廖文涼、謝火焱、許進元、賴哲雄、彭勝裕、汪姿玲、高華穗之父高芳雄、陳炳元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在他字第一七一八號案中陳述明確,而觀諸附表四,可知該些人頭所虛設之公司行號間,明顯有發票對開之情形。「寶信聯合會計事務所」之職員吳明益,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在他字第一七一八號案中陳稱:「是的,我辦理(和鑫石、國揚、傑銳、志利)設籍課稅,但只有替和鑫石記帳」、「有壹位姓賴的先生說要申請和鑫石,他再介紹國揚,介紹國揚時,有曾國富、林文祥及賴先生,我感覺這都是賴先生在主導」、「(提示賴宗明口卡)此人沒錯」、「......我剛打完00000000000號這一支,是賴宗明接的沒 有錯......」等語。依據證人吳明益之上開證詞,雖有「曾國富」、「林文祥」之人與被告賴宗明同行,但證人吳明益另又證稱其他之「曾國富」、「林文祥」均無名片,且其中之「林文祥」,並係將林宥男之國民身分證所變造之姓名,自屬無從證明確屬其等二人(經本院本案傳喚,亦無法傳喚「曾國富」、「林文祥」到院)。而台中市○○路○段二五九之三號六樓之十五號房屋(雙雲工程行之設立地)之所有權人徐秀意,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在他字第一七一八號案中,亦證稱:「經指認,是賴宗明化名為賴國隆陪同賴金茂(係由謝家錦冒充)向我承租該房子」,而原審勘驗附於該案卷內之租賃契約書中賴國隆之簽名,與賴宗明之筆跡甚為相似,尤其「賴」字幾乎完全相同,謝家錦在原審案中,亦供稱「是賴宗明帶我去租哪房子,要開公司沒錯」,此有該筆錄附於原審卷三第五十頁可參。聯達富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力富工程有限公司、昌慶隆企業有限公司取得甚多以該些人頭所虛設之公司之發票(取得情形詳附表四),該三家公司行號之帳務實際處理人賴進富,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在他字第一七一八號案中陳稱:「我是力富工程行之負責人,聯達富公司、昌慶隆公司之幕後股東,該三家公司取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發票,是以面額百分之六點五的代價向賴宗明購得,實際上並沒有交易行為,申報所得稅的人頭資料也是由賴宗明提供,會計小姐算價金為四十六萬一千五百六十五元,向我請款後付給賴宗明」之情。雖賴進富於原審改稱:「那些發票與資料都是廖嘉山提供給我的,不是賴宗明,廖嘉山有大貨車承包我們運土的工程,他曾帶賴宗明來過,廖先生說以後要拿錢時就聯絡賴宗明收,賴宗明有時手頭緊,也有向我借錢,我都開票給他領,他向我借的錢都在要給廖嘉山的款項中扣除」等語(原審卷二第三七五頁),被告賴宗明亦附會供稱:「我有和廖嘉山去聯達富公司,但我都是被廖嘉山利用來當擋箭牌,我只有向賴進富借過支票」云云,惟其等二人均無法提出廖嘉山之詳細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供法院調查;又聯達富公司之負責人鄭永隆,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在他字第一七一八號案中指稱:「賴宗明是賴進富的股東,他綽號叫阿明,我確實知道賴進富指使阿明去買發票」;再檢察官到賴進富家中查扣到之聯達富八十七年六月八日、七月二日、七月四日現金支出傳票內,分別載寫「補(明)稅金二十五萬元(六月三十日到期支票十萬元、七月十日到期支票十五萬元)」、「阿明稅金三十三萬五千四百六十八元(七月十三日到期支票十三萬元二紙、現金七萬五千四百六十八元)」、「阿明稅二十萬八千六百五十元(現金二萬二千六百五十元、七月十七日到期支票十八萬六千元)」,查扣到之付款簽收簿中,有甚多支票係開給「阿明」,開票原因大多載「報薪資」,僅有一張金額十萬元的支票載「借」,且其中兩張分別為發票日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一月十六日、金額二十萬元、三十萬元、付款人均為台灣省合作金庫新店支庫之支票,其提示者亦確為被告賴宗明,此有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北銀華字第四七九號函附卷可佐。如賴進富交易之對象果為廖嘉山,何以最重要之收款工作,均由被告賴宗明行之,且該些傳票、簽收簿及其他查扣之物件中,均無任何廖嘉山之資料,可知賴進富在原審所言僅係迴護被告賴宗明之詞,其八十九年一月一月十日在偵查中所言較堪採信。被告賴宗明於本院本案辯稱:係廖嘉山請伊向「聯達富公司」取款,致「聯達富公司」之現金支出傳票才為上開記載云云,亦非可信。綜上可知,附表三之公司行號應為被告賴宗明所虛設無訛,其所辯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本案雖因被告賴宗明否認犯罪,且交付莊秋金、陳漢珍、林享富、謝火焱、張明明、許進元、賴哲雄、陳嘉星、李慧萍、楊桂蘭、高華穗、彭盛裕、林宥男、汪姿玲、曾國富、黃政道、黃春雄、廖秀鳳、廖文涼、陳炳元、李連生、王玉珍等人遺失而遭人侵占之國民身分證給被告賴宗明之人亦無法查明傳喚,惟徵之被告賴宗明係於八十五年十二月起至八十八年八月止,以上開被害人之國民身分證(部分並經變造)分別申請設立上開公司行號之事實,及上開虛設公司之設立及申領統一發票過程,須由他人冒充附表三所示各公司行號之男女負責人等事實,本院爰為被告賴宗明係於上開期間連續向不詳姓名者收受莊秋金、陳漢珍、林享富、謝火焱、張明明、許進元、賴哲雄、陳嘉星、李慧萍、楊桂蘭、高華穗、彭盛裕、林宥男、汪姿玲、曾國富、黃政道、黃春雄、廖秀鳳、廖文涼、陳炳元、李連生、王玉珍等人遺失而遭人侵占之國民身分證,再與和其有共同犯罪犯意聯絡之成年男女數人共同為上開各項犯行之認定。三、又本案被告賴宗明亦有在將告訴人王玉珍身分證上之照片換貼他人之照片、並偽刻王玉珍之印章,及以該偽刻印章偽造印文,據以偽造公司行號之設立或變更登記申請書,於上開時間,持向前臺灣省建設廳申請在臺北縣土城市○○路一○九巷二十一號設立「偉冠石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其後,被告賴宗明為製造營業假象,明知「偉冠石公司」於八十六年十月間未向「源興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進貨,竟持「源興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金額新台幣六十萬八千元,偽填於八十六年度營利所得稅申報書;再其亦有以相同犯罪手法,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辦理「永祥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王玉珍之變更登記,亦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行號管理之正確性及被冒名為負責人之王玉珍,以上事實除據被害人王玉珍之女宋佩穎於偵查期間指訴甚詳外,並有「偉冠石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董事、股東名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處分書、「永祥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名單、王玉珍請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王玉珍真正與被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以上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一二○三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一○號偵查卷宗)。被告賴宗明雖然否認此部分犯罪,但此部分犯罪手法與被告賴宗明上開虛設「德浩通商有限公司」之犯罪手法相同,「偉冠石公司」之股東亦同有被告賴宗明化名之「賴國隆」,再徵之證人李玉燕、林萬益在「德浩通商有限公司」部分之證詞,此部分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亦係被告賴宗明所為,事證甚明。被告賴宗明否認此部分犯罪,尚不足採信。 四、本案被告賴宗明變造謝火焱、許進元、賴哲雄、陳嘉星、李慧萍、楊桂蘭、高華穗、彭盛裕、林宥男、汪姿玲、王玉珍等人之身分證,及偽造莊秋金、陳漢珍、林享富、謝隆勝、賴金茂、陳嘉生、李美姿、林靜如、林雯婷、彭勝裕、林文祥、汪秀卿、曾國富、張明明、黃政道、黃春雄、廖秀鳳、廖文涼、陳炳元、王玉珍等人之印章、印文,用以偽造公司行號設立登記或變更聲請書,並持向主管機關辦理附表三所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股東登記之行為,足使管理機關生登記管理不正確及謝火焱等人生可能遭追訴之損害,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罪、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變造身分證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至於變造謝火焱等人國民身分證之低渡行為,已被日後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之高度之行使所吸收,偽刻莊秋金等人印章,並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公司行號設立或變更登記聲請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公司行號設立或變更登記聲請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吸收,以上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賴宗明所犯上開各罪,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均各論以一罪,且該連續五罪間,彼此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應再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依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並加重其刑。就被告賴宗明上開犯行之實施,除收受贓物罪之外,被告賴宗明與其他冒充附表三所示各公司行號之負責人之成年男女數人,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賴宗明所偽刻之莊秋金等人印章各一枚,因無證據已經滅失,故應與所偽造之事實欄所載莊秋金等人之印文,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本案被告賴宗明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本院最後審理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九九號案,就被告賴宗明偽以王玉珍當德浩通商公司負責人,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二九七號案,就被告賴宗明虛設附表三編號八至二八之公司聲請併案辦理部分,因與起訴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被告賴宗明在 使用,業據共同被告林哲雄在偵查中供述甚明,被告賴宗明請求函查該行動電話之申請使用人為誰,核無必要,再者,被告賴宗明請求傳訊證人廖嘉山、賴相如、蕭錫山、吳明益,以證明其未虛設行號或販賣統一發票,因事證已極明確,本院認為無庸再予傳訊,併此敘明。 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以板檢博來九十三偵字第四四三三號函(即同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四三三號)移送本院併辦意旨,雖指訴:被告賴宗明另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偽造文書與詐欺之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六日持身分證為謝火焱姓名為謝隆盛之偽造身分證,向美商花旗銀行臺中分行辦理動產擔保抵押(金額為新台幣三十四萬元)以購買車牌號碼E9-8116號自用小客車,致美商花旗銀行臺中分行承辦行員不疑有詐,陷於錯誤同意核貸,並於同年月十日經台北市間理處完成登記,足生損害於美商花旗銀行臺中分行、謝隆盛、謝火焱及台北市監理處對車籍資料登記之正確性,嗣被告賴宗明於取得該汽車後,為動產擔保之債務人,仍承前犯意,僅繳付三期分期款,即於同年四月六日將該車以十萬元之價格,向位於台中市之民豐當鋪典當,並於當票上偽簽謝隆盛之署名,致該當鋪負責人王湘瑋不疑有詐同意收當,嗣因被告賴宗明未於期限內贖當而流當後,上開車輛為張繼隆及蔡克強向民豐當鋪購得使用,嗣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經警持搜索票前往張繼隆住處,查獲上開車輛,始悉上情,因認被告賴宗明上開所為,涉犯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等罪等語。惟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開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為被告賴宗明所否認,並辯稱:證人王湘瑋指證冒充為謝隆盛者之年齡為四十幾歲,與伊之年齡(現已五十九歲)顯不相當,此部分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伊無關等語。經查:移送併辦意旨之上開犯罪事實,雖有證人謝火焱、羅昌明、王湘瑋之指證,及台中市當鋪業商業同業公會證明書一紙、當票一紙、車籍資料記錄表一紙、台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書函二紙、動產擔保交易暨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一紙、車輛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一紙、謝隆盛身分證影本一紙、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一紙、車輛照片六張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書證可供參酌,惟本案被告賴宗明在本案之犯罪型態,主要係以偽造文書虛設公司行號之犯罪手法,販賣統一發票牟利。此與上開移送併案犯罪事實之犯罪方法與犯罪型態迥異,難認被告賴宗明在為本案上開犯行之時,會有日後再犯併案犯罪事實之概括犯意,此即與連續犯之規定不合。此部分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應退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理,併此敘明。 肆、上訴人即被告吳德美部分 甲、有罪部分 一、本案被告吳德美雖坦承伊在上開期間,確有擔任「鋒安公司」、「安峰公司」、「振安公司」之負責人之情事,但矢口否認伊有任何犯罪情事,並辯稱:伊在前開案發期間,雖掛名擔任「鋒安公司」、「安峰公司」、「振安公司」之董事長,但上開公司均採總經理制,公司之業務實際均由伊之配偶朱安雄負責,伊在八十七年三、四月之前,則專心在台北市經營「卓越雜誌社」,全未過問公司事務,亦未支領任何薪資,雖有辦公室,但只是虛設,其後在八十七年三、四月之後,亦只曾因公司發生財務危機,而代表公司與銀行談判,實際亦未參與公司之運作,故伊對於上開公司有無購買虛設公司之發票逃漏營業稅,及伊之配偶朱安雄及朱安泰等人有無將公司資金挪用到「岡山美墅國」及高雄縣大寮鄉○○段潮州寮小段之上開土地、建物,伊均不知情,亦未參與,更未曾在任何公司收、支傳票上面用印,至於呂瑞得伊以前並不認識,呂瑞得供稱伊為公司資金調度小組之成員,並非真實,伊並無公訴人所指訴及移送併辦之犯行,應不為罪等語。另就被告吳德美所經營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及就此部分為製造交易假象有支出而未匯回公司之款項部分,被告吳德美之選任辯護人並以:支出與匯回之差額,係購買發票之代價,並未侵占,另被告吳德美所經營之上開公司,向上開疑似虛設行號之多家公司取得發票之行為,確有進貨之事實,業經高雄縣稅捐稽徵處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以高縣稅非字第一二一六二○號處分書認定「受處分人於民國八十四年及八十六年有進貨之事實,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京偉、上明哲、荃陽、謙禾、聯澤、喬益等六家公司,開立不實發票,金額計二億零二百三十五萬元,申報抵扣,虛報進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一千零十六萬七千五百元,業經本處消費說課於八十七年七月八日查獲,取有談話筆錄等在卷可稽,違章堪認」等情在案,亦即上開公司確有進貨交易之事實存在,只是不慎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而已,此部分僅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之行政秩序,並無漏稅,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和解筆錄亦同此認定而結案,此部分既無逃漏稅捐,即不該當於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犯罪構成要件等情詞,為被告吳德美辯護。 二、然查:本案被告吳德美於本院前審所請求傳喚之證人朱安泰、陳宗保、呂瑞得、吳品芳等人,雖到庭證述:峰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吳德美之配偶朱安雄,被告吳德美並未參與公司事務,峰安公司購貨、收受發票、支付款項流程,經過總經理即朱安雄准許即可,公司董事長之印章由吳品芳保管,經過總經理朱安雄之同意即可蓋章等情;另被告吳德美復在本院本案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審理時,再聲請傳喚證人朱安泰、呂瑞得、陳宗保、游敏分別證稱:「(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年間,峰安公司的業務是)總經理朱安雄(實際負責)」、「(被告吳德美在八十五年起至八十七年)沒有(負責峰安公司的實際業務),他只是掛名的」、「(峰安公司的支出、收入)沒有(經過吳德美)」、「(峰安公司的帳冊、申報營業稅、財務報表)報表上是有董事長的用印,但實際上沒有經過她的手」、「(問:你是否曾經在調查站有說過,吳德美有負責峰安公司的資金調度小組?)答:我在調查站沒有這樣講,是有這樣問我說峰安調度小組是有什麼成員,但我有回答我沒有參與所以我不知道」、「營業稅是每月要報,這會計室那邊有董事長的章,另外要用印的話,通常都是要申請用印才蓋章的」、「是總經理用印通過後,就可以使用董事長的章,這公司是採總經理制」、「有(董事長的辦公室)」、「(董事長有無上過班)我很少看到,這是因為樓層不同」、「(會議)大部分是由總經理主持,其股東大會除外」、「(董事長有無領公司薪資)這我不曉得」(以上係朱安泰之證詞)、「(八十五起自八十七年),我在安峰鋼鐵公司上班,擔任財務經理」、「(安峰公司的業務,實際上是)總經理朱安雄(負責)」、「八十七年三、四月之前,她是掛名的董事長,沒有實際參與過,八十七年三、四月之後,也是掛名董事長而已,只是有代表公司與銀行來談判,當時公司發生財務危機她並沒有實際參與公司的運作」、「(安峰公司的支出、收入),不用(經過吳德美簽核),只要簽到總經理那邊而已」、「(用印、傳票)是(到總經理)」、「(公司的帳冊、財務報表、申請營業稅等),不用(董事長來看)」、「(董事長)沒有(指揮過我做各項財務的調度)」、「(本案有向聯澤公司等取得發票事情,是)總經理決定的,是我去拿發票的」、「(過程,吳德美)是不知道」、「(本件向聯澤公司等取得發票,其費用要)發票金額的百分之十二」、「(扣除百分之十二,其餘款項)有(匯款回公司)」、「(本件取得發票,匯款出去,匯款進來,吳德美)是不知情」、「公司並沒有資金調度小組,公司的資金是我與總經理負責調度,其吳德美在八十七年三、四月之前並沒有參與公司的業務,是在三、四月之後,才代表公司與銀行談判」、「資金調度仍是由總經理與我負責」(以上為呂瑞得之證詞)、「八十五年(我在)峰安金屬公司上班,擔任會計副處長,八十六年才升處長」、「(峰安公司業務實際負責人是)總經理朱安雄」、「(任職期間,被告吳德美)沒有(實際參與公司業務),會計、傳票業務都是送到總經理那邊」、「(峰安公司的支出、收入)不用(經過吳德美簽核),是由總經理簽核」、「(公司用印、簽核)也是到總經理」、「(公司的帳冊、申報營業稅,報表等),實際沒有(經過吳德美),報表是有董事長的章沒錯,但沒有經過吳德美,只是有經過總經理那邊而已」、「(問:你有在調查站那邊有供述:在八十六年起自八十七年間,其買土地及買賣股票事情,是有都要皆由朱安雄、吳德美批准?)答:這時間已經很久了,我記得應該是說到總經理為止,董事長她並沒有參與,我本人也沒有與董事長接觸過」、「(公司有無資金調度小組)這我不知道,我只負責會計部門而已」(以上是陳宗保之證詞)、「(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年間,我是在)安統文化上班,就是卓越雜誌那邊上班,地點是在台北市○○○路那邊」、「(職務是)卓越雜誌商情中心主任」、「(吳德美)她是擔任董事長」、「(她)實際上有來上班,是負責人」、「是(每天都有上班)」、「我們公司有出版很多雜誌,她會參與編輯的會議,及批示公文」、「我任職期間她每天都有上班,我本人是在八十七年三月才離職」、「(吳德美那時)是住公司的大樓內,即是公司的樓上」、「(吳德美辦雜誌)很忙,每天就要開會,都會待在公司」(以上是游敏之證詞)等情。惟基於下列理由,本院認上開證人有利被告吳德美之證詞,均非可信。 (一)本案被告吳德美於原審法院審理時,除就呂瑞得部分,供述:「從創業到現在,他(指呂瑞得)算是老級員工」、「(我所負責安貿公司的財務),都是他(指呂瑞得)在處理」、「(我負責三家公司之財務),他(指呂瑞得)是主導,他下面還有課長」等語之外,其對於本身參與峰安公司之業務情形,則供稱:「我當民意代表,平時很忙,我都授權給專業經理,從八十六年九月底鋒安公司發生爆炸,我才開始處理員工死傷,才對業務有所了解」之情,當時被告吳德美之選任辯護人並以:「吳德美只是掛名峰安、安鋒及振安公司的負責人,那是因為朱安雄任監察委員不能掛名才會由吳德美掛名,平時她都很忙,基本上他根本沒有參與公司的運作,吳德美自己有負責大高雄有線電視公司等事情都忙不過來,且對鋼鐵的事都不懂,所以每次參與股東及董事會都只有出席沒有實際運作」等語,為被告吳德美辯護(原審卷三第一三○頁)。如被告吳德美有天天均在台北經營卓越雜誌之情事,何以又有被告吳德美及其選任辯護人在原審所辯上情? (二)本案共犯呂瑞得已在原審法院證稱:「民國八十五年一月開始任安峰公司的行政財務部經理,做到八十六年底止,主要做財務資金的調度及會計的作業」、「我是安鋒公司的編制人員,但也屬峰安集團」、「振安公司是關係企業,我任財務經理時,振安公司剛建立,我有兼任該公司財務工作」、「那時峰安公司的財務經理離職,我有處理峰安的財務」、「安鋒公司及振安公司是全權我處理,但峰安公司我那時是協助性質,雖然我那時沒掛名峰安公司財務經理,但實際上我是有在操作」等情。依據其上開證詞,其係在八十五年一月至八十六年十二月負責「峰安公司」、「安鋒公司」、「振安公司」等公司之財務操作,則其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所供其與朱安雄、被告吳德美擔任安鋒集團資金調度小組(見同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三號偵卷第一八九頁)之時間,自亦係在八十五年一月至八十六年十二月(被告吳德美辯稱此是案發後,於九十年才設立云云,非可採信)。本案共犯呂瑞得並在同日偵訊供稱:「我只是幫峰安調度資金進來而已、資金運用是由峰安公司自己的財務主管朱安泰處理、是峰安公司自己的財務收支自行處理、有關美墅國房屋案我都沒有接觸過。從談判到簽約我都沒有參與,實際與參與會議是朱安雄、朱安泰、吳德美是董事長主席他應該知道買賣的事情」、「(為何峰安有八點二億之債權,然後用振安、大高雄、海裕、群翔四家公司之股票來抵償),此事我沒有參與、是吳德美與光華投資公司談的,因為光華投資公司進來後發現峰安有八億的資金缺口、細節我不清楚,應該是吳德美、朱安雄、朱安泰比較清楚」等情明確。復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又供稱:「安鋒集團為了旗下峰安公司、安鋒公司、振安鋼鐵公司三家有實際從事生產之公司資金調度設置一資金調度小組、負責安峰集團全部財務之調度、該小組之實際決策成員為朱安雄、吳德美夫婦,(其中八十六年底以前安峰集團各公司所有之財務調度係由朱安雄負責、八十七年以後朱安雄即專責於集團內各公司之生產及銷售事宜、財務調度事項即全部交由吳德美本人親自負責,八十七年以後有關資金調度事宜、我均係向吳德美報告決定)由我本人負責資金調度之執行、流程如下:各該公司如有資金缺口即由各該公司之財務主管向我說明額度、我即清查旗下公司何處有資金各供調度、並隨即要求該可提供資金之公司財務部門編製乙張暫借款之傳票(會計科目為預付款)、並向朱安雄及吳德美報告詳情另將該傳票送由渠等批准、再由我交代財務人員製作取款條、匯款單或開立支票等相關資料由渠等蓋上印鑑後(該印鑑係由吳德美之妹妹吳品芳代管),即將該筆資金以匯款匯入或以支票兌現或現金轉帳等方式將資金提供需求資金之公司帳戶,隨後將該傳票交會計部門登帳......」、「陳守、劉登山及陳振榮等三人係朱安雄使用之人頭,舉凡該三人掛名於峰安公司股東、所持有之峰安公司股票實際上均係朱安雄所有、而該三人設立於彰化銀行前鎮分行之帳戶實際上亦均由朱安雄本人充作資金調度使用之人頭帳戶、該等帳戶之存褶係由峰安公司財務處保管、印鑑則由朱安雄本人保管、朱安雄與陳守、陳振榮及劉登山等三人實際上並無資金往來,遇有集團內公司資金週轉不靈需另求他資金支援、朱安雄即會透過該三人頭帳戶將資金匯入需求資金之公司、此外集團內之公司資金調度有時亦會經由該三人頭帳戶轉手匯入需求資金公司以避免追查、故該三人頭帳戶內所有資金之往來明細均係安峰集團內各公司間之資金調度交易」等情甚詳(見高雄地檢九十年偵字第三○九三號卷第一六七至一七○頁)。本案共犯呂瑞得之上開供述甚為具體,若無上開資金調度小組,其豈有可能為上開供述。 (三)另證人陳宗保曾在偵查中供述:「前開峰安金屬公司於八十七年一月六日向長東公司及綜力公司購買岡山鎮美墅國房地產(共計一百八十三戶)之買賣係於八十七年一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公司意會議室召開,由董事會主要決策人員吳德美、朱安雄、朱安泰及吳品芳等人決議通過,我僅擔任會議紀錄詳細情形要看董事會會議紀錄才清楚,當時光華投資公司尚未入主峰安金屬公司」、「(八十六年、八十七年間),吳德美負責主持開會、主持董事會、股東會、主持幹部會議。不過只是偶而召集。經營會報是朱安雄總經理主持的」、「財務處的呂瑞得負責資金調度、需要付款他就會通知財務處之課長姓名不詳出納人員會出具一張暫借款單表示支出、該單子會送至上級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核批、不過朱安雄他們是夫妻、只要有一個人核批就可以了」、「(八十六年、八十七年間有關上述購屋購地以及股票抵債、吳德美朱安雄)至少都有他們二人其中一人批、如果吳德美沒有批、一定是朱安雄批、如果朱安雄沒批就一定是吳德美批。至於是何人批要看單據才知道」、「(峰安公司要購屋買地)一定要經過董事會決議,要作紀錄」、「(八十六年及八十七年間吳德美在峰安公司)有(辦公室),在七樓有辦公室,董事長室旁是總經理室、董事長室及總經理室有二個小姐」、「(當時董事長室)有(在使用),而且都有二個服務小姐,我們很少見到董事長、都是董事長要我們上去、我們才上去、八十六年、八十七年每年大約平均十幾次找我上去、據我所知董事長的紅人都很常上去」等語(以上見高雄地檢九十年偵字第三○九三號卷第一○一、一○四、一六一之二、一六二、一六四、一六四之一頁)。依據證人陳宗保之上開供證,被告吳德美在八十六年、八十七年間,既有負責主持開會、主持董事會、股東會、主持幹部會議,如其未參與公司業務,何能主持開會?又其所稱因為被告吳德美與朱安雄是夫妻,故公司相關傳票單據只要有一人核批即可乙情,亦與常情不違,自堪認被告吳德美以其未在公司相關傳票單據蓋章,即辯稱其未介入公司業務經營云云,為不可採信。 (四)另本案共犯朱安泰在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在調查局南部機動組調查站應訊(高雄地檢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八七號偵卷)時,曾經供述:「安鋒集團(包括安鋒公、峰安公等關係企業)設有一個資金調度小組(非組織架構內之正式編制)負責安鋒集團全部財務之調度工作、該小組係由吳德美、朱安雄夫婦直接負責指揮、該小組係由吳德美夫婦授意安鋒公司之副總經理蔡燕明及財務經理呂瑞得二人、管理該小組相關人員去調度運作安鋒集團之資金出入,至於我本身並非該小組之成員、舉凡安鋒集團之所有財務調度、均係由吳德美夫婦指揮該資金調度小組運作處理、該小組成員決定後再指示安鋒集團下各公司去執行、故我僅係負責峰安公司之財務執行工作而已」、「前開峰安公司於八十七年一月六日向長東公司及綜力公司購買岡山鎮美墅國房地產之買賣確有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上開決議係於八十七年一月五日所召開之峰安公司董事會中通過,該次董事會係於八十七年一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公司會議室召開,會議由吳德美主持,出席之董事尚有朱安雄、吳德美之妹吳品芬及我本人總共四人,經過討論後決議通過前開買美墅國房地產之投資案,共分四次向長東及綜力公司購買三百零二戶、第一次購買數目為一百八十三戶房屋,總價款為五億零八百二十二萬八千六百零八元,至於第二次、第三次及第四次購買之戶數及金額我現已記不清楚、買賣價款則係由峰安公司承受長東、綜力公司在慶豐銀行高雄分行之債務沖抵付款,未再支付款項」、「峰安公司向長東、綜力公司購買美墅國房地一事、既經董事會決議購買之戶數及價格,則吳德美當然知道買賣價格為何。同時安鋒集團之財務係由吳德美、朱安雄指揮之資金調度小組負責運作,並由呂瑞得指示峰安公司會計人員朱麗琴、黃惠萍等人去辦理,故吳德美應該知道峰安公司有無實際付款給長東、綜力公司,只是資金調度之細節作業問題要問呂瑞得比較清楚」等語。其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經檢察官訊問(高雄地檢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八七號偵卷)時,亦再供述:「決策的不是我,是朱安雄與吳德美所決策、我只是執行決策者,當時在安鋒集團設有資金調度小組,該小組是由吳德美、朱安雄夫婦直接指揮,再由我他們夫婦授意蔡燕明與呂瑞得二人調度,我本身不是該小組的成員,我只是負責財務執行而已」、「(峰安公司是否在八十七年一月六日經過董事會決議再向長東公司與綜力公司購買美墅國一百八十三戶),有經過董事會決議,主席為吳德美,出席人員有朱安雄、吳德美之妹吳品芬、及我本人共四人,決議通過購買,而且也決定購買的價金,至於付款的方法是由法務部的人員草擬內容再交由朱安雄夫婦二人審核」、「因為光華公司取得峰安公司後,發現峰安公司有八億元的負債,所以要求吳德美個人的資產來填補、所以定吳德美就用上述三家公司(即海裕公司、群翔公司、振安公司)的股票做擔保移轉給峰安公司」、「(峰安公司的財務的調度)都是資金調度小組在決定、吳德美及朱安雄當然清楚」等情。其就資金調度小組部分所為之供述,核與呂瑞得、陳宗保之供述相符,益證呂瑞得、陳宗保上開不利於被告吳德美之供述,才屬真實可信。 (五)再徵之被告吳德美在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經檢察官偵訊(台中地檢署八十九年偵字第二六○八六號偵卷第四一至四四頁)時,亦有:「(峰安公司)於七十二年開始擔任董事長,於八十七年七、八月間將經營權轉給光華投資公司之後,我就轉任公司無給職的顧問」、「(我擔任峰安公司董事長任職期間)是有(主持董事會召開股東會議),我都擔任主席」、「(峰安公司與長東公司、綜力公司所簽定的美墅國買賣合約)是經過董事會決議後,交由經理人去執行」等等供述觀之,本案被告吳德美在本院前審及本案聲請傳喚之證人朱安泰、呂瑞得、陳宗保、游敏等人所證上情,均難採信。另依據證人游敏在本院本案之證詞,其任職之上開公司所發行之刊物,不過為「卓越雜誌、女性雜誌、理財雜誌」三份月刊、及另一份週刊或月刊,且上開雜誌之編輯,均有主編編輯及記者來負責。在此情形,謂被告吳德美僅為證人游敏在本院所證稱之「與編輯的人來開會,就其雜誌的內容來開會決定其方向」等事,或被告吳德美接續辯稱之:「我本人是在女性雜誌、及卓越雜誌每月會固定寫一篇專欄,我那時是專心在辦這雜誌,非常忙碌,那時卓越雜誌也有跟北京日報,也談論到台商的合作案子,我也曾經與大陸那邊的人士接觸過、要談論雜誌的事情,所以我那時很忙」等情,即捨安峰集團之上開公司業務於不顧,此更難認與情理相符。 (六)綜合上述理由,本案被告吳德美以上開情詞,辯稱伊在前開案發期間,僅係「鋒安公司」、「安峰公司」、「振安公司」之掛名董事長,實際並未參與公司之運作云云,難認可信。而就本案被告吳德美被訴及被移送併辦之上開犯行,無論是購買虛設公司之發票逃漏營業稅、或將公司資金挪用到「岡山美墅國」及高雄縣大寮鄉○○段潮州寮小段之上開土地、建物,均屬公司資金之詎額運用,依據本案共犯及證人朱安泰、陳宗保、呂瑞得等人上開不利於被告吳德美之供詞與證詞,堪認本案被告吳德美亦有參與此部分犯行。 三、次查:被告吳德美擔任負責人之「鋒安公司」、「安峰公司」、「振安公司」等三家公司,確有以附表A一、A二、A三所示之虛設公司行號統一發票,及附表B所示之虛設公司行號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且均有將之記入上開公司之帳冊,並連續檢附該些進項發票、及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辦理峰安公司之營業稅之申報,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核課之正確性,上情除據本案共犯即上開三家公司之財務主管呂瑞得坦承在卷外,並有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之上開虛設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資料可憑。本案共犯呂瑞得雖曾在原審法院證稱:確有交易之事實,因廠商未提供發票,才以發票面額百分之十二之代價購買統一發票云云,被告吳德美之選任辯護人亦據此為被告吳德美辯護。惟如係此情,不啻意謂上開「鋒安公司」、「安峰公司」、「振安公司」願意向無法提供統一發票之廠商交易進貨,再置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於不顧,而另再支付交易額百分之十二之代價,向販賣虛設公司統一發票之人購買統一發票,此部分辯解如何能認符情理?被告吳德美此部分所辯,難以採信。至於高雄縣稅捐稽徵處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高縣稅非字第一二一六二○號處分書認定之內容,無非係依據談話筆錄而為部分虛報進項稅額之認定,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和解筆錄,亦係高雄縣稅捐稽徵處與上開公司和解之結果,均不足為有利被告吳德美之認定,被告吳德美之選任辯護人據此為被告吳德美辯稱此僅係行政不法,不該當於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犯罪構成要件,此部分辯解亦為本院所不採取。本案共犯呂瑞得就附表A一、A二、A三所載之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一號刑事判決認定(見本院本案卷二第一七○至一八二頁)。依據本案共犯呂瑞得之供證,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資料,本案被告吳德美等人取得該些並無實際交易之發票後,確有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之分別記入「峰安公司」、「安鋒公司」、「振安公司」之帳冊,並連續檢附該些進項發票及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辦理「峰安公司」、「安鋒公司」、「振安公司」之營業稅申報,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並逃漏「峰安公司」、「安鋒公司」、「振安公司」之營業稅,其情甚為明顯。被告吳德美否認此部分之犯行,尚非可採。 四、另依據卷內之銀行開戶資料、存款帳卡、往來傳票、支票影本及匯款資料,可認「峰安公司」、「安鋒公司」、「振安公司」因購買上開虛設公司統一發票,其付款之程序係:簽發指定受款人並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給該些虛設公司存入帳戶後,旋以取款條領出,並以電匯或由銀行開立支票之方式,將資金回流峰安等三家公司,但有部分款項係匯至被告吳德美擔任負責人之「安貿公司」、呂瑞得擔任股東之「安新公司」,及陳守、陳振榮、劉登山等人在彰化銀行前鎮分行所開設之帳戶,且峰安公司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統一偽作付款一億五千八百三十五萬元加計營業稅後共出款一億六千六百二十六萬七千五百元,於同年月三十日及同年七月二日回流峰安公司一億四千七百二十六萬五千五百元,尚有一千九百萬二千元未匯回;安鋒公司付給虛設公司之款項計有一億二千五百八十三萬九千元;振安公司付給虛設公司之款項計有三億五千一百八十九萬四千八百三十元;而該些虛設公司帳戶入得該些款項後,除大部分匯回安鋒、振安公司外,尚有匯到安新公司帳戶五百萬元、匯到安貿公司帳戶二千九百五十八萬元、匯到劉登山帳戶三千八百九十五萬三千一百三十元、匯到陳守帳戶四千一百六十九萬元、匯到陳振榮帳戶一千五百四十八萬四千五百元,尚未匯回。被告吳德美雖否認有將未匯回款項侵占,證人呂瑞得亦證稱未匯回款之差額為百分之十二,係用來支付購買統一發票之代價云云,但本案被告宋介平、蔡永昌二人因虛設上開公司行販賣統一發票之代價,係約「發票面額」之百分之六,其說明已如上述。被告吳德美此部分所辯,及證人呂瑞得之上開證詞,均非可信。其等有將上開金額扣除約「發票面額」百分之六以外之餘額加以侵占,此部分犯行亦應堪認定。 五、再就「岡山美墅國社區」建案及高雄縣大寮鄉○○段潮州寮小段土地、建物部分,經查: (一)峰安公司於八十六年六月五日、同年六月十日先後以預付「岡山美墅國頭期第一付款款」、「岡山社美墅國頭期款第二次付款」為由,由峰安公司財務處及出納人員葉淑芳、李秀卿填具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後,經共同被告朱安泰及朱安雄分別在暫借款申請單及支出傳票簽名後,自附表C所示之銀行分別匯入安邦投資公司、振安投資公司帳戶計七億三千零七十八萬二千五百七十一元之事實,有附表C所示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附於共同被告朱安泰被訴案件(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一號)卷宗可憑。另外峰安公司以向震安公司購買該公司所有位於高雄縣大寮鄉○○段潮州寮小段六九四一、六九四二、六九四三、六九四四地號四筆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下稱系爭四筆土地及建物)之事由,由峰安公司之財務及出納人員先後在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內填載「預付土地款」、「購買赤崁段潮州寮小段」之支出事由,依序經共犯朱安泰及朱安雄簽名核閱後,據以自峰安公司在附表D所示銀行帳戶內提領如附表D所示款項計三億九千萬元、一億二千九百萬元,計五億一千九百萬元,扣除如附表F之 (一)所示部分提領現金部分一百萬元外,先後 轉帳匯至安統公司、安貿公司、安邦公司、海裕公司使用之事實,亦有附表D所示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及經共犯朱安泰及朱安雄簽名之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在同卷可據。再者,峰安公司以支付「美墅國預付房屋土地款」、「岡山美墅國預付房屋土地款」、「預付美墅國工程款」、「預付美墅國房屋土地款」、「支付美墅國土地房屋款」、「預付土地房屋款(美墅國第二批)」等支出名目,先後填製如附表E之 (一)所示之提款目的為支付向長東 公司、綜力公司購買「美墅國」房地一一○戶價款及如附表E之 (二)所示之提款目的為支付向長東公司、綜力公 司購買「美墅國」房地一八三戶價款之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並依序經共犯朱安泰、朱安雄簽名核閱,自峰安公司在如附表E (一)( 二)銀行帳戶內提領如附表E所示存款,於扣除如附表F之 (二)、(三)部分後,先後轉帳 匯至朱安雄、及被告吳德美負責經營之振安公司(負責人為吳德美)、安峰公司(負責人為吳德美)、安邦公司使用之事實,亦有附表E所示取款憑條、存入憑條、匯款申請書及經由共犯朱安泰、朱安雄簽名之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附於同上卷宗可資佐證。依據上開資金流向可知,自峰安公司所提領出如附表C、D、E之款項並非用以支付購買峰安公司向綜力、長東公司購買「岡山美墅國」之價金;亦非支付向震安公司購買系爭四筆土地及其上建物之價金至為顯然。 (二)另峰安公司先後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十七年一月六日及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與長東公司、綜力公司簽立購買共計「美墅國」三百零一戶房屋及土地,現已完成過戶手續之事實,固有買賣契約書等在卷可憑。惟峰安公司係於八十七年四月間,以自長東公司、綜力公司過戶取得之「美墅國」共計九十五戶之房地向慶豐銀行高雄分行借款,經慶豐銀行高雄分行於同年月十八日將核貸撥入峰安公司設於該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 四億六千六百九十六萬元,直接轉帳沖還長東公司、綜力公司原以「美墅國」建築案向慶豐銀行高雄分行貸款而積欠之同額貸款債務;於八十七年八月間,以自長東公司、綜力公司過戶取得之「美墅國」共計一百三十一戶之房地向慶豐銀行高雄分行辦理貸款,慶豐銀行高雄分行於同年月二十四日將核貸撥入峰安公司在該行第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之四億六千五百三十一萬元,直接 轉帳沖還長東公司、綜力公司原以「美墅國」建築案向慶豐銀行高雄貸款而積欠之同額貸款債務;於八十七年八月間,以自長東公司、綜力公司過戶取得之「美墅國」共計七十五戶之房地向慶豐銀行高雄分行辦理貸款,經慶豐銀行高雄分行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將核貸撥入峰安公司設於該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三億五千六 百五十三萬元,直接轉帳沖還長東公司、綜力公司原以「美墅國」建築案向慶豐銀行高雄分行貸款而積欠之同額貸款債務等情,有慶豐銀行高雄分行還款明細查詢單三份可稽(見同上卷宗外放編號「證據第七卷」之四第三頁至第七頁、九十年偵字第三○九三號卷第二○七頁、第二○八頁)。共犯朱安泰於調查局南機組調查時亦供稱:「慶豐銀行高雄分行先後撥給峰安公司的貸款總額為十二億八千八百八十萬元,而所有撥付款項均係慶豐銀行撥款到峰安公司帳戶後即派人至峰安公司拿取款條,將所有款項立即轉入慶豐銀行以代償長東、綜力公司之貸款」等語(見同案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0八七號卷第九十頁),亦可證明支付長東、綜力公司之購買房地之價金係以銀行貸款方式沖還無訛。是峰安公司自附表C、E所示銀行提領之金額並非用以支付向長東及綜力公司買房地之價金無訛。 (三)關於附表C所示「岡山社區別墅第一次頭期款」、「岡山社區別墅頭期款第二次付款」,計七億三千零七十八萬二千五百七十一元部分,及附表G所示支付「美墅國預付房屋土地款」、「岡山美墅國預付房屋土地款」、「預付美墅國工程款」、「預付美墅國房屋土地款」、「支付美墅國土地房屋款」、「預付土地房屋款(美墅國第二批)」等支出部分,共犯朱安雄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購買美墅國沒有付錢等語(見同案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九三號卷第二二六頁);於調查局南機組調查中供稱:七億三千零七十八萬二千五百七十一元之款項,係呂瑞得依據我先前概括授權,藉用「預付岡山美墅國別墅第一次頭期款」之名目,將款項由峰安公司帳戶調度至我個人經營之安邦公司、振安公司等公司週轉使用,款項實際上並非支付給長東、綜力公司,是款項當然未流入長東、綜力公司帳戶,而係流入我個人所有公司帳戶內,前開款項我在週轉使用後,呂瑞得將前開款項沖還峰安公司,但利息一百六十八萬五千元可能因財務人員疏忽並未沖還,且前開款項之支出傳票及其附件﹙暫借款申請單﹚係由峰安公司會計處負責製作,作好後再送給副總經理朱安泰審查,最後由我作形式上之批示,我並未特別指示以何種會計科目製作傳票,但峰安公司負責款項支出之財務處及負責作業之會計處彼此會依據權責,以符合會計作業等語(見同案九十年偵字第三0九三號卷第八十六頁背面)。證人呂瑞得於該案原審法院證稱:「(問:當初會計是用支付美墅國名義匯出去,但實際上為何匯到振安鋼鐵?)是資金過渡運用,是資金調度」、「(提示支付美墅國名義匯出去的支出傳票、取款憑條、匯款單、暫借款申請單,有何意見)也是資金調度的部分」等語(見同案原審重經字第一一二一號卷一第一一七頁);核與其於調查局南機組調查時所證:屬於安鋒集團之資金調度,款項並非並非用來支付「美墅國」頭期款,僅是以該名義製作支出傳票,款項係由我負責調度並指示財務處人員辦理匯款工作,我是依朱安雄之指示調度前開款項,調度時我曾依峰安公司財務會計流程先製作「暫借款」傳票呈核給朱安雄批准,批准後始可支出該筆款項等語(見同案九十年偵字第三0九三號卷第三三四頁)大致相符。就附表D支付震安公司土地價款部分,證人呂瑞得於調查局南機組調查時證稱:峰安公司向震安公司購買高雄縣大寮鄉○○段潮州寮小段六九四一、六九四二、六九四三、六九四四地號四筆土地之價款,亦係資金調度款項;該四筆土地總價款五億二千萬元,峰安公司實際是付給朱安雄,朱安雄指示我將前開款項調度至其所經營之安邦投資等公司使用等語(見同案九十年偵字第三0九三號卷第三三九頁)。原審同案被告朱安雄於調查局南機組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亦供稱:五億二千萬元係付給我個人;並未將該筆價款支付給震安公司等語(見同案九十年偵字第三0九三號卷第九十七頁、第二一七頁、第二二九頁)。足徵峰安公司所有附表C、E之款項(扣除附表F之 (二)( 三)部分)均係假資金調度之名而無端遭挪用;峰安公司所有附表D(扣除附表F之 (一)部分) 所示資金亦未支付予震安公司,而係流入安統公司、安貿公司、安邦公司、海裕公司使用無訛。 (四)另外,八十六年六月五日、同年月十日自附表C所示峰安公司在加拿大皇家銀行高雄分行、萬泰銀行高雄分行等銀行之存款一億五千八百八十七萬二千五百七十一元、五億七千一百九十一萬元,計七億三千零七十八萬二千五百七十一元於匯入安邦投資公司、振安投資公司在萬泰銀行高雄分行、第一銀行小港分行後,雖自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至同年七月十六日又匯回峰安公司之事實,固有經會計師簽證八十七年度財務報告第七項財務報表附註 (七) 「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內,編號4一欄內所登載『峰安公司基於八十六年六月五日與長東公司及綜力公司簽定購買「美墅國」房地之買賣合約,而在八十六年六月十日前支付頭期款七億三千零七十八萬二千五百七十一元,嗣因峰安公司於八十六年六月底行使解除權,於同年六月二十七日收到賣方退還之第一筆款項一千八百萬元,而截至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峰安公司支付之前開頭期款已全數收回,但尚有利息一百六十八萬五千元之利息未收回』等語及收入傳票、繳款單可憑(見同案外放會計師查核報告第三十八頁、編號證據七第六頁以下)。雖依該筆款項係於轉帳匯出不久後,又匯還峰安公司,惟如前所述,上開存款亦係因資金週轉遭侵占後匯入安邦、振安公司,並非因安邦、震安公司與峰安公司有何業務上往來,而侵占罪係即成犯,不能因事後還返財物而回溯認前此已成立之犯罪又歸於消滅,是此部分還返財物之行為,仍不能解免前已成立在先之業務侵占。 (五)再,安鋒公司事後雖透過該公司設於彰銀高雄分行000 0000000000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轉帳匯款二億一千萬元、同年月三十日轉帳匯款七千二百萬元至峰安公司設於彰銀高雄分行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且被告吳德美亦曾透過其設於彰銀高雄 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六月二 十五日轉帳匯款九千六百九十六萬元至峰安公司上揭帳戶,有彰銀高雄分行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九二)彰雄字第一一七三─一號函及所附資金流向表可稽(見同案外放銀行查詢卷第三五三頁、三五四頁)。惟此亦係事後還返財物之行為,何況前開轉帳匯款時間並非在附表E所示提領款項之期間,又距附表E所示最初提領之日期相去近九個月,益徵係侵占後所為還返財物之行為,均無礙於侵占犯行之成立。該案起訴書附件「沖還代清償款項一覽表」內關於安鋒公司曾透過該公司設於彰銀高雄分行000000 0000000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轉帳匯 款九千六百九十六萬元予峰安公司之記載,經查並無該筆轉帳匯款之紀錄,有上開彰銀高雄分行函文所載可憑,附此敘明。 (六)震安公司確有在八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將系爭四筆工業用土地出租給峰安公司;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五億二千萬元出售給峰安公司,經震安公司報請當時之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經該廳以⒈⒚八七建一字第九00五四七號函同意之事實,固有土地租賃契書、土地買賣契約書、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七建一字第九二0一三一號函在卷可憑(見同院金上重訴卷 (二)第一八一頁、卷 (三)第九十頁);峰安公司亦於系爭六九四一、六九四三、六九四四等三筆土地上興建廠房完畢,經高雄縣政府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同意核發使用執照,此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向該局調閱全部卷證核與無訛,並有使用執照審查表、建局建管字第九七三九號函、使用執照在卷可憑(見同上法院卷第二五七頁以下)。惟上開土地迄今仍未移轉給峰安公司,此經共犯朱安泰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時供認不諱,並經該院向高雄縣大寮地政事務所函查在卷(見同院金上重訴字卷 (三)第一五0頁、卷 (二)第八十頁)。震安公司與安統、安貿、海裕、安邦等公司又為各自獨立不同之法人,有相關公司登記資料、股東名簿等可按(見同院金上重訴字卷 (二)第六十六頁至七十六頁及外放 「證據四」相關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證人呂瑞得亦於該案證稱:震安公司係朱安雄所有云云。震安公司之負責人陳振榮亦證述:震安公司賣給峰安公司等語(見同案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九三號卷第三三九頁、八十八年他字第三0一號卷一第三九0頁),均非可採。準此,峰安公司未將買賣價金支付給震安公司,對震安公司自不生清償之效力,從而將峰安公司之存款匯給安統、安貿、海裕、安邦等公司均不能免業務侵占之罪責,是上開買賣土地之事證,不足執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七)峰安公司於八十六年六月五日向長東、綜力公司購買三0三戶之房屋及房屋所坐落之土地(下稱房地),於同年月六月六日解除買賣契約,嗣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再訂新約購買其中一一0戶房地;八十七年一月六日購買其中一百八十三戶房地;同年一月二十六日購買八戶地,現已取得所有權之事實,固有買賣契約書、房屋坐落平面圖、高雄縣政府建設局建造執照基地概要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綜力、長東公司所簽發之統一發票在卷可憑(見同院金上重訴字卷二第一0七頁至一七六頁)。峰安公司係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變更公司所營事業登記,得經營「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及商業大樓出租出售及委託營造廠商興建一般工業用地之廠房」等業務之事實,亦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憑(見同院金上重訴字卷二第四十七頁)。惟如前所述,峰安公司購買上開房地係以銀行貸款所得支付買賣價金,因此自峰安公司自附表C、E所提領之存款係資金調度而遭侵占挪用,支出傳票、暫借款單上所登載者均係不實之事實,亦堪認定。 (八)如前所述,峰安公司係以向長東、綜力公司購得之房地產向慶豐銀行高雄分行貸款,直接轉帳沖還長東、綜力公司積欠慶豐銀行高雄分行之債務;此外,峰安公司與長東、綜力公司並無所謂十二億八千八百萬元之金錢借貸關係,此為共犯朱安泰於被訴該案所不爭執之事實,而峰安公司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同年八月二十四日、同年月二十七日之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之支出名目均係記載「墊付綜力公司、長東公司借款」、「抵押借貸款」之事實,亦有附表扣案所示之傳票、暫借款申請單及經會計師簽帳之八十七年度財務報表可憑,因此,上開傳票、暫借款單內所記載者均屬不實之事項,應堪認定。 (九)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支出傳票係屬記帳憑證;由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係屬內部憑證;分類帳簿分為總分類帳簿及明細分類帳二種,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暫借款申請單係峰安公司財務單位所製作,供會計單位核撥款項所用,因此暫借款單係屬峰安公司本身所自行製存之憑證,依上開說明,係屬原屬憑證之內部憑證無訛。證人林秀蘭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時證稱:暫借款單應登載於明細分類帳、總分類帳內等語(見同院金上重訴字卷 四第一二一頁)。因此,峰安公司除 製作不實之「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會計憑證外,尚有將上開不實之事項記入明細分類帳、總分類帳及報表內無訛。 (十)被告吳德美與其配偶朱安雄為掩飾上開侵占之犯行,於峰安公司之財務報告上為虛偽不實之記載,及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之峰股公字第八八00六號公告,公告「峰安公司八十七年一月六日向長東、綜力公司購買美墅國一百八十三戶房地」,以匯款方式支付價款四億三千一百五十五萬二千元,及沖抵墊付款方式支付差額七千六百六十七萬七千元」等不實事項;又至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光華公司接管峰安公司,光華公司派駐人員陳余清於查核該公司會計帳時,發現後二筆代償款項(即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各代償四億五千六百三十一萬元、三億五千六百五十三萬元)之支出異常,乃要求被告吳德美依循前例充回款項,否則不願簽署八十七年年報,被告吳德美於同意提供個人持有之海裕冷凍、大高雄有線電視等公司股票充抵,但因會計帳目仍究不符,被告吳德美遂又與會計師陳明義研商如何解決會計帳科目不符之問題,二人乃基於犯意聯絡,共同決定抽換會計傳票,並將會計科目由「墊付款」變更為「長期投資」,將被告吳德美提供股票之行為合法化,事後又指示峰安公司會計處長陳宗保抽換傳票,陳宗保乃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指示不知情之會計李佳蓉製作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傳票編號00六一)及同年八月二十七日(傳票編號00三二)兩張內容不實之傳票等犯罪事實部分,復據共犯朱安泰、及證人陳余清分別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供證明確,且有上開財務報告表及公告表附於同上案件卷宗可憑,事證明確,被告吳德美此部分業務侵占、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及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亦均堪認定。 六、核被告吳德美上開所為,係分別犯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因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本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間,係屬法規競合之關係,應從特別規定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處斷,不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雖規定侵占公司資產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惟該規定係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通過,經與刑法業務侵占罪比較結果,自以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仍應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被告論罪科刑)、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四款之罪,另其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部分,係另一犯罪行為,非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所涵蓋,此部分應另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吳德美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犯罪部分,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吳德美所犯上開犯行,其中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其應處徒刑範圍內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故此情形而受罰之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乃代罰之性質,其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當無所謂基於概括犯意逃漏稅捐,或犯一罪而其方法院行為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可言,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四00號判決可資參照,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自無成立連續犯之餘地,因此峰安公司、安鋒公司、振安公司先後十一次逃漏營業稅捐,亦應負十一次之代罰責任,而合併處罰。至於被告吳德美所犯其餘各罪,其犯罪時間各自緊接、手法相同,並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所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四款之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並依連續犯規定加重其刑。又就上開犯行之實施,被告吳德美分別與朱安雄、朱安泰、呂瑞得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就被告吳德美與會計師陳明義為解決會計帳科目不符之問題,二人乃基於犯意聯絡,共同決定抽換會計傳票,並將會計科目由「墊付款」變更為「長期投資」部分,被告吳德美與會計師陳明義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因被告吳德美上開所犯,除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之外,其餘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四款之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等罪之間,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故未經起訴部分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本件公訴人之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吳德美所經營上開三家公司因購買上開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後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在渠等業務上製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亦生有逃漏上開三家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果,因認被告吳德美此部分所為,亦犯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惟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性質上為結果犯,必須行為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且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合於犯罪構成要件。經查:安鋒公司、峰安公司、及振安公司於八十五年度及八十六年度並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事,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該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呂瑞得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時,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以財高國稅審一字第○九二○○三三五三五號函、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九二○○六五九三二號函覆明確,有上開覆文附於上開刑案卷宗可稽。既不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果,公訴人此部分之指訴即屬無據。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逃漏營業稅部分,係實質上一罪,爰不就此另為被告吳德美無罪之諭知。 丙、退回併辦之部分 一、本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雄檢楠雨九二偵字第一一三八○字第三三五三一號函(即同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八○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一),雖有指訴:被告吳德美自八十一年間起,即與其配偶朱安雄及黃土城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將峰安公司之資金,以預付款名義出帳後,不法挪用匯入陳守、陳振榮、劉登山等人在彰化銀行前鎮分行所開設之00000 00、0000000、0000000號等活期儲蓄存款 帳戶,後再將錢匯至安鋒集團吳德美、朱安雄私人經營之公司帳戶內支應營運資金需求而加以侵占,總計上開三帳戶自八十一年至八十六年之存入存款總金額為二百二十七億六千三百六十萬九千八百三十元,循環挪用峰安公司資金二百二十七億六千三百六十萬九千八百三十元嚴重影響峰安公司股東之權益,因認被告吳德美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業務侵占之犯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此有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此亦有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移送併案檢察官認被告吳德美涉有此部分業務侵占之犯行,係以:上開陳守、陳振榮、劉登山在彰化銀行前鎮分行所開立之帳戶確係由峰安公司所使用,業據證人陳守、陳振榮、劉登山等三人證述屬實,且清查該三個帳戶自八十一年起至八十六年止存入存款總金額為二百二十七億六千三百六十萬九千八百三十元等情,為指訴被告吳德美侵占上開二百二十七億六千三百六十萬九千八百三十元之證據。惟除就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外,就其餘部分,經查: (一)檢察官以陳守、陳振榮、劉登山等人頭帳戶自八十一年起至八十六年止存入之存款總金額為二百二十七億六千三百六十萬九千八百三十元,即遽以認定被告吳德美等人所侵占之數額,固非無據,惟上開帳戶內之存款是否確係來自峰安公司?峰安公司係以何種名目將資金存入該三個帳戶?該資金之流向過程如何?又有何證據資料足以認定上開存款係遭被告予以侵占?均未見檢察官就上開資金之來源、名目、流向等事項提出證據資料說明,則是否能僅憑上開三個帳戶內自八十一年起至八十六年止存入之存款總金額為二百二十七億六千三百六十萬九千八百三十元,即進而推認被告吳德美確有侵占峰安公司之資金二百二十七億六千三百六十萬九千八百三十元,即非無疑。 (二)又就被告吳德美此部分被指訴之犯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曾在共犯朱安泰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將相同事實,移送法院併案審理,惟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該院九十三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一號刑事案件依據相關票據登記簿、傳票審理後,認:匯入陳守、陳振榮、劉登山上開帳戶之內之上開資金,其中有一部分資金之來源並非來自峰安公司(即該刑事判決之附表八);有一部分資金雖來自峰安公司(即該刑事判決之附表九),但峰安公司在將資金匯入該三個人頭帳戶後,旋即在當日或二日內即有自該三個人頭帳戶匯入資金至峰安公司,應屬資金之調渡;有部分資金雖來自峰安公司(即該刑事判決之附表十),但依據麗祐公司負責人劉明枝、聖星公司負責人時高信、聖舫公司負責人彭春貴等人之證詞,並不能排除係作為公司間業務往來之用;又有一部分資金係現金提領(即該刑事判決之附表十一之一、三),雖無法得知提領支付之去向,但該案公訴人亦未就此提出說明,並無法判斷該部分之暫借款申請單或支出傳票有何與事實不符之情形,亦無從認定該筆款項係遭侵占,且該刑事判決之附表十一之二部分提領之款項係支付予綜力公司及長東公司,與暫借款申請單或支出傳票所載用於支付向綜力公司及長東公司購買「美墅國」房地之用途完全吻合,且與真實相符,應無所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及侵占罪可言;至於該刑事判決之附表十二之 (一)及 ( 二)之⑸所示款項,因係提領現金之款項,同樣因無法得 知提領支付之去向,且公訴人亦未就此提出說明,並無法判斷該部分之款項確遭侵占;另該刑案判決附表十二之 (二)之⑺所示款項,其中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之該筆款 項,並未見有任何相關提領支出之銀行資料,是否有該筆款項支出,並非無疑,再其他款項,因受領之加拿大皇家銀行高雄分行業已停業,無從查知用途,而公訴人亦未提出任何資料可供參酌,故就附表十二之 (二)之⑺所示款 項,均無法認定係遭侵占;此外其餘之資金經查證確有相關用途而無法證明有遭侵占,上情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本案移送併案檢察官並未另外提出可資證明被告吳德美有此部分犯行之確切證據,自與前開有罪部分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將此部分退由移送併案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理。 二、本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雄檢楠雨九二偵字第一八七七四字第三三五三○號函(即同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七四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雖又指訴:(一)吳德美與朱安雄、朱安泰、呂瑞得等人,在同上期間,明知納稅義務人「峰安公司」並未向虛設行號之「通卡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通卡公司)、「健弘一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健弘一品公司)、「九龍城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九龍城公司)等公司實際進貨交易,竟向不詳姓名者取得附表B所示之統一發票,充當「峰安公司」之進項憑證。吳德美取得該些發票之後,即將之記入峰安公司之帳冊,並連續檢附該些進項發票、及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辦理峰安公司之營業稅申報,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核課之正確性,並逃漏「峰安公司」之營業稅(詳如附表B所示),因認被告吳德美就此部分,亦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之罪;(二)又被告吳德美意圖使「峰安公司」、「安峰公司」、「振安公司」逃漏稅捐,自八十五年一月起至八十六年十二月止,透過「峰安集團」之財務長呂瑞得,向不詳姓名之人購買蔡永昌、宋介平所虛設之「聯澤公司」、「聚澧公司」、「煜誠公司」、「先巨公司」、「王頂公司」、「荃陽公司」、「喬益公司」、「上明哲公司」、「謙禾公司」、「暐晴公司」、「丰陵公司」之發票,作為「峰安公司」、「安峰公司」、「振安公司」之進項憑證,而逃漏「峰安公司」等三家公司之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因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自影響「峰安公司」、「安峰公司」、「振安公司」等三家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之登載,因認被告吳德美此部分所為,亦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六款)之罪,爰就上開部分亦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惟查:本案被告吳德美所犯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其應處徒刑範圍內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故此情形而受罰之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乃代罰之性質,其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當無所謂基於概括犯意逃漏稅捐,或犯一罪而其方法院行為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可言,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四00號判決可資參照,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自無成立連續犯之餘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此部分移送併案之逃漏稅捐犯罪事實,無從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案審理。另外,現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六款所為「於前款之財務報告上簽章之經理人或主辦會計人員,為財務報告內容虛偽記載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係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始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三○○○八○六號令公布,在被告吳德美上開犯罪時間,證券交易法並無上開處罰規定。依據刑法第一條之規定,尚難對被告吳德美論科現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六款之罪責。此部分既無從證明被告吳德美犯罪,即無從與被告吳德美上開論罪科刑部分發生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辦,應退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理。 三、另就移送原審法院併案審理部分,即:(一)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一二一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三○一號,分別指訴:被告吳德美明知峰安公司與李瓊琳集團所虛設之健弘一品有限公司、通卡企業有限公司、九龍城實業有限公司,並無交易行為,竟於八十六、八十七年間,取得該三家公司之發票計九張面額共一億三千四百六十萬元,充當峰安公司之進項憑證(參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判決);及明知峰安公司與香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綱茂有限公司、豐能企業有限公司並無交易行為,竟於八十三年間,取得該三家公司所開立面額計三億四千八百九十二萬三千七百五十元之發票,充當峰安公司之進項憑證,因認負責人吳德美涉有逃漏稅捐之罪嫌,而與本案有裁判上之一罪關係。查本案公訴人起訴者為峰安公司逃漏稅捐之事實,被告吳德美所負者為「代罰」之刑責,是以峰安公司縱有其他未經起訴之逃漏稅捐行為,就負責人即被告吳德美言,亦無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法院就上開未經起訴部分,未予併案審理,並無不合。(二)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一二二三號併案部分載「內容如告發狀」,而觀諸該案告發狀,內載被告劉泰英,並非吳德美,法院實不知併案所指為何,縱認該案告發人所指劉泰英涉有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刑法背信、詐欺之罪嫌不成立,涉嫌者應為吳德美,亦與本案起訴事實無任何裁判上之一罪關係,原審法院就上開未經起訴部分,未予併案審理,亦無不合。(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九五號部分,係指峰安等三家公司均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該三家公司取得虛設公司行號發票以充當進項憑證之行為,其負責人即被告吳德美,除應負上開罪責外,同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二、三項之規定,涉有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嫌。惟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係規定「發行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規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又所謂發行人,依同法第五條規定,係指「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經查本案被告吳德美只是峰安等三家公司之負責人,非公司本身,故與「發行人」之要件不符,又本件係指峰安等三家公司於八十五、八十六年間因購買虛設公司行號發票充當進項憑證,而於公司之該年度帳簿、表冊、傳票等有關文件中為虛偽之記載,非公司初創時發起人為公開募股而在表冊等資料上為虛偽之記載,是與第五條後段規定亦不合。原審法院因認此部分與被告吳德美被論罪部分,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未予併案審理,亦無不合。 伍、原審判決就被告宋介平、蔡永昌、林哲雄、賴宗明、吳德美等人上開所犯,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一)就被告宋介平、蔡永昌部分,原審判決於事實欄認定蘇健隆、楊以任之國民身分證係購買而來,其餘則係收受而來,但於論罪欄就此部分均論故買贓物罪,尚有未洽,又就二人其餘所犯未認定共犯,亦有未合;另就被告宋介平以虛設之公司開立及取得之發票分別記入風格、景欣公司之會計帳冊及檢附該些進項發票填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向稅捐機關辦理風格、景欣公司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事實,原審判決未敘明認定之理由,再就被告宋介平在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又將不知情之李詩正充當「煜誠實業有限公司」、「荃陽企業有限公司」、「風格國際有限公司」之員工,使「煜誠公司」、「荃陽公司」、「風格公司」於八十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中,分別得以虛報李詩正之薪資依序各為十七萬元、十七萬元、及八十萬零四百元等部分,原審判決未及併案審理,此部分亦有未洽。(二)又就被告林哲雄部分,原審判決於事實認定被告林哲雄向賴宗明及蔡祺川購買樺瑛企業社等三家之發票二十六張,但理由四卻載述思親公司所取得樺瑛企業社等三家之發票共有三十五張,尚有事實與理由不符之矛盾,再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林哲雄有將之記入帳冊,此部分亦無依據,再就被告林哲雄身為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三罪部分,各處有期徒刑二月,未及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有未合。(三)再就被告賴宗明部分,就其以「林文祥」名義聲請設立之附表三編號十之「志利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雖經核准設立(設立登記資料附於原審卷宗),但據「寶信聯合會計事務所」之職員吳明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在他字第一七一八號偵案中之證詞,再核附表四亦未見有「志利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之事實,原審判決認定被告賴宗明在虛設上開公司完成之後,有領取統一發票使用,尚屬無從證明;再依據吳明益之上開證詞,及被告賴宗明虛設公司及申領統一發票過程,部分須由他人冒充附表三所示各公司行號之男女負責人等事實,除被告賴宗明收受贓物之犯行之外,其餘部分應有共犯,原審判決未為認定,亦有未洽。(四)就被告吳德美部分,原審判決未及就被告吳德美被移送併案審理之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及業務侵占等犯行併案審理,另就身為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部分,誤認有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且未認定共犯,以上均有未合。 陸、本案被告宋介平、蔡永昌、林哲雄、賴宗明、吳德美等人上訴否認犯罪,其等五人之上訴雖均無理由,但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判決未及就被告吳德美之部分犯行併案審理,此部分上訴則屬有理由,原審判決關於被告宋介平、蔡永昌、林哲雄、賴宗明、吳德美部分,復有上開可議之處,原審就被告宋介平、蔡永昌、林哲雄、賴宗明、吳德美等人部分所為之判決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關於被告宋介平、蔡永昌、林哲雄、賴宗明、吳德美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宋介平、蔡永昌、林哲雄、賴宗明、吳德美等四人之素行,及被告蔡永昌、宋介平、賴宗明三人所為嚴重侵蝕稅基破壞稅制,犯後蔡永昌、賴宗明二人亦未見悔意,僅被告宋介平於偵查中供述犯罪情節,暨被告吳德美所共同侵占之公司財物其金額龐大,對被害公司眾多股東之危害非輕,且未見賠償被害公司之損害,以及林哲雄之犯罪情節與本案其他共同被告相較,顯較輕微等一切犯罪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其中,被告宋介平、林哲雄、吳德美三人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就被告林哲雄所受宣告及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並均依法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本案被告宋介平、蔡永昌、賴宗明等人所偽刻各如主文所示之印章,及所偽造各如主文所示之印文,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柒、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經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廖 柏 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A 附表一 ┌──┬────┬──────────┬────────────────┐ │編號│公司名稱│負責人及其他登記股東│公 司 設 立 址│ ├──┼────┼──────────┼────────────────┤ │一 │順時有限│蕭銘濱、陳鐵航、林朝│台北市○○區○○路一七四巷十三號│ │ │公司 │嵩、王明哲、林友文 │一樓 │ ├──┼────┼──────────┼────────────────┤ │二 │美兆有限│蕭銘濱、林友文、林朝│台北市○○區○○路十二號五樓 │ │ │公司 │嵩、黃志銘、王明哲 │ │ ├──┼────┼──────────┼────────────────┤ │三 │葆時有限│蕭銘濱、林友文、林朝│台北市○○路八八號十一樓之八 │ │ │公司 │嵩、黃志銘、王明哲 │ │ ├──┼────┼──────────┼────────────────┤ │四 │勳仲有限│李鍊平、曹彥、蘇健隆│台北市○○○路○段一五五號八樓之│ │ │公司 │、林忠仁、陳家源 │二 │ ├──┼────┼──────────┼────────────────┤ │五 │擎紘有限│李鍊平、蘇健隆、陳家│台北市○○路○段七號一樓 │ │ │公司 │源、蔡純青、林忠仁 │ │ ├──┼────┼──────────┼────────────────┤ │六 │丰筠有限│李鍊平、蘇健隆、陳正│台北市○○街三二號四樓之七 │ │ │公司 │雄、陳美娟、林忠仁 │ │ ├──┼────┼──────────┼────────────────┤ │七 │丰陵企業│李鍊平、雲恩賜、徐建│台北市○○街十二號二樓 │ │ │有限公司│億、許明海、陳敏秋 │ │ ├──┼────┼──────────┼────────────────┤ │八 │達俊有限│林武雄、陳家源、王明│台北市○○路二十號七樓之四 │ │ │公司 │哲、黃志銘、陳鐵航 │ │ ├──┼────┼──────────┼────────────────┤ │九 │濠勤有限│林武雄、張建中、黃志│台北市○○路○段一一○號五樓之一│ │ │公司 │銘、陳美娟、陳鐵航 │ │ ├──┼────┼──────────┼────────────────┤ │十 │環碁有限│林武雄、曹彥、蘇健隆│台北市○○路○段七號一樓 │ │ │公司 │、王明哲、陳美娟 │ │ ├──┼────┼──────────┼────────────────┤ │十一│洹通有限│林武雄、張國輝、陳家│台北市○○街一五九號四樓之一 │ │ │公司 │源、王明哲、黃志銘 │ │ ├──┼────┼──────────┼────────────────┤ │十二│暐晴企業│陳正雄、陳美娟、張國│台北市○○路○段六五號九樓之一 │ │ │有限公司│輝、林忠仁、陳家源 │ │ ├──┼────┼──────────┼────────────────┤ │十三│葆宜企業│張建中、陳美娟、張國│台北市○○路十二號九樓之五 │ │ │有限公司│輝、林忠仁、陳家源 │ │ ├──┼────┼──────────┼────────────────┤ │十四│博俊有限│陳正雄、藍林旭、雲恩│台北市○○路二十號七樓之四 │ │ │公司 │賜、林賜三、陳基發 │ │ ├──┼────┼──────────┼────────────────┤ │十五│達保企業│張建中、韓大華、陳美│台北市○○路十二號五樓 │ │ │有限公司│娟、張國輝、林忠仁 │ │ ├──┼────┼──────────┼────────────────┤ │十六│惟洹有限│黃瑜湘、蔡純青、陳美│台北市○○路二十號七樓之四 │ │ │公司 │娟、林友文、張建中 │ │ ├──┼────┼──────────┼────────────────┤ │十七│惟宇有限│黃瑜湘、陳家源、曹彥│台北市○○○路○段一五五號八樓之│ │ │公司 │、陳正雄、林忠仁 │二 │ ├──┼────┼──────────┼────────────────┤ │十八│勳宜有限│黃瑜湘、陳正雄、陳鐵│台北市○○街一六六之二號三樓 │ │ │公司 │航、陳家源、林忠仁 │ │ ├──┼────┼──────────┼────────────────┤ │十九│鉌欣有限│黃瑜湘、蘇健隆、楊杉│台北市○○○路○段一五五號八樓之│ │ │公司 │寶、張美麗、王正孝 │一 │ ├──┼────┼──────────┼────────────────┤ │二十│霈原有限│曹彥、林武雄、陳正雄│台北市○○路二十號七樓之四 │ │ │公司 │、張國輝、張建中 │ │ ├──┼────┼──────────┼────────────────┤ │二一│霈棠有限│曹彥、林武雄、張國輝│台北市○○路○段五號一樓 │ │ │公司 │、林友文、陳正雄 │ │ ├──┼────┼──────────┼────────────────┤ │二二│環葆有限│曹彥、林忠仁、黃瑜湘│台北市○○路○段一一○號五樓之一│ │ │公司 │、陳美娟、陳鐵航 │ │ ├──┼────┼──────────┼────────────────┤ │二三│馥泓有限│曹彥、張建中、吳俊民│台北市○○路十五號十一樓 │ │ │公司 │、林賜三、藍林旭 │ │ ├──┼────┼──────────┼────────────────┤ │二四│鄴暉有限│曹彥、張建中、陳鐵航│台北市○○路十七號十樓 │ │ │公司 │、陳基發、雲恩賜 │ │ ├──┼────┼──────────┼────────────────┤ │二五│荃楊企業│曹彥、李詩正、黃志銘│台北市○○○路○段一八一巷四十弄│ │ │有限公司│、林友文、王明哲 │十八號二樓 │ ├──┼────┼──────────┼────────────────┤ │二六│喬益工程│曹彥、向心美、王萬發│台北市○○路○段六五號九樓之一 │ │ │有限公司│、林秀絨、黃淑惠 │ │ ├──┼────┼──────────┼────────────────┤ │二七│瑞澧實業│曹彥、蘇健隆、李鍊平│台北市○○○路○段十五號十一樓之│ │ │有限公司│、林武雄、陳秋明 │三 │ ├──┼────┼──────────┼────────────────┤ │二八│擎鵬企業│曹彥、蘇健隆、楊杉寶│台北市○○○路○段一八一巷四十弄│ │ │有限公司│、張美麗、周德興 │十八號二樓 │ ├──┼────┼──────────┼────────────────┤ │二九│權時有限│蔡純青、陳鐵航、黃志│台北市○○路八八號十一樓之八 │ │ │公司 │銘、林朝嵩、王明哲 │ │ ├──┼────┼──────────┼────────────────┤ │三十│晶彥有限│蔡純青、陳鐵航、林朝│台北市○○路一七四巷十三號一樓 │ │ │公司 │嵩、黃志銘、王明哲 │ │ ├──┼────┼──────────┼────────────────┤ │三一│權安有限│蘇健隆、張建中、林友│台北市○○路十二號五樓 │ │ │公司 │文、黃瑜湘、張國輝 │ │ ├──┼────┼──────────┼────────────────┤ │三二│環俊有限│蘇健隆、張建中、林友│台北市○○○路○段一五五號八樓之│ │ │公司 │文、黃瑜湘、張國輝 │一 │ ├──┼────┼──────────┼────────────────┤ │三三│隆僖有限│蘇健隆、張國輝、陳家│台北市○○路○段一一○號五樓之一│ │ │公司 │源、林忠仁、王明哲 │ │ ├──┼────┼──────────┼────────────────┤ │三四│達曜有限│蘇健隆、曹彥、林武雄│台北市○○○路○段一五五號八樓之│ │ │公司 │、陳美娟、陳正雄 │二 │ ├──┼────┼──────────┼────────────────┤ │三五│峰崎實業│蘇健隆、曹彥、李鍊平│台北市○○○路○段一八三號十樓之│ │ │有限公司│、林武雄、陳秋明 │三 │ ├──┼────┼──────────┼────────────────┤ │三六│茯榮有限│王台龍、林賜三、陳基│台北市○○路○段十一號四樓 │ │ │公司 │發、藍林旭、雲恩賜 │ │ ├──┼────┼──────────┼────────────────┤ │三七│煜誠實業│李詩正、林友文、王明│台北市○○街○段九七號三樓 │ │ │有限公司│哲、黃志銘、陳鐵航 │ │ ├──┼────┼──────────┼────────────────┤ │三八│晉天實業│林友文、黃清松、王台│台北市○○街○段五七之一號二樓 │ │ │有限公司│龍、顏清福、蕭清秀 │ │ ├──┼────┼──────────┼────────────────┤ │三九│尉尊企業│林友文、洪星賀、白萬│台北市○○○路○段一八三號十樓之│ │ │有限公司│吉、黃文松、顏清福 │三 │ ├──┼────┼──────────┼────────────────┤ │四十│瑞萬企業│郭琦華、黃心修、周玉│台北市○○路二十號七樓 │ │ │有限公司│翔、曾魯、王一信 │ │ ├──┼────┼──────────┼────────────────┤ │四一│基疆實業│陳心國、李麗、黃心修│台北市○○路二十號七樓 │ │ │有限公司│、魏瑞玟、魏瑞君 │ │ ├──┼────┼──────────┼────────────────┤ │四二│謙禾企業│陳玉梅、王台龍、林昌│台北市○○路○段五號一樓 │ │ │有限公司│旺、蕭清秀、蔡文喜 │ │ ├──┼────┼──────────┼────────────────┤ │四三│謹銘有限│陳玉梅、王台龍、林昌│台北市○○○路○段十五號十一樓之│ │ │公司 │旺、蕭清秀、蔡文喜 │三 │ ├──┼────┼──────────┼────────────────┤ │四四│紳輝實業│黃文松、顏清福、林友│台北市○○路○段十一號四樓 │ │ │有限公司│文、蕭清秀、林昌旺 │ │ ├──┼────┼──────────┼────────────────┤ │四五│嵩超企業│黃文彰、黃清松、蕭清│台北市○○路○段七九號十一樓之二│ │ │有限公司│秀、顏清福、林友文 │ │ ├──┼────┼──────────┼────────────────┤ │四六│文松實業│黃文彰、黃清松、蕭清│台北市○○街○段五七之一號二樓 │ │ │有限公司│秀、顏清福、林友文 │ │ ├──┼────┼──────────┼────────────────┤ │四七│典旭企業│黃文彰、蕭清秀、顏清│台北市○○○路○段一八三號十樓之│ │ │有限公司│福、王台龍、林友文 │三 │ ├──┼────┼──────────┼────────────────┤ │四八│禮誼企業│黃清松、顏清福、林友│台北市○○○路○段十五號十一樓之│ │ │有限公司│文、王台龍、蕭清秀 │三 │ ├──┼────┼──────────┼────────────────┤ │四九│漢誼實業│王萬發、王明哲、林昌│台北市○○○路○段五十號五樓 │ │ │有限公司│旺、林友文、顏清福 │ │ ├──┼────┼──────────┼────────────────┤ │五十│萬璉實業│王萬發、蕭清秀、張常│台北市○○○路○段十五號十一樓之│ │ │有限公司│周、沈志龍、鄭金池 │三 │ ├──┼────┼──────────┼────────────────┤ │五一│遐佑企業│王台龍、蕭清秀、林友│台北市○○路○段七九號十一樓之二│ │ │有限公司│文、顏清福、黃清松 │ │ ├──┼────┼──────────┼────────────────┤ │五二│王頂實業│王台龍、林昌旺、蕭清│台北市○○路○段五號一樓 │ │ │有限公司│秀、蔡文喜、陳玉梅 │ │ ├──┼────┼──────────┼────────────────┤ │五三│聚禮有限│顏清福、蔡文喜、蕭清│台北市○○路二二八號二樓 │ │ │公司 │秀、唐綠蓮、洪星賀 │ │ ├──┼────┼──────────┼────────────────┤ │五四│尚泳有限│王明哲、郭禮章、孟和│台北市○○○路○段十五號十一樓之│ │ │公司 │星、陳樹華、林秀絨 │三 │ ├──┼────┼──────────┼────────────────┤ │五五│上明哲有│王明哲、曾文忠、陳籐│台北市○○○路○段十五號十一樓之│ │ │限公司 │源、陳樹華、孟和星 │三 │ ├──┼────┼──────────┼────────────────┤ │五六│聯澤工程│顏清福、趙鵬、羅坤然│台北市○○路○段七號十一樓之二 │ │ │有限公司│、孟和星、蕭清秀 │ │ ├──┼────┼──────────┼────────────────┤ │五七│高招企業│林昌旺、吳謝達、曾文│台北市○○○路○段一號八樓之二 │ │ │有限公司│忠、王明哲、向心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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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陳鐵航、林俊敏 │樓 │ ├──┼────┼──────────┼────────────────┤ │九三│傑陞有限│楊杉寶、陳敏秋、林賜│台北市○○區○○路二段七號一樓 │ │ │公司 │三、陳家源、藍林旭 │ │ └──┴────┴──────────┴────────────────┘ 附表二 編號一:順時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茯榮有限公司│十五│五千八百十│ │ │ │ │ │ │ │一萬四千五│ │ │ │ │ │ │ │百元 │ │ │ │ │ ├──────┼──┼─────┼──┼──────┼──────┼──┤ │馥泓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四│ │ │ │ │ │ │ │十二萬元 │ │ │ │ │ ├──────┼──┼─────┼──┼──────┼──────┼──┤ │鉌欣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五│ │ │ │ │ │ │ │十三萬元 │ │ │ │ │ └──────┴──┴─────┴──┴──────┴──────┴──┘ 編號二:葆時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博俊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五│ │ │ │ │ │ │ │十五萬元 │ │ │ │ │ ├──────┼──┼─────┼──┼──────┼──────┼──┤ │馥泓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四│ │ │ │ │ │ │ │十四萬元 │ │ │ │ │ ├──────┼──┼─────┼──┼──────┼──────┼──┤ │擎鵬企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三│ │ │ │ │ │公司 │ │十五萬元 │ │ │ │ │ ├──────┼──┼─────┼──┼──────┼──────┼──┤ │茯榮有限公司│五 │七百三十九│ │ │ │ │ │ │ │萬八千六百│ │ │ │ │ │ │ │元 │ │ │ │ │ ├──────┼──┼─────┼──┼──────┼──────┼──┤ │立暢貿易有限│十五│五千八百三│ │ │ │ │ │公司 │ │十四萬元 │ │ │ │ │ ├──────┼──┼─────┼──┼──────┼──────┼──┤ │風格國際有限│ │ │九 │七百五十二萬│★三十七萬六│★營│ │公司 │ │ │ │八千四百元 │千四百二十元│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百│ │ │ │ │ │ │ │八十│ │ │ │ │ │ │ │八萬│ │ │ │ │ │ │ │二千│ │ │ │ │ │ │ │一百│ │ │ │ │ │ │ │元 │ └──────┴──┴─────┴──┴──────┴──────┴──┘ 編號三:美兆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博俊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四│ │ │ │ │ │ │ │十四萬元 │ │ │ │ │ ├──────┼──┼─────┼──┼──────┼──────┼──┤ │丰陵企業有限│八 │三千一百十│ │ │ │ │ │公司 │ │一萬元 │ │ │ │ │ ├──────┼──┼─────┼──┼──────┼──────┼──┤ │洹通有限公司│八 │三千一百十│ │ │ │ │ │ │ │四萬元 │ │ │ │ │ ├──────┼──┼─────┼──┼──────┼──────┼──┤ │擎鵬企業有限│十一│二百九十三│ │ │ │ │ │公司 │ │萬五千一百│ │ │ │ │ │ │ │八十四元 │ │ │ │ │ ├──────┼──┼─────┼──┼──────┼──────┼──┤ │茯榮有限公司│十一│四千二百二│ │ │ │ │ │ │ │十九萬三千│ │ │ │ │ │ │ │五百元 │ │ │ │ │ ├──────┼──┼─────┼──┼──────┼──────┼──┤ │立暢貿易有限│五 │一千九百四│ │ │ │ │ │公司 │ │十九萬元 │ │ │ │ │ ├──────┼──┼─────┼──┼──────┼──────┼──┤ │景欣企業有限│ │ │六 │三百零四萬零│★十五萬二千│★營│ │公司 │ │ │ │十二元 │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七十│ │ │ │ │ │ │ │六萬│ │ │ │ │ │ │ │元 │ └──────┴──┴─────┴──┴──────┴──────┴──┘ 編號四:驊衛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博俊有限公司│十 │三千八百七│ │ │ │ │ │ │ │十八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鉌欣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五│ │ │ │ │ │ │ │十二萬元 │ │ │ │ │ ├──────┼──┼─────┼──┼──────┼──────┼──┤ │擎鵬企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三│ │ │ │ │ │公司 │ │十六萬元 │ │ │ │ │ └──────┴──┴─────┴──┴──────┴──────┴──┘ 編號五:勳仲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茯榮有限公司│九 │三千四百八│ │ │ │ │ │ │ │十萬元 │ │ │ │ │ ├──────┼──┼─────┼──┼──────┼──────┼──┤ │馥泓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五│ │ │ │ │ │ │ │十萬元 │ │ │ │ │ ├──────┼──┼─────┼──┼──────┼──────┼──┤ │暐晴企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二│ │ │ │ │ │公司 │ │十六萬元 │ │ │ │ │ └──────┴──┴─────┴──┴──────┴──────┴──┘ 編號六:擎紘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鉌欣有限公司│七 │二千七百二│ │ │ │ │ │ │ │十一萬元 │ │ │ │ │ ├──────┼──┼─────┼──┼──────┼──────┼──┤ │馥泓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四│ │ │ │ │ │ │ │十六萬元 │ │ │ │ │ └──────┴──┴─────┴──┴──────┴──────┴──┘ 編號七:丰筠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暐晴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三│ │ │ │ │ │ │ │十八萬元 │ │ │ │ │ └──────┴──┴─────┴──┴──────┴──────┴──┘ 編號八:丰陵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太古藝品行 │十四│九千九百三│ │ │ │ │ │ │ │十五萬三千│ │ │ │ │ │ │ │九百零六元│ │ │ │ │ ├──────┼──┼─────┼──┼──────┼──────┼──┤ │勁達資訊社 │六 │七百六十五│ │ │ │ │ │ │ │萬元 │ │ │ │ │ ├──────┼──┼─────┼──┼──────┼──────┼──┤ │晶彥有限公司│ │ │六 │一千九百九十│ │ │ │ │ │ │ │四萬八千四百│ │ │ │ │ │ │ │零六元 │ │ │ ├──────┼──┼─────┼──┼──────┼──────┼──┤ │達保企業有限│ │ │八 │二千八百六十│ │ │ │公司 │ │ │ │萬元 │ │ │ ├──────┼──┼─────┼──┼──────┼──────┼──┤ │美兆有限公司│ │ │八 │三千一百十一│ │ │ │ │ │ │ │萬元 │ │ │ ├──────┼──┼─────┼──┼──────┼──────┼──┤ │安鋒鋼鐵股份│ │ │六 │五千九百九十│★二百九十九│★營│ │有限公司 │ │ │ │八萬六千五百│萬九千三百二│利事│ │ │ │ │ │元 │十五元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四百│ │ │ │ │ │ │ │九十│ │ │ │ │ │ │ │九萬│ │ │ │ │ │ │ │六千│ │ │ │ │ │ │ │六百│ │ │ │ │ │ │ │二十│ │ │ │ │ │ │ │五元│ └──────┴──┴─────┴──┴──────┴──────┴──┘ 編號九:達俊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立暢貿易有限│十 │三千八百三│ │ │ │ │ │公司 │ │十五萬元 │ │ │ │ │ ├──────┼──┼─────┼──┼──────┼──────┼──┤ │鉌欣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四│ │ │ │ │ │ │ │十一萬元 │ │ │ │ │ ├──────┼──┼─────┼──┼──────┼──────┼──┤ │擎鵬企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四│ │ │ │ │ │公司 │ │十一萬元 │ │ │ │ │ └──────┴──┴─────┴──┴──────┴──────┴──┘ 編號十:濠勤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博俊有限公司│十 │三千八百五│ │ │ │ │ │ │ │十八萬元 │ │ │ │ │ ├──────┼──┼─────┼──┼──────┼──────┼──┤ │鉌欣有限公司│十 │三千八百七│ │ │ │ │ │ │ │十六萬元 │ │ │ │ │ └──────┴──┴─────┴──┴──────┴──────┴──┘ 編號十一:環碁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博俊有限公司│十 │三千八百四│ │ │ │ │ │ │ │十八萬七千│ │ │ │ │ │ │ │元 │ │ │ │ │ ├──────┼──┼─────┼──┼──────┼──────┼──┤ │鄴暉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四│ │ │ │ │ │ │ │十二萬元 │ │ │ │ │ ├──────┼──┼─────┼──┼──────┼──────┼──┤ │擎鵬企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三│ │ │ │ │ │公司 │ │十八萬元 │ │ │ │ │ └──────┴──┴─────┴──┴──────┴──────┴──┘ 編號十二:洹通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僑麗精品行 │十一│六千六百三│ │ │ │ │ │ │ │十七萬元 │ │ │ │ │ ├──────┼──┼─────┼──┼──────┼──────┼──┤ │權安有限公司│ │ │七 │二千七百二十│ │ │ │ │ │ │ │一萬元 │ │ │ ├──────┼──┼─────┼──┼──────┼──────┼──┤ │達保企業有限│ │ │七 │二千四百六十│ │ │ │公司 │ │ │ │三萬元 │ │ │ ├──────┼──┼─────┼──┼──────┼──────┼──┤ │美兆有限公司│ │ │八 │三千一百十四│ │ │ │ │ │ │ │萬元 │ │ │ └──────┴──┴─────┴──┴──────┴──────┴──┘ 編號十三:暐晴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富祥資訊社 │三九│二億九千九│ │ │ │ │ │ │ │百十四萬三│ │ │ │ │ │ │ │千五百二十│ │ │ │ │ │ │ │一元 │ │ │ │ │ ├──────┼──┼─────┼──┼──────┼──────┼──┤ │勁達資訊社 │十一│三億一千一│ │ │ │ │ │ │ │百四十八萬│ │ │ │ │ │ │ │元 │ │ │ │ │ ├──────┼──┼─────┼──┼──────┼──────┼──┤ │權時有限公司│ │ │七 │二千四百八十│ │ │ │ │ │ │ │一萬零七百二│ │ │ │ │ │ │ │十一元 │ │ │ ├──────┼──┼─────┼──┼──────┼──────┼──┤ │霈原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 │ │ │ │七萬元 │ │ │ ├──────┼──┼─────┼──┼──────┼──────┼──┤ │丰筠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三十│ │ │ │ │ │ │ │八萬元 │ │ │ ├──────┼──┼─────┼──┼──────┼──────┼──┤ │晶彥有限公司│ │ │十 │三千八百四十│ │ │ │ │ │ │ │三萬零八百元│ │ │ ├──────┼──┼─────┼──┼──────┼──────┼──┤ │環俊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 │ │ │ │七萬五千元 │ │ │ ├──────┼──┼─────┼──┼──────┼──────┼──┤ │霈棠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二十│ │ │ │ │ │ │ │七萬五千元 │ │ │ ├──────┼──┼─────┼──┼──────┼──────┼──┤ │達曜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三十│ │ │ │ │ │ │ │五萬元 │ │ │ ├──────┼──┼─────┼──┼──────┼──────┼──┤ │勳仲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二十│ │ │ │ │ │ │ │六萬元 │ │ │ ├──────┼──┼─────┼──┼──────┼──────┼──┤ │環葆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 │ │ │ │一萬元 │ │ │ ├──────┼──┼─────┼──┼──────┼──────┼──┤ │隆僖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 │ │ │ │七萬元 │ │ │ ├──────┼──┼─────┼──┼──────┼──────┼──┤ │權安有限公司│ │ │八 │三千零八十四│ │ │ │ │ │ │ │萬元 │ │ │ ├──────┼──┼─────┼──┼──────┼──────┼──┤ │安鋒鋼鐵股份│ │ │十 │五千零三萬零│★二百五十萬│★營│ │有限公司 │ │ │ │五百元 │一千五百二十│利事│ │ │ │ │ │ │五元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二百│ │ │ │ │ │ │ │五十│ │ │ │ │ │ │ │萬七│ │ │ │ │ │ │ │千六│ │ │ │ │ │ │ │百二│ │ │ │ │ │ │ │十五│ │ │ │ │ │ │ │元 │ └──────┴──┴─────┴──┴──────┴──────┴──┘ 編號十四:葆宜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博俊有限公司│十五│二千五百四│ │ │ │ │ │ │ │十八萬六千│ │ │ │ │ │ │ │八百元 │ │ │ │ │ ├──────┼──┼─────┼──┼──────┼──────┼──┤ │立暢貿易有限│三 │一千一百七│ │ │ │ │ │公司 │ │十四萬元 │ │ │ │ │ ├──────┼──┼─────┼──┼──────┼──────┼──┤ │茯榮有限公司│二九│八千四百四│ │ │ │ │ │ │ │十二萬四千│ │ │ │ │ │ │ │三百九十六│ │ │ │ │ │ │ │萬元 │ │ │ │ │ ├──────┼──┼─────┼──┼──────┼──────┼──┤ │風格國際有限│ │ │三一│一千九百九十│★九十九萬六│★營│ │公司 │ │ │ │三萬六千九百│千八百五十元│利事│ │ │ │ │ │六十七元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四百│ │ │ │ │ │ │ │九十│ │ │ │ │ │ │ │八萬│ │ │ │ │ │ │ │四千│ │ │ │ │ │ │ │二百│ │ │ │ │ │ │ │四十│ │ │ │ │ │ │ │二元│ └──────┴──┴─────┴──┴──────┴──────┴──┘ 編號十五:博俊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翔揚企業社 │三七│一億三千八│ │ │ │ │ │ │ │百零三萬七│ │ │ │ │ │ │ │千七百元 │ │ │ │ │ ├──────┼──┼─────┼──┼──────┼──────┼──┤ │中興企業社 │二六│三千六百四│ │ │ │ │ │ │ │十五萬二千│ │ │ │ │ │ │ │一百零八元│ │ │ │ │ ├──────┼──┼─────┼──┼──────┼──────┼──┤ │謹銘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七百九十│ │ │ │ │ │ │ │八萬元 │ │ │ ├──────┼──┼─────┼──┼──────┼──────┼──┤ │禮誼企業有限│ │ │五 │一千七百九十│ │ │ │公司 │ │ │ │七萬元 │ │ │ ├──────┼──┼─────┼──┼──────┼──────┼──┤ │達保企業有限│ │ │五 │一千九百七十│ │ │ │公司 │ │ │ │八萬元 │ │ │ ├──────┼──┼─────┼──┼──────┼──────┼──┤ │葆宜企業有限│ │ │五 │一千九百六十│ │ │ │公司 │ │ │ │一萬元 │ │ │ ├──────┼──┼─────┼──┼──────┼──────┼──┤ │美兆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 │ │ │ │四萬元 │ │ │ ├──────┼──┼─────┼──┼──────┼──────┼──┤ │葆時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五十│ │ │ │ │ │ │ │五萬元 │ │ │ ├──────┼──┼─────┼──┼──────┼──────┼──┤ │風格國際有限│ │ │二二│一千二百九十│★六十四萬九│★營│ │公司 │ │ │ │九萬一千七百│千五百八十六│利事│ │ │ │ │ │二十六元 │元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三百│ │ │ │ │ │ │ │二十│ │ │ │ │ │ │ │四萬│ │ │ │ │ │ │ │七千│ │ │ │ │ │ │ │九百│ │ │ │ │ │ │ │三十│ │ │ │ │ │ │ │一元│ └──────┴──┴─────┴──┴──────┴──────┴──┘ 編號十六:達保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博俊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七│ │ │ │ │ │ │ │十八萬元 │ │ │ │ │ ├──────┼──┼─────┼──┼──────┼──────┼──┤ │丰陵企業有限│八 │二千八百六│ │ │ │ │ │公司 │ │十萬元 │ │ │ │ │ ├──────┼──┼─────┼──┼──────┼──────┼──┤ │洹通有限公司│七 │二千四百六│ │ │ │ │ │ │ │十三萬元 │ │ │ │ │ ├──────┼──┼─────┼──┼──────┼──────┼──┤ │鉌欣有限公司│四 │二百萬二千│ │ │ │ │ │ │ │三百二十元│ │ │ │ │ ├──────┼──┼─────┼──┼──────┼──────┼──┤ │茯榮有限公司│十六│四千六百四│ │ │ │ │ │ │ │十四萬四千│ │ │ │ │ │ │ │九百八十元│ │ │ │ │ ├──────┼──┼─────┼──┼──────┼──────┼──┤ │立暢貿易有限│九 │二千一百零│ │ │ │ │ │公司 │ │七萬一千三│ │ │ │ │ │ │ │百八十七元│ │ │ │ │ ├──────┼──┼─────┼──┼──────┼──────┼──┤ │風格國際有限│ │ │三十│一千四百二十│★七十一萬零│★營│ │公司 │ │ │ │一萬二千一百│六百零九元 │利事│ │ │ │ │ │九十四元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三百│ │ │ │ │ │ │ │五十│ │ │ │ │ │ │ │五萬│ │ │ │ │ │ │ │三千│ │ │ │ │ │ │ │零四│ │ │ │ │ │ │ │十八│ │ │ │ │ │ │ │元 │ ├──────┼──┼─────┼──┼──────┼──────┼──┤ │景欣企業工程│ │ │二 │一百十二萬三│★五萬六千一│★營│ │有限公司 │ │ │ │千二百元 │百六十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二十│ │ │ │ │ │ │ │八萬│ │ │ │ │ │ │ │零八│ │ │ │ │ │ │ │百元│ └──────┴──┴─────┴──┴──────┴──────┴──┘ 編號十七:惟洹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立暢貿易有限│十 │三千八百六│ │ │ │ │ │公司 │ │十一萬四千│ │ │ │ │ │ │ │元 │ │ │ │ │ ├──────┼──┼─────┼──┼──────┼──────┼──┤ │鄴暉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四│ │ │ │ │ │ │ │十四萬元 │ │ │ │ │ ├──────┼──┼─────┼──┼──────┼──────┼──┤ │擎鵬企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二│ │ │ │ │ │公司 │ │十九萬元 │ │ │ │ │ └──────┴──┴─────┴──┴──────┴──────┴──┘ 編號十八:惟宇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博俊有限公司│十 │三千八百五│ │ │ │ │ │ │ │十八萬元 │ │ │ │ │ ├──────┼──┼─────┼──┼──────┼──────┼──┤ │鄴暉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四│ │ │ │ │ │ │ │十七萬八千│ │ │ │ │ │ │ │元 │ │ │ │ │ ├──────┼──┼─────┼──┼──────┼──────┼──┤ │擎鵬企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四│ │ │ │ │ │公司 │ │十一萬元 │ │ │ │ │ └──────┴──┴─────┴──┴──────┴──────┴──┘ 編號十九:勳宜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博俊有限公司│十一│四千二百五│ │ │ │ │ │ │ │十萬元 │ │ │ │ │ ├──────┼──┼─────┼──┼──────┼──────┼──┤ │鄴暉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四│ │ │ │ │ │ │ │十四萬元 │ │ │ │ │ ├──────┼──┼─────┼──┼──────┼──────┼──┤ │擎鵬企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三│ │ │ │ │ │公司 │ │十五萬元 │ │ │ │ │ └──────┴──┴─────┴──┴──────┴──────┴──┘ 編號二十:鉌欣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僑麗精品行 │三二│二億三千六│ │ │ │ │ │ │ │百九十三萬│ │ │ │ │ │ │ │五千七百八│ │ │ │ │ │ │ │十元 │ │ │ │ │ ├──────┼──┼─────┼──┼──────┼──────┼──┤ │勁達資訊社 │十 │二千三百萬│ │ │ │ │ │ │ │元 │ │ │ │ │ ├──────┼──┼─────┼──┼──────┼──────┼──┤ │瑞萬企業有限│ │ │五 │一千九百三十│ │ │ │公司 │ │ │ │萬元 │ │ │ ├──────┼──┼─────┼──┼──────┼──────┼──┤ │權時有限公司│ │ │四 │一百二十六萬│ │ │ │ │ │ │ │二千八百元 │ │ │ ├──────┼──┼─────┼──┼──────┼──────┼──┤ │達俊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 │ │ │ │一萬元 │ │ │ ├──────┼──┼─────┼──┼──────┼──────┼──┤ │基疆實業有限│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公司 │ │ │ │七萬元 │ │ │ ├──────┼──┼─────┼──┼──────┼──────┼──┤ │霈原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 │ │ │ │四萬元 │ │ │ ├──────┼──┼─────┼──┼──────┼──────┼──┤ │順時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五十│ │ │ │ │ │ │ │三萬元 │ │ │ ├──────┼──┼─────┼──┼──────┼──────┼──┤ │晶彥有限公司│ │ │五 │三百十三萬二│ │ │ │ │ │ │ │千六百六十元│ │ │ ├──────┼──┼─────┼──┼──────┼──────┼──┤ │驊衛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五十│ │ │ │ │ │ │ │二萬元 │ │ │ ├──────┼──┼─────┼──┼──────┼──────┼──┤ │霈棠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 │ │ │ │四萬元 │ │ │ ├──────┼──┼─────┼──┼──────┼──────┼──┤ │擎紘有限公司│ │ │七 │二千七百二十│ │ │ │ │ │ │ │一萬元 │ │ │ ├──────┼──┼─────┼──┼──────┼──────┼──┤ │濠勤有限公司│ │ │十 │三千八百七十│ │ │ │ │ │ │ │六萬元 │ │ │ ├──────┼──┼─────┼──┼──────┼──────┼──┤ │環葆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二十│ │ │ │ │ │ │ │六萬元 │ │ │ ├──────┼──┼─────┼──┼──────┼──────┼──┤ │隆僖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 │ │ │ │一萬元 │ │ │ ├──────┼──┼─────┼──┼──────┼──────┼──┤ │達保企業有限│ │ │四 │二百萬二千三│ │ │ │公司 │ │ │ │百二十元 │ │ │ └──────┴──┴─────┴──┴──────┴──────┴──┘ 編號二十一:霈原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鉌欣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四│ │ │ │ │ │ │ │十四萬元 │ │ │ │ │ ├──────┼──┼─────┼──┼──────┼──────┼──┤ │暐晴企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四│ │ │ │ │ │公司 │ │十七萬元 │ │ │ │ │ ├──────┼──┼─────┼──┼──────┼──────┼──┤ │立暢貿易有限│十 │三千八百六│ │ │ │ │ │公司 │ │十七萬元 │ │ │ │ │ └──────┴──┴─────┴──┴──────┴──────┴──┘ 編號二十二:霈棠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鉌欣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四│ │ │ │ │ │ │ │十四萬元 │ │ │ │ │ ├──────┼──┼─────┼──┼──────┼──────┼──┤ │暐晴企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二│ │ │ │ │ │公司 │ │十五萬七千│ │ │ │ │ │ │ │元 │ │ │ │ │ ├──────┼──┼─────┼──┼──────┼──────┼──┤ │博俊有限公司│十 │三千八百六│ │ │ │ │ │ │ │十一萬元 │ │ │ │ │ └──────┴──┴─────┴──┴──────┴──────┴──┘ 編號二十三:環葆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鉌欣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二│ │ │ │ │ │ │ │十六萬元 │ │ │ │ │ ├──────┼──┼─────┼──┼──────┼──────┼──┤ │暐晴企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四│ │ │ │ │ │公司 │ │十一萬元 │ │ │ │ │ ├──────┼──┼─────┼──┼──────┼──────┼──┤ │博俊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三│ │ │ │ │ │ │ │十三萬元 │ │ │ │ │ └──────┴──┴─────┴──┴──────┴──────┴──┘ 編號二十四:馥泓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吉飛藝品行 │十四│九千三百三│ │ │ │ │ │ │ │十萬一千元│ │ │ │ │ ├──────┼──┼─────┼──┼──────┼──────┼──┤ │瑞萬企業有限│ │ │五 │一千九百三十│ │ │ │公司 │ │ │ │五萬五千元 │ │ │ ├──────┼──┼─────┼──┼──────┼──────┼──┤ │葆時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三十│ │ │ │ │ │ │ │五萬五千元 │ │ │ ├──────┼──┼─────┼──┼──────┼──────┼──┤ │基疆實業有限│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公司 │ │ │ │七萬元 │ │ │ ├──────┼──┼─────┼──┼──────┼──────┼──┤ │順時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 │ │ │ │二萬元 │ │ │ ├──────┼──┼─────┼──┼──────┼──────┼──┤ │勳仲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 │ │ │ │二萬元 │ │ │ ├──────┼──┼─────┼──┼──────┼──────┼──┤ │擎紘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 │ │ │ │六萬元 │ │ │ └──────┴──┴─────┴──┴──────┴──────┴──┘ 編號二十五:鄴暉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吉飛藝品行 │十二│七千七百零│ │ │ │ │ │ │ │九萬九千元│ │ │ │ │ ├──────┼──┼─────┼──┼──────┼──────┼──┤ │惟洹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 │ │ │ │四萬元 │ │ │ ├──────┼──┼─────┼──┼──────┼──────┼──┤ │勳宜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 │ │ │ │四萬元 │ │ │ ├──────┼──┼─────┼──┼──────┼──────┼──┤ │環碁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 │ │ │ │二萬元 │ │ │ ├──────┼──┼─────┼──┼──────┼──────┼──┤ │惟宇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 │ │ │ │七萬八千元 │ │ │ ├──────┼──┼─────┼──┼──────┼──────┼──┤ │達曜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二十│ │ │ │ │ │ │ │四萬一千元 │ │ │ ├──────┼──┼─────┼──┼──────┼──────┼──┤ │擎紘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 │ │ │ │六萬元 │ │ │ └──────┴──┴─────┴──┴──────┴──────┴──┘ 編號二十六: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悅隆行 │四六│七千零二十│ │ │ │ │ │ │ │六萬三千二│ │ │ │ │ │ │ │百六十五元│ │ │ │ │ ├──────┼──┼─────┼──┼──────┼──────┼──┤ │吉飛藝品行 │六 │四千二百三│ │ │ │ │ │ │ │十六萬元 │ │ │ │ │ ├──────┼──┼─────┼──┼──────┼──────┼──┤ │富祥資訊社 │十一│三千九百十│ │ │ │ │ │ │ │九萬七千八│ │ │ │ │ │ │ │百元 │ │ │ │ │ ├──────┼──┼─────┼──┼──────┼──────┼──┤ │僑麗精品行 │十七│四千八百十│ │ │ │ │ │ │ │六萬三千二│ │ │ │ │ │ │ │百五十元 │ │ │ │ │ ├──────┼──┼─────┼──┼──────┼──────┼──┤ │勁達資訊社 │六 │九百七十九│ │ │ │ │ │ │ │萬二千五百│ │ │ │ │ │ │ │元 │ │ │ │ │ ├──────┼──┼─────┼──┼──────┼──────┼──┤ │中興企業行 │三六│七千三百十│ │ │ │ │ │ │ │五萬五千五│ │ │ │ │ │ │ │百三十元 │ │ │ │ │ ├──────┼──┼─────┼──┼──────┼──────┼──┤ │沛豐企業行 │二四│五千九百六│ │ │ │ │ │ │ │十三萬零五│ │ │ │ │ │ │ │百六十六元│ │ │ │ │ ├──────┼──┼─────┼──┼──────┼──────┼──┤ │安鋒鋼鐵股份│ │ │四 │五千九百萬元│★二百九十五│★營│ │有限公司 │ │ │ │ │萬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四百│ │ │ │ │ │ │ │七十│ │ │ │ │ │ │ │五萬│ │ │ │ │ │ │ │元 │ ├──────┼──┼─────┼──┼──────┼──────┼──┤ │振安鋼鐵股份│ │ │六 │六千五百六十│★三百二十八│★營│ │有限公司 │ │ │ │萬三千九百四│萬零一百九十│利事│ │ │ │ │ │十二元 │七元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六百│ │ │ │ │ │ │ │四十│ │ │ │ │ │ │ │萬零│ │ │ │ │ │ │ │九百│ │ │ │ │ │ │ │八十│ │ │ │ │ │ │ │五元│ ├──────┼──┼─────┼──┼──────┼──────┼──┤ │峰安金屬工業│ │ │一 │一千八百萬元│★九十萬元 │★營│ │股份有限公司│ │ │ │ │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四百│ │ │ │ │ │ │ │五十│ │ │ │ │ │ │ │萬元│ └──────┴──┴─────┴──┴──────┴──────┴──┘ 編號二十七:喬益貿易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太古藝品行 │三 │一千二百二│ │ │ │ │ │ │ │十萬元 │ │ │ │ │ ├──────┼──┼─────┼──┼──────┼──────┼──┤ │吉飛藝品行 │十五│六千六百九│ │ │ │ │ │ │ │十二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富祥資訊社 │十一│四千三百五│ │ │ │ │ │ │ │十萬二千九│ │ │ │ │ │ │ │百四十元 │ │ │ │ │ ├──────┼──┼─────┼──┼──────┼──────┼──┤ │僑麗精品行 │八 │一千四百九│ │ │ │ │ │ │ │十八萬三千│ │ │ │ │ │ │ │五百元 │ │ │ │ │ ├──────┼──┼─────┼──┼──────┼──────┼──┤ │勁達資訊社 │五 │六百四十六│ │ │ │ │ │ │ │萬二千元 │ │ │ │ │ ├──────┼──┼─────┼──┼──────┼──────┼──┤ │中興企業行 │二八│三千三百十│ │ │ │ │ │ │ │九萬二千一│ │ │ │ │ │ │ │百二十四元│ │ │ │ │ ├──────┼──┼─────┼──┼──────┼──────┼──┤ │沛豐企業行 │二十│四千五百二│ │ │ │ │ │ │ │十六萬零五│ │ │ │ │ │ │ │百四十元 │ │ │ │ │ ├──────┼──┼─────┼──┼──────┼──────┼──┤ │瑞萬企業有限│二 │一百八十二│一 │九十一萬二千│ │ │ │公司 │ │萬五千九百│ │七百八十五元│ │ │ │ │ │三十八元 │ │ │ │ │ ├──────┼──┼─────┼──┼──────┼──────┼──┤ │悅隆行 │十六│三千九百七│ │ │ │ │ │ │ │十五萬四千│ │ │ │ │ │ │ │九百二十元│ │ │ │ │ ├──────┼──┼─────┼──┼──────┼──────┼──┤ │安鋒鋼鐵股份│ │ │六 │一億一千萬元│★五百五十萬│★營│ │有限公司 │ │ │ │ │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二千│ │ │ │ │ │ │ │七百│ │ │ │ │ │ │ │五十│ │ │ │ │ │ │ │萬元│ ├──────┼──┼─────┼──┼──────┼──────┼──┤ │振安鋼鐵股份│ │ │二 │二千八百萬元│★一百四十萬│★營│ │有限公司 │ │ │ │ │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七百│ │ │ │ │ │ │ │萬元│ ├──────┼──┼─────┼──┼──────┼──────┼──┤ │峰安金屬工業│ │ │二 │二千五百萬元│★一百二十五│★營│ │股份有限公司│ │ │ │ │萬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六百│ │ │ │ │ │ │ │二十│ │ │ │ │ │ │ │五萬│ │ │ │ │ │ │ │元 │ └──────┴──┴─────┴──┴──────┴──────┴──┘ 編號二十八:瑞澧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永帥資訊社 │五 │一千七百八│ │ │ │ │ │ │ │十萬元 │ │ │ │ │ ├──────┼──┼─────┼──┼──────┼──────┼──┤ │實華商行 │十五│一億零六百│ │ │ │ │ │ │ │九十萬四千│ │ │ │ │ │ │ │元 │ │ │ │ │ ├──────┼──┼─────┼──┼──────┼──────┼──┤ │文松實業有限│ │ │五 │一千九百七十│ │ │ │公司 │ │ │ │萬元 │ │ │ ├──────┼──┼─────┼──┼──────┼──────┼──┤ │謙禾企業有限│ │ │五 │一千九百七十│ │ │ │公司 │ │ │ │萬元 │ │ │ ├──────┼──┼─────┼──┼──────┼──────┼──┤ │漢誼實業有限│ │ │五 │一千九百七十│ │ │ │公司 │ │ │ │萬元 │ │ │ ├──────┼──┼─────┼──┼──────┼──────┼──┤ │嘉士達有限公│ │ │五 │一千九百六十│ │ │ │司 │ │ │ │四萬元 │ │ │ ├──────┼──┼─────┼──┼──────┼──────┼──┤ │紳輝實業有限│ │ │五 │一千九百六十│ │ │ │公司 │ │ │ │一萬元 │ │ │ └──────┴──┴─────┴──┴──────┴──────┴──┘ 編號二十九:擎鵬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世和資訊社 │二四│一億七千三│ │ │ │ │ │ │ │百六十四萬│ │ │ │ │ │ │ │八千一百八│ │ │ │ │ │ │ │十四元 │ │ │ │ │ ├──────┼──┼─────┼──┼──────┼──────┼──┤ │勁達資訊社 │九 │一千六百五│ │ │ │ │ │ │ │十萬元 │ │ │ │ │ ├──────┼──┼─────┼──┼──────┼──────┼──┤ │葆時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三十│ │ │ │ │ │ │ │五萬元 │ │ │ ├──────┼──┼─────┼──┼──────┼──────┼──┤ │權時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五十│ │ │ │ │ │ │ │萬元 │ │ │ ├──────┼──┼─────┼──┼──────┼──────┼──┤ │惟洹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二十│ │ │ │ │ │ │ │九萬元 │ │ │ ├──────┼──┼─────┼──┼──────┼──────┼──┤ │達俊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 │ │ │ │一萬元 │ │ │ ├──────┼──┼─────┼──┼──────┼──────┼──┤ │驊衛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三十│ │ │ │ │ │ │ │六萬元 │ │ │ ├──────┼──┼─────┼──┼──────┼──────┼──┤ │環俊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二十│ │ │ │ │ │ │ │三萬元 │ │ │ ├──────┼──┼─────┼──┼──────┼──────┼──┤ │勳宜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三十│ │ │ │ │ │ │ │五萬元 │ │ │ ├──────┼──┼─────┼──┼──────┼──────┼──┤ │環碁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三十│ │ │ │ │ │ │ │八萬元 │ │ │ ├──────┼──┼─────┼──┼──────┼──────┼──┤ │惟宇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 │ │ │ │一萬元 │ │ │ ├──────┼──┼─────┼──┼──────┼──────┼──┤ │美兆有限公司│ │ │五 │二百九十三萬│ │ │ │ │ │ │ │五千一百八十│ │ │ │ │ │ │ │四元 │ │ │ └──────┴──┴─────┴──┴──────┴──────┴──┘ 編號三十:權時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鉌欣有限公司│四 │一百二十六│ │ │ │ │ │ │ │萬二千八百│ │ │ │ │ │ │ │元 │ │ │ │ │ ├──────┼──┼─────┼──┼──────┼──────┼──┤ │擎鵬企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五│ │ │ │ │ │公司 │ │十萬元 │ │ │ │ │ ├──────┼──┼─────┼──┼──────┼──────┼──┤ │暐晴企業有限│七 │二千四百八│ │ │ │ │ │公司 │ │十一萬零七│ │ │ │ │ │ │ │百二十一元│ │ │ │ │ ├──────┼──┼─────┼──┼──────┼──────┼──┤ │茯榮有限公司│九 │二千四百八│ │ │ │ │ │ │ │十五萬九千│ │ │ │ │ │ │ │二百八十元│ │ │ │ │ ├──────┼──┼─────┼──┼──────┼──────┼──┤ │立暢貿易有限│十一│四千二百六│ │ │ │ │ │公司 │ │十三萬元 │ │ │ │ │ ├──────┼──┼─────┼──┼──────┼──────┼──┤ │景欣企業有限│ │ │三 │一百五十三萬│★七十六萬六│★營│ │公司 │ │ │ │三千九百六十│千六百九十八│利事│ │ │ │ │ │元 │元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三十│ │ │ │ │ │ │ │八萬│ │ │ │ │ │ │ │三千│ │ │ │ │ │ │ │四百│ │ │ │ │ │ │ │九十│ │ │ │ │ │ │ │元 │ ├──────┼──┼─────┼──┼──────┼──────┼──┤ │風格國際有限│ │ │十 │三百五十二萬│★十七萬六千│★營│ │公司 │ │ │ │八千九百二十│四百四十六元│利事│ │ │ │ │ │元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八十│ │ │ │ │ │ │ │八萬│ │ │ │ │ │ │ │二千│ │ │ │ │ │ │ │二百│ │ │ │ │ │ │ │三十│ │ │ │ │ │ │ │元 │ └──────┴──┴─────┴──┴──────┴──────┴──┘ 編號三十一:晶彥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丰陵企業有限│六 │一千九百九│ │ │ │ │ │公司 │ │十四萬八千│ │ │ │ │ │ │ │四百零六元│ │ │ │ │ ├──────┼──┼─────┼──┼──────┼──────┼──┤ │鉌欣有限公司│五 │三百十三萬│ │ │ │ │ │ │ │二千六百六│ │ │ │ │ │ │ │十元 │ │ │ │ │ ├──────┼──┼─────┼──┼──────┼──────┼──┤ │暐晴企業有限│十 │三千八百四│ │ │ │ │ │公司 │ │十三萬零八│ │ │ │ │ │ │ │百元 │ │ │ │ │ ├──────┼──┼─────┼──┼──────┼──────┼──┤ │茯榮有限公司│十五│五千八百零│ │ │ │ │ │ │ │四萬元 │ │ │ │ │ ├──────┼──┼─────┼──┼──────┼──────┼──┤ │立暢貿易有限│一 │五萬七千元│ │ │ │ │ │公司 │ │ │ │ │ │ │ ├──────┼──┼─────┼──┼──────┼──────┼──┤ │博俊有限公司│八 │四百五十五│ │ │ │ │ │ │ │萬九千九百│ │ │ │ │ │ │ │元 │ │ │ │ │ ├──────┼──┼─────┼──┼──────┼──────┼──┤ │風格國際有限│ │ │二八│一千五百九十│★七十九萬七│★營│ │公司 │ │ │ │五萬六千零九│千八百零八元│利事│ │ │ │ │ │十三元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三百│ │ │ │ │ │ │ │九十│ │ │ │ │ │ │ │八萬│ │ │ │ │ │ │ │九千│ │ │ │ │ │ │ │零二│ │ │ │ │ │ │ │十三│ │ │ │ │ │ │ │元 │ └──────┴──┴─────┴──┴──────┴──────┴──┘ 編號三十二:權安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洹通有限公司│七 │二千七百二│ │ │ │ │ │ │ │十一萬元 │ │ │ │ │ ├──────┼──┼─────┼──┼──────┼──────┼──┤ │暐晴企業有限│八 │三千零八十│ │ │ │ │ │公司 │ │四萬元 │ │ │ │ │ ├──────┼──┼─────┼──┼──────┼──────┼──┤ │茯榮有限公司│十六│六千二百二│ │ │ │ │ │ │ │十五萬元 │ │ │ │ │ ├──────┼──┼─────┼──┼──────┼──────┼──┤ │立暢貿易有限│一 │三百八十一│ │ │ │ │ │公司 │ │萬元 │ │ │ │ │ └──────┴──┴─────┴──┴──────┴──────┴──┘ 編號三十三:環俊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擎鵬企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二│ │ │ │ │ │公司 │ │十三萬元 │ │ │ │ │ ├──────┼──┼─────┼──┼──────┼──────┼──┤ │暐晴企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四│ │ │ │ │ │公司 │ │十七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博俊有限公司│十 │三千八百七│ │ │ │ │ │ │ │十二萬元 │ │ │ │ │ └──────┴──┴─────┴──┴──────┴──────┴──┘ 編號三十四:隆僖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鉌欣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四│ │ │ │ │ │ │ │十一萬元 │ │ │ │ │ ├──────┼──┼─────┼──┼──────┼──────┼──┤ │暐晴企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四│ │ │ │ │ │公司 │ │十七萬元 │ │ │ │ │ ├──────┼──┼─────┼──┼──────┼──────┼──┤ │博俊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二│ │ │ │ │ │ │ │十萬元 │ │ │ │ │ └──────┴──┴─────┴──┴──────┴──────┴──┘ 編號三十五:達曜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鄴暉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二│ │ │ │ │ │ │ │十四萬一千│ │ │ │ │ │ │ │元 │ │ │ │ │ ├──────┼──┼─────┼──┼──────┼──────┼──┤ │暐晴企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三│ │ │ │ │ │公司 │ │十五萬元 │ │ │ │ │ ├──────┼──┼─────┼──┼──────┼──────┼──┤ │茯榮有限公司│十 │三千八百四│ │ │ │ │ │ │ │十五萬二千│ │ │ │ │ │ │ │四百元 │ │ │ │ │ └──────┴──┴─────┴──┴──────┴──────┴──┘ 編號三十六:峰崎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永帥資訊社 │八 │一千零五十│ │ │ │ │ │ │ │六萬八千元│ │ │ │ │ ├──────┼──┼─────┼──┼──────┼──────┼──┤ │勁達資訊社 │二十│九千零十四│ │ │ │ │ │ │ │萬零二百元│ │ │ │ │ ├──────┼──┼─────┼──┼──────┼──────┼──┤ │太元精品店 │十八│九千六百四│ │ │ │ │ │ │ │十萬七千六│ │ │ │ │ │ │ │百元 │ │ │ │ │ ├──────┼──┼─────┼──┼──────┼──────┼──┤ │實華商行 │一 │九十八萬元│ │ │ │ │ ├──────┼──┼─────┼──┼──────┼──────┼──┤ │家爾資訊社 │十三│五千零九十│ │ │ │ │ │ │ │六萬元 │ │ │ │ │ ├──────┼──┼─────┼──┼──────┼──────┼──┤ │晉天實業有限│ │ │十 │一億二千八百│ │ │ │公司 │ │ │ │九十四萬元 │ │ │ ├──────┼──┼─────┼──┼──────┼──────┼──┤ │文松實業有限│ │ │五 │一千九百二十│ │ │ │公司 │ │ │ │三萬元 │ │ │ ├──────┼──┼─────┼──┼──────┼──────┼──┤ │遐佑企業有限│ │ │四 │一千五百六十│ │ │ │公司 │ │ │ │六萬元 │ │ │ ├──────┼──┼─────┼──┼──────┼──────┼──┤ │嵩超企業有限│ │ │十 │一億二千八百│ │ │ │公司 │ │ │ │七十三萬五千│ │ │ │ │ │ │ │元 │ │ │ ├──────┼──┼─────┼──┼──────┼──────┼──┤ │謙禾企業有限│ │ │五 │一千九百六十│ │ │ │公司 │ │ │ │萬元 │ │ │ ├──────┼──┼─────┼──┼──────┼──────┼──┤ │漢誼實業有限│ │ │五 │一千九百五十│ │ │ │公司 │ │ │ │六萬元 │ │ │ ├──────┼──┼─────┼──┼──────┼──────┼──┤ │嘉士達有限公│ │ │十 │三千九百零九│ │ │ │司 │ │ │ │萬四千元 │ │ │ ├──────┼──┼─────┼──┼──────┼──────┼──┤ │紳輝實業有限│ │ │十 │三千八百九十│ │ │ │公司 │ │ │ │一萬八千元 │ │ │ └──────┴──┴─────┴──┴──────┴──────┴──┘ 編號三十七:茯榮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吉飛藝品行 │八 │二千六百三│ │ │ │ │ │ │ │十八萬二千│ │ │ │ │ │ │ │七百五十元│ │ │ │ │ ├──────┼──┼─────┼──┼──────┼──────┼──┤ │富祥資訊社 │十四│八千八百二│ │ │ │ │ │ │ │十五萬四千│ │ │ │ │ │ │ │零十八元 │ │ │ │ │ ├──────┼──┼─────┼──┼──────┼──────┼──┤ │景欣企業有限│ │ │六 │三百萬一千元│★十五萬零五│★營│ │公司 │ │ │ │ │十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七十│ │ │ │ │ │ │ │五萬│ │ │ │ │ │ │ │零二│ │ │ │ │ │ │ │百五│ │ │ │ │ │ │ │十元│ ├──────┼──┼─────┼──┼──────┼──────┼──┤ │達保企業有限│ │ │四 │三百六十一萬│ │ │ │公司 │ │ │ │一千五百三十│ │ │ │ │ │ │ │元 │ │ │ ├──────┼──┼─────┼──┼──────┼──────┼──┤ │葆宜企業有限│ │ │五 │七百五十一萬│ │ │ │公司 │ │ │ │一千七百三十│ │ │ │ │ │ │ │六元 │ │ │ ├──────┼──┼─────┼──┼──────┼──────┼──┤ │順時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 │ │ │ │一萬四千五百│ │ │ │ │ │ │ │元 │ │ │ ├──────┼──┼─────┼──┼──────┼──────┼──┤ │權時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五十│ │ │ │ │ │ │ │二萬元 │ │ │ ├──────┼──┼─────┼──┼──────┼──────┼──┤ │權安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六十│ │ │ │ │ │ │ │五萬元 │ │ │ ├──────┼──┼─────┼──┼──────┼──────┼──┤ │葆時有限公司│ │ │五 │七百三十九萬│ │ │ │ │ │ │ │八千六百元 │ │ │ ├──────┼──┼─────┼──┼──────┼──────┼──┤ │晶彥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二十│ │ │ │ │ │ │ │七萬元 │ │ │ └──────┴──┴─────┴──┴──────┴──────┴──┘ 編號三十八:立暢貿易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翔揚企業行 │四六│一億六千三│ │ │ │ │ │ │ │百九十六萬│ │ │ │ │ │ │ │一千一百四│ │ │ │ │ │ │ │十二元 │ │ │ │ │ ├──────┼──┼─────┼──┼──────┼──────┼──┤ │太古藝品行 │二五│一億四千六│ │ │ │ │ │ │ │百四十八萬│ │ │ │ │ │ │ │二千元 │ │ │ │ │ ├──────┼──┼─────┼──┼──────┼──────┼──┤ │吉飛藝品行 │二五│一億三千萬│ │ │ │ │ │ │ │元 │ │ │ │ │ ├──────┼──┼─────┼──┼──────┼──────┼──┤ │權安有限公司│ │ │一 │三百八十一萬│ │ │ │ │ │ │ │元 │ │ │ ├──────┼──┼─────┼──┼──────┼──────┼──┤ │瑞萬企業有限│ │ │四七│九千三百四十│ │ │ │公司 │ │ │ │三萬六千元 │ │ │ ├──────┼──┼─────┼──┼──────┼──────┼──┤ │葆時有限公司│ │ │十五│五千八百三十│ │ │ │ │ │ │ │四萬元 │ │ │ ├──────┼──┼─────┼──┼──────┼──────┼──┤ │權時有限公司│ │ │十一│四千二百六十│ │ │ │ │ │ │ │三萬元 │ │ │ ├──────┼──┼─────┼──┼──────┼──────┼──┤ │惟洹有限公司│ │ │十 │三千八百六十│ │ │ │ │ │ │ │一萬四千元 │ │ │ ├──────┼──┼─────┼──┼──────┼──────┼──┤ │達俊有限公司│ │ │十 │三千八百三十│ │ │ │ │ │ │ │五萬元 │ │ │ ├──────┼──┼─────┼──┼──────┼──────┼──┤ │基疆實業有限│ │ │十六│四千零七十四│ │ │ │公司 │ │ │ │萬九千六百元│ │ │ ├──────┼──┼─────┼──┼──────┼──────┼──┤ │霈原有限公司│ │ │十 │三千八百六十│ │ │ │ │ │ │ │七萬元 │ │ │ ├──────┼──┼─────┼──┼──────┼──────┼──┤ │晶彥有限公司│ │ │一 │五萬七千元 │ │ │ ├──────┼──┼─────┼──┼──────┼──────┼──┤ │漢誼實業有限│ │ │七 │二千二百十萬│ │ │ │公司 │ │ │ │元 │ │ │ ├──────┼──┼─────┼──┼──────┼──────┼──┤ │嘉士達有限公│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司 │ │ │ │九萬元 │ │ │ ├──────┼──┼─────┼──┼──────┼──────┼──┤ │權安有限公司│ │ │一 │三百八十一萬│ │ │ │ │ │ │ │元 │ │ │ ├──────┼──┼─────┼──┼──────┼──────┼──┤ │達保企業有限│ │ │九 │二千一百零七│ │ │ │公司 │ │ │ │萬一千三百八│ │ │ │ │ │ │ │十七元 │ │ │ ├──────┼──┼─────┼──┼──────┼──────┼──┤ │美兆有限公司│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 │ │ │ │九萬元 │ │ │ ├──────┼──┼─────┼──┼──────┼──────┼──┤ │葆宜企業有限│ │ │三 │一千一百七十│ │ │ │公司 │ │ │ │四萬元 │ │ │ ├──────┼──┼─────┼──┼──────┼──────┼──┤ │風格國際有限│ │ │十 │二百三十三萬│★十一萬六千│★營│ │公司 │ │ │ │九千五百二十│九百七十六元│利事│ │ │ │ │ │元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五十│ │ │ │ │ │ │ │八萬│ │ │ │ │ │ │ │四千│ │ │ │ │ │ │ │八百│ │ │ │ │ │ │ │八十│ │ │ │ │ │ │ │元 │ └──────┴──┴─────┴──┴──────┴──────┴──┘ 編號三十九: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悅隆行 │七四│四千九百四│ │ │ │ │ │ │ │十三萬五千│ │ │ │ │ │ │ │一百二十三│ │ │ │ │ │ │ │元 │ │ │ │ │ ├──────┼──┼─────┼──┼──────┼──────┼──┤ │中興企業行 │十四│三千三百六│ │ │ │ │ │ │ │十五萬七千│ │ │ │ │ │ │ │九百三十五│ │ │ │ │ │ │ │元 │ │ │ │ │ ├──────┼──┼─────┼──┼──────┼──────┼──┤ │中興企業行 │十七│一千二百七│ │ │ │ │ │ │ │十九萬一千│ │ │ │ │ │ │ │四百二十元│ │ │ │ │ │ │ │ │ │ │ │ │ ├──────┼──┼─────┼──┼──────┼──────┼──┤ │吉飛藝品行 │十一│三千二百四│ │ │ │ │ │ │ │十八萬六千│ │ │ │ │ │ │ │七百六十元│ │ │ │ │ │ │ │元 │ │ │ │ │ ├──────┼──┼─────┼──┼──────┼──────┼──┤ │沛豐企業行 │十七│一千二百七│ │ │ │ │ │ │ │十九萬一千│ │ │ │ │ │ │ │四百二十元│ │ │ │ │ ├──────┼──┼─────┼──┼──────┼──────┼──┤ │安鋒鋼鐵股份│ │ │一 │八百八十萬元│★四十四萬元│★營│ │有限公司 │ │ │ │ │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二百│ │ │ │ │ │ │ │二十│ │ │ │ │ │ │ │萬元│ ├──────┼──┼─────┼──┼──────┼──────┼──┤ │安鋒鋼鐵股份│ │ │四 │四千二百萬元│★二百十萬元│★營│ │有限公司 │ │ │ │ │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零五│ │ │ │ │ │ │ │十萬│ │ │ │ │ │ │ │元 │ ├──────┼──┼─────┼──┼──────┼──────┼──┤ │振安鋼鐵股份│ │ │二 │二千一百六十│★一百零八萬│★營│ │有限公司 │ │ │ │萬元 │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五百│ │ │ │ │ │ │ │四十│ │ │ │ │ │ │ │萬元│ ├──────┼──┼─────┼──┼──────┼──────┼──┤ │風格國際有限│ │ │三二│一千八百八十│★九十四萬四│★營│ │公司 │ │ │ │九萬五千六百│千七百八十三│利事│ │ │ │ │ │七十六元 │元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四百│ │ │ │ │ │ │ │七十│ │ │ │ │ │ │ │二萬│ │ │ │ │ │ │ │三千│ │ │ │ │ │ │ │九百│ │ │ │ │ │ │ │十九│ │ │ │ │ │ │ │元 │ └──────┴──┴─────┴──┴──────┴──────┴──┘ 編號四十:悅隆行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荃陽企業有限│ │ │四六│二千零二十六│ │ │ │公司 │ │ │ │萬二千九百三│ │ │ │ │ │ │ │十二元 │ │ │ ├──────┼──┼─────┼──┼──────┼──────┼──┤ │煜誠實業有限│ │ │七四│一千零二十六│ │ │ │公司 │ │ │ │萬七千零八十│ │ │ │ │ │ │ │六元 │ │ │ ├──────┼──┼─────┼──┼──────┼──────┼──┤ │喬益貿易有限│ │ │十六│五百五十九萬│ │ │ │公司 │ │ │ │四千九百二十│ │ │ │ │ │ │ │元 │ │ │ └──────┴──┴─────┴──┴──────┴──────┴──┘ 編號四十一:晉天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萬璉實業有限│十四│五千三百九│ │ │ │ │ │公司 │ │十一萬元 │ │ │ │ │ ├──────┼──┼─────┼──┼──────┼──────┼──┤ │謹銘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五│ │ │ │ │ │ │ │十五萬元 │ │ │ │ │ ├──────┼──┼─────┼──┼──────┼──────┼──┤ │峰崎實業有限│十 │三千八百九│ │ │ │ │ │公司 │ │十四萬元 │ │ │ │ │ └──────┴──┴─────┴──┴──────┴──────┴──┘ 編號四十二:康卲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王頂實業有限│九 │三千五百二│ │ │ │ │ │公司 │ │十四萬元 │ │ │ │ │ ├──────┼──┼─────┼──┼──────┼──────┼──┤ │聯澤工程有限│五 │一千九百六│ │ │ │ │ │公司 │ │十一萬元 │ │ │ │ │ ├──────┼──┼─────┼──┼──────┼──────┼──┤ │遠祥興業有限│十五│五千九百二│ │ │ │ │ │公司 │ │十一萬元 │ │ │ │ │ ├──────┼──┼─────┼──┼──────┼──────┼──┤ │聚澧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七│ │ │ │ │ │ │ │十四萬元 │ │ │ │ │ └──────┴──┴─────┴──┴──────┴──────┴──┘ 編號四十三:尉尊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聯澤工程有限│五 │一千九百六│ │ │ │ │ │公司 │ │十四萬元 │ │ │ │ │ └──────┴──┴─────┴──┴──────┴──────┴──┘ 編號四十四:基疆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馥泓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四│ │ │ │ │ │公司 │ │十七萬元 │ │ │ │ │ ├──────┼──┼─────┼──┼──────┼──────┼──┤ │鉌欣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四│ │ │ │ │ │ │ │十七萬元 │ │ │ │ │ ├──────┼──┼─────┼──┼──────┼──────┼──┤ │立暢貿易有限│十六│四千零七十│ │ │ │ │ │公司 │ │四萬九千六│ │ │ │ │ │ │ │百元 │ │ │ │ │ └──────┴──┴─────┴──┴──────┴──────┴──┘ 編號四十五:謙禾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毓群企業社 │六 │二千五百八│ │ │ │ │ │ │ │十二萬三千│ │ │ │ │ │ │ │四百元 │ │ │ │ │ ├──────┼──┼─────┼──┼──────┼──────┼──┤ │萬璉實業有限│二十│九千零六十│ │ │ │ │ │公司 │ │萬二千零六│ │ │ │ │ │ │ │元 │ │ │ │ │ ├──────┼──┼─────┼──┼──────┼──────┼──┤ │謹銘有限公司│七 │七千二百五│ │ │ │ │ │ │ │十萬元 │ │ │ │ │ ├──────┼──┼─────┼──┼──────┼──────┼──┤ │瑞澧實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七│ │ │ │ │ │公司 │ │十萬元 │ │ │ │ │ ├──────┼──┼─────┼──┼──────┼──────┼──┤ │峰崎實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六│ │ │ │ │ │公司 │ │十萬元 │ │ │ │ │ ├──────┼──┼─────┼──┼──────┼──────┼──┤ │王頂實業有限│七 │二千四百七│ │ │ │ │ │公司 │ │十一萬六千│ │ │ │ │ │ │ │三百六十元│ │ │ │ │ ├──────┼──┼─────┼──┼──────┼──────┼──┤ │聚澧有限公司│四 │一千四百七│ │ │ │ │ │ │ │十五萬元 │ │ │ │ │ ├──────┼──┼─────┼──┼──────┼──────┼──┤ │安鋒鋼鐵股份│ │ │五 │八千七百萬元│★四百三十五│★營│ │有限公司 │ │ │ │ │萬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二千│ │ │ │ │ │ │ │一百│ │ │ │ │ │ │ │七十│ │ │ │ │ │ │ │五萬│ │ │ │ │ │ │ │元 │ ├──────┼──┼─────┼──┼──────┼──────┼──┤ │峰安金屬工業│ │ │一 │二千五百三十│★一百二十六│★營│ │股份有限公司│ │ │ │五萬元 │萬七千五百元│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五百│ │ │ │ │ │ │ │八十│ │ │ │ │ │ │ │三萬│ │ │ │ │ │ │ │七千│ │ │ │ │ │ │ │五百│ │ │ │ │ │ │ │元 │ └──────┴──┴─────┴──┴──────┴──────┴──┘ 編號四十六:嘉士達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萬璉實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四│ │ │ │ │ │公司 │ │十六萬元 │ │ │ │ │ ├──────┼──┼─────┼──┼──────┼──────┼──┤ │謹銘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四│ │ │ │ │ │ │ │十六萬元 │ │ │ │ │ ├──────┼──┼─────┼──┼──────┼──────┼──┤ │瑞澧實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六│ │ │ │ │ │公司 │ │十四萬元 │ │ │ │ │ ├──────┼──┼─────┼──┼──────┼──────┼──┤ │峰崎實業有限│十 │三千九百零│ │ │ │ │ │公司 │ │九萬四千元│ │ │ │ │ ├──────┼──┼─────┼──┼──────┼──────┼──┤ │王頂實業有限│六 │二千二百八│ │ │ │ │ │公司 │ │十萬元 │ │ │ │ │ ├──────┼──┼─────┼──┼──────┼──────┼──┤ │聚澧有限公司│六 │二千二百零│ │ │ │ │ │ │ │六萬元 │ │ │ │ │ ├──────┼──┼─────┼──┼──────┼──────┼──┤ │立暢貿易有限│五 │一千九百四│ │ │ │ │ │公司 │ │十九萬元 │ │ │ │ │ └──────┴──┴─────┴──┴──────┴──────┴──┘ 編號四十七:謹銘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僑麗精品行 │三 │四千八百五│ │ │ │ │ │ │ │十萬元 │ │ │ │ │ ├──────┼──┼─────┼──┼──────┼──────┼──┤ │太元精品店 │三 │二千四百萬│ │ │ │ │ │ │ │元 │ │ │ │ │ ├──────┼──┼─────┼──┼──────┼──────┼──┤ │世和資訊社 │十二│四千五百七│ │ │ │ │ │ │ │十四萬元 │ │ │ │ │ ├──────┼──┼─────┼──┼──────┼──────┼──┤ │博俊有限公司│五 │一千七百九│ │ │ │ │ │ │ │十八萬元 │ │ │ │ │ ├──────┼──┼─────┼──┼──────┼──────┼──┤ │王頂實業有限│六 │二千二百八│ │ │ │ │ │公司 │ │十萬元 │ │ │ │ │ ├──────┼──┼─────┼──┼──────┼──────┼──┤ │嘉士達有限公│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司 │ │ │ │六萬元 │ │ │ ├──────┼──┼─────┼──┼──────┼──────┼──┤ │謙禾企業有限│ │ │七 │七千二百五十│ │ │ │公司 │ │ │ │萬元 │ │ │ ├──────┼──┼─────┼──┼──────┼──────┼──┤ │晉天實業有限│ │ │五 │一千九百五十│ │ │ │公司 │ │ │ │五萬元 │ │ │ ├──────┼──┼─────┼──┼──────┼──────┼──┤ │文松實業有限│ │ │五 │一千九百五十│ │ │ │公司 │ │ │ │六萬元 │ │ │ └──────┴──┴─────┴──┴──────┴──────┴──┘ 編號四十八:紳輝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萬璉實業有限│八 │三千一百二│ │ │ │ │ │公司 │ │十八萬元 │ │ │ │ │ ├──────┼──┼─────┼──┼──────┼──────┼──┤ │瑞澧實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六│ │ │ │ │ │公司 │ │十一萬元 │ │ │ │ │ ├──────┼──┼─────┼──┼──────┼──────┼──┤ │上明哲有限公│五 │一千九百七│ │ │ │ │ │司 │ │十萬元 │ │ │ │ │ ├──────┼──┼─────┼──┼──────┼──────┼──┤ │峰崎實業有限│十 │三千八百九│ │ │ │ │ │公司 │ │十一萬八千│ │ │ │ │ │ │ │元 │ │ │ │ │ └──────┴──┴─────┴──┴──────┴──────┴──┘ 編號四十九:文松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萬璉實業有限│十六│六千一百八│ │ │ │ │ │公司 │ │十二萬元 │ │ │ │ │ ├──────┼──┼─────┼──┼──────┼──────┼──┤ │謹銘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五│ │ │ │ │ │ │ │十六萬元 │ │ │ │ │ ├──────┼──┼─────┼──┼──────┼──────┼──┤ │瑞澧實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七│ │ │ │ │ │公司 │ │十萬元 │ │ │ │ │ ├──────┼──┼─────┼──┼──────┼──────┼──┤ │峰崎實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二│ │ │ │ │ │公司 │ │十三萬元 │ │ │ │ │ └──────┴──┴─────┴──┴──────┴──────┴──┘ 編號五十:典旭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王頂實業有限│十 │三千八百九│ │ │ │ │ │公司 │ │十三萬二千│ │ │ │ │ │ │ │元 │ │ │ │ │ ├──────┼──┼─────┼──┼──────┼──────┼──┤ │聯澤工程有限│八 │三千一百三│ │ │ │ │ │公司 │ │十八萬元 │ │ │ │ │ ├──────┼──┼─────┼──┼──────┼──────┼──┤ │遠祥興業有限│十五│五千八百四│ │ │ │ │ │公司 │ │十四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聚澧有限公司│二 │七百八十四│ │ │ │ │ │ │ │萬元 │ │ │ │ │ └──────┴──┴─────┴──┴──────┴──────┴──┘ 編號五十一:禮誼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王頂實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五│ │ │ │ │ │公司 │ │十七萬元 │ │ │ │ │ ├──────┼──┼─────┼──┼──────┼──────┼──┤ │聯澤工程有限│十 │三千九百十│ │ │ │ │ │公司 │ │八萬元 │ │ │ │ │ ├──────┼──┼─────┼──┼──────┼──────┼──┤ │遠祥興業有限│十五│五千八百二│ │ │ │ │ │公司 │ │十四萬元 │ │ │ │ │ ├──────┼──┼─────┼──┼──────┼──────┼──┤ │聚澧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八│ │ │ │ │ │ │ │十六萬元 │ │ │ │ │ ├──────┼──┼─────┼──┼──────┼──────┼──┤ │博俊有限公司│五 │一千七百九│ │ │ │ │ │ │ │十七萬元 │ │ │ │ │ └──────┴──┴─────┴──┴──────┴──────┴──┘ 編號五十一:禮誼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王頂實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五│ │ │ │ │ │公司 │ │十七萬元 │ │ │ │ │ ├──────┼──┼─────┼──┼──────┼──────┼──┤ │聯澤工程有限│十 │三千九百十│ │ │ │ │ │公司 │ │八萬元 │ │ │ │ │ ├──────┼──┼─────┼──┼──────┼──────┼──┤ │遠祥興業有限│十五│五千八百二│ │ │ │ │ │公司 │ │十四萬元 │ │ │ │ │ ├──────┼──┼─────┼──┼──────┼──────┼──┤ │聚澧有限公司│五 │一千九百八│ │ │ │ │ │ │ │十六萬元 │ │ │ │ │ ├──────┼──┼─────┼──┼──────┼──────┼──┤ │博俊有限公司│五 │一千七百九│ │ │ │ │ │ │ │十七萬元 │ │ │ │ │ └──────┴──┴─────┴──┴──────┴──────┴──┘ 編號五十二:漢誼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毓群企業社 │十四│二千一百八│ │ │ │ │ │ │ │十九萬零六│ │ │ │ │ │ │ │百元 │ │ │ │ │ ├──────┼──┼─────┼──┼──────┼──────┼──┤ │萬璉實業有限│十三│三千六百六│ │ │ │ │ │公司 │ │十一萬二千│ │ │ │ │ │ │ │三百元 │ │ │ │ │ ├──────┼──┼─────┼──┼──────┼──────┼──┤ │瑞澧實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七│ │ │ │ │ │公司 │ │十萬元 │ │ │ │ │ ├──────┼──┼─────┼──┼──────┼──────┼──┤ │上明哲有限公│六 │一千九百六│ │ │ │ │ │司 │ │十七萬元 │ │ │ │ │ ├──────┼──┼─────┼──┼──────┼──────┼──┤ │峰崎實業有限│五 │一千九百五│ │ │ │ │ │公司 │ │十六萬元 │ │ │ │ │ ├──────┼──┼─────┼──┼──────┼──────┼──┤ │王頂實業有限│十五│五千一百零│ │ │ │ │ │公司 │ │四萬四千八│ │ │ │ │ │ │ │百元 │ │ │ │ │ ├──────┼──┼─────┼──┼──────┼──────┼──┤ │遠祥興業有限│二 │七百七十八│ │ │ │ │ │公司 │ │萬元 │ │ │ │ │ ├──────┼──┼─────┼──┼──────┼──────┼──┤ │立暢貿易有限│七 │二千二百十│ │ │ │ │ │公司 │ │萬元 │ │ │ │ │ ├──────┼──┼─────┼──┼──────┼──────┼──┤ │嘉惠有限公司│八 │一千四百十│ │ │ │ │ │ │ │五萬四千一│ │ │ │ │ │ │ │百七十元 │ │ │ │ │ ├──────┼──┼─────┼──┼──────┼──────┼──┤ │聯澤工程有限│ │ │四 │一百七十六萬│ │ │ │公司 │ │ │ │七千零四十元│ │ │ ├──────┼──┼─────┼──┼──────┼──────┼──┤ │尚泳有限公司│ │ │二 │一萬六千元 │ │ │ └──────┴──┴─────┴──┴──────┴──────┴──┘ 編號五十三:萬璉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毓群企業社 │十一│一千九百九│ │ │ │ │ │ │ │十萬六千一│ │ │ │ │ │ │ │百零四元 │ │ │ │ │ ├──────┼──┼─────┼──┼──────┼──────┼──┤ │世和資訊社 │二二│一億零三百│ │ │ │ │ │ │ │五十一萬八│ │ │ │ │ │ │ │千元 │ │ │ │ │ ├──────┼──┼─────┼──┼──────┼──────┼──┤ │僑麗精品行 │十七│八千三百零│ │ │ │ │ │ │ │八萬九千四│ │ │ │ │ │ │ │百六十八元│ │ │ │ │ ├──────┼──┼─────┼──┼──────┼──────┼──┤ │太元精品店 │十八│一億三千九│ │ │ │ │ │ │ │百七十二萬│ │ │ │ │ │ │ │七千二百三│ │ │ │ │ │ │ │十七元 │ │ │ │ │ ├──────┼──┼─────┼──┼──────┼──────┼──┤ │實華商行 │七 │三千九百五│ │ │ │ │ │ │ │十五萬三千│ │ │ │ │ │ │ │元 │ │ │ │ │ ├──────┼──┼─────┼──┼──────┼──────┼──┤ │上明哲有限公│一 │五十四萬元│九 │三百二十八萬│ │ │ │司 │ │ │ │二千三百七十│ │ │ │ │ │ │ │元 │ │ │ ├──────┼──┼─────┼──┼──────┼──────┼──┤ │尚泳有限公司│一 │五十四萬元│ │ │ │ │ ├──────┼──┼─────┼──┼──────┼──────┼──┤ │先巨實業有限│三 │二十九萬二│ │ │ │ │ │公司 │ │千二百元 │ │ │ │ │ ├──────┼──┼─────┼──┼──────┼──────┼──┤ │嘉惠有限公司│五五│六千八百六│ │ │ │ │ │ │ │十六萬四千│ │ │ │ │ │ │ │一百零六元│ │ │ │ │ ├──────┼──┼─────┼──┼──────┼──────┼──┤ │嵩越企業有限│ │ │十四│七百九十萬元│ │ │ │公司 │ │ │ │ │ │ │ ├──────┼──┼─────┼──┼──────┼──────┼──┤ │高招企業有限│ │ │四 │二百九十萬元│ │ │ │公司 │ │ │ │ │ │ │ ├──────┼──┼─────┼──┼──────┼──────┼──┤ │漢誼實業有限│ │ │四 │一百六十九萬│ │ │ │公司 │ │ │ │四千八百元 │ │ │ ├──────┼──┼─────┼──┼──────┼──────┼──┤ │唯強工程有限│ │ │三 │一百萬零五十│★五萬元 │★營│ │公司 │ │ │ │元 │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二十│ │ │ │ │ │ │ │五萬│ │ │ │ │ │ │ │零十│ │ │ │ │ │ │ │二元│ ├──────┼──┼─────┼──┼──────┼──────┼──┤ │晉天實業有限│ │ │十四│五千三百九十│ │ │ │公司 │ │ │ │一萬元 │ │ │ ├──────┼──┼─────┼──┼──────┼──────┼──┤ │文松實業有限│ │ │十六│六千一百八十│ │ │ │公司 │ │ │ │二萬元 │ │ │ ├──────┼──┼─────┼──┼──────┼──────┼──┤ │遐佑企業有限│ │ │十 │三千六百四十│ │ │ │公司 │ │ │ │八萬元 │ │ │ ├──────┼──┼─────┼──┼──────┼──────┼──┤ │嵩超企業有限│ │ │十一│四千一百五十│ │ │ │公司 │ │ │ │二萬元 │ │ │ ├──────┼──┼─────┼──┼──────┼──────┼──┤ │謙禾企業有限│ │ │二十│九千零六十萬│ │ │ │公司 │ │ │ │二千零六元 │ │ │ ├──────┼──┼─────┼──┼──────┼──────┼──┤ │遠祥興業有限│ │ │一 │九萬元 │ │ │ │公司 │ │ │ │ │ │ │ ├──────┼──┼─────┼──┼──────┼──────┼──┤ │漢誼實業有限│ │ │九 │三千四百九十│ │ │ │公司 │ │ │ │一萬七千五百│ │ │ │ │ │ │ │元 │ │ │ ├──────┼──┼─────┼──┼──────┼──────┼──┤ │嘉士達有限公│ │ │五 │一千九百四十│ │ │ │司 │ │ │ │六萬元 │ │ │ ├──────┼──┼─────┼──┼──────┼──────┼──┤ │紳輝實業有限│ │ │八 │三千一百二十│ │ │ │公司 │ │ │ │八萬元 │ │ │ └──────┴──┴─────┴──┴──────┴──────┴──┘ 編號五十四:遐佑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萬璉實業有限│十 │三千六百四│ │ │ │ │ │公司 │ │十八萬元 │ │ │ │ │ ├──────┼──┼─────┼──┼──────┼──────┼──┤ │上明哲有限公│十五│五千七百六│ │ │ │ │ │司 │ │十八萬元 │ │ │ │ │ ├──────┼──┼─────┼──┼──────┼──────┼──┤ │峰崎實業有限│四 │一千五百六│ │ │ │ │ │公司 │ │十六萬元 │ │ │ │ │ ├──────┼──┼─────┼──┼──────┼──────┼──┤ │遠祥興業有限│十五│五千八百五│ │ │ │ │ │公司 │ │十萬四千元│ │ │ │ │ └──────┴──┴─────┴──┴──────┴──────┴──┘ 編號五十五:王頂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毓群企業社 │八 │五千五百三│ │ │ │ │ │ │ │十五萬七千│ │ │ │ │ │ │ │九百元 │ │ │ │ │ ├──────┼──┼─────┼──┼──────┼──────┼──┤ │太古藝品行 │十四│一億一千八│ │ │ │ │ │ │ │百零八萬一│ │ │ │ │ │ │ │千零四十元│ │ │ │ │ ├──────┼──┼─────┼──┼──────┼──────┼──┤ │吉飛藝品行 │二一│一億零一百│ │ │ │ │ │ │ │六十五萬二│ │ │ │ │ │ │ │千五百四十│ │ │ │ │ │ │ │元 │ │ │ │ │ ├──────┼──┼─────┼──┼──────┼──────┼──┤ │富祥資訊社 │十二│五千七百五│ │ │ │ │ │ │ │十四萬八千│ │ │ │ │ │ │ │二百九十元│ │ │ │ │ ├──────┼──┼─────┼──┼──────┼──────┼──┤ │謹銘有限公司│ │ │十二│四千零六十六│ │ │ │ │ │ │ │萬元 │ │ │ ├──────┼──┼─────┼──┼──────┼──────┼──┤ │禮誼企業有限│ │ │五 │一千九百五十│ │ │ │公司 │ │ │ │七萬元 │ │ │ ├──────┼──┼─────┼──┼──────┼──────┼──┤ │康卲實業有限│ │ │九 │三千五百二十│ │ │ │公司 │ │ │ │四萬元 │ │ │ ├──────┼──┼─────┼──┼──────┼──────┼──┤ │典旭企業有限│ │ │十 │三千八百九十│ │ │ │公司 │ │ │ │三萬二千元 │ │ │ ├──────┼──┼─────┼──┼──────┼──────┼──┤ │謙禾企業有限│ │ │七 │二千四百七十│ │ │ │公司 │ │ │ │一萬六千三百│ │ │ │ │ │ │ │六十元 │ │ │ ├──────┼──┼─────┼──┼──────┼──────┼──┤ │漢誼實業有限│ │ │十五│五千一百零四│ │ │ │公司 │ │ │ │萬四千八百元│ │ │ ├──────┼──┼─────┼──┼──────┼──────┼──┤ │嘉士達有限公│ │ │六 │二千二百八十│ │ │ │司 │ │ │ │萬元 │ │ │ ├──────┼──┼─────┼──┼──────┼──────┼──┤ │安鋒鋼鐵股份│ │ │二 │三千九百萬元│★一百九十五│★營│ │有限公司 │ │ │ │ │萬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九百│ │ │ │ │ │ │ │七十│ │ │ │ │ │ │ │五萬│ │ │ │ │ │ │ │元 │ ├──────┼──┼─────┼──┼──────┼──────┼──┤ │振安鋼鐵股份│ │ │二 │六千一百五十│★三百零七萬│★營│ │有限公司 │ │ │ │萬八千七百六│五千四百三十│利事│ │ │ │ │ │十一元 │九元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五百│ │ │ │ │ │ │ │三十│ │ │ │ │ │ │ │七萬│ │ │ │ │ │ │ │七千│ │ │ │ │ │ │ │一百│ │ │ │ │ │ │ │九十│ │ │ │ │ │ │ │元 │ └──────┴──┴─────┴──┴──────┴──────┴──┘ 編號五十六:聚澧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毓群企業社 │十二│二十九萬六│ │ │ │ │ │ │ │千七百六十│ │ │ │ │ │ │ │二元 │ │ │ │ │ ├──────┼──┼─────┼──┼──────┼──────┼──┤ │太古藝品行 │四 │四千九百三│ │ │ │ │ │ │ │十五萬五千│ │ │ │ │ │ │ │九百十五元│ │ │ │ │ ├──────┼──┼─────┼──┼──────┼──────┼──┤ │太元藝品行 │二五│八千二百二│ │ │ │ │ │ │ │十萬三千二│ │ │ │ │ │ │ │百四十四元│ │ │ │ │ │ │ │元 │ │ │ │ │ ├──────┼──┼─────┼──┼──────┼──────┼──┤ │實華商行 │三 │九十七萬六│ │ │ │ │ │ │ │千元 │ │ │ │ │ ├──────┼──┼─────┼──┼──────┼──────┼──┤ │先巨實業有限│十九│二百五十四│ │ │ │ │ │公司 │ │萬七千三百│ │ │ │ │ │ │ │八十元 │ │ │ │ │ ├──────┼──┼─────┼──┼──────┼──────┼──┤ │嘉惠有限公司│八 │四千零四十│ │ │ │ │ │ │ │萬元 │ │ │ │ │ ├──────┼──┼─────┼──┼──────┼──────┼──┤ │典旭企業有限│ │ │二 │七百八十四萬│ │ │ │公司 │ │ │ │元 │ │ │ ├──────┼──┼─────┼──┼──────┼──────┼──┤ │謙禾企業有限│ │ │四 │一千四百七十│ │ │ │公司 │ │ │ │五萬元 │ │ │ ├──────┼──┼─────┼──┼──────┼──────┼──┤ │遠祥興業有限│ │ │二 │一百二十萬元│ │ │ │公司 │ │ │ │ │ │ │ ├──────┼──┼─────┼──┼──────┼──────┼──┤ │嘉士達有限公│ │ │六 │二千二百零六│ │ │ │司 │ │ │ │萬元 │ │ │ ├──────┼──┼─────┼──┼──────┼──────┼──┤ │禮誼企業有限│ │ │五 │一千九百八十│ │ │ │公司 │ │ │ │六萬元 │ │ │ ├──────┼──┼─────┼──┼──────┼──────┼──┤ │康卲實業有限│ │ │五 │一千九百七十│ │ │ │公司 │ │ │ │四萬元 │ │ │ ├──────┼──┼─────┼──┼──────┼──────┼──┤ │安鋒鋼鐵股份│ │ │三 │四千四百六十│★二百二十三│★營│ │有限公司 │ │ │ │萬元 │萬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一百│ │ │ │ │ │ │ │十五│ │ │ │ │ │ │ │萬元│ ├──────┼──┼─────┼──┼──────┼──────┼──┤ │振安鋼鐵股份│ │ │六 │六千九百二十│★三百四十六│★營│ │有限公司 │ │ │ │五萬元 │萬二千五百元│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七百│ │ │ │ │ │ │ │三十│ │ │ │ │ │ │ │一萬│ │ │ │ │ │ │ │二千│ │ │ │ │ │ │ │五百│ │ │ │ │ │ │ │元 │ ├──────┼──┼─────┼──┼──────┼──────┼──┤ │帥昌企業有限│ │ │九 │三百十九萬七│★十五萬九千│★營│ │公司 │ │ │ │千八百元 │八百九十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七十│ │ │ │ │ │ │ │九萬│ │ │ │ │ │ │ │九千│ │ │ │ │ │ │ │四百│ │ │ │ │ │ │ │五十│ │ │ │ │ │ │ │元 │ └──────┴──┴─────┴──┴──────┴──────┴──┘ 編號五十七:尚泳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毓群企業社 │八 │一千三百七│ │ │ │ │ │ │ │十九萬八千│ │ │ │ │ │ │ │七百元 │ │ │ │ │ ├──────┼──┼─────┼──┼──────┼──────┼──┤ │鵬越企業有限│五七│四千四百零│ │ │ │ │ │公司 │ │九萬零三百│ │ │ │ │ │ │ │七十七元 │ │ │ │ │ ├──────┼──┼─────┼──┼──────┼──────┼──┤ │嘉惠有限公司│五八│一億二千零│ │ │ │ │ │ │ │二十七萬二│ │ │ │ │ │ │ │千二百元 │ │ │ │ │ ├──────┼──┼─────┼──┼──────┼──────┼──┤ │漢誼實業有限│二 │一萬六千元│ │ │ │ │ │公司 │ │ │ │ │ │ │ ├──────┼──┼─────┼──┼──────┼──────┼──┤ │萬璉實業有限│ │ │一 │五十四萬元 │ │ │ │公司 │ │ │ │ │ │ │ ├──────┼──┼─────┼──┼──────┼──────┼──┤ │喬益貿易有限│ │ │十三│一千萬八千一│ │ │ │公司 │ │ │ │百四十三元 │ │ │ ├──────┼──┼─────┼──┼──────┼──────┼──┤ │高招企業有限│ │ │六 │三百零一萬九│ │ │ │公司 │ │ │ │千七百三十二│ │ │ │ │ │ │ │元 │ │ │ ├──────┼──┼─────┼──┼──────┼──────┼──┤ │嵩越企業有限│ │ │六 │五百零七萬元│ │ │ │公司 │ │ │ │萬元 │ │ │ ├──────┼──┼─────┼──┼──────┼──────┼──┤ │風格國際有限│ │ │二 │三十七萬元 │★一萬八千五│★營│ │公司 │ │ │ │ │百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九萬│ │ │ │ │ │ │ │二千│ │ │ │ │ │ │ │五百│ │ │ │ │ │ │ │元 │ ├──────┼──┼─────┼──┼──────┼──────┼──┤ │大正塑膠工業│ │ │十三│七百五十萬二│★三十七萬五│★營│ │股份有限公司│ │ │ │千五百五十五│千一百二十七│利事│ │ │ │ │ │元 │元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百│ │ │ │ │ │ │ │八十│ │ │ │ │ │ │ │七萬│ │ │ │ │ │ │ │五千│ │ │ │ │ │ │ │六百│ │ │ │ │ │ │ │三十│ │ │ │ │ │ │ │八元│ ├──────┼──┼─────┼──┼──────┼──────┼──┤ │帥昌企業有限│ │ │八 │三百十八萬九│★十五萬九千│★營│ │公司 │ │ │ │千二百六十元│四百六十三元│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七十│ │ │ │ │ │ │ │九萬│ │ │ │ │ │ │ │七千│ │ │ │ │ │ │ │三百│ │ │ │ │ │ │ │十五│ │ │ │ │ │ │ │元 │ └──────┴──┴─────┴──┴──────┴──────┴──┘ 編號五十八:上明哲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毓群企業社 │八 │五千五百九│ │ │ │ │ │ │ │十二萬三千│ │ │ │ │ │ │ │五百四十二│ │ │ │ │ │ │ │元 │ │ │ │ │ ├──────┼──┼─────┼──┼──────┼──────┼──┤ │太古藝品行 │三九│二億零三百│ │ │ │ │ │ │ │十八萬七千│ │ │ │ │ │ │ │一百六十元│ │ │ │ │ ├──────┼──┼─────┼──┼──────┼──────┼──┤ │吉飛藝品行 │二 │一百四十二│ │ │ │ │ │ │ │萬一千五百│ │ │ │ │ │ │ │元 │ │ │ │ │ ├──────┼──┼─────┼──┼──────┼──────┼──┤ │實華商行 │十八│六千八百四│ │ │ │ │ │ │ │十三萬六千│ │ │ │ │ │ │ │二百元 │ │ │ │ │ ├──────┼──┼─────┼──┼──────┼──────┼──┤ │嘉惠有限公司│十五│五千零八十│ │ │ │ │ │ │ │三萬八千四│ │ │ │ │ │ │ │百六十元 │ │ │ │ │ ├──────┼──┼─────┼──┼──────┼──────┼──┤ │高招企業有限│一 │三十一萬五│ │ │ │ │ │公司 │ │千五百元 │ │ │ │ │ ├──────┼──┼─────┼──┼──────┼──────┼──┤ │萬璉企業有限│八 │三百八十二│一 │五十四萬元 │ │ │ │公司 │ │萬二千三百│ │ │ │ │ │ │ │七十元 │ │ │ │ │ ├──────┼──┼─────┼──┼──────┼──────┼──┤ │先巨實業有限│十三│七百四十四│ │ │ │ │ │公司 │ │萬二千七百│ │ │ │ │ │ │ │四十二元 │ │ │ │ │ ├──────┼──┼─────┼──┼──────┼──────┼──┤ │遐佑企業有限│ │ │十五│五千七百六十│ │ │ │公司 │ │ │ │八萬元 │ │ │ ├──────┼──┼─────┼──┼──────┼──────┼──┤ │嵩超企業有限│ │ │十二│四千五百四十│ │ │ │公司 │ │ │ │四萬元 │ │ │ ├──────┼──┼─────┼──┼──────┼──────┼──┤ │漢誼實業有限│ │ │六 │一千九百六十│ │ │ │公司 │ │ │ │七萬元 │ │ │ ├──────┼──┼─────┼──┼──────┼──────┼──┤ │紳輝實業有限│ │ │五 │一千九百七十│ │ │ │公司 │ │ │ │萬元 │ │ │ ├──────┼──┼─────┼──┼──────┼──────┼──┤ │永霖營造有限│ │ │一 │四萬八千七百│ │ │ │公司 │ │ │ │元 │ │ │ ├──────┼──┼─────┼──┼──────┼──────┼──┤ │聯澤工程有限│ │ │六 │二百六十七萬│ │ │ │公司 │ │ │ │元 │ │ │ ├──────┼──┼─────┼──┼──────┼──────┼──┤ │安鋒鋼鐵股份│ │ │三 │五千四百八十│★二百七十四│★營│ │有限公司 │ │ │ │萬元 │萬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三百│ │ │ │ │ │ │ │七十│ │ │ │ │ │ │ │萬元│ ├──────┼──┼─────┼──┼──────┼──────┼──┤ │振安鋼鐵股份│ │ │四 │六千九百三十│★三百四十六│★營│ │有限公司 │ │ │ │萬元 │萬五千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七百│ │ │ │ │ │ │ │三十│ │ │ │ │ │ │ │二萬│ │ │ │ │ │ │ │五千│ │ │ │ │ │ │ │元 │ ├──────┼──┼─────┼──┼──────┼──────┼──┤ │峰安金屬工業│ │ │三 │四千六百五十│★二百三十二│★營│ │股份有限公司│ │ │ │萬元 │萬五千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一百│ │ │ │ │ │ │ │六十│ │ │ │ │ │ │ │二萬│ │ │ │ │ │ │ │五千│ │ │ │ │ │ │ │元 │ ├──────┼──┼─────┼──┼──────┼──────┼──┤ │唯強工業有限│ │ │十四│八百七十七萬│★四十三萬八│★營│ │公司 │ │ │ │八千元 │千九百零二元│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二百│ │ │ │ │ │ │ │十九│ │ │ │ │ │ │ │萬四│ │ │ │ │ │ │ │千五│ │ │ │ │ │ │ │百元│ └──────┴──┴─────┴──┴──────┴──────┴──┘ 編號五十九:家爾資訊社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峰崎實業有限│ │ │十三│五千零九十六│ │ │ │公司 │ │ │ │萬元 │ │ │ ├──────┼──┼─────┼──┼──────┼──────┼──┤ │聯澤工程有限│ │ │二一│八千六百八十│ │ │ │公司 │ │ │ │六萬七千五百│ │ │ │ │ │ │ │七十八元 │ │ │ ├──────┼──┼─────┼──┼──────┼──────┼──┤ │遠祥興業有限│ │ │二 │九百八十萬零│ │ │ │公司 │ │ │ │二百十元 │ │ │ ├──────┼──┼─────┼──┼──────┼──────┼──┤ │博俊有限公司│ │ │三八│二億九千萬元│ │ │ │ │ │ │ │ │ │ │ └──────┴──┴─────┴──┴──────┴──────┴──┘ 編號六十:太元精品店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萬璉實業有限│ │ │三 │五十六萬六千│ │ │ │公司 │ │ │ │元 │ │ │ ├──────┼──┼─────┼──┼──────┼──────┼──┤ │謹銘有限公司│ │ │十八│一億三千九百│ │ │ │ │ │ │ │七十二萬七千│ │ │ │ │ │ │ │二百三十七元│ │ │ ├──────┼──┼─────┼──┼──────┼──────┼──┤ │峰崎實業有限│ │ │十八│九千六百四十│ │ │ │公司 │ │ │ │萬七千六百元│ │ │ ├──────┼──┼─────┼──┼──────┼──────┼──┤ │聯澤工程有限│ │ │五 │四千六百九十│ │ │ │公司 │ │ │ │七萬八千九百│ │ │ │ │ │ │ │二十元 │ │ │ ├──────┼──┼─────┼──┼──────┼──────┼──┤ │遠祥興業有限│ │ │十 │六百三十八萬│ │ │ │公司 │ │ │ │元 │ │ │ ├──────┼──┼─────┼──┼──────┼──────┼──┤ │茯榮有限公司│ │ │六 │二千八百二十│ │ │ │ │ │ │ │九萬零一百元│ │ │ ├──────┼──┼─────┼──┼──────┼──────┼──┤ │聚澧有限公司│ │ │二五│八千二百二十│ │ │ │ │ │ │ │萬三千二百四│ │ │ │ │ │ │ │十四元 │ │ │ ├──────┼──┼─────┼──┼──────┼──────┼──┤ │博俊有限公司│ │ │六 │二千六百七十│ │ │ │ │ │ │ │萬二千八百十│ │ │ │ │ │ │ │元 │ │ │ └──────┴──┴─────┴──┴──────┴──────┴──┘ 編號六十一:太古藝品行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丰陵企業有限│ │ │十四│九千九百三十│ │ │ │公司 │ │ │ │五萬三千九百│ │ │ │ │ │ │ │零六元 │ │ │ ├──────┼──┼─────┼──┼──────┼──────┼──┤ │上明哲有限公│ │ │三九│二億零三百十│ │ │ │司 │ │ │ │八萬七千一百│ │ │ │ │ │ │ │六十元 │ │ │ ├──────┼──┼─────┼──┼──────┼──────┼──┤ │荃陽企業有限│ │ │六 │二千二百三十│ │ │ │公司 │ │ │ │六萬元 │ │ │ ├──────┼──┼─────┼──┼──────┼──────┼──┤ │王頂實業有限│ │ │十四│一億一千八百│ │ │ │公司 │ │ │ │零八萬一千零│ │ │ │ │ │ │ │四十元 │ │ │ ├──────┼──┼─────┼──┼──────┼──────┼──┤ │遠祥興業有限│ │ │十三│五千零六十五│ │ │ │公司 │ │ │ │萬元 │ │ │ ├──────┼──┼─────┼──┼──────┼──────┼──┤ │喬益貿易有限│ │ │三 │一千二百二十│ │ │ │公司 │ │ │ │萬元 │ │ │ ├──────┼──┼─────┼──┼──────┼──────┼──┤ │聚澧有限公司│ │ │四 │三千三百十九│ │ │ │ │ │ │ │萬二千元 │ │ │ ├──────┼──┼─────┼──┼──────┼──────┼──┤ │立暢貿易有限│ │ │二五│一億四千六百│ │ │ │公司 │ │ │ │四十八萬二千│ │ │ │ │ │ │ │元 │ │ │ └──────┴──┴─────┴──┴──────┴──────┴──┘ 編號六十二:永帥資訊社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瑞澧實業有限│ │ │五 │一千七百八十│ │ │ │公司 │ │ │ │萬元 │ │ │ ├──────┼──┼─────┼──┼──────┼──────┼──┤ │上明哲有限公│ │ │十二│三千八百八十│ │ │ │司 │ │ │ │萬元 │ │ │ ├──────┼──┼─────┼──┼──────┼──────┼──┤ │峰崎實業有限│ │ │八 │一千零五十六│ │ │ │公司 │ │ │ │萬八千元 │ │ │ ├──────┼──┼─────┼──┼──────┼──────┼──┤ │遠祥興業有限│ │ │十二│四千五百二十│ │ │ │公司 │ │ │ │五萬零八百元│ │ │ └──────┴──┴─────┴──┴──────┴──────┴──┘ 編號六十三:聯澤工程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僑麗精品行 │十二│九千四百十│ │ │ │ │ │ │ │萬二千五百│ │ │ │ │ │ │ │三十元 │ │ │ │ │ ├──────┼──┼─────┼──┼──────┼──────┼──┤ │太元精品行 │五 │四千六百九│ │ │ │ │ │ │ │十七萬八千│ │ │ │ │ │ │ │九百二十元│ │ │ │ │ ├──────┼──┼─────┼──┼──────┼──────┼──┤ │實華商行 │三 │五百八十五│ │ │ │ │ │ │ │萬七千元 │ │ │ │ │ ├──────┼──┼─────┼──┼──────┼──────┼──┤ │家爾資訊社 │二一│八千六百八│ │ │ │ │ │ │ │十六萬七千│ │ │ │ │ │ │ │五百七十八│ │ │ │ │ │ │ │元 │ │ │ │ │ ├──────┼──┼─────┼──┼──────┼──────┼──┤ │先巨實業有限│八 │三百九十一│ │ │ │ │ │公司 │ │萬七千一百│ │ │ │ │ │ │ │五十五元 │ │ │ │ │ ├──────┼──┼─────┼──┼──────┼──────┼──┤ │上明哲有限公│六 │二百六十七│ │ │ │ │ │司 │ │萬元 │ │ │ │ │ ├──────┼──┼─────┼──┼──────┼──────┼──┤ │漢誼實業有限│四 │一百七十六│ │ │ │ │ │公司 │ │萬七千零四│ │ │ │ │ │ │ │十元 │ │ │ │ │ ├──────┼──┼─────┼──┼──────┼──────┼──┤ │典旭企業有限│ │ │八 │三千一百三十│ │ │ │公司 │ │ │ │八萬元 │ │ │ ├──────┼──┼─────┼──┼──────┼──────┼──┤ │尉尊企業有限│ │ │五 │一千九百六十│ │ │ │公司 │ │ │ │四萬元 │ │ │ ├──────┼──┼─────┼──┼──────┼──────┼──┤ │禮誼企業有限│ │ │十 │三千九百十八│ │ │ │公司 │ │ │ │萬元 │ │ │ ├──────┼──┼─────┼──┼──────┼──────┼──┤ │康卲實業有限│ │ │五 │一千九百六十│ │ │ │公司 │ │ │ │一萬元 │ │ │ ├──────┼──┼─────┼──┼──────┼──────┼──┤ │永霖營造有限│ │ │十一│三百零二萬五│ │ │ │公司 │ │ │ │千元 │ │ │ ├──────┼──┼─────┼──┼──────┼──────┼──┤ │安鋒鋼鐵股份│ │ │四 │六千二百五十│★三百十二萬│★營│ │有限公司 │ │ │ │萬元 │五千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五百│ │ │ │ │ │ │ │六十│ │ │ │ │ │ │ │二萬│ │ │ │ │ │ │ │五千│ │ │ │ │ │ │ │元 │ ├──────┼──┼─────┼──┼──────┼──────┼──┤ │振安鋼鐵股份│ │ │二 │一千二百萬元│★六十萬元 │★營│ │有限公司 │ │ │ │ │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三百│ │ │ │ │ │ │ │萬元│ ├──────┼──┼─────┼──┼──────┼──────┼──┤ │峰安金屬工業│ │ │二 │四千三百五十│★二百十七萬│★營│ │股份有限公司│ │ │ │萬元 │五千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零六│ │ │ │ │ │ │ │十二│ │ │ │ │ │ │ │萬五│ │ │ │ │ │ │ │千元│ ├──────┼──┼─────┼──┼──────┼──────┼──┤ │唯強工業有限│ │ │一 │三十七萬二千│★一萬八千六│★營│ │公司 │ │ │ │七百零八元 │百三十五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九萬│ │ │ │ │ │ │ │三千│ │ │ │ │ │ │ │一百│ │ │ │ │ │ │ │七十│ │ │ │ │ │ │ │七元│ └──────┴──┴─────┴──┴──────┴──────┴──┘ 編號六十四:嵩超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瑞澧實業有限│十一│四千一百五│ │ │ │ │ │公司 │ │十二萬元 │ │ │ │ │ ├──────┼──┼─────┼──┼──────┼──────┼──┤ │上明哲有限公│十二│四千五百四│ │ │ │ │ │司 │ │十四萬元 │ │ │ │ │ ├──────┼──┼─────┼──┼──────┼──────┼──┤ │峰崎實業有限│十 │三千八百七│ │ │ │ │ │公司 │ │十三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遠祥興業有限│十 │三千八百八│ │ │ │ │ │公司 │ │十萬元 │ │ │ │ │ └──────┴──┴─────┴──┴──────┴──────┴──┘ 編號六十五:遠祥興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萬璉實業有限│一 │九萬元 │ │ │ │ │ │公司 │ │ │ │ │ │ │ ├──────┼──┼─────┼──┼──────┼──────┼──┤ │太古藝品行 │十三│五千零六十│ │ │ │ │ │ │ │五萬元 │ │ │ │ │ ├──────┼──┼─────┼──┼──────┼──────┼──┤ │吉飛藝品行 │十三│四千八百七│ │ │ │ │ │ │ │十萬二千八│ │ │ │ │ │ │ │百三十元 │ │ │ │ │ ├──────┼──┼─────┼──┼──────┼──────┼──┤ │僑麗精品行 │三九│一億一千二│ │ │ │ │ │ │ │百十二萬八│ │ │ │ │ │ │ │千零二十四│ │ │ │ │ │ │ │元 │ │ │ │ │ ├──────┼──┼─────┼──┼──────┼──────┼──┤ │永帥資訊社 │十二│四千五百二│ │ │ │ │ │ │ │十五萬零八│ │ │ │ │ │ │ │百元 │ │ │ │ │ ├──────┼──┼─────┼──┼──────┼──────┼──┤ │勁達資訊社 │二一│八千二百三│ │ │ │ │ │ │ │十三萬元 │ │ │ │ │ ├──────┼──┼─────┼──┼──────┼──────┼──┤ │太元精品店 │十 │六百三十八│ │ │ │ │ │ │ │萬元 │ │ │ │ │ ├──────┼──┼─────┼──┼──────┼──────┼──┤ │家爾資訊社 │二 │九百八十萬│ │ │ │ │ │ │ │零二百十元│ │ │ │ │ ├──────┼──┼─────┼──┼──────┼──────┼──┤ │聚澧有限公司│二 │一百二十萬│ │ │ │ │ │ │ │元 │ │ │ │ │ ├──────┼──┼─────┼──┼──────┼──────┼──┤ │遐佑企業有限│ │ │十五│五千八百五十│ │ │ │公司 │ │ │ │萬四千元 │ │ │ ├──────┼──┼─────┼──┼──────┼──────┼──┤ │嵩超企業有限│ │ │十 │三千八百八十│ │ │ │公司 │ │ │ │萬元 │ │ │ ├──────┼──┼─────┼──┼──────┼──────┼──┤ │禮誼企業有限│ │ │十五│五千八百二十│ │ │ │公司 │ │ │ │四萬元 │ │ │ ├──────┼──┼─────┼──┼──────┼──────┼──┤ │康卲實業有限│ │ │十五│五千九百二十│ │ │ │公司 │ │ │ │一萬元 │ │ │ ├──────┼──┼─────┼──┼──────┼──────┼──┤ │典旭企業有限│ │ │十五│五千八百四十│ │ │ │公司 │ │ │ │四萬五千元 │ │ │ ├──────┼──┼─────┼──┼──────┼──────┼──┤ │漢誼實業有限│ │ │二 │七百七十八萬│ │ │ │公司 │ │ │ │元 │ │ │ ├──────┼──┼─────┼──┼──────┼──────┼──┤ │景欣企業工程│ │ │三 │五百三十二萬│★二十六萬六│★營│ │有限公司 │ │ │ │元 │千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百│ │ │ │ │ │ │ │三十│ │ │ │ │ │ │ │三萬│ │ │ │ │ │ │ │元 │ ├──────┼──┼─────┼──┼──────┼──────┼──┤ │唯強工程有限│ │ │十一│六百二十萬六│★三十一萬零│★營│ │公司 │ │ │ │千八百七十一│三百四十二元│利事│ │ │ │ │ │元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百│ │ │ │ │ │ │ │五十│ │ │ │ │ │ │ │五萬│ │ │ │ │ │ │ │一千│ │ │ │ │ │ │ │七百│ │ │ │ │ │ │ │十七│ │ │ │ │ │ │ │元 │ └──────┴──┴─────┴──┴──────┴──────┴──┘ 編號六十六:實華商行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萬璉實業有限│ │ │七 │三千九百五十│ │ │ │公司 │ │ │ │五萬三千元 │ │ │ ├──────┼──┼─────┼──┼──────┼──────┼──┤ │瑞澧實業有限│ │ │十五│一億零六百九│ │ │ │公司 │ │ │ │十萬四千元 │ │ │ ├──────┼──┼─────┼──┼──────┼──────┼──┤ │上明哲有限公│ │ │十八│六千八百四十│ │ │ │司 │ │ │ │三萬六千二百│ │ │ │ │ │ │ │元 │ │ │ ├──────┼──┼─────┼──┼──────┼──────┼──┤ │峰崎實業有限│ │ │一 │九十八萬元 │ │ │ │公司 │ │ │ │ │ │ │ ├──────┼──┼─────┼──┼──────┼──────┼──┤ │聯澤工程有限│ │ │三 │五百八十五萬│ │ │ │公司 │ │ │ │七千元 │ │ │ ├──────┼──┼─────┼──┼──────┼──────┼──┤ │聚澧有限公司│ │ │三 │九十七萬六千│ │ │ │ │ │ │ │元 │ │ │ └──────┴──┴─────┴──┴──────┴──────┴──┘ 編號六十七:先巨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毓群企業社 │七 │四百三十七│ │ │ │ │ │ │ │萬元 │ │ │ │ │ ├──────┼──┼─────┼──┼──────┼──────┼──┤ │嘉惠有限公司│二六│五千四百五│ │ │ │ │ │ │ │十五萬七千│ │ │ │ │ │ │ │三百六十元│ │ │ │ │ ├──────┼──┼─────┼──┼──────┼──────┼──┤ │聯澤工程有限│ │ │八 │三百九十一萬│ │ │ │公司 │ │ │ │七千一百五十│ │ │ │ │ │ │ │五元 │ │ │ ├──────┼──┼─────┼──┼──────┼──────┼──┤ │上明哲有限公│ │ │十三│七百四十四萬│ │ │ │司 │ │ │ │二千七百四十│ │ │ │ │ │ │ │二元 │ │ │ ├──────┼──┼─────┼──┼──────┼──────┼──┤ │萬璉實業有限│ │ │三 │二十九萬二千│ │ │ │公司 │ │ │ │二百元 │ │ │ ├──────┼──┼─────┼──┼──────┼──────┼──┤ │聚澧有限公司│ │ │十九│一千一百五十│ │ │ │ │ │ │ │四萬七千三百│ │ │ │ │ │ │ │八十元 │ │ │ ├──────┼──┼─────┼──┼──────┼──────┼──┤ │嵩越企業有限│ │ │五 │三百二十萬元│ │ │ │公司 │ │ │ │ │ │ │ ├──────┼──┼─────┼──┼──────┼──────┼──┤ │振安鋼鐵股份│ │ │四 │六千三百四十│★三百十七萬│★營│ │有限公司 │ │ │ │五萬零六百元│二千五百三十│利事│ │ │ │ │ │ │元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五百│ │ │ │ │ │ │ │八十│ │ │ │ │ │ │ │六萬│ │ │ │ │ │ │ │二千│ │ │ │ │ │ │ │六百│ │ │ │ │ │ │ │五十│ │ │ │ │ │ │ │元 │ └──────┴──┴─────┴──┴──────┴──────┴──┘ 編號六十八:嘉惠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先巨實業有限│ │ │二六│五千四百五十│ │ │ │公司 │ │ │ │五萬七千三百│ │ │ │ │ │ │ │六十元 │ │ │ ├──────┼──┼─────┼──┼──────┼──────┼──┤ │上明哲有限公│ │ │十五│五千零八十三│ │ │ │司 │ │ │ │萬八千四百六│ │ │ │ │ │ │ │十元 │ │ │ ├──────┼──┼─────┼──┼──────┼──────┼──┤ │萬璉實業有限│ │ │五五│六千八百六十│ │ │ │公司 │ │ │ │六萬四千一百│ │ │ │ │ │ │ │零六元 │ │ │ ├──────┼──┼─────┼──┼──────┼──────┼──┤ │尚泳有限公司│ │ │五十│一億一千三百│ │ │ │ │ │ │ │二十七萬二千│ │ │ │ │ │ │ │二百元 │ │ │ ├──────┼──┼─────┼──┼──────┼──────┼──┤ │漢誼實業有限│ │ │八 │一千四百十五│ │ │ │公司 │ │ │ │萬四千一百七│ │ │ │ │ │ │ │十元 │ │ │ ├──────┼──┼─────┼──┼──────┼──────┼──┤ │聚澧有限公司│ │ │八 │四千零四十萬│ │ │ │ │ │ │ │元 │ │ │ └──────┴──┴─────┴──┴──────┴──────┴──┘ 編號六十九:吉飛藝品行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復泓有限公司│ │ │十四│九千三百三十│ │ │ │ │ │ │ │萬一千元 │ │ │ ├──────┼──┼─────┼──┼──────┼──────┼──┤ │鄴暉有限公司│ │ │十二│七千七百零七│ │ │ │ │ │ │ │萬九千元 │ │ │ ├──────┼──┼─────┼──┼──────┼──────┼──┤ │煜誠實業有限│ │ │十一│三千二百四十│ │ │ │公司 │ │ │ │八萬六千七百│ │ │ │ │ │ │ │六十元 │ │ │ ├──────┼──┼─────┼──┼──────┼──────┼──┤ │上明哲有限公│ │ │二 │一百四十二萬│ │ │ │司 │ │ │ │一千五百元 │ │ │ ├──────┼──┼─────┼──┼──────┼──────┼──┤ │荃陽企業有限│ │ │十一│三千九百十九│ │ │ │公司 │ │ │ │萬七千八百元│ │ │ ├──────┼──┼─────┼──┼──────┼──────┼──┤ │王頂實業有限│ │ │二一│一億零一百六│ │ │ │公司 │ │ │ │十五萬二千五│ │ │ │ │ │ │ │百四十元 │ │ │ ├──────┼──┼─────┼──┼──────┼──────┼──┤ │遠祥興業有限│ │ │十三│四千八百七十│ │ │ │公司 │ │ │ │萬二千八百三│ │ │ │ │ │ │ │十元 │ │ │ ├──────┼──┼─────┼──┼──────┼──────┼──┤ │喬益貿易有限│ │ │十五│六千六百九十│ │ │ │公司 │ │ │ │二萬五千元 │ │ │ ├──────┼──┼─────┼──┼──────┼──────┼──┤ │茯榮有限公司│ │ │八 │二千六百三十│ │ │ │ │ │ │ │八萬二千七百│ │ │ │ │ │ │ │五十元 │ │ │ ├──────┼──┼─────┼──┼──────┼──────┼──┤ │立暢貿易有限│ │ │二五│一億三千萬元│ │ │ │公司 │ │ │ │ │ │ │ └──────┴──┴─────┴──┴──────┴──────┴──┘ 編號七十:僑麗精品行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洹通有限公司│ │ │十一│六千六百三十│ │ │ │ │ │ │ │七萬元 │ │ │ ├──────┼──┼─────┼──┼──────┼──────┼──┤ │萬璉實業有限│ │ │十七│八千三百零八│ │ │ │公司 │ │ │ │萬九千四百六│ │ │ │ │ │ │ │十八元 │ │ │ ├──────┼──┼─────┼──┼──────┼──────┼──┤ │謹銘有限公司│ │ │三 │四千八百五十│ │ │ │ │ │ │ │萬元 │ │ │ ├──────┼──┼─────┼──┼──────┼──────┼──┤ │鉌欣有限公司│ │ │三二│二億三千六百│ │ │ │司 │ │ │ │九十三萬五千│ │ │ │ │ │ │ │七百八十元 │ │ │ ├──────┼──┼─────┼──┼──────┼──────┼──┤ │荃陽企業有限│ │ │十七│四千八百十六│ │ │ │公司 │ │ │ │萬三千二百五│ │ │ │ │ │ │ │十元 │ │ │ ├──────┼──┼─────┼──┼──────┼──────┼──┤ │聯澤工程有限│ │ │十二│九千四百十萬│ │ │ │公司 │ │ │ │二千五百三十│ │ │ │ │ │ │ │元 │ │ │ ├──────┼──┼─────┼──┼──────┼──────┼──┤ │遠祥興業有限│ │ │三九│一億一千二百│ │ │ │公司 │ │ │ │十二萬八千零│ │ │ │ │ │ │ │二十四元 │ │ │ ├──────┼──┼─────┼──┼──────┼──────┼──┤ │喬益貿易有限│ │ │八 │一千四百九十│ │ │ │公司 │ │ │ │八萬三千五百│ │ │ │ │ │ │ │元 │ │ │ └──────┴──┴─────┴──┴──────┴──────┴──┘ 編號七十一:毓群企業社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上明哲有限公│ │ │八 │五千五百九十│ │ │ │司 │ │ │ │二萬三千五百│ │ │ │ │ │ │ │四十二元 │ │ │ ├──────┼──┼─────┼──┼──────┼──────┼──┤ │萬璉實業有限│ │ │十一│一千九百九十│ │ │ │公司 │ │ │ │萬六千一百零│ │ │ │ │ │ │ │四元 │ │ │ ├──────┼──┼─────┼──┼──────┼──────┼──┤ │王頂實業有限│ │ │八 │五千五百三十│ │ │ │公司 │ │ │ │五萬七千九百│ │ │ │ │ │ │ │元 │ │ │ ├──────┼──┼─────┼──┼──────┼──────┼──┤ │漢誼實業有限│ │ │十四│二千一百八十│ │ │ │公司 │ │ │ │九萬零六百元│ │ │ ├──────┼──┼─────┼──┼──────┼──────┼──┤ │尚泳有限公司│ │ │八 │一千三百七十│ │ │ │ │ │ │ │九萬八千七百│ │ │ │ │ │ │ │元 │ │ │ ├──────┼──┼─────┼──┼──────┼──────┼──┤ │謙禾企業有限│ │ │六 │二千五百八十│ │ │ │公司 │ │ │ │二萬三千四百│ │ │ │ │ │ │ │元 │ │ │ ├──────┼──┼─────┼──┼──────┼──────┼──┤ │先巨實業有限│ │ │七 │四千三百七十│ │ │ │公司 │ │ │ │萬元 │ │ │ ├──────┼──┼─────┼──┼──────┼──────┼──┤ │聚澧有限公司│ │ │十二│四千九百三十│ │ │ │ │ │ │ │五萬五千九百│ │ │ │ │ │ │ │十五元 │ │ │ └──────┴──┴─────┴──┴──────┴──────┴──┘ 編號七十二:世和資訊社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萬璉實業限公│ │ │二二│一億零三百五│ │ │ │司 │ │ │ │十一萬八千元│ │ │ ├──────┼──┼─────┼──┼──────┼──────┼──┤ │謹銘有限公司│ │ │十二│四千五百七十│ │ │ │ │ │ │ │四萬元 │ │ │ ├──────┼──┼─────┼──┼──────┼──────┼──┤ │擎鵬企業有限│ │ │二四│一億七千三百│ │ │ │公司 │ │ │ │六十四萬八千│ │ │ │ │ │ │ │一百八十四元│ │ │ └──────┴──┴─────┴──┴──────┴──────┴──┘ 編號七十三:富祥資訊社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荃陽企業限公│ │ │十一│五千六百四十│ │ │ │司 │ │ │ │六萬零二百元│ │ │ ├──────┼──┼─────┼──┼──────┼──────┼──┤ │王頂實業有限│ │ │十二│五億七千五百│ │ │ │公司 │ │ │ │五十四萬八千│ │ │ │ │ │ │ │二百九十元 │ │ │ ├──────┼──┼─────┼──┼──────┼──────┼──┤ │喬益貿易有限│ │ │十一│四千三百五十│ │ │ │公司 │ │ │ │萬二千九百四│ │ │ │ │ │ │ │十元 │ │ │ ├──────┼──┼─────┼──┼──────┼──────┼──┤ │暐晴企業有限│ │ │三九│二億九千九百│ │ │ │公司 │ │ │ │十四萬三千五│ │ │ │ │ │ │ │百二十一元 │ │ │ ├──────┼──┼─────┼──┼──────┼──────┼──┤ │茯榮有限公司│ │ │十六│一億零九百五│ │ │ │ │ │ │ │十萬八千零三│ │ │ │ │ │ │ │十六元 │ │ │ └──────┴──┴─────┴──┴──────┴──────┴──┘ 編號七十四:勁達資訊社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丰陵企業限公│ │ │六 │七百六十五萬│ │ │ │司 │ │ │ │元 │ │ │ ├──────┼──┼─────┼──┼──────┼──────┼──┤ │鉌欣有限公司│ │ │十 │二千三百萬元│ │ │ ├──────┼──┼─────┼──┼──────┼──────┼──┤ │荃陽企業有限│ │ │六 │九百七十九萬│ │ │ │公司 │ │ │ │二千五百元 │ │ │ ├──────┼──┼─────┼──┼──────┼──────┼──┤ │擎鵬企業有限│ │ │九 │一千六百五十│ │ │ │公司 │ │ │ │萬元 │ │ │ ├──────┼──┼─────┼──┼──────┼──────┼──┤ │峰崎實業有限│ │ │二十│九千零十四萬│ │ │ │公司 │ │ │ │零二百元 │ │ │ ├──────┼──┼─────┼──┼──────┼──────┼──┤ │遠祥興業有限│ │ │二一│八千二百三十│ │ │ │公司 │ │ │ │二萬元 │ │ │ ├──────┼──┼─────┼──┼──────┼──────┼──┤ │喬益貿易有限│ │ │五 │六百四十六萬│ │ │ │公司 │ │ │ │二千元 │ │ │ ├──────┼──┼─────┼──┼──────┼──────┼──┤ │暐晴企業有限│ │ │十一│三千二百四十│ │ │ │公司 │ │ │ │八萬元 │ │ │ ├──────┼──┼─────┼──┼──────┼──────┼──┤ │茯榮有限公司│ │ │三九│二億九千五百│ │ │ │ │ │ │ │萬元 │ │ │ └──────┴──┴─────┴──┴──────┴──────┴──┘ 編號七十五:鵬越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高招企業有限│ │ │三十│四千四百零四│ │ │ │公司 │ │ │ │萬七千六百七│ │ │ │ │ │ │ │十五元 │ │ │ ├──────┼──┼─────┼──┼──────┼──────┼──┤ │尚泳有限公司│ │ │五七│四千四百零九│ │ │ │ │ │ │ │萬零三百七十│ │ │ │ │ │ │ │七元 │ │ │ └──────┴──┴─────┴──┴──────┴──────┴──┘ 編號七十六:永霖營造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聯澤工程有限│十一│三百零二萬│ │ │ │ │ │公司 │ │五千元 │ │ │ │ │ ├──────┼──┼─────┼──┼──────┼──────┼──┤ │尚明哲有限公│一 │四萬八千七│ │ │ │ │ │司 │ │百元 │ │ │ │ │ └──────┴──┴─────┴──┴──────┴──────┴──┘ 編號七十七:翔揚企業行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博俊有限公司│ │ │三七│一億三千八百│ │ │ │ │ │ │ │零三萬七千七│ │ │ │ │ │ │ │百元 │ │ │ ├──────┼──┼─────┼──┼──────┼──────┼──┤ │立暢貿易有限│ │ │四四│一億五千五百│ │ │ │公司 │ │ │ │八十五萬九千│ │ │ │ │ │ │ │八百九十二元│ │ │ └──────┴──┴─────┴──┴──────┴──────┴──┘ 編號七十八:沛豐企業行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荃陽企業有限│ │ │十二│二千九百八十│ │ │ │公司 │ │ │ │一萬五千二百│ │ │ │ │ │ │ │八十三元 │ │ │ ├──────┼──┼─────┼──┼──────┼──────┼──┤ │煜誠實業有限│ │ │十 │二千二百四十│ │ │ │公司 │ │ │ │二萬一千五百│ │ │ │ │ │ │ │七十八元 │ │ │ ├──────┼──┼─────┼──┼──────┼──────┼──┤ │喬益貿易有限│ │ │十 │二千二百六十│ │ │ │公司 │ │ │ │三萬零二百七│ │ │ │ │ │ │ │十元 │ │ │ └──────┴──┴─────┴──┴──────┴──────┴──┘ 附表三 ┌──┬────┬──────────┬────────────────┐ │編號│公司名稱│負責人及其他登記股東│公 司 設 立 址│ ├──┼────┼──────────┼────────────────┤ │一 │和光石企│賴宗明、楊文亞、邱文│台中市○區○○路一一二號三樓之十│ │ │業有限公│顯、孫志銘、林奠宗 │三 │ │ │司 │ │ │ ├──┼────┼──────────┼────────────────┤ │二 │隆傑驊企│林享富、劉忠順、蔡祺│台北縣永和市○○街一○○巷二號 │ │ │業有限公│川、張常興、莊秀理 │ │ │ │司 │ │ │ ├──┼────┼──────────┼────────────────┤ │三 │月富興業│蔡月娥、賴進富、賴文│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七四巷一│ │ │有限公司│彬、賴珈伶、賴文隆 │六三弄三之二號 │ ├──┼────┼──────────┼────────────────┤ │四 │樺瑛企業│林錦樺 │台北縣永和市○○街一○○巷二號一│ │ │社 │ │樓 │ ├──┼────┼──────────┼────────────────┤ │五 │通盈水電│莊秋金 │台中縣豐原市○村路一二二巷一號一│ │ │材料行 │ │樓 │ ├──┼────┼──────────┼────────────────┤ │六 │立欣水電│陳漢珍 │台中縣太平市○○○路三二號一樓 │ │ │材料行 │ │ │ ├──┼────┼──────────┼────────────────┤ │七 │德浩通商│王玉珍、林曾素琴、林│台北市○○街一○五巷二四號 │ │ │有限公司│慧秋、林天龍、林舜龍│ │ ├──┼────┼──────────┼────────────────┤ │八 │偉智開發│汪秀卿、駱大中、曾國│台北市○○區○○街十一號之二,四│ │ │工程有限│富、蔡孟真、彭勝裕 │樓 │ │ │公司 │ │ │ ├──┼────┼──────────┼────────────────┤ │九 │派祥企業│黃政道、賴碧秋、林雪│台中市○○區○○里○○路○段九八│ │ │有限公司│娥、巫春來、陳榮冬 │五巷五三號一樓 │ │ │司 │ │ │ ├──┼────┼──────────┼────────────────┤ │十 │志利工程│林文祥、賴國隆、楊文│台中市○區○○路三段五二三號三樓│ │ │實業有限│樹、朱錦淑、潘秀珠 │ │ │ │公司 │ │ │ ├──┼────┼──────────┼────────────────┤ │十一│源鎰鑫實│黃春雄、周文藝、楊忠│台中市○○區○○路十四號四樓之二│ │ │業股份有│賀、吳玉如 │ │ │ │限公司 │ │ │ ├──┼────┼──────────┼────────────────┤ │十二│傑銳工程│黃政道、楊文樹、孫清│台中縣太平市○○里○○路○段四七│ │ │有限公司│水、蔡孟真、蔡祺川 │號一樓 │ ├──┼────┼──────────┼────────────────┤ │十三│源忠有限│陳炳元、李志民、蕭緯│台中縣烏日鄉○○路三五六號一樓 │ │ │公司 │芳、林宏乾、周文義 │ │ ├──┼────┼──────────┼────────────────┤ │十四│和鑫石企│謝隆勝、駱大中、張清│台中市○○區○○路二段七二號七樓│ │ │業有限公│樹、楊國生、林瑞欽 │之三 │ │ │司 │ │ │ ├──┼────┼──────────┼────────────────┤ │十五│鉅鐵有限│廖文涼、周建忠、王信│台北市○○區○○街二二○號三樓 │ │ │公司 │勇、徐石基、林松雄 │ │ ├──┼────┼──────────┼────────────────┤ │十六│金建隆開│張明明、王輝忠、張清│台北市萬華區○○○路○段一四九號│ │ │發工程有│樹、吳順強、李連生 │五樓之三 │ │ │限公司 │ │ │ ├──┼────┼──────────┼────────────────┤ │十七│聖亞碩實│李美姿、張宏信、楊國│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一巷十│ │ │業有限公│生、廖炎雄、洪國賓 │九號 │ │ │司 │ │ │ ├──┼────┼──────────┼────────────────┤ │十八│賀期企業│林靜如、陳貴仁、謝紅│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五九巷五八號│ │ │有限公司│娟、張宏信、楊國生 │一樓 │ ├──┼────┼──────────┼────────────────┤ │十九│源興開發│李連生、楊文聘、林永│台北縣永和市○○路三號二樓 │ │ │工程有限│基、簡懋堂、劉經文 │ │ │ │公司 │ │ │ ├──┼────┼──────────┼────────────────┤ │二十│石鑫揚企│謝隆勝、蔡孟真、吳順│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五九巷五八號│ │ │業有限公│強、蔡祺川、駱大中 │一樓 │ │ │司 │ │ │ ├──┼────┼──────────┼────────────────┤ │二一│雙雲工程│賴金茂 │台中市○○里○○路○段二五九之三│ │ │行 │ │號六樓之十五 │ ├──┼────┼──────────┼────────────────┤ │二二│國揚企業│曾國富 │台中市○區○○路三段五二三號四樓│ │ │行 │ │ │ ├──┼────┼──────────┼────────────────┤ │二三│力石行 │彭勝裕 │台中市○○路○段七一巷三三號一樓│ ├──┼────┼──────────┼────────────────┤ │二四│成功工程│張明明 │台北市○○○路○段一四九號五樓之│ │ │行 │ │一 │ ├──┼────┼──────────┼────────────────┤ │二五│雙石行 │陳嘉生 │台北市○○○路○段一一八巷七號一│ │ │ │ │樓 │ ├──┼────┼──────────┼────────────────┤ │二六│錫揚行 │廖秀鳳 │台北市○○路一○○號九樓之三 │ ├──┼────┼──────────┼────────────────┤ │二七│福康企業│林雯婷 │台南市○○里○○路九十號十一樓之│ │ │社 │ │十一 │ ├──┼────┼──────────┼────────────────┤ │二八│萬隆企業│林雯婷 │台南縣永康市○○路三四九號十樓之│ │ │社 │ │八 │ └──┴────┴──────────┴────────────────┘ 附表四 編號一:和光石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大正塑膠工業│ │ │十一│四百萬四千一│★二十萬零二│★營│ │股份有限公司│ │ │ │百元 │百零五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百│ │ │ │ │ │ │ │萬一│ │ │ │ │ │ │ │千零│ │ │ │ │ │ │ │二十│ │ │ │ │ │ │ │五元│ ├──────┼──┼─────┼──┼──────┼──────┼──┤ │唯強工程有限│十 │四百八十四│ │ │ │ │ │公司 │ │萬八千五百│ │ │ │ │ │ │ │二十五元 │ │ │ │ │ ├──────┼──┼─────┼──┼──────┼──────┼──┤ │月富興業有限│六 │一百五十六│ │ │ │ │ │公司 │ │萬五千四百│ │ │ │ │ │ │ │元 │ │ │ │ │ ├──────┼──┼─────┼──┼──────┼──────┼──┤ │隆傑驊企業有│二十│九百九十一│ │ │ │ │ │限公司 │ │萬七千二百│ │ │ │ │ │ │ │二十六元 │ │ │ │ │ └──────┴──┴─────┴──┴──────┴──────┴──┘ 編號二:隆傑驊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和光石企業有│ │ │二十│九百九十一萬│ │ │ │限公司 │ │ │ │七千二百二十│ │ │ │ │ │ │ │六元 │ │ │ ├──────┼──┼─────┼──┼──────┼──────┼──┤ │月富興業有限│ │ │三 │一百五十六萬│ │ │ │公司 │ │ │ │元 │ │ │ ├──────┼──┼─────┼──┼──────┼──────┼──┤ │樺瑛企業社 │ │ │十三│六百四十七萬│ │ │ │ │ │ │ │二千七百元 │ │ │ ├──────┼──┼─────┼──┼──────┼──────┼──┤ │立欣水電材料│ │ │三八│二千七百零五│ │ │ │行 │ │ │ │萬六千二百十│ │ │ │ │ │ │ │元 │ │ │ ├──────┼──┼─────┼──┼──────┼──────┼──┤ │唯強工程有限│十三│五百五十五│二四│一千二百三十│★六十一萬九│★營│ │公司 │ │萬一千三百│ │八萬八千二百│千四百十元 │利事│ │ │ │二十元 │ │元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三百│ │ │ │ │ │ │ │零九│ │ │ │ │ │ │ │萬七│ │ │ │ │ │ │ │千零│ │ │ │ │ │ │ │五十│ │ │ │ │ │ │ │元 │ ├──────┼──┼─────┼──┼──────┼──────┼──┤ │思親工程開發│ │ │二十│一千一百五十│★五十七萬七│★營│ │有限公司 │ │ │ │五萬七千五百│千八百七十五│利事│ │ │ │ │ │元 │元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二百│ │ │ │ │ │ │ │八十│ │ │ │ │ │ │ │八萬│ │ │ │ │ │ │ │九千│ │ │ │ │ │ │ │三百│ │ │ │ │ │ │ │七十│ │ │ │ │ │ │ │五元│ └──────┴──┴─────┴──┴──────┴──────┴──┘ 編號三:月富興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和光石企業有│ │ │六 │一百五十六萬│ │ │ │限公司 │ │ │ │五千四百元 │ │ │ ├──────┼──┼─────┼──┼──────┼──────┼──┤ │隆傑驊企業有│三 │一百五十六│三 │ │ │ │ │限公司 │ │萬元 │ │ │ │ │ ├──────┼──┼─────┼──┼──────┼──────┼──┤ │樺瑛企業社 │四 │一百九十八│ │ │ │ │ │ │ │萬八千元 │ │ │ │ │ ├──────┼──┼─────┼──┼──────┼──────┼──┤ │萬隆企業社 │十 │六百十九萬│一 │十七萬四千三│ │ │ │ │ │二千三百五│ │百元 │ │ │ │ │ │十元 │ │ │ │ │ ├──────┼──┼─────┼──┼──────┼──────┼──┤ │唯強工程有限│ │ │四 │二百萬元 │★十萬元 │★營│ │公司 │ │ │ │ │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五十│ │ │ │ │ │ │ │萬元│ ├──────┼──┼─────┼──┼──────┼──────┼──┤ │思親工程開發│ │ │一 │二十三萬七千│★一萬一千八│★營│ │有限公司 │ │ │ │五百元 │百七十五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五萬│ │ │ │ │ │ │ │九千│ │ │ │ │ │ │ │三百│ │ │ │ │ │ │ │七十│ │ │ │ │ │ │ │五元│ └──────┴──┴─────┴──┴──────┴──────┴──┘ 編號四:樺瑛企業社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月富興業有限│ │ │四 │一百九十八萬│ │ │ │公司 │ │ │ │零八百元 │ │ │ ├──────┼──┼─────┼──┼──────┼──────┼──┤ │隆傑驊企業有│ │ │十三│六百四十七萬│ │ │ │限公司 │ │ │ │二千七百元 │ │ │ ├──────┼──┼─────┼──┼──────┼──────┼──┤ │通盈水電材料│六十│四千零二萬│ │ │ │ │ │行 │ │三千九百六│ │ │ │ │ │ │ │十元 │ │ │ │ │ ├──────┼──┼─────┼──┼──────┼──────┼──┤ │唯強工程有限│ │ │三六│一千八百十萬│★九十萬五千│★營│ │公司 │ │ │ │一千五百六十│零八十元 │利事│ │ │ │ │ │二元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四百│ │ │ │ │ │ │ │五十│ │ │ │ │ │ │ │二萬│ │ │ │ │ │ │ │五千│ │ │ │ │ │ │ │三百│ │ │ │ │ │ │ │九十│ │ │ │ │ │ │ │元 │ ├──────┼──┼─────┼──┼──────┼──────┼──┤ │思親工程開發│ │ │十二│四百八十一萬│★二十四萬零│★營│ │有限公司 │ │ │ │五千元 │七百五十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百│ │ │ │ │ │ │ │二十│ │ │ │ │ │ │ │萬三│ │ │ │ │ │ │ │千七│ │ │ │ │ │ │ │百五│ │ │ │ │ │ │ │十元│ ├──────┼──┼─────┼──┼──────┼──────┼──┤ │大正塑膠工業│ │ │十三│七百五十萬三│★三十七萬五│★營│ │股份有限公司│ │ │ │千四百五十元│千一百七十四│利事│ │ │ │ │ │ │元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百│ │ │ │ │ │ │ │八十│ │ │ │ │ │ │ │七萬│ │ │ │ │ │ │ │五千│ │ │ │ │ │ │ │八百│ │ │ │ │ │ │ │六十│ │ │ │ │ │ │ │二元│ └──────┴──┴─────┴──┴──────┴──────┴──┘ 編號五:通盈水電材料行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樺瑛企業社 │ │ │六十│四千零二萬三│ │ │ │ │ │ │ │千九百六十元│ │ │ └──────┴──┴─────┴──┴──────┴──────┴──┘ 編號六:立欣水電材料行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隆傑驊企業有│ │ │三八│二千七百零五│ │ │ │限公司 │ │ │ │萬六千二百十│ │ │ │ │ │ │ │元 │ │ │ └──────┴──┴─────┴──┴──────┴──────┴──┘ 編號七:和鑫石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成功工程行 │九 │五百九十八│ │ │ │ │ │ │ │萬五千六百│ │ │ │ │ │ │ │四十元 │ │ │ │ │ ├──────┼──┼─────┼──┼──────┼──────┼──┤ │力石行 │二七│一千一百十│ │ │ │ │ │ │ │九萬五千零│ │ │ │ │ │ │ │六十元 │ │ │ │ │ ├──────┼──┼─────┼──┼──────┼──────┼──┤ │雙雲工程行料│十一│五百五十八│ │ │ │ │ │ │ │萬二千四百│ │ │ │ │ │ │ │元 │ │ │ │ │ ├──────┼──┼─────┼──┼──────┼──────┼──┤ │國揚企業社 │五 │二百三十五│ │ │ │ │ │ │ │萬三千五百│ │ │ │ │ │ │ │元 │ │ │ │ │ ├──────┼──┼─────┼──┼──────┼──────┼──┤ │傑銳工程有限│五 │九十六萬七│四 │一百八十九萬│ │ │ │公司 │ │千三百四十│ │八千四百元 │ │ │ │ │ │元 │ │ │ │ │ ├──────┼──┼─────┼──┼──────┼──────┼──┤ │力富工程有限│ │ │五 │四萬九千四百│★二千四百七│★營│ │公司 │ │ │ │元 │十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萬│ │ │ │ │ │ │ │二千│ │ │ │ │ │ │ │三百│ │ │ │ │ │ │ │五十│ │ │ │ │ │ │ │元 │ ├──────┼──┼─────┼──┼──────┼──────┼──┤ │昌慶隆企業有│ │ │三 │二萬五千五百│★一千二百七│★營│ │限公司 │ │ │ │元 │十五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六千│ │ │ │ │ │ │ │三百│ │ │ │ │ │ │ │七十│ │ │ │ │ │ │ │五元│ ├──────┼──┼─────┼──┼──────┼──────┼──┤ │聯達富開發工│ │ │四五│二千一百十萬│★一百零五萬│★營│ │程有限公司 │ │ │ │二千八百四十│五千一百四十│利事│ │ │ │ │ │元 │五元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五百│ │ │ │ │ │ │ │二十│ │ │ │ │ │ │ │七萬│ │ │ │ │ │ │ │五千│ │ │ │ │ │ │ │七百│ │ │ │ │ │ │ │十元│ └──────┴──┴─────┴──┴──────┴──────┴──┘ 編號八:雙雲工程行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成功工程行 │ │ │十一│五百五十五萬│ │ │ │ │ │ │ │元 │ │ │ ├──────┼──┼─────┼──┼──────┼──────┼──┤ │鉅鐵有限公司│ │ │十三│六百三十三萬│ │ │ │ │ │ │ │零一百元 │ │ │ ├──────┼──┼─────┼──┼──────┼──────┼──┤ │和鑫石企業有│ │ │十一│五百五十八萬│ │ │ │限公司 │ │ │ │二千四百元 │ │ │ ├──────┼──┼─────┼──┼──────┼──────┼──┤ │賀期企業有限│二十│一千六百三│ │ │ │ │ │公司 │ │十二萬零五│ │ │ │ │ │ │ │百十元 │ │ │ │ │ ├──────┼──┼─────┼──┼──────┼──────┼──┤ │力富工程有限│六 │八萬二千二│ │ │ │ │ │公司 │ │百五十元 │ │ │ │ │ └──────┴──┴─────┴──┴──────┴──────┴──┘ 編號九:國揚企業社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成功工程行 │ │ │三八│二千二百七十│ │ │ │ │ │ │ │九萬一千二百│ │ │ │ │ │ │ │十二元 │ │ │ ├──────┼──┼─────┼──┼──────┼──────┼──┤ │和鑫石企業有│一 │三萬一千二│五 │二百三十五萬│ │ │ │限公司 │ │百元 │ │三千五百元 │ │ │ ├──────┼──┼─────┼──┼──────┼──────┼──┤ │賀期企業有限│二九│二千四百三│ │ │ │ │ │公司 │ │十四萬零九│ │ │ │ │ │ │ │百元 │ │ │ │ │ ├──────┼──┼─────┼──┼──────┼──────┼──┤ │力富工程有限│四 │五萬二千三│ │ │ │ │ │公司 │ │百元 │ │ │ │ │ └──────┴──┴─────┴──┴──────┴──────┴──┘ 編號十:力石行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聯達富開發工│十 │三百七十六│ │ │ │ │ │程有限公司 │ │萬六千元 │ │ │ │ │ ├──────┼──┼─────┼──┼──────┼──────┼──┤ │和鑫石企業有│ │ │二七│一千一百十九│ │ │ │限公司 │ │ │ │萬五千零六十│ │ │ │ │ │ │ │元 │ │ │ ├──────┼──┼─────┼──┼──────┼──────┼──┤ │傑銳工程有限│ │ │一 │三十三萬元 │ │ │ │公司 │ │ │ │ │ │ │ ├──────┼──┼─────┼──┼──────┼──────┼──┤ │力富工程有限│ │ │四 │八萬九千七百│★四千四百八│★營│ │公司 │ │ │ │六十元 │十八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二萬│ │ │ │ │ │ │ │二千│ │ │ │ │ │ │ │四百│ │ │ │ │ │ │ │四十│ │ │ │ │ │ │ │元 │ └──────┴──┴─────┴──┴──────┴──────┴──┘ 編號十一:成功工程行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雙石行 │三四│一千六百九│ │ │ │ │ │ │ │十七萬七千│ │ │ │ │ │ │ │元 │ │ │ │ │ ├──────┼──┼─────┼──┼──────┼──────┼──┤ │雙雲工程行 │十一│五百五十五│ │ │ │ │ │ │ │萬元 │ │ │ │ │ ├──────┼──┼─────┼──┼──────┼──────┼──┤ │國揚企業社 │三八│二千二百七│ │ │ │ │ │ │ │十九萬一千│ │ │ │ │ │ │ │二百十二元│ │ │ │ │ ├──────┼──┼─────┼──┼──────┼──────┼──┤ │和鑫石企業有│ │ │九 │五百九十八萬│ │ │ │限公司 │ │ │ │五千六百四十│ │ │ │ │ │ │ │元 │ │ │ ├──────┼──┼─────┼──┼──────┼──────┼──┤ │鉅鐵有限公司│ │ │五七│三千六百二十│ │ │ │ │ │ │ │八萬零七十二│ │ │ └──────┴──┴─────┴──┴──────┴──────┴──┘ 編號十二:雙石行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聖亞碩實業有│三五│一千六百九│ │ │ │ │ │限公司 │ │十六萬九千│ │ │ │ │ │ │ │元 │ │ │ │ │ ├──────┼──┼─────┼──┼──────┼──────┼──┤ │成功工程行 │ │ │三四│一千六百九十│ │ │ │ │ │ │ │七萬七千元 │ │ │ │ │ │ │ │ │ │ │ ├──────┼──┼─────┼──┼──────┼──────┼──┤ │昌慶隆企業有│ │ │二 │四萬一千七百│★二千零八十│★營│ │限公司 │ │ │ │元 │五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萬│ │ │ │ │ │ │ │零四│ │ │ │ │ │ │ │百二│ │ │ │ │ │ │ │十五│ │ │ │ │ │ │ │元 │ └──────┴──┴─────┴──┴──────┴──────┴──┘ 編號十三:錫揚行程行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國揚實業股份│ │ │一 │八千二百元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和鑫石企業有│ │ │二六│一千八百八十│ │ │ │限公司 │ │ │ │五萬元 │ │ │ ├──────┼──┼─────┼──┼──────┼──────┼──┤ │力富工程有限│ │ │一 │八千元 │★四百元 │★營│ │公司 │ │ │ │ │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二千│ │ │ │ │ │ │ │元 │ ├──────┼──┼─────┼──┼──────┼──────┼──┤ │聯達富開發工│ │ │一 │一萬七千元 │★八百五十元│★營│ │程有限公司 │ │ │ │ │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四千│ │ │ │ │ │ │ │二百│ │ │ │ │ │ │ │五十│ │ │ │ │ │ │ │元 │ └──────┴──┴─────┴──┴──────┴──────┴──┘ 編號十四:鉅鐵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成功工程行 │五七│三千六百二│ │ │ │ │ │ │ │十八萬零七│ │ │ │ │ │ │ │十二元 │ │ │ │ │ ├──────┼──┼─────┼──┼──────┼──────┼──┤ │雙雲工程行 │十三│六百三十三│ │ │ │ │ │ │ │萬零一百元│ │ │ │ │ ├──────┼──┼─────┼──┼──────┼──────┼──┤ │聯達富開發工│ │ │三十│二千一百五十│★一百零七萬│★營│ │程有限公司 │ │ │ │二萬五千七百│六千二百九十│利事│ │ │ │ │ │八十九元 │五元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五百│ │ │ │ │ │ │ │三十│ │ │ │ │ │ │ │八萬│ │ │ │ │ │ │ │一千│ │ │ │ │ │ │ │四百│ │ │ │ │ │ │ │四十│ │ │ │ │ │ │ │七元│ └──────┴──┴─────┴──┴──────┴──────┴──┘ 編號十五:金建隆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萬隆企業社 │二二│一千二百九│ │ │ │ │ │ │ │十九萬七千│ │ │ │ │ │ │ │二百元 │ │ │ │ │ ├──────┼──┼─────┼──┼──────┼──────┼──┤ │源興開發工程│ │ │十二│五百九十三萬│ │ │ │有限公司 │ │ │ │四千八百五十│ │ │ │ │ │ │ │元 │ │ │ ├──────┼──┼─────┼──┼──────┼──────┼──┤ │石鑫揚企業有│ │ │十 │三百八十八萬│ │ │ │限公司 │ │ │ │六千五百元 │ │ │ └──────┴──┴─────┴──┴──────┴──────┴──┘ 編號十六:聖亞碩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雙石行 │ │ │三五│一千六百九十│ │ │ │ │ │ │ │六萬九千元 │ │ │ └──────┴──┴─────┴──┴──────┴──────┴──┘ 編號十七:偉智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聯達富開發工│二十│七百八十六│ │ │ │ │ │程有限公司 │ │萬四千二百│ │ │ │ │ │ │ │七十元 │ │ │ │ │ ├──────┼──┼─────┼──┼──────┼──────┼──┤ │傑銳工程有限│ │ │十七│六百五十六萬│ │ │ │公司 │ │ │ │八千八百元 │ │ │ ├──────┼──┼─────┼──┼──────┼──────┼──┤ │力富工程有限│ │ │二 │七十七萬五千│★三萬八千七│★營│ │公司 │ │ │ │元 │百五十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十九│ │ │ │ │ │ │ │萬三│ │ │ │ │ │ │ │千七│ │ │ │ │ │ │ │百五│ │ │ │ │ │ │ │十元│ └──────┴──┴─────┴──┴──────┴──────┴──┘ 編號十八:賀期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雙雲工程行 │ │ │二十│一千六百三十│ │ │ │ │ │ │ │二萬零五百十│ │ │ │ │ │ │ │元 │ │ │ ├──────┼──┼─────┼──┼──────┼──────┼──┤ │國揚企業社 │ │ │二九│二千四百三十│ │ │ │ │ │ │ │四萬零九百元│ │ │ └──────┴──┴─────┴──┴──────┴──────┴──┘ 編號十九:源興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金建隆開發工│十二│五百九十三│ │ │ │ │ │程有限公司 │ │萬四千八百│ │ │ │ │ │ │ │五十元 │ │ │ │ │ ├──────┼──┼─────┼──┼──────┼──────┼──┤ │福康企業社 │二 │三十四萬五│ │ │ │ │ │ │ │千元 │ │ │ │ │ ├──────┼──┼─────┼──┼──────┼──────┼──┤ │石鑫揚企業股│ │ │十三│六百八十四萬│ │ │ │份有限公司 │ │ │ │二千三百四十│ │ │ │ │ │ │ │元 │ │ │ └──────┴──┴─────┴──┴──────┴──────┴──┘ 編號二十:傑銳工程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偉智開發工程│十七│六百五十六│ │ │ │ │ │有限公司 │ │萬八千八百│ │ │ │ │ │ │ │元 │ │ │ │ │ ├──────┼──┼─────┼──┼──────┼──────┼──┤ │和鑫石企業社│四 │一百八十九│五 │九十六萬七千│ │ │ │ │ │萬八千四百│ │三百四十元 │ │ │ │ │ │元 │ │ │ │ │ ├──────┼──┼─────┼──┼──────┼──────┼──┤ │力石行 │一 │三十三萬元│ │ │ │ │ ├──────┼──┼─────┼──┼──────┼──────┼──┤ │聯達富開發工│二 │六十三萬七│ │ │ │ │ │程有限公司 │ │千五百元 │ │ │ │ │ └──────┴──┴─────┴──┴──────┴──────┴──┘ 編號二十一:福康企業社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石鑫揚企業社│一 │三十四萬五│ │ │ │ │ │ │ │千元 │ │ │ │ │ ├──────┼──┼─────┼──┼──────┼──────┼──┤ │源興開發工程│ │ │二 │三十四萬五千│ │ │ │有限公司 │ │ │ │元 │ │ │ └──────┴──┴─────┴──┴──────┴──────┴──┘ 編號二十二:萬隆企業社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金建隆開發工│ │ │二二│一千二百九十│ │ │ │程有限公司 │ │ │ │九萬七千二百│ │ │ │ │ │ │ │元 │ │ │ └──────┴──┴─────┴──┴──────┴──────┴──┘ 編號二十三:石鑫揚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錫揚行 │二六│一百八十八│ │ │ │ │ │ │ │萬五千元 │ │ │ │ │ ├──────┼──┼─────┼──┼──────┼──────┼──┤ │金建隆開發工│十 │三百八十八│ │ │ │ │ │程有限公司 │ │萬六千五百│ │ │ │ │ │ │ │元 │ │ │ │ │ ├──────┼──┼─────┼──┼──────┼──────┼──┤ │源興開發工程│十三│六百八十四│ │ │ │ │ │有限公司 │ │萬二千三百│ │ │ │ │ │ │ │四十元 │ │ │ │ │ ├──────┼──┼─────┼──┼──────┼──────┼──┤ │福康企業社 │ │ │一 │三十四萬五千│ │ │ │ │ │ │ │元 │ │ │ ├──────┼──┼─────┼──┼──────┼──────┼──┤ │國揚實業股份│ │ │六 │六百萬元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力富工程有限│ │ │一 │二十一萬元 │★一萬零五百│★營│ │公司 │ │ │ │ │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五萬│ │ │ │ │ │ │ │二千│ │ │ │ │ │ │ │五百│ │ │ │ │ │ │ │元 │ ├──────┼──┼─────┼──┼──────┼──────┼──┤ │聯達富開發工│ │ │二一│一千二百萬七│★六十萬零三│★營│ │程有限公司 │ │ │ │千八百元 │百九十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三百│ │ │ │ │ │ │ │萬一│ │ │ │ │ │ │ │千九│ │ │ │ │ │ │ │百五│ │ │ │ │ │ │ │十元│ └──────┴──┴─────┴──┴──────┴──────┴──┘ 附表A 編號一: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取得發票對象│張數│發票面額 │所逃漏之營業稅│所逃漏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 │聯澤工程有限│二 │一千二百萬│六十萬元 │ │ │公司 │ │元 │ │ │ ├──────┼──┼─────┼───────┼───────────┤ │聚澧有限公司│六 │六千九百二│三百四十六萬二│ │ │ │ │十五萬元 │千五百元 │ │ ├──────┼──┼─────┼───────┼───────────┤ │煜誠實業有限│二 │二千一百六│一百零八萬元 │ │ │公司 │ │十萬元 │ │ │ ├──────┼──┼─────┼───────┼───────────┤ │先巨實業有限│四 │六千三百四│三百十七萬二千│ │ │公司 │ │十五萬元 │五百元 │ │ ├──────┼──┼─────┼───────┼───────────┤ │王頂實業有限│二 │六千一百五│三百零七萬五千│ │ │公司 │ │十萬八千元│四百元 │ │ ├──────┼──┼─────┼───────┼───────────┤ │荃陽企業有限│六 │六千五百六│三百二十八萬零│ │ │公司 │ │十萬三千九│一百九十七元 │ │ │ │ │百四十二元│ │ │ ├──────┼──┼─────┼───────┼───────────┤ │喬益貿易有限│二 │二千八百萬│一百四十萬元 │ │ │公司 │ │元 │ │ │ ├──────┼──┼─────┼───────┼───────────┤ │上明哲有限公│四 │六千九百三│三百四十六萬五│ │ │司 │ │十六萬元 │千元 │ │ └──────┴──┴─────┴───────┴───────────┘ 編號二:峰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取得發票對象│張數│發票面額 │所逃漏之營業稅│所逃漏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 │聯澤工程有限│二 │四千三百五│二百十七萬五千│ │ │公司 │ │十萬元 │元 │ │ ├──────┼──┼─────┼───────┼───────────┤ │謙禾有限公司│一 │二千五百萬│一百二十五萬元│ │ │ │ │元 │ │ │ ├──────┼──┼─────┼───────┼───────────┤ │荃陽企業有限│一 │一千八百萬│九十萬元 │ │ │公司 │ │元 │ │ │ ├──────┼──┼─────┼───────┼───────────┤ │喬益貿易有限│二 │二千五百萬│一百二十五萬元│ │ │公司 │ │元 │ │ │ ├──────┼──┼─────┼───────┼───────────┤ │上明哲有限公│三 │四千六百五│二百三十二萬五│ │ │司 │ │十萬元 │千元 │ │ └──────┴──┴─────┴───────┴───────────┘ 編號三:安鋒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取得發票對象│張數│發票面額 │所逃漏之營業稅│所逃漏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 │聯澤工程有限│四 │六千二百五│三百十二萬五千│ │ │公司 │ │十萬元 │元 │ │ ├──────┼──┼─────┼───────┼───────────┤ │聚澧有限公司│三 │四千四百六│二百二十三萬元│ │ │ │ │十萬元 │ │ │ ├──────┼──┼─────┼───────┼───────────┤ │謙禾有限公司│五 │八千七百萬│四百三十五萬元│ │ │ │ │元 │ │ │ ├──────┼──┼─────┼───────┼───────────┤ │煜誠實業有限│五 │五千零八十│二百五十四萬元│ │ │公司 │ │萬元 │ │ │ ├──────┼──┼─────┼───────┼───────────┤ │王頂實業有限│二 │三千九百萬│一百九十五萬元│ │ │公司 │ │元 │ │ │ ├──────┼──┼─────┼───────┼───────────┤ │荃陽企業有限│四 │五千九百萬│二百九十五萬元│ │ │公司 │ │元 │ │ │ ├──────┼──┼─────┼───────┼───────────┤ │喬益貿易有限│六 │一億一千萬│五百五十萬元 │ │ │公司 │ │元 │ │ │ ├──────┼──┼─────┼───────┼───────────┤ │上明哲有限公│三 │五千四百八│二百七十四萬元│ │ │司 │ │十萬元 │ │ │ ├──────┼──┼─────┼───────┼───────────┤ │丰陵企業有限│八 │五千九百九│二百九十九萬九│ │ │公司 │ │十八萬六千│千三百二十五元│ │ │ │ │五百元 │ │ │ ├──────┼──┼─────┼───────┼───────────┤ │暐晴企業有限│十 │五千零三萬│二百五十萬一千│ │ │公司 │ │零五百零二│五百二十五元 │ │ │ │ │元 │ │ │ └──────┴──┴─────┴───────┴───────────┘ 附表:B ┌──┬─────┬──┬───┬──────┬─────┬─────┬──────┐ │編號│ 公司名稱 │逃漏│張數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 │ │ │ │年度│ │ │ │ │稅 額 │ ├──┼─────┼──┼───┼──────┼─────┼─────┼──────┤ │ 1 │ 通卡公司 │ 86│ 1 │HQ00000000 │86年5月 │00000000 │825000 │ │ │ │ │ │ │ │ │ │ ├──┼─────┼──┼───┼──────┼─────┼─────┼──────┤ │ 2 │ 通卡公司 │ 86│ 1 │HQ00000000 │86年5月 │ 0000000 │420000 │ │ │ │ │ │ │ │ │ │ ├──┼─────┼──┼───┼──────┼─────┼─────┼──────┤ │ 3 │ 通卡公司 │ 86│ 1 │HQ00000000 │86年5月 │00000000 │750000 │ │ │ │ │ │ │ │ │ │ ├──┼─────┼──┼───┼──────┼─────┼─────┼──────┤ │ 4 │ 通卡公司 │ 86│ 1 │JA00000000 │86年6月 │00000000 │980000 │ │ │ │ │ │ │ │ │ │ ├──┼─────┼──┼───┼──────┼─────┼─────┼──────┤ │小計│ │ │ 4 │ │ │0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1 │健弘一品公│ 86│ 1 │HP00000000 │86年5月 │00000000 │930000 │ │ │司 │ │ │ │ │ │ │ ├──┼─────┼──┼───┼──────┼─────┼─────┼──────┤ │ 2 │健弘一品公│ 86│ 1 │HP00000000 │86年5月 │ 0000000 │480000 │ │ │司 │ │ │ │ │ │ │ ├──┼─────┼──┼───┼──────┼─────┼─────┼──────┤ │ 3 │健弘一品公│ 86│ 1 │HZ00000000 │86年6月 │00000000 │112000 │ │ │司 │ │ │ │ │ │ │ ├──┼─────┼──┼───┼──────┼─────┼─────┼──────┤ │小計│健弘一品公│ │ 3 │ │ │00000000 │0000000 │ │ │司 │ │ │ │ │ │ │ ├──┼─────┼──┼───┼──────┼─────┼─────┼──────┤ │ 1 │九龍城公司│ 86│ 1 │JA00000000 │86年6月 │00000000 │625000 │ │ │ │ │ │ │ │ │ │ ├──┼─────┼──┼───┼──────┼─────┼─────┼──────┤ │ 2 │九龍城公司│ 86│ 1 │JA00000000 │86年6月 │00000000 │600000 │ │ │ │ │ │ │ │ │ │ ├──┼─────┼──┼───┼──────┼─────┼─────┼──────┤ │小計│九龍城公司│ │ 2 │ │ │0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A 附表C:峰安公司預付購買美墅國三○一戶房地價款資金流向表┌───┬───┬───────┬──────┬──────┬───────┬───────────┬──────────┬──────┐ │編號 │日期 │支付金額﹙新 │峰安公司會計│付款銀行、帳│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受款人及受款│相關傳票 │備註 │ │ │ │台幣﹚ │憑證登載付款│號 │ │銀行、帳號﹚ │ │ │ │ │ │ │理由 │ │ │ │ │ │ ├───┼───┼───────┼──────┼──────┼───────┼───────────┼──────────┼──────┤ │1 │⒍⒌│158,872,571元 │岡山社區別墅│加拿大皇家銀│158,872,571元 │ *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該銀行已停業│ │ │ │ │一批預付第一│行高雄分行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查無銀行相│ │ │ │ │次頭期款 │000-000-0 │ │ │ 國資料卷第二一、二│關傳票。 │ │ │ │ │ │ │ │ │ 二頁﹚ │暫借款申請單│ │ │ │ │ │ │ │ │ │於86.6.5依序│ │ │ │ │ │ │ │ │ │經朱安泰、朱│ │ │ │ │ │ │ │ │ │安雄簽名核閱│ │ │ │ │ │ │ │ │ │,支出傳票於│ │ │ │ │ │ │ │ │ │86.6.6經朱安│ │ │ │ │ │ │ │ │ │泰簽名核閱 │ │ │ │ │ │ │ │ │ │ │ ├───┼───┼───────┼──────┼──────┼───────┼───────────┼──────────┼──────┤ │2 │⒍⒑│571,910,000元 │岡山社區別墅│萬泰高雄 │77,000,000元 │安邦投資﹙股﹚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乙批頭期款第│000000-0 │ │萬泰高雄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6.5依序│ │ │ │ │二次付款 │ │ │000000000 │ 國資料卷第二四至二│經朱安泰、朱│ │ │ │ │ │ │ │ │ 六頁﹚ │安雄簽名核閱│ │ │ │ │ │ │ │ │⒉取款憑條、存款憑條│,支出傳票於│ │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三│86.6.11 經朱│ │ │ │ │ │ │ │ │ 一頁﹚ │安泰簽名核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彰銀高雄 │5,054,790元 │安邦投資﹙股﹚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33329-9 │ │萬泰高雄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同 右 │ │ │ │ │ │ │ │000000000 │ 國資料卷第二四至二│ │ │ │ │ │ │ │ │ │ 六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三六頁﹚ │ │ │ │ │ │ ├──────┼───────┼───────────┼──────────┼──────┤ │ │ │ │ │亞太高雄 │121,963,121元 │分六筆各20,000,000元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 │ │匯往振安投資﹙股﹚公司│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國資料卷第二四至二│同 右 │ │ │ │ │ │ │ │ │ 六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 料卷第四○頁﹚ │ │ │ │ │ │ │ │ │ │⒊匯款申請書六紙﹙美│ │ │ │ │ │ │ │ │ │ 墅國資料卷第四一至│ │ │ │ │ │ │ │ │ │ 四六頁﹚ │ │ │ │ │ │ ├──────┼───────┼───────────┼──────────┼──────┤ │ │ │ │ │萬泰高雄 │153,155,210元 │安邦投資﹙股﹚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 │ │萬泰高雄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000000000 │ 國資料卷第二四至二│ │ │ │ │ │ │ │ │ │ 六頁﹚ │同 右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存款憑條│ │ │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三│ │ │ │ │ │ │ │ │ │ 三頁﹚ │ │ │ │ │ │ ├──────┼───────┼───────────┼──────────┼──────┤ │ │ │ │ │一銀小港 │47,000,000元 │振安投資﹙股﹚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939-1 │ │一銀小港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00000000000 │ 國資料卷第二四至二│ │ │ │ │ │ │ │ │(原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六頁﹚ │同 右 │ │ │ │ │ │ │ │ 「匯安邦投資公司」)│⒉取款憑條、存款憑條│ │ │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二│ │ │ │ │ │ │ │ │ │ 八、二九頁﹚ │ │ │ │ │ │ ├──────┼───────┼───────────┼──────────┼──────┤ │ │ │ │ │彰銀高雄 │11,736,879元 │安邦投資﹙股﹚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33329-9 │ │萬泰高雄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000000000 │ 國資料卷第二四至二│ │ │ │ │ │ │ │ │ │ 六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同 右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三八頁﹚ │ │ │ │ │ │ ├──────┼───────┼───────────┼──────────┼──────┤ │ │ │ │ │聯邦高雄 │30,000,000元 │分為10,000,000元、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00 │ │20,000,000元二筆匯往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振安投資﹙股﹚公司 │ 國資料卷第二四至二│ │ │ │ │ │ │ │ │一銀小港 │ 六頁﹚ │同 右 │ │ │ │ │ │ │ │00000000000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 料卷第四八頁﹚ │ │ │ │ │ │ │ │ │ │⒊匯款申請書二紙﹙美│ │ │ │ │ │ │ │ │ │ 墅國資料卷第四九、│ │ │ │ │ │ │ │ │ │ 五○頁﹚ │ │ │ │ │ │ ├──────┼───────┼───────────┼──────────┼──────┤ │ │ │ │ │寶島苓雅 │30,000,000元 │分為10,000,000元、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850188 │ │20,000,000元二筆,匯往│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振安投資﹙股﹚公司 │ 國資料卷第二四至二│ │ │ │ │ │ │ │ │一銀小港 │ 六頁﹚ │同 右 │ │ │ │ │ │ │ │00000000000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 料卷第五二頁﹚ │ │ │ │ │ │ │ │ │ │⒊匯款申請書二紙﹙美│ │ │ │ │ │ │ │ │ │ 墅國資料卷第五三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首都高雄 │46,000,000元 │分為6,000,000元、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300018 │ │20,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20,000,000元三筆,匯往│ 國資料卷第二四至二│ │ │ │ │ │ │ │ │振安投資﹙股﹚公司 │ 六頁﹚ │ │ │ │ │ │ │ │ │一銀小港 │⒉取款憑條、登錄傳票│同 右 │ │ │ │ │ │ │ │00000000000 │ 單﹙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五六至五七頁﹚ │ │ │ │ │ │ ├──────┼───────┼───────────┼──────────┼──────┤ │ │ │ │ │中華鳳山 │50,000,000元 │分為20,000,000元、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140-6-00 │ │20,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10,000,000元三筆匯往│ 國資料卷第二四至二│ │ │ │ │ │ │ │ │振安投資﹙股﹚公司 │ 六頁﹚ │同 右 │ │ │ │ │ │ │ │一銀小港 │⒉中華商銀函覆﹙美墅│ │ │ │ │ │ │ │ │00000000000 │ 國資料卷第五九頁﹚│ │ │ │ │ │ │ │ │ │⒊匯款申請書三紙、取│ │ │ │ │ │ │ │ │ │ 款憑條一紙﹙銀行查│ │ │ │ │ │ │ │ │ │ 詢卷第一八七至一八│ │ │ │ │ │ │ │ │ │ 九頁、第一九○頁﹚│ │ ├───┼───┼───────┼──────┼──────┼───────┴───────────┼──────────┼──────┤ │ │ │ │ │ │合計 │ │ │ │ │ │ │ │ │730,782,571元 │ │ │ └───┴───┴───────┴──────┴──────┴───────────────────┴──────────┴──────┘ 附表D:峰安公司支付震安企業有限公司房地款資金流向清查表┌───┬───┬───────┬─────┬───────┬───────┬───────────┬──────────┬──────┐ │編號 │日期 │支付金額﹙新台│峰安公司會│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受款人及受款│相關傳票 │備註 │ │ │ │幣﹚ │計憑證登載│ │ │銀行、帳號﹚ │ │ │ │ │ │ │付款理由 │ │ │ │ │ │ ├───┼───┼───────┼─────┼───────┼───────┼───────────┼──────────┼──────┤ │1 │⒎⒌│390,000,000元 │預付土地款│彰銀高雄 │390,000,000元 │分為三筆匯至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 │33329-9 │ │①20,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震安│於86.7.2依序│ │ │ │ │ │ │ │ 安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卷第二○、二一│經朱安泰、朱│ │ │ │ │ │ │ │ 彰銀高雄000000000000│ 頁﹚ │安雄簽名核閱│ │ │ │ │ │ │ │②250,000,000元 │⒉存摺支取單、存款憑│,支出傳票於│ │ │ │ │ │ │ │ 安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條共六紙﹙震安資料│86.7.7 經朱 │ │ │ │ │ │ │ │ 彰銀高雄000000000000│ 卷第二三至二四、二│安泰簽名核閱│ │ │ │ │ │ │ │③120,000,000元 │ 六至二七、二九至三│ │ │ │ │ │ │ │ │ 安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頁﹚ │ │ │ │ │ │ │ │ │ 彰銀高雄000000000000│ │ │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安統┤ │ │ │ │ │ │ │ │ │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2 │⒎⒏│129,000,000元 │購買赤崁段│華銀南高 │1,000,000元 │提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潮州寮小段│31-1 │ │ │ 暫借款申請單﹙震安│於86.7.4依序│ │ │ │ │ │ │ │ │ 資料卷第三一、三二│經朱安泰、朱│ │ │ │ │ │ │ │ │ 頁﹚ │安雄簽名核閱│ │ │ │ │ │ │ │ │⒉取款憑條一紙﹙震安│,支出傳票於│ │ │ │ │ │ │ │ │ 資料卷第三四頁﹚ │86.7.9 經朱 │ │ │ │ │ │ │ │ │ │安泰簽名核閱│ │ │ │ │ ├───────┼───────┼───────────┼──────────┼──────┤ │ │ │ │ │萬泰高雄 │128,000,000元 │分為三筆匯至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 │ │①50,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震安│ │ │ │ │ │ │ │ │ 安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卷第三一、三二│ │ │ │ │ │ │ │ │ 萬泰高雄000000000000│ 頁﹚ │ │ │ │ │ │ │ │ │②28,000,000元 │⒉萬泰銀行對帳單﹙震│同 右 │ │ │ │ │ │ │ │ 海裕冷凍公司 │ 安資料卷第三五至三│ │ │ │ │ │ │ │ │ 萬泰高雄000000000000│ 八頁﹚ │ │ │ │ │ │ │ │ │③50,000,000元 │⒊取款憑條、存款憑條│ │ │ │ │ │ │ │ │ 安邦投資公司 │ 共六紙﹙震安資料卷│ │ │ │ │ │ │ │ │ 萬泰高雄000000000000│ 第四○、四一、四五│ │ │ │ │ │ │ │ │ │ 、四六、五二、五三│ │ │ │ │ │ │ │ │ │ 頁﹚ │ │ └───┴───┴───────┴─────┴───────┴───────┴───────────┴──────────┴──────┘ 附表E: (一)峰安公司預付購買美墅國第一批一一○戶房地價款資金流向表 ┌───┬───┬───────┬─────┬───────┬───────┬───────────┬──────────┬──────┐ │編號 │日期 │支付金額﹙新 │峰安公司會│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受款人及受款│相關傳票 │備註 │ │ │ │台幣﹚ │計憑證登載│ │ │銀行、帳號﹚ │ │ │ │ │ │ │付款理由 │ │ │ │ │ │ ├───┼───┼───────┼─────┼───────┼───────┼───────────┼──────────┼──────┤ │1 │⒎⒙│17,120,859元 │暫借款申請│彰銀高雄 │17,120,859元 │分為四筆匯至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單:美墅國│33329-9 │ │①2,110,903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7. 15依│ │ │ │ │預付房屋土│ │ │ 黃火迫 │ 國資料卷第六一、六│序經朱安泰、│ │ │ │ │地款 │ │ │ 世華前金 │ 二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支出傳票:│ │ │ ﹙00000000000﹚ │⒉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閱,支出傳票│ │ │ │ │岡山美墅國│ │ │②5,949,666元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於86.7.12 經│ │ │ │ │預付房屋土│ │ │ 李金等 │ 查詢卷第一六○頁﹚│朱安泰簽名核│ │ │ │ │地款 │ │ │ 世華苓雅 │⒊匯款申請書四紙﹙查│閱。 │ │ │ │ │ │ │ │ ﹙00000000000﹚ │ 詢卷第一六三至一六│ │ │ │ │ │ │ │ │③3,081,783元 │ 六頁﹚ │ │ │ │ │ │ │ │ │ 尤亭中興總行營業部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④5,978,507元 │ │ │ │ │ │ │ │ │ │ 吳明勝 │ │ │ │ │ │ │ │ │ │ 中興總行營業部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分為五│ │ │ │ │ │ │ │ │ │ 筆匯至吳明勝、黃火迫│ │ │ │ │ │ │ │ │ │ 、竣巧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李金等、尤亭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⒎⒚│4,725,224元 │同 右 │萬泰高雄 │3,275,224元 │陳守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 │000000-0 │ │世華苓雅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7. 15依│ │ │ │ │ │ │ │00000000000 │ 國資料卷第七一、七│序經朱安泰、│ │ │ │ │ │ │ │ │ 二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閱,支出傳票│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於86.7.21 經│ │ │ │ │ │ │ │ │ 六九頁、查詢卷第二│朱安泰簽名核│ │ │ │ │ │ │ │ │ ○六頁﹚ │閱。 │ │ │ │ │ │ │ │ │⒊萬泰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一│ │ │ │ │ │ │ │ │ │ 九三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亞太高雄 │1,450,000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同 右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七一、七│ │ │ │ │ │ │ │ │ │ 二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 料卷第七三頁﹚ │ │ ├───┼───┼───────┼─────┼───────┼───────┼───────────┼──────────┼──────┤ │3 │⒎│15,194,980元 │同 右 │彰銀高雄 │10,895,680元 │分四筆匯至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 │33329-9 │ │①3,619,749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7. 17依│ │ │ │ │ │ │ │ 黃火迫 │ 國資料卷第七六、七│序經朱安泰、│ │ │ │ │ │ │ │ 世華前金00000000000 │ 七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②1,803,366元 │⒉匯款申請書四紙﹙銀│閱,支出傳票│ │ │ │ │ │ │ │ 李金等 │ 行查詢卷第一六七至│於86.7.22 經│ │ │ │ │ │ │ │ 世華苓雅00000000000 │ 一七○頁﹚ │朱安泰簽名核│ │ │ │ │ │ │ │③1,802,565元 │ │閱。 │ │ │ │ │ │ │ │ 吳明勝 │ │ │ │ │ │ │ │ │ │ 中興總行營業部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④*3,670,000元 │ │ │ │ │ │ │ │ │ │ 振安鋼鐵 │ │ │ │ │ │ │ │ │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分為四 │ │ │ │ │ │ │ │ │ │ 筆匯至吳明勝李金等、 │ │ │ │ │ │ │ │ │ │ 中國石油公司、黃火迫 │ │ │ │ │ │ │ │ │ │ 帳戶內) │ │ │ │ │ │ │ ├───────┼───────┼───────────┼──────────┼──────┤ │ │ │ │ │華銀南高 │299,300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七六、七│同 右 │ │ │ │ │ │ │ │ │ 七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 料卷第八三頁﹚ │ │ │ │ │ │ ├───────┼───────┼───────────┼──────────┼──────┤ │ │ │ │ │萬泰高雄 │1,300,000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匯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蕭旭隆帳戶) │ 國資料卷第七六、七│同 右 │ │ │ │ │ │ │ │ │ 七頁﹚ │ │ │ │ │ │ │ │ │ │⒉萬泰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一│ │ │ │ │ │ │ │ │ │ 九三頁﹚ │ │ │ │ │ │ ├───────┼───────┼───────────┼──────────┼──────┤ │ │ │ │ │台企九如 │1,400,000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0000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七六、七│同 右 │ │ │ │ │ │ │ │ │ 七頁﹚ │ │ │ │ │ │ │ │ │ │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 │ │ │ │ │ │ │ │ │ 如分行函覆暨附件﹙│ │ │ │ │ │ │ │ │ │ 銀行查詢卷第一四二│ │ │ │ │ │ │ │ │ │ 、一四四頁﹚ │ │ │ │ │ │ ├───────┼───────┼───────────┼──────────┼──────┤ │ │ │ │ │彰銀城東 │1,300,000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78274-6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起訴書附表 │ │ │ 國資料卷第七六、七│ │ │ │ │ │ │ 誤載付款帳號│ │ │ 七頁﹚ │同 右 │ │ │ │ │ │ 為 「792746 │ │ │⒉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 查詢卷第三八六頁﹚│ │ ├───┼───┼───────┼─────┼───────┼───────┼───────────┼──────────┼──────┤ │4 │⒎│6,424,920元 │同 右 │彰銀總行 │1,400,000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 │30795-9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7. 18依│ │ │ │ │ │ │ │ │ 國資料卷第八八、八│序經朱安泰、│ │ │ │ │ │ │ │ │ 九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 │⒉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閱,支出傳票│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於86.7.24 經│ │ │ │ │ │ │ │ │ 查詢卷第二五三頁﹚│朱安泰簽名核│ │ │ │ │ │ │ │ │ │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彰銀高雄 │*4,440,000元 │振安鋼鐵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33329-9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同 右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八八、八│ │ │ │ │ │ │ │ │ │ 九頁﹚ │ │ │ │ │ │ │ │ │ │⒉匯款申請書﹙美墅國│ │ │ │ │ │ │ │ │ │ 資料卷第九一頁﹚ │ │ │ │ │ │ ├───────┼───────┼───────────┼──────────┼──────┤ │ │ │ │ │華銀南高 │584,920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同 右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八八、八│ │ │ │ │ │ │ │ │ │ 九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 料卷第九三頁﹚ │ │ ├───┼───┼───────┼─────┼───────┼───────┼───────────┼──────────┼──────┤ │5 │⒎│1,950,480元 │暫借款申請│彰銀總行 │1,400,000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峰安公司支出│ │ │ │ │單:岡山美│30795-9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傳票登載日期│ │ │ │ │墅國預付房│ │ │ │ 國資料卷第九六、九│為「⒎」│ │ │ │ │屋土地款 │ │ │ │ 七頁﹚ │。 │ │ │ │ │支出傳票:│ │ │ │⒉取款憑條﹙銀行查詢│暫借款申請單│ │ │ │ │美墅國工程│ │ │ │ 卷第四一三頁﹚ │於86.7. 22依│ │ │ │ │預付工程款│ │ │ │⒊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序經朱安泰、│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 │ 查詢卷第四一二頁﹚│閱,支出傳票│ │ │ │ │ ├───────┼───────┼───────────┼──────────┤於86.7.26 經│ │ │ │ │ │萬泰高雄 │550,480元 │藍壽山帳戶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朱安泰簽名核│ │ │ │ │ │000000-0 │ │一銀小港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閱。 │ │ │ │ │ │ │ │00000000000 │ 國資料卷第九六、九│ │ │ │ │ │ │ │ │ │ 七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九九頁﹚ │ │ │ │ │ │ │ │ │ │⒊萬泰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一│ │ │ │ │ │ │ │ │ │ 九三頁﹚ │ │ ├───┼───┼───────┼─────┼───────┼───────┼───────────┼──────────┼──────┤ │6 │⒎│120,000,000元 │同 右 │中華鳳山 │*42,000,000元 │分為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 │140-6-00 │ │20,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7. 23依│ │ │ │ │ │ │ │20,000,000元、 │ 國資料卷第一○一、│序經朱安泰、│ │ │ │ │ │ │ │2,000,000元三筆匯往 │ 一○二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振安鋼鐵公司 │⒉中華商銀函覆﹙美墅│閱,支出傳票│ │ │ │ │ │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 國資料卷第一○四頁│於86.7.29 經│ │ │ │ │ │ │ │ │ ﹚ │朱安泰簽名核│ │ │ │ │ │ │ │ │ │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聯邦高雄 │*30,000,000元 │分為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00 │ │10,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20,000,000元二筆匯往 │ 國資料卷第一○一、│同 右 │ │ │ │ │ │ │ │振安鋼鐵公司 │ 一○二頁﹚ │ │ │ │ │ │ │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 料卷第一○六頁﹚ │ │ │ │ │ │ │ │ │ │⒊匯款書二紙﹙美墅國│ │ │ │ │ │ │ │ │ │ 資料卷第一○七、一│ │ │ │ │ │ │ │ │ │ ○八頁﹚ │ │ │ │ │ │ ├───────┼───────┼───────────┼──────────┼──────┤ │ │ │ │ │慶豐三民 │18,000,000元 │峰安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0000000│ │慶豐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00000000000000 │ 國資料卷第一○一、│同 右 │ │ │ │ │ │ │ │ │ 一○二頁﹚ │ │ │ │ │ │ │ │ │ │⒉收入傳票、放款支出│ │ │ │ │ │ │ │ │ │ 傳票﹙美墅國資料卷│ │ │ │ │ │ │ │ │ │ 第一一○、一一一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寶島苓雅 │*30,000,000元 │分為四筆匯往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850188 │ │振安鋼鐵公司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①2,163,690元 │ 國資料卷第一○一、│同 右 │ │ │ │ │ │ │ │ 萬通高雄000000000000│ 一○二頁﹚ │ │ │ │ │ │ │ │ │②2,741,291元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料卷第一一三頁﹚ │ │ │ │ │ │ │ │ │③5,095,019元 │⒊匯款申請書四紙﹙美│ │ │ │ │ │ │ │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墅國資料卷第一一四│ │ │ │ │ │ │ │ │④20,000,000元 │ 至一一七頁﹚ │ │ │ │ │ │ │ │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 │ ├───┼───┼───────┼─────┼───────┼───────┼───────────┼──────────┼──────┤ │7 │⒎│18,000,000元 │同 右 │彰銀高雄 │*13,000,000元 │分三筆匯至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 │33329-9 │ │①8,28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7. 25依│ │ │ │ │ │ │ │ 振安鋼鐵公司 │ 國資料卷第一一九、│序經朱安泰、│ │ │ │ │ │ │ │ 台銀苓雅000000000000│ 一二○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②8,720,000元 │⒉彰銀城東月存提明細│閱,支出傳票│ │ │ │ │ │ │ │ 振安鋼鐵公司 │ ﹙美墅國資料卷第一│於86.7.29 經│ │ │ │ │ │ │ │ 泛亞高雄000000000000│ 二八頁﹚ │朱安泰簽名核│ │ │ │ │ │ │ │③1,000,000元 │⒊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閱。 │ │ │ │ │ │ │ │ 振安鋼鐵公司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查詢卷第二四四頁﹚│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分為四│⒋取款憑條二紙﹙銀行│ │ │ │ │ │ │彰銀城東 │*5,000,000元 │ 筆匯出) │ 查詢卷第二四五、二│ │ │ │ │ │ │78274-6 │ │ │ 四六頁﹚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 │ │⒌匯款申請書﹙銀行查│ │ │ │ │ │ │ 載付款帳號為│ │ │ 詢卷第二四七至二四│ │ │ │ │ │ │ 「792746」) │ │ │ 九頁) │ │ ├───┼───┼───────┼─────┼───────┼───────┼───────────┼──────────┼──────┤ │8 │⒏⒈│1,946,700元 │同 右 │彰銀總行 │500,000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 │30795-9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7. 28依│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一三四、│序經朱安泰、│ │ │ │ │ │ │ │ │ 一三五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 │⒉彰化銀行交易明細表│閱,支出傳票│ │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一│於86.8.2經朱│ │ │ │ │ │ │ │ │ 三七頁﹚ │安泰簽名核閱│ │ │ │ │ │ │ │ │ │ │ │ │ │ │ ├───────┼───────┼───────────┼──────────┼──────┤ │ │ │ │ │泛亞銀行 │1,446,700元 │藍壽山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477-7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領現│ 國資料卷第一三四、│同 右 │ │ │ │ │ │ │ │ ) │ 一三五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 料卷第一三九頁﹚ │ │ │ │ │ │ │ │ │ │⒊匯出匯款用紙﹙銀行│ │ │ │ │ │ │ │ │ │ 查詢卷第一二八頁﹚│ │ ├───┼───┼───────┼─────┼───────┼───────┼───────────┼──────────┼──────┤ │9 │⒏⒒│82,896,410元 │同 右 │一銀小港 │*82,896,410元 │分為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 │00939-1 │ │20,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8.7依序│ │ │ │ │ │ │ │20,000,000元、 │ 國資料卷第一四六、│經朱安泰、朱│ │ │ │ │ │ │ │20,000,000元、 │ 一四七頁﹚ │安雄簽名核閱│ │ │ │ │ │ │ │20,000,000元、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支出傳票於│ │ │ │ │ │ │ │2,896,410元五筆匯至 │ 料卷第一四八頁﹚ │86.8.12 經朱│ │ │ │ │ │ │ │安鋒鋼鐵公司 │⒊匯款申請書五紙﹙銀│安泰簽名核閱│ │ │ │ │ │ │ │彰銀高雄0000000000000 │ 行查詢卷第二○九、│ │ │ │ │ │ │ │ │ │ 二一○頁﹚ │ │ ├───┼───┼───────┼─────┼───────┼───────┼───────────┼──────────┼──────┤ │10 │⒏⒔│1,987,440元 │同 右 │遠東五福 │1,400,000元 │藍壽山帳戶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 │00000000000000│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8.9依序│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一五○、│經朱安泰、朱│ │ │ │ │ │ │ │ │ 一五一頁﹚ │安雄簽名核閱│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書﹙│,支出傳票於│ │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一五│86.8.14 經朱│ │ │ │ │ │ │ │ │ 三、一五四頁﹚ │安泰簽名核閱│ │ │ │ │ │ │ │ │⒊遠東銀行五福分行函│ │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二│ │ │ │ │ │ │ │ │ │ 六二頁﹚ │ │ │ │ │ │ ├───────┼───────┼───────────┼──────────┼──────┤ │ │ │ │ │華銀南高 │587,440元 │藍壽山帳戶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一五○、│同 右 │ │ │ │ │ │ │ │ │ 一五一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書﹙│ │ │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一五│ │ │ │ │ │ │ │ │ │ 六、一五七頁﹚ │ │ ├───┼───┼───────┼─────┼───────┼───────┼───────────┼──────────┼──────┤ │11 │⒏⒖│12,375,000元 │同 右 │彰銀高雄 │12,375,000元 │付峰安公司外轄國稅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 │33329-9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8.12 依│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一五九、│序經朱安泰、│ │ │ │ │ │ │ │ │ 一六○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 │⒉取款憑條、收入傳票│閱,支出傳票│ │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一│於86.8.16 經│ │ │ │ │ │ │ │ │ 六一、一六二頁﹚ │朱安泰簽名核│ │ │ │ │ │ │ │ │ │閱 │ ├───┼───┼───────┼─────┼───────┼───────┼───────────┼──────────┼──────┤ │12 │⒏│1,950,480元 │暫借款申請│台企九如 │550,480元 │藍壽山帳戶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單:預付美│00000000000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8.19 依│ │ │ │ │墅國工程款│ │ │ │ 國資料卷第一七六、│序經朱安泰、│ │ │ │ │ │ │ │ │ 一七七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支出傳票:│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閱,支出傳票│ │ │ │ │美墅國工程│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於86.8.23 經│ │ │ │ │預付工程款│ │ │ │ 一七九、一八○頁﹚│朱安泰簽名核│ │ │ │ │ │ │ │ │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閱 │ │ │ │ │ │ │ │ │ 如分行函覆﹙銀行查│ │ │ │ │ │ │ │ │ │ 詢卷第一四二頁﹚ │ │ │ │ │ │ ├───────┼───────┼───────────┼──────────┼──────┤ │ │ │ │ │彰銀城東 │1,400,000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78274-6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起訴書附表 │ │ │ 國資料卷第一七六、│同 右 │ │ │ │ │ │ 誤載付款帳 │ │ │ 一七七頁﹚ │ │ │ │ │ │ │ 號為「79274│ │ │⒉彰銀城東月存提明細│ │ │ │ │ │ │ 6」)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一│ │ │ │ │ │ │ │ │ │ 八二頁﹚ │ │ │ │ │ │ │ │ │ │⒊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 查詢卷第二四四頁﹚│ │ ├───┼───┼───────┼─────┼───────┼───────┼───────────┼──────────┼──────┤ │13 │⒏│9,429,844元 │同 右 │彰銀高雄 │9,429,844元 │聖星企業(股)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 │33329-9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8.20 依│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一八四、│序經朱安泰、│ │ │ │ │ │ │ │ │ 一八五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閱,支出傳票│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於86.8.26 經│ │ │ │ │ │ │ │ │ 一八六、一八七頁﹚│朱安泰簽名核│ │ │ │ │ │ │ │ │⒊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閱 │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 查詢卷第一六一頁﹚│ │ ├───┼───┼───────┼─────┼───────┼───────┼───────────┼──────────┼──────┤ │14 │⒐│15,221,624元 │暫借款申請│僑銀高雄 │8,955,841元 │分為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單:預付美│000000-0 │ │7,309,209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9.18 依│ │ │ │ │墅國房屋土│ │ │1,646,632元二筆匯往 │ 國資料卷第二三七、│序經朱安泰、│ │ │ │ │地款 │ │ │聖舫企業公司 │ 二三八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閱,支出傳票│ │ │ │ │支出傳票:│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於86.9.23 經│ │ │ │ │美墅國工程│ │ │ │ 二四五頁﹚ │朱安泰簽名核│ │ │ │ │預付工程款│ │ │ │ │閱 │ │ │ │ │ ├───────┼───────┼───────────┼──────────┼──────┤ │ │ │ │ │亞太高雄* │6,265,783元 │分為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 │ │3,115,783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亞太高雄現改│ │3,150,000元二筆匯往 │ 國資料卷第二三七、│ │ │ │ │ │ │ 為復華銀行高│ │聖星企業公司 │ 二三八頁﹚ │同 右 │ │ │ │ │ │ 雄分行)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各二紙﹙美墅國資│ │ │ │ │ │ │ │ │ │ 料卷第二四○至二四│ │ │ │ │ │ │ │ │ │ 三頁﹚ │ │ │ │ │ │ │ │ │ │⒊復華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一│ │ │ │ │ │ │ │ │ │ ○二頁﹚ │ │ ├───┼───┼───────┼─────┼───────┼───────┼───────────┼──────────┼──────┤ │15 │⒐│4,537,556元 │暫借款申請│世華前金 │1,072,671元 │分為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單:支付美│000000-0 │ │412,285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9.22 依│ │ │ │ │墅國土地房│ │ │450,340元、 │ 國資料卷第二四七、│序經朱安泰、│ │ │ │ │屋價款 │ │ │210,046元三筆匯至 │ 二四八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麗祐企業 │⒉匯出匯款用紙三紙﹙│閱,支出傳票│ │ │ │ │支出傳票:│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銀行查詢卷第二九五│於86.9.26 經│ │ │ │ │美墅國工程│ │ │ │ 至二九七頁﹚ │朱安泰簽名核│ │ │ │ │預付工程款│ │ │ │⒊交易明細查詢表﹙銀│閱 │ │ │ │ │ │ │ │ │ 行查詢卷第二九九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彰銀高雄 │3,464,885元 │麗祐企業(股)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33329-9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二四七、│同 右 │ │ │ │ │ │ │ │ │ 二四八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二五一、二五二頁﹚│ │ │ │ │ │ │ │ │ │⒊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 查詢卷第一六一頁﹚│ │ ├───┼───┼───────┼─────┼───────┼───────┼───────────┼──────────┼──────┤ │16 │⒐│10,226,034元 │同 右 │彰銀總行 │1,050,021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 │30795-9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9.26 依│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二五四、│序經朱安泰、│ │ │ │ │ │ │ │ │ 二五五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 │⒉彰化銀行交易明細表│閱,支出傳票│ │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二│於86.9.30 經│ │ │ │ │ │ │ │ │ 五九頁﹚ │朱安泰簽名核│ │ │ │ │ │ │ │ │⒊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閱 │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 查詢卷第二五三頁﹚│ │ │ │ │ │ ├───────┼───────┼───────────┼──────────┼──────┤ │ │ │ │ │泛亞銀行 │6,190,210元 │分為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477-7 │ │3,252,581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1,751,979元二筆匯往 │ 國資料卷第二五四、│ │ │ │ │ │ │ │ │聖舫企業公司 │ 二五五頁﹚ │ │ │ │ │ │ │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⒉匯出匯款用紙二紙﹙│同 右 │ │ │ │ │ │ │ │ │ 銀行查詢卷第一二六│ │ │ │ │ │ │ │ │ │ 、一二七頁﹚ │ │ │ │ │ │ │ │ │ │⒊取款憑條二紙﹙銀行│ │ │ │ │ │ │ │ │ │ 查詢卷第一二三、一│ │ │ │ │ │ │ │ │ │ 二四頁﹚ │ │ │ │ │ │ ├───────┼───────┼───────────┼──────────┼──────┤ │ │ │ │ │萬通高雄 │1,050,038元 │匯聖舫企業(股)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609-6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二五四、│ │ │ │ │ │ │ │ │ │ 二五五頁﹚ │同 右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二六四頁﹚ │ │ │ │ │ │ ├───────┼───────┼───────────┼──────────┼──────┤ │ │ │ │ │中興高雄 │1,050,034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7436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二五四、│ │ │ │ │ │ │ │ │ │ 二五五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同 右 │ │ │ │ │ │ │ │ │ 料卷第二六六頁﹚ │ │ │ │ │ │ │ │ │ │⒊中興銀行新興分行函│ │ │ │ │ │ │ │ │ │ 覆暨存款往來對帳單│ │ │ │ │ │ │ │ │ │ ﹙銀行查詢卷第三九│ │ │ │ │ │ │ │ │ │ ○、三九一頁﹚ │ │ │ │ │ │ ├───────┼───────┼───────────┼──────────┼──────┤ │ │ │ │ │綜力長東利息 │885,731元 │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設算扣除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二五四、│同 右 │ │ │ │ │ │ │ │ │ 二五五頁﹚ │ │ ├───┼───┼───────┼─────┼───────┼───────┼───────────┼──────────┼──────┤ │17 │⒑⒔│4,262,637元 │暫借款申請│慶豐三民 │1,420,879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單:預付美│00000000000000│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10.9 依│ │ │ │ │墅國工程款│ │ │ │ 國資料卷第二七七、│序經朱安泰、│ │ │ │ │ │ │ │ │ 二七八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支出傳票:│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閱。 │ │ │ │ │美墅國工程│ │ │ │ 料卷第二八○頁﹚ │ │ │ │ │ │預付工程款│ │ │ │ │ │ │ │ │ │ ├───────┼───────┼───────────┼──────────┼──────┤ │ │ │ │ │彰銀總行 │1,420,879元 │林良源帳戶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0000000│ │華南西台南000000000000│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二七七、│同 右 │ │ │ │ │ │ │ │ │ 二七八頁﹚ │ │ │ │ │ │ │ │ │ │⒉彰化銀行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二│ │ │ │ │ │ │ │ │ │ 八五頁﹚ │ │ │ │ │ │ │ │ │ │3彰銀高雄分行函覆(│ │ │ │ │ │ │ │ │ │ 銀行查詢卷第四四0│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彰銀高雄 │1,420,879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33329-9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二七七、│同 右 │ │ │ │ │ │ │ │ │ 二七八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 料卷第二八二頁﹚ │ │ ├───┼───┼───────┼─────┼───────┼───────┼───────────┼──────────┼──────┤ │18 │⒑⒙│6,299,810元 │同 右 │彰銀高雄 │1,050,095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暫借款申請│暫借款申請單│ │ │ │ │ │33329-9 │ │ │ 單﹙美墅國資料卷第│於86.10.14依│ │ │ │ │ │ │ │ │ 二九四頁﹚ │序經朱安泰、│ │ │ │ │ │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 │ 料卷第二九七頁﹚ │閱。 │ │ │ │ │ │ │ │ │⒊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 查詢卷第一六一頁﹚│ │ │ │ │ │ ├───────┼───────┼───────────┼──────────┼──────┤ │ │ │ │ │合庫高雄 │1,471,921元 │聖星企業﹙股﹚公司 │⒈峰安公司暫借款申請│ │ │ │ │ │ │0000000000000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單﹙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領現│ 二九四頁﹚ │ │ │ │ │ │ │ │ │ ) │⒉合庫高雄存提明細﹙│同 右 │ │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三○│ │ │ │ │ │ │ │ │ │ ○頁﹚ │ │ │ │ │ │ │ │ │ │⒊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銀行查詢卷第一│ │ │ │ │ │ │ │ │ │ 二○頁﹚ │ │ │ │ │ │ ├───────┼───────┼───────────┼──────────┼──────┤ │ │ │ │ │萬通高雄 │1,450,000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暫借款申請│ │ │ │ │ │ │609-6 │ │ │ 單﹙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二九四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同 右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三○二頁﹚ │ │ │ │ │ │ │ │ │ │⒊萬通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二│ │ │ │ │ │ │ │ │ │ 一五頁﹚ │ │ │ │ │ │ ├───────┼───────┼───────────┼──────────┼──────┤ │ │ │ │ │台銀苓雅 │1,350,000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暫借款申請│ │ │ │ │ │ │08397-6 │ │ │ 單﹙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二九四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同 右 │ │ │ │ │ │ │ │ │ 料卷第三○四頁﹚ │ │ │ │ │ │ │ │ │ │⒊臺灣銀行苓雅分行函│ │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九│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一銀高雄 │977,794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暫借款申請│ │ │ │ │ │ │094451 │ │ │ 單﹙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二九四頁﹚ │同 右 │ │ │ │ │ │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 料卷第三○六頁﹚ │ │ ├───┼───┼───────┼─────┼───────┼───────┼───────────┼──────────┼──────┤ │19 │⒑│7,438,414元 │同 右 │合庫高雄 │1,395,723元 │麗祐企業﹙股﹚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 │0000000000000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10.20依│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領現│ 國資料卷第三二○至│序經朱安泰、│ │ │ │ │ │ │ │ ) │ 三二二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 │⒉合庫高雄存提明細﹙│閱。 │ │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三二│ │ │ │ │ │ │ │ │ │ 四頁﹚ │ │ │ │ │ │ │ │ │ │⒊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銀行查詢卷第一│ │ │ │ │ │ │ │ │ │ 一九頁﹚ │ │ │ │ │ │ ├───────┼───────┼───────────┼──────────┼──────┤ │ │ │ │ │彰銀城東 │230,038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78274-6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起訴書附表誤│ │ │ 國資料卷第三二○至│ │ │ │ │ │ │ 載為彰銀高雄│ │ │ 三二二頁﹚ │同 右 │ │ │ │ │ │ 33329-9) │ │ │⒉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 查詢卷第二四四頁﹚│ │ │ │ │ │ ├───────┼───────┼───────────┼──────────┼──────┤ │ │ │ │ │亞太高雄 │1,490,000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三二○至│同 右 │ │ │ │ │ │ │ │ │ 三二二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 料卷第三二七頁﹚ │ │ │ │ │ │ ├───────┼───────┼───────────┼──────────┼──────┤ │ │ │ │ │彰銀高雄 │1,480,000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33329-9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三二○至│ │ │ │ │ │ │ │ │ │ 三二二頁﹚ │同 右 │ │ │ │ │ │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 料卷第三二九頁﹚ │ │ │ │ │ │ │ │ │ │⒊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 查詢卷第一六一頁﹚│ │ │ │ │ │ ├───────┼───────┼───────────┼──────────┼──────┤ │ │ │ │ │泛亞銀行 │1,392,653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477-7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三二○至│ │ │ │ │ │ │ │ │ │ 三二二頁﹚ │同 右 │ │ │ │ │ │ │ │ │⒉取款憑條﹙銀行查詢│ │ │ │ │ │ │ │ │ │ 卷第一二五頁﹚ │ │ │ │ │ │ ├───────┼───────┼───────────┼──────────┼──────┤ │ │ │ │ │寶島苓雅 │1,450,000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850188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現改為日盛國│ │ │ 國資料卷第三二○至│ │ │ │ │ │ │ 際商業銀行苓│ │ │ 三二二頁﹚ │同 右 │ │ │ │ │ │ 雅簡易行分行│ │ │⒉取款憑條﹙銀行查詢│ │ │ │ │ │ │ ) │ │ │ 卷第二三七頁﹚ │ │ ├───┼───┼───────┼─────┼───────┼───────┼───────────┼──────────┼──────┤ │20 │⒑│6,209,281元 │支出傳票:│華銀南高 │408,221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美墅國工程│000000-0 │ │ │ 資料卷第三三四頁﹚│ │ │ │ │ │預付工程款│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 料卷第三三七頁﹚ │ │ │ │ │ │ ├───────┼───────┼───────────┼──────────┼──────┤ │ │ │ │ │亞太高雄 │824,186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 │ │ │ 資料卷第三三四頁﹚│ │ │ │ │ │ │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 料卷第三三九頁﹚ │ │ │ │ │ │ ├───────┼───────┼───────────┼──────────┼──────┤ │ │ │ │ │萬通高雄 │800,000元 │聖星企業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0000000│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美墅國資料卷第三三│ │ │ │ │ │ │ │ │ │ 四頁﹚ │ │ │ │ │ │ │ │ │ │⒉匯款申請書﹙美墅國│ │ │ │ │ │ │ │ │ │ 資料卷第三四一頁﹚│ │ │ │ │ │ ├───────┼───────┼───────────┼──────────┼──────┤ │ │ │ │ │萬通高雄 │721,633元 │聖星企業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0000000│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美墅國資料卷第三三│ │ │ │ │ │ │ │ │ │ 四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 料卷第三四三頁﹚ │ │ │ │ │ │ │ │ │ │⒊匯款申請書﹙銀行查│ │ │ │ │ │ │ │ │ │ 詢卷第二三二頁﹚ │ │ │ │ │ │ ├───────┼───────┼───────────┼──────────┼──────┤ │ │ │ │ │遠東五福 │485,241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0000000│ │ │ 美墅國資料卷第三三│ │ │ │ │ │ │ │ │ │ 四頁﹚ │ │ │ │ │ │ │ │ │ │⒉遠東五福函覆(銀行│ │ │ │ │ │ │ │ │ │ 查詢卷第四二五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明 │3,000,000元 │不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⒑│6,850,000元 │同 右 │華銀南高 │750,000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三三│ │ │ │ │ │ │ │ │ │ 五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 料卷第三四八頁﹚ │ │ │ │ │ │ ├───────┼───────┼───────────┼──────────┼──────┤ │ │ │ │ │彰銀高雄 │2,700,000元 │麗祐企業(股)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33329-9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資料卷第三三五頁﹚│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三五○頁﹚ │ │ │ │ │ │ │ │ │ │⒊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 查詢表第一六一頁﹚│ │ │ │ │ │ ├───────┼───────┼───────────┼──────────┼──────┤ │ │ │ │ │萬通高雄 │3,400,000元 │麗祐企業(股)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0000000│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美墅國資料卷第三三│ │ │ │ │ │ │ │ │ │ 五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 料卷第三五三頁﹚ │ │ │ │ │ │ │ │ │ │⒊匯款申請書﹙銀行查│ │ │ │ │ │ │ │ │ │ 詢卷第二三四頁﹚ │ │ ├───┼───┼───────┼─────┼───────┼───────┼───────────┼──────────┼──────┤ │22 │⒑│14,750,000元 │暫借款申請│彰銀高雄 │7,750,000元 │聖舫企業(股)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單:預付美│33329-9 │ │一銀小港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10.24依│ │ │ │ │墅國工程款│ │ │ │ 國資料卷第三五五、│序經朱安泰、│ │ │ │ │ │ │ │ │ 三五六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支出傳票:│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閱。 │ │ │ │ │美墅國工程│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預付工程款│ │ │ │ 三五八、三五九頁﹚│ │ │ │ │ │ │ │ │ │⒊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 查詢表第一六一頁﹚│ │ │ │ │ │ ├───────┼───────┼───────────┼──────────┼──────┤ │ │ │ │ │一銀高雄 │7,000,000元 │聖舫企業(股)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94451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三五五、│ │ │ │ │ │ │ │ │ │ 三五六頁﹚ │同 右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三六一、三六二頁﹚│ │ │ │ │ │ │ │ │ │⒊第一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二│ │ │ │ │ │ │ │ │ │ 六八頁﹚ │ │ ├───┼───┼───────┼─────┼───────┼───────┼───────────┼──────────┼──────┤ │23 │⒒⒊│20,000,000元 │支出傳票:│荷銀高雄 │*10,000,000元 │安鋒鋼鐵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支出傳票於86│ │ │ │ │購美墅國一│00-00-000 │ │荷銀高雄0000000 │ ﹙美墅國資料卷第三│.11.6依序經 │ │ │ │ │一0戶土地│ │ │ │ 六四至三六六頁﹚ │朱安泰、朱安│ │ │ │ │房屋款 │ │ │ │⒉荷銀高雄分行函覆﹙│雄簽名核閱。│ │ │ │ │ │ │ │ │ 銀行查詢卷第五二0│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彰銀高雄 │4,200,000元 │分二筆匯至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33329-9 │ │①1,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峰安公司 │ 國資料卷第三六四至│ │ │ │ │ │ │ │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三六六頁﹚ │ │ │ │ │ │ │ │ │②3,200,000元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同 右 │ │ │ │ │ │ │ │ 加拿大皇家銀行高雄分│ 料卷第三七○頁﹚ │ │ │ │ │ │ │ │ │ 行 │⒊匯款申請書二紙﹙美│ │ │ │ │ │ │ │ │ 台銀高雄000000000000│ 墅國資料卷第三七一│ │ │ │ │ │ │ │ │ │ 、三七二頁﹚ │ │ │ │ │ │ │ │ │ │⒋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 查詢卷第一六一頁﹚│ │ │ │ │ │ ├───────┼───────┼───────────┼──────────┼──────┤ │ │ │ │ │華銀南高 │1,500,000元 │加拿大皇家銀行高雄分行│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 │ │台銀高雄0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三六四至│ │ │ │ │ │ │ │ │ │ 三六六頁﹚ │ │ │ │ │ │ │ │ │ │⒉華南銀行高雄分行函│同 右 │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一│ │ │ │ │ │ │ │ │ │ ○六頁﹚ │ │ │ │ │ │ │ │ │ │⒊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銀行查詢卷第一│ │ │ │ │ │ │ │ │ │ 一一頁﹚ │ │ │ │ │ │ ├───────┼───────┼───────────┼──────────┼──────┤ │ │ │ │ │台銀苓雅 │1,000,000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8397-6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三六四至│ │ │ │ │ │ │ │ │ │ 三六六頁﹚ │同 右 │ │ │ │ │ │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 料卷第三七七頁﹚ │ │ │ │ │ │ │ │ │ │⒊臺灣銀行苓雅分行函│ │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九│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慶豐三民 │1,300,000元 │領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0000000│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三六四至│ │ │ │ │ │ │ │ │ │ 三六六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同 右 │ │ │ │ │ │ │ │ │ 料卷第三七九頁﹚ │ │ │ │ │ │ │ │ │ │⒊慶豐銀行三民分行函│ │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一│ │ │ │ │ │ │ │ │ │ 五二頁﹚ │ │ │ │ │ │ ├───────┼───────┼───────────┼──────────┼──────┤ │ │ │ │ │台企九如 │*2,000,000元 │安鋒鋼鐵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0000 │ │荷銀高雄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三六四至│ │ │ │ │ │ │ │ │ │ 三六六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同 右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三八一、三八二頁﹚│ │ │ │ │ │ │ │ │ │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 │ │ │ │ │ │ │ │ │ 如分行函覆﹙銀行查│ │ │ │ │ │ │ │ │ │ 詢卷第一四二頁﹚ │ │ ├───┼───┼───────┼─────┼───────┼───────┼───────────┼──────────┼──────┤ │24 │⒒⒖│12,075,165元 │同 右 │高雄銀行 │12,075,165元 │陳劍煌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334796 │ │一銀籬子內分行 │ 美墅國資料卷第三九│ │ │ │ │ │ │ │ │00000000000 │ ○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三九四、三九五頁﹚│ │ ├───┼───┼───────┼─────┼───────┼───────┼───────────┼──────────┼──────┤ │25 │⒒⒖│6,162,537元 │同 右 │彰銀高雄 │6,162,537元 │龍慶鋼鐵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33329-9 │ │高雄小港000000000000 │ 美墅國資料卷第三九│ │ │ │ │ │ │ │ │ │ 一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三九七、三九八頁﹚│ │ │ │ │ │ │ │ │ │⒊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 查詢卷第一六二頁﹚│ │ ├───┼───┼───────┼─────┼───────┼───────┼───────────┼──────────┼──────┤ │26 │⒒⒖│1,757,213元 │同 右 │高雄銀行 │1,757,213元 │王金垣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334796 │ │台中商銀鹿港 │ 美墅國資料卷第三九│ │ │ │ │ │ │ │ │000000000000 │ 二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 料卷第四○○頁﹚ │ │ ├───┼───┼───────┼─────┼───────┼───────┼───────────┼──────────┼──────┤ │27 │⒒⒚│2,715,598元 │同 右 │慶豐三民 │2,715,598元 │王金垣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0000000│ │台中商銀鹿港 │ 美墅國資料卷第四○│ │ │ │ │ │ │ │ │000000000000 │ 二頁﹚ │ │ │ │ │ │ │ │ │ │⒉慶豐銀行三民分行函│ │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一│ │ │ │ │ │ │ │ │ │ 五二頁﹚ │ │ │ │ │ │ │ │ │ │⒊取款憑條、匯款委託│ │ │ │ │ │ │ │ │ │ 書﹙銀行查詢卷第一│ │ │ │ │ │ │ │ │ │ 五四頁﹚ │ │ ├───┼───┼───────┼─────┼───────┼───────┼───────────┼──────────┼──────┤ │28 │⒉⒉│8,040,000元 │同 右 │一銀小港 │*4,040,000元 │分為二筆匯至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939-1 │ │①4,000,000元 │ 美墅國資料卷第四○│ │ │ │ │ │ │ │ │ 安鋒鋼鐵 │ 四、四○五頁﹚ │ │ │ │ │ │ │ │ │ 第一銀行 │⒉取款憑條、存款憑條│ │ │ │ │ │ │ │ │ 00000000000 │ 、匯款申請書﹙銀行│ │ │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匯│ 查詢卷第二一一頁﹚│ │ │ │ │ │ │ │ │ 振安鋼鐵) │ │ │ │ │ │ │ │ │ │②40,000元 │ │ │ │ │ │ │ │ │ │ 振安鋼鐵 │ │ │ │ │ │ │ │ │ │ 彰銀高雄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彰銀高雄 │*4,000,000元 │振安鋼鐵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33329-9 │ │彰銀高雄00000000000000│ 美墅國資料卷第四○│ │ │ │ │ │ │ │ │ │ 四、四○五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 料卷第四一五頁﹚ │ │ │ │ │ │ │ │ │ │⒊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 查詢卷第一六二頁﹚│ │ │ │ │ │ │ │ │ │⒋送款簿﹙銀行查詢卷│ │ │ │ │ │ │ │ │ │ 第一七九頁﹚ │ │ ├───┼───┼───────┼─────┼───────┼───────┼───────────┼──────────┼──────┤ │29 │⒉⒉│20,537,455元 │同 右 │中央信託高雄 │*20,000,000元 │振安鋼鐵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60416-2 │ │泛亞高雄000000000000 │ 美墅國資料卷第四一│ │ │ │ │ │ │ │ │ │ 七、四一八頁﹚ │ │ │ │ │ │ │ │ │ │⒉中央信託局高雄分局│ │ │ │ │ │ │ │ │ │ ﹙銀行查詢卷第四○│ │ │ │ │ │ │ │ │ │ 三頁﹚ │ │ │ │ │ │ ├───────┼───────┼───────────┼──────────┼──────┤ │ │ │ │ │彰銀總行 │*537,455元 │振安鋼鐵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30795-9 │ │彰銀高雄00000000000000│ 美墅國資料卷第四一│ │ │ │ │ │ │ │ │ │ 七、四一八頁﹚ │ │ │ │ │ │ │ │ │ │⒉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 查詢卷第二五三頁﹚│ │ │ │ │ │ │ │ │ │⒊送款簿﹙銀行查詢卷│ │ │ │ │ │ │ │ │ │ 第二五四頁﹚ │ │ └───┴───┴───────┴─────┴───────┴───────┴───────────┴──────────┴──────┘ (二)峰安公司預付購買美墅國第二批183戶房地價款資金流向表 ┌───┬───┬───────┬─────┬───────┬───────┬───────────┬──────────┬──────┐ │編號 │日期 │支付金額﹙新 │峰安公司會│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受款人及受款│相關傳票 │備註 │ │ │ │台幣﹚ │計憑證登載│ │ │銀行、帳號﹚ │ │ │ │ │ │ │付款理由 │ │ │ │ │ │ ├───┼───┼───────┼─────┼───────┼───────┼───────────┼──────────┼──────┤ │1 │⒈⒎│2,000,000 元 │暫借款申請│僑銀高雄 │*2,000,000元 │安邦投資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單:預付土│000000-0 │ │僑銀高雄00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1.6經朱│ │ │ │ │地房屋款(│ │ │ │ 國資料卷第四二二、│安泰、87.1. │ │ │ │ │美墅國第二│ │ │ │ 四二三頁﹚ │12經朱安雄簽│ │ │ │ │批) │ │ │ │⒉取款憑條、存入憑條│名核閱。 │ │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四│ │ │ │ │ │支出傳票:│ │ │ │ 二四頁﹚ │ │ │ │ │ │預付美墅國│ │ │ │ │ │ │ │ │ │房地款第二│ │ │ │ │ │ │ │ │ │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⒈⒖│20,000,000元 │同 右 │台銀苓雅 │20,000,000元 │訊華國際有限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 │08397-6 │ │農銀小港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1.14經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四二六、│朱安泰、87. │ │ │ │ │ │ │ │ │ 四二七頁﹚ │1.17經朱安雄│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簽名核閱。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四二八、四二九頁﹚│ │ │ │ │ │ │ │ │ │⒊臺灣銀行苓雅分行函│ │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九│ │ │ │ │ │ │ │ │ │ ○頁﹚ │ │ ├───┼───┼───────┼─────┼───────┼───────┼───────────┼──────────┼──────┤ │3 │⒈⒗│20,000,000元 │同 右 │彰銀高雄 │20,000,000元 │訊華國際有限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 │33329-9 │ │農銀小港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1.16經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四三一、│朱安泰、87. │ │ │ │ │ │ │ │ │ 四三二頁﹚ │1.17經朱安雄│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簽名核閱。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四三三、四三四頁﹚│ │ │ │ │ │ │ │ │ │⒊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四│ │ │ │ │ │ │ │ │ │ 一八頁﹚ │ │ ├───┼───┼───────┼─────┼───────┼───────┼───────────┼──────────┼──────┤ │4 │⒈│58,000,000元 │同 右 │華銀南高 │*30,000,000元 │分為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 │000000-0 │ │20,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1.23經 │ │ │ │ │ │ │ │、10,000,000元二筆匯往│ 國資料卷第四三六、│朱安泰、87. │ │ │ │ │ │ │ │安鋒鋼鐵公司 │ 四三七頁﹚ │1.24經朱安雄│ │ │ │ │ │ │ │華銀高雄000000000000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簽名核閱。 │ │ │ │ │ │ │ │ │ 料卷第四四○頁﹚ │ │ │ │ │ │ │ │ │ │⒊匯款申請書﹙美墅國│ │ │ │ │ │ │ │ │ │ 資料卷第四四一、四│ │ │ │ │ │ │ │ │ │ 四二頁﹚ │ │ │ │ │ │ │ │ │ │⒋華南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一│ │ │ │ │ │ │ │ │ │ ○六頁﹚ │ │ │ │ │ │ ├───────┼───────┼───────────┼──────────┼──────┤ │ │ │ │ │台企九如 │*10,000,000元 │安鋒鋼鐵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0000 │ │彰銀高雄00000000000000│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四三六、│ │ │ │ │ │ │ │ │ │ 四三七頁﹚ │同 右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四四四、四四五頁﹚│ │ │ │ │ │ │ │ │ │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 │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一│ │ │ │ │ │ │ │ │ │ 四二頁﹚ │ │ │ │ │ │ ├───────┼───────┼───────────┼──────────┼──────┤ │ │ │ │ │華銀南高 │*18,000,000元 │振安鋼鐵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 │ │彰銀高雄00000000000000│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四三六、│ │ │ │ │ │ │ │ │ │ 四三八頁﹚ │同 右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四四七、四四八頁﹚│ │ ├───┼───┼───────┼─────┼───────┼───────┼───────────┼──────────┼──────┤ │5 │⒉⒉│12,422,545元 │同 右 │彰銀總行 │*422,545元 │振安鋼鐵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 │30795-9 │ │彰銀高雄00000000000000│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2.2經朱│ │ │ │ │ │ │ │ │ 國資料卷第四五○、│安泰、87.2.3│ │ │ │ │ │ │ │ │ 四五二頁﹚ │經朱安雄簽名│ │ │ │ │ │ │ │ │⒉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核閱。 │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 查詢卷第二五三頁﹚│ │ │ │ │ │ │ │ │ │⒊送款簿﹙銀行查詢卷│ │ │ │ │ │ │ │ │ │ 第二五五頁﹚ │ │ │ │ │ │ ├───────┼───────┼───────────┼──────────┼──────┤ │ │ │ │ │慶豐三民 │2,000,000元 │峰安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0000000│ │華銀南高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四五○、│ │ │ │ │ │ │ │ │ │ 四五二頁﹚ │同 右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四五七、四五六頁﹚│ │ │ │ │ │ ├───────┼───────┼───────────┼──────────┼──────┤ │ │ │ │ │彰銀高雄 │*5,000,000元 │安鋒鋼鐵有限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33329-9 │ │一銀高雄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四五○、│ │ │ │ │ │ │ │ │ │ 四五三頁﹚ │同 右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四六○、四五九頁﹚│ │ │ │ │ │ ├───────┼───────┼───────────┼──────────┼──────┤ │ │ │ │ │台銀苓雅 │*1,600,000元 │安鋒鋼鐵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8397-6 │ │一銀高雄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四五○、│ │ │ │ │ │ │ │ │ │ 四五一頁﹚ │ │ │ │ │ │ │ │ │ │⒉臺灣銀行苓雅分行函│ │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九│同 右 │ │ │ │ │ │ │ │ │ ○頁﹚ │ │ │ │ │ │ │ │ │ │⒊匯款申請書、取款憑│ │ │ │ │ │ │ │ │ │ 條﹙銀行查詢卷第九│ │ │ │ │ │ │ │ │ │ 七、九八頁﹚ │ │ │ │ │ │ ├───────┼───────┼───────────┼──────────┼──────┤ │ │ │ │ │合庫高雄 │*3,400,000元 │安鋒鋼鐵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000000 │ │一銀高雄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四五○、│ │ │ │ │ │ │ │ │ │ 四五一頁﹚ │ │ │ │ │ │ │ │ │ │⒉合庫高雄存提明細﹙│同 右 │ │ │ │ │ │ │ │ │ 資料卷第四六四頁﹚│ │ │ │ │ │ │ │ │ │⒊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銀行查詢卷第一│ │ │ │ │ │ │ │ │ │ 一九頁﹚ │ │ ├───┼───┼───────┼─────┼───────┼───────┼───────────┼──────────┼──────┤ │6 │⒉⒋│40,000,000元 │同 右 │華銀南高 │*20,000,000元 │振安鋼鐵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 │000000-0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2.3依序│ │ │ │ │ │ │ │ │ 國資料卷第四六六至│經朱安泰、朱│ │ │ │ │ │ │ │ │ 四六七頁﹚ │安雄簽名核閱│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四六九、四七○頁﹚│ │ │ │ │ │ ├───────┼───────┼───────────┼──────────┼──────┤ │ │ │ │ │華銀南高 │*6,000,000元 │振安鋼鐵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四六六至│ │ │ │ │ │ │ │ │ │ 四六七頁﹚ │同 右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四七二、四七三頁﹚│ │ │ │ │ │ ├───────┼───────┼───────────┼──────────┼──────┤ │ │ │ │ │彰銀高雄 │*14,000,000元 │分為二筆匯往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33329-9 │ │振安鋼鐵公司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①5,000,000元、 │ 國資料卷第四六六至│ │ │ │ │ │ │ │ │ 彰銀高雄000000000000│ 四六七頁﹚ │同 右 │ │ │ │ │ │ │ │②9,000,000元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料卷第四七五頁﹚ │ │ │ │ │ │ │ │ │ │⒊匯款申請書二紙﹙美│ │ │ │ │ │ │ │ │ │ 墅國資料卷第四七六│ │ │ │ │ │ │ │ │ │ 頁﹚ │ │ ├───┼───┼───────┼─────┼───────┼───────┼───────────┼──────────┼──────┤ │7 │⒉⒌│9,000,000元 │支出傳票:│交銀鳳山 │9,000,000元 │聖舫企業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預付美墅國│000000000000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美墅國資料卷第四七│ │ │ │ │ │房地款第二│ │ │ │ 八頁﹚ │ │ │ │ │ │批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四七九、四八○頁﹚│ │ │ │ │ │ │ │ │ │⒊交通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一│ │ │ │ │ │ │ │ │ │ 三六頁﹚ │ │ ├───┼───┼───────┼─────┼───────┼───────┼───────────┼──────────┼──────┤ │8 │⒉⒍│2,780,763元 │暫借款申請│彰銀高雄 │2,780,763元 │王金垣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單:預付房│33329-9 │ │台中區中小企銀鹿港分行│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2.6經朱│ │ │ │ │屋土地款(│ │ │000000000000 │ 國資料卷第四八二至│安泰、87.2.8│ │ │ │ │美墅國第二│ │ │ │ 四八三頁﹚ │經朱安雄簽名│ │ │ │ │批)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核閱。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支出傳票:│ │ │ │ 四八五、四八四頁﹚│ │ │ │ │ │預付美墅國│ │ │ │⒊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房地款第二│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批 │ │ │ │ 查詢卷第一六二頁﹚│ │ ├───┼───┼───────┼─────┼───────┼───────┼───────────┼──────────┼──────┤ │9 │⒉⒔│16,000,000元 │暫借款申請│台銀苓雅 │*2,000,000元 │安鋒鋼鐵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單:預付土│08397-6 │ │台企高雄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2. 12依│ │ │ │ │地房屋款(│ │ │ │ 國資料卷第四九五至│序經朱安泰、│ │ │ │ │美墅國第二│ │ │ │ 四九七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批)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閱。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支出傳票:│ │ │ │ 四九九、五○○頁﹚│ │ │ │ │ │預付美墅國│ │ │ │⒊臺灣銀行苓雅分行函│ │ │ │ │ │房地款第二│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九│ │ │ │ │ │批 │ │ │ │ ○頁﹚ │ │ │ │ │ │ ├───────┼───────┼───────────┼──────────┼──────┤ │ │ │ │ │慶豐三民 │5,000,000元 │如欲企業有限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0000000│ │一銀籬子內分行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00000000000 │ 國資料卷第四九五至│ │ │ │ │ │ │ │ │ │ 四九七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同 右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五○二、五○三頁﹚│ │ │ │ │ │ ├───────┼───────┼───────────┼──────────┼──────┤ │ │ │ │ │遠東永康 │*3,500,000元 │安鋒鋼鐵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0000000│ │台企高雄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四九五至│ │ │ │ │ │ │ │ │ │ 四九七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同 右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五○五、五○六頁﹚│ │ │ │ │ │ │ │ │ │⒊遠東銀行高雄五福分│ │ │ │ │ │ │ │ │ │ 行函覆﹙銀行查詢卷│ │ │ │ │ │ │ │ │ │ 第一三四頁﹚ │ │ │ │ │ │ ├───────┼───────┼───────────┼──────────┼──────┤ │ │ │ │ │彰銀總行 │*1,000,000元 │三筆合計5,500,000元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30795-9 │ │匯至安鋒鋼鐵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台企高雄00000000000 │ 國資料卷第四九五至│ │ │ │ │ │ │ │ │ │ 四九七頁﹚ │ │ │ │ │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彰銀城東 │*2,000,000元 │ │ 料卷第五一三、五○│ │ │ │ │ │ │78274-6 │ │ │ 九、五一二頁﹚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 │ │⒊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同 右 │ │ │ │ │ │ 載帳號為「7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92746」) │ │ │ 查詢卷第二四四、二│ │ │ │ │ │ │ │ │ │ 五三頁、三八六頁﹚│ │ │ │ │ │ ├───────┼───────┤ │⒋匯款申請書﹙銀行查│ │ │ │ │ │ │彰銀高雄 │*2,500,000元 │ │ 詢卷第二五○頁) │ │ │ │ │ │ │33329-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⒉⒘│36,000,000元 │同 右 │亞太高雄 │*12,000,000元 │備償專戶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 │000000-0 │ │大安銀行0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2. 17依│ │ │ │ │ │ │ │轉存安鋒鋼鐵定期存款 │ 國資料卷第五一五、│序經朱安泰、│ │ │ │ │ │ │ │ │ 五一六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 │⒉支出憑條、取款憑條│閱。 │ │ │ │ │ │ │ │ │ 、匯款申請書﹙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五一九 │ │ │ │ │ │ │ │ │ │ 頁﹚ │ │ │ │ │ │ │ │ │ │⒊台新國際銀行函覆﹙│ │ │ │ │ │ │ │ │ │ 銀行查詢卷第二八五│ │ │ │ │ │ │ │ │ │ 、三九五頁﹚ │ │ │ │ │ │ ├───────┼───────┼───────────┼──────────┼──────┤ │ │ │ │ │慶豐三民 │*11,000,000元 │備償專戶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0000000│ │大安銀行0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轉存安鋒鋼鐵定期存款 │ 國資料卷第五一五、│ │ │ │ │ │ │ │ │ │ 五一六頁﹚ │同 右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五二一、五二二頁﹚│ │ │ │ │ │ │ │ │ │⒊台新國際銀行函覆﹙│ │ │ │ │ │ │ │ │ │ 銀行查詢卷第二八五│ │ │ │ │ │ │ │ │ │ 、三九五頁﹚ │ │ │ │ │ │ ├───────┼───────┼───────────┼──────────┼──────┤ │ │ │ │ │彰銀高雄 │*6,000,000元 │備償專戶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33329-9 │ │大安銀行0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轉存安鋒鋼鐵定期存款 │ 國資料卷第五一五、│ │ │ │ │ │ │ │ │ │ 五一六頁﹚ │同 右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五二四、五二五頁﹚│ │ │ │ │ │ │ │ │ │⒊台新國際銀行函覆﹙│ │ │ │ │ │ │ │ │ │ 銀行查詢卷第二八五│ │ │ │ │ │ │ │ │ │ 、三九五頁﹚ │ │ │ │ │ │ ├───────┼───────┼───────────┼──────────┼──────┤ │ │ │ │ │彰銀高雄 │*7,000,000元 │分二筆匯往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33329-9 │ │①3,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安鋒鋼鐵公司 │ 國資料卷第五一五、│ │ │ │ │ │ │ │ │ 泛亞高雄000000000000│ 五一六頁﹚ │ │ │ │ │ │ │ │ │②4,000,000元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同 右 │ │ │ │ │ │ │ │ 備償專戶 │ 料卷第五二七頁﹚ │ │ │ │ │ │ │ │ │ 大安高雄000000000000│⒊匯款請書二紙﹙美墅│ │ │ │ │ │ │ │ │ 轉存安鋒鋼鐵定期存款│ 國資料卷第五二八、│ │ │ │ │ │ │ │ │ │ 五二九頁﹚ │ │ │ │ │ │ │ │ │ │⒋台新國際銀行函覆﹙│ │ │ │ │ │ │ │ │ │ 銀行查詢卷第二八五│ │ │ │ │ │ │ │ │ │ 、三九五頁﹚ │ │ ├───┼───┼───────┼─────┼───────┼───────┼───────────┼──────────┼──────┤ │11 │⒊⒉│42,000,000元 │同 右 │一銀高雄 │*42,000,000元 │分三筆匯至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 │094451 │ │①20,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2. 27依│ │ │ │ │ │ │ │ 振安鋼鐵公司 │ 國資料卷第五三一、│序經朱安泰、│ │ │ │ │ │ │ │ 第一商銀 │ 五三二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 969836 │⒉取款憑條二紙﹙美墅│閱。 │ │ │ │ │ │ │ │②20,000,000元 │ 國資料卷第五三三、│ │ │ │ │ │ │ │ │ 安鋒鋼鐵公司 │ 五三四頁﹚ │ │ │ │ │ │ │ │ │ 華銀高雄 │⒊存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料卷第五三五頁﹚ │ │ │ │ │ │ │ │ │③2,000,000元 │⒋匯款申請書二紙﹙美│ │ │ │ │ │ │ │ │ 安鋒鋼鐵公司 │ 墅國資料卷第五三六│ │ │ │ │ │ │ │ │ 華銀高雄 │ 、五三七頁﹚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12 │⒊⒌│53,000,000元 │同 右 │華銀南高 │*30,000,000元 │分二筆匯至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 │000000-0 │ │①13,3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3.5依序│ │ │ │ │ │ │ │ 振安鋼鐵 │ 國資料卷第五三九至│經朱安泰、朱│ │ │ │ │ │ │ │ 交銀高雄000000000000│ 五四一頁﹚ │安雄簽名核閱│ │ │ │ │ │ │ │ 交銀高雄000000000000│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②16,700,000元 │ 料卷第五四三頁﹚ │ │ │ │ │ │ │ │ │ 安鋒鋼鐵 │⒊匯款申請書二紙﹙美│ │ │ │ │ │ │ │ │ 交銀高雄000000000000│ 墅國資料卷第五四四│ │ │ │ │ │ │ │ │ │ 、五四五頁﹚ │ │ │ │ │ │ │ │ │ │⒋華南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一│ │ │ │ │ │ │ │ │ │ ○七頁﹚ │ │ │ │ │ │ │ │ │ │⒌取款憑條一紙、匯款│ │ │ │ │ │ │ │ │ │ 申請書二紙﹙銀行查│ │ │ │ │ │ │ │ │ │ 詢卷第一一四、一一│ │ │ │ │ │ │ │ │ │ 五頁﹚ │ │ │ │ │ │ ├───────┼───────┼───────────┼──────────┼──────┤ │ │ │ │ │台企九如 │*14,000,000元 │振安鋼鐵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0000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五三九至│ │ │ │ │ │ │ │ │ │ 五四一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同 右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五四七頁﹚ │ │ │ │ │ │ │ │ │ │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 │ │ │ │ │ │ │ │ │ 如分行﹙銀行查詢卷│ │ │ │ │ │ │ │ │ │ 第一四三頁﹚ │ │ │ │ │ │ ├───────┼───────┼───────────┼──────────┼──────┤ │ │ │ │ │一銀高雄 │*9,000,000元 │振安鋼鐵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94451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開峰安 │ 國資料卷第五三九至│ │ │ │ │ │ │ │ │ 公司LC) │ 五四一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同 右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五五○頁﹚ │ │ │ │ │ │ │ │ │ │⒊第一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二│ │ │ │ │ │ │ │ │ │ 六八頁﹚ │ │ │ │ │ │ │ │ │ │⒋匯款申請書﹙銀行查│ │ │ │ │ │ │ │ │ │ 詢卷第二七三頁﹚ │ │ ├───┼───┼───────┼─────┼───────┼───────┼───────────┼──────────┼──────┤ │13 │⒊⒗│30,000,000元 │同 右 │彰銀高雄 │*30,000,000元 │安鋒鋼鐵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 │33329-9 │ │彰銀高雄00000000000000│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3.16 依│ │ │ │ │ │ │ │ │ 國資料卷第五五三至│序經朱安泰、│ │ │ │ │ │ │ │ │ 五五四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閱。 │ │ │ │ │ │ │ │ │ 料卷第五五五頁﹚ │ │ │ │ │ │ │ │ │ │⒊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 查詢卷第一六二頁﹚│ │ │ │ │ │ │ │ │ │⒋存款憑條﹙銀行查詢│ │ │ │ │ │ │ │ │ │ 卷第一八二頁﹚ │ │ ├───┼───┼───────┼─────┼───────┼───────┼───────────┼──────────┼──────┤ │14 │⒋⒊│70,000,000元 │同 右 │彰銀高雄 │*25,000,000元 │分為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 │33329-9 │ │20,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4.3依序│ │ │ │ │ │ │ │5,000,000元二筆匯至 │ 國資料卷第五五八至│經朱安泰、朱│ │ │ │ │ │ │ │振安鋼鐵公司 │ 五五九頁﹚ │安雄簽名核閱│ │ │ │ │ │ │ │遠東高雄中正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00000000000000 │ 料卷第五六一頁﹚ │ │ │ │ │ │ │ │ │ │⒊匯款申請書二紙﹙美│ │ │ │ │ │ │ │ │ │ 墅國資料卷第五六二│ │ │ │ │ │ │ │ │ │ 、五六三頁﹚ │ │ │ │ │ │ │ │ │ │⒋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 查詢卷第一六二頁﹚│ │ │ │ │ │ ├───────┼───────┼───────────┼──────────┼──────┤ │ │ │ │ │華銀南高 │9,340,000元 │分為三筆匯往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 │(峰安公司暫借│峰安公司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款申請書及支│①3,340,000元 │ 國資料卷第五五八至│ │ │ │ │ │ │ │ 出傳票誤載金│ 台銀苓雅 │ 五五九頁﹚ │ │ │ │ │ │ │ │ 額為9,000,0 │ 000000000000 │⒉取款憑條﹙美墅國資│同 右 │ │ │ │ │ │ │ 00元) │②4,000,000元 │ 料卷第五六八頁﹚ │ │ │ │ │ │ │ │ │ 台企仁大 │⒊匯款申請書三紙﹙美│ │ │ │ │ │ │ │ │ 00000000000 │ 墅國資料卷第五六九│ │ │ │ │ │ │ │ │③2,000,000元 │ 至五七一頁﹚ │ │ │ │ │ │ │ │ │ 亞太高雄 │ │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一銀高雄 │17,000,000元 │分為二筆匯至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94451 │ │①*16,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振安鋼鐵公司 │ 國資料卷第五五八至│ │ │ │ │ │ │ │ │ 遠東高雄中正 │ 五五九頁﹚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②1,000,000元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同 右 │ │ │ │ │ │ │ │ 峰安公司 │ 五七三頁﹚ │ │ │ │ │ │ │ │ │ 一銀小港 │⒊取款憑條、全行代理│ │ │ │ │ │ │ │ │ 0000000000 │ 收款申請書、聯行往│ │ │ │ │ │ │ │ │ │ 來支出傳票、活期存│ │ │ │ │ │ │ │ │ │ 款憑條﹙美墅國資料│ │ │ │ │ │ │ │ │ │ 卷第五七四、五七五│ │ │ │ │ │ │ │ │ │ 頁﹚ │ │ │ │ │ │ │ │ │ │⒋第一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二│ │ │ │ │ │ │ │ │ │ 六八頁反面﹚ │ │ │ │ │ │ ├───────┼───────┼───────────┼──────────┼──────┤ │ │ │ │ │台企九如 │*19,000,000元 │振安鋼鐵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0000000000 │ │遠東高雄中正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00000000000000 │ 國資料卷第五五八至│ │ │ │ │ │ │ │ │ │ 五五九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同 右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五六五、五六六頁﹚│ │ │ │ │ │ │ │ │ │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 │ │ │ │ │ │ │ │ │ 如分行函覆﹙銀行查│ │ │ │ │ │ │ │ │ │ 詢卷第一四三頁﹚ │ │ ├───┼───┼───────┼─────┼───────┼───────┼───────────┼──────────┼──────┤ │15 │⒋⒋│18,500,000元 │支出傳票:│華銀南高 │*8,700,000元 │振安鋼鐵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預付美墅國│000000-0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 美墅國資料卷第五七│ │ │ │ │ │房地款第二│ │ │ │ 七頁﹚ │ │ │ │ │ │批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五七九、五八○頁﹚│ │ │ │ │ │ │ │ │ │⒊華南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一│ │ │ │ │ │ │ │ │ │ ○七頁﹚ │ │ │ │ │ │ ├───────┼───────┼───────────┼──────────┼──────┤ │ │ │ │ │一銀高雄 │*9,800,000元 │振安鋼鐵公司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094451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 美墅國資料卷第五七│ │ │ │ │ │ │ │ │ │ 七頁﹚ │ │ │ │ │ │ │ │ │ │⒉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五八二頁﹚ │ │ │ │ │ │ │ │ │ │⒊第一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第二│ │ │ │ │ │ │ │ │ │ 六八頁反面﹚ │ │ └───┴───┴───────┴─────┴───────┴───────┴───────────┴──────────┴──────┘ 附表G: ┌──┬────┬───────┬─────┬──────────┐ │編號│日期 │支付金額﹙新 │峰安公司會│相關資料 │ │ │ │台幣﹚ │計憑證登載│ │ │ │ │ │付款理由 │ │ ├──┼────┼───────┼─────┼──────────┤ │⒈ │⒋⒙ │466,960,000元 │暫借款申請│峰安公司八十七年度 │ │ │ │ │單:墊付綜│財務報告第四十六頁 │ │ │ │ │力、長東借│ │ │ │ │ │款 │ │ │ │ │ │ │ │ │ │ │ │支出傳票:│ │ │ │ │ │抵押借款 │ │ │ │ │ │ │ │ ├──┼────┼───────┼─────┼──────────┤ │⒉ │⒏ │465,310,000元 │暫借款申請│暫借款申請單(證據第│ │ │ │ │單:墊付綜│七卷之四第十七頁) │ │ │ │ │力、長東借│ │ │ │ │ │款 │ │ │ │ │ │ │ │ │ │ │ │支出傳票:│ │ │ │ │ │同右 │ │ │ │ │ │ │ │ ├──┼────┼───────┼─────┼──────────┤ │⒊ │⒏ │356,530,000元 │同右 │暫借款申請單(證據第│ │ │ │ │ │七卷之四第二一頁) │ │ │ │ │ │ │ └──┴────┴───────┴─────┴──────────┘ 附表F: (一)、附表D所示款項中不能認定侵占者 ┌──────┬────┬───────┬───────┬────────────┐ │在附表四中所│日 期 │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受款人及受款 │ │屬欄位編號 │ │ │(新台幣) │銀行、帳號﹚ │ ├──────┼────┼───────┼───────┼────────────┤ │⒉ │⒎⒏ │華銀南高 │1,000,000元 │提現 │ │ │ │31-1 │ │ │ └──────┴────┴───────┴───────┴────────────┘ (二)、附表F之(一)所示款項中不能認定侵占者:合計189,531,796元 ⑴支付聖星公司、聖舫公司、麗祐公司、龍慶鋼鐵公司者 ┌──────┬────┬───────┬───────┬────────────┐ │ 在附表五之 │日 期 │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受款人及受款 │ │ (一)中所 │ │ │ │銀行、帳號﹚ │ │ 屬欄位編號 │ │ │ │ │ ├──────┼────┼───────┼───────┼────────────┤ │⒔ │⒏ │彰銀高雄 │9,429,844元 │聖星企業(股)公司 │ │ │ │33329-9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 │ │ │ │ ├──────┼────┼───────┼───────┼────────────┤ │⒕ │⒐ │僑銀高雄 │8,955,841元 │分為 │ │ │ │000000-0 │ │7,309,209元、 │ │ │ │ │ │1,646,632元二筆匯往 │ │ │ │ │ │聖舫企業公司 │ │ │ │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 ├───────┼───────┼────────────┤ │ │ │亞太高雄* │6,265,783元 │分為 │ │ │ │000000-0 │ │3,115,783元、 │ │ │ │(亞太高雄現改│ │3,150,000元二筆匯往 │ │ │ │ 為復華銀行高│ │聖星企業公司 │ │ │ │ 雄分行)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⒖ │⒐ │世華前金 │1,072,671元 │分為 │ │ │ │000000-0 │ │412,285元、 │ │ │ │ │ │450,340元、 │ │ │ │ │ │210,046元三筆匯至 │ │ │ │ │ │麗祐企業 │ │ │ │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 ├───────┼───────┼────────────┤ │ │ │彰銀高雄 │3,464,885元 │麗祐企業(股)公司 │ │ │ │33329-9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⒗ │⒐ │泛亞銀行 │6,190,210元 │分為 │ │ │ │477-7 │ │3,252,581元、 │ │ │ │ │ │1,751,979元二筆匯往 │ │ │ │ │ │聖舫企業公司 │ │ │ │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 ├───────┼───────┼────────────┤ │ │ │萬通高雄 │1,050,038元 │匯聖舫企業(股)公司 │ │ │ │609-6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⒙ │⒑⒙ │合庫高雄 ? │1,471,921元 │聖星企業﹙股﹚公司 │ │ │ │00000000000003│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領現 │ │ │ │ │ │ ) │ ├──────┼────┼───────┼───────┼────────────┤ │⒚ │⒑ │合庫高雄 │1,395,723元 │麗祐企業﹙股﹚公司 │ │ │ │0000000000000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領現 │ │ │ │ │ │ ) │ ├──────┼────┼───────┼───────┼────────────┤ │⒛ │⒑ │萬通高雄 │800,000元 │聖星企業公司 │ │ │ │00000000000000│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 ├───────┼───────┼────────────┤ │ │ │萬通高雄 │721,633元 │聖星企業公司 │ │ │ │00000000000000│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 │⒑ │彰銀高雄 │2,700,000元 │麗祐企業(股)公司 │ │ │ │33329-9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 ├───────┼───────┼────────────┤ │ │ │萬通高雄 │3,400,000元 │麗祐企業(股)公司 │ │ │ │00000000000000│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 │⒑ │彰銀高雄 │7,750,000元 │聖舫企業(股)公司 │ │ │ │33329-9 │ │一銀小港0000000000 │ │ │ ├───────┼───────┼────────────┤ │ │ │一銀高雄 │7,000,000元 │聖舫企業(股)公司 │ │ │ │094451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 │⒒⒖ │彰銀高雄 │6,162,537元 │龍慶鋼鐵公司 │ │ │ │33329-9 │ │高雄小港000000000000 │ │ │ │ │ │ │ ├──────┼────┼───────┼───────┼────────────┤ │ 合 計 │ │ │67,831,086元 │ │ └──────┴────┴───────┴───────┴────────────┘ ⑵支付個人帳戶者 ┌──────┬────┬───────┬───────┬────────────┐ │ 在附表五之 │日 期 │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受款人及受款 │ │ (一)中所 │ │ │ │銀行、帳號﹚ │ │ 屬欄位編號 │ │ │ │ │ ├──────┼────┼───────┼───────┼────────────┤ │⒌ │⒎ │萬泰高雄 │550,480元 │藍壽山帳戶 │ │ │ │000000-0 │ │一銀小港 │ │ │ │ │ │00000000000 │ ├──────┼────┼───────┼───────┼────────────┤ │⒏ │⒏⒈ │泛亞銀行 │1,446,700元 │藍壽山 │ │ │ │477-7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領現 │ │ │ │ │ │ ) │ ├──────┼────┼───────┼───────┼────────────┤ │⒑ │⒏⒔ │遠東五福 │1,400,000元 │藍壽山帳戶 │ │ │ │00000000000000│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 ├───────┼───────┼────────────┤ │ │ │華銀南高 │587,440元 │藍壽山帳戶 │ │ │ │000000-0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⒓ │⒏ │台企九如 │550,480元 │藍壽山帳戶 │ │ │ │00000000000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⒘ │⒑⒔ │彰銀總行 │1,420,879元 │林良源帳戶 │ │ │ │00000000000000│ │華南西台南000000000000 │ ├──────┼────┼───────┼───────┼────────────┤ │ │⒒⒖ │高雄銀行 │12,075,165元 │陳劍煌 │ │ │ │334796 │ │一銀籬子內分行 │ │ │ │ │ │00000000000 │ ├──────┼────┼───────┼───────┼────────────┤ │ │⒒⒖ │高雄銀行 │1,757,213元 │王金垣 │ │ │ │334796 │ │台中商銀鹿港 │ │ │ │ │ │000000000000 │ ├──────┼────┼───────┼───────┼────────────┤ │ │⒒⒚ │慶豐三民 │2,715,598元 │王金垣 │ │ │ │00000000000000│ │台中商銀鹿港 │ │ │ │ │ │000000000000 │ ├──────┼────┼───────┼───────┼────────────┤ │ 合 計 │ │ │22,503,955元 │ │ └──────┴────┴───────┴───────┴────────────┘ ⑶支付峰安公司者 ┌──────┬────┬───────┬───────┬────────────┐ │ 在附表五之 │日 期 │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受款人及受款 │ │ (一)中所 │ │ │ │銀行、帳號﹚ │ │ 屬欄位編號 │ │ │ │ │ ├──────┼────┼───────┼───────┼────────────┤ │⒍ │⒎ │慶豐三民 │18,000,000元 │峰安公司 │ │ │ │00000000000000│ │慶豐 │ │ │ │ │ │00000000000000 │ ├──────┼────┼───────┼───────┼────────────┤ │⒒ │⒏⒖ │彰銀高雄 │12,375,000元 │付峰安公司外轄國稅 │ │ │ │33329-9 │ │ │ │ │ │ │ │ │ ├──────┼────┼───────┼───────┼────────────┤ │ │⒒⒔ │彰銀高雄 │1,000,000元 │ 峰安公司 │ │ │ │33329-9 │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 │ │ │ │ │ │ ├──────┼────┼───────┼───────┼────────────┤ │ 合 計 │ │ │31,375,000元 │ │ └──────┴────┴───────┴───────┴────────────┘ ⑷買峰安股票者 ┌──────┬────┬────────────────────────┬─────────┐ │ 在附表五之 │日 期 │付款銀行、帳號及流向 │相關資料 │ │ (一)中所 │ │ │ │ │ 屬欄位編號 │ │ │ │ ├──────┼────┼────────────────────────┼─────────┤ │ │ │①2,110,903元 │①世華前金函、大華│ │⒈ │⒎⒙ │ 黃火迫 → 轉帳至大華證券(股)公司高雄分公│ 證券公司函(銀行│ │ │ │ 世華前金 司支付買進峰安公司股票之股款 │ 查詢卷第五六三頁│ │ │ │ ﹙00000000000﹚ │ 、五六五頁) │ │ │ │ │ │ │ │ │②5,949,666元 │②世華苓雅函、京華│ │ │ │ 李金等 → 轉帳至京華證券(股)公司高雄分公│ 證券公司客戶對帳│ │ │ │ 世華苓雅 司支付買進峰安公司股票之股款 │ 單(銀行查詢卷第│ │ │ │ ﹙00000000000﹚ │ 五六八頁、五七五│ │ │ │ │ 頁) │ │ │ │③3,081,783元 │③中興總行函、元富│ │ │ │ 尤亭 → 轉帳至元富證券(股)公司支付買進│ 證券公司交易歷史│ │ │ │ 中興總行 峰安公司股票之股款 │ 帳(銀行查詢卷第│ │ │ │ ﹙000000000000﹚ │ 五八三頁、五八六│ │ │ │ │ 頁) │ │ │ │④5,978,507元 │④中興總行函、元富│ │ │ │ 吳明勝 → 轉帳至元富證券(股)公司支付買進│ 證券公司交易歷史│ │ │ │ 中興總行 峰安公司股票之股款 │ 帳(銀行查詢卷第│ │ │ │ 000000000000 │ 五八三頁、五八七│ │ │ │ │ 頁) │ │ │ │小計17,120,859元 │ │ ├──────┼────┼────────────────────────┼─────────┤ │ │ │3,275,224元 │世華苓雅函、元大證│ │⒉ │⒎⒚ │陳守 → 轉帳至元大證券(股)公司支付買進│券公司客戶歷史交易│ │ │ │世華苓雅 峰安公司股票之股款 │資料(銀行查詢卷第│ │ │ │00000000000 │五六八頁、五七四頁│ │ │ │ │) │ ├──────┼────┼────────────────────────┼─────────┤ │ │ │①3,619,749元 │①世華前金函、大華│ │ │ │ 黃火迫 → 轉帳至大華證券(股)公司高雄分公│ 證券公司函(銀行│ │⒊ │⒎ │ 世華前金 司支付買進峰安公司股票之股款 │ 查詢卷第五六三頁│ │ │ │ 00000000000 │ 、五六五頁) │ │ │ │ │ │ │ │ │②1,803,366元 │②世華苓雅函、京華│ │ │ │ 李金等 → 轉帳至京華證券(股)公司高雄分公│ 證券公司客戶對帳│ │ │ │ 世華苓雅 司支付買進峰安公司股票之股款 │ 單(銀行查詢卷第│ │ │ │ 00000000000 │ 五六八頁、五七五│ │ │ │ │ 頁) │ │ │ │③1,802,565元 │④中興總行函、元富│ │ │ │ 吳明勝 → 轉帳至元富證券(股)公司支付買進│ 證券公司交易歷史│ │ │ │ 中興總行 峰安公司股票之股款 │ 帳(銀行查詢卷第│ │ │ │ 000000000000 │ 五八三頁、五八七│ │ │ │ │ 頁) │ │ │ │小計7,225,680元 │ │ ├──────┼────┼────────────────────────┼─────────┤ │ 合 計 │ │27,621,763元 │ │ └──────┴────┴────────────────────────┴─────────┘ ⑸領取現金者 ┌──────┬────┬───────┬───────┬────────────┐ │ 在附表五之 │日 期 │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 │ │ (一)中所 │ │ │ │ │ │ 屬欄位編號 │ │ │ │ │ ├──────┼────┼───────┼───────┼────────────┤ │⒉ │⒎⒚ │亞太高雄 │1,450,000元 │領現 │ │ │ │000000-0 │ │ │ ├──────┼────┼───────┼───────┼────────────┤ │⒊ │⒎ │華銀南高 │299,300元 │領現 │ │ │ │000000-0 │ │ │ │ │ ├───────┼───────┼────────────┤ │ │ │萬泰高雄 │1,300,000元 │領現 │ │ │ │000000-0 │ │ │ │ │ ├───────┼───────┼────────────┤ │ │ │台企九如 │1,400,000元 │領現 │ │ │ │00000000000 │ │ │ │ │ ├───────┼───────┼────────────┤ │ │ │彰銀城東 │1,300,000元 │領現 │ │ │ │78274-6 │ │ │ ├──────┼────┼───────┼───────┼────────────┤ │⒋ │⒎ │彰銀總行 │1,400,000元 │領現 │ │ │ │30795-9 │ │ │ │ │ ├───────┼───────┼────────────┤ │ │ │華銀南高 │584,920元 │領現 │ │ │ │000000-0 │ │ │ ├──────┼────┼───────┼───────┼────────────┤ │⒌ │⒎ │彰銀總行 │1,400,000元 │領現 │ │ │ │30795-9 │ │ │ ├──────┼────┼───────┼───────┼────────────┤ │⒏ │⒏⒈ │彰銀總行 │500,000元 │領現 │ │ │ │30795-9 │ │ │ ├──────┼────┼───────┼───────┼────────────┤ │⒓ │⒏ │彰銀城東 │1,400,000元 │領現 │ │ │ │78274-6 │ │ │ ├──────┼────┼───────┼───────┼────────────┤ │⒗ │⒐ │彰銀總行 │1,050,021元 │領現 │ │ │ │30795-9 │ │ │ │ │ ├───────┼───────┼────────────┤ │ │ │中興高雄 │1,050,034元 │領現 │ │ │ │7436 │ │ │ ├──────┼────┼───────┼───────┼────────────┤ │⒘ │⒑⒔ │慶豐三民 │1,420,879元 │領現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彰銀高雄 │1,420,879元 │領現 │ │ │ │33329-9 │ │ │ ├──────┼────┼───────┼───────┼────────────┤ │⒙ │⒑⒙ │彰銀高雄 │1,050,095元 │領現 │ │ │ │33329-9 │ │ │ │ │ ├───────┼───────┼────────────┤ │ │ │萬通高雄 │1,450,000元 │領現 │ │ │ │609-6 │ │ │ │ │ ├───────┼───────┼────────────┤ │ │ │台銀苓雅 │1,350,000元 │領現 │ │ │ │08397-6 │ │ │ │ │ ├───────┼───────┼────────────┤ │ │ │一銀高雄 │977,794元 │領現 │ │ │ │094451 │ │ │ ├──────┼────┼───────┼───────┼────────────┤ │⒚ │86.10.24│彰銀城東 │230,038元 │領現 │ │ │ │78274-6 │ │ │ │ │ ├───────┼───────┼────────────┤ │ │ │亞太高雄 │1,490,000元 │領現 │ │ │ │000000-0 │ │ │ │ │ ├───────┼───────┼────────────┤ │ │ │彰銀高雄 │1,480,000元 │領現 │ │ │ │33329-9 │ │ │ │ │ ├───────┼───────┼────────────┤ │ │ │泛亞銀行 │1,392,653元 │領現 │ │ │ │477-7 │ │ │ │ │ ├───────┼───────┼────────────┤ │ │ │寶島苓雅 │1,450,000元 │領現 │ │ │ │850188 │ │ │ ├──────┼────┼───────┼───────┼────────────┤ │⒛ │⒑ │華銀南高 │408,221元 │領現 │ │ │ │000000-0 │ │ │ │ │ ├───────┼───────┼────────────┤ │ │ │亞太高雄 │824,186元 │領現 │ │ │ │000000-0 │ │ │ │ │ ├───────┼───────┼────────────┤ │ │ │遠東五福 │485,241元 │領現 │ │ │ │00000000000000│ │ │ ├──────┼────┼───────┼───────┼────────────┤ │ │⒑ │華銀南高 │750,000元 │領現 │ │ │ │000000-0 │ │ │ ├──────┼────┼───────┼───────┼────────────┤ │ │⒒⒊ │台銀苓雅 │1,000,000元 │領現 │ │ │ │08397-6 │ │ │ │ │ ├───────┼───────┼────────────┤ │ │ │慶豐三民 │1,300,000元 │領現 │ │ │ │00000000000000│ │ │ ├──────┼────┼───────┼───────┼────────────┤ │ 合 計 │ │ │31,614,261元 │ │ └──────┴────┴───────┴───────┴────────────┘ ⑹綜力、長東利息設算扣除 ┌──────┬────┬─────┐ │ 在附表五之 │ 日 期 │ 金 額 │ │ (一)中所 │ │ │ │ 屬欄位編號 │ │ │ ├──────┼────┼─────┤ │⒗ │⒐ │885,731元 │ └──────┴────┴─────┘ ⑺用途不明者 ┌──────┬────┬───────┬───────┬────────────┐ │ 在附表五之 │日 期 │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 │ │ (一)中所 │ │ │ │ │ │ 屬欄位編號 │ │ │ │ │ ├──────┼────┼───────┼───────┼────────────┤ │⒛ │⒑ │不明(無資料)│3,000,000元 │不明(無資料) │ ├──────┼────┼───────┼───────┼────────────┤ │ │⒒⒊ │彰銀高雄 │3,200,000元 │加拿大皇家銀行高雄分行 │ │ │ │33329-9 │ │台銀高雄000000000000 │ │ │ │ │ │(加拿大皇家銀行高雄分行│ │ │ │ │ │ 已停業) │ │ │ ├───────┼───────┼────────────┤ │ │ │華銀南高 │1,500,000元 │加拿大皇家銀行高雄分行 │ │ │ │000000-0 │ │台銀高雄000000000000 │ │ │ │ │ │(加拿大皇家銀行高雄分行│ │ │ │ │ │ 已停業) │ ├──────┼────┼───────┼───────┼────────────┤ │ 合 計 │ │ │7,700,000元 │ │ └──────┴────┴───────┴───────┴────────────┘ (三)、附表F之(二)所示款項中不能認定侵占者:合計69,120,763元 ⑴支付訊華國際有限公司、聖舫公司、如欲企業有限公司者 ┌──────┬────┬───────┬───────┬────────────┐ │ 在附表五之 │日 期 │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受款人及受款 │ │ (二)中所 │ │ │ │銀行、帳號﹚ │ │ 屬欄位編號 │ │ │ │ │ ├──────┼────┼───────┼───────┼────────────┤ │⒉ │⒈⒖ │台銀苓雅 │20,000,000元 │訊華國際有限公司 │ │ │ │08397-6 │ │農銀小港00000000000 │ ├──────┼────┼───────┼───────┼────────────┤ │⒊ │⒈⒗ │彰銀高雄 │20,000,000元 │訊華國際有限公司 │ │ │ │33329-9 │ │農銀小港00000000000 │ ├──────┼────┼───────┼───────┼────────────┤ │⒎ │⒉⒌ │交銀鳳山 │9,000,000元 │聖舫企業公司 │ │ │ │000000000000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⒐ │⒉⒔ │慶豐三民 │5,000,000元 │如欲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 │一銀籬子內分行 │ │ │ │ │ │00000000000 │ ├──────┼────┼───────┼───────┼────────────┤ │ 合 計 │ │ │54,000,000元 │ │ └──────┴────┴───────┴───────┴────────────┘ ⑵支付個人帳戶者 ┌──────┬────┬───────┬───────┬────────────┐ │ 在附表五之 │日 期 │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受款人及受款 │ │ (二)中所 │ │ │ │銀行、帳號﹚ │ │ 屬欄位編號 │ │ │ │ │ ├──────┼────┼───────┼───────┼────────────┤ │⒏ │⒉⒍ │彰銀高雄 │2,780,763元 │王金垣 │ │ │ │33329-9 │ │台中區中小企銀鹿港分行 │ │ │ │ │ │000000000000 │ └──────┴────┴───────┴───────┴────────────┘ ⑶支付峰安公司者 ┌──────┬────┬───────┬───────┬────────────┐ │ 在附表五之 │日 期 │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受款人及受款 │ │ (二)中所 │ │ │ │銀行、帳號﹚ │ │ 屬欄位編號 │ │ │ │ │ ├──────┼────┼───────┼───────┼────────────┤ │⒌ │⒉⒉ │慶豐三民 │2,000,000元 │峰安公司 │ │ │ │00000000000000│ │華銀南高00000000 │ ├──────┼────┼───────┼───────┼────────────┤ │⒕ │⒋⒊ │華銀南高 │9,340,000元 │分為三筆匯往 │ │ │ │000000-0 │ │峰安公司 │ │ │ │ │ │①3,340,000元 │ │ │ │ │ │ 台銀苓雅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②4,000,000元 │ │ │ │ │ │ 台企仁大 │ │ │ │ │ │ 00000000000 │ │ │ │ │ │③2,000,000元 │ │ │ │ │ │ 亞太高雄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一銀高雄 │1,000,000元 │1,000,000元 │ │ │ │094451 │ │ 峰安公司 │ │ │ │ │ │ 一銀小港 │ │ │ │ │ │ 0000000000 │ ├──────┼────┼───────┼───────┼────────────┤ │ 合 計 │ │ │12,34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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