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3號上 訴 人 昱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即自 訴 人 代 表 人 乙○○ 代 理 人 林春祥 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涂芳田 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郭賢傳 律師 上列被告等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自訴代理人楊大德律師」部分,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查本判決關於「自訴代理人楊大德律師」部分,業經雙方解除委任在案,自應予以刪除。 二、本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毓 秀 法 官 劉 榮 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