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贓物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二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 男 三 選任辯護人 張弈群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M○○ 男 三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 律師 右列上訴人因常業贓物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 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六一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八四六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四五四號至第七五三三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T○○、M○○部分撤銷。 T○○、M○○共同以犯贓物罪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之安全帽貳頂 、諾基亞廠牌手機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 行吉成分行戶名高正龍之存摺壹本、印章壹枚、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戶名蔡榮 豐之存摺壹本、提款卡壹張、印章壹枚,第一商業銀行青年分行戶名謝邦雄之存摺壹 本、提款卡壹張,及刻有「鄭亮宗」姓名之印章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T○○知悉M○○有管道可購買由不詳人士架設鳥網所竊取之賽鴿,其與M○○ 二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賴以維生之概括犯意聯絡,合謀以買入遭 竊之賽鴿恐嚇飼主之方式取財圖利,以獲取生活之資金,乃先由M○○藉由報紙 廣告向不明人士,以每本新臺幣(下同)四千元至五千元不等之價格,陸續購買 蔡水生所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帳戶及提款卡(帳號000000000 00號、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開戶)、蔡榮豐所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帳戶存褶及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日期不明)、高正龍 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吉成分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號 、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開戶)、楊志文所有華南商業銀行埔墘分行帳戶存摺 及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號、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開戶 )及謝邦雄所有第一商業銀行青年分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帳號:000000 00000號、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開戶),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並自民國 (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訴書誤為七月三十一日)起至同年十月二十九日 (起訴書誤為十月二十八日)止,連續由T○○提供資金予M○○,明知不詳姓 名之成年人等所販售之鴿子,係分別在中部山區或鄉間架設鳥網竊盜取得之O○ ○等人所有放飛比賽或練習之賽鴿,仍連續以每隻一千三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之代 價故買之。再由T○○或M○○分別使用門號「0000000000」及「0 000000000」(登記持用人名義為楊志文)號之預付卡,依賽鴿上之腳 環號碼及電話號碼聯絡飼主,恐嚇稱如欲贖回賽鴿,需匯入其指定之前揭帳戶中 ,否則要將鴿子殺掉等語,飼主因害怕失去賽鴿而依指示匯入一千餘元至二萬元 不等之金額(被害人、恐嚇時間、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及被擄鴿數詳 如附表一所示),彼二人於取款後即將鴿子放飛,再由T○○或M○○持前開帳 戶提款卡前往領款,所得款項均朋分花用,前後計恐嚇得款二十九萬四千四百三 十五元元,然尚有甲庚○、n○○、X○○、z○○及w○○等人,因拒絕給付 贖款而未依指示匯款,致T○○、M○○就此部分恐嚇取財之犯行未能得逞。嗣 警方依提款監視畫面及被害人報案資料查知上情,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午 十二時十分左右,持拘票至T○○住處進行拘提,而在其住處及所騎乘之車牌號 碼LAE─四七一號重型機車上查獲其提款時所戴以掩人耳目之安全帽二頂,繼 而循線於M○○住處外查獲M○○所有供勒贖使用之諾基亞廠牌手機一支(序號 :00000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前 揭第一商業銀行吉成分行戶名高正龍之存摺一本及印章一枚、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高雄分行戶名蔡榮豐之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及印章一枚,第一商業銀行青年分 行戶名謝邦雄之存摺一本與提款卡一張,及刻有「鄭亮宗」姓名之印章一枚(此 戶名之存摺及提款卡未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T○○固坦承有購買存摺及打電話給鴿主,並知 悉鴿子係贓物等情,惟辯稱:其未曾使用恐嚇語氣威脅飼主,只是告知其有「撿 到鴿子」,對方明白意思就會依指示匯入帳戶,其不知鴿子係向何人購買,係被 告M○○告以鴿子係買來的云云;被告M○○則辯稱:鴿子是其自己抓的,因看 見有人在其之田邊架網捕鴿,乃趁機將掛網之鴿子取下,不是向他人購買的,其 沒有恐嚇,是看鴿主自己之意思,其並未說鴿子一隻要多少錢,僅說依行情云云 。經查: ①本案關於證人即被害人O○○等於警詢中之證詞,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陳述,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被告及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查本件被告及辯護人於原審法院調 查上開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均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一三五頁反面、第一八二頁至 第一八五頁、第二三一頁反面),本院審酌上開證人均為被害人,其等於警詢中 以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自有必要作為本案之證據。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雖主張上開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詞均無證據能力,惟本院認上開證人於警 詢中之證詞,既已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取得證據能力,自不能任由當事人事後加以 爭執而喪失其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②被告M○○購入前揭人頭帳戶後,即由被告T○○或M○○依鴿子上之腳環號碼 聯絡飼主,指示其將贖款匯入帳戶,進而前往提款機取款等情,業據被告T○○ 、M○○於警詢中(見警卷第五頁至第七頁、第十頁至第十一頁)坦承不諱,核 與被害人O○○、q○○、甲乙○、戌○○、F○○、w○○、壬○○、宙○○ 、辰○○、c○○、D○○、卯○○、巳○○、甲己○、黃錫鏗、e○○、黃○ ○、甲○○、申○○、V○○、Y○○、b○○、l○○、午○○、t○○、劉 宴珍、B○○、甲辛○、C○○、N○○、j○○、v○○、y○○、I○○、 f○○、s○○、宇○○、甲甲○、沈恆生、呂財寶、Q○○、L○○、u○○ 、癸○○、地○○、W○○、g○○、甲庚○、h○○、d○○、x○○、K○ ○、U○○、r○○、庚○○、P○○、甲丙○、甲戊○、n○○、o○○、丙 ○○、S○○、k○○、甲丁○、m○○、J○○、A○○、未○○、丑○○、 子○○、乙○○、丁○○、辛○○、彭增發、H○○、R○○、Z○○、玄○○ 、天○○、寅○○於警詢中,被害人酉○○、G○○、z○○、X○○於警詢及 本院審理中指述被害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G○○之中國農民銀行匯款回條、 申○○、壬○○之郵政儲金匯業局儲戶交易明細表、y○○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匯款申請書、I○○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副本聯、地 ○○之聯邦銀行匯款通知單、乙○○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m○○之臺灣土地 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Z○○之中區農漁會電腦共用中心匯款委託書、寅○○之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副通知書、黃錫鏗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各 一紙、P○○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二紙,被告T○○提款時所拍攝之監視畫面 六張、被告T○○、M○○二人之行動電話雙向通聯資料查詢、預付卡門號00 00000000號通聯紀錄、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 日()國太平營字第○○○五二號函檢送蔡水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新竹國際 商業銀行總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竹商銀業管字第○九一一一七七○號函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竹商銀高雄字第四九二之一號 函檢送蔡榮豐帳戶之往來明細資料、第一商業銀行青年分行檢送之謝邦雄帳戶往 來明細、第一商業銀行吉成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一吉字第四五四號函檢送高 正龍帳戶資金往來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埔墘分行九十二年一月六日(九十一) 華埔字第○○二號函檢送楊志文帳戶資金往來資料、臺中商業銀行總行九十一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中業務字第一○三一三號函檢送被告M○○申請之活期儲蓄存款 交易明細、M○○記載賽鴿資料之隨手摘記一張附卷,及被告T○○所有而用供 於提款時所戴以掩人耳目之安全帽二頂,被告M○○所有供勒贖使用之諾基亞廠 牌手機一支、前揭第一商業銀行吉成分行戶名高正龍之存摺一本及印章一枚、新 竹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戶名蔡榮豐之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及印章一枚,第一 商業銀行青年分行戶名謝邦雄之存摺一本與提款卡一張,及刻有「鄭亮宗」姓名 之印章一枚扣案可資佐證。 ③被告M○○雖辯稱鴿子是其自己從別人架設之網架上偷抓得來,而非向他人購入 云云,惟查:被告T○○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八日接受警方詢問時,均供稱 「鴿子是由被告M○○向他人購買,每隻一千三百元至一千五百元,所需資金由 伊(即被告T○○)先行墊付」等語,核與被告M○○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八日接受警方詢問時,及同月八日接受檢察官偵訊時均供稱「鴿子確係向別人購 買」等情相符,再衡以設網捕鴿者均非良善之人,豈會將犯罪所使用之捕網輕易 架設在他人田邊?又被告M○○何以不怕遭盜鴿者發覺報復,竟如其自稱於短短 三個月內竊取他人犯罪所得之賽鴿達上百隻?故被告M○○此等辯解有違常情。 又被告T○○雖辯稱不知賽鴿是M○○向何人購得云云,惟其始終堅稱取得每隻 鴿子均有給被告M○○一千三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且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其知悉鴿 子為贓物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宗第五八頁),而被告M○○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亦 坦承確有收受此款項,衡以其等二人於整個犯罪過程中,曾各自負責打電話及提 領贖款,犯行相互分工,事後同享利益等情,應認被告T○○以每隻賽鴿一千三 百元至一千五百元計算而交付被告M○○之款項,確係供被告M○○購買賽鴿之 款項無訛,故被告M○○辯稱鴿子係自己竊取云云,無可採信。被告M○○、T ○○二人用以恐嚇之賽鴿,確係向不明人士購買取得之贓物,應堪認定。 ④被告T○○雖辯稱其沒有恐嚇被害人,只是說「撿到鴿子」,對方就明白意思云 云,且其辯護人辯稱鴿子腳環上有金額,被告打電話過去,並未說要匯多少錢, 亦未施用恐嚇言語,被害人即自己依照腳環上之金額匯款過來,並非心生畏怖而 交付財物等語,惟查證人即被害人G○○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所養的鴿子腳環 上面只有自己之電話號碼,沒有其他記載,其匯款之金額係對方開價,而非自己 決定,在電話中對方說鴿子在我這裡,如果不抓(贖)就要把鴿子殺掉等語(見 本院卷第二宗第二五頁至第二七頁);證人即被害人酉○○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鴿子上的腳環記載號碼,其有用貼紙寫上自己之姓名電話,並無價碼等語(見本 院卷第二宗第三八頁);證人p○○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鴿子腳環寫電話號碼 、住址、自己姓名,並無鴿子價碼,金額係對方要求,若殺價對方會折斷鴿腳等 語(見本院卷第二宗第四一頁),顯見並無所謂鴿主將價碼寫在鴿子腳環上之情 形。又目前以捕捉他人賽鴿、再以電話要求匯款勒贖之事,時有所聞,鴿主若未 匯入贖款,賽鴿即陷於不測,幾成一特定之恐嚇取財犯罪型態,顯亦為飼養賽鴿 人士所聽聞、明悉;再觀諸大多數被害人均有將贖款匯入被告所指定之帳戶等情 ,適足以證明被告以電話向鴿主勒贖,自不待出言惡害之通知,被害人等均係畏 懼失去所飼養之賽鴿,為避免惡害發生,而不敢不依指示匯款,本件被告縱無出 言通知惡害,仍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殆無疑義。 ⑤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T○○、M○○二人上開辯解均不足採,其等故買贓 物及恐嚇取財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 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 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此業據最高法院以八十五年度臺上字 第五一○號判例闡述甚明。查被告T○○、M○○多次購入賽鴿,用以向被害人 恐嚇取財,於三個月內犯罪多達八十餘次,所獲取之利益近三十萬元,雖被告T ○○提出其於八十七年度至九十一年度向國稅局申報之所得資料清單,以證明自 己有正當職業及收入,其每年收入約在三十餘萬元至六十萬餘元之譜,被告M○ ○亦提出自己擔任金豐企業社之負責人,該企業社九十年度至九十三年度向彰化 縣稅捐稽徵處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證明其每月平均營業額有四十一 萬餘元,然對照其等所使用之人頭帳戶資料,除可明確查出之金額可認定係前揭 恐嚇犯行所獲取之利益外,被告等尚有多筆之匯款或轉帳收入,如扣除每隻一千 三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之買鴿成本,三個月內總計仍有數萬餘元之獲利,與其本業 所得相較,對其生活仍已提供相當助益,而有恃此為生之事實,自係以故買贓物 為常業。是核被告T○○、M○○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 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常業贓物罪、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既遂罪,及 同條第三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未遂犯行指被害人w○○、甲庚○、n○○、X ○○、z○○未依指示付款部分,其餘均達既遂程度)。起訴書就被告二人所犯 贓物罪部分僅引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而未論以常業罪,本院於基本社 會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其等二人多次恐嚇取財既、未遂之犯 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反覆犯意為之,為連續犯, 應以情節較重之一罪即恐嚇取財既遂罪論處,又此部分與前揭常業贓物罪之間, 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論以較重之常業贓物罪。 被告T○○、M○○二人就前揭犯行,互有犯意之連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 正犯。 三、原審對被告T○○、M○○科刑雖無不合,被告二人上訴意旨否認其等有故買贓 物及恐嚇取財等犯行,亦無理由,然查:⑴原判決就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部分 ,對被告遽以論罪科刑,顯有未洽(理由詳後)。⑵被害人乙○○係以自己之名 義匯款,原判決誤為係以王瑞成名義匯款;被害人o○○係以吳明志名義匯款, 原判決誤為丙○○,而被害人丙○○係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以自己名義匯款, 原判決誤為係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以廖贏富名義匯款;被害人g○○係匯款一 萬元,原判決誤為二千三百元;被害人呂財寶係將款項匯入楊志文帳戶,被害人 天○○係將款項匯入謝邦雄帳戶,原判決誤為匯入不詳帳戶,並進而誤認被告尚 未使用謝邦熊之帳戶;原判決將被害人o○○、丁○○、天○○之姓名誤繕為廖 贏富、王青海、林俊昆,均有未洽。故原判決既有可議,即無可維持,自應由本 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T○○、M○○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T○○、M○○ 購買賽鴿恐嚇飼主之方式、次數、所獲取之利益,暨其二人之犯後態度、犯罪動 機、目的、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扣案之安全 帽二頂,係被告T○○所有供其至提款機領取贖款時所戴以掩人耳目之物,而扣 案之存摺三本、提款卡二張、及印章三枚,均係被告M○○向不詳人士購入供犯 罪所用及預備之物,至扣案之諾基亞牌行動電話一支,則係被告M○○所有供聯 絡飼主使用之行動電話,業據其等於原審法院審理中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T○○、M○○尚有對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為恐嚇取財等 犯行,因認其等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常 業贓物罪、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既遂等罪嫌等語。惟按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且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 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 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著有判例可稽。又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 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 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 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足資參照。經查:被告T ○○、M○○均否認有此部分被訴犯行,辯稱:其等未曾恐嚇鴿主云云。而如附 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雖分別於警詢中指稱其等有因鴿子被人網走,而遭不明歹徒 撥打電話恐嚇,如果要拿回鴿子就要匯款,其等擔心如果沒有匯款就沒辦法要回 鴿子,所以就匯款等語,且本案承辦人員程純濱巡官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到庭證稱 :本案係由報案人提供恐嚇者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及000000 0000號二支行動電話號碼,調閱該門號之通聯紀錄循線找到其他被害人,其 中有些被害人並沒有報案,故未留存匯款紀錄足資附卷,而相關查證情形已列表 提供法院參考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三○頁),然上開被害人或稱忘記匯入 何人帳戶(被害人戊○○、洪文榮、紀力志、陳瑞鋒、賴春霖、徐再發、黃俊文 、簡火木、楊天賜、亥○○),或稱忘記匯款金額(被害人i○○、a○○), 而指稱匯入蔡水生帳戶者(被害人己○○、陳穎哲、邱月英、張銘陽、林容賜、 p○○、廖紹仁),經本院核對該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亦無與其所稱之匯款金 額或匯款人姓名相符者,另指稱匯入郵局劉漢聲帳戶者(被害人許宇寰),經查 該帳戶於案發期間並無存提活動紀錄,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三月三 十一日儲字第○九二○七○三○六七號函可查,再參酌證人酉○○於本院審理中 證稱:其鴿子被抓很多次,有很多人在抓,有時有五、六個到十幾個人在要錢等 語(見本院卷第二宗第三九頁),證人p○○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鴿子有被抓 好幾次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宗第四○頁、第四二頁),證人z○○於本院審理中 證稱:其每個月都有鴿子丟掉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宗第四三頁),顯見除被告二 人外,尚有其餘之擄鴿勒贖集團人員在犯案,雖上開被害人曾有因鴿子遭擄而匯 款之情事,惟既乏直接證據證明其等係將款項匯至被告所有之人頭帳戶,自難認 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部分之犯行係被告二人所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 證明被告二人有此部分被訴犯行,是被告T○○、M○○此部分被訴犯行係屬不 能證明,因公訴人認此與上揭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一罪關係,乃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五十條、第三 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E○○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日 隆 法 官 林 宜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恐嚇時間 │ 匯款時間 │數量│恐嚇所得(新台幣)│匯款人│ 匯入帳戶 │ ├──┼───┼──────┼──────┼──┼─────────┼───┼─────────┤ │1 │O○○│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零十一元 │未顯示│蔡水生帳戶 │ │ │ │一日 │一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 │ ├──┼───┼──────┼──────┼──┼─────────┼───┼─────────┤ │2 │q○○│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二年八月│一 │一千九百三十一元 │q○○│蔡水生帳戶 │ │ │ │十二日 │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 │ ├──┼───┼──────┼──────┼──┼─────────┼───┼─────────┤ │3 │甲乙○│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六千零一元 │陳彩紀│ 蔡水生帳戶 │ │ │ │十二日 │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 │ ├──┼───┼──────┼──────┼──┼─────────┼───┼─────────┤ │4 │戌○○│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十四│二萬元 │戌○○│蔡水生帳戶 │ │ │ │十二日 │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 │ ├──┼───┼──────┼──────┼──┼─────────┼───┼─────────┤ │5 │F○○│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八百二十一元 │F○○│蔡水生帳戶 │ │ │ │十二日 │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 │ ├──┼───┼──────┼──────┼──┼─────────┼───┼─────────┤ │6 │酉○○│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九 │七千二百五十元 │酉○○│蔡水生帳戶 │ │ │ │十二、十五、│十二、十五、│ │三千六百零五元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二十一日 │二十一日 │ │七千四百元 │ │六號一一八頁) │ ├──┼───┼──────┼──────┼──┼─────────┼───┼─────────┤ │7 │w○○│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未匯款 │ │ │ │ │ │十二日 │十二日 │ │ │ │ │ ├──┼───┼──────┼──────┼──┼─────────┼───┼─────────┤ │8 │壬○○│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零十五元 │未顯示│蔡水生帳戶 │ │ │ │十二日 │十九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 │ ├──┼───┼──────┼──────┼──┼─────────┼───┼─────────┤ │9 │宙○○│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二 │一千八百五十元 │宙○○│蔡水生帳戶 │ │ │ │十四日 │十四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 │ ├──┼───┼──────┼──────┼──┼─────────┼───┼─────────┤ │ │辰○○│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八百元 │李先生│蔡水生帳戶 │ │ │ │十四日 │十五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 │ ├──┼───┼──────┼──────┼──┼─────────┼───┼─────────┤ │ │c○○│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零十五元 │c○○│蔡水生帳戶 │ │ │ │十四日 │十四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 │ ├──┼───┼──────┼──────┼──┼─────────┼───┼─────────┤ │ │D○○│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八百三十九元 │D○○│蔡水生帳戶 │ │ │ │十五日 │十五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 │ ├──┼───┼──────┼──────┼──┼─────────┼───┼─────────┤ │ │卯○○│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八百二十一元 │卯○○│蔡水生帳戶 │ │ │ │十九日 │十九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 │ ├──┼───┼──────┼──────┼──┼─────────┼───┼─────────┤ │ │巳○○│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八百三十二元 │巳○○│蔡水生帳戶 │ │ │ │十九日 │十九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 │ ├──┼───┼──────┼──────┼──┼─────────┼───┼─────────┤ │ │甲己○│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八百三十四元 │羅國宏│蔡水生帳戶 │ │ │ │十九日 │十九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 │ ├──┼───┼──────┼──────┼──┼─────────┼───┼─────────┤ │ │黃錫鏗│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五千四百元 │黃錫鏗│蔡水生帳戶 │ │ │ │中旬 │二十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 │ ├──┼───┼──────┼──────┼──┼─────────┼───┼─────────┤ │ │G○○│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七 │五千四百元 │廖素梅│蔡水生帳戶 │ │ │ │十九、二一日│二十一日 │ │六千元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 │ ├──┼───┼──────┼──────┼──┼─────────┼───┼─────────┤ │ │e○○│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五千四百元 │e○○│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日 │二十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 │ ├──┼───┼──────┼──────┼──┼─────────┼───┼─────────┤ │ │黃○○│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八百三十九元 │林永福│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日 │二十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 │ ├──┼───┼──────┼──────┼──┼─────────┼───┼─────────┤ │ │甲○○│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四千五百元 │江再泉│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日 │二十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 │ ├──┼───┼──────┼──────┼──┼─────────┼───┼─────────┤ │ │申○○│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零九元 │未顯示│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日 │二十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 │ ├──┼───┼──────┼──────┼──┼─────────┼───┼─────────┤ │ │V○○│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元 │未顯示│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日 │二十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 │ ├──┼───┼──────┼──────┼──┼─────────┼───┼─────────┤ │ │Y○○│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零三十八元 │未顯示│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日 │二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 │ │b○○│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零三十一元 │陳偉謙│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日 │二十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 │ │l○○│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二 │二千零十二元 │未顯示│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一日 │二十一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 │ │午○○│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六 │二千零四十一元 │李先生│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一日 │二十一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 │ │t○○│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七百二十一元 │t○○│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一日 │二十一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 │ │劉宴珍│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零十一元 │劉宴珍│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一日 │二十一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 │ │B○○│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零二十二元 │B○○│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一日 │二十一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 │ │甲辛○│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零十三元 │蘇瑞淯│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一日 │二十一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 │ │C○○│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二 │三千八百元 │蕭志岳│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二日 │二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 │ │N○○│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六千元 │N○○│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二日 │二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 │ │j○○│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零五十元 │j○○│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二日 │二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 │ │v○○│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八百三十六元 │v○○│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二日 │二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 │ │y○○│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八百三十二元 │賴志洸│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二日 │二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 │ │I○○│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七百二十五元 │I○○│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二日 │二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 │ │f○○│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 五千四百元 │f○○│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二日 │二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 │ │s○○│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六千元 │s○○│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二日 │二十六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反面)│ ├──┼───┼──────┼──────┼──┼─────────┼───┼─────────┤ │ │宇○○│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元 │宇○○│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三日 │二十三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 │ │甲甲○│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四千零十五元 │甲甲○│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三、九月│二十三日、九│ │二千零十一元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二十三日 │月二十三日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 │ │ │ │ │ │ │ │、一二0頁) │ ├──┼───┼──────┼──────┼──┼─────────┼───┼─────────┤ │ │沈恆生│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四 │八千元 │郭美雲│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七日 │二十七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反面)│ ├──┼───┼──────┼──────┼──┼─────────┼───┼─────────┤ │ │呂財寶│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五百零一元 │呂財寶│楊志文帳戶 │ │ │ │二十八日 │二十八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三七頁) │ ├──┼───┼──────┼──────┼──┼─────────┼───┼─────────┤ │ │Q○○│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二 │三千六百十五元 │梁先生│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八日 │二十八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反面)│ ├──┼───┼──────┼──────┼──┼─────────┼───┼─────────┤ │ │L○○│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 三 │七千五百元 │L○○│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八日 │二十八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反面)│ ├──┼───┼──────┼──────┼──┼─────────┼───┼─────────┤ │ │u○○│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八百十七元 │陳榮同│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八日 │二十九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反面)│ ├──┼───┼──────┼──────┼──┼─────────┼───┼─────────┤ │ │癸○○│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五千零一元 │癸○○│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九日 │二十九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反面)│ ├──┼───┼──────┼──────┼──┼─────────┼───┼─────────┤ │ │地○○│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二 │四千六百元 │林奇賢│蔡水生帳戶 │ │ │ │十九日 │十九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反面)│ ├──┼───┼──────┼──────┼──┼─────────┼───┼─────────┤ │ │W○○│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一 │二千二百十六元 │W○○│蔡水生帳戶 │ │ │ │十九日 │十九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反面)│ ├──┼───┼──────┼──────┼──┼─────────┼───┼─────────┤ │ │g○○│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一 │一萬元 │g○○│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日 │二十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反面)│ ├──┼───┼──────┼──────┼──┼─────────┼───┼─────────┤ │ │甲庚○│九十一年九月│無 │一 │未匯款 │ │ │ │ │ │二十四日 │ │ │(二千五百元) │ │ │ ├──┼───┼──────┼──────┼──┼─────────┼───┼─────────┤ │ │h○○│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四 │六千五百元 │陳明勝│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四日 │二十四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O頁) │ ├──┼───┼──────┼──────┼──┼─────────┼───┼─────────┤ │ │d○○│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一 │二千元 │陳建宇│蔡水生帳戶 │ │ │ │二十五日 │二十五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0頁) │ ├──┼───┼──────┼──────┼──┼─────────┼───┼─────────┤ │ │x○○│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二 │三千六百元 │x○○│蔡水生帳戶 │ │ │ │三十日 │三十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0頁) │ ├──┼───┼──────┼──────┼──┼─────────┼───┼─────────┤ │ │K○○│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一 │二千零五元 │未顯示│蔡水生帳戶 │ │ │ │三十日 │三十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0頁) │ ├──┼───┼──────┼──────┼──┼─────────┼───┼─────────┤ │ │U○○│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一 │二千五百零八元 │U○○│蔡水生帳戶 │ │ │ │三十日 │三十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0頁) │ ├──┼───┼──────┼──────┼──┼─────────┼───┼─────────┤ │ │r○○│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一千五百元 │r○○│蔡水生帳戶 │ │ │ │七日 │七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0頁) │ ├──┼───┼──────┼──────┼──┼─────────┼───┼─────────┤ │ │庚○○│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三 │四千元 │庚○○│蔡水生帳戶 │ │ │ │七日、十月十│七日、十月十│ │二千零十五元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四日 │四日 │ │ │ │六號一二0頁) │ ├──┼───┼──────┼──────┼──┼─────────┼───┼─────────┤ │ │P○○│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一千八百元 │P○○│楊志文帳戶 │ │ │ │七日 │七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三八頁) │ ├──┼───┼──────┼──────┼──┼─────────┼───┼─────────┤ │ │甲丙○│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三 │四千五百元 │甲丙○│蔡水生帳戶 │ │ │ │七日 │七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0頁) │ ├──┼───┼──────┼──────┼──┼─────────┼───┼─────────┤ │ │甲戊○│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三 │六千零十五元 │陳松鈴│蔡水生帳戶 │ │ │ │七日 │七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0頁) │ ├──┼───┼──────┼──────┼──┼─────────┼───┼─────────┤ │ │n○○│九十一年十月│無 │一 │ 未匯款 │ │ │ │ │ │十日 │ │ │ │ │ │ ├──┼───┼──────┼──────┼──┼─────────┼───┼─────────┤ │ │o○○│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一千五百十一元 │吳明志│蔡水生帳戶 │ │ │ │十四日 │十四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0頁) │ ├──┼───┼──────┼──────┼──┼─────────┼───┼─────────┤ │ │丙○○│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四 │ 七千五百元 │丙○○│蔡水生帳戶 │ │ │ │十四日 │十四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O頁) │ ├──┼───┼──────┼──────┼──┼─────────┼───┼─────────┤ │ │X○○│九十一年十月│無 │八 │未匯款 │ │ │ │ │ │十四日 │ │ │(一萬六千元) │ │ │ ├──┼───┼──────┼──────┼──┼─────────┼───┼─────────┤ │ │S○○│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二 │四千四百元 │S○○│蔡水生帳戶 │ │ │ │十四日 │十四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0頁) │ ├──┼───┼──────┼──────┼──┼─────────┼───┼─────────┤ │ │k○○│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二百十三元 │未顯示│蔡水生帳戶 │ │ │ │十四日 │十四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0頁) │ ├──┼───┼──────┼──────┼──┼─────────┼───┼─────────┤ │ │甲丁○│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零十四元 │甲丁○│蔡水生帳戶 │ │ │ │十四日 │十四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一頁) │ ├──┼───┼──────┼──────┼──┼─────────┼───┼─────────┤ │ │m○○│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三 │三千六百十五元 │m○○│蔡水生帳戶 │ │ │ │十四日 │十四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0頁) │ ├──┼───┼──────┼──────┼──┼─────────┼───┼─────────┤ │ │J○○│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一千八百十一元 │J○○│楊志文帳戶 │ │ │ │十五日 │十五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三八頁) │ ├──┼───┼──────┼──────┼──┼─────────┼───┼─────────┤ │ │A○○│ 九十一年十 │九十一年十月│三 │三千零十一元 │A○○│楊志文帳戶 │ │ │ │ 月十五日 │十五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三八頁) │ ├──┼───┼──────┼──────┼──┼─────────┼───┼─────────┤ │ │未○○│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一千八百十五元 │李王麗│蔡水生帳戶 │ │ │ │十五日 │十五日 │ │ │美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一頁) │ ├──┼───┼──────┼──────┼──┼─────────┼───┼─────────┤ │ │丑○○│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五百零五元 │丑○○│楊志文帳戶 │ │ │ │十五日 │十五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第一三八頁) │ ├──┼───┼──────┼──────┼──┼─────────┼───┼─────────┤ │ │子○○│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二百十六元 │子○○│蔡水生帳戶 │ │ │ │十七日 │十七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一頁) │ ├──┼───┼──────┼──────┼──┼─────────┼───┼─────────┤ │ │乙○○│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二百十元 │乙○○│蔡水生帳戶 │ │ │ │十七日 │十七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一頁) │ ├──┼───┼──────┼──────┼──┼─────────┼───┼─────────┤ │ │丁○○│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零一十元 │丁○○│蔡水生帳戶 │ │ │ │十七日 │十七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一頁) │ ├──┼───┼──────┼──────┼──┼─────────┼───┼─────────┤ │ │辛○○│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二 │四千零十七元 │羅秀珠│蔡水生帳戶 │ │ │ │十七日 │十七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一頁) │ ├──┼───┼──────┼──────┼──┼─────────┼───┼─────────┤ │ │彭增發│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一千六百十五元 │彭增發│蔡水生帳戶 │ │ │ │十七日 │十七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一頁) │ ├──┼───┼──────┼──────┼──┼─────────┼───┼─────────┤ │ │H○○│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零九元 │姜義展│蔡水生帳戶 │ │ │ │十七日 │十七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一頁) │ ├──┼───┼──────┼──────┼──┼─────────┼───┼─────────┤ │ │R○○│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二 │二千四百十元 │R○○│蔡水生帳戶 │ │ │ │十八日 │十八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0頁反面)│ ├──┼───┼──────┼──────┼──┼─────────┼───┼─────────┤ │ │Z○○│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二百元 │Z○○│蔡水生帳戶 │ │ │ │十八日 │十八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0頁反面)│ ├──┼───┼──────┼──────┼──┼─────────┼───┼─────────┤ │ │玄○○│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五百十一元 │玄○○│蔡水生帳戶 │ │ │ │十八日 │十八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二0頁反面)│ ├──┼───┼──────┼──────┼──┼─────────┼───┼─────────┤ │ │天○○│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五百元 │ │謝邦雄帳戶 │ │ │ │二十二日 │二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七0頁) │ ├──┼───┼──────┼──────┼──┼─────────┼───┼─────────┤ │ │z○○│九十一年十月│無 │三 │未匯款 │ │ │ │ │ │二十五日 │ │ │ │ │ │ ├──┼───┼──────┼──────┼──┼─────────┼───┼─────────┤ │ │P○○│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零十五元 │P○○│蔡榮豐帳戶 │ │ │(同編│二十八日 │二十八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號58│ │ │ │ │ │六號一三五頁) │ │ │之張銘│ │ │ │ │ │ │ │ │甫) │ │ │ │ │ │ │ ├──┼───┼──────┼──────┼──┼─────────┼───┼─────────┤ │ │寅○○│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二 │四千五百元 │寅○○│高正龍帳戶 │ │ │ │二十九日 │二十九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 │六號一四四頁) │ ├──┼───┼──────┼──────┼──┼─────────┼───┼─────────┤ │ │q○○│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零三元 │廖榮從│高正龍帳戶 │ │ │(同編│二十九日 │二十九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號2之│ │ │ │ │ │六號一四四頁) │ │ │q○○│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恐嚇時間 │ 匯款時間 │數量│恐嚇所得(新台幣)│匯款人│ 匯入帳戶 │ ├──┼───┼──────┼──────┼──┼─────────┼───┼─────────┤ │1 │己○○│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十二│一萬八千元 │ │被害人稱匯入蔡水生│ │ │ │間 │ │ │ │ │帳戶 │ ├──┼───┼──────┼──────┼──┼─────────┼───┼─────────┤ │2 │陳穎哲│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二 │三千五百四十一元 │ │被害人稱匯入蔡水生│ │ │ │一日 │一日 │ │ │ │帳戶 │ ├──┼───┼──────┼──────┼──┼─────────┼───┼─────────┤ │3 │邱月英│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元 │ │被害人稱匯入蔡水生│ │ │ │十二日 │十二日 │ │ │ │帳戶 │ ├──┼───┼──────┼──────┼──┼─────────┼───┼─────────┤ │4 │戊○○│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九千元 │ │匯入不詳帳戶 │ │ │ │十四日 │十四日 │ │ │ │ │ ├──┼───┼──────┼──────┼──┼─────────┼───┼─────────┤ │5 │洪文榮│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四 │一萬六千元 │ │匯入不詳帳戶 │ │ │ │十五日 │十五日 │ │ │ │ │ ├──┼───┼──────┼──────┼──┼─────────┼───┼─────────┤ │6 │紀力志│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十七│二萬五千五百元 │ │匯入不詳帳戶 │ │ │ │十七日 │十七日 │ │ │ │ │ ├──┼───┼──────┼──────┼──┼─────────┼───┼─────────┤ │7 │陳瑞鋒│九十一年八月│ 九十一年八 │七 │ 一萬四千元 │ │匯入不詳帳戶 │ │ │ │十九日 │ 月十七日 │ │ │ │ │ ├──┼───┼──────┼──────┼──┼─────────┼───┼─────────┤ │8 │張銘陽│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六千元 │ │被害人稱匯入蔡水生│ │ │ │十七日 │二十日 │ │ │ │帳戶 │ ├──┼───┼──────┼──────┼──┼─────────┼───┼─────────┤ │9 │賴春霖│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六千元 │ │匯入不詳帳戶 │ │ │ │二十二日 │二十二日 │ │ │ │ │ ├──┼───┼──────┼──────┼──┼─────────┼───┼─────────┤ │ │i○○│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不詳 │ │ │ │ │ │二十二日 │二十二日 │ │ │ │ │ ├──┼───┼──────┼──────┼──┼─────────┼───┼─────────┤ │ │林容賜│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零三十三元 │ │被害人稱匯入蔡水生│ │ │ │二十三日 │二十三日 │ │ │ │帳戶 │ ├──┼───┼──────┼──────┼──┼─────────┼───┼─────────┤ │ │徐再發│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八 │一萬六千元 │ │匯入不詳帳戶 │ │ │ │二十日 │二十日 │ │ │ │ │ ├──┼───┼──────┼──────┼──┼─────────┼───┼─────────┤ │ │p○○│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四 │一萬元 │ │被害人稱匯入蔡水生│ │ │ │二十三日 │二十三日 │ │ │ │帳戶 │ ├──┼───┼──────┼──────┼──┼─────────┼───┼─────────┤ │ │黃俊文│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二 │五千元 │ │匯入不詳帳戶 │ │ │ │二十七日 │二十七日 │ │ │ │ │ ├──┼───┼──────┼──────┼──┼─────────┼───┼─────────┤ │ │許宇寰│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一 │二千五百元 │ │郵局戶名劉漢聲帳戶│ │ │ │二十七日 │二十七日 │ │ │ │帳號不詳 │ ├──┼───┼──────┼──────┼──┼─────────┼───┼─────────┤ │ │簡火木│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一 │二千五百元 │ │匯入帳戶不詳 │ │ │ │二十七日 │二十七日 │ │ │ │ │ ├──┼───┼──────┼──────┼──┼─────────┼───┼─────────┤ │ │a○○│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三 │不詳 │ │ │ │ │ │十日 │十日 │ │ │ │ │ ├──┼───┼──────┼──────┼──┼─────────┼───┼─────────┤ │ │楊天賜│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元 │ │匯入不詳帳戶 │ │ │ │十三日 │十三日 │ │ │ │ │ ├──┼───┼──────┼──────┼──┼─────────┼───┼─────────┤ │ │亥○○│九十一年十月│ 九十一年十 │一 │ 不詳 │ │匯入不詳帳戶 │ │ │ │十五日 │ 月十五日 │ │ │ │ │ ├──┼───┼──────┼──────┼──┼─────────┼───┼─────────┤ │ │廖紹仁│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二 │四千元 │ │被害人稱匯入蔡水生│ │ │ │十七日 │十七日 │ │ │ │帳戶 │ └──┴───┴──────┴──────┴──┴─────────┴───┴─────────┘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