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四八一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袁從楨姚勳昌郭同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四八一號

抗告人
乙○○

  右一人代表人 甲○○

右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七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酌結果,認為原審法院所為異議駁回之裁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法院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仍執前詞,謂六○九─GT號聯結車為新款之聯結大貨車,總重加成,並無超載情形,恐係楊梅地磅站故障不準云云。惟查本件裁決之受處分人為鋐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有裁決書在卷可稽,乙○○並非本件之受處分人,即不得聲明異議,原審所為異議駁回之裁定,自無不合。乙○○仍執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又鋐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嗣亦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惟不能因而補正原異議之不合法,其抗告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郭 同 奇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