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民國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三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設臺
- 法定代理人
- 李芳南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複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昆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設臺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啟平實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設臺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
五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上訴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上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方面:被告金昆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均請求上訴駁回,並否認有詐欺情事。被告啟平實業有限公司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乙○○等詐欺案件,業已諭知被告乙○○等均無罪在案(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六四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就詐欺罪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九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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