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八五六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紀綱方艤駐陳登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八五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第一審判

決(民國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二三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

三年度偵字第七八八號,併案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二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法院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判處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有期徒刑七月,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在本院審理時,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據其所具上訴狀所載,僅空言不服原判決,是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方 艤 駐

法 官 陳 登 源

書記官 林 明 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八五六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