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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О八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袁從楨郭同奇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О八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О八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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