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更(七)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重上更(七)字第22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等因常業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五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九六八號、一二九七一號、一二九七八號、一四二七一號、一六二八八號、一六七一○號、一七二七九號、一九四一一號、一六二三○號,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九五九、八九六六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七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甲○○部分,均撤銷。 黃○○、甲○○共同常業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均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如附表五所示之工具均沒收。 事 實 一、黃○○自民國(下同)六十五年間起即犯有多次竊盜前科,其中七十九年八月因竊盜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減為二年六月,並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徒刑部分於七十九年一月卅一日羈押期滿折抵刑期執行完畢,八十年十月九日又因竊盜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強制工作部分於八十二年五月廿五日停止執行出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甲○○前犯有毀損及竊盜等多次前科,其中最近一次係犯毀損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八十年一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黃○○、甲○○等二人竟與b○○(在日本國犯竊盜等罪被處有期徒刑五年,現在日本監獄執行)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共同犯意聯絡,或與b○○一人,或與陳劍文(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確定)、甲辰○(通緝中)等人,以二至四人不等為一組之組合,共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為人、犯罪時間、地點,以客觀上足以供作兇器使用之鐵撬、大型起子等為工具,毀越門扇等進入犯罪地點以破壞保險櫃及抽屜之方式竊取財物,其中黃○○、甲○○、b○○並恃以為生,而以之為常業。嗣經警循線查獲後,並扣得b○○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五之工具。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南投縣警察局竹山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請偵辦及臺北縣警察局瑞芳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定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併案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於本院更㈥審審理時,坦承有為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六至十三、十五、十八、二二、二四、二七、三十、三三、三五、三六、三七、三八、四十號所示之犯行,被告黃○○於本院更㈥審審理時,坦承有為如附表一編號五、九、十一、十八、二二、二七、二八、三三、三五、四一號所示之犯行,核與同案被告b○○於偵查中自承「我每次行竊均二人以上,剛開始由我找人參與,有張錦章、甲○○、黃○○、陳劍文等人,我在警局承認我偷了十八次,... 我們均開車尋找目標,看見有對象才下手,八十二年八月就已與甲○○、黃○○開始共同行竊」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七一號偵查卷第三十八頁背面)相符,雖被告甲○○、黃○○二人否認有其他犯行,均辯稱,其等未承認之犯行,均係於警詢中遭刑求始承認云云。惟查: ①被告甲○○及共犯b○○均於警詢中坦承有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犯罪事實(分見八十三年偵字第一二九七一號偵查卷第一二四頁及一二八頁);彼二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亦分別供稱該次警詢沒遭刑求(見偵字第一二九七一號偵查卷第一三一頁背面)。甲○○亦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原審審理及八十四年十一月八日本院上訴審訊問時坦承有該項事實。又台亨建設公司確有於上開時間遭竊,亦據被害人甲未○於警詢時指述甚詳(見偵字第一二九七一號偵查卷第一二三頁),故被告甲○○此項供述,亦堪信實。其次,被告甲○○及b○○於八十三年八月二日警詢時,分別坦承有附表一編號二六之犯罪事實(見偵字第一二九六八號偵查卷第七二頁及七九頁),彼等於同日借提還押時,亦均供稱對借提到外面查證沒有竟見(見偵字第一二九六八號卷第八五頁)。被害人j○○並於警詢中指述該公司會計室有被人侵入撬開放置保險箱之木櫃,行竊未遂,故未報案等情(見偵字第一二九六八號卷第八十二頁)。按先有被害人之報案,刑警為破案消案始有刑求之可能,茲j○○既未報案,刑警又何從刑求逼供,故甲○○此部分之供述,顯堪置信。此外,被害人t○○、甲C○○、S○○、癸○○○、o○○、F○○、A○○、P○○、甲寅○、甲玄○、庚○○、甲L○、Z○○、亥○○、甲甲○、f○○、y○○、B○○、Y○○、d○○、甲亥○(甲戌○之父)、T○○、巳○○等亦分別於警詢時指述有各該失竊情節,共犯b○○並於警訊中坦承有參與上列各項竊盜事實。復有如附表五所示之行竊工具扣案可資佐證。被告甲○○上列竊盜事證,已臻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②被告黃○○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除坦承有為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犯行,於本院上訴審、更㈠、更㈡、更㈢、更㈣審審理時,均坦承有如附表一編號四十所示之犯行外,其先後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三十日、八月一日、八月三日、八月四日、八月十日警詢中,亦坦承如附表一編號八、十三、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三、二五、二七、三一、三二、三三、四一號等犯行(見偵字第一二九六八號偵查卷第九、十一背面、十三背面、四十、四一、九四、九五、一二四、一二五、二二八頁),被告黃○○且於檢察官偵查中供承有犯附表一編號十、四十號之犯行,b○○、甲○○同時亦為相同之承認(見偵字第一七二七九號卷第二三頁)。黃○○於八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之檢察官訊問中供稱,其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三十日警詢中所言實在,其有與b○○、甲○○、陳劍文、甲辰○等人結夥在外行竊等語(見偵字第一二九六八號卷第二三頁背面);被告黃○○、甲○○、b○○復於八十三年八月一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該日之警詢屬實(見偵字第一二九六八號卷第六十三頁背面)。另共同被告甲○○於本院更㈥審審理時,亦坦承有為如附表一編號三、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八、二二、二七、三十、三三、三五、三六、三七、四十號所示之犯行,甲○○所供承之此等犯行,共犯均有列名黃○○者,然被告甲○○迄未供稱黃○○未參與。足見被告黃○○於警詢中坦承其有附表一編號八、十三、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三、二五、三一、三二號等犯行,核與被告甲○○於本院更㈥審審理時所坦承者相符,應堪採信。被告黃○○於本院審理中否認此部分之犯行,顯無可採。而附表一編號三、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八、二二、二七、三十、三三、三五、三六、三七、四十號等之犯行,已據被告甲○○於本院更㈥審審理及警詢中,共犯陳劍文於偵查中(見偵字第一二九六八號卷二十四頁)分別供述屬實。如附表一所示編號十四、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一、二三、二五、二九、三十、三二、三四及三九號等部分,亦據b○○於警詢時供承屬實,而編號二一、三四及三九號,並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屬實,彼二人之供述,所以有該三次之不同,乃因行竊次數甚多,記憶不一所致,惟被告b○○係帶頭者記憶應較清楚而可採。此外,被害人S○○、甲未○、F○○、A○○、P○○、甲寅○、甲玄○、庚○○、甲L○、天○、Z○○、X○○、甲J○、亥○○、甲午○、l○○、甲黃○、甲甲○、E○○、甲己○○、y○○、a○○、甲酉○、B○○、w○○、Q○○、Y○○、O○○、d○○、甲亥○、林瑞土、巳○○、子○○等人亦分別於警詢中指述有各該失竊情節,復有附表五所示之行竊工具扣案可資佐證,被告黃○○上開竊盜事證,已臻明確,犯行殊堪認定。 ③被告黃○○、甲○○所陳其等於羈押期間警方借提外出查案訊問時,曾遭警員刑求乙情,查被告甲○○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借訊後還押臺灣臺中看守所(以下簡稱為臺中看守所)時,固有額頭裂傷約四公分,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再次借訊還押時,亦有左手肘腫痛情形,此經臺中看守所以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中所榮戒字第四三八五號函所檢具之借提還所後製作內外傷紀錄表影本在卷可證(見本院上訴卷第一宗第一六八、一六九頁),而被告黃○○於八十三年八月二日借提入所亦因他故受有前胸及後背多處瘀傷,八十三年八月五日入所時亦因他故有右下巴腫、胸前腹部瘀青等傷,有臺中看守所八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中所榮戒字第四六一六號函檢具之內外傷記錄表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上訴卷第二宗第七三頁至第七五頁)。惟查除上開日期外之警詢筆錄,則未有如被告甲○○、黃○○所稱之情事,是被告於上開日期外警詢之自白,應無瑕疵可指,並據被告黃○○、甲○○及共犯全部或部分嗣後於檢察官訊問時再次自白確認無訛,有各該訊問筆錄可按,其等於警詢之自白自得採為論罪之依據。觀之被告黃○○、甲○○等人於警詢之自白,經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S○○、甲C○○、癸○○○、甲未○、庚○○、甲L○、X○○、甲J○、甲午○、l○○、E○○、f○○、甲己○○、j○○、a○○、甲酉○、B○○、w○○、Q○○、Y○○、甲E○、T○○、林瑞土等人所指訴被害之情節亦相符合。其餘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一、三四、三六、三七號等部分所示之犯行,亦據各該被告及共犯於警詢時坦白承認,嗣警員借提訊問完畢還押看守所前經檢察官訊問時,渠等均表示該次借提未曾遭警員刑求,有各該訊問筆錄足憑;又附表一編號八、十四、十五部分所示之犯行,承辦之南投縣警察局竹山分局於八十三年九月五日及九月六日製作訊問筆錄之地點係在看守所內,並未將被告b○○、甲○○、黃○○三人借提外出看守所,此觀該分局製作警詢筆錄之過程並無借提之公文及提還押票自明,且有該分局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八五投竹警刑字第一二四四八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更㈠卷第一宗第五一頁)。矧承辦本案之各該分局,其借提被告訊問之日期分別為八十三年七月廿九日、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三日、八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十六日、二十日、廿七日、八十三年九月十二日及八十三年十月八日,核與被告供承遭刑求之日期多不相符。此外,復經被害人t○○、A○○、甲黃○、O○○、甲亥○(兼另一被害人甲戌○之父)等人在警詢中指述綦詳,足見此部分被告辯稱遭警員刑求一節,難以採信。 ④被告甲○○、黃○○等人確有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犯行,己據被告b○○、甲○○迭次於原審審理及本院上訴審、更㈥審審理時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S○○於警詢時所指失竊情節相符己見前述,而被告b○○、甲○○於八十二年六月間亦確有附表一編號二所示犯行,亦據該二人於警詢時、被告甲○○於本院更㈥審審理時分別供明在卷,且該二人於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及同年九月二十六日檢察官訊問時,除陳明警詢內容正確外,於檢察官提示犯行附表訊問時,被告二人亦未將本件犯行排除在外,核與被害人甲C○○於警詢指訴失竊情節相符,是被告等分別有此部分犯行應可認定。雖因事過境遷,上開被告及被害人等未能具體指明被告等行竊時間為八十二年六月間之確實日期,然參酌犯罪地點一在台北縣,一在彰化縣,犯罪之被告有b○○、甲○○二人一組及b○○、甲○○、黃○○三人為一組,被告b○○、甲○○、黃○○自非在同一時間接續犯罪甚明。惟因嗣後被告b○○、甲○○、黃○○三人均矢口否認涉有上揭竊盜犯行,而被害人S○○及甲C○○均因時間久遠,而對確切之失竊時間不復記憶,致二案之時間先後無從認定,惟上開二案顯係於八十二年六月間先後連續所為之犯行,應堪認定。 ⑤被告甲○○確有為如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之竊盜犯行,業據被告甲○○分別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原審審理及八十四年十一月八日本院上訴審訊問時自白在卷,已見前述,核與被告黃○○所供情節相符,同案被告b○○雖供稱,係與被告黃○○及甲辰○為本件犯行云云,然被告甲○○既依自由意志為前開供述,被告b○○所供就共犯為甲辰○部分應屬記憶錯誤。 ⑥刑法上之常業犯係指職業性之犯罪,即是以犯罪為其職業,並賴以為生,即為已足,並非必須別無其他正當職業始克構成(最高法院八十二年三月十六日八十二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被告黃○○及甲○○等人於行竊時縱或尚有其他職業,但依其等行竊之次數、方法及所得財物多達數百萬元等情以觀,其等二人係有以此為生之意,應為常業犯,亦無疑義。綜上所述,足證被告黃○○、甲○○等人上開所辯顯不足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黃○○、甲○○二人之竊盜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黃○○及甲○○等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公訴人認黃○○及甲○○二人所為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加重竊盜罪,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被告黃○○、甲○○分別與b○○、陳劍文、甲辰○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附表一所示之組合分別為共同正犯。又被告黃○○於七十九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而於七十九年一月卅一日羈押折抵刑期執行完畢;被告甲○○於七十八年間,因犯毀損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八十年一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均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二份附卷可稽,被告黃○○、甲○○二人於五年內又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公訴人就被告甲○○如附表一編號十二所示之犯行,就被告黃○○如附表一編號二八、三七所示之犯行,於起訴事實中雖未加以論述,惟本院認與已起訴之事實具有常業犯之包括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仍得加以審理。 三、原審就被告黃○○、甲○○等二人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乃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受告知及聽聞之權利,為行使防禦權之基本前提,旨在使犯罪嫌疑人及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以維審判程序之公平。其所謂「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除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外,自包含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效力所及而擴張之犯罪事實及罪名,暨依同法第三百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後之新罪名。法院就此等新增或變更之罪名,應於審判期日踐行上開告知之程序,使被告知悉而充分行使其防禦權,始能避免突襲性裁判,而確保其權益;否則如僅就原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罪名調查、辯論終結後,擅自擴及起訴書所記載者以外之犯罪事實而為判決,就此等未經告知之犯罪事實及新罪名而言,無異剝奪被告之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本件起訴書記載被告黃○○、甲○○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加重竊盜罪嫌之事實及法條,原審審理結果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適用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論處該二人常業竊盜罪刑。惟原審於審判期日訊問被告黃○○、甲○○時僅依起訴書之記載,告以加重竊盜罪名,並未依法告知變更後之常業竊盜之新罪名(原審卷審判筆錄第二六九頁至第二七五頁),即予辯論終結,論處其等常業竊盜罪刑,其此部分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屬於法有違。②、原審未斟酌被告黃○○、甲○○等人警詢中之自白尚有部分與事實不符,而據以認定被告黃○○、甲○○等人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竊盜犯行,顯有違誤。③、原判決就如附表一編號一、四、十二、十九、二八、三三、三七、四一部分,有如附表一「涉案嫌疑人姓名」欄內所示之錯誤情形,尚有誤會。被告甲○○、被告黃○○等上訴意旨否認部分犯行,雖均無理由,惟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黃○○、甲○○等二人部分既有上述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黃○○、甲○○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分別審酌被告甲○○、黃○○均有竊盜罪之犯罪前科,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竊盜之次數及其等正值壯年之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謀生,卻四處行竊,危害社會治安至鉅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黃○○有期徒刑三年十月、被告甲○○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又被告黃○○及甲○○等二人均係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已如前述,並分別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其二人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示懲儆。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工具為共同被告b○○所有,業據其供明在卷,且為供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故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鐵鎚一支、螺絲鉗一支、虎口鉗二支、起子七支、扳手六支、活動扳手四支、起子組一組、鐵撬二支、水管鉗一支、固定鉗二支等物,雖為告黃○○所有之物,然違禁物,且被告黃○○均否認係供犯罪所用,故另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四、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甲○○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而併案意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九五九、八九六六號)亦另認被告黃○○尚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犯行。然訊之被告黃○○、甲○○均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均辯稱:警詢中係遭刑求而為不實自白,且自白不實等語,而公訴人認上開被告黃○○、甲○○二人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以被告等於警詢中之自白為其論據。然按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所取得,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 ①被告甲○○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借訊後還押臺灣臺中看守所(以下簡稱為臺中看守所)時,額頭有裂傷約四公分,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再次借訊還押時,亦有左手肘腫痛情形,此經臺中看守所以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所榮戒字第四五○四號函所檢具之借提還所後製作內外傷紀錄表影本在卷可證,而被告黃○○於八十三年八月二日借提入所亦因他故受有前胸及後背多處瘀傷,八十三年八月五日入所時亦因他故有右下巴腫、胸前腹部瘀傷,有臺中看守所八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中所榮戒字第四六一六號函檢具之內外傷記錄表影本在卷可憑,已如上述。足認被告黃○○、甲○○所辯此部分筆錄遭警刑求所致,尚非無據。而被告等其餘部分筆錄,雖無證據足認被告等曾受刑求,然參酌被告黃○○於八十年七月五日起至八十一月一月十一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前在臺灣臺北監獄服刑,有臺灣臺北監獄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北監璧總籍字第一○八二八號簡便行文表在卷可憑(見本院上訴卷第二宗第七頁),而被告黃○○於八十年七月五日入所至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始停止執行出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泰總籍字第一六四四號簡便行文表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上訴卷第二宗第十頁),且依被告黃○○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所示,被告黃○○係於八十二年四月十九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二聲字第三二○號裁定強制工作處分停止繼續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且於八十二年九月九日交付保安處分(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九六八號卷第四頁),是被告黃○○停止強制工作出所之日應為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至明。另被告甲○○於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入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至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出所,亦有該所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泰總籍字第一六四四號函在卷可證(見本院上訴卷第二宗第十頁),而被告黃○○於七十四年十月八日入臺灣臺北看守所至同年月十一日出所,b○○於七十九年四月七日入該所至同年十月三日移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至八十年四月十日移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亦有臺灣臺南看守所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南所憲總一八八○號簡便行文表在卷可證(見本院上訴卷第二宗第二八頁),而被告b○○於七十九年七月三日入臺灣宜蘭監獄執行,至八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奉准假釋出監,亦有該監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宜監總字第六○四七號簡便行文表可憑(見本院上訴卷第二宗第三十頁)。(按b○○固於七十九年四月七日入臺灣臺南看守所至同年十月三日移臺南分監執行,至八十年四月十日移臺灣宜蘭監獄執行,有臺灣臺南看守所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南所憲總一八八○號簡便行文表可稽〈見本院上訴卷第二宗第二八頁〉,而臺灣宜蘭監獄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宜監總字第六○四七號簡便行文表又謂b○○於七十九年七月三日入臺灣宜蘭監獄執行,至八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奉准假釋出監,該二監獄執行之時間似部分有重疊衝突,惟依卷附b○○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所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係受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代為執行「詳見本院更五審卷第一宗第七三頁」,是本件被告b○○執行期間,應無衝突,附予敘明。),另被告b○○在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至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被告黃○○在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至八十年七月九日及八十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月四日在臺北看守所,被告甲○○七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至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及七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至七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七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至七十九年二月八日及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至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臺北看守所,亦有臺北看守所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北所總字第七七九一號函在卷可證(見本院上訴卷第二宗第三五頁),另共犯甲辰○於七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至八十年一月一日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於八十年一月一日減刑期滿,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接押,又於八十一年四月二日又入臺灣臺中監獄至八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假釋出獄,有臺灣臺中監獄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中監總字第二○四○號函及甲辰○服刑資料表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更㈤審卷第一宗第一一○頁、第一一一頁),又共犯甲F○於七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間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保安處分,有該所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泰總籍字第一八九八號簡便行文表在卷可證(見本院上訴卷第二宗第一一六頁),足認如附表二所示編號6、7、8、、、、、、、、、、、、、、、、、、等件犯罪時被告黃○○或甲辰○在監執行,如附表二所示編號、、、、、犯罪時被告甲○○在監所執行,而如附表二所示編號4、5等件犯罪被告b○○等自白共同犯案之甲辰○在監執行,足見被告黃○○於警詢中所供均有與事實不符情形,而附表三編號1至3部分,因b○○與黃○○供述均先後矛盾,是本件被告等警詢中此部分之自白是否可信自有可疑,又被害人之證述固可為被害人確有失竊之證明,然究不能證明行竊之人為何人,是本件應以被告等分別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先後所承認之部分較為可採,而被告等僅於警詢中所承認部分,應認為犯罪不能證明。是本部分亦無從認定被告黃○○、甲○○涉有竊盜犯行,然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所涉本部分犯行與被告黃○○經論罪科刑部份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就如附表二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就附表三部分既係由檢察官併案,顯然未經提起公訴,自與被告前揭論罪科刑之事實部分無何公訴人所述之連續犯關係,本院無從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說明。 ②又被告黃○○於八十年十月九日亦因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另被告甲○○於七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亦因竊盜罪(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款)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有該院八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九二號刑事判決一份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證,故被告黃○○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部分,被告甲○○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部分亦為已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然此部分公訴人認與前開已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免訴之諭知。另如附表二編號、、、、至、、所示部分,因b○○、黃○○、甲○○所供述均先後互有矛盾,且各該被害人亦未指明究係何人行竊,故殊難據以認定被告黃○○、甲○○有此部分之犯行,因此部分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與上開已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③附表二編號部分,被告b○○係稱該次其夥同黃○○、甲辰○等人持鐵撬、螺絲起子破壞和總傢俱公司鐵窗及門窗,利用夜間入內行竊,但被該公司守衛發現後即逃跑,所以未得手任何財物;被告黃○○稱該案係其與b○○、甲辰○等人,由b○○攜帶大型一字型起子等工具,欲進入該公司破壞鐵窗及門窗時,被守衛發現,其等便立即逃跑沒行竊得逞。陳劍文稱其只負責在外看管作案車輛,未侵入住宅行竊,該次未竊得任何物品云云(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九六八號偵查卷第三六頁背面、第三十七頁正面、第四十頁、第四六頁)。參酌被害人i○○指稱:該次竊嫌在破壞公司鐵窗及門窗時,被其公司守衛發覺就逃跑,所以沒有財物受損(見偵字第一二九六八號偵查卷第五十頁)等語,故此部分並不成立竊盜罪(最高法院二十八年滬上字第八號判例參照)。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科刑部分係屬具有連續關係之裁判上一罪,故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④如附表四所示部分,因被告甲○○前犯竊盜罪,於八十年一月初經台灣高等法院判刑確定,故如附表四所示部分,為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判刑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免訴之判決。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之該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三三號案,因被告黃○○被指涉案時間與本案相距達九年之久,其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甚明,自無從併辦,應予檢還。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 法 官 黃 日 隆 法 官 林 宜 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附表一: ┌──┬──────┬───┬──────────────┬───────┬───────┬─────┐ │編號│ 發生時間 │被害人│ 行竊地點、公司 │ 行竊財物 │涉案嫌疑人姓名│備 考│ │ │ │ │ │ │ │(起訴書編│ │ │ │ │ │ │ │號) │ ├──┼──────┼───┼──────────────┼───────┼───────┼─────┤ │1 │八十二年五月│t○○│彰化縣花壇鄉○○村○○路十五│一千元 │b○○、甲○○│52 │ │ │間某日凌晨 │ │之六號 │ │(原判決誤認並 │ │ │ │ │ │加保保麗龍公司 │ │無甲○○) │ │ ├──┼──────┼───┼──────────────┼───────┼───────┼─────┤ │2 │八十二年六月│薛吳阿│臺北縣新莊市○○路一二五巷十│十萬元 │b○○、甲○○│57 │ │ │間某日凌晨 │娥 │五、十七號 │ │ │ │ │ │ │ │裕興工業公司 │ │ │ │ ├──┼──────┼───┼──────────────┼───────┼───────┼─────┤ │3 │八十二年六月│S○○│彰化縣員林鎮○○路○段五八八│二萬餘元 │b○○、甲○○│56 │ │ │間某日凌晨 │ │號 │ │、黃○○ │ │ │ │ │ │源豐超市 │ │ │ │ ├──┼──────┼───┼──────────────┼───────┼───────┼─────┤ │4 │八十二年七月│任鄭寶│彰化縣彰化市福田里四十二之八│一萬七千五百元│b○○、甲○○│59 │ │ │初某日凌晨 │珍 │號 │ │(原判決誤認尚 │ │ │ │ │ │億量企業公司 │ │有黃○○) │ │ ├──┼──────┼───┼──────────────┼───────┼───────┼─────┤ │5 │八十二年七月│v○○│臺北市○○區○○街十三號 │八萬元(其中墜│b○○、甲○○│60 │ │ │間某日凌晨 │謝美智│台亨建設公司 │旺全部分無損失│、陳劍文、林金│由四樓頂侵│ │ │ │甲未○│ │) │章 │入無人之該│ │ │ │ │ │ │ │公司持大型│ │ │ │ │ │ │ │起子、鐵鉗│ │ │ │ │ │ │ │撬開抽屜及│ │ │ │ │ │ │ │保險櫃。 │ ├──┼──────┼───┼──────────────┼───────┼───────┼─────┤ │6 │八十二年七月│o○○│高雄縣林園鄉○○○路四三三號│十萬元 │b○○、甲○○│62 │ │ │初某日凌晨 │ │統泰鋼鐵公司 │ │ │ │ ├──┼──────┼───┼──────────────┼───────┼───────┼─────┤ │7 │八十二年七月│F○○│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風景一○四│三十二萬元 │b○○、甲○○│63 │ │ │五日凌晨 │ │號 │ │、黃○○ │ │ │ │ │ │山地文化園區管理處 │ │ │ │ ├──┼──────┼───┼──────────────┼───────┼───────┼─────┤ │8 │八十二年七月│A○○│南投縣鹿谷鄉○○路四九之五號│一百零三萬六千│b○○、甲○○│64 │ │ │十二日凌晨 │ │臺灣大學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溪│七百元 │、黃○○ │ │ │ │ │ │頭林務管理處 │ │ │ │ ├──┼──────┼───┼──────────────┼───────┼───────┼─────┤ │9 │八十二年七月│P○○│嘉義市○○路○段四六一號 │四萬餘元 │b○○、甲○○│66 │ │ │十七日凌晨 │ │振昌木材防腐工廠 │ │、黃○○ │ │ ├──┼──────┼───┼──────────────┼───────┼───────┼─────┤ │ │八十二年七月│甲寅○│臺中縣東勢鎮 │三百零八萬五千│b○○、甲○○│69 │ │ │二十六日凌晨│ │東勢林場管理處 │二百廿四元 │、黃○○ │ │ │ │二時 │ │ │ │ │ │ ├──┼──────┼───┼──────────────┼───────┼───────┼─────┤ │ │八十二年七月│甲玄○│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四一三│無(未遂) │b○○、甲○○│79 │ │ │(起訴書誤載 │ │巷一六四號 │ │、黃○○ │ │ │ │為十月)初某 │ │銓泰公司 │ │ │ │ │ │日凌晨三時 │ │ │ │ │ │ ├──┼──────┼───┼──────────────┼───────┼───────┼─────┤ │ │八十二年七月│庚○○│臺東縣臺東市○○路○段四八五│無(未遂) │b○○、甲○○│70 │ │ │三十一日凌晨│ │號 │ │、黃○○ (起訴│ │ │ │ │ │臺東林區管理處知本工作站 │ │書及原判決均誤│ │ │ │ │ │ │ │認並無甲○○) │ │ ├──┼──────┼───┼──────────────┼───────┼───────┼─────┤ │ │八十二年八月│甲L○│臺中縣烏日鄉○○村○○路○段│二百八十萬四千│b○○、甲○○│76 │ │ │二十七日凌晨│王玉美│四九七號 │二百六十元、金│、黃○○ │ │ │ │一時 │ │明道中學 │飾、金幣一批 │ │ │ ├──┼──────┼───┼──────────────┼───────┼───────┼─────┤ │ │八十二年八月│天 ○│南投縣竹山鎮○○路一四五號 │四萬元、金戒指│b○○、甲○○│143 │ │ │四日凌晨 │ │頂林合作社 │一個 │、黃○○ │ │ ├──┼──────┼───┼──────────────┼───────┼───────┼─────┤ │ │八十二年八月│Z○○│南投縣竹山鎮○○路三O五之五│四萬八千三百元│b○○、甲○○│144 │ │ │四日凌晨 │ │號 │ │、黃○○ │ │ │ │ │ │瑞竹合作社 │ │ │ │ ├──┼──────┼───┼──────────────┼───────┼───────┼─────┤ │ │八十二年十一│X○○│南投縣南投市○○路○段一八五│無(未遂) │b○○、黃○○│82 │ │ │月下旬某日凌│ │九巷一號 │ │、陳劍文 │以上開工具│ │ │晨 │ │彰峰開發公司 │ │ │毀越門扇侵│ │ │ │ │ │ │ │入無人之該│ │ │ │ │ │ │ │公司行竊 │ ├──┼──────┼───┼──────────────┼───────┼───────┼─────┤ │ │八十三年某月│甲J○│苗栗縣苑裡鎮房裡六九之一號 │五千元 │b○○、甲辰○│83 │ │ │五日凌晨 │ │興亞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 │、黃○○ │ │ ├──┼──────┼───┼──────────────┼───────┼───────┼─────┤ │ │八十三年一月│亥○○│臺北市○○○路○段二七號 │五千元 │b○○、甲○○│89 │ │ │底某日凌晨 │ │金利亞餐廳 │ │、黃○○ │ │ ├──┼──────┼───┼──────────────┼───────┼───────┼─────┤ │ │八十三年一月│甲午○│彰化縣彰化市○○里○○路一號│四萬三千四百元│b○○、黃○○│86 │ │ │二十四日凌晨│ │彰化老人養護中心 │ │、陳劍文 (起訴│以上開工具│ │ │二時 │ │ │ │書及原判決均誤│破壞門窗侵│ │ │ │ │ │ │陳劍文為甲○○│入無人之辦│ │ │ │ │ │ │) │公室行竊 │ ├──┼──────┼───┼──────────────┼───────┼───────┼─────┤ │ │八十三年二月│l○○│苗栗縣銅鑼鄉○○路十八號 │無(未遂) │b○○、甲辰○│90 │ │ │間某日凌晨 │ │翠城陶瓷公司 │ │、黃○○ │ │ ├──┼──────┼───┼──────────────┼───────┼───────┼─────┤ │ │八十三年二月│甲黃○│彰化縣花壇鄉○○村○○街二號│三十八萬二千二│b○○、甲辰○│93 │ │ │八日凌晨 │ │順基紡織公司 │百九十七元、金│、黃○○ │ │ │ │ │ │ │戒指一只(重八│ │ │ │ │ │ │ │錢) │ │ │ ├──┼──────┼───┼──────────────┼───────┼───────┼─────┤ │ │八十三年三月│甲甲○│彰化縣溪洲鄉○○村○○路一○│二百餘元 │b○○、甲○○│96 │ │ │某日凌晨 │ │一號三 │ │、黃○○ │ │ │ │ │ │永電熱機械公司 │ │ │ │ ├──┼──────┼───┼──────────────┼───────┼───────┼─────┤ │ │八十三年三月│E○○│臺中縣潭子鄉○○路○段九十六│無(未遂) │b○○、甲辰○│97 │ │ │中旬某日凌晨│ │號 │ │、黃○○ │ │ │ │ │ │金原精密工業公司 │ │ │ │ ├──┼──────┼───┼──────────────┼───────┼───────┼─────┤ │ │八十三年三月│f○○│臺南縣官田鄉南村一二三號 │三千元 │b○○、甲辰○│101 │ │ │中旬某日凌晨│ │威致鋼鐵公司 │ │、甲○○ │ │ ├──┼──────┼───┼──────────────┼───────┼───────┼─────┤ │ │八十三年三月│黃盧珠│臺中市○○路○段一一五號 │二十餘萬元 │b○○、甲辰○│103 │ │ │二十二日凌晨│玉 │新亞五金行 │ │、黃○○ │ │ │ │二時 │ │ │ │ │ │ ├──┼──────┼───┼──────────────┼───────┼───────┼─────┤ │ │八十三年三月│j○○│臺中縣沙鹿鎮○○路三○○號 │無(未遂) │b○○、甲○○│104 │ │ │三十日凌晨 │ │群大汽車商行 │ │ │ │ ├──┼──────┼───┼──────────────┼───────┼───────┼─────┤ │ │八十三年四月│y○○│臺中縣潭子鄉○○路二一○巷五│五千元 │b○○、甲○○│105 │ │ │初某日凌晨二│ │號 │ │、黃○○ │ │ │ │時 │ │國際皮件公司 │ │ │ │ ├──┼──────┼───┼──────────────┼───────┼───────┼─────┤ │ │八十三年四月│a○○│彰化縣埔鹽鄉○○路○段一二四│五千元 │b○○、黃○○│106 │ │ │初某日凌晨 │ │號 │ │ (起訴書及原判│ │ │ │ │ │寶成飼料公司 │ │決均誤黃○○為│ │ │ │ │ │ │ │甲辰○) │ │ ├──┼──────┼───┼──────────────┼───────┼───────┼─────┤ │ │八十三年四月│甲酉○│臺中市○○路○段三四五號 │無(未遂) │b○○、甲辰○│121 │ │ │四日凌晨 │ │二十四小時統一超商 │ │、黃○○ │ │ ├──┼──────┼───┼──────────────┼───────┼───────┼─────┤ │ │八十三年四月│B○○│臺中縣大肚鄉○○村○○路一六│五百元 │b○○、甲辰○│123 │ │ │六日凌晨 │ │三號 │ │、黃○○、于治│ │ │ │ │ │傳國實業公司 │ │國 │ │ ├──┼──────┼───┼──────────────┼───────┼───────┼─────┤ │ │八十三年四月│w○○│苗栗縣西湖鄉二湖村坪頂六之一│無(未遂) │b○○、甲辰○│128 │ │ │二十七日凌晨│ │號 │ │、黃○○ │ │ │ │ │ │峻昇瀝青公司 │ │ │ │ ├──┼──────┼───┼──────────────┼───────┼───────┼─────┤ │ │八十三年四月│Q○○│苗栗縣苗栗市新英里新英十一之│無(未遂) │b○○、甲辰○│110 │ │ │下旬某日凌晨│ │一號 │ │、黃○○ │ │ │ │ │ │苗栗氣體行 │ │ │ │ ├──┼──────┼───┼──────────────┼───────┼───────┼─────┤ │ │八十三年五月│Y○○│臺中縣豐原市○○路○段四一四│四萬三千四百元│b○○、甲辰○│111 │ │ │一日凌晨一時│ │號 │ │、黃○○、于治│ │ │ │ │ │日銪企業公司 │ │國 (起訴書及原│ │ │ │ │ │ │ │判決均誤認尚有│ │ │ │ │ │ │ │陳劍文) │ │ ├──┼──────┼───┼──────────────┼───────┼───────┼─────┤ │ │八十三年五月│O○○│新竹市○○路○段二五七號 │十三萬餘元 │b○○、甲辰○│114 │ │ │間某日凌晨 │ │世界工聯學校 │ │、黃○○ │ │ ├──┼──────┼───┼──────────────┼───────┼───────┼─────┤ │ │八十三年五月│d○○│臺北縣三重市○○街二十一號 │三千餘元 │b○○、甲○○│115 │ │ │中旬某日凌晨│ │欣山企業公司 │ │、黃○○ │ │ ├──┼──────┼───┼──────────────┼───────┼───────┼─────┤ │ │八十三年七月│甲亥○│臺北市○○區○○路一一八號 │一萬多元、珍珠│甲○○、陳劍文│130 │ │ │十一日十七時│ │ │墜金項鍊一條、│、黃○○ │趁被害人在│ │ │至二十時之間│ │ │耳環鑲鑽一對 │ │飯店結婚宴│ │ │ │ │ │ │ │客時持上開│ │ │ │ │ │ │ │工具破壞門│ │ │ │ │ │ │ │窗後,進入│ │ │ │ │ │ │ │無人之住宅│ │ │ │ │ │ │ │行竊。 │ ├──┼──────┼───┼──────────────┼───────┼───────┼─────┤ │ │八十三年七月│甲戌○│臺北市○○○路○段五十二巷四│金戒指一枚、小│甲○○、陳劍文│131 │ │ │十一日十八時│(即蔡│號四樓 │首飾一批、現金│、黃○○ (起訴│趁被害人在│ │ │至二十四時之│森雄之│ │數千元 │書及原判決均誤│飯店結婚宴│ │ │間 │子) │ │ │認b○○有參與│客時持上開│ │ │ │ │ │ │本次犯行,均誤│工具破壞門│ │ │ │ │ │ │認黃○○、陳劍│窗後,進入│ │ │ │ │ │ │文未參與本次犯│無人之住宅│ │ │ │ │ │ │行) │行竊。 │ ├──┼──────┼───┼──────────────┼───────┼───────┼─────┤ │ │八十三年七月│T○○│臺中縣豐原市○○路一二五巷七│無(未遂) │b○○、甲○○│132 │ │ │十一日凌晨四│ │十號 │ │ │ │ │ │時 │ │溢泰廚品公司 │ │ │ │ ├──┼──────┼───┼──────────────┼───────┼───────┼─────┤ │ │八十三年七月│林瑞土│臺中縣豐原市○○路○段三十號│無(未遂) │b○○、甲辰○│133 │ │ │二十六日 (起│ │瑞昌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黃○○ │ │ │ │訴書誤為十六│ │ │ │ │ │ │ │日)凌晨 │ │ │ │ │ │ ├──┼──────┼───┼──────────────┼───────┼───────┼─────┤ │ │八十三年七月│巳○○│南投縣鹿谷鄉○○路一六五-二│十萬元、金飾一│b○○、甲○○│142 │ │ │時二日凌晨三│ │號 │批 │、黃○○ │ │ │ │時至四時之間│ │中興餐廳 │ │ │ │ ├──┼──────┼───┼──────────────┼───────┼───────┼─────┤ │ │八十三年七月│子○○│新竹縣新豐鄉上坑村四五三號 │無(未遂) │b○○、黃○○│139 │ │ │二十七日凌晨│ │源盛爐機械公司 │ │、陳劍文 (起訴│持上開工具│ │ │ │ │ │ │書及原判決均誤│翻越圍牆進│ │ │ │ │ │ │認張錦章亦有犯│入無人之辦│ │ │ │ │ │ │本案) │公室撬開保│ │ │ │ │ │ │ │險櫃行竊。│ └──┴──────┴───┴──────────────┴───────┴───────┴─────┘ 附表二: ┌──┬──────┬───┬──────────────┬───────┬───────┬─────┐ │編號│ 發生時間 │被害人│ 行竊地點、公司 │ 行竊財物 │涉案嫌疑人姓名│備考(起訴│ │ │ │姓名 │ │ │ │書編號) │ ├──┼──────┼───┼──────────────┼───────┼───────┼─────┤ │1 │年3月間 │L○○│彰化縣花壇鄉○○村○○街九五│美金五千元 │b○○、甲辰○│2 │ │ │凌晨 │ │號 │新臺幣十萬元 │黃○○ │ │ │ │ │ │大通子股份公司 │ │ │ │ ├──┼──────┼───┼──────────────┼───────┼───────┼─────┤ │2 │年3月間 │丙○○│臺北縣汐止鎮○○路○段一○一│三千餘元 │b○○、張心德│3 │ │ │凌晨 │ │號 │ │甲○○、甲辰○│ │ │ │ │ │永光製線公司 │ │ │ │ ├──┼──────┼───┼──────────────┼───────┼───────┼─────┤ │3 │年間 │甲B○│臺北縣瑞芳鎮○○○路十六號 │十三萬元 │b○○、張心德│4 │ │ │凌晨 │ │達永企業公司 │ │甲○○、甲辰○│ │ ├──┼──────┼───┼──────────────┼───────┼───────┼─────┤ │4 │年2月間 │K○○│彰化縣埔心鄉○○路○段三四五│一千元 │b○○、甲辰○│ │ │ │凌晨 │ │號 │ │黃○○ │ │ │ │ │ │瑞豐造紙公司 │ │ │ │ ├──┼──────┼───┼──────────────┼───────┼───────┼─────┤ │5 │年2月間 │H○○│彰化縣員林鎮○○路六一三號 │現金及金飾共值│b○○、甲辰○│ │ │ │凌晨 │ │順利園港式海鮮樓 │約五十萬元 │黃○○ │ │ ├──┼──────┼───┼──────────────┼───────┼───────┼─────┤ │6 │年2月間某│G○○│苗栗縣後龍鎮南港里十八之三號│三十萬元 │b○○、黃○○│ │ │ │日凌晨 │ │方面塑膠公司 │ │甲○○ │ │ ├──┼──────┼───┼──────────────┼───────┼───────┼─────┤ │7 │年月日│U○○│高雄縣大寮鄉○○○路三九號 │十三萬六千七百│b○○、黃○○│ │ │ │凌晨 │ │國級實業公司 │五十五元 │甲○○ │ │ ├──┼──────┼───┼──────────────┼───────┼───────┼─────┤ │8 │年月間 │地○○│苗栗縣三義鄉○○村○○○路五│十萬元 │b○○、甲辰○│ │ │ │凌晨 │ │十之四號 │ │黃○○ │ │ │ │ │ │聯達祥生鮮冷凍公司 │ │ │ │ ├──┼──────┼───┼──────────────┼───────┼───────┼─────┤ │9 │年1月日│甲宙○│臺北縣泰山鄉○○路○段五二三│三十一萬元 │b○○、甲○○│ │ │ │凌晨 │ │號 │ │甲辰○ │ │ │ │ │ │裕益汽車公司 │ │ │ │ ├──┼──────┼───┼──────────────┼───────┼───────┼─────┤ │ │年2月9日│甲A○│彰化縣埤頭鄉○○村○○路八九│無 │b○○、甲○○│ │ │ │凌晨 │ │之十號 │ │黃○○、甲辰○│ │ │ │ │ │中台肉雞合作社 │ │ │ │ ├──┼──────┼───┼──────────────┼───────┼───────┼─────┤ │ │年2月日│甲K○│臺北市○○○路○段二三五之一│十七萬六千元 │b○○、甲○○│ │ │ │凌晨 │ │號 │ │黃○○、張心德│ │ │ │ │ │南寶樹脂公司 │ │ │ │ ├──┼──────┼───┼──────────────┼───────┼───────┼─────┤ │ │年2月日│c○○│臺北市○○○路○段七十九之一│二千餘元、V8│b○○、張心德│ │ │ │凌晨 │ │號三樓 │攝影機(約值三│甲○○ │ │ │ │ │ │臺北市營造工會 │萬元) │ │ │ ├──┼──────┼───┼──────────────┼───────┼───────┼─────┤ │ │年3月中旬│u○○│桃園縣大園鄉○○村○○路三巷│二萬元 │b○○、甲○○│ │ │ │凌晨 │ │七號 │ │甲辰○ │ │ │ │ │ │力信興業公司 │ │ │ │ ├──┼──────┼───┼──────────────┼───────┼───────┼─────┤ │ │年3月至4│黃許春│彰化縣彰化市○○里○○路一七│無 │b○○、甲辰○│ │ │ │月間凌晨 │華 │五巷一六三號 │ │黃○○ │ │ │ │ │ │彰鎰實業公司 │ │ │ │ ├──┼──────┼───┼──────────────┼───────┼───────┼─────┤ │ │年4月左右│V○○│臺中縣沙鹿鎮○○路十之三號 │十二萬元 │b○○、張心德│ │ │ │凌晨 │ │環諒實業公司 │ │黃○○ │ │ ├──┼──────┼───┼──────────────┼───────┼───────┼─────┤ │ │年5月間 │甲申○│臺北市士林區○○○路二一一巷│三萬餘元 │b○○、張心德│ │ │ │凌晨 │ │八號 │ │甲○○ │ │ │ │ │ │日月農莊 │ │ │ │ ├──┼──────┼───┼──────────────┼───────┼───────┼─────┤ │ │年5月日│乙○○│彰化縣福興鄉○○路十二號 │四萬六千五百零│b○○、黃○○│ │ │ │凌晨 │ │三卯鍛壓工業公司 │五元、美金五千│甲○○、甲辰○│ │ │ │ │ │ │六百十七元、、│ │ │ │ │ │ │ │港幣五千五百七│ │ │ │ │ │ │ │十一元 │ │ │ ├──┼──────┼───┼──────────────┼───────┼───────┼─────┤ │ │年6月間 │R○○│彰化縣員林鎮出水巷六四號 │無 │b○○、甲辰○│ │ │ │凌晨 │ │台隆印鐵製罐公司 │ │黃○○、甲○○│ │ ├──┼──────┼───┼──────────────┼───────┼───────┼─────┤ │ │年6月日│e○○│彰化縣和美鎮○○里○○路十八│五萬三千元 │b○○、甲辰○│ │ │ │凌晨 │ │號 │ │黃○○ │ │ │ │ │ │泰億公司 │ │ │ │ ├──┼──────┼───┼──────────────┼───────┼───────┼─────┤ │ │年7月日│甲宇○│臺北縣八里鄉○○村○○路臨一│無 │b○○、黃○○│ │ │ │凌晨 │ │之一號 │ │甲○○ │ │ │ │ │ │益森彩藝公司 │ │ │ │ ├──┼──────┼───┼──────────────┼───────┼───────┼─────┤ │ │年7月日│g○○│彰化縣福興鄉○○村○○路一六│支票十九張面額│b○○、甲○○│ │ │ │凌晨 │ │號 │一百萬元 │黃○○、甲辰○│ │ │ │ │ │元毅工業公司 │ │ │ │ ├──┼──────┼───┼──────────────┼───────┼───────┼─────┤ │ │年7月日│n○○│彰化縣福興鄉○○村○○路二十│二十四萬二千一│b○○、甲辰○│ │ │ │凌晨 │ │九號 │百四十三元 │黃○○、甲○○│ │ │ │ │ │臺灣食益補公司 │ │ │ │ ├──┼──────┼───┼──────────────┼───────┼───────┼─────┤ │ │年7月日│x○○│臺東縣臺東市○○路二九七號 │油單二千二百八│b○○、甲辰○│ │ │ │凌晨 │ │臺東林區管理處 │十公升約值新台│張心德、黃○○│ │ │ │ │ │ │幣三萬九千九百│ │ │ │ │ │ │ │元 │ │ │ ├──┼──────┼───┼──────────────┼───────┼───────┼─────┤ │ │年7月至 │甲辛○│臺中市○區○○路一四七號 │鑽戒乙枚 │黃○○、甲○○│ │ │ │9月間 │ │代書事務所 │ │b○○ │ │ ├──┼──────┼───┼──────────────┼───────┼───────┼─────┤ │ │年8月間 │辰○○│臺中市東區十甲東巷一○六弄一│無 │b○○、黃○○│ │ │ │凌晨 │ │一七號 │ │甲辰○ │ │ │ │ │ │嘉全水電工程公司 │ │ │ │ ├──┼──────┼───┼──────────────┼───────┼───────┼─────┤ │ │年8月間某│甲G○│彰化縣溪湖鎮○○路大突巷九二│無 │b○○、甲辰○│ │ │ │日凌晨 │ │號 │ │黃○○ │ │ │ │ │ │金嘉鋅工業公司 │ │ │ │ ├──┼──────┼───┼──────────────┼───────┼───────┼─────┤ │ │年8月日│s○○│彰化縣福興鄉○○路十之一號 │二千餘元 │b○○、黃○○│ │ │ │凌晨 │ │彰星金屬公司 │ │甲辰○、甲○○│ │ ├──┼──────┼───┼──────────────┼───────┼───────┼─────┤ │ │年9月日│戊○○│彰化縣埔心鄉○○路○段三二○│五千多元 │b○○、黃○○│ │ │ │凌晨 │ │號 │ │甲辰○ │ │ │ │ │ │尚峰興業公司 │ │ │ │ ├──┼──────┼───┼──────────────┼───────┼───────┼─────┤ │ │年9月中旬│I○○│桃園縣蘆竹鄉○○路○段二三八│五十五元 │b○○、甲○○│ │ │ │凌晨 │ │號 │ │甲辰○ │ │ │ │ │ │遠翔空運公司 │ │ │ │ ├──┼──────┼───┼──────────────┼───────┼───────┼─────┤ │ │年月間 │甲戊○│彰化縣和美鎮○○路○段二號 │無 │b○○、甲辰○│ │ │ │凌晨 │ │天和橡膠公司 │ │黃○○ │ │ ├──┼──────┼───┼──────────────┼───────┼───────┼─────┤ │ │年月中旬│戌○○│彰化縣福興鄉○○路二十七號 │行動電話乙具、│b○○、甲○○│ │ │ │凌晨 │ │利慶工業公司 │四至五萬五千元│黃○○、甲辰○│ │ │ │ │ │ │(三萬八千多元│ │ │ │ │ │ │ │) │ │ │ ├──┼──────┼───┼──────────────┼───────┼───────┼─────┤ │ │年1月初 │甲地○│新竹縣竹北市○○街七六○巷八│一萬四千五百元│b○○、甲○○│ │ │ │凌晨 │ │號 │ │甲辰○ │ │ ├──┼──────┼───┼──────────────┼───────┼───────┼─────┤ │ │年1月日│J○○│彰化縣芬園鄉○○路○段四九二│九萬多元 │b○○、黃○○│ │ │ │凌晨二至三時│ │巷一二二號 │ │甲○○ │ │ │ │ │ │柏全瀝青公司 │ │ │ │ ├──┼──────┼───┼──────────────┼───────┼───────┼─────┤ │ │年1月日│甲子○│臺中縣龍井鄉○○○路二五六巷│一千五百元 │黃○○、甲辰○│ │ │ │凌晨 │ │三十弄三號 │ │b○○ │ │ │ │ │ │駿弘公司 │ │ │ │ ├──┼──────┼───┼──────────────┼───────┼───────┼─────┤ │ │年1月日│甲庚○│南投市○○○路二十一號 │七萬八千三十二│b○○、黃○○│ │ │ │凌晨 │ │南崗消費合作社 │元 │甲辰○ │ │ ├──┼──────┼───┼──────────────┼───────┼───────┼─────┤ │ │年2月間 │未○○│彰化縣員林鎮○○里○○路○段│二千元 │b○○、甲辰○│ │ │ │凌晨 │ │三三三號 │ │黃○○ │ │ │ │ │ │老麗紙業公司 │ │ │ │ ├──┼──────┼───┼──────────────┼───────┼───────┼─────┤ │ │年2月間 │丁○○│嘉義市○○路一○六三號 │金牌二十五塊(│b○○、黃○○│ │ │ │凌晨 │ │九龍製香公司 │價值一萬二千五│甲辰○ │ │ │ │ │ │ │百元)、現金二│ │ │ │ │ │ │ │萬餘元 │ │ │ ├──┼──────┼───┼──────────────┼───────┼───────┼─────┤ │ │年2月9日│甲丑○│彰化縣彰化市○○里○○○路一│一千八百元、禮│b○○、甲辰○│ │ │ │凌晨 │ │九八巷四十九弄十一號二樓 │盒價二千元 │黃○○ │ │ │ │ │ │薪義公司 │ │ │ │ ├──┼──────┼───┼──────────────┼───────┼───────┼─────┤ │ │年2月間下│宇○○│臺中縣豐原市○○○路三二五號│六萬元 │b○○、甲辰○│ │ │ │旬凌晨 │ │愛水公司 │ │黃○○ │ │ ├──┼──────┼───┼──────────────┼───────┼───────┼─────┤ │ │年3月間某│午○○│臺中縣潭子鄉○○路○段一八九│無 │b○○、甲辰○│ │ │ │日凌晨 │ │號 │ │黃○○ │ │ │ │ │ │正紀食品公司 │ │ │ │ ├──┼──────┼───┼──────────────┼───────┼───────┼─────┤ │ │年3月中旬│甲卯○│臺南縣後壁鄉後壁村四十二之十│回數票九萬元、│b○○、甲辰○│ │ │ │凌晨 │ │七號 │無線電對講二台│甲○○ │ │ │ │ │ │欣侑公司 │、現金十二萬元│ │ │ ├──┼──────┼───┼──────────────┼───────┼───────┼─────┤ │ │年3月下旬│p○○│臺中縣潭子鄉○○路○段六巷六│一萬七千元 │黃○○、甲辰○│102 │ │ │凌晨 │ │十八之一號 │ │b○○ │ │ │ │ │ │雙福塑膠公司 │ │ │ │ ├──┼──────┼───┼──────────────┼───────┼───────┼─────┤ │ │年4月間 │k○○│彰化縣員林鎮○○里○○路三十│幾百元 │b○○、黃○○│107 │ │ │凌晨 │ │八之十二號 │ │甲辰○ │ │ │ │ │ │津津股份公司 │ │ │ │ ├──┼──────┼───┼──────────────┼───────┼───────┼─────┤ │ │年4月2日│甲巳○│臺中縣豐原市○○街一一二號 │郵票元、硬幣│黃○○、b○○│108 │ │ │凌晨 │ │臺中縣電器商業同業公會 │一百多元 │甲辰○ │ │ ├──┼──────┼───┼──────────────┼───────┼───────┼─────┤ │ │年4月日│宙○○│彰化市○○里○○路○段四五六│四萬一千元 │b○○、黃○○│109 │ │ │凌晨 │ │巷六十七號 │ │甲辰○ │ │ │ │ │ │中隆塑膠廠 │ │ │ │ ├──┼──────┼───┼──────────────┼───────┼───────┼─────┤ │ │年6月中旬│C○○│臺北縣八里鄉烏山頭二十九之十│一千元 │b○○、甲辰○│119 │ │ │凌晨 │ │號 │ │黃○○、甲○○│ │ │ │ │ │信力塑膠公司 │ │ │ │ ├──┼──────┼───┼──────────────┼───────┼───────┼─────┤ │ │年7月6日│甲I○│臺北市○○街○段二七五巷十五│金項鍊乙條、女│黃○○、甲○○│120 │ │ │至時 │ │號五樓 │用手錶三只、鬧│陳劍文 │ │ │ │ │ │ │鐘一個 │ │ │ ├──┼──────┼───┼──────────────┼───────┼───────┼─────┤ │ │年4月日│甲H○│臺北縣五股鄉○○路○段四十六│二十五萬元 │b○○、黃○○│124 │ │ │凌晨 │ │號 │ │甲辰○、甲○○│ │ │ │ │ │關渡療養院 │ │ │ │ ├──┼──────┼───┼──────────────┼───────┼───────┼─────┤ │ │年4月日│r○○│臺北縣五股鄉○○村○○路○段│二萬三千五百元│b○○、黃○○│125 │ │ │凌晨 │ │二十號 │ │甲辰○、甲○○│ │ ├──┼──────┼───┼──────────────┼───────┼───────┼─────┤ │ │年4月日│m○○│桃園縣林口鄉下福村十號 │六萬餘元 │b○○、黃○○│127 │ │ │凌晨 │ │大自然遊樂區 │ │甲○○ │ │ ├──┼──────┼───┼──────────────┼───────┼───────┼─────┤ │ │年7月日│W○○│桃園縣中壢工業區○○○路五號│一千元 │b○○、黃○○│134 │ │ │凌晨 │ │富驊公司 │ │甲辰○ │ │ ├──┼──────┼───┼──────────────┼───────┼───────┼─────┤ │ │年7月日│甲天○│桃園縣大園鄉五權村大埔四十一│十萬元 │b○○、黃○○│135 │ │ │凌晨 │ │之一號 │ │甲辰○ │ │ │ │ │ │億華電機公司 │ │ │ │ ├──┼──────┼───┼──────────────┼───────┼───────┼─────┤ │ │年7月日│O○○│桃園縣中壢工業區○○○路五之│一萬五千元 │b○○、黃○○│136 │ │ │凌晨 │ │二號 │ │甲辰○ │ │ │ │ │ │益森彩藝公司 │ │ │ │ ├──┼──────┼───┼──────────────┼───────┼───────┼─────┤ │ │年7月日│丑○○│桃園縣中壢工業區○○路八號 │無 │b○○、黃○○│137 │ │ │凌晨 │ │福茂電纜公司 │ │甲辰○ │ │ ├──┼──────┼───┼──────────────┼───────┼───────┼─────┤ │ │年7月日│乙○○│彰化縣福興鄉○○路十二號 │五百元 │b○○、甲○○│138 │ │ │凌晨 │ │三卯緞壓工業公司 │ │黃○○、甲辰○│ │ ├──┼──────┼───┼──────────────┼───────┼───────┼─────┤ │ │年6月日│甲癸○│臺北縣瑞芳鎮○○路 │九十萬二百四十│b○○、甲○○│147 │ │ │凌晨 │ │中央貨櫃公司 │元、美金五百六│ │ │ │ │ │ │ │十元 │ │ │ ├──┼──────┼───┼──────────────┼───────┼───────┼─────┤ │ │年3月5日│甲D○│屏東縣崁頂鄉○○路一之一號 │美金四千一百一│b○○、黃○○│141 │ │ │凌晨一至四時│高建立│聯成食品公司 │十元、日幣卅三│甲辰○ │ │ │ │ │ │ │萬九千元、港幣│ │ │ │ │ │ │ │二萬五千六百元│ │ │ │ │ │ │ │、人民幣四千零│ │ │ │ │ │ │ │三十元、新台幣│ │ │ │ │ │ │ │七十七萬八千七│ │ │ │ │ │ │ │百五十四元、禮│ │ │ │ │ │ │ │券二萬五千元 │ │ │ ├──┼──────┼───┼──────────────┼───────┼───────┼─────┤ │ │年1月日│辛○○│彰化縣溪洲鄉○○路一號 │廿九萬九百七十│b○○、黃○○│145 │ │ │凌晨 │ │榮光紙廠 │八元 │ │ │ ├──┼──────┼───┼──────────────┼───────┼───────┼─────┤ │ │年4月6日│甲丙○│臺北市○○○路○段五十巷三十│七萬元、美金四│b○○、黃○○│122 │ │ │凌晨 │ │九號一樓啟 │千元、菲幣、印│甲○○、陳劍文│ │ │ │ │ │圓工業公司 │尼幣約值台幣二│張心德 │ │ │ │ │ │ │萬元 │ │ │ ├──┼──────┼───┼──────────────┼───────┼───────┼─────┤ │ │年4月 │i○○│臺中縣神岡鄉○○路二○二之一│無 │陳劍文、b○○│126 │ │ │中旬 │ │號和總傢俱公司 │ │黃○○、甲辰○│ │ │ │ │ │ │ │ │ │ ├──┼──────┼───┼──────────────┼───────┼───────┼─────┤ │ │年月日│顧燮華│臺中縣大雅鄉○○路龍善巷二十│三十萬元、泰幣│b○○、黃○○│24 │ │ │凌晨 │ │之六號 │二十萬元、金錶│、甲辰○ │ │ │ │ │ │福裕事業公司 │、金牌各一塊 │ │ │ ├──┼──────┼───┼──────────────┼───────┼───────┼─────┤ │ │年間某日 │壬○○│彰化縣花壇鄉○○○街七四號 │二十餘萬元 │b○○、黃○○│25 │ │ │ │ │錦成企業公司 │ │、甲辰○ │ │ ├──┼──────┼───┼──────────────┼───────┼───────┼─────┤ │ │年2月間某│申○○│臺北市○○區○○路一三九號 │四萬七千餘元 │b○○、張心德│31 │ │ │日凌晨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南港保養廠 │ │、甲○○ │ │ ├──┼──────┼───┼──────────────┼───────┼───────┼─────┤ │ │年4月中旬│卯○○│桃園縣蘆竹鄉○○路○段一一七│三千元 │b○○、甲○○│36 │ │ │某日凌晨 │ │六號 │ │、甲辰○ │ │ │ │ │ │暘盛工業公司 │ │ │ │ ├──┼──────┼───┼──────────────┼───────┼───────┼─────┤ │ │年6月間某│甲丁○│彰化縣溪洲鄉好寮村下樹巷三號│十餘萬元 │b○○、黃○○│37 │ │ │ 日凌晨 │ │台隆塑膠公司 │ │、甲辰○ │ │ ├──┼──────┼───┼──────────────┼───────┼───────┼─────┤ │ │年7月間某│N○○│彰化縣溪洲鄉○○路○段二二八│金飾一批、現金│b○○、甲○○│38 │ │ │ 日凌晨 │ │號 │十餘萬元 │、張心德 │ │ │ │ │ │信華食品公司 │ │ │ │ ├──┼──────┼───┼──────────────┼───────┼───────┼─────┤ │ │年7月日│甲壬○│彰化縣彰化市田中莊四八之一號│一萬零八百七十│b○○、黃○○│39 │ │ │ 凌晨 │ │大云股份有限公司 │五元 │、甲辰○ │ │ ├──┼──────┼───┼──────────────┼───────┼───────┼─────┤ │ │年月日│M○○│臺北縣新店市○○路六十號 │五萬六千九百五│b○○、甲○○│43 │ │ │凌晨 │ │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 │十四元 │、甲辰○、張心│ │ │ │ │ │ │ │德 │ │ ├──┼──────┼───┼──────────────┼───────┼───────┼─────┤ │ │年6月日│D○○│臺北縣瑞芳鎮○○○路二十之三│四萬五千元 │b○○、甲○○│146 │ │ │ 凌晨 │ │號 │ │ │ │ │ │ │ │宏欣倉儲公司 │ │ │ │ └──┴──────┴───┴──────────────┴───────┴───────┴─────┘ 附表三: ┌──┬─────┬───┬─────────────┬────────┬───┬──────┐ │編號│ 犯罪時間 │被害人│ 犯 罪 地 點 │ 竊 取 財 物 │行為人│ 備 考 │ │ │ │ │ │ │ │(原審附表一│ │ │ │ │ │ │ │ 編號) │ ├──┼─────┼───┼─────────────┼────────┼───┼──────┤ │1 │ 八十一年 │h○○│ 彰化縣埤頭鄉○○路○段四 │十多萬元 │b○○│ │ │ │ 底某日○ │ │ 五七號 │ │黃○○│ 150 │ │ │ 時三十分 │ │ 全欣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 八十二年 │己○○│ 彰化縣埤頭鄉○○路○段四 │一千多元郵票 │b○○│ │ │ │ 八、九月 │ │ 七○號 │ │黃○○│ 151 │ │ │ 某日 │ │ 鎰成工業公司 │ │ │ │ ├──┼─────┼───┼─────────────┼────────┼───┼──────┤ │3 │ 八十三年 │酉○○│ 彰化縣埤頭鄉○○路○段五 │六萬元 │b○○│ │ │ │ 三月初某 │ │ 七六號 │ │黃○○│ 152 │ │ │ 日 │ │ 永富車料公司 │ │ │ │ └──┴─────┴───┴─────────────┴────────┴───┴──────┘ 附表四: ┌──┬────┬───┬─────────────┬─────┬────┬─────────┐ │編號│犯罪時間│被害人│ 犯 罪 地 點 │ 竊取財物 │ 行為人 │ 備 考 │ │ │ │ │ │ (新台幣)│ │(原審附表一編號)│ ├──┼────┼───┼─────────────┼─────┼────┼─────────┤ │1 │七十七年│寅○○│ 高雄縣燕巢鄉○○路四六一 │五萬元 │ b○○ │ │ │ │七月間凌│ │ 號輝泰鋼鐵公司 │ │ 甲辰○ │ │ │ │晨 │ │ │ │ 甲○○ │ │ ├──┼────┼───┼─────────────┼─────┼────┼─────────┤ │2 │七十七年│玄○○│ 臺北縣淡水鎮下圭柔山一二 │十萬元 │ b○○ │ │ │ │九月間凌│ │ 三之一號 │ │ 甲○○ │ │ │ │晨 │ │ 旭麗公司 │ │ │ │ ├──┼────┼───┼─────────────┼─────┼────┼─────────┤ │3 │七十七年│甲乙○│ 臺北縣汐止鎮○○路○段一 │二十五萬元│ b○○ │ │ │ │十月間凌│ │ 六九巷五十九號 │ │ 甲○○ │ │ │ │晨 │ │ 台同藝印公司 │ │ 甲辰○ │ │ ├──┼────┼───┼─────────────┼─────┼────┼─────────┤ │4 │七十八年│q○○│ 臺南縣柳營鄉士林村一三○ │無 │ b○○ │ │ │ │十月中旬│ │ 之○一號一、二樓 │ │ 甲○○ │ │ │ │凌晨 │ │ 永福電機公司 │ │ 甲辰○ │ │ ├──┼────┼───┼─────────────┼─────┼────┼─────────┤ │5 │七十八年│z○○│ 臺北縣深坑鄉萬順寮四五號 │五萬餘元 │ b○○ │ │ │ │七月間某│ │ 台新染織公司 │ │ 甲○○ │ │ │ │日凌晨 │ │ │ │ 甲辰○ │ │ │ │ │ │ │ │ 張心德 │ │ └──┴────┴───┴─────────────┴─────┴────┴─────────┘ 附表五: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所有人 備 考 1 一字型大起子 二支 b○○ 2 鐵撬 二支 b○○ 3 鉗子 一支 b○○ 4 鎯頭 一支 b○○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