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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矚上重訴字第四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羅禮政陳欣安蔡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矚上重訴字第四號

上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選任辯護人
黃靖閔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
被告
丙○○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各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款第三款、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裁定,自同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三人後,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蔡 聰 明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矚上重訴字第四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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