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九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九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甲○○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詐欺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第一百零一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
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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