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李璋鵬、胡森田、蕭錦鍾
- 被告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朱元宏律師 張志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2號中華民國93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89號、第1152號、93年度 偵緝字第9號)及併案審理(93年度偵字第196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及卷附署名為「華納威秀國際精品有限公司」之廣告單一份均沒收。 事 實 一、丙○○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間,經許建智(未具起訴,另行向檢察官舉發,詳見後述)以介紹到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一帶工作、每月月薪為新台幣(下同)三萬元到五萬元及提供旅費、食宿的利誘下,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伸哥」、「大雄」、「文雄」及「西瓜」等成年男子為首之中獎詐騙集團,其等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與其等有上開概括犯意聯絡之黃信榮(綽號小胖)、余坤禧、鍾志明、劉育誠、高玉昌、黃美麗、許雅雲、黃清全等人(以上等人另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另案審理中),分別負責在台灣地區承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一段二一0號B棟六樓之三之房舍作為在臺灣中部地區之辦公處所、安排成員出境到中國大陸之福建省廈門地區之詐騙總部、申辦多家電信公司之易付卡以提供其他成員撥打詐騙電話之用、印刷及寄發內容不實之廣告單與中獎通知等事務(黃信榮等人所參與之事務見後述),丙○○即在許建智的帶領下,透過黃信榮及劉育誠聯絡「中領旅行社」不知情之行員吳淑禎(另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辦理訂購機票等出境事宜,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前往廈門之「前埔」、「何厝村」等地,與和其等有前開犯意聯絡、綽號「阿國」、「王董」之大陸地區負責人會合,經許建智、「阿國」、「王董」等人分組後,每組成員約為十餘人,成員間均冠以假名,以防彼此查知身分,丙○○即化名為「葉世華」,之後許建智、「阿國」等集團首腦即提供詐騙劇本供其背誦及演練而加以訓練後,再交予集團提供之行動電話,內附由余坤禧所申辦之易付卡,以隨機電話選號之方式,任意挑選集團成員所買得之被害人電話號碼,假藉做市場調查為由打電話給不知情之不特定被害人,謊稱其係某新開幕之「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司」等公司之員工,現公司派其訪查客戶所喜愛之手錶、寶石等精品,接受訪談者,公司事後將會寄發貴賓卡、折價券等禮物給被害人,請被害人留下聯絡資料云云,以騙取被害人留下聯絡資料後,交與許建智、「阿國」、「王董」彙整,再由許建智、「阿國」、「王董」將該資料傳真予在臺之黃信榮,黃信榮於接獲資料後,即與鍾志明進行個人排版、設計或以每份(八千張)二十四萬元之價格,交由高玉昌、黃美麗所經營、位在高雄市○○區○○街九十九巷六號之六之印刷工廠排版、印刷,先後大量偽造內載附表二所示之「格林威治鐘錶有限公司」、「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美邦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聯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鴻生堂鐘錶股份有限公司」、「富豪國際精品有限公司」、「亞太生活資訊館」、「威登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香港萬寶龍鐘錶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比佛利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卡登鐘錶有限公司」、「英商伯爵鐘錶有限公司」、「巨亨廣告行銷公司」、「愛格納國際貿易公司」、「東泓環保科技公司」、「易達環境保護公司」、「吉寶亞太生物科技公司」、「阿肯迪特數位科技公司」、「耐特威國際公司」、「鳳翔傳播事業公司」、「台灣三敏公司」及「華納威秀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馬可波羅鐘錶有限公司」、「丹堤珠寶公司」等公司名義之晚會邀請卡、中獎通知單、兌獎單、公司產品型錄、貴賓卡等詐騙文宣,並在其中之「中獎通知單」及「兌獎單」等文宣上,分別偽造附表二、三所示之「眾華法律諮詢顧問公司」署名「劉日昌」律師、「安節法務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署名「白治國」律師、「時代律師事務所」署名「杜子騫」律師、「中悅法務管理顧問公司」署名「吳宏山」律師、「正揚法務諮詢公司」署名「林正揚」律師及「陳君國」律師、「正揚律師事務所」署名「吳正揚」律師、「東合律師事務所」署名「張世豐」律師、「恆勝律師事務所」署名「張恆勝」律師、「利達法務管理顧問公司」署名「溫三郎」律師、「揚昇律師事務所」署名「林義仁」律師、「永松律師事務所」署名「劉永松」律師、「華聯律師事務所」署名「李明澤」律師、「恆達律師事務所」、「柏信律師事務所」及「宜進會計師事務所」署名「徐秀青」會計師、「唯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永霖會計師事務所」等名義鑑證,並偽造前揭律師事務所、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之印章後在中獎通知單上蓋上印文,供作擔保以取信被害人,足使一般社會大眾誤信上開文件係經該等律師、會計師等社會公正人士所鑑證而相信其為真實。待上開偽造之中獎通知、廣告單印製完成後,高玉昌及黃美麗即將之郵寄予黃信榮,由黃信榮加以整理後,郵寄至台中縣豐原市○○街九號三樓鍾志明之居所,再由鍾志明與許雅雲以該集團不詳人士所偽刻之上述律師、會計師印章,將其上之印文蓋印在上開詐騙文宣上,並將上開文宣資料摺疊後置入載有被害人通訊處所之信封沾粘後,再推由黃清全負責購買郵票,黏貼牢固後將之分散置入各郵件箱,以免遭警查緝,而把上開所偽造之中獎通知書等文件郵寄給附表一所示之甲○○等被害人以為行使(其中編號三部分係併案審理部分,未在原起訴範圍),足生損害於上述「格林威治鐘錶有限公司」等公司、律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會計師等人之利益;嗣當被害人收受上開文宣資料後,即由人在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一帶之其他集團成員致電被害人,於電話中假造晚會歡慶之現場氣氛,而向被害人訛稱:其等現正在該公司所辦之晚會現場活動中,因將被害人之貴賓卡卡號輸入電腦進行抽獎活動時,被害人幸運的被抽中晚會獎項,可獲得港幣二十五萬元之獎金,如被害人願領獎,要先繳納十二萬元不等之稅金,而請被害人先打電話向該公司之會計部門聯絡,如被害人表示不相信者,亦可自行向該項活動公證機構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及各慈善機構電話詢問云云,待被害人撥打丙○○等人所留之所謂會計部門的電話時,轉由該集團之其他成員負責接續向被害人謊稱中獎之騙詞,並告知依照我國相關之賦稅法令規定,領獎人必須先繳交稅金,而誘請被害人把相當之款項以匯款或轉帳之方式,存入其等所指定、預先由該集團其他成員以不詳方式所收購取得之附表一所示等人頭帳戶中,致使被害人於誤信中獎而受騙下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如期將款項匯入附表一之人頭帳戶中,在確定被害人匯入款項後,再由該集團其他成員致電被害人,請其自行打電話予香港贊助廠商即該集團虛設之香港賽馬協會以利撥款,嗣由其他成員再向被害人訛稱:需先加入賽馬協會,成為會員後方能領款,但加入會員則需先繳交入會費等情,以此方式連續詐騙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匯款,致使被害人再度受騙而陷於錯誤,一再聽從指示陸續匯出款項至該集團成員所提供之帳戶(詳細之被害人、匯款時間、款項及所匯入之帳戶,詳見附表一所載),待被害人匯款後,即推由前開綽號「西瓜」的男子,持上開收購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在全台各地提領贓款後,將款項交付黃信榮,黃信榮於將一定成數之贓款轉交該集團中部地區負責人「大雄」後,所餘贓款則由黃信榮負責發放該集團前去廈門之成員,返台後向其請領之薪資,或由黃信榮負責把款項匯入該集團成員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中,之後黃信榮再將該集團中部地區之「營運」狀況(收入、支出情形),交與劉育誠,由劉育誠負責以電腦製作統計報表。丙○○即參與到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始返台,返台後黃信榮即交付三萬元供其花用。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一隊三組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第三組人員,循線分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下午八時許,在台中市○○路一四一號之「中領旅行社」拘提吳淑禎到案,並扣得帳冊五份、收費明細表十四張、旅行業務代收收據三張等物;又於同日下午八時二十分許,在花蓮縣壽豐鄉○○路一號(理想大地渡假飯店)拘捕黃信榮、余坤禧及曹芳瑄(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到案,並當場扣得五十八萬零五百元、行動電話十五支、載有該集團公司之資料卡六張、身分證影本一疊、該集團之公司名冊、電話費繳交資料明細、行動電話儲值清冊易付卡七張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三張等物;再於該日下午九時許,在台中市中國醫藥學院立夫醫療大樓拘提劉育誠到案,並扣得該集團公司支出明細表、該集團員工金融機構存戶帳號表及行動電話一支等物;復於該日下午九時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路二一四巷二十五號逮捕許雅雲、許翊玲(後一人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於該日下午十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路「網路星球網路咖啡館」拘提鍾志明到案,並扣得準備寄出之被害人郵件、郵票及被害人明細資料各一袋、筆記本二本、兌獎單十一箱、感謝狀二箱、廣告單一箱、署名上開律師或會計師名義之名片四箱、信封十五箱、行動電話五支、現金三萬四千零九十三元、身分證影本二張、支票一張、本票四張、通訊備忘錄二本及印章二十八顆(印文詳如附表三所載);再於翌日凌晨三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街一七二巷二十二號之一,逮捕黃美麗及高玉昌到案,並扣得「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袋、「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及署名「林義仁」律師之名片、「眾華法律諮詢顧問公司」署名「劉日昌」律師之名片、「駿寶萊科技公司」保固維修卡各一捆、兌獎說明單、客戶信封袋、格林威治鐘錶公司說明書、會員卡、禮卷、客戶信件、品味生活VIP卡、客戶名條、熱感紙、被害人之姓名、住址傳真紙各一箱、磁片二張、行動電話二支及現金五萬九千七百元等物;另於翌日上午五時二十分許,在黃信榮與曹芳瑄位在台中市○○路○段十號十樓之十三之居所,扣得中華電信公司之電信費用收據、金融機構存摺三本、金融卡三張、記事本、帳簿、大陸員工名冊各一本、電腦主機一台、磁片一張及行動電話一支等物。待核對所扣得之大陸員工薪水簿、員工名冊、電腦磁碟片所存之資料及比對相關之入出境資料後,而查得陳建成、莊禮銘等人亦有涉案,始知上情(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一、三至十六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四被害人部分,因未在丙○○參與之時間內,此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或因無從併案審理而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詳如後述)。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訴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右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訊、偵查及原審、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核與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指述、證人丁○○於警訊、偵查中證述受騙情節及參與前述犯行之過程等大致相符,並有前開所示之證物扣案、丙○○之入出境資料、被害人之匯款憑據等附卷可相佐證,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二、核被告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公訴人就詐欺部分,起訴普通詐欺罪,且被告行為後,刑法修正後,常業詐欺罪規定業已刪除)。被告就其上開犯行,與許建智、黃信榮、余坤禧及綽號「伸哥」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等偽造印章及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上開中獎通知單等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前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各依法加重其刑;附表一編號三之被害人己○○受詐騙部分雖未具起訴,然因此部分與起訴有罪之附表一編號一、二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判;而起訴書所起訴附表一編號一、三至十六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被害人部分,因未在被告參與犯罪之時間內,無從證明被告亦有涉案,然因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認此部分與起訴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不另無罪之諭知(起訴部分)或因無從併辦而退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移送併辦部分)。再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原審認上訴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未及就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後之規定,加以比較適用,詳如後述,尚有未洽。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且併予宣告緩刑,雖無可取,惟原判決既有可議,即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加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所得利益,其前未有犯罪記錄,品行尚稱良好,但為圖不法利益,竟在受利誘下,參與此等集團性之犯罪,且查其犯罪組織分工之細密,犯罪手法之熟練,已造成多位民眾受騙而失金,衍生相當多之社會問題,所生危害難謂輕微,惟其於犯後均坦認犯行,深表悔意,犯後態度可謂良好,並節省司法調查所費資源,及其參與犯罪之程度尚輕、參與之時間、參與詐欺其所得為三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其經此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並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至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及卷附署名為「華納威秀國際精品有限公司」之廣告單一份(附於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五號卷),均係被告之共犯黃信榮、余坤禧、鍾志明、黃美麗、高玉昌等人所有、供其等犯本罪所用,附表三所示印文之印章(即附表二編號五十六所指之二十八枚印章),乃係共犯黃信榮等人所偽造,此據共犯黃信榮等人於警訊、偵查中供承明確,應併依法宣告沒收;至上開所扣中獎通知單或廣告單上所偽造之上開公司、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及律師、會計師之印文,已係上述所偽造之中獎通知單與廣告單等私文書之一部,而所扣之行動電話因無從識別究係專供被告或其共犯犯本罪所用,或是供其等私人所使用,電話費繳費資料收據、傳真熱感紙、租賃契約書、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過戶書、詹智傑之健保卡、理財對帳單、寶馬牌休旅車、鍾志明所持有之支票、本票等物,亦無從證明係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且不屬違禁物,而扣案之現金六十七萬四千二百九十三元,則係共犯黃信榮等人所分得之贓款,非屬被告等人所有,另前揭在台中市○○路一四一號之「中領旅行社」扣得之帳冊五份、收費明細表十四張及旅行業務代收收據三張,乃為訴外人中領旅行社所有之物,此等物件均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為被告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連續犯牽連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及牽連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四、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蕭 錦 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廖 次 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匯款金額│匯入之金融機構帳│匯款日期│冒用之公司名稱或電│備 註│ │ │ │ │戶名稱 │(民國)│話 │ │ ├──┼───┼────┼────────┼────┼─────────┼────┤ │一 │甲○○│十二萬元│徐坤進郵局帳戶 │92年3月1│丹堤珠寶公司愛心慈│匯款四次│ │ │ │十萬元 │帳號 │2日 │善義賣晚會抽獎活動│總匯款金│ │ │ │三十萬元│00000000000000 │92年3月1│及香港賽馬協會 │額一百二│ │ │ │七十萬元│李瑞東郵局帳戶 │3日 │ │十二萬元│ │ │ │ │帳號 │92年3月1│ │ │ │ │ │ │00000000000000 │4日 │ │ │ ├──┼───┼────┼────────┼────┼─────────┼────┤ │二 │戊○○│十萬元 │張美玲郵局帳戶 │92年4月1│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二次│ │ │ │十萬元 │帳號 │7日 │司愛心抽獎活動、香│總匯款金│ │ │ │ │00000000000000 │92年4月2│港賽馬協會 │額二十萬│ │ │ │ │ │4日 │ │元 │ ├──┼───┼────┼────────┼────┼─────────┼────┤ │三 │己○○│十二萬元│何坤亮郵局帳戶 │92年3月3│香港萬寶龍鐘錶股份│匯款一次│ │ │ │ │帳號 │1日 │有限公司愛心慈善義│匯款金額│ │ │ │ │00000000000000 │ │賣晚會抽獎活動及香│十二萬元│ │ │ │ │ │ │港賽馬協會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品 名 │單 位│ 數 量 │ 備 註 │ │ │ │ │ │ │ ├──┼────────────┼───┼──────┼────────┤ │ 1 │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 箱 │ 七 │黃美麗、高玉昌 │ ├──┼────────────┼───┼──────┼────────┤ │ 2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信封 │ 箱 │ 七 │黃美麗、高玉昌 │ ├──┼────────────┼───┼──────┼────────┤ │ 3 │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 │ 箱 │ 二 │黃美麗、高玉昌 │ ├──┼────────────┼───┼──────┼────────┤ │ 4 │美邦資訊生活館(美邦網路│ 箱 │ 二 │黃美麗、高玉昌 │ │ │科技公司)會員卡 │ │ │ │ ├──┼────────────┼───┼──────┼────────┤ │ 5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禮券 │ 箱 │ 二 │黃美麗、高玉昌 │ ├──┼────────────┼───┼──────┼────────┤ │ 6 │駿寶萊科技公司產品型錄 │ 箱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 7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型錄 │ 箱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 8 │威登國際精品公司兌獎通知│ 箱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單(利達管理顧問公司溫三│ │ │ │ │ │ 郎律師) │ │ │ │ ├──┼────────────┼───┼──────┼────────┤ │ 9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兌獎通│ 箱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知單(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 │ │ │ │ │ 司律師劉日昌名片)│ │ │ │ ├──┼────────────┼───┼──────┼────────┤ │ 10 │巨亨廣告行銷公司信封 │ 疊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1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信封 │ 疊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2 │愛格納國際貿易公司信封 │ 疊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3 │東泓環保科技公司信封 │ 疊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4 │易達環境保護公司信封 │ 疊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5 │吉寶亞太生物科技公司信封│ 疊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6 │阿肯迪特數位科技公司信封│ 疊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7 │耐特威國際公司信封 │ 疊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8 │YUNG SHIN 永信集團卡 │ 疊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金卡) │ │ │ │ ├──┼────────────┼───┼──────┼────────┤ │ 19 │鳳翔傳播事業公司信封 │ 疊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0 │臺灣三敏公司信封 │ 疊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1 │揚昇律師事務所公司信封 │ 疊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2 │辰陽線上服務公司信封 │ 疊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3 │一品商務國際徵信公司信封│ 疊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4 │Chyuan Cuo全國型錄 │ 疊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 25 │Chyuan Cuo全國信封 │ 疊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 26 │工作記事簿 │ 本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 27 │收件者名單 │ 疊 │ 二 │黃美麗、高玉昌 │ │ │(大、小各一疊) │ │ │ │ │ │ │ │ │ │ ├──┼────────────┼───┼──────┼────────┤ │ 28 │未寄出郵件 │ 袋 │ 一 │鍾志明 │ │ │(安節法務諮詢顧問公司)│ │ │ │ ├──┼────────────┼───┼──────┼────────┤ │ 29 │安節法務諮詢顧問公司 │ 封 │ 一五八 │鍾志明 │ ├──┼────────────┼───┼──────┼────────┤ │ 30 │香港萬寶龍鐘錶公司 │ 封 │ 四 │鍾志明 │ │ │(兌獎單、禮券、VIP卡、 │ │ │ │ │ │ 型錄) │ │ │ │ ├──┼────────────┼───┼──────┼────────┤ │ 31 │感謝狀 │ 箱 │ 二 │鍾志明 │ │ │(仁濟老人安養中心) │ │ │ │ ├──┼────────────┼───┼──────┼────────┤ │ 32 │感謝狀 │ 封 │ 二十二 │鍾志明 │ │ │(仁濟老人安養中心) │ │ │ │ ├──┼────────────┼───┼──────┼────────┤ │ 33 │郵票 │ 袋 │ 一 │鍾志明 │ ├──┼────────────┼───┼──────┼────────┤ │ 34 │客戶資料 │ 袋 │ 一 │鍾志明 │ ├──┼────────────┼───┼──────┼────────┤ │ 35 │筆記本 │ 本 │ 二 │鍾志明 │ ├──┼────────────┼───┼──────┼────────┤ │ 36 │兌獎單 │ 箱 │ 十一 │鍾志明 │ │ │(臺灣聯想電腦科技、美商│ │ │ │ │ │ 比佛利國際精品、鴻生堂│ │ │ │ │ │ 鐘錶、英商伯爵鐘錶、富│ │ │ │ │ │ 豪國際精品、亞太生活資│ │ │ │ │ │ 訊館、卡登鐘錶等公司)│ │ │ │ ├──┼────────────┼───┼──────┼────────┤ │ 37 │鴻生堂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 三十一 │鍾志明 │ ├──┼────────────┼───┼──────┼────────┤ │ 38 │台灣聯想電腦科技公司兌獎│ 張 │ 五三○ │鍾志明 │ │ │單 │ │ │ │ ├──┼────────────┼───┼──────┼────────┤ │ 39 │鴻生堂鐘錶公司信封 │ 封 │ 一三○ │鍾志明 │ │ │(內有兌獎單、型錄、VIP │ │ │ │ │ │ 卡、禮券2000) │ │ │ │ ├──┼────────────┼───┼──────┼────────┤ │ 40 │台灣聯想電腦科技公司信封│ 封 │ 五○ │鍾志明 │ │ │(內有通知單、型錄、VIP │ │ │ │ │ │ 卡、禮券) │ │ │ │ ├──┼────────────┼───┼──────┼────────┤ │ 41 │英商伯爵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 三○ │鍾志明 │ ├──┼────────────┼───┼──────┼────────┤ │ 42 │富豪國際精品公司兌獎單 │ 張 │ 三○○ │鍾志明 │ ├──┼────────────┼───┼──────┼────────┤ │ 43 │卡登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 三三○ │鍾志明 │ ├──┼────────────┼───┼──────┼────────┤ │ 44 │亞太生活公司兌獎單 │ 張 │ 一五○ │鍾志明 │ ├──┼────────────┼───┼──────┼────────┤ │ 45 │美商比佛利國際清公司兌獎│ 張 │ 四七○ │鍾志明 │ │ │單 │ │ │ │ ├──┼────────────┼───┼──────┼────────┤ │ 46 │駿寶萊科技公司慈善晚會兌│ 張 │ 一二八○ │黃美麗、高玉昌 │ │ │獎單 │ │ │ │ ├──┼────────────┼───┼──────┼────────┤ │ 47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 五五○ │黃美麗、高玉昌 │ ├──┼────────────┼───┼──────┼────────┤ │ 48 │客戶信件 │ 封 │ 二八○ │黃美麗、高玉昌 │ │ │(內有格林威治公司兌獎單│ │ │ │ │ │ ) │ │ │ │ ├──┼────────────┼───┼──────┼────────┤ │ 49 │客戶信件 │ 封 │ 一八○ │黃美麗、高玉昌 │ │ │(內有駿寶萊科技公司兌獎│ │ │ │ │ │ 單) │ │ │ │ ├──┼────────────┼───┼──────┼────────┤ │ 50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禮券 │ 張 │ 三五○○ │黃美麗、高玉昌 │ ├──┼────────────┼───┼──────┼────────┤ │ 51 │廣告單 │ 箱 │ 一 │鍾志明 │ ├──┼────────────┼───┼──────┼────────┤ │ 52 │名片 │ 箱 │ 四 │鍾志明 │ ├──┼────────────┼───┼──────┼────────┤ │ 53 │信封 │ 箱 │ 十五 │鍾志明 │ ├──┼────────────┼───┼──────┼────────┤ │ 54 │筆記本 │ 本 │ 二 │鍾志明 │ ├──┼────────────┼───┼──────┼────────┤ │ 55 │通訊備忘錄 │ 本 │ 二 │鍾志明 │ ├──┼────────────┼───┼──────┼────────┤ │ 56 │印章 │ 枚 │ 二十八 │鍾志明 │ ├──┼────────────┼───┼──────┼────────┤ │ 57 │寫有公司名稱資料卡片 │ 張 │ 九 │黃信榮 │ ├──┼────────────┼───┼──────┼────────┤ │ 58 │記事本 │ 本 │ 二 │黃信榮、曹芳瑄 │ ├──┼────────────┼───┼──────┼────────┤ │ 59 │帳簿 │ 本 │ 一 │黃信榮、曹芳瑄 │ ├──┼────────────┼───┼──────┼────────┤ │ 60 │大陸員工薪水簿 │ 本 │ 一 │黃信榮、曹芳瑄 │ ├──┼────────────┼───┼──────┼────────┤ │ 61 │電腦主機 │ 台 │ 一 │黃信榮、曹芳瑄 │ ├──┼────────────┼───┼──────┼────────┤ │ 62 │磁碟片 │ 片 │ 八 │黃信榮、曹芳瑄 │ ├──┼────────────┼───┼──────┼────────┤ │ 63 │員工名冊 │ 張 │ 三十五 │黃信榮、曹芳瑄 │ ├──┼────────────┼───┼──────┼────────┤ │ 64 │遠傳易付卡 │ 盒 │ 十一 │黃信榮 │ ├──┼────────────┼───┼──────┼────────┤ │ 65 │公司支出收入明細表 │ 張 │ 十四 │劉育誠 │ ├──┼────────────┼───┼──────┼────────┤ │ 66 │金融機構存戶帳號表 │ 張 │ 二十五 │劉育誠 │ ├──┼────────────┼───┼──────┼────────┤ │ 67 │身分證影本 │ 疊 │ 一 │余坤禧 │ ├──┼────────────┼───┼──────┼────────┤ │ 68 │詐騙公司名冊 │ 張 │ 十六 │余坤禧 │ ├──┼────────────┼───┼──────┼────────┤ │ 69 │詐騙公司名稱記事卡 │ 張 │ 十四 │余坤禧 │ ├──┼────────────┼───┼──────┼────────┤ │ 70 │電話轉接對照表 │ 本 │ 一 │余坤禧 │ ├──┼────────────┼───┼──────┼────────┤ │ 71 │詐騙公司行號筆記本 │ 本 │ 一 │余坤禧 │ ├──┼────────────┼───┼──────┼────────┤ │ 72 │行動電話儲值清冊 │ 張 │ 十八 │余坤禧 │ ├──┼────────────┼───┼──────┼────────┤ │ 73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張 │ 三 │余坤禧 │ ├──┼────────────┼───┼──────┼────────┤ │ 74 │行動電話易付卡門號 │ 張 │ 七 │余坤禧 │ ├──┼────────────┼───┼──────┼────────┤ │ 75 │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 箱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袋 │ │ │ │ ├──┼────────────┼───┼──────┼────────┤ │ 76 │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 │ 箱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 77 │兌獎說明單 │ 箱 │ 三 │黃美麗、高玉昌 │ ├──┼────────────┼───┼──────┼────────┤ │ 78 │客戶信封袋 │ 箱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 79 │鐘錶說明書 │ 箱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 80 │品味生活信封 │ 箱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 81 │客戶信件 │ 箱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 82 │品味生活VIP卡 │ 箱 │ 二 │黃美麗、高玉昌 │ ├──┼────────────┼───┼──────┼────────┤ │ 83 │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劉百│ 捆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昌名片 │ │ │ │ ├──┼────────────┼───┼──────┼────────┤ │ 84 │揚昇律師事務所林義仁名片│ 捆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 85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會員卡 │ 箱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 86 │駿寶萊科技公司保固維修卡│ 捆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 87 │客戶名條 │ 袋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 88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禮券 │ 捆 │ 一 │黃美麗、高玉昌 │ ├──┼────────────┼───┼──────┼────────┤ │ 89 │記錄簿 │ 本 │ 二 │黃美麗、高玉昌 │ ├──┼────────────┼───┼──────┼────────┤ │ 90 │客戶住址、姓名傳真紙 │ 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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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