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五九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 乙○○ 戊○○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秋瑩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律師 被 告 壬○○ 己○○ 寅○○ 丁○○ 龍騰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中 代 表 人 陳玟伶 右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庚○○律師 被 告 群昇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丑○○ 被 告 癸○○○○工業 代 表 人 丁○○ 被 告 日宏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四四一 代 表 人 壬○○ 被 告 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金益 被 告 丙○○○○包工業 代 表 人 戊○○ 被 告 泥強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己○○ 被 告 培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春松 被 告 子○○○○工業 代 表 人 寅○○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六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八四○號、第一八七七二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丑○○等十七人均無罪,經核並無不當 ,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提起上訴,未具任何理由,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等均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