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矚上重訴字第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矚上重訴字第四號
- 上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羅豐胤
- 選任辯護人
- 黃靖閔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徐正安
- 被告
- 丙○○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各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款第三款、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裁定,自同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三人後,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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