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九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九二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竟遲至同年五月二十四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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