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羅得村陳毓秀劉榮服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昱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3號上 訴 人 昱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即自 訴 人 代 表 人 乙○○ 代 理 人 林春祥 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涂芳田 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郭賢傳 律師 上列被告等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自訴代理人楊大德律師」部分,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查本判決關於「自訴代理人楊大德律師」部分,業經雙方解除委任在案,自應予以刪除。 二、本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毓 秀 法 官 劉 榮 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F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