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七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七一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七
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四三、一六五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上訴意旨以常服用感冒藥水、安眠藥、F2、FN二藥及咖啡茶藥等,致驗尿呈嗎啡陽性反應云云,然查被告並未提出上開物品,亦無從證明其確有服用該等藥品,徒托空言,自非可採,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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