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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ОО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筱珮康應龍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ОО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甲○○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即上訴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ОО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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