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四八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四八一號
- 抗告人
- 乙○○
右一人代表人 甲○○
右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七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酌結果,認為原審法院所為異議駁回之裁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法院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仍執前詞,謂六○九─GT號聯結車為新款之聯結大貨車,總重加成,並無超載情形,恐係楊梅地磅站故障不準云云。惟查本件裁決之受處分人為鋐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有裁決書在卷可稽,乙○○並非本件之受處分人,即不得聲明異議,原審所為異議駁回之裁定,自無不合。乙○○仍執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又鋐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嗣亦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惟不能因而補正原異議之不合法,其抗告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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