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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四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袁從楨姚勳昌郭同奇

  • 當事人
    乙○○代表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四八一號 抗 告 人  乙○○ 右一人代表人 甲○○ 右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所為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七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酌結果,認為原審法院所為異議駁回之裁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並引用原審法院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仍執前詞,謂六○九─GT號聯結車為新款之聯結大貨車,總重加成, 並無超載情形,恐係楊梅地磅站故障不準云云。惟查本件裁決之受處分人為鋐洲 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有裁決書在卷可稽,乙○○並非本件之受處分人,即不得聲 明異議,原審所為異議駁回之裁定,自無不合。乙○○仍執詞提起抗告,為無理 由。又鋐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嗣亦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惟不能因而補正原異議之 不合法,其抗告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郭 同 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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