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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袁從楨胡森田姚勳昌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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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重附民

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侵占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四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之訴,茲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刑案部分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上訴(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一三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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