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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九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林照明吳重政唐光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九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竟遲至同年五月二十四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吳 重 政

                      法 官 唐 光 義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九二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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