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八五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八五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第一審判
決(民國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二三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
三年度偵字第七八八號,併案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二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法院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判處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有期徒刑七月,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在本院審理時,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據其所具上訴狀所載,僅空言不服原判決,是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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