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九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明儒 羅豐胤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陳芝荃 右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 字第九七一二、一三七二三、一八二一五、一八二一七、一三○一○號),提起上訴 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丑○○、壬○○、庚○○、己○○、戊○○、辛○○、乙○○、丙○○、 甲○○常業詐欺部分均撤銷。 乙○○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 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 五編號一至二十、編號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編號三十六至四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 丑○○、辛○○、甲○○、戊○○、丙○○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叁年,併科罰金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一至二十、編號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 編號三十六至四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 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併科罰金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如附表五編號一至二十、編號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編號三十六至四十所示之物 均沒收。 庚○○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 刑叁年,併科罰金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五編 號一至二十、編號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編號三十六至四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 刑壹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一至二十、編號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編號三 十六至四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刮刮樂詐欺取財部分】: 壬○○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 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另乙○○(原名為林源龍)曾於七十一年間 因犯殺人罪,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經減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於八十一年 十一月廿三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丑○○曾於八十三年間因犯恐嚇罪,經 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廿七日確定(不構成 累犯)。甲○○曾於八十六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六年五月六日確定(不構成累犯)。己○○於九十年間 因犯公共危險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確定,於九十年八月九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渠等均不知悔改。緣劉仁貴、楊永芳、邱文傑、陳 國勳、陳其憲、劉宏志、蔡文祥(以上七人原審俟其到案後另行審理)、戴瑋谷 (另由公訴人移送最高法院併案審理)、蔡鴻慶(另由公訴人移送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併案審理)、乙○○、庚○○、戊○○、丑○○、丙○○、甲○○、辛○○ 、壬○○、己○○、曾櫻琳、簡慧琪、陳世明(以上三人均已判刑確定)等二十 一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自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 分別以「寶源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羅德利國際」、「匯港國際科技 」、「佳信科技投資機構」、「德寶科技公司」、「英皇集團」、「匯漢實業」 、「鴻記國際控股公司」、「宏圖國際控股公司」、「恆利國際科技公司」、「 中遠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夏普科技公司」、「寶福國際信託財團公司」等為 名(如附表一所示),組成刮刮樂詐騙集團,以劉仁貴為首,楊永芳、戴瑋谷、 劉宏志、乙○○為次,另庚○○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受陳其憲之邀而加入,擔 任接聽電話工作,工作至少一個半月以上,領得薪資至少新台幣(下同)三十萬 元;丑○○至遲於八十九年四、五月受邀加入,擔任接聽電話工作,工作至少四 、五個月以上,月薪為四萬元以上,加紅利至少已領得二十五萬元以上;壬○○ 至遲於八十九年七月底受邀加入至同年九月初,負責接聽電話,已領得五十萬元 以上;甲○○至遲於八十九年七月間受邀加入至同年十月間,負責接聽電話,已 工作至少三個月以上,每月薪水至少為七萬五千元;丙○○至遲於八十九年四月 初受邀加入,負責接聽電話,工作半年以上,薪資已領至少一百二十萬元;曾櫻 琳(丙○○之配偶)至遲於八十九年四月間受邀加入至同年五月間,負責接聽電 話之工作,共領得十幾萬元;戊○○至遲於八十九年七月間受邀加入,擔任接聽 電話工作(並為電話接聽小組之帶頭者),每月領得之薪資至少十七萬元,共已 支領約一百萬元以上;陳世明(戊○○之堂弟)至遲於八十九年九月間受邀加入 至十二月間,亦負責接聽電話,月薪至少為七、八萬元;己○○(戊○○之姊) 至遲於八十九年七、八月間受邀加入至同年九月中旬,亦負責接聽電話,月薪至 少四萬元;簡慧琪(戊○○之配偶)至遲於八十九年九月受戊○○之邀加入至同 年十月間,工作一個月,亦負責接聽電話,月薪原約定二萬至六萬元;辛○○至 遲於八十九年六、七月間受邀加入至同年十一月底,除受劉仁貴、楊永芳之指示 在大陸地區承租房屋供楊永芳等人從事刮刮樂詐財之總部以及接聽電話外,並受 乙○○指示在台灣地區替該詐欺集團領款,每月領五萬元薪資,若有外出提款, 每日另加二千元車資。渠等之詐騙方式為預先由楊永芳取得呂證等一百十四個金 融機構人頭帳戶(如附表一所示),又向電信公司申請000000000等六 十九線電話(如附表一所示)作為與被害人聯絡之用,再將上述電話設定轉接至 多線行動電話,而後在大陸地區廈門市太平洋大樓及國聯大樓內租屋接聽電話, 並留下被害人之資料及告知匯款等事宜;另由乙○○於八十九年間起負責在台灣 各地寄發刮刮樂廣告紙予不特定之人,每一張刮刮樂廣告均可刮中獎金十六萬元 至六十萬元不等,而被害人刮中彩金後打電話向該等集團查詢時,渠等均以「主 任」或「專員」職務自稱,並向被害人詐稱:依稅法規定中獎需先繳交百分之十 五之稅金,始能領取彩金,俟被害人依約匯款後,渠等即再以「經理」、「副理 」、「律師」、「會計師」、「見證人」等為名,向被害人詐稱:被害人並非該 等集團會員,需先繳交會員費、保證金等,始能領取彩金,待被害人依約匯款後 ,渠等即寄發傳訊王股票機以取信被害人,惟又詐稱:公司幫被害人簽注六合彩 已中獎,需再匯入簽注金及各項佣金始得領取彩金,而使被害人丁○○等人陷於 錯誤,分別匯入一萬元至八百七十萬七千元不等之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被 害人匯入之款項,再由辛○○、壬○○等人負責自各金融機構之提款機提領現金 後,轉交楊永芳處理。其中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初在台中市○○○○路八○七巷三 十六號三樓,由楊永芳、乙○○、邱文傑、陳國勳等四人共同清點大型金庫內之 詐欺所得部分之贓款即有現金四千餘萬元,共分成十二份,劉仁貴三份、楊永芳 二份、乙○○一點五份、邱文傑及陳國勳夫妻共一點五份、現場接聽電話人員四 份。計渠等以此方式牟利,經營至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共計向已到案指證之 被害人丁○○等七十四人詐得總金額共六千九百九十四萬零七十七元(詳如附表 二所示,起訴書將編號六十之被害人子○○部分被詐欺金額三十二萬元誤載為三 萬二千元,故誤算為六千九百六十五萬二千零七十七元)。渠等均恃此維生,以 資為常業。 二、【徵家庭手工詐欺取財部分】: 丑○○、壬○○與劉仁貴、楊永芳、蔡文祥(劉仁貴、楊永芳、蔡文祥三人原審 俟其到案後另行審理)、蔡鴻慶(已另由公訴人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併案審理 )等六人承前開共同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以劉仁貴為首,先由楊永芳以徵家庭 手工方式,自九十年四月間起以「微星精密科技」為名,在自由時報分類廣告版 刊登○二─00000000、○二─00000000、○九三五─六八一○ 四九、○九三五─六八三六四七號電話;自九十年四月中旬起以「霸菱精密科技 」為名,在中國時報分類廣告版刊登○三─0000000、○三─00000 00號電話;自九十年五月上旬起以「半島精密科技」為名,在自由時報分類廣 告版刊登○三─0000000、○三─0000000號電話;再將上述市內 電話設定轉接至○九三五─六八三二四一、○九三五─六八三二四○、○九五五 ─八三一八一七、○九五五─二一九五五四、○九三九─二九一○四六、○九五 八─一二六六三八、○九五八─一二六七○九等多線行動電話,而後在大陸廈門 市明發國際新城大樓九樓內租屋接聽。另由楊永芳預先取得「張文龍」、「王淑 惠」、「賴志忠」、「林明德」、「蘇家聖」、「曾英傑」、「徐志銘」、「燕 南香」、「謝佳霖」、「邱雅文」、「黃寶秀」、「潘志強」、「林上利」、「 王郁粟」、「吳進芳」、「羅元宏」、「呂榮貴」、「王英斐」、「莊仲賢」、 「楊適華」、「翁森永」、「郭啟煜」、「范美雲」、「簡文章」、「呂學權」 、「詹富達」等二十六個金融機構人頭帳戶(如附表三所示),交付與壬○○供 作被害人匯款之用。另丑○○則於上址負責接聽轉接之電話時,向被害人詐稱: 如要做家庭手工需先繳交一千二百元至一千八百元之工具租金,並要求被害人將 錢匯入如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內,俟被害人依約匯款後,再向被害人詐稱:需 繳材料保證金每箱五千元至數萬元不等,後由蔡文祥、蔡鴻慶接聽電話復向被害 人詐稱:參加公司的抽獎活動中獎,需再繳交數萬元不等之律師公證費,又以參 加公司之轉投資等為由要求被害人陸續匯款,使被害人寅○○等一百零五人陷於 錯誤,分別匯款一千二百元至四百零一萬元不等之金額(如附表四所示);被害 人匯款後,丑○○即以電話通知在臺灣之壬○○自各金融機構之提款機提領現金 ,壬○○累積一定之提款金額後,再將款項轉匯至大陸地區之劉仁貴所提供之不 詳帳戶內,渠等以此方式牟利,經營至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共計向已到案指 證之被害人寅○○等一○五人詐得總金額八百九十五萬二千六百七十八元(如附 表四所示)。丑○○、壬○○再由劉仁貴分別給付薪資八、九萬元及四十餘萬元 ,渠等亦均恃此維生,以資為常業。 三、嗣於九十年五月廿八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警方搜索如附表 五所示之處所,並扣得渠等所有供上開常業詐欺所用之如附表五所示編號一至二 十、編號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編號三十六至四十之物品。 四、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刮刮樂詐欺取財部分: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乙○○、戊○○、丑○○、甲○○、丙○○ 、庚○○等人分別於警、偵訊及原審法院審理時,均大致坦承不諱,互核渠等 供述情節大致相符,並經丁○○等七十四名被害人於警訊中指訴綦詳,復有扣 案之如附表五所示之編號一至二十、編號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編號三十 六至四十物品可資佐證。雖被告庚○○另辯稱:伊工作一個半月,並未領到錢 云云,惟被告庚○○於九十年五月廿八日警訊時供稱:伊參與之寶福集團,薪 資是一個月三十萬元,係由戊○○發放的。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亦供稱:八十 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廈門由陳其憲介紹加入,做了一個多月領三十萬元左右 等語;另被告戊○○於原審審理時雖辯稱:其領得之薪資僅抵償其向劉仁貴所 借之款項十二萬元云云。惟被告戊○○九十年五月廿八日警訊時供稱:伊每月 朋分十萬多元等語,九十年六月五日警訊時供稱:我每月可支領大約十七萬元 ,總共支領約一百萬元等語;另被告丙○○於原審審理時雖亦辯稱:於八十九 年四月初受邀加入,負責接聽電話,約工作半年,薪資已領十幾萬元云云,惟 被告丙○○於九十年五月廿八日警訊中供稱:我個人共獲利(自八十九年四月 初至十二月初)一百二十萬元左右,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再供稱:我沒有月薪 ,是算分紅的,前後共約分紅一百二十餘萬元等語,則被告庚○○、戊○○、 丙○○等人於原審就領得酬勞部分所述,應係事後畏罪之詞,而不可採。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壬○○則矢口否認有參與上開刮刮樂詐欺之犯行,然查,被 告壬○○確有參與上開刮刮樂詐欺犯行等情,業據其於警訊、偵查及原審審理 時坦承在卷(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警、偵訊筆錄、原審卷第二宗第七、十一 、十二頁),又被告戊○○於九十年五月廿八日警訊時供稱:有參與刮刮樂詐 欺之成員包括˙˙˙壬○○˙˙辛○○擔任專員˙˙˙等語,其於九十年五月 廿八日檢察官偵訊時亦供稱:壬○○、丙○○、辛○○,他們都有在台灣做領 錢的工作,也有在大陸做接聽電話工作。專員級有辛○○、丙○○、甲○○還 有我。在警訊的筆錄講的話有看過,都實在等語。足認被告壬○○亦確涉有上 開刮刮樂詐欺犯行,其嗣翻異前供,顯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又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辛○○亦矢口否認有何上開詐欺犯行,辯稱:當初是楊永 芳要我到大陸幫他們租房子及買一些日常用品,我並沒有直接參與發傳單、接 電話等工作,我只有幫助他們,並沒有參與他們組織云云。惟查⑴被告辛○○ 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警訊時已供稱:在我住處查扣之扣押物是綽號「天仔」 (按即是乙○○,詳下述)約在八十九年六、七月間交給我的,是他們有在做 刮刮樂騙錢,要我去領錢。我約自去(八十九)年六、七月間至去年十一月間 替「天仔」提領刮刮樂詐騙之錢財,共約七、八十筆,金額約二、三百萬元, 而代價為每月固定五萬元,如果要出門提領錢,每日另加二千元車資。薪資都 是「天仔」親自交給我,提領出的錢也是我親自交給「天仔」。我曾四次前往 大陸廈門的一個租屋內接電話,我是自稱專員,我接完電話就交給他們其他人 處理,每次住約一個月。我認識目前也在這裡的陳世明、己○○、戊○○,他 們也是在廈門接聽刮刮樂電話之人等語。另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警訊時供稱: 我所稱之「天仔」即是乙○○。蔡鴻慶及陳其憲我均曾在大陸詐騙總部與他們 二人在一起從事詐騙工作,他們二人均從事接聽被害人電話之工作。大陸的詐 欺總部是劉仁貴叫我去向大陸人承租,伙食的採買亦是我負責。我參與該詐欺 集團所得之薪水只有十幾萬元,請法官從輕量刑等語。其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八 日檢察官偵訊時亦供稱:阿添叫我負責去替他領錢,當初他交給我一支行動電 話,還有九本存摺,有錢進去他就叫我去領。月薪五萬元,另外每次領錢可以 再領二千元的費用。八十九年九月間,阿添叫我去大陸一趟到廈門,我陪他找 房子做機房用,到大陸我才知他們做刮刮樂詐欺集團。有戊○○、簡慧琪、陳 世明、己○○四人一起在廈門接電話,我與他們四人算一組。我們這一組帶頭 的是戊○○。我接聽電話時間是八十九年九月至十月間,八十九年十月中旬回 台灣負責領錢,一直到八十九年十一月間,約領二、三百萬左右,領到錢交給 阿添等語,依上觀之,被告辛○○業已自承犯行。⑵次查①被告戊○○於九十 年五月廿八日警訊時供稱:有參與刮刮樂詐欺之成員包括˙˙˙辛○○擔任專 員˙˙˙等語,於九十年五月廿八日檢察官偵訊時亦供稱:壬○○、丙○○、 辛○○,他們都有在台灣做領錢的工作,也有在大陸做接聽電話工作。專員級 有辛○○、丙○○、甲○○還有我。在警訊的筆錄講的話有看過,都實在等語 。②被告丑○○於九十年六月廿七日警訊時供稱:甲○○負責專員工作,主要 是向被害人詐騙中獎稅金,辛○○之工作與甲○○一樣,我認識的人而有參與 詐欺集團的有˙˙˙辛○○˙˙˙等人員等語。③共犯陳其憲於九十年七月六 日警訊時供稱:丙○○、甲○○、辛○○及我本人接聽電話自稱某專員,負責 催收百分十五稅金。八十九年四月至六月參與乙○○為首之刮刮樂詐騙集團( 名稱不詳),有庚○○、辛○○、丑○○、丙○○及我。庚○○、辛○○及我 接聽電話自稱專員,負責催收百分之十五稅金。警方提示之˙˙˙辛○○˙˙ ˙等人,均是參與刮刮樂詐騙集團之人等語。④被告丙○○於九十年五月廿八 日警訊時供稱:當時是由劉仁貴主持,我及甲○○、庚○○、辛○○、丑○○ 等人負責接聽電話。恒利公司詐騙有辛○○、丑○○及我本人參加。寶源的部 分有甲○○、辛○○、丑○○及我本人等語。其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亦供稱: 共犯有辛○○、甲○○、庚○○、丑○○,他們也都是和我一起接電話等語。 ⑤共犯曾櫻琳於九十年六月五日警訊中供稱:我有參與寶福詐騙集團之工作。 自八十九年二月左右即參與,我參與該集團還未滿一個月。我係在該集團擔任 接聽電話之工作。當時是該集團某人拿一個月的薪資一萬五千元給我。該集團 是在大陸廈門工作。我在大陸有看過簡慧琪、己○○、庚○○、辛○○及我先 生丙○○等五人,我知道該五人係幫劉仁貴經營詐騙集團之工作。而恒利集團 負責人為劉仁貴,我先生丙○○擔任接電話之工作,還有辛○○有在該集團學 聽接電話等語。另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警訊時供述:恒利集團負責人為劉仁貴 ,參與者尚有我先生丙○○、辛○○等人,其他不知道等語。其於九十年五月 二十八日檢察官偵訊時亦供稱:在場接聽電話的還有己○○、辛○○、庚○○ 、簡慧琪等人等語。⑥被告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 曾櫻琳、辛○○、丙○○有見過,他們都是在不同房間接電話的人,與我是同 一集團,但不同組。我比較能確定的是戊○○、辛○○、丙○○,跟我是同一 集團,但不同組,他們在不同房間接電話等語。共犯陳世明於九十年六月十八 日警訊時供稱:和我一起共事有綽號「大頭」者(經警方提示為帶回之另名犯 嫌辛○○),他也是負責抄寫被害人資料及接聽電話等語。其於九十年五月二 十八日檢察官偵訊時亦供稱:有參與詐欺集團,八十九年九月做到八十九年十 二月底,由我堂哥戊○○帶我去廈門,月薪七、八萬元,與戊○○、簡慧琪、 辛○○、己○○同組。這組由戊○○帶頭。警訊所述均實在等語。⑧被告乙○ ○於九十年六月五日警訊時供稱:我於八十九年八月廿九日至九月廿七日赴大 陸時,劉仁貴曾介紹同集團內之成員戊○○、簡慧琪、辛○○等人與我認識, 當時是在大陸廈門市東方明珠酒店內,劉仁貴未告訴我他們各負責那部分詐欺 工作,我認識戊○○、簡慧琪、辛○○三人約二、三年了。簡慧琪、辛○○均 有參與詐欺集團等語。雖其嗣於原審審理時否認其上開指證,辯稱:是警察寫 錯了,伊當時未在那裡云云,惟其確有於八十九年八月廿九日出境,而於八十 九年九月廿七日入境,亦有其入出境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顯然其嗣後翻異前供 ,應係迴護之詞,而不足採。⑶綜上①至⑧之被告及共犯等人所供證述情節, 與被告辛○○於警、偵訊之自白大致相符,則其嗣避重就輕翻異前供,無非畏 罪之詞,亦不足為憑。 (四)另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己○○於原審審理時則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是在 大陸開餐廳,沒有正式加入刮刮樂集團。我當時在那裡(詐欺集團內)學習, 由小劉教我們投資理財,小劉是否劉仁貴我不確定。我們在旁邊聽並見習,若 工作人員在忙沒有空會叫我幫忙接一下電話。我在那邊上了二星期的課,見習 一個星期,但沒有領薪水,之前口頭上有說若我們可以用的話月薪可以領到四 萬多元,當時在那邊見習的時候,有發現怪怪的我會害怕,我有聽到有人打電 話進來的內容,我當時直覺上他們是一家空頭公司,我知道他們可能從事非法 交易,所以我怕生命上會有危險,後來就找藉口不做了,當時警察說要叫檢察 官將我們收押,所以我們害怕,就將警察寫好的筆錄我們照著唸,但有關指認 的部分我有意見,因有的並不認識,而在檢察官偵訊時並不瞭解檢察官的意思 云云,並在原審庭呈其上課資料影本及其在大陸地區之租賃契約影本附卷供參 。惟查⑴被告己○○於九十年五月廿八日警訊時業已供稱:我負責接客人打電 話進來的,再留下客戶之資料交由楊永芳與客人進一步聯繫。而乙○○及劉仁 貴是老闆。是由乙○○付我們薪水,每月四萬元。我接電話都會說「投顧公司 你好,先生小姐您好,請先留下你的姓名、聯絡電話,我們有專人會為你服務 」,我們會把客戶資料提供給楊永芳,再由他與客戶聯絡,之後詳細情形我就 不知道了等語。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警訊時供述:扣案之三支手機,其中一支是 我本人所有,另外二支及行動電話卡片三張是綽號「同學」交給我使用的,他 是劉仁貴的朋友,是為了聯絡方便「同學」才留下電話卡片給我使用。我只記 得經營「德寶國際有限公司」一家集團,其餘我都忘記。我擔任該集團專員「 即接聽電話、求證電話」,每月薪資四萬元。我向乙○○領錢,該集團我只知 道是由劉仁貴、乙○○等人經營。我係由綽號「大象」之楊永芳居中介紹工作 的。我只負責接聽電話說明刮中者領取彩金部分及客戶打來電話登記之工作, 上班時間是每天上午八時至十七時,其他時間如有客戶打來電話,我也是照常 回應。我到八十九年八月間才知道係詐騙集團,所以九月中旬我才離職。是戊 ○○先加入,後來我與陳世明二人才加入,直到耳聞公司要解散後,戊○○、 陳世明等人才陸續返台等語。另被告己○○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檢察官偵訊 時亦供稱:警方在我那裡查扣的東西都是劉仁貴在八十九年七、八月間在廈門 拿給我的,目的是做為連絡之用,是集團成員之間連絡用的。是楊永芳介紹我 加入,劉仁貴僱用我的,負責接聽被害人電話。從八十九年八月做到九月共一 個月,月薪四萬元,是綽號志添的乙○○交給我的。乙○○與劉仁貴是好朋友 ,負責我們的生活費用。詐騙手法是我負責接聽電話,他們先發傳單給民眾, 如果有人打電話來查詢,就由我接聽,之後我會說公司現忙線中,請他留下姓 名及連絡電話,我們會請服務人員與你連絡,完畢之後我會將被害人的姓名及 連絡電話交給楊永芳,後面他們如何繼續行騙我就不了解。劇本都在大陸,我 沒帶回來。在警訊筆錄講的話都實在,但我害怕他們會來報復我。我與陳國勳 、戊○○、陳世明、辛○○同組,簡慧琪偶而也會接聽電話。這組是由劉仁貴 指示戊○○帶頭,再由戊○○交待我們做。戊○○是比較資深的專員等語,依 上可知,被告己○○已自承其有參與本件犯行,且對其餘參與成員之犯行亦指 證歷歷,雖其於原審審理時辯稱:當時是警察說要叫檢察官將我們收押,所以 我們害怕,就將警察寫好的筆錄我們照著唸,但有關指認的部分我有意見,因 有的並不認識云云,惟其於檢察官偵訊時亦為如上供述,並對其接聽電話之內 容敘述詳盡,若非其確有參與本件犯行,其又如何得以知悉?且檢察官之訊問 意思並無繁瑣之處,難謂其不解其意,故其僅否認警訊中之指認部分,難謂其 於警、偵訊中其他部分所述不實。又其在原審所庭呈之上課資料,經查,均係 有關基金投資之內容,與本件係以刮刮樂詐財方式南轅北轍,毫無相關,同案 被告劉仁貴等人既係刮刮樂詐財集團,渠等又何須教導被告己○○有關基金投 資之內容?另有關所提出之「出租合同」,亦僅得證明其有與大陸地區人民簽 訂租賃契約,向其承租店面欲開餐廳使用,至被告己○○於至詐欺集團工作之 時間是否仍繼續在開餐廳?即非無疑,蓋其自承,有在詐欺集團處學習數週之 時間,則在該期間其即無法兼顧餐廳生意,故其所呈資料亦難憑以作為其有利 之認定。⑵次查①被告戊○○於九十年五月廿八日警訊時供稱:有參與刮刮樂 詐欺之成員包括˙˙˙己○○擔任專員˙˙˙(九十年六月五日警訊)接線生 (接聽電話、留被害人資料)我所了解有我太太簡慧琪、己○○、陳世明等人 等語。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警訊時亦供稱:己○○是我胞姊、陳世明是我堂弟 ,警方在己○○住處查獲聯絡用之行動電話三支及門號卡片三張,我知道是「 阿邦」拿給我姊姊使用的,劉仁貴的綽號叫「阿邦」,我於八十九年四月分先 加入、後由胞姊己○○於同年九月中旬、次由堂弟(陳世明)於同年九月底、 最後我介紹我太太加入,因為親戚沒有工作,所以我才引進加入他們幫助運作 ,同時賺取工資維持生活費用。我最後一次係在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與我太太 簡慧琪同時返台。當時我胞姊、堂弟及太太等人皆在同一大樓,住址是大陸廈 門市○○街十一號廿二樓。先由己○○離職、後由陳世明、再由簡慧琪、最後 我才離去職務,因為工作員工不合離職的等語,另被告戊○○於九十年五月二 十八日檢察官偵訊時亦供稱:簡慧琪與我是夫妻,她有參與,她是最低階的接 線生級,只接了一個月的電話。還有陳世明、己○○是接線生級。在警訊的筆 錄講的話有看過,都實在等語。②被告丑○○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警訊亦供 稱:警方提示之照片,我認識的人而有參與詐欺集團的有己○○˙˙等人員等 語。③共犯陳其憲於九十年七月六日警訊時供稱:集團負責人為乙○○、劉仁 貴、楊永芳、戴瑋谷、劉宏志等五人,曾櫻琳、丙○○、己○○、簡慧琪及我 本人接聽電話自稱專員,負責催收百分十五稅金(即九萬元)。警方提示之己 ○○˙˙˙等人均是參與刮刮樂詐騙集團之人等語。於同日在檢察官偵訊時亦 供稱:警訊筆錄所述實在,己○○、簡慧琪扮演專員接聽電話等語。④共犯曾 櫻琳於九十年五月廿八日警訊時供稱:該集團是在大陸廈門工作,我在大陸有 看過簡慧琪、己○○、庚○○、辛○○及我先生丙○○等五人,我知道該五人 係幫劉仁貴經營詐騙集團之工作等語,於同日在檢察官偵訊時亦供稱:在場接 聽電話的還有己○○、辛○○、庚○○、簡慧琪等人等語。⑤共犯陳世明於九 十年五月二十八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我有參與詐欺集團,八十九年九月做到 八十九年十二月底,由我堂哥戊○○帶我去廈門,月薪七、八萬元,與戊○○ 、簡慧琪、辛○○、己○○同組等語。⑥被告辛○○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警 訊時供稱:我認識目前也在這裡的陳世明、己○○、戊○○,他們也是在廈門 接聽刮刮樂電話之人等語。於同日在檢察官偵訊時亦供稱:有戊○○、簡慧琪 、陳世明、己○○四人一起在廈門接電話,我與他們四人算一組。我們這一組 帶頭的是戊○○等語。⑦共犯簡慧琪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警訊時供稱:負責 專員尚有己○○、辛○○等語。於同日在檢察官偵訊時亦供稱:同組接電話的 還有辛○○、己○○,在警訊筆錄所講的話實在等語。⑶綜上①至⑦之被告及 共犯等人所供證述情節,與被告己○○於警、偵訊之自白大致相符,且其中被 告戊○○是其胞弟、陳世明是其堂弟,渠等更無任意攀誣之理,參諸被告己○ ○嗣於本院更審調查、審理時亦大致坦承上開犯行,則被告己○○於原審審理 時翻異前供,無非畏罪之詞,而無足採。 (五)再按刑法上所謂「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 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 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且常業犯既係賴某種犯罪為 生,當然屬非法營業,縱令其營業可能隨時因遭取締或查獲而停業,不能視為 正業,自不能因此即認其非常業犯(參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 判例、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六號判決)。查共犯楊仁貴、楊永芳、邱文 傑、陳國勳、陳其憲、劉宏志、蔡文祥、戴瑋谷、蔡鴻慶、陳世明、曾櫻琳、 簡慧琪及被告乙○○、庚○○、戊○○、丑○○、丙○○、甲○○、辛○○、 壬○○、己○○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成立詐 騙集團,以寄發刮刮樂海報,並設專供聯絡之電話向不特定之人詐騙錢財,足 見渠等係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且前後計向已指證之如附表 二所示被害人詐欺獲利所得,即高達六千九百九十四萬零七十七元(詳如附表 二所示),且渠等每月並領取金額非少之不等薪資,被告丑○○亦陳稱:伊當 時在台灣所開工廠薪水太少,經濟壓力大才從事此工作等語,被告丙○○、甲 ○○、戊○○亦陳稱:渠等因當時沒有工作,所以才從事此工作等語。另被告 乙○○於原審雖辯稱:伊當時亦經營啟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鈔公司) ,從事0204語音付費,八十八年度共賺二千餘萬元,八十九年度亦賺六百 餘萬元,而認其並非係以此為常業,並提出啟鈔公司八十七年度至八十九年度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及八十七年度、八十九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影本 ,以及聲請傳喚廖碧霜、林李根、林添枝等三人為證,惟查,被告乙○○於原 審法院審理時供承:伊是自八十九年六、七月受劉仁貴打電話拜託伊幫他寄信 ,伊就去寄信,幫他寄了一個多月的刮刮樂傳單,寄寶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 鴻記國際控股公司,八十九年十一月初的時候劉仁貴通知楊永芳說某地方有放 錢叫我們過去數錢,就是在永春東路處,當時分成十二分,劉仁貴給伊一點五 份的酬勞,伊分到四、五百萬元等語(見原審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審判筆錄 ),則依被告乙○○自己所陳,顯然其從事本件刮刮樂詐財不到數月即已賺進 四、五百萬元,而其所提出之啟鈔公司八十九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 啟鈔公司於八十九年度之全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為六百十五萬三千九百六十八元 (與被告乙○○自稱於八十九年度賺六百餘萬元大致相符),惟尚須扣除營業 成本二百二十八萬一千一百七十五元,其營業毛利僅為三百八十七萬二千七百 九十三元,則即便上開啟鈔公司之全年度營業毛利均歸被告乙○○所有,亦顯 然低於其從事半年之刮刮樂詐財之收入,則其亦顯然係以從事刮刮樂詐財維生 無訛,其於原審所聲請傳喚之證人廖碧霜、林李根、林添枝,即無傳喚之必要 。則渠等顯均係以犯此詐欺罪之所得,恃以維生,均應成立常業詐欺罪無誤, 被告乙○○、庚○○、丑○○等人另所辯稱:伊等所為應非屬常業犯云云,亦 均不足採。綜上所述,被告丑○○、壬○○、辛○○、庚○○、己○○、乙○ ○、戊○○、丙○○、甲○○等與其餘共犯劉仁貴等二十一人,共同涉犯常業 詐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徵家庭手工詐欺取財部分(被告壬○○、丑○○二人):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壬○○於警、偵訊、原審審理及本院更審調查、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被告丑○○則矢口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伊是有進去接電話那 邊,地點是在廈門市明發國際新城大樓九樓,但是沒有實際接聽電話。劉仁貴本 來要叫伊過去聽電話,後來伊想想算了,就回台灣。那邊約有三、四個人在接聽 電話云云。經查: (一)被告丑○○於九十年六月廿七日警訊時供稱:我另曾參與微星、寶島及霸菱等 三家徵家庭代工之詐財,我本人負責接聽第一線電話,詢問被害人是否曾做過 ,及要求被害人匯工具之租金、材料保證金等事項。另我又負責聯絡在台嫌犯 壬○○領款,壬○○負責提供匯款帳號、刊登報紙廣告,另外參與的人有:: :蔡鴻慶、蔡文祥等二人係第二層接聽人員,負責向被害人詐稱中彩三十萬元 ,要求匯律師見證費及轉投資日經期貨等,劉仁貴是主嫌,聯絡壬○○刊登廣 告,及向不詳人士租用人頭電話、領款事宜及發薪水給我們及指導我們如何詐 騙。我們是自九十年四月初至六月左右,地點在大陸廈門市明發國際新城九樓 內。我所知道的部分是被害人匯款至壬○○部分有六、七百萬元,壬○○再將 錢轉匯給劉仁貴。我共計分得八、九萬元。我詐騙約三十人左右,約數十萬元 等語,其於原審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訊問時亦坦承確有參與不諱【(法官問)後 來家庭手工部分是否要被害人繳交工具租金及材料保證金?(答)只有繳交工 具租金,村料保證金及公司抽獎、轉投資部分是另外再問的,由另人辦理等語 】(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一九八頁)。 (二)被告壬○○於九十年六月五日警訊中供稱:劉仁貴等人在九十年三月底開始至 四月中旬,以微星精密科技徵家庭手工,在九十年四月中至五月底以霸菱精密 科技徵家庭手工,在九十年五月上旬至五月底以半島精密科技徵家庭手工,在 報紙廣告刊登而詐騙不特定人,我這期間共提領約六百萬元,並分得四十多萬 元,我所提領贓款累計有三十萬至一百萬元不等,由丑○○聯絡我到金融機構 把錢匯到他們指定的帳戶。成員有劉仁貴、楊永芳、丑○○、蔡文祥、蔡鴻慶 等人,其他我不認識。楊永芳在台灣是負責刊登廣告及人頭帳戶,丑○○是負 責通知我去領錢及通知我匯兌至大陸,蔡文祥、蔡鴻慶二人是到大陸接聽電話 ,劉仁貴是主嫌處理所有工作等語。另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警訊時供述:以科 技公司徵家庭手工方式詐欺集團,成員有劉仁貴、楊永芳、丑○○、蔡文祥、 蔡鴻慶等人,楊永芳是在台灣負責刊登廣告及人頭帳戶,丑○○是負責通知我 去領錢及通知我匯兌到大陸,蔡文祥、蔡慶鴻二人是到大陸接聽電話,劉仁貴 是主嫌處理所有工作等語,而被告壬○○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警訊及九十年七 月十一日檢察官偵訊時亦供稱:我參與微星、半島、霸菱三家家庭代工詐財集 團之領錢工作,及至大陸廈門地區擔任刮刮樂詐財集團接聽電話工作,時間是 自九十年四月初至五月底,家庭代工詐財集團成員我只知道丑○○、蔡文祥、 蔡鴻慶、劉仁貴,被害人若匯款均是丑○○通知我領錢,另人頭帳戶是楊永芳 在九十年三月底於台中市交給我的。參與家庭代工詐財集團分得贓款約四十餘 萬元等語,均指稱被告丑○○亦確有參與此部分犯行,核與被告丑○○於警訊 及原審法院訊問時之上開自白大致相符,亦與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寅○○等 一百零五人指述之情節大致相吻合,復有扣案之如附表五所示之編號一至二十 、編號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編號三十六至四十物品可資佐證。 (三)查被告丑○○、壬○○與共犯劉仁貴、楊永芳、蔡文祥、蔡鴻慶等人,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成立詐騙集團,以徵家庭手工名義, 在報紙上刊登分類廣告,並設專供聯絡之電話向不特定之人詐騙錢財,足見渠 等係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且前後計向已指證之如附表四所 示被害人詐欺獲利所得,即高達八百九十五萬二千六百七十八元(詳如附表四 所示),渠等每月並領取金額非少之不等薪資,渠等顯均係以犯此詐欺罪之所 得,恃以維生,應屬常業犯無訛。綜上所述,被告丑○○嗣上開所辯,亦為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被告壬○○、丑○○與共犯劉仁貴等六人共同涉犯 常業詐欺犯行,亦均至堪認定。 三、核被告乙○○、丑○○、壬○○、庚○○、甲○○、辛○○、己○○、戊○○、 丙○○等人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另被告丑○○、壬○○等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乙○○、丑○○、壬○○、庚○ ○、甲○○、辛○○、己○○、戊○○、丙○○等人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與簡 慧琪、曾櫻琳、劉仁貴、楊永芳、邱文傑、陳國勳、陳其憲、劉宏志、蔡文祥、 戴瑋谷、蔡鴻慶、陳世明等人間;另被告丑○○、壬○○等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 ,與劉仁貴、楊永芳、蔡文祥、蔡鴻慶等人間,均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壬○○前於八十六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此有其台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再按量刑輕重 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 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參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九 六號、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三號判例);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 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 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參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 上字第二四四六號裁判意旨)。原審以本案事證明確,就被告等上開所為,予以 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一)原判決於犯罪事實欄僅敘及被告等加入該詐欺集 團而領取薪資情形,惟對於渠等究如何藉上述詐欺行為作為彼等日常維生之職業 ,則未詳予載明。(二)原審於判決主文將扣案部分物品予以宣告沒收,然於理 由欄內並未說明其憑以宣告沒收之依據及理由。(三)原判決附表四編號一至一 ○五之詐欺總額合計應為八百九十五萬二千六百七十八元,原審卻誤算為八百九 十五萬一千四百七十八元,均有未洽。被告等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刑過重,或否 認犯行,或否認其為常業犯,雖均屬無據,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屬 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上開所為之犯罪結構龐大, 以此詐欺手法迅速致富,手段惡劣,嚴重敗壞社會風氣,且被害人數眾多,地區 遍及全省,金額共高達數千萬元,侵害之法益鉅大而驚人,以及上開被告分別在 集團中之角色、工作時間、所獲不法利益,以及各人之犯後態度及檢察官具體求 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被告己○○除外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其中被告己○○部分檢察官雖具體求處有期徒 刑四年,惟因其加入之時間不長,所得亦不多,在集團中之角色亦屬低層,檢察 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四年,顯屬過重。再被告等或共同參與刮刮樂詐騙集團,或 參與假藉徵家庭手工詐財,使一般民眾誤信而遭騙,其受騙人數之多,詐得金額 之鉅,均遠比一般詐欺罪嚴重,不但對受騙之個人、家庭造成嚴重打擊,使得部 分被害人一生積蓄遭詐騙一空,毀於一旦之間,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並使社會 產生貪婪、投機之惡習與歪風,則渠等犯罪情節嚴重,所生之損害鉅大,且渠等 目前均尚未與被害人等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本院認自不宜予以宣告緩刑,較為適 當,則被告己○○、丙○○、甲○○、辛○○、庚○○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請 求給予緩刑之宣告云云,自屬無據。至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一至二十、編號二十 八、二十九、三十一、編號三十六至四十所示之物品,為上開被告或其餘共犯所 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詳如附表五所示),業據渠等供明在卷,應併依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諭知沒收之。至其餘扣案之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品,或非 被告等及其餘共犯所有之物,或非供被告等及其餘共犯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或 雖係被告等犯罪所得之物,惟為供被害人等將來取償之用,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 之。 四、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丙○○、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渠等 陳述逕行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 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 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黃 文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 R 附表六: ┌──┬────────┬───┬─────────────────┬─────┐ │編號│ │ │郵局(銀行)局號/帳號 │備 考│ ├──┼────────┼───┼─────────────────┼─────┤ │ 1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2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3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4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5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6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7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8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9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萬通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萬通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萬通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萬通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萬通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萬通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萬通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萬通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 │金融卡│ │ │ ├──┼────────┼───┼─────────────────┼─────┤ │ │ │金融卡│ │ │ ├──┼────────┼───┼─────────────────┼─────┤ │ │誠泰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誠泰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誠泰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694809 │ │ ├──┼────────┼───┼─────────────────┼─────┤ │ │誠泰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694808 │ │ ├──┼────────┼───┼─────────────────┼─────┤ │ │誠泰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702662 │ │ ├──┼────────┼───┼─────────────────┼─────┤ │ │誠泰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702661 │ │ ├──┼────────┼───┼─────────────────┼─────┤ │ │誠泰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705877 │ │ ├──┼────────┼───┼─────────────────┼─────┤ │ │台中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IMD0000000-000000 │ │ ├──┼────────┼───┼─────────────────┼─────┤ │ │台中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IMD0000000-000000 │ │ ├──┼────────┼───┼─────────────────┼─────┤ │ │台中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IMD0000000-000000 │ │ ├──┼────────┼───┼─────────────────┼─────┤ │ │台中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IMD0000000-000000 │ │ ├──┼────────┼───┼─────────────────┼─────┤ │ │台中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IMD0000000-000000 │ │ ├──┼────────┼───┼─────────────────┼─────┤ │ │台中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IMD0000000-000000 │ │ ├──┼────────┼───┼─────────────────┼─────┤ │ │台中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IMD0000000-000000 │ │ ├──┼────────┼───┼─────────────────┼─────┤ │ │中國信託 │金融卡│0000000000000 │ │ ├──┼────────┼───┼─────────────────┼─────┤ │ │中國信託 │金融卡│0000000000000 │ │ ├──┼────────┼───┼─────────────────┼─────┤ │ │中國信託 │金融卡│0000000000000 │ │ ├──┼────────┼───┼─────────────────┼─────┤ │ │中國信託 │金融卡│000-00-000000-0-0 │ │ ├──┼────────┼───┼─────────────────┼─────┤ │ │中國信託 │金融卡│000-00-000000-0-0 │ │ ├──┼────────┼───┼─────────────────┼─────┤ │ │中國信託 │金融卡│0000000000000 │吳慧珍 │ ├──┼────────┼───┼─────────────────┼─────┤ │ │中國信託 │金融卡│0000000000000 │王淑惠 │ ├──┼────────┼───┼─────────────────┼─────┤ │ │萬泰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 │ │ ├──┼────────┼───┼─────────────────┼─────┤ │ │萬泰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 │ │ ├──┼────────┼───┼─────────────────┼─────┤ │ │萬泰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 │ │ ├──┼────────┼───┼─────────────────┼─────┤ │ │萬泰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 │ │ ├──┼────────┼───┼─────────────────┼─────┤ │ │萬泰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萬泰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 │金融卡│ │ │ ├──┼────────┼───┼─────────────────┼─────┤ │ │ │金融卡│ │ │ ├──┼────────┼───┼─────────────────┼─────┤ │ │第一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 │Z000000000│ ├──┼────────┼───┼─────────────────┼─────┤ │ │第一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 │00000000CH│ ├──┼────────┼───┼─────────────────┼─────┤ │ │第一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 │Z000000000│ ├──┼────────┼───┼─────────────────┼─────┤ │ │彰化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彰化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大眾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 │ │ ├──┼────────┼───┼─────────────────┼─────┤ │ │大眾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 │ │ ├──┼────────┼───┼─────────────────┼─────┤ │ │華僑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華僑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 │ │ ├──┼────────┼───┼─────────────────┼─────┤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 │ │ ├──┼────────┼───┼─────────────────┼─────┤ │ │玉山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 │ │ ├──┼────────┼───┼─────────────────┼─────┤ │ │玉山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 │ │ ├──┼────────┼───┼─────────────────┼─────┤ │ │聯邦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大安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 │ │ ├──┼────────┼───┼─────────────────┼─────┤ │ │華南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 │ │ ├──┼────────┼───┼─────────────────┼─────┤ │ │匯通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 │ │ ├──┼────────┼───┼─────────────────┼─────┤ │ │華信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台北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第一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 │Z000000000│ └──┴────────┴───┴─────────────────┴─────┘ 附表八: ┌──┬────────┬────┬────────────┬─────────┬──────────┐ │編號│ │姓 名│郵局局號/帳號 │ │ │ ├──┼────────┼────┼────────────┼─────────┼──────────┤ │ 1 │郵政存簿儲金簿 │ │ │ │電話: │ ├──┼────────┼────┼────────────┼─────────┼──────────┤ │ 2 │郵政存簿儲金簿 │羅元宏 │台北光復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 │ ├──┼────────┼────┼────────────┼─────────┼──────────┤ │ 3 │郵政存簿儲金簿 │簡文章 │台北南陽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4 │郵政存簿儲金簿 │謝佳霖 │台南東門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5 │郵政存簿儲金簿 │王英斐 │嘉義康樂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6 │郵政存簿儲金簿 │曾英傑 │基隆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7 │郵政存簿儲金簿 │蘇家聖 │永和永安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8 │郵政存簿儲金簿 │郭啟煜 │大園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9 │郵政存簿儲金簿 │王淑惠 │三重介壽路郵局:00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楊適華 │內湖文德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林上利 │三重正義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邱雅文 │桃園永安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王勤德 │台北南陽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廖明合 │三重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殷泰平 │桃園建國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范美雲 │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呂榮貴 │龜山大岡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黃福成 │台北龍山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賴志忠 │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顏木村 │北區郵政管理局:00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藍范中 │板橋國慶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呂學權 │大湳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林明德 │新竹東門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張文龍 │龜山大岡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燕南香 │八德麻園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潘志強 │八德麻園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莊仲賢 │台北龍口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黃寶秀 │北區郵政管理局:00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王志豪 │台北支局:000000-0 │000000-0 │ │ ├──┼────────┼────┼────────────┼─────────┼──────────┤ │ │萬通商業銀行存摺│高炳根 │001004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萬通商業銀行存摺│王欽中 │004004 │0000000-0 │ │ ├──┼────────┼────┼────────────┼─────────┼──────────┤ │ │萬通商業銀行存摺│蔡文龍 │0000000000 │0000000-0 │ │ ├──┼────────┼────┼────────────┼─────────┼──────────┤ │ │萬通商業銀行存摺│廖志雄 │034004 │0000000-0 │ │ ├──┼────────┼────┼────────────┼─────────┼──────────┤ │ │萬通商業銀行存摺│熊君章 │009004 │0000000-0 │ │ ├──┼────────┼────┼────────────┼─────────┼──────────┤ │ │萬通商業銀行存摺│林玉蘭 │009004 │0000000-0 │ │ ├──┼────────┼────┼────────────┼─────────┼──────────┤ │ │誠泰銀行存摺 │黃寶秀 │城內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誠泰銀行存摺 │簡文章 │城內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誠泰銀行存摺 │陳建名 │土城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誠泰銀行存摺 │王志仁 │城內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誠泰銀行存摺 │林玉蘭 │東三重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誠泰銀行存摺 │王淑惠 │東三重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誠泰銀行存摺 │吳慧珍 │東三重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誠泰銀行存摺 │鄭林玉菁│城內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誠泰銀行存摺 │鄭志強 │城內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吳慧珍 │三重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 │ ├──┼────────┼────┼────────────┼─────────┼──────────┤ │ │台中商業銀行存摺│王淑惠 │三重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 │ ├──┼────────┼────┼────────────┼─────────┼──────────┤ │ │台中商業銀行存摺│林玉蘭 │三重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 │ ├──┼────────┼────┼────────────┼─────────┼──────────┤ │ │台中商業銀行存摺│熊君章 │三重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 │ ├──┼────────┼────┼────────────┼─────────┼──────────┤ │ │台中商業銀行存摺│黃寶秀 │台北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 │ ├──┼────────┼────┼────────────┼─────────┼──────────┤ │ │台中商業銀行存摺│簡文章 │台北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 │ ├──┼────────┼────┼────────────┼─────────┼──────────┤ │ │台中商業銀行存摺│李建成 │三重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 │ ├──┼────────┼────┼────────────┼─────────┼──────────┤ │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李聰田 │土城分行:369-53 │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蔡啟宗 │鳳山分行:370-53 │0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張春長 │城中分行:107-53 │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吳慧珍 │三重分行:060-53 │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王淑惠 │三重分行:060-53 │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黃瑞仁 │新興分行:196-53 │0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任振傑 │中壢分行:129-53 │00000-0-0-0 │電話: │ ├──┼────────┼────┼────────────┼─────────┼──────────┤ │ │ │ │ │ │電話: │ ├──┼────────┼────┼────────────┼─────────┼──────────┤ │ │ │ │ │ │電話: │ ├──┼────────┼────┼────────────┼─────────┼──────────┤ │ │ │ │ │ │電話: │ ├──┼────────┼────┼────────────┼─────────┼──────────┤ │ │萬泰商業銀行存摺│羅新銘 │中和分行: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萬泰商業銀行存摺│王志仁 │土城分行: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寶島商業銀行存摺│簡文章 │營業部:815-001 │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寶島商業銀行存摺│高炳根 │營業部:815-001 │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寶島商業銀行存摺│陳濬荃 │信義分行:815-017 │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寶島商業銀行存摺│李家惠 │營業部:815-001 │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彰化銀行存摺 │林萬安 │中山北路分行:000-0000 │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彰化銀行存摺 │王文燦 │新店分行:000-0000 │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第一商業銀行存摺│鄭許超 │板橋分行:007-201 │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第一商業銀行存摺│林世國 │營業部:007-093 │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第一商業銀行存摺│高炳根 │營業部:007-093 │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第一商業銀行存摺│楊適華 │營業部:007-093 │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台北國際商銀存摺│王秀華 │三興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台北國際商銀存摺│李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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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北銀行存摺 │鄭志強 │城中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大眾商業銀行存摺│蔡麗禎 │台北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大眾商業銀行存摺│羅元宏 │台北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玉山銀行存摺 │林忠德 │樹林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玉山銀行存摺 │羅新銘 │雙和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