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六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六二一號 抗告人 即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陳增義 受處分人即 異 議 人 志泰貨運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三八二號 代 表 人 甲○○ 右抗告人因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 十一日所為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五三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汽車牌照 業經撤銷、報停、吊銷仍行駛者,處新台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 鍰,車輛並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復依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未逾期者,處罰鍰新台幣三千六百元,車輛並當場 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因受處分人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辦 理撤銷汽車牌照,在未重新申領牌照前,若有行駛道路之事實,即構成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處罰之要件,抗告人即原處分機關依上開規 定對受處分人裁罰,於法並無不合,原裁定未查,遽將原處分撤銷,並諭知志泰 貨運有限公司不罰,實有未當,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並駁回受處分 人在原審之異議等語。 二、本件原處分意旨略以:本案係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十 五時四十六分,在台中縣烏日鄉○○路四七九號後面查獲志泰貨運有限公司所有 HT─806號營業大貨車因「牌照經撤銷行駛公路」,遂當場攔檢舉發並代保 管車輛。因受處分人不服,抗告人遂依上開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三千六百元(罰 鍰已繳納)等語。 三、受處分人於原審之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之司機謝能柱因駕駛未懸掛 車牌之營業大貨車(原牌照HT─806)行駛於上開道路上,遭警舉發;該車 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依法已辦理牌照繳銷手續,遂將車停於大里路附近空曠 處,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被環保局以廢棄車輛拖吊,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辦理領車手續並繳款,因資料不全又適逢週末,延至五月三十一日再補全車籍資 料順利領車,遂將該車開往公司途中於上開時、地遭警攔停被開罰單。受處分人 對遭開罰單之事強烈不滿,為此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機關所為 之裁決云云。 四、本院查: ㈠按汽車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仍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 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車輛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 人限期領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三項定有明文 。本件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HT─806號車輛,確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依法已辦理牌照繳銷手續,此有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一份在卷可憑,並為受處 分人所自承,足認真實。該汽車牌照既經繳銷,在未重新換領新牌前,按之上開 法律規定,受處分人即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駛該車,否則即屬違反上開法律規定 ,而應受處罰,其理甚明。 ㈡受處分人所僱請之司機謝能柱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十五時四十六分,駕駛已 經繳銷汽車牌照之車號HT─806號車,在台中縣烏日鄉○○路四七九號後面 ,為警當場攔檢舉發之事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在卷可稽 ,並為受處分人所是認,受處分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 第九款規定:汽車有牌照經撤銷仍行駛之事實,應堪認定。㈢至於受處分人所有上開車輛遭環保機關以廢棄車輛處理而予拖吊,環保機關是否 依法為之,與受處分人所有前開車輛經繳銷牌照後仍行駛道路之事實,係屬二事 ,並不影響前開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 之認定。再,受處分人於原審異議意旨另稱:台中區監理所嗣後又開出補稅單, 追繳汽車燃料費、牌照稅,但受處分人並未從事任何營業載貨之行為,該所要受 處分人補稅,顯有不公一節,亦非在本件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監理所九十三年七 月五日中監違字第裁60-H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決之違規事 實範圍內,本院自不得加以審究,附予敘明。 ㈣受處分人既有上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依據上開規定,處以罰鍰新台幣三千六 百元,於法並無不合,原審不察,遽爾撤銷原處分,並諭知志泰貨運有限公司不 罰,實有未當。本件抗告人抗告意旨亦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有理由, 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本件受處分人在原審之異議。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江 德 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