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О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О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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