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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0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袁從楨郭同奇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0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一

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卅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十月廿八日始提起上訴(以收狀章日期為準),扣除三日在途期間,仍已逾十日上訴期限,揆之上開規定,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陳 美 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0二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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