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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常業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羅禮政蔡聰明陳欣安

  • 上訴人
    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第
  • 被告
    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辛○○ 戊○○ 丑○○ 右四人共同 卯○○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丁○○律師 酉○○律師 右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第 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六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三四、一三四一八、一五一四二、一八一七○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辛○○、乙○○、戊○○、丑○○部分撤銷。 辛○○、乙○○、戊○○、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物交付為常業,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乙○○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戊○○ 處有期徒刑叁年;丑○○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辛○○前犯賭博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三 月確定,又犯重利罪,經同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確定, 二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月,入監執行,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 出獄。 二、宋介仁綽號「大胖」,與自稱「楊經理」、「陳經理」及綽號「阿水」、「小寶 」等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多人,於民國九十年初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共組「刮刮樂」常業詐欺集團,乙○○(綽號「 阿孟」)、戊○○(綽號「阿B」)、辛○○(綽號「小許」)、丑○○(綽號 「小龍」)等人經由報紙廣告前去應徵,乙○○自九十一年四月初起、戊○○自 九十一年五月底起,辛○○自九十一年五月底起,丑○○自九十二年三月底起, 各基於上開犯意聯絡加入該詐欺集團。其方式係分別以「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 合委員委會」、「數碼互動娛樂科技有限公司」、「松柏資訊娛樂科技有限公司 」、「中旅衛星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東方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美亞育樂 科技有限公司」等虛構之公司名義,寄送各類不實之「刮刮樂」抽獎廣告予不特 定之人,佯稱刮中獎金,使收受該廣告之人誤認自己確已中獎,而撥打電話查詢 時,接聽電話之成員即向被害人詐稱中獎應先行繳交保證金、所得稅、入會費、 手續費、律師訴訟預備金、會計師見證費等各項名目之款項,始能領取彩金等不 實藉口,要求被害人匯款,俟被害人依約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之後,即 再向被害人詐稱仍需再行匯款,被害人不疑有他,再依指示匯款,而以此方式向 不特定人詐騙。其中由宋介仁在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招攬負責接聽電話之人員 ,並負責接聽電話以供行騙對象聯絡查詢,另乙○○、戊○○、辛○○、丑○○ 及與渠等有犯意聯絡之林盛吉(綽號「阿興」,另經本院通緝中)等人,依「楊 經理」、「陳經理」指示,持「楊經理」及「陳經理」交付之存摺、提款卡負責 提領詐得匯入指定帳戶之款項。其中甲○○、己○○、庚○○、未○○、丙○○ 、辰○○、癸○○、子○○、壬○○、虞華舜、午○○、申○○等人接獲通知後 ,誤以為中獎而依電話聯絡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詐騙方式及匯款過程詳如附 表一所示),共計遭詐騙七千八百二十三萬六千六百元。並由辛○○帶領乙○○ 、戊○○、林盛吉等人,另由辛○○帶領丑○○,分別持「陳經理」、「楊經理 」所交付之如附表一所示帳號之郵局存摺、提款卡至臺北、桃園、新竹、臺中、 嘉義、臺南等地之郵局提款,領款後交由「陳經理」、「楊經理」集中款項,分 配所得。且每週五由「陳經理」支付乙○○薪水,底薪每月三萬元,並可依個人 領取款項之金額百分之零點三分紅;另由「楊經理」支付戊○○薪水,除底薪三 萬至三萬五千元外,另可取得領取款項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三;由「楊經理」支付 辛○○薪水,為提領款項之百分之零點三,嗣改為百之零點五;由「楊經理」透 過辛○○支付丑○○薪水,為提領款項金額百分之零點二,嗣改為百分之零點三 。宋介仁、乙○○、戊○○、辛○○、丑○○均以之為業,並賴此維生。嗣甲○ ○等人依指示先行匯款後,獎金均無下文,始知受騙。經甲○○等人報警後,經 警調閱人頭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採得辛○○、戊○○、乙○○、林盛吉等 人之指紋,並對渠等實施通信監察而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查悉宋介仁在大陸地 區以電話聯絡乙○○指示其尋找適當人選至大陸地區負責該詐欺集團接聽電話之 工作,而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在臺中縣豐原市○○路五十八巷二九七弄十六 號將辛○○拘提到案,並扣得香港彩券局聯合委員會非正式客戶費用收訖憑證一 張、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貴賓卡一張、儲金簿十一本、提款卡十一張、印章九枚 、手機二支(NOKIA牌,門號0000000000號、MOTOROLA 牌,門號0000000000號)、匯款執據三張、提款單三張、便條四張、 信封袋七個;又於同日上午九時許在臺中市南屯區○○○街九號十一樓之六查獲 乙○○。復於同日上午九時十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段一二三號六樓之 五查獲丑○○,被告丑○○處扣得手機三支(MOTOROLA牌門號0000 000000號、0000000000號,NOKIA牌門號0000000 000號)、SIM卡四張、房屋租賃契約書一份;繼於同日上午十一時許在臺 中縣潭子鄉○○○○街一二一號將戊○○拘提到案,並扣得手機二支(NOKI A牌門號0000000000號、MOTOROLA牌門號0000000000號)、林德森、許寶釵身分證各一張;再於九十二年七月四日下午六時十分 許在桃園中正機場拘提自大陸地區返回臺灣地區之宋介仁,並扣得NOKIA牌 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一支、號碼0000000000號SIM卡 一張。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 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辛○○、戊○○、丑○○等人均坦承有分別於前開時 間看報紙應徵加入該集團負責提領款項交付予「楊經理」、「陳經理」等人並領 取薪資之情事,惟均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以渠等均僅負責提領款項,對被害人 等人如何匯款並不知情云云。經查: ㈠被害人甲○○、己○○、庚○○、未○○、丙○○、辰○○、癸○○、虞華舜、 午○○等人因接獲廣告中獎通知後,而撥打電話查詢,接聽電話之人即向被害人 詐稱中獎應先行繳交保證金、所得稅、入會費、手續費、律師訴訟預備金、會計 師見證費等各項名目之款項,始能領取彩金等不實藉口,要求被害人匯款,俟被 害人依約匯款至指示之帳戶之,即再向被害人詐稱仍需再行匯款,使被害人再行 匯款等情,業據被害人甲○○、己○○、庚○○、未○○、丙○○、辰○○、癸 ○○、巳○○、午○○於警訊時指訴及被害人壬○○、申○○分別具狀陳述明確 ,並有被害人甲○○提出之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登記費用收訖憑證影 本二份、會員費用收訖憑證影本一份、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文宣影本 一份、簽約證明書影本一份、契約書影本一份、轉帳及匯款單據影本共四十七張 ;被害人己○○提出之文宣四份、匯款單據、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登 記費用收訖憑證一份、會員費用收訖憑證一份、簽約證明書一份;被害人庚○○ 提出之中旅衛星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文宣三份、 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登記費用收訖憑證一份、會員費用收訖憑證一份 、簽約證明書一份、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四張;被害人未○○提出之中旅衛星科技 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文宣二份、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本九張、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VIP卡影本一份;被害人丙○○提出之中旅衛星 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請柬一份、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文宣二份、郵政國 內匯款執據影本三張、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VIP卡一張;被害人辰○○提出之 中旅衛星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文宣影本二紙、郵 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一張;被害人壬○○提出之會員卡、簽約證明書、香港彩券 聯合委員會契約書、文宣、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會員費用收郵政國內 匯款執據影本七份;被害人巳○○提出之香港彩券聯合委員會契約書、香港賽馬 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信函、貴賓卡、文宣、嘉利國際會計事務所信函、支票、 信封、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會員費用收訖憑證、香港獎券管理局回函 各一份、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十五份;被害人癸○○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二份 、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會員費用收訖憑證影本一份、中獎信函文宣影 本一份;被害人申○○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四份、契約書影本一份、文 宣三份、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會員費用收訖憑證影本一份、香港賽馬 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信函一份;被害人午○○提出之文宣四份、香港賽馬協會 彩券局聯合委員會會員費用收訖憑證一份、中旅衛星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請柬一份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二份等為證。另被害人子○○遭詐騙匯款部分並有東方 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文宣、寶盛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信函、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 委員會信函、支票、信封、登記費用收訖憑證、感謝狀、香港彩券聯合委員會契 約書影本各一張為證,顯見被害人甲○○、己○○、庚○○、未○○、丙○○、 辰○○、癸○○、子○○、壬○○、虞華舜、午○○、申○○等人均確有遭「刮 刮樂」廣告詐騙並依對方指示匯款之情事。 ㈡被告乙○○、辛○○、戊○○、丑○○均坦承確有持郵局存摺、提款卡提領款項 之情事,據被告乙○○於警訊時供稱渠等先將人頭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依一、二 ‧‧等順序編號,當被害人匯入款項後,「陳經理」便以電話指示渠等持特定編 號之存摺及提款卡去提領贓款。如遇大額款項,「陳經理」便要求至金融機構臨 櫃提領現金;如遇小額款項,則以提款卡至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迨提領完畢, 便向「陳經理」回報金額。至於提款地點並無固定,其將提領而來之贓款交予陳 經理後,再將薪資及酬庸交付,而每日提領贓款總額之百分之五,即由其與辛○ ○、戊○○、林盛吉四人均分,供作酬庸,另每人每月尚可領到三萬元之固定薪 資。提領贓款所用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均係「陳經理」交付,其曾至嘉義、 臺南、臺中等地區之郵局提款,共提款七、八百萬元等語。復於偵查中供稱係九 十一年四月份應徵加號人該詐騙集團,負責提領錢,每月底薪三萬元,另外還有 抽成,對其所涉常業詐欺並無意見等語。又據被告辛○○警訊時供稱其於九十一 年五、六月間,透過中國時報徵求外務員之廣告,依報刊電話與「楊經理」聯繫 ,而加入刮刮樂詐欺集團,其負責持提款卡至提款機及金融機構櫃檯提領被害人 匯入之款項,最多曾提領一百多萬元左右贓款。每天由其與「阿B」(即被告戊 ○○)、「阿孟」(即被告乙○○)、「阿興」(即被告林盛吉)等四人先集合 ,駕駛其所有車號三R─八五八八號及另一輛黑色克萊斯勒汽車到處晃,待「楊 經理」撥打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其聯絡,並交代提 款地點,指示渠等將帳戶內之款項提領出來,曾至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 義等全省各地郵局以臨櫃提領嗣現金或以提款卡提領方式提領,領完後,「楊經 理」再前去向渠等收取款項。而每週五「楊經理」會將工資發予渠等四人,剛開 始抽取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三,後抽百分之零點五,直至現在,其餘三人亦同。渠 等以「幾車」、「幾箱」等暗號傳遞訊息。「幾車」代表哪本存摺;「幾箱」即 指多少萬元。提領贓款所用之帳戶、提款卡、密碼均由「楊經理」交付等語。復 於偵查中供稱辛○○稱提款之時,先與其餘三名共犯同搭乘一輛車,但進去郵局 領款時係單獨一人,惟丑○○曾多次與其同去提款機提領現金等語。另據被告戊 ○○於警訊時供稱其依報刊電話與「楊經理」聯繫,於面試時即知該工作係屬違 法,但仍加入刮刮樂詐欺集團,其負責持提款卡至提款機及金融機構櫃檯,至台 北、桃園、新竹、嘉義、台南、高雄、雲林等地區郵局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共計提領一千萬元左右贓款,獲得五十幾萬元之報酬。並表示共犯有「楊經理」 、「小許」(即辛○○)、「阿孟」(即乙○○)、「阿興」(即林盛吉)。面 試隔天,楊經理交付一支行動電話及門號晶片予戊○○。後戊○○依約至臺中縣 崇德路和雅潭路口等候。不久,乙○○、辛○○、林盛吉等人便駕車前去接伊, 上車後被告乙○○便告知工作內容係替楊經理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領出,而辛○ ○、戊○○、乙○○、林盛吉等四人均經「楊經理」以電話通知,指示渠等持哪 一張提款卡、提領多少金額,而贓款領出後,下班再將款項交予「楊經理」。起 初,薪資為每日三千元,五日領一次。兩週後,薪資調高為每日五千元,隔一月 後,公司以每日提領總額之百分之三作為渠等四人之酬庸,由四人均分。另每月 尚可領得三萬元之固定薪資。渠等會先將人頭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先用一、二、 三等順序編號,再受楊經理指示,持特定編號之存摺及提款卡前去提領贓款。若 金額高於三十萬元,則至金融機構臨櫃提領現金;若小於三十萬元,則以提款卡 至自動提款機提領。提領贓款所用之帳戶、提款卡、密碼均由「楊經理」交付, 並由告乙○○、辛○○、戊○○、林盛吉負責提領贓款等語。被告丑○○於警訊 時自承因朋友「阿強」認識其與辛○○認識,於是便加入刮刮樂詐欺集團,受僱 於老闆「小寶」,其負責持提款卡至郵局、銀行等金融機構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 項,每次約提領新台幣六萬元至十萬元不等,約供提領七十餘萬,獲利一萬多元 ,其與辛○○搭乘辛○○的白色CEFIRO轎車前去提款,待「小寶」直接與 其或辛○○聯絡,並指示伊等將帳戶內之款項提領出來,嗣領完後,丑○○便直 接將錢交給辛○○,而伊抽取提領金額之百分之零點零二,每週辛○○會將其應 抽取之款項交予付。渠等以「幾車」、「幾箱」等暗號傳遞訊息。「幾車」代表 帳戶編號;「幾箱」即指提款金額。提領贓款所用之帳戶、提款卡係老闆交代別 人拿給辛○○保管,放於辛○○之白色CEFIRO三R─八五八八號車上。其 都是在豐原市住家附近的提款機提領贓款,且其明知該提領之款項為詐欺所得。 復於偵查中供稱其於九十二年三月認識辛○○,因而加入詐騙集團,並於九十二 年四月開始與辛○○一同負責提領款項,共領過七、八次。佣金計算方式係以一 週內領得之金額總數的百分之零點二計算,而該款項係由辛○○所交付。其來臺 中後,住於辛○○承租之房子,位於台中縣豐原市○○○路○段一二三號六樓之 五等語。依上所述,足見被告乙○○、辛○○、戊○○、丑○○確有以人頭帳戶 提款之事實。此外復有被告乙○○負責提領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十八紙(見九 十二偵度字第一二七三四號案卷第八十六頁至九十九頁經乙○○簽名捺印之郵政 存簿儲金提款單影本)、被告辛○○負責提領款項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影本四 十二紙(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三四號案卷第二十至四十頁)、被告戊○○ 負責提領之人頭帳戶郵政儲金存簿提款單五十紙(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三 四號案卷第五十七至八十一頁)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且經警就人頭帳戶之郵政 存簿儲金提款單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其中送驗編號書編號三0 三四號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五十三張經化驗後於編號A至I之提款單採得可資比 對之指紋九枚(編號1至9)編號1、2、3指紋與被告戊○○指紋卡左拇、右 食、左環、左小、右拇指指紋相符。編號9指紋與檔存被告辛○○指紋卡之左拇 指指紋相符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刑紋字第0 九一0三三六七六五號鑑驗書一份在卷可參。另其中送驗編號書編號三0三五號 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八張經化驗後於編號A、B之提款單採得可資比對之指紋四 枚(編號1至4),經比對結果依序與檔存被告乙○○指紋卡左小、左環、左中 、左中指指紋相符一節,有該局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刑紋字第0九一0三三六 七五九號鑑驗書一份在卷可參。又送驗編號書編號一六五三號郵政存簿儲金提款 單五十六張經化驗後於編號1至9之提款單採得可資比對之指紋九枚經輸入電腦 比對結果,編號1提款單上所採得檔存林盛吉右食指指紋相符,有該局九十一年 七月三十日刑紋字第0九一0二0四三一八號鑑驗書一份在卷可參。又送驗政存 簿儲金提款單四十二張計採得可資比對之指紋十一枚(編號1至11),經比對 結果編號1、2、7、8指紋與檔存戊○○指紋卡左中、左環、左小、左食指指 紋相符,編號號5、9指紋,均與本局檔存乙○○指紋卡之左環指指紋符,編號 10指紋,與檔存辛○○指紋卡之右拇指指紋相符一節,有該局九十一年三月二 十七日刑紋字第0九二0四九六二四號鑑驗書一份在卷可參。而經警於九十二年 六月二十四日在臺中縣豐原市○○路五十八巷二九七弄十六號將辛○○拘提到案 時扣得香港彩券局聯合委員會非正式客戶費用收訖憑證一張、香港賽馬協會彩券 局貴賓卡一張等物,其亦與被害人等人指訴遭以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 名義詐騙之情形相符,又被告乙○○於審理中供稱林盛吉開車,在交流道集合, 有其與被告辛○○、戊○○、林盛吉共乘一輛車,輪流下去領錢,提款卡由渠等 輪流保管,每月領款二十餘日,一日領款七、八次,金額無上限等語,被告戊○ ○於審理中供稱其與林盛吉、辛○○、乙○○一起去領錢,一個月出去十餘次等 語,另被告丑○○供稱其與被告辛○○一同領款,二人輪流開車,其在臺中縣圓 環北路一二三號六樓之五租住處係被告辛○○幫其承租等語,顯見渠等領款時被 告辛○○均有參與,被告辛○○猶為被告丑○○代覓承租在中部地區住處,且被 告辛○○猶持有相關詐騙文件,顯見並非僅係擔任領款工作而已。被告辛○○或 與被告乙○○、戊○○及林盛吉等人,或與被告丑○○二人集合後共同前往各地 郵局領款,組織分工嚴密,提款時均使用不同之帳戶提款卡,並持他人名義之帳 戶提款,金額甚鉅、次數極多,且係依不詳姓名之「陳經理」、「楊經理」指示 之後,立即在各處提款,而後匯集繳交「楊經理」集中分配,猶可以此獲致薪資 抽成分紅,此種提款方式,一般人均可知悉確實為非法所得,被告辛○○、乙○ ○、戊○○、丑○○等人均已成年,當不至無從判斷上情顯係違法,況被告辛○ ○處猶經警扣得相關詐騙文件,是渠等辯解稱不知道所提領之款項,係該刮刮樂 詐欺集團所詐騙之金錢,乃屬推諉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辛○○、戊○○、丑○○等人犯行均堪認定 ,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 ,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最高法院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戊○○雖辯以其從事服飾業 云云,被告辛○○辯以其在豐原開設PUB,擔任經理云云,被告丑○○辯以其 在花蓮擺地攤云云,惟查被告乙○○、辛○○、戊○○、丑○○等人與同案被告 宋介仁、林盛吉、其餘不詳姓名綽號「阿水」、「陳經理」、「楊經理」、「小 寶」等多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連續詐騙眾多之被害人,已查悉之被害人被騙匯 款金額高達七千八百二十三萬六千六百元,且其犯罪手法係寄送文宣佯稱中獎、 使被害人電話聯絡後指示被害人匯款並至人頭帳戶提領款項朋分,渠等以同種類 行為為目的之詐欺犯罪,分工縝密,詐得金額甚鉅,被告等人分別有固定薪資及 抽成分紅,被告乙○○且供稱其並無其他工作等語,另被告戊○○、辛○○均供 稱係因經濟不景氣而從事此工作等語,而被告丑○○供稱因其從事在花蓮擺地攤 收入不穩定,有人介紹即從事此工作等語,均係因為謀生計之資而從事此犯行, 顯見被告等人施用詐術騙取他人錢財,並賴以維生,是以核被告等人所為,均犯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乙○○自九十一年四月初起,被告戊○○ 、辛○○自九十一年五月底起,被告丑○○自九十二年三月底起加入該集團,則 被告等人各自加入之日起相互間及與同案被告宋介仁、林盛吉、其餘不詳姓名綽 號「阿水」、「陳經理」、「楊經理」、「小寶」等多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害人壬○○、虞華舜、午○○、申○○等人遭詐騙部分 公訴人雖置而未論,然該等部分與被告前揭經起訴論罪部分有常業犯之包括一罪 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辛○○前因犯賭博罪,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又因犯重利罪 ,經同法院於八十六年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上訴後經本院將上訴駁回,於八十 七年二月十三日判決確定,二者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五月,自八十七年三月 十日入監執行,迄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出監,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原 審雖予被告等論科,惟查被告等並非同時加入此詐欺集團,其等加入時間不同, 已如前述,是以被告等係各與其他同案被告自其加入之時起,而互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乃原判決就此未予敍明,致各被告加入時間不同而均一概論以共同正 犯,自有未洽,是被告等上訴謂不知所應徵之工作為刮刮樂詐欺集團云云,雖非 可採,然原判決既有可議,即應就被告等人之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人利 用被害人妄圖非份之貪慾行騙,渠等犯罪結構龐大,以上開詐欺手法極度惡劣, 嚴重敗壞社會風氣,且被害人數眾多,地區遍及全省各地,金額甚高,犯罪所生 之危害鉅大,以及被告等分別在該詐欺集團中之角色、工作時間、所獲不法利益 之多寡,暨被告等之品行,犯後尚能坦承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辛○○處扣之得香港彩券局聯合委員會非正式客戶費 用收訖憑證一張、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貴賓卡一張、儲金簿十一本、提款卡十一 張、印章九枚、手機二支(NOKIA牌,門號0000000000號、MO TOROLA牌,門號0000000000號)、匯款執據三張、提款單三張 、便條四張、信封袋七個;被告戊○○處扣得手機二支(NOKIA牌門號00 00000000號、MOTOROLA牌門號0000000000號)、林德森、許寶釵身分證各一張;被告丑○○處扣得手機三支(MOTOROLA牌 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NOKIA牌門號0 000000000號)、房屋租賃契約書一份;被告宋介仁扣得號碼0000 000000號SIM卡一張、NOKIA牌手機一支。其中被告辛○○處扣之 得香港彩券局聯合委員會非正式客戶費用收訖憑證一張、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貴 賓卡一張、儲金簿九本(莫華威、張有笠二人之儲金簿除外)、提款卡十一張、 印章九枚、MOTOROLA牌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一支、匯款執 據三張、提款單三張均係「楊經理」交付,業據被告辛○○供明,應係犯罪所用 之物且為共犯「楊經理」所有;被告丑○○持用之MOTOROLA牌門號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手機二支為共犯「小寶」提供聯絡用,業據被告丑○○供明,應係犯罪所用之物且為共犯「小寶」所有;被告宋 介仁處扣得號碼0000000000號SIM卡係被告所有用以自大陸地區與 臺灣地區同夥乙○○聯絡之用,亦係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宋介仁所有,上開物 品為被告及共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 告沒收。至本案其餘扣押之物品,其中莫華威、張有笠二人之儲金簿各一本並非 被告辛○○所有,且與本犯行無涉,業據被告辛○○供明;另被告丑○○處扣得 NOKIA牌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一支、房屋租賃契約書一份、S IM卡四張亦與本件犯行無涉,又NOKIA牌門號0000000000號手 機一支係被告戊○○個人使用,另MOTOROLA牌門號000000000 0號手機一支、林德森、許寶釵身分證各一張係朋友「小楊」留下,復據被告戊 ○○陳明,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一支係宋介仁個人使用,業據被告 宋介仁供明在卷,均無實據可證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非違禁物,自無從為 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蔡 聰 明 法 官 陳 欣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 F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匯款金額│匯入之金融機│匯款日期│ 備 註 │ │ │姓 名│ │構帳戶名稱 │ │ │ ├──┼───┼────┼──────┼────┼────────────┤ │ 一 │己○○│十萬元 │宗景承郵局帳│九十一年│被害人於九十一年八月廿二│ │ │ │ │戶 │八月廿六│日接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偽│ │ │ │ │﹝帳號:0020│日 │以「松柏娛樂資訊科技股份│ │ │ │ │0000000000﹞│ │有限公司」名義寄送之刮刮│ │ │ ├────┼──────┼────┤樂彩券及週年慶文宣,佯稱│ │ │ │三十五萬│王錫川郵局帳│九十一年│可刮中獎金或獎品,使被害│ │ │ │元 │戶 │八月廿六│人誤認自己確已中獎,即刮│ │ │ │ │﹝帳號:0281│日 │中該公司酬賓參獎港幣廿五│ │ │ │ │0000000000﹞│ │萬元(約新臺幣【下同】一│ │ │ ├────┼──────┼────┤百萬元),而被害人誤以為│ │ │ │八萬零五│楊信強郵局帳│九十一年│中獎而撥打文宣上之兌獎電│ │ │ │百元 │戶 │八月廿六│話查詢時,接聽電話之成員│ │ │ │ │﹝帳號:0141│日 │要求被害人先將身分證影本│ │ │ │ │0000000000﹞│ │及中獎單傳真至高雄分公司│ │ │ ├────┼──────┼────┤,並向被害人詐稱需繳交所│ │ │ │六十二萬│錢信育郵局帳│九十一年│得稅、入會費及手續費,始│ │ │ │二千元 │戶 │八月廿八│能領取彩金等不實藉口,俟│ │ │ │ │﹝帳號:0020│日 │被害人依約匯入宗景承、王│ │ │ │ │0000000000﹞│ │錫川、楊信強等帳戶後,渠│ │ │ ├────┼──────┼────┤等即再向被害人佯稱該協會│ │ │ │⑴九十五│劉明佳郵局帳│⑴九十一│幫被害人簽注香港六合彩,│ │ │ │ 萬元 │戶 │ 年八月│博得彩金約二億元,需繳交│ │ │ │ │﹝帳號:0091│ 廿八日│佣金、保證金、行賄香港政│ │ │ │ │0000000000﹞│ │府官員及彩球技術人員等不│ │ │ │⑵一百萬│ │⑵九十一│實名目共二千萬元,要求被│ │ │ │ 元 │ │ 年八月│害人再匯款,並為謀求被害│ │ │ │ │ │ 三十日│人之信任,復寄送三張支票│ │ │ ├────┼──────┼────┤予被害人,充作彩金預付款│ │ │ │⑴九十五│王俊豪郵局帳│⑴九十一│,致被害人信以為真,因而│ │ │ │ 萬元 │戶 │ 年八月│陷於錯誤,先後將款項匯入│ │ │ │ │﹝帳號:0091│ 廿八日│指定帳戶,總計匯入二千萬│ │ │ │ │0000000000﹞│ │二千五百元。 │ │ │ │⑵一百萬│ │⑵九十一│ │ │ │ │ 元 │ │ 年八月│ │ │ │ │ │ │ 三十日│ │ │ │ │⑶一百萬│ │⑶九十一│ │ │ │ │ 元 │ │ 年九月│ │ │ │ │ │ │ 四日 │ │ │ │ ├────┼──────┼────┤ │ │ │ │九十五萬│楊國偉郵局帳│九十一年│ │ │ │ │元 │戶 │八月廿八│ │ │ │ │ │﹝帳號:0031│日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一百萬元│童英豪郵局帳│九十一年│ │ │ │ │ │戶 │九月二日│ │ │ │ │ │﹝帳號:0091│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一百萬元│洪茂村郵局帳│九十一年│ │ │ │ │ │戶 │九月二日│ │ │ │ │ │﹝帳號:0031│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⑴一百萬│張維有郵局帳│⑴九十一│ │ │ │ │ 元 │戶 │ 年九月│ │ │ │ │ │﹝帳號:0091│ 四日 │ │ │ │ │ │0000000000﹞│ │ │ │ │ │⑵一百萬│ │⑵九十一│ │ │ │ │ 元 │ │ 年九月│ │ │ │ │ │ │ 九日 │ │ │ │ │⑶一百萬│ │⑶九十一│ │ │ │ │ 元 │ │ 年九月│ │ │ │ │ │ │ 十三日│ │ │ │ ├────┼──────┼────┤ │ │ │ │⑴一百萬│蔣唐緯郵局帳│⑴九十一│ │ │ │ │ 元 │戶 │ 年九月│ │ │ │ │ │﹝帳號:0141│ 九日 │ │ │ │ │ │0000000000﹞│ │ │ │ │ │⑵一百萬│ │⑵九十一│ │ │ │ │ 元 │ │ 年九月│ │ │ │ │ │ │ 十三日│ │ │ │ ├────┼──────┼────┤ │ │ │ │⑴一百萬│林春封郵局帳│⑴九十一│ │ │ │ │ 元 │戶 │ 年九月│ │ │ │ │ │﹝帳號:0020│ 九日 │ │ │ │ │ │0000000000﹞│ │ │ │ │ │⑵一百萬│ │⑵九十一│ │ │ │ │ 元 │ │ 年九月│ │ │ │ │ │ │ 十三日│ │ │ │ ├────┼──────┼────┤ │ │ │ │⑴一百萬│林皆源郵局帳│⑴九十一│ │ │ │ │ 元 │戶 │ 年九月│ │ │ │ │ │﹝帳號:0031│ 九日 │ │ │ │ │ │0000000000﹞│ │ │ │ │ │⑵一百萬│ │⑵九十一│ │ │ │ │ 元 │ │ 年九月│ │ │ │ │ │ │ 十三日│ │ │ │ ├────┼──────┼────┤ │ │ │ │一百萬元│李坤良郵局帳│九十一年│ │ │ │ │ │戶 │九月十三│ │ │ │ │ │﹝帳號:0121│日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一百萬元│許崇義郵局帳│九十一年│ │ │ │ │ │戶 │九月十三│ │ │ │ │ │﹝帳號:0021│日 │ │ │ │ │ │0000000000﹞│ │ │ ├──┼───┼────┼──────┼────┼────────────┤ │ 二 │庚○○│⑴十萬元│陳敬國郵局帳│⑴九十一│被害人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 │ │ │ │戶 │ 年十一│二日接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 │ │ │﹝帳號:0031│ 月廿九│偽以「中旅衛星科技控股有│ │ │ │ │0000000000﹞│ 日 │限公司」名義寄送之刮刮樂│ │ │ │⑵三十五│ │⑵九十一│海報及對獎單,偽稱可刮中│ │ │ │ 萬元 │ │ 年十二│獎金或獎品,使被害人誤認│ │ │ │ │ │ 月二日│自己確已中獎,即刮中貳獎│ │ │ ├────┼──────┼────┤港幣廿五萬元(約一百萬元│ │ │ │五十五萬│林育嶔郵局帳│九十一年│),而被害人誤以為中獎而│ │ │ │元 │戶 │十二月四│撥打文宣上之兌獎電話查詢│ │ │ │ │0000000000﹞│ │傳真基本資料(出生年月日│ │ │ │ │0000000000﹞│ │傳真基本資料(出生年月日│ │ │ ├────┼──────┼────┤、身分證字號、電話號碼)│ │ │ │八十五萬│陳明弘郵局帳│九十一年│及被害人於第一銀行之帳號│ │ │ │元 │戶 │十二月十│,並要求其撥打香港兌獎電│ │ │ │ │﹝帳號:0101│一日 │話確認身分,復有自稱財務│ │ │ │ │0000000000﹞│ │部主任之集團成員向被害人│ │ │ │ │ │ │詐稱需繳交入會費,始能領│ │ │ │ │ │ │取彩金等不實藉口,俟被害│ │ │ │ │ │ │人依約匯款後,渠等雖寄送│ │ │ │ │ │ │香港彩券局管理委員會登記│ │ │ │ │ │ │收訖憑證予被害人,但並未│ │ │ │ │ │ │交付獎金。之後,一名成員│ │ │ │ │ │ │再向被害人佯稱需先繳交二│ │ │ │ │ │ │百萬會員費後,始能入會等│ │ │ │ │ │ │不實藉口,要求被害人再匯│ │ │ │ │ │ │款,迨被害人依約匯款後,│ │ │ │ │ │ │渠等又佯稱因其已加入會員│ │ │ │ │ │ │,可參加香港六環彩,並保│ │ │ │ │ │ │中獎金,惟需先匯入一成服│ │ │ │ │ │ │務費方可領取獎金等等不實│ │ │ │ │ │ │名目,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 │ │ │ │ │ │害人陷於錯誤,先後將款項│ │ │ │ │ │ │匯入指定帳戶,總計匯入一│ │ │ │ │ │ │百八十五萬元。 │ │ │ │ │ │ │ │ ├──┼───┼────┼──────┼────┼────────────┤ │ 三 │未○○│八萬一千│潘淑娟郵局帳│九十一年│被害人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廿│ │ │ │元 │戶 │十一月廿│日接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偽│ │ │ │ │﹝帳號:0141│二日 │以「中旅衛星控股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 │」寄送之海報及刮刮樂卡,│ │ │ ├────┼──────┼────┤偽稱可刮中獎金或獎品,使│ │ │ │⑴十萬元│張彥騰郵局帳│⑴九十一│被害人誤認自己確已中獎,│ │ │ │ │戶 │ 年十一│即刮出貳獎港幣廿五萬元(│ │ │ │ │﹝帳號:0031│ 月廿二│約一百萬元),而被害人誤│ │ │ │ │0000000000﹞│ 日 │以為中獎而撥打海報上之兌│ │ │ │⑵三十五│ │⑵九十一│獎專線查詢時,接聽電話之│ │ │ │ 萬元 │ │ 年十一│成員要其先填妥刮刮卡並傳│ │ │ │ │ │ 月廿二│真,經核對後,該成員向被│ │ │ │ │ │ 日 │害人佯稱需繳交稅金、會計│ │ │ ├────┼──────┼────┤師認證費、入會費、補足港│ │ │ │五十五萬│杜世賢郵局帳│九十一年│幣差額,始能領取彩金等不│ │ │ │元 │戶 │十一月廿│實藉口,俟被害人於九十一│ │ │ │ │﹝帳號:0021│七日 │年十一月廿二日將款項依約│ │ │ │ │0000000000﹞│ │匯入指定帳戶後,渠等即再│ │ │ ├────┼──────┼────┤向被害人佯稱已將該獎金轉│ │ │ │⑴七十五│陳仁泰郵局帳│⑴九十一│投注香港彩券局,並博得彩│ │ │ │ 萬元 │戶 │ 年十一│金二千八百萬元,需繳交加│ │ │ │ │﹝帳號:0071│ 月廿七│入香港彩券會員費、會長吃│ │ │ │ │0000000000﹞│ 日 │紅費、補稅金、投注費等不│ │ │ │⑵一百萬│ │⑵九十一│實名目,要求被害人再匯款│ │ │ │ 元 │ │ 年十二│,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先後│ │ │ │ │ │ 月二日│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總計│ │ │ ├────┼──────┼────┤匯入四百六十萬三千元。 │ │ │ │⑴七十萬│劉宗坤郵局帳│⑴九十一│ │ │ │ │ 元 │戶 │ 年十一│ │ │ │ │ │﹝帳號:0191│ 月廿七│ │ │ │ │ │0000000000﹞│ 日 │ │ │ │ │⑵一百萬│ │⑵九十一│ │ │ │ │ 元 │ │ 年十二│ │ │ │ │ │ │ 月二日│ │ │ │ ├────┼──────┼────┤ │ │ │ │七萬二千│何峻鋒郵局帳│九十一年│ │ │ │ │元 │戶 │十一月二│ │ │ │ │ │﹝帳號:0281│十九日 │ │ │ │ │ │0000000000﹞│ │ │ ├──┼───┼────┼──────┼────┼────────────┤ │ 四 │丙○○│八萬一千│潘淑娟郵局帳│九十一年│被害人於九十一年十月廿日│ │ │ │元 │戶 │十月廿二│接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偽以│ │ │ │ │﹝帳號:0141│日 │「中旅衛星控股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 │名義寄送之刮刮樂廣告文宣│ │ │ ├────┼──────┼────┤及對獎單,偽稱可刮中獎金│ │ │ │⑴十萬元│蔡政輝郵局帳│⑴九十一│或獎品,使被害人誤認自己│ │ │ │ │戶 │ 年十月│確已中獎,即刮中該公司貳│ │ │ │ │﹝帳號:0031│ 廿二日│獎港幣廿五萬元(約一百萬│ │ │ │ │0000000000﹞│ │元),而被害人誤以為中獎│ │ │ │⑵三十五│ │⑵九十一│而撥打廣告信函上之電話查│ │ │ │ 萬元 │ │ 年十月│詢時,接聽電話之成員要求│ │ │ │ │ │ 廿二日│被害人先留下姓名及電話,│ │ │ │ │ │ │並由另名成員向被害人佯稱│ │ │ │ │ │ │需繳交稅金之一半充作未繳│ │ │ │ │ │ │交稅金時之法律訴訟費,始│ │ │ │ │ │ │能領取彩金等不實藉口,俟│ │ │ │ │ │ │被害人依約匯入指定帳戶後│ │ │ │ │ │ │,渠等即再向被害人佯稱要│ │ │ │ │ │ │先將其資料送至香港馬會作│ │ │ │ │ │ │確認,並要求被害人與另一│ │ │ │ │ │ │名集團成員聯繫,該成員即│ │ │ │ │ │ │再向被害人詐稱外國人領獎│ │ │ │ │ │ │需繳交登記費十萬元,迨被│ │ │ │ │ │ │害人依約匯款後,又要其與│ │ │ │ │ │ │另一名自稱會計師之成員聯│ │ │ │ │ │ │繫,另名成員則佯稱先前所│ │ │ │ │ │ │匯之十萬元幣值單位係指港│ │ │ │ │ │ │幣,遂要被害人再補匯差額│ │ │ │ │ │ │三十五萬元等不實名目,致│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先後將款│ │ │ │ │ │ │項匯入指定帳戶,總計匯入│ │ │ │ │ │ │五十三萬一千元。 │ │ │ │ │ │ │ │ ├──┼───┼────┼──────┼────┼────────────┤ │ 五 │辰○○│八萬一千│潘淑娟郵局帳│九十一年│被害人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七│ │ │ │元 │戶 │十二月九│日接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偽│ │ │ │ │﹝帳號:0141│日 │以「中旅衛星科技控股有限│ │ │ │ │0000000000﹞│ │公司」名義寄送之刮刮樂廣│ │ │ │ │ │ │告文宣及對獎單,偽稱可刮│ │ │ │ │ │ │中獎金或獎品,使被害人誤│ │ │ │ │ │ │認自己確已中獎,即刮出貳│ │ │ │ │ │ │獎港幣廿五萬元(約一百萬│ │ │ │ │ │ │元),而被害人誤認自己確│ │ │ │ │ │ │已中獎,而撥打廣告信函上│ │ │ │ │ │ │之電話查詢時,接聽電話之│ │ │ │ │ │ │成員要其先留下姓名及電話│ │ │ │ │ │ │,並由另名成員向被害人佯│ │ │ │ │ │ │稱需繳交稅金之一半充作未│ │ │ │ │ │ │繳交稅金時之法律訴訟費,│ │ │ │ │ │ │始能領取彩金等不實藉口,│ │ │ │ │ │ │俟被害人依約匯入指定帳戶│ │ │ │ │ │ │後,渠等復要求被害人匯入│ │ │ │ │ │ │另一筆十萬元之款項至杜世│ │ │ │ │ │ │賢郵局帳戶(帳號:002129│ │ │ │ │ │ │00000000),惟被害人並未│ │ │ │ │ │ │再受騙,故只匯入八萬一千│ │ │ │ │ │ │元。 │ ├──┼───┼────┼──────┼────┼────────────┤ │ 六 │癸○○│八萬元 │王于菁郵局帳│九十一年│被害人於九十一年九月初接│ │ │ │ │戶 │九月四日│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偽以「│ │ │ │ │﹝帳號:0021│ │松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 │ │ │ │0000000000﹞│ │義寄送之刮刮樂廣告文宣,│ │ │ ├────┼──────┼────┤偽稱可刮中獎金或獎品,使│ │ │ │十萬元 │劉義雄郵局帳│九十一年│被害人誤認自己確已中獎,│ │ │ │ │戶 │九月四日│即刮中香港馬協彩券參獎港│ │ │ │ │﹝帳號:0121│ │幣三十萬元,而被害人誤以│ │ │ │ │0000000000﹞│ │為中獎,致陷於錯誤,先後│ │ │ │ │ │ │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總計│ │ │ │ │ │ │匯入十八萬元。 │ ├──┼───┼────┼──────┼────┼────────────┤ │ 七 │子○○│⑴十五萬│何國豪郵局帳│⑴九十一│被害人接獲姓名年籍不詳之│ │ │ │ 元 │戶 │ 年八月│人偽以「東方資訊科技有限│ │ │ │ │﹝帳號:0141│ 廿一日│公司」名義寄送之刮刮樂廣│ │ │ │ │0000000000﹞│ │告文宣,偽稱可刮中獎金或│ │ │ │⑵五十萬│ │⑵九十一│獎品,使被害人誤以為中獎│ │ │ │ 元 │ │ 年八月│而聽從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 廿三日│依約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 │ │⑶六十五│ │⑶九十一│總計匯入五百三十五萬元。│ │ │ │ 萬元 │ │ 年九月│ │ │ │ │ │ │ 廿四日│ │ │ │ ├────┼──────┼────┤ │ │ │ │⑴六十萬│伍漢英郵局帳│⑴九十一│ │ │ │ │ 元 │戶 │ 年九月│ │ │ │ │ │﹝帳號:0400│ 三日 │ │ │ │ │⑵一百萬│0000000000﹞│⑵九十一│ │ │ │ │ 元 │ │ 年九月│ │ │ │ │ │ │ 十二日│ │ │ │ ├────┼──────┼────┤ │ │ │ │⑴四十萬│王俊偉郵局帳│⑴九十一│ │ │ │ │ 元 │戶 │ 年九月│ │ │ │ │ │﹝帳號:0021│ 四日 │ │ │ │ │⑵六十萬│0000000000﹞│⑵九十一│ │ │ │ │ 元 │ │ 年九月│ │ │ │ │ │ │ 廿四日│ │ │ │ ├────┼──────┼────┤ │ │ │ │⑴十五萬│陳智中郵局帳│⑴九十一│ │ │ │ │ 元 │戶 │ 年八月│ │ │ │ │ │﹝帳號:0141│ 廿日 │ │ │ │ │⑵五十萬│0000000000﹞│⑵九十一│ │ │ │ │ 元 │ │ 年九月│ │ │ │ │ │ │ 五日 │ │ │ │ ├────┼──────┼────┤ │ │ │ │⑴十萬元│楊淑君郵局帳│⑴九十一│ │ │ │ │ │戶 │ 年八月│ │ │ │ │ │﹝帳號:0071│ 十五日│ │ │ │ │⑵七十萬│0000000000﹞│⑵九十一│ │ │ │ │ 元 │ │ 年八月│ │ │ │ │ │ │ 廿日 │ │ ├──┼───┼────┼──────┼────┼────────────┤ │ 八 │甲○○│⑴十萬元│吳世鐘郵局帳│⑴九十一│被害人於九十一年三月廿二│ │ │ │ │戶 │ 年三月│日接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偽│ │ │ │ │﹝帳號:0031│ 廿五日│以「香港賽馬協會彩券聯合│ │ │ │ │0000000000﹞│ │委員會」名義寄送之中獎通│ │ │ │⑵十萬元│ │⑵九十一│知,使被害人誤認自己確已│ │ │ │ │ │ 年三月│中獎,因而陷於錯誤,分別│ │ │ │ │ │ 廿五日│將款項匯入集團成員指定之│ │ │ │⑶十萬元│ │⑶九十一│帳戶,總計匯入三千一百六│ │ │ │ │ │ 年三月│十二萬一千五百元。 │ │ │ │ │ │ 廿五日│ │ │ │ │⑷五萬元│ │⑷九十一│ │ │ │ │ │ │ 年三月│ │ │ │ │ │ │ 廿五日│ │ │ │ │⑸十萬元│ │⑸九十一│ │ │ │ │ │ │ 年三月│ │ │ │ │ │ │ 廿七日│ │ │ │ │⑹十萬元│ │⑹九十一│ │ │ │ │ │ │ 年三月│ │ │ │ │ │ │ 廿七日│ │ │ │ │⑺十萬元│ │⑺九十一│ │ │ │ │ │ │ 年三月│ │ │ │ │ │ │ 廿七日│ │ │ │ │⑻十萬元│ │⑻九十一│ │ │ │ │ │ │ 年三月│ │ │ │ │ │ │ 廿七日│ │ │ │ │⑼五萬元│ │⑼九十一│ │ │ │ │ │ │ 年三月│ │ │ │ │ │ │ 廿七日│ │ │ │ │⑽十萬元│ │⑽九十一│ │ │ │ │ │ │ 年三月│ │ │ │ │ │ │ 廿七日│ │ │ │ ├────┼──────┼────┤ │ │ │ │六萬九千│胥德世郵局帳│九十一年│ │ │ │ │五百元 │戶 │三月廿五│ │ │ │ │ │﹝帳號:0031│日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十萬元 │郭志成郵局帳│九十一年│ │ │ │ │ │戶 │三月廿五│ │ │ │ │ │﹝帳號:0121│日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⑴六十五│杜金福郵局帳│⑴九十一│ │ │ │ │ 萬元 │戶 │ 年三月│ │ │ │ │ │﹝帳號:0031│ 廿七日│ │ │ │ │⑵一百萬│0000000000﹞│⑵九十一│ │ │ │ │ 元 │ │ 年三月│ │ │ │ │ │ │ 廿九日│ │ │ │ │⑶七十萬│ │⑶九十一│ │ │ │ │ 元 │ │ 年四月│ │ │ │ │ │ │ 三日 │ │ │ │ ├────┼──────┼────┤ │ │ │ │⑴六十五│戴日寬郵局帳│⑴九十一│ │ │ │ │ 萬元 │戶 │ 年三月│ │ │ │ │ │﹝帳號:0121│ 廿七日│ │ │ │ │ │0000000000﹞│ │ │ │ │ │⑵七十萬│ │⑵九十一│ │ │ │ │ 元 │ │ 年四月│ │ │ │ │ │ │ 一日 │ │ │ │ ├────┼──────┼────┤ │ │ │ │八萬二千│劉茁嵐郵局帳│九十一年│ │ │ │ │元 │戶 │三月廿八│ │ │ │ │ │﹝帳號:0031│日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⑴五十萬│蔡秀珠郵局帳│⑴九十一│ │ │ │ │ 元 │戶 │ 年三月│ │ │ │ │ │﹝帳號:0001│ 廿九日│ │ │ │ │⑵一百萬│0000000000﹞│⑵九十一│ │ │ │ │ 元 │ │ 年四月│ │ │ │ │ │ │ 十日 │ │ │ │ │⑶一百萬│ │⑶九十一│ │ │ │ │ 元 │ │ 年四月│ │ │ │ │ │ │ 十五日│ │ │ │ ├────┼──────┼────┤ │ │ │ │⑴一百萬│王勝發郵局帳│⑴九十一│ │ │ │ │ 元 │戶 │ 年三月│ │ │ │ │ │﹝帳號:0031│ 廿九日│ │ │ │ │⑵八十萬│0000000000﹞│⑵九十一│ │ │ │ │ 元 │ │ 年四月│ │ │ │ │ │ │ 一日 │ │ │ │ │⑶一百萬│ │⑶九十一│ │ │ │ │ 元 │ │ 年四月│ │ │ │ │ │ │ 十日 │ │ │ │ ├────┼──────┼────┤ │ │ │ │三十萬元│柳岳鋒郵局帳│九十一年│ │ │ │ │ │戶 │四月三日│ │ │ │ │ │﹝帳號:0031│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一百萬元│林佩真郵局帳│九十一年│ │ │ │ │ │戶 │四月三日│ │ │ │ │ │﹝帳號:2460│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⑴八十萬│周駿豪郵局帳│⑴九十一│ │ │ │ │ 元 │戶 │ 年四月│ │ │ │ │ │﹝帳號:0020│ 四日 │ │ │ │ │⑵一百萬│0000000000﹞│⑵九十一│ │ │ │ │ 元 │ │ 年四月│ │ │ │ │ │ │ 八日 │ │ │ │ │⑶一百萬│ │⑶九十一│ │ │ │ │ 元 │ │ 年四月│ │ │ │ │ │ │ 十五日│ │ │ │ ├────┼──────┼────┤ │ │ │ │⑴七十五│李志強郵局帳│⑴九十一│ │ │ │ │ 萬元 │戶 │ 年四月│ │ │ │ │ │﹝帳號:0471│ 四日 │ │ │ │ │ │0000000000﹞│ │ │ │ │ │⑵一百萬│ │⑵九十一│ │ │ │ │ 元 │ │ 年四月│ │ │ │ │ │ │ 十一日│ │ │ │ │⑶一百萬│ │⑶九十一│ │ │ │ │ 元 │ │ 年四月│ │ │ │ │ │ │ 十五日│ │ │ │ ├────┼──────┼────┤ │ │ │ │⑴七十萬│張春松郵局帳│⑴九十一│ │ │ │ │ 元 │戶 │ 年四月│ │ │ │ │ │﹝帳號:0031│ 八日 │ │ │ │ │ │0000000000﹞│ │ │ │ │ │⑵四十二│ │⑵九十一│ │ │ │ │ 萬元 │ │ 年四月│ │ │ │ │ │ │ 八日 │ │ │ │ ├────┼──────┼────┤ │ │ │ │一百萬元│鄭清雲郵局帳│九十一年│ │ │ │ │ │戶 │四月八日│ │ │ │ │ │﹝帳號:0031│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一百萬元│張坤義郵局帳│九十一年│ │ │ │ │ │戶 │四月八日│ │ │ │ │ │﹝帳號:0031│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一百萬元│李志鴻郵局帳│九十一年│ │ │ │ │ │戶 │四月八日│ │ │ │ │ │﹝帳號:0471│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⑴一百萬│邱冠霖郵局帳│⑴九十一│ │ │ │ │ 元 │戶 │ 年四月│ │ │ │ │ │﹝帳號:2441│ 八日 │ │ │ │ │⑵一百萬│0000000000﹞│⑵九十一│ │ │ │ │ 元 │ │ 年四月│ │ │ │ │ │ │ 十一日│ │ │ │ ├────┼──────┼────┤ │ │ │ │⑴一百萬│楊國輝郵局帳│⑴九十一│ │ │ │ │ 元 │戶 │ 年四月│ │ │ │ │ │﹝帳號:0031│ 十日 │ │ │ │ │⑵一百萬│0000000000﹞│⑵九十一│ │ │ │ │ 元 │ │ 年四月│ │ │ │ │ │ │ 十五日│ │ │ │ ├────┼──────┼────┤ │ │ │ │一百萬元│白憲章郵局帳│九十一年│ │ │ │ │ │戶 │四月十二│ │ │ │ │ │﹝帳號:0000│日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一百萬元│伍雪蘭郵局帳│九十一年│ │ │ │ │ │戶 │四月十二│ │ │ │ │ │﹝帳號:0020│日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一百萬元│陳春地郵局帳│九十一年│ │ │ │ │ │戶 │四月十二│ │ │ │ │ │﹝帳號:0021│日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一百萬元│吳自強郵局帳│九十一年│ │ │ │ │ │戶 │四月十二│ │ │ │ │ │﹝帳號:0041│日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一百萬元│洪偉民郵局帳│九十一年│ │ │ │ │ │戶 │四月十二│ │ │ │ │ │﹝帳號:0471│日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一百萬元│潘朝仁郵局帳│九十一年│ │ │ │ │ │戶 │四月十五│ │ │ │ │ │﹝帳號:0000│日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五十萬元│劉志偉郵局帳│九十一年│ │ │ │ │ │戶 │四月十六│ │ │ │ │ │﹝帳號:0000│日 │ │ │ │ │ │0000000000﹞│ │ │ ├──┼───┼────┼──────┼────┼────────────┤ │ 九 │壬○○│八萬一千│潘淑娟郵局帳│九十一年│被害人於九十一年十月底接│ │ │ │元 │戶 │十一月四│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偽以「│ │ │ │ │﹝帳號:0141│日 │中旅衛星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 │」名義寄送之刮刮樂廣告文│ │ │ ├────┼──────┼────┤宣,偽稱可刮中獎金或獎品│ │ │ │⑴十萬元│何峻鋒郵局帳│⑴九十一│,使被害人誤認自己確已中│ │ │ │ │戶 │ 年十一│獎,即刮出貳獎港幣廿五萬│ │ │ │ │﹝帳號:0281│ 月四日│元,而被害人誤以為中獎而│ │ │ │⑵三十五│0000000000﹞│⑵九十一│撥打文宣上之兌獎電話查詢│ │ │ │ 萬元 │ │ 年十一│時,接聽電話之成員要其先│ │ │ │ │ │ 月四日│傳真中獎單,並要求被害人│ │ │ ├────┼──────┼────┤於十一月四日撥至另一專線│ │ │ │五十五萬│江富雄郵局帳│九十一年│,另名成員向被害人佯稱需│ │ │ │元 │戶 │十一月五│繳交百分之十五之稅金及會│ │ │ │ │﹝帳號:0121│日 │計師之跑腿費等不實藉口,│ │ │ │ │0000000000﹞│ │俟被害人依約匯款後,渠等│ │ │ ├────┼──────┼────┤復要求被害人撥電話與香港│ │ │ │七十五萬│陳明弘郵局帳│九十一年│賽馬協會彩券局聯繫,由另│ │ │ │元 │戶 │十一月五│名成員再向被害人佯稱其並│ │ │ │ │﹝帳號:0101│日 │非會員,需先繳交保證金,│ │ │ │ │0000000000﹞│ │始得領取彩金,迨被害人將│ │ │ ├────┼──────┼────┤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渠等│ │ │ │⑴七十萬│賈重毅郵局帳│⑴九十一│則來電佯稱先前所匯之十萬│ │ │ │ 元 │戶 │ 年十一│元幣值單位係指港幣,遂要│ │ │ │ │﹝帳號:0021│ 月五日│被害人再補匯差額三十五萬│ │ │ │⑵一百萬│0000000000﹞│⑵九十一│等不實名目。之後,另名成│ │ │ │ 元 │ │ 年十一│員即再向被害人佯稱被害人│ │ │ │ │ │ 月八日│幸運被電腦設定可享三期港│ │ │ │ │ │ │三星之權利,亦可獲得二千│ │ │ │ │ │ │五百萬元,需繳交會費、紅│ │ │ │ │ │ │利費、保證金等不實名目,│ │ │ │ │ │ │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 │ │ │ │ │ │陷於錯誤,先後將款項匯入│ │ │ │ │ │ │指定帳戶,總計匯入三百五│ │ │ │ │ │ │十三萬一千元。 │ ├──┼───┼────┼──────┼────┼────────────┤ │ 十 │申○○│七萬八千│林雪珍郵局帳│九十一年│被害人接獲姓名年籍不詳之│ │ │ │五百元 │戶 │八月五日│人寄送之刮刮樂文宣,偽稱│ │ │ │ │﹝帳號:0001│ │可刮中獎金或獎品,使被害│ │ │ │ │0000000000﹞│ │人誤認自己確已中獎,因而│ │ │ ├────┼──────┼────┤陷於錯誤,先後將款項匯入│ │ │ │⑴十萬元│陳智中郵局帳│⑴九十一│指定帳戶,總計匯入一百零│ │ │ │ │戶 │ 年八月│七萬八千五百元。 │ │ │ │ │﹝帳號:0141│ 五日 │ │ │ │ │⑵三十五│0000000000﹞│⑵九十一│ │ │ │ │ 萬元 │ │ 年八月│ │ │ │ │ │ │ 六日 │ │ │ │ │⑶五十五│ │⑶九十一│ │ │ │ │ 萬元 │ │ 年八月│ │ │ │ │ │ │ 七日 │ │ ├──┼───┼────┼──────┼────┼────────────┤ │十一│巳○○│七萬八千│亓柏喬郵局帳│九十一年│被害人於九十一年十月廿日│ │ │ │元 │戶 │十月廿四│接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偽以│ │ │ │ │﹝帳號:0091│日 │「時代科技」名義寄送之刮│ │ │ │ │0000000000﹞│ │刮樂彩卷,偽稱可刮中獎金│ │ │ ├────┼──────┼────┤或獎品,使被害人誤認自己│ │ │ │⑴十萬元│蔣唐緯郵局帳│⑴九十一│確已中獎,即刮中香港彩卷│ │ │ │ │戶 │ 年十月│局所提供之貳獎港幣廿五萬│ │ │ │ │﹝帳號:0141│ 廿四日│元,而被害人誤以為中獎而│ │ │ │⑵三十四│0000000000﹞│⑵九十一│撥打文宣上之兌獎電話查詢│ │ │ │ 萬元 │ │ 年十月│時,接聽電話之成員佯稱需│ │ │ │ │ │ 廿四日│繳交百分之十五之所得稅,│ │ │ ├────┼──────┼────┤始能領取彩金等不實藉口,│ │ │ │⑴八十五│莊峻斌郵局帳│⑴九十一│要求被害人匯款,俟被害人│ │ │ │ 萬元 │戶 │ 年十月│依約匯款後,渠等即再向被│ │ │ │ │﹝帳號:0021│ 三十日│害人佯稱其可優待入會成為│ │ │ │⑵一百萬│0000000000﹞│⑵九十一│該公司會員,要求被害人再│ │ │ │ 元 │ │ 年十一│匯款,迨被害人匯款後,另│ │ │ │ │ │ 月六日│名成員提供被害人一支偽以│ │ │ ├────┼──────┼────┤「香港恆生銀行」名義之語│ │ │ │⑴一百萬│林銘榔郵局帳│⑴九十一│音查詢電話,並寄送簽約證│ │ │ │ 元 │戶 │ 年十月│明書、會員費用收訖憑證及│ │ │ │ │﹝帳號:0021│ 三十日│二百萬元支票(以會計師名│ │ │ │⑵八十萬│0000000000﹞│⑵九十一│義寄送),騙取被害人之信│ │ │ │ 元 │ │ 年十一│任。之後,渠等即再向被害│ │ │ │ │ │ 月四日│人詐稱可參加六合彩簽注,│ │ │ │⑶一百萬│ │⑶九十一│,並佯稱被害人博得彩金二│ │ │ │ 元 │ │ 年十一│千八百萬,需繳交紅利金、│ │ │ │ │ │ 月七日│會長代簽費、會員費等不實│ │ │ ├────┼──────┼────┤名目,要求被害人再匯款,│ │ │ │⑴一百萬│柳永郁郵局帳│⑴九十一│俟被害人匯款後,再偽稱約│ │ │ │ 元 │戶 │ 年十月│定要匯予被害人之現金,因│ │ │ │ │﹝帳號:0100│ 三十日│小弟作業錯誤,而寄予他人│ │ │ │⑵八十五│0000000000﹞│⑵九十一│,遂將本應寄給他人之支票│ │ │ │ 萬元 │ │ 年十一│寄予被害人,謀求被害人信│ │ │ │ │ │ 月四日│任,復要求被害人匯入保密│ │ │ ├────┼──────┼────┤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先│ │ │ │⑴五十六│張誌誠郵局帳│⑴九十一│後將匯款匯入指定帳戶,總│ │ │ │ 萬元 │戶 │ 年十月│計匯入九百二十二萬八千元│ │ │ │ │﹝帳號:0071│ 三十日│。 │ │ │ │⑵八十萬│0000000000﹞│⑵九十一│ │ │ │ │ 元 │ │ 年十一│ │ │ │ │ │ │ 月六日│ │ │ │ │⑶一百萬│ │⑶九十一│ │ │ │ │ 元 │ │ 年十一│ │ │ │ │﹝未匯入│ │ 月七日│ │ │ │ │﹞ │ │ │ │ │ │ ├────┼──────┼────┤ │ │ │ │八十五萬│吳明鴻郵局帳│九十一年│ │ │ │ │元 │戶 │十一月四│ │ │ │ │ │﹝帳號:0041│日 │ │ │ │ │ │0000000000﹞│ │ │ ├──┼───┼────┼──────┼────┼────────────┤ │十二│午○○│八萬一千│楊國偉 │九十一年│被害人於九十一年十月底接│ │ │ │元 │ │十月二十│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偽以「│ │ │ │ │ │九日 │中旅衛星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 │ ├────┼──────┼────┤」名義寄送之刮刮樂卡片及│ │ │ │十萬元 │葉俊成 │九十一年│廣告海報,偽稱可刮中獎金│ │ │ │ │ │十月三十│或獎品,使被害人誤認自己│ │ │ │ │ │日 │確已中獎,即刮中香港賽馬│ │ │ │ │ │ │協會提供之港幣廿五萬元,│ │ │ │ │ │ │而被害人誤以為中獎而撥打│ │ │ │ │ │ │海報上之兌獎電話查詢時,│ │ │ │ │ │ │接聽電話之成員要求被害人│ │ │ │ │ │ │先繳交律師費,始能領取彩│ │ │ │ │ │ │金等不實藉口,俟被害人依│ │ │ │ │ │ │約匯入款項後,渠等即寄送│ │ │ │ │ │ │偽稱律師之成員寄去之「香│ │ │ │ │ │ │港彩券局聯合管理委員會登│ │ │ │ │ │ │記費用收訖憑證」,致被害│ │ │ │ │ │ │人誤信自己有投資香港賽馬│ │ │ │ │ │ │協會。之後,復有另名自稱│ │ │ │ │ │ │主任之成員與被害人聯繫,│ │ │ │ │ │ │佯稱需再匯款補足款項,致│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先後將款│ │ │ │ │ │ │項匯入指定帳戶,總計匯款│ │ │ │ │ │ │十八萬一千元。 │ └──┴───┴────┴──────┴────┴────────────┘ 附表二: 一㈠香港彩券局聯合委員會非正式客戶費用收訖憑證一張 ㈡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貴賓卡一張 ㈢儲金簿九本(戶名:羅仁傑、王義鋒、鄧宗熒、李世明、吳榮察、王敏祥、劉烜 安、陳佳慧、巫進福) ㈣提款卡十一張 ㈤印章九枚(羅仁傑、王義鋒、鄧宗熒、李世明、吳榮察、王敏祥、劉烜安、陳佳 慧、巫進福) ㈥MOTOROLA牌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一支 ㈦匯款執據三張 ㈧提款單三張 二㈠MOTOROLA牌門號0000000000號 ㈡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二支 三、號碼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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