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上更(一)字第217號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蔡本勇 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92年度訴字第553號中華民國92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3077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移送本院併辦案號: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193號、第2194號),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部分撤銷。 丁○○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庚○○之印章壹枚及在偽造庚○○擔任仁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揮公司)董事之 90年9月25日上午10時之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庚○○擔任仁揮公司董事長之 90年9月25日下午2時之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董事簽到薄、庚○○90年9月25日同意擔任仁揮公司董事之同意書、庚○○ 90年9月25日同意擔任仁揮公司董事長之同意書、仁揮公司變更登記表所偽造庚○○之印文均沒收。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偽造庚○○之印章壹枚及在偽造庚○○擔任仁揮公司董事之90年9月25日上午10 時之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庚○○擔任仁揮公司董事長之90年9月25日下午2時之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董事簽到薄、庚○○90年9月25日同意擔任仁揮公司董事之同意書、庚○○90年9月25日同意擔任仁揮公司董事長之同意書、仁揮公司變更登記表所偽造庚○○之印文均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丁○○與會計師戊○○(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中),及不知真實姓名、年籍之成年人「乙○○」(尚未偵辦),於民國 89年間起至90年9月間止,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乙○○」與丁○○於他處覓得不知情之庚○○國民身分證影本資料,並偽刻庚○○之印章一枚,交由戊○○偽造庚○○90年8月30日自行申請召集仁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仁揮公司,設在台中市○區○○○街58號,起訴書誤載為仁揮企業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之申請書,並由丁○○蓋上該偽刻庚○○之印章而偽造印文於上開所偽造庚○○自行申請召集臨時股東會之申請書上而偽造私文書,足以損害於庚○○及仁揮公司,並由丁○○持向經濟部中部公室申請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而行使之,俟經濟部於90年9月10日以經 (90)中字第09032754170 號函復許可後,戊○○復同時偽造庚○○擔任仁揮公司董事之 90年9月25日上午10時之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庚○○擔任仁揮公司董事長之90年9月25日下午2時之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董事簽到薄、庚○○ 90年9月25日同意擔任仁揮公司董事之同意書、庚○○ 90年9月25日同意擔任仁揮公司董事長之同意書、仁揮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並由丁○○蓋上該偽刻庚○○之印章而偽造印文於上開所偽造仁揮公司之臨時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董事簽到薄、同意擔任仁揮公司董事之同意書、同意擔任仁揮公司董事長之同意書及變更登記表上而偽造私文書,足以損害於庚○○、原董事長甲○○及仁揮公司,並由丁○○持上開所偽造之私文書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變更登記而行使,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不知情之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庚○○、原董事長甲○○、仁揮公司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嗣由丁○○向稅捐稽徵處領取仁揮公司統一發票。邱仁寶明知無銷貨之事實,自 89年11月間起至91年6月間止,與「乙○○」連續提供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仁揮公司發票予如附表十一之二之廠商,幫助逃漏如附表十一之一所示之稅捐新台幣(下同)六十九萬八千六百十三元。嗣為避免稅捐稽徵機關查覺,乃又自他處取得如附表十一之二進項發票欄所載虛設之荃展企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以應付查核。又提供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德絲織有限公司(下稱文德公司)統一發票(0 0000000號) ,予如附表三十二編號1至16之公司, 並提供附表三十三編號1至6之公司之統一發票,予文德公司,幫助逃漏如附表三十二、三十三所示之稅額。 二、辛○○係台中市○區○○街208 號泛百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泛百利公司)及君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君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泛百利公司已停止營業,僅君豐公司仍由股東何榮源借用君豐公司之名義自行經營營建業,其明知丁○○係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要求辛○○將泛百利公司、君豐公司之統一發票供其使用,於無銷貨之情形下,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予各廠商,以迴避稅捐稽徵機關查緝,賺取不法利益,竟與丁○○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聯絡,同意將泛百利公司、君豐公司之統一發票交予丁○○使用。而丁○○雖無上開二公司負責人之身分,竟與有上開二公司負責人身分之辛○○,由丁○○領取泛百利公司、君豐公司統一發票,明知無銷貨之事實,二人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自 89年間起至91年6月間止,連續提供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泛百利公司發票予如附表二十八之二之廠商,幫助逃漏如附表二十八之一所示之稅捐二百九十一萬五千八百三十元,並連續提供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君豐公司發票予如附表二十九之二之廠商,幫助逃漏如附表二十九之一所示之稅捐為三百三十一萬四千四百十六元。嗣為避免稅捐稽徵機關查覺,乃又自台中市等處取得如附表二十八之二、附表二十九之二進項發票欄所載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並利用不知情之全亞會計事務所負責人邱秀琴及仲益會計事務所負責人王桂崇,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以應付查核。 三、案經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組(下稱中機組)分別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下稱雲林調查站)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下稱被告丁○○)及被告辛○○均否認有上揭犯行,被告丁○○辯稱:庚○○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係伊老闆乙○○拿給伊,叫伊轉交給會計師戊○○,辦理仁揮公司董事長變更登記,伊對庚○○有無同意及仁揮公司之臨時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董事簽到薄、同意擔任仁揮公司董事之同意書、同意擔任仁揮公司董事長之同意書、變更登記表等文件是否真正,均不知情。伊受僱於「乙○○」,僅依「乙○○」之指示將上開印章及文件交予會計師戊○○辦理,實無共同行使或偽造文書之故意及行為,應不成立偽造文書罪。另泛百利公司、君豐公司等統一發票文件,均由被告辛○○交給伊,伊再交給伊老闆「乙○○」,且伊再依「乙○○」之指示將會計交件交由會計師戊○○,及依戊○○之指示將戊○○欲交付「乙○○」之會計文件收取後,交付予「乙○○」,故伊之行為縱使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罪名,惟伊僅係受僱於「乙○○」,且依「乙○○」之指示而為之,原審量刑顯屬過重云云。被告辛○○則辯稱:伊雖係泛百利公司、君豐公司之負責人,然伊經營不好,被告丁○○向伊表示其能讓上開二公司營運良好,進而可向銀行辦理貸款並擴大營運,伊不疑有他,遂將上開二公司之經營權交由被告丁○○經營,並再將該二公司之統一發票交給被告丁○○使用,伊變成純屬出資作生意而已,縱然伊交由該二公司之統一發票,為被告丁○○作不法使用,然伊確實不知,亦無法預見。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併辦部分,則與伊無關,自無原審不及審酌部分等語。 二、經查:被告丁○○將庚○○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偽刻之印章,交由戊○○,由戊○○偽造自行申召集仁揮公司臨時股東會之申請書、並由被告丁○○蓋上其偽刻庚○○之印章後,持向經濟部中部公室申請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經許可後,戊○○復同時偽造庚○○擔任仁揮公司董事之90年9月25日上午10 時之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庚○○擔任仁揮公司董事長之90年9月25日下午2時之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董事簽到薄、庚○○ 90年9月25日同意擔任仁揮公司董事之同意書、庚○○ 90年9月25日同意擔任仁揮公司董事長之同意書、仁揮公司變更登記表,並由被告丁○○蓋上其偽刻庚○○之印章後,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變更登記,嗣被告丁○○即領仁揮公司統一發票,明知無銷貨之事實,連續提供仁揮公司發票予廠商等情,業據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及雲林調查站中證述明確(見他字第999號卷三第46頁至第52 頁),並有經濟部90年9月10日經(90)中字第09032754170號函、90年8月30日申請書、90年9月25日仁輝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90年9月25日臨時股東會議事錄、90年9月25日之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董事簽到薄、 90年9月25日董事長願任同意書、 90年9月25日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會董事簽到簿、股東名簿、仁揮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而庚○○並未擔任仁揮公司董事長,亦據證人庚○○於偵查中證稱:伊並非仁輝公司之股東,伊不知有這家公司,伊未看過 90年9月25日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紀錄(見他字第999號卷四第161頁),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伊未擔任仁揮公司董事長。伊也不是仁揮公司股東。伊不認識被告丁○○,亦未授權他刻印章使用,伊是今天第一次聽到被告丁○○之名字,伊亦未於仁揮公司之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及董事會議事錄上簽名,伊亦未同意、授權他來使用伊之名字,伊亦未有擔任董事長、股東等語 (見原審卷第359頁)。又仁揮公司並未在設址所在地,即台中市○區○○○街58號營業一節,有勘查紀錄表、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被告丁○○既持庚○○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資料及偽刻之印章,交由戊○○偽造上開變更仁輝公司董事長等文件後,再由被告丁○○蓋上其偽刻庚○○之印章後,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仁輝董事長之變更登記,並連續提供仁揮公司發票予廠商,核被告丁○○所為,均已實際參與仁輝公司上開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可見被告丁○○在「乙○○」犯罪集團所扮演之角色極為重要關鍵,其既已實際參與上開犯行,豈有對該偽造之文件有不知情之理?是被告丁○○上開所辯:伊對庚○○有無同意及仁揮公司之臨時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董事簽到薄、同意擔任仁揮公司董事之同意書、同意擔任仁揮公司董事長之同意書、變更登記表等文件是否真正,均不知情,伊受僱於「乙○○」,僅依「乙○○」之指示將上開印章及文件交予會計師戊○○辦理,實無共同行使或偽造文書之故意及行為云云,顯係卸責之詞,委無可採。另仁揮公司、文德公司並無銷貨事實而開立如附表十一之二、三十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等事實,業據證人戊○○、張素華、丙○○、蘇寶華、己○○於雲林調查站證述明確(見偵字第3095號卷附件之雲林調查站筆錄(一)第16頁至第22頁、第2頁至第5頁、第64頁至第66頁、第78頁至第80頁、第82頁至第86頁),並有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光碟片等附卷足憑,堪認仁揮公司、文德公司並無營業之事實。而上開證人戊○○於雲林調查站證稱:提供資料委託伊成立虛設行號係被告丁○○等語,而張素華於雲林調查站亦證稱:伊先生吳文德打電話通知被告丁○○,被告丁○○約伊於當日傍晚五時許抵達台中市○○○路太平洋 (應是廣三之誤載)崇光百貨公司附近路口,並將文德絲織統一發票及本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交給被告丁○○,91年1月初某日傍晚5時許,被告丁○○以電話邀約伊先生吳文德前往西螺交流道下會面,吳文德再當面交付文德公司91年1、2月份空白統一發票一本給被告丁○○等語。己○○於雲林調查站亦證稱:文德公司所虛開立之發票均係由被告丁○○提供給伊,再由伊交給丞紡公司,該發票並無實際交易等語。丙○○於雲林調查站亦證稱:伊經營冠銘公司、彥亨公司,該二家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均交由被告丁○○在使用,此二家公司與羚瑋公司、力昇工程行實際上並無業務往來等語。在在顯示,上開文德公司統一發票均交由被告丁○○使用,由被告丁○○虛開發票提供予廠商使用。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丁○○係受僱於「乙○○」,是被告此部分丁○○辯稱:伊係受僱於「乙○○」,僅係替送其發票等文件而已云云,顯係避重就輕之詞,自不足採信。 三、被告辛○○於雲林調查站供稱:泛百利公司之營業項目主要為國際貿易,但經營不佳,後經友人陳康源介紹被告丁○○給伊認識,被告丁○○知道伊營運狀況不佳,遂向伊要求將泛百利公司牌照給伊使用,但要求負責人仍登記為伊本人,實際負責人為被告丁○○。君豐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住宅大樓開發租售案,負責人為伊,實際業務亦由伊負責,被告丁○○為了稅金問題,要求君豐公司之發票交給他使用,因共同被告丁○○幾乎天天在伊家泡茶聊天,故當他要求伊將泛百利公司及君豐公司之牌照給他使用時,伊便答應。泛百利公司成立迄今均未與泛百利公司取得進項憑證明細表之公司(財稅中心所提供自 89年1月起至90年12月止之發票查核清單統計)有生意往來,金額確如表所載,表列之進、銷項發票實際均無交易事實。君豐公司與其取得進項發票憑證明細表之公司除上湧公司、隆桂公司與君豐營造有限公司外均無生意往來,故表列開立之進、銷項發票扣除上湧公司、隆桂公司與君豐營造有限公司進項發票外,餘與其他公司圴無交易之事實等語(見他字第999號卷二第31頁至37頁) 。另被告辛○○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供稱:伊係泛百利公司與君豐公司之負責人,泛百利公司由被告丁○○經營,伊將用完之發票交給被告丁○○使用,完全授權他處理,泛百利公司經營一段期間,被告丁○○告訴伊說要節稅,所以伊就至君豐公司去,請公司將君豐公司之發票交給被告丁○○使用,附表二十九之一、二,共開立一百四十九張發票,均由被告丁○○所簽發,不是何榮源所簽發。有關貿易部分都是被告丁○○負責處理,所取得之部分,亦是被告丁○○在處理,與何榮源無關。伊都是跟丁○○接觸。伊見過乙○○,伊並不熟。伊只信任丁○○去領統一發票,不是交給乙○○,是交給丁○○全權來經營,統一發票是交給丁○○,貿易部分所需用的資料都交給丁○○,不是交給乙○○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348頁、第350頁、第136頁、第137頁、第165頁) 。另查:證人何榮源到庭結證稱:君豐公司有經營貿易、營建部分,後來又有橡膠買賣等多項,我們經營營建業用之發票是跟稅捐處買的,伊是據實簽發的,就貿易部分如附表二十九之一、二部分是屬於貿易的,和伊沒有關係,發票都不是伊買賣的,伊都是依實際情況經營等語 (見本院前審卷第349頁)。證人邱秀琴於雲林調查站證稱: 90年9月間申報君豐公司7、8月份營業稅時,君豐公司改由被告丁○○拿進項發票給伊,被告丁○○提供給伊之進項發票,有宗來公司、力昇公司、維斯康福公司、宴倫公司,然後伊再依據這些進項發票及相關憑證等資料,為君豐公司申報營業稅。伊收到被告丁○○交付君豐公司核銷發票後,因其中品名與君豐公司以往之營業項目有差異,其開立發票公司之營業處所遍及全台,另交易金額比由君豐公司會計小姐所提供之發票還多很多(見他字第999號卷二第20頁) ;其於原審前審審理時證稱:伊係記君豐公司之外帳,進項係由被告丁○○交給伊,辛○○並沒有交給伊,開立之部分不是我們開的,是公司開的,我們要申報時向公司會計收回來的,我們會在申報期內通知公司。君豐公司有作營建部分,當時覺得有異常時,伊有告知他們。發票是公司拿給伊做帳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350頁) 。另證人陳婉雅雖於本院前審時證稱:伊任職於君豐公司,發票部分伊不知道,伊是做君豐公司營建部之內帳。伊只有開賣房子之發票,其餘部分伊都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前審第350頁) ,惟據其於偵查中則證稱:君豐公司之發票係由邱秀琴代領,領取後由被告丁○○自己會到君豐公司來拿發票,發票就一直由被告丁○○保管,快到月底時,伊會請被告辛○○通知被告丁○○將發票拿回公司等語(見他字第999號卷二第47頁) 。由被告辛○○及上開證人之供詞及證詞可知,泛百利公司及君豐公司之統一發票,全係由被告辛○○提供給被告丁○○使用。而被告丁○○係出面向被告辛○○要求將上開二公司之發票交其使用之人,又係提供與上開二公司無實際交易公司之發票予證人邱秀琴申報營業稅之人。另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丁○○與「乙○○」係朋友關係等語,且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丁○○係受僱於「乙○○」,僅係替「乙○○」跑送文件而已。是被告丁○○辯稱:伊僅係依「乙○○」之指示將會計交件交由會計師戊○○,及依戊○○之指示將戊○○欲交付「乙○○」之會計文件收取後,交付予「乙○○」,伊刑責應較輕云云,無非係避重就輕之詞,亦不足採。又查:泛百利公司並未在設址所在地,即台中市○○街208 號營業,而君豐公司僅由君豐公司股東何榮源仍借用君豐公司之名義在上址自行營業等情,業據上開證人何榮源結證在卷。而泛百利公司、君豐公司之統一發票係由被告辛○○交予被告丁○○使用,被告丁○○並將如附表二十八之二、附表二十九之二、附表三十二進項發票欄所載之維斯康福、文德絲織有限公司等虛設公司之發票交予邱秀琴、王桂崇記帳之事實,亦據證人即何榮源僱用之會計陳婉雅與會計師戊○○及丙○○、何泰輝、張素萍、邱秀琴雲林調查站結證甚詳,並有發票光碟片等為憑,堪認泛百利公司、君豐公司並無營業之事實。足認被告丁○○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被告丁○○倘欲合法經營公司,其即可以自己申請成立公司,何必找被告辛○○提供統一發票使用,顯見被告辛○○應明知被告丁○○要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販賣獲利。又統一發票係公司、商行經營之工具,公司、商行負責人理當妥善保管,以避免發生風險糾紛,詎被告辛○○竟恣意將其泛百利公司、君豐公司之統一發票提供並交予被告丁○○使用,則殊難認其當時在主觀上對於被告丁○○將以泛百利公司、君豐公司統一發票轉售圖利一事,竟毫無認知及預見。是被告辛○○辯稱:伊雖係泛百利公司、君豐公司之負責人,然伊經營不好,被告丁○○向伊表示其能讓上開二公司營運良好,進而可向銀行辦理貸款並擴大營運,伊不疑有他,遂將上開二公司之經營權交由被告丁○○經營,並再將該二公司之統一發票交給被告丁○○使用,伊變成純屬出資作生意而已,縱然伊交由該二公司之統一發票,為被告丁○○作不法使用,然伊確實不知,亦無法預見云云,顯係卸責之詞自不足採。從而被告辛○○明知被告丁○○要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販賣獲利,詎被告辛○○竟恣意將其泛百利公司、君豐公司之統一發票提供並交予被告丁○○使用,其與被告丁○○有共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故意甚明。綜上所述,被告丁○○、辛○○上開所辯均不足採,其等犯行均堪予認定。 四、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辛○○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丁○○偽造印章、印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被告丁○○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後者為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論處。又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然本無營業行為,竟虛開發票持以申報,應課以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罪,而販賣發票予非虛設行號之廠商部分,則係幫助該等廠商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係處罰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係對身分犯之處罰,被告丁○○雖無公司負責人之身分,竟與有公司負責人身分之被告辛○○,由被告丁○○領取泛百利公司、君豐公司之統一發票,明知無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由被告丁○○負責虛開統一發票,應依刑法第31條第 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論處。又被告丁○○就仁輝公司部分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記不實罪、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與「乙○○」及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丁○○就泛百利公司、君豐公司部分所犯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與被告辛○○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中附表三十二、三十三部分僅被告丁○○,而「乙○○」、戊○○、辛○○未參與)。被告丁○○、辛○○所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其幫助行為只有一個,雖被幫助之正犯成立數行為之連續犯,幫助犯亦不成立連續犯,(司法院92年院台廳刑四字第04110號函參照) 。是被告僅成立一幫助罪,而各被幫助者各係基於概括犯意,於密接時間內反覆為之,而各犯罪名相同之罪,為連續犯,均以一罪論。被告丁○○、辛○○以明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之行為,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丁○○上開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丁○○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記不實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丁○○、辛○○各所犯上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及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自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丁○○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所犯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間,犯意各別,犯罪構成要件互殊,自應分論處罰。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部分,經本院對照該署所檢送本院併辦之92年度偵字第2193號、第2194號、第4498號、第4500號卷內資料及原判決書,發現其併辦部分除提供文德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三十二編號 1至16之公司,並提供附表三十三編號1至6之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予文德公司,幫助逃漏如附表三十二、三十三所示之稅額部分外,其餘部分均業經原判決予以審酌。而提供文德公司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三十二編號 1至16之公司,並提供附表三十三編號1至6之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予文德公司,幫助逃漏如附表三十二、三十三所示之稅額之人,係被告丁○○,均與被告辛○○無關,已如上所述。是被告辛○○辯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併辦部分,與伊無關,原審並無不及審酌等語,自足採信。檢察官對於被告辛○○部分,認原判決未及審酌移送併案部分,顯有誤會。是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辛○○犯上述之罪,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 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辛○○犯罪之動機、目的、所造成之損害、犯罪所得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被告辛○○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此部分之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無違法或不當,檢察官上訴認原判決未及審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部分,自不足取,其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自應駁回其此部分之上訴。另被告丁○○部分,原判決對被告丁○○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對於被告丁○○與會計師戊○○及「乙○○」,於89年間起至 90年9月間止,由「乙○○」與丁○○於他處覓得不知情之庚○○國民身分證影本資料,並偽刻庚○○之印章一枚,交由戊○○偽造庚○○之自行申請召集仁揮公司臨時股東會之申請書,並由丁○○蓋上該偽刻庚○○之印章而偽造印文於上開所偽造庚○○自行申請召集臨時股東會之申請書上,並由丁○○持向經濟部中部公室申請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而行使之,俟經濟部函復許可後,戊○○復同時偽造庚○○擔任仁揮公司董事之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庚○○擔任仁揮公司董事長之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董事簽到薄、庚○○同意擔任仁揮公司董事之同意書、同意擔任仁揮公司董事長之同意書、仁揮公司變更登記表,並由丁○○蓋上該偽刻庚○○之印章而偽造印文於上開所偽造仁揮公司之臨時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董事簽到薄、同意擔任仁揮公司董事之同意書、同意擔任仁揮公司董事長之同意書及變更登記表上而偽造私文書,並由丁○○持上開所偽造之私文書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變更登記之事實,並未於理由欄內敘明其論處罪刑之理由,亦未在據上論結欄內引用論處罪刑之法條,已使主文失所依據,自有未洽。另偽造庚○○之印章及在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內所偽造庚○○之印文,亦未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諭知沒收,亦有所違誤。另原判決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部分即提供文德公司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三十二編號 1至16之公司,並提供附表三十三編號1至6之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予文德公司,幫助逃漏如附表三十二、三十三所示之稅額部分亦未及審酌。是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就被告丁○○部分未及審酌併辦部分有所不當,為有理由。雖被告丁○○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丁○○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丁○○犯罪之動機、目的、逃漏稅捐之數額甚鉅、犯罪所得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至偽造庚○○之印章一枚及在偽造庚○○擔任仁揮公司董事之90年 9月25日上午10時之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庚○○擔任仁揮公司董事長之90年9月25日下午2時之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董事簽到薄、庚○○90年 9月25日同意擔任仁揮公司董事之同意書、庚○○90年 9月25日同意擔任仁揮公司董事長之同意書、仁揮公司變更登記表所偽造庚○○之印文,雖未扣案(僅影本在卷),仍應依刑法第 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 4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55條、第219條、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宗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巫 政 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附表十一之一 仁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幫助他人逃漏稅明細表 ┌──────────┬─────────────┬────────────────────────┬──┐ │取得 │ │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 票 對 象├──┬──────────┼───┬──────────┬─────────┤備註│ │開立 │ │ │張 數│ 發 票 金 額 │ 稅 額 │ │ ├──────────┼──┼──────────┼───┼──────────┼─────────┼──┤ │雲達企業有限公司 │ │ │十 │二、○○○、一八五 │一○○、○一一 │ │ ├──────────┼──┼──────────┼───┼──────────┼─────────┼──┤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八 │五、二四九、九五七 │二六二、四九九 │ │ ├──────────┼──┼──────────┼───┼──────────┼─────────┼──┤ │儀展科技有限公司 │ │ │一 │三○三、二五○ │一五、一一三 │ │ ├──────────┼──┼──────────┼───┼──────────┼─────────┼──┤ │杰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七 │三、五六八、三五九 │一七八、四一五 │ │ ├──────────┼──┼──────────┼───┼──────────┼─────────┼──┤ │穩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一 │四七六、一九○ │二三、八一○ │ │ ├──────────┼──┼──────────┼───┼──────────┼─────────┼──┤ │杉鼎工程有限公司 │ │ │二 │九六五、三○○ │四八、二六五 │ │ ├──────────┼──┼──────────┼───┼──────────┼─────────┼──┤ │百吉安實業有限公司 │ │ │二 │一、二三○、○○○ │六一、五○○ │ │ ├──────────┼──┼──────────┼───┼──────────┼─────────┼──┤ │總 計│ │ │三一 │一三、七九二、二四一│六九八、六一三 │ │ └──────────┴──┴──────────┴───┴──────────┴─────────┴──┘ 附表十一之二 仁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開立及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 ┌──────────┬─────────────┬────────────────────────┬──┐ │取得 │ 進 項 發 票(取得) │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 票 對 象├──┬──────────┼───┬──────────┬─────────┤備註│ │開立 │ 張 │ 發 票 金 額 │張 數│ 發 票 金 額 │ │ │ ├──────────┼──┼──────────┼───┼──────────┼─────────┼──┤ │荃展企業有限公司 │八 │五、六八七、八一四 │ │ │ │ │ ├──────────┼──┼──────────┼───┼──────────┼─────────┼──┤ │雲達企業有限公司 │ │ │十 │二、○○○、一八五 │ │ │ ├──────────┼──┼──────────┼───┼──────────┼─────────┼──┤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八 │五、二四九、九五七 │ │ │ ├──────────┼──┼──────────┼───┼──────────┼─────────┼──┤ │儀展科技有限公司 │ │ │一 │三○三、二五○ │ │ │ ├──────────┼──┼──────────┼───┼──────────┼─────────┼──┤ │杰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七 │三、五六八、三五九 │ │ │ ├──────────┼──┼──────────┼───┼──────────┼─────────┼──┤ │金德義工程有限公司 │ │ │四 │二、一五一、五○三 │ │ │ ├──────────┼──┼──────────┼───┼──────────┼─────────┼──┤ │穩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一 │四七六、一九○ │ │ │ ├──────────┼──┼──────────┼───┼──────────┼─────────┼──┤ │杉鼎工程有限公司 │ │ │二 │九六五、三○○ │ │ │ ├──────────┼──┼──────────┼───┼──────────┼─────────┼──┤ │百吉安實業有限公司 │ │ │二 │一、二三○、○○○ │ │ │ ├──────────┼──┼──────────┼───┼──────────┼─────────┼──┤ │總 計│八 │五、六八七、八一四 │三五 │一五、九四三、七四四│ │ │ └──────────┴──┴──────────┴───┴──────────┴─────────┴──┘ 附表二十八之一 泛百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幫助他人逃漏稅明細表 ┌──────────┬─────────────┬────────────────────────┬──┐ │取得 │ │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 票 對 象├──┬──────────┼───┬──────────┬─────────┤備註│ │開立 │ │ │張 數│ 發 票 金 額 │ 稅 額 │ │ ├──────────┼──┼──────────┼───┼──────────┼─────────┼──┤ │衛懋企業有限公司 │ │ │三 │一、五○○、二五○ │七五、○一四 │ │ ├──────────┼──┼──────────┼───┼──────────┼─────────┼──┤ │穎華企業有限公司 │ │ │四 │二、四九八、五七五 │一二四、九二九 │ │ ├──────────┼──┼──────────┼───┼──────────┼─────────┼──┤ │榮川企業有限公司 │ │ │十 │五、五○九、八○○ │二七五、四九○ │ │ ├──────────┼──┼──────────┼───┼──────────┼─────────┼──┤ │綵麗製衣企業有限公司│ │ │六 │一、五○○、二○○ │七五、○一○ │ │ ├──────────┼──┼──────────┼───┼──────────┼─────────┼──┤ │力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十一 │七、六○五、五○○ │三八○、二七五 │ │ ├──────────┼──┼──────────┼───┼──────────┼─────────┼──┤ │兩把刷子有限公司 │ │ │三 │一、四二八、一八八 │七一、四○九 │ │ ├──────────┼──┼──────────┼───┼──────────┼─────────┼──┤ │照隆實業有限公司 │ │ │二十 │一○、○○五、○○○│五○○、二五○ │ │ ├──────────┼──┼──────────┼───┼──────────┼─────────┼──┤ │翔紡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 │六 │四、五五九、二○○ │二二七、九六○ │ │ ├──────────┼──┼──────────┼───┼──────────┼─────────┼──┤ │景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五 │二、六二五、五二○ │一三一、二七七 │ │ ├──────────┼──┼──────────┼───┼──────────┼─────────┼──┤ │創意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一 │四○○、○二○ │二○、○○一 │ │ ├──────────┼──┼──────────┼───┼──────────┼─────────┼──┤ │冠林服裝汽業有限公司│ │ │七 │四、一三一、三三二 │二○六、五六四 │ │ ├──────────┼──┼──────────┼───┼──────────┼─────────┼──┤ │紡榮實業有限公司 │ │ │四一 │一五、七九八、○○一│七八九、九○一 │ │ ├──────────┼──┼──────────┼───┼──────────┼─────────┼──┤ │照煜實業有限公司 │ │ │一 │七五五、○○○ │三七、七五○ │ │ ├──────────┼──┼──────────┼───┼──────────┼─────────┼──┤ │總 計│ │ │一一八│五八、三一六、五八六│二、九一五、八三○│ │ └──────────┴──┴──────────┴───┴──────────┴─────────┴──┘ 附表二十八之二 泛百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開立及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 ┌──────────┬─────────────┬────────────────────────┬──┐ │取得 │ 進 項 發 票(取得) │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 票 對 象├──┬──────────┼───┬──────────┬─────────┤備註│ │開立 │ 張 │ 發 票 金 額 │張 數│ 發 票 金 額 │ │ │ ├──────────┼──┼──────────┼───┼──────────┼─────────┼──┤ │荃展企業有限公司 │六 │五、一六七、四○七 │ │ │ │ │ ├──────────┼──┼──────────┼───┼──────────┼─────────┼──┤ │宗來國際有限公司 │六 │四、八四五、八四九 │ │ │ │ │ ├──────────┼──┼──────────┼───┼──────────┼─────────┼──┤ │思隆企業有限公司 │一八│一四、八八三、七○○│ │ │ │ │ ├──────────┼──┼──────────┼───┼──────────┼─────────┼──┤ │晏侖企業有限公司 │九 │七、八三四、六四六 │ │ │ │ │ ├──────────┼──┼──────────┼───┼──────────┼─────────┼──┤ │萊普汀有限公司 │一 │五九○、四九五 │ │ │ │ │ ├──────────┼──┼──────────┼───┼──────────┼─────────┼──┤ │力昇工程行 │三 │一、四八三、一三九 │ │ │ │ │ ├──────────┼──┼──────────┼───┼──────────┼─────────┼──┤ │維斯康福國際 │一三│九、○二二、八○○ │ │ │ │ │ │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鈦源企業有限公司 │十 │八、五七九、○六六 │ │ │ │ │ ├──────────┼──┼──────────┼───┼──────────┼─────────┼──┤ │兩把刷子有限公司 │ │ │三 │一、四二八、一八八 │ │ │ ├──────────┼──┼──────────┼───┼──────────┼─────────┼──┤ │照隆實業有限公司 │ │ │二十 │一○、○○五、○○○│ │ │ ├──────────┼──┼──────────┼───┼──────────┼─────────┼──┤ │翔紡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 │六 │四、五五九、二○○ │ │ │ ├──────────┼──┼──────────┼───┼──────────┼─────────┼──┤ │景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五 │二、六二五、五二○ │ │ │ ├──────────┼──┼──────────┼───┼──────────┼─────────┼──┤ │創意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一 │四○○、○二○ │ │ │ ├──────────┼──┼──────────┼───┼──────────┼─────────┼──┤ │冠林服裝汽業有限公司│ │ │七 │四、一三一、三三二 │ │ │ ├──────────┼──┼──────────┼───┼──────────┼─────────┼──┤ │紡榮實業有限公司 │ │ │四一 │一五、七九八、○○一│ │ │ ├──────────┼──┼──────────┼───┼──────────┼─────────┼──┤ │照煜實業有限公司 │ │ │一 │七五五、○○○ │ │ │ ├──────────┼──┼──────────┼───┼──────────┼─────────┼──┤ │衛懋企業有限公司 │ │ │三 │一、五○○、二五○ │ │ │ ├──────────┼──┼──────────┼───┼──────────┼─────────┼──┤ │穎華企業有限公司 │ │ │四 │二、四九八、五七五 │ │ │ ├──────────┼──┼──────────┼───┼──────────┼─────────┼──┤ │榮川企業有限公司 │ │ │十 │五、五○九、八○○ │ │ │ ├──────────┼──┼──────────┼───┼──────────┼─────────┼──┤ │綵麗製衣企業有限公司│ │ │六 │一、五○○、二五○ │ │ │ ├──────────┼──┼──────────┼───┼──────────┼─────────┼──┤ │力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十一 │七、六○五、五○○ │ │ │ ├──────────┼──┼──────────┼───┼──────────┼─────────┼──┤ │總 計│六六│五二、四○七、一○二│一一八│五八、三一六、五八六│ │ │ └──────────┴──┴──────────┴───┴──────────┴─────────┴──┘ 附表二十九之一 君豐實業有限公司 幫助他人逃漏稅明細表 ┌──────────┬─────────────┬────────────────────────┬──┐ │取得 │ │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 票 對 象├──┬──────────┼───┬──────────┬─────────┤備註│ │開立 │ │ │張 數│ 發 票 金 額 │ 稅 額 │ │ ├──────────┼──┼──────────┼───┼──────────┼─────────┼──┤ │勝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一 │三九九、九六五 │一九、九九八 │ │ ├──────────┼──┼──────────┼───┼──────────┼─────────┼──┤ │新鑫盛企業有限公司 │ │ │三 │一、五○○、○一二 │七五、○○一 │ │ ├──────────┼──┼──────────┼───┼──────────┼─────────┼──┤ │美加美整理 │ │ │二 │七○○、○三○ │三五、○○一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興容興業有限公司 │ │ │三 │一、○○○、○二○ │五○、○○一 │ │ ├──────────┼──┼──────────┼───┼──────────┼─────────┼──┤ │昊亞有限公司 │ │ │二 │一、五一六、八○○ │七五、八四○ │ │ ├──────────┼──┼──────────┼───┼──────────┼─────────┼──┤ │傑紡有限公司 │ │ │二 │一、五九五、○○○ │七九、七五○ │ │ ├──────────┼──┼──────────┼───┼──────────┼─────────┼──┤ │翔紡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 │六 │三、九五五、八二五 │一九七、七九一 │ │ ├──────────┼──┼──────────┼───┼──────────┼─────────┼──┤ │玖典有限公司 │ │ │二 │五○○、○一八 │二五、○○一 │ │ ├──────────┼──┼──────────┼───┼──────────┼─────────┼──┤ │永聯計織股份有限公司│ │ │十二 │五、四九九、五○○ │二七四、九七五 │ │ ├──────────┼──┼──────────┼───┼──────────┼─────────┼──┤ │宜興榮國際開發 │ │ │一 │七三五、○○○ │三六、七五○ │ │ │有限公司 │ │ │ │ │ │ │ ├──────────┼──┼──────────┼───┼──────────┼─────────┼──┤ │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三 │二、五○○、○六○ │一二五、○○三 │ │ ├──────────┼──┼──────────┼───┼──────────┼─────────┼──┤ │香港商金匯工有限公司│ │ │一 │五四○、八○一 │二七、○四○ │ │ │台灣分公司 │ │ │ │ │ │ │ ├──────────┼──┼──────────┼───┼──────────┼─────────┼──┤ │穎華企業有限公司 │ │ │十三 │五、五○一、九五○ │二七五、○九八 │ │ ├──────────┼──┼──────────┼───┼──────────┼─────────┼──┤ │勝暉整理廠 │ │ │一 │四○○、○八四 │二○、○○四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昕順企業有限公司 │ │ │三 │二、一九九、九九八 │一一○、○○○ │ │ ├──────────┼──┼──────────┼───┼──────────┼─────────┼──┤ │雲達企業有限公司 │ │ │三 │一、五○○、○一三 │七五、○○一 │ │ ├──────────┼──┼──────────┼───┼──────────┼─────────┼──┤ │紡榮實業有限公司 │ │ │六八 │三二、七四一、○三一│一、六三七、○五五│ │ ├──────────┼──┼──────────┼───┼──────────┼─────────┼──┤ │衛懋企業有限公司 │ │ │二 │一、五○○、○八○ │七五、○○四 │ │ ├──────────┼──┼──────────┼───┼──────────┼─────────┼──┤ │旭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四 │二、○○二、○四七 │一○○、一○三 │ │ ├──────────┼──┼──────────┼───┼──────────┼─────────┼──┤ │總 計│ │ │一三二│六六、二八八、二三四│三、三一四、四一六│ │ └──────────┴──┴──────────┴───┴──────────┴─────────┴──┘ 附表二九之二 君豐實業有限公司 開立及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 ┌──────────┬─────────────┬────────────────────────┬──┐ │取得 │ 進 項 發 票(取得) │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 票 對 象├──┬──────────┼───┬──────────┬─────────┤備註│ │開立 │ 張 │ 發 票 金 額 │張 數│ 發 票 金 額 │ │ │ ├──────────┼──┼──────────┼───┼──────────┼─────────┼──┤ │宗來國際有限公司 │一八│一四、二五一、四三二│ │ │ │ │ ├──────────┼──┼──────────┼───┼──────────┼─────────┼──┤ │思隆企業有限公司 │一七│一四、七一八、○二七│ │ │ │ │ ├──────────┼──┼──────────┼───┼──────────┼─────────┼──┤ │萊普汀有限公司 │一六│一二、七三六、六五三│ │ │ │ │ ├──────────┼──┼──────────┼───┼──────────┼─────────┼──┤ │力昇工程行 │五 │三、七二七、六八八 │ │ │ │ │ ├──────────┼──┼──────────┼───┼──────────┼─────────┼──┤ │晏侖企業有限公司 │一三│一一、三一八、九五○│ │ │ │ │ ├──────────┼──┼──────────┼───┼──────────┼─────────┼──┤ │傑紡有限公司 │ │ │二 │一、五九五、○○○ │ │ │ ├──────────┼──┼──────────┼───┼──────────┼─────────┼──┤ │翔紡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 │六 │三、九五五、八二五 │ │ │ ├──────────┼──┼──────────┼───┼──────────┼─────────┼──┤ │玖典有限公司 │ │ │二 │五○○、○一八 │ │ │ ├──────────┼──┼──────────┼───┼──────────┼─────────┼──┤ │永聯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十二 │五、四九九、五○○ │ │ │ ├──────────┼──┼──────────┼───┼──────────┼─────────┼──┤ │宜興榮國際開發 │ │ │一 │七三五、○○○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三 │二、五○○、○六○ │ │ │ ├──────────┼──┼──────────┼───┼──────────┼─────────┼──┤ │香港商金匯亞有限公司│ │ │一 │五四○、八○一 │ │ │ │台灣分公司 │ │ │ │ │ │ │ ├──────────┼──┼──────────┼───┼──────────┼─────────┼──┤ │穎華企業有限公司 │ │ │十三 │五、五○一、九五○ │ │ │ ├──────────┼──┼──────────┼───┼──────────┼─────────┼──┤ │勝暉整理廠 │ │ │一 │四○○、○八四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昕順企業有限公司 │ │ │三 │二、一九九、九九八 │ │ │ ├──────────┼──┼──────────┼───┼──────────┼─────────┼──┤ │雲達企業有限公司 │ │ │三 │一、五○○、○一三 │ │ │ ├──────────┼──┼──────────┼───┼──────────┼─────────┼──┤ │勝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一 │三九九、九六五 │ │ │ ├──────────┼──┼──────────┼───┼──────────┼─────────┼──┤ │新鑫盛企業有限公司 │ │ │三 │一、五○○、○一二 │ │ │ ├──────────┼──┼──────────┼───┼──────────┼─────────┼──┤ │美加美整理股份有限公│ │ │二 │七○○、○三○ │ │ │ │司 │ │ │ │ │ │ │ ├──────────┼──┼──────────┼───┼──────────┼─────────┼──┤ │興容興業有限公司 │ │ │三 │一、○○○、○二○ │ │ │ ├──────────┼──┼──────────┼───┼──────────┼─────────┼──┤ │昊亞有限公司 │ │ │二 │一、五一六、八○○ │ │ │ ├──────────┼──┼──────────┼───┼──────────┼─────────┼──┤ │紡榮實業有限公司 │ │ │六八 │三二、七四一、○三一│ │ │ ├──────────┼──┼──────────┼───┼──────────┼─────────┼──┤ │衛懋企業有限公司 │ │ │二 │一、五○○、○八○ │ │ │ ├──────────┼──┼──────────┼───┼──────────┼─────────┼──┤ │旭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四 │二、○○二、○四七 │ │ │ ├──────────┼──┼──────────┼───┼──────────┼─────────┼──┤ │金德義工程有限公司 │ │ │一七 │三○六、五二八 │ │ │ ├──────────┼──┼──────────┼───┼──────────┼─────────┼──┤ │總 計 │六九│五六、七五二、七五○│一四九│六六、五九四、七六二│ │ │ └──────────┴──┴──────────┴───┴──────────┴─────────┴──┘ 附表三十二: 虛開文德絲織有限公司統一發票(統一編號:00000000 )供下列公司購買,行使向稅損單位虛報八十九、九十年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名稱(負責人) 張數 發票金額 稅 額 ⒈程墩興業有限公司(邱火鍊) 0 0000000 00000 ⒉德榮有限公司(吳淙漢) 0 0000000 000000 ⒊虹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謝偉薇) 0 000000 00000 ⒋碩樺實業有限公司(梁清富) 00000000 000000 ⒌虹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志成) 0 000000 00000 ⒍慶韋興業有限公司(賴崑水) 0 000000 00000 ⒎廣源興業有限公司(溫春輝) 0 000000 00000 ⒏丞紡紡織有限公司(楊彩霞) 0 0000000 000000 ⒐允舫實業有限公司(林永堅) 0 0000000 000000 ⒑總棉企業有限公司(廖進相) 0 0000000 000000 ⒒惠伍有限公司(紀隆和) 0 000000 00000 ⒓宜興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蔡連啟) 0 0000000 00000 ⒔南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言淵) 0 000000 00000 ⒕金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添財) 0 000000 00000 ⒖旭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信峰) 0 0000000 000000 ⒗羚瑋實業有限公司(江瑞欽) 0000000 000000 合 計 00000000 0000000 附表三十三: 由丁○○提供下列虛設行號所開立之發票供文德絲織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素華據以行使向稅損單位申報為八十九、九十年進項扣抵憑證 編號 公司名稱(負責人) 張數 發票金額 稅 額 1 祥崙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 0 海豚企業社 0 000000 000000 彥亨國際有限公司 0 000000 000000 麒銓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 000000 0 羚瑋實業有限公司 0 000000 000000 北帝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 000000 合 計 00000000 0000000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