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0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0二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一
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卅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十月廿八日始提起上訴(以收狀章日期為準),扣除三日在途期間,仍已逾十日上訴期限,揆之上開規定,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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