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民國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 法 定代理人 李芳南 訴 訟代理人 甲○○ 複 代 理 人 丁○○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昆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啟平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 五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原告上訴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聲明上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方面: 被告金昆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均請求上訴駁回,並否認有詐欺情事 。被告啟平實業有限公司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乙○○等詐欺案件,業已諭知被告乙○○等均無 罪在案(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六四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就詐欺罪部分仍維持第 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九號),則附帶 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 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吳 重 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