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金上訴字第一八四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金上訴字第一八四О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寅○○ (原名黃耿松) 選任辯護人 潘宏坤 陳浩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壬○○ 右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宜慶 賴淑惠 林松虎 右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金易字第三號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 偵字第一三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寅○○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品沒收。 丁○○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品沒收。 己○○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 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品沒收。 壬○○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 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品沒收。 事 實 一、寅○○、丁○○曾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共同違反電信法案件,寅○○經原審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丁○○經判 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十萬元,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及繳納罰 金執行完畢。寅○○復於九十一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審法院臺中簡易庭 ,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該二人均不 知警惕,緣寅○○為長紘生化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長紘公司)的代表人兼總 經理,己○○為長紘公司的副總經理,並為寅○○的妻舅,壬○○為長紘公司協 理。丁○○為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凌天航空公司,名義代表人為戊○○ )的實際負責人兼總經理,與寅○○為舊識。丑○○(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為 丁○○之妻,任職於凌天航空公司,從事財務管理工作,子○○(亦未據起訴) 則為丑○○的姊姊,並為凌天航空公司的股東。凌天航空公司於九十一年九月間 ,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一一 五00千股,暨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八000千股,因該次擬發行之特別股除訂 有百分之六之股利率外,且屬「累積參加」,然凌天航空公司於最近三年度之平 均稅後損益為虧損,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得發行具有優先權 利之特別股,核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條第四款及第七條第 九款規定情事,經證期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以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一五 0八一二號函予以全案退回。換言之,凌天航空公司於九十一年七月間至同年十 一月間,並未經證期會核准或向證期會申報生效,而得為凌天航空公司增資特別 股股票的募集行為,且凌天航空公司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透過華南永昌 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永昌證券公司)向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下稱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凌天航空公司股票上櫃輔導,業因凌天航空公司於八 十七年八月六日函請華南永昌證券公司停止上櫃輔導,華南永昌證券公司於八十 七年八月十日函報櫃檯買賣中心停止凌天航空公司上櫃輔導,嗣後凌天航空公司 即無任何上櫃的計劃。丁○○為籌措凌天航空公司財源,遂與丑○○、子○○、 寅○○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即證期會核准或向證期會申報生效,而為有價證券 之募集、於有價證券之募集,為虛偽、詐欺之行為及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先由丁○○以凌天航空公司名義 聘請長紘公司為企業管理總顧問,長紘公司亦掛牌標示為「航空事業部」「人事 總管理處」,並以「航空公司」「凌天航空公司」名義對外刊登徵才的分類廣告 ,使不特定的應徵者誤認長紘公司為凌天航空公司的關係機構,再由寅○○與同 有犯意聯絡的己○○、壬○○負責對應徵人員作面試或職前訓練的工作。經渠等 面試通過之新進人員,均需自費統一由長紘公司製作印有「凌天航空公司臺中辦 事處」字樣的名片,並被安排前往參觀凌天航空公司的直昇機進行高壓電塔礙子 清洗作業及搭乘直昇機及以凌天航空公司名義舉行佈達晉升典禮,使新進人員誤 認將成為凌天航空公司的正式職員。新進人員於為期三天的職前訓練期間,由寅 ○○、己○○、壬○○負責以附表壹所示之物品,向新進人員簡介凌天航空公司 與介紹股票交易的相關事項,並大肆鼓吹凌天航空公司的經營前景看好,並保證 凌天航空公司將於九十二年七月上櫃輔導期滿,九十三年間掛牌上櫃等語。寅○ ○復訂有「正式任用獎勵辦法」及「儲備幹部薪資福利辦法」,要求新進人員需 自行認購或對外募集三張凌天航空公司尚未發行之增資特別股股票,始得成為凌 天航空公司的正式人員,於自行認購或對外募集十五張凌天航空公司尚未發行之 增資特別股股票,即可成為凌天航空公司的儲備主管,致乙○○、吳俊男、林慧 雯、丙○○等新進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只要自行認購或對外募集三張或十五張凌 天航空公司股票,即可成為遠景可期的凌天航空公司的職員或儲備幹部,且凌天 航空公司將於九十二年七月上櫃輔導期滿,九十三年間掛牌上櫃,屆時遠景可期 ,而以每股二十七元至三十元不等之價格,自行認購或對外募集凌天航空公司未 發行之增資特別股股票。認購股票者依寅○○製作之「新股東入股辦理手續流程 」上記載之帳號,將股款直接匯入子○○於臺中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申請開設之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如有疑問則由認購股票者,依前開「新 股東入股辦理手續流程」上記載之凌天航空公司股務組專線00-000000 00、傳真00-00000000電話,與凌天航空公司陳昱臻(丑○○別名 )聯繫查詢。並由新進人員將認購股票者繳交的身分資料,交由凌天航空公司不 知情的櫃檯人員林汝霜傳真至凌天航空公司,再由凌天航空公司派員將作為質押 的「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六年增資股股票」(股東姓名子○○)及製作完 成的「協議書」(記載雙方約定於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特別股印製及簽證 完成後,即交付增資特別股貳仟股,換回前述擔保之股票)送至長紘公司,由寅 ○○、己○○、壬○○轉交給認購股票者。迄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止,參加上 開培訓課程人員達二百餘人,合計募集凌天航空公司未發行增資特別股三百八十 一張(千股),得款一千零七十五萬元,而於有價證券之募集,為虛偽、詐欺之 行為。寅○○、丁○○、己○○、壬○○、子○○、丑○○並均以之為常業。嗣 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下稱調查站),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持原 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長紘公司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壹所示之物品,因而查 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寅○○、丁○○、己○○、壬○○均矢口否認有常業詐欺等犯行,其等 分別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為以下之辯解: ⑴被告寅○○辯稱:Ⅰ長紘公司對外販售的是凌天航空公司減資後的股票,伊向凌 天航空公司的股東子○○拿股票給認購股票的人作為質押,等新的股票出來後再 拿新的股票和認購股票的人更換舊的股票。凌天航空公司並沒有授權伊販售凌天 航空公司的股票,伊是和凌天航空公司的股東子○○接洽,並非和被告丁○○接 洽。Ⅱ檢察官搜到凌天航空公司名義的人事令,係伊所繕打,但事後伊認為不妥 ,故並未使用該凌天航空公司名義的人事令。伊是以「航空事業部」的名義應徵 員工,員工到長紘公司上班,也是做長紘公司的業務,伊也是用長紘公司的名義 作佈達儀式。而長紘公司係經營清潔劑、魔術擦等產品之銷售,企業諮詢亦為營 業項目,接受凌天航空公司委託代徵代訓員工亦屬事實,而長紘公司初審認為合 適的人選,再由凌天航空公司負責複審決定人事。長紘公司代凌天航空公司尋找 人才,以廣告刊登航空公司,應在情理之內。Ⅲ伊對每位應徵者面試時,均有告 知為代徵凌天航空公司的員工,適當人才經凌天航空公司複審後方才任用。應徵 人員多以在凌天航空公司工作並非想像中的輕鬆,且並無適當的職位,才會打退 堂鼓或同意待在長紘公司銷售凌天航空公司股票。林鈺芳、吳仁傑、杜尚澤、庚 ○○、沈泰霖均有轉送凌天航空公司面試,渠等在瞭解工作辛苦,危險性高後自 行放棄,而在長紘公司任職。Ⅳ長紘公司係向凌天航空公司股東子○○購買股票 ,然銷售人員及認購股票者均詳知伊所銷售的是減資後的股票,且凌天航空公司 在九十年以前係虧損狀態,九十一年開始已有相當的獲利,年獲利每股均超過百 分之五,認購股票者認購的股票為減資後的持股,雖經減資,然實際淨值非起訴 書所記載的五元,實際淨值逾十一元,並無公訴意旨記載的嚴重損害認購股票者 的權益。長紘公司買受凌天航空公司股東子○○的股票成本為每股二十元,長紘 公司所得利潤亦為合理報酬,長紘公司共銷售三百八十一張,實際銷售金額為一 千零七十五萬元,扣除長紘公司成本七百六十八萬元及管銷費用,獲利並非甚高 。伊如果有意詐欺取財,自可找成本低的股票銷售,亦可多找幾家公司的股票, 豈會只找凌天航空公司。Ⅴ「歷年股王表格」並非伊同意甲○○製作的,伊於長 紘公司上課時雖有提到凌天航空公司股價上看三百元,EPS十元,九十三年預 期上櫃等情。然此均屬凌天航空公司網路上公布的資料,伊不過予以援用。況凌 天航空公司確有上櫃計劃,不過因被告丁○○徒惹訴訟而暫緩上櫃計劃。伊僅表 示凌天航空公司前景看好,並未保證股票一定上漲。再者,多位證人均證稱伊出 賣股票時已與認購股票者說明凌天航空公司當時的經營情況,如欲購買股票將先 給與舊股票當作保證,待新股票發行後再以舊股票換新股票,並且表明認購股票 者購買股票後如欲退股,所繳股款亦可全數退回,實難看出伊有任何施用詐術的 行為云云。 ⑵被告丁○○辯稱:Ⅰ伊以前即認識被告寅○○,後來再度相遇,知道被告寅○○ 有在做代徵、代訓員工的事情,即委託被告寅○○經營的長紘公司為凌天航空公 司代徵、代訓員工,伊並不知道長紘公司利用凌天航空公司名義進行在報紙上進 行徵才,更不知長紘公司對外販售凌天航空公司的股票。Ⅱ伊未曾參加長紘公司 有關販賣股票的教育訓練及佈達典禮,凌天航空公司亦未曾將長紘公司佈達的升 職人員列入凌天航空公司編制。Ⅲ凌天航空公司並非空頭公司,從八十三年間開 始經營直昇機業務,自八十九年間起開始承包臺電礙子清洗業務、一般植生業務 、水土保持局的相關業務、中科院空拍及中興大學空拍勘測等業務,自八十九年 起即有盈餘,且係連續三年獲利,是準備要上櫃的公司,並非是檢察官所講的經 營虧損的公司。Ⅳ被告寅○○公開販售者,乃其向凌天航空公司股東子○○私下 購買的股票,並非凌天航空公司持有之股票,伊對渠等私人間的交易行為並不知 情,自無主觀犯意可言。被告寅○○公開販售股票,為取信於認購股票者,將凌 天航空公司股務組服務的電話明示於認購股票者。若伊確有參與本件犯罪行為, 豈會笨到留下公司地址及聯絡電話。Ⅴ被告寅○○受凌天航空公司之委託代為甄 選員工,進而舉薦員工給凌天航空公司並從中獲利,然其所舉薦之員工人選,凌 天航空公司會再嚴格篩選,並非全部錄用。被告寅○○與凌天航空公司的關係, 亦僅止於此。被告寅○○違反證券交易法的規定銷售股票,並非於出於凌天航空 公司或伊個人的授權,自不得單憑伊與被告寅○○為舊識,以及子○○為伊的妻 姐,即憑空臆測擬制伊與被告寅○○為共同正犯,亦不得以伊曾至長紘公司,作 為伊與被告寅○○有犯意聯絡之依據。Ⅵ被告寅○○銷售的是凌天航空公司減資 後的新股,該新股每股價值十一.六元,而公訴意旨所指的五元係減資前的淨值 。而價值十一.六元的股票,一般市值可達二十五元至二十七元,故長紘公司銷 售的股價尚屬合理。且股票價值的認定係被告寅○○以個人意見及凌天航空公司 相關資訊供認購股票者參酌,充其量僅係提供資訊供認購股票者判斷,顯與施行 欺罔手段進行詐騙的行為有別。凌天航空公司與子○○的金錢往來,並非私人往 來,皆是凌天航空公司的短期借貸云云。 ⑶被告己○○辯稱:伊有參與長紘公司販賣凌天航空公司股票的事情。因為伊在長 紘公司上班,領長紘公司的薪水,被告寅○○交待伊做什麼事情,伊就做什麼事 情。至於被告寅○○、丁○○、子○○及長紘公司的決策過程,伊都沒有參與。 伊確實沒有詐欺取財的犯行云云。 ⑷被告壬○○辯稱:長紘公司是凌天航空公司授權的代訓機構,並不是凌天航空公 司的旗下機構。因為應試人員瞭解地勤人員工作的辛苦,而不願意去凌天航空公 司上班。長紘公司的董事長是被告寅○○,並不是被告丁○○。長紘公司僅是凌 天航空公司的代訓單位,不可能在長紘公司升任職員為凌天航空公司的主管。伊 確實沒有詐欺取財的犯行云云。 二、本院查: ㈠依下列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寅○○、己○○、壬○○等確有詐欺及違反證券交易 法等犯行 ⑴被告寅○○、己○○、壬○○等三人之供述證據 Ⅰ被告寅○○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及同年十二月十一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 「我是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以獨資方式,在台中市○○區○○路一段六三一號A 棟十一樓之一設立『長紘公司』,我並擔任公司負責人,..營業項目計有營養 食品批發零售、日用品批發、企管顧問等,..由大舅子己○○擔任副總經理, 協助推展商品銷售業務;直到今(九十一)年四月起,我因獲聘擔任『凌天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企業顧問,便先後於七月僱用壬○○擔任本公司協理、..負責 本公司教育訓練業務並協助我推展公司業務」「我擔任『長紘公司』總經理,綜 理公司所有業務,由於本公司為便於行銷凌天航空未上市(櫃)股票,所以才使 用『長紘事業機構』及「凌天航空事業部』『長紘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等機構名 義對外營業」「『長紘公司』銷售凌天航空未上市(櫃)股票,並未與該公司訂 立承銷或仲介契約。『長紘公司』係自九十一年七月起與凌天航空公司老股東子 ○○私下進行合作,並由我與子○○接洽,對外銷售凌天航空未上市(櫃)股票 ,由於該公司原訂發行特別股,但未獲主管機關核准,目前正辦理增資股送審中 ,所以先由子○○以其所認購持有之老股票,作為本公司對外銷售之股票,本公 司先以該等股票向投資人作擔保,並以子○○名義與投資人簽立『協議書』,約 定於『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案新股票(即增資特別股)印製及簽證完成後 ,即交付增資特別股,換回前述擔保之股票」「『長紘公司』對外銷售凌天航空 未上市(櫃)股票,係以每股新台幣二十七元計價,亦即每張股票售價二萬七千 元,但本公司實際以每股二十元向子○○購進股票,因此每銷售一張凌天航空未 上市(櫃)股票,『長紘公司』便可以賺取七千元差價」「『長紘公司』..另 以『航空公司』名義在報紙刊登徵才啟事招募儲備主管對外行銷該等股票,由我 對應徵人員進行面試,經我核定錄取後,再分別由及己○○、壬○○、..等人 負責實施教育訓練..。依本公司『正式任用獎勵辦法』及『儲備幹部薪資福利 辦法』等相關規定,新進人員於一個月之試用期每人須負責銷售三張凌天航空未 上市(櫃)股票,經試用考核合格,才能為正式職員,每銷售一張可獲獎金四千 元,如欲升任儲備主管,須自應徵後一至二個月內完成銷售十五張股票,則將可 成為公司儲備主管,並自四萬元起薪及西裝乙套,如未能達成十五張則底薪為三 萬三千元。..」「本公司對外銷售凌天航空未上市(櫃)股票後,即將股款匯 入子○○於台中商銀東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 每銷售乙張股票可賺取差價七千元,扣除營業人員獎金四千元,其餘三千元則作 為公司營業收入」「該六張照片皆為我長紘公司處所現場情形,且該聘書亦懸掛 於辦公室內的『凌天航空公司』所發之聘書,因凌天航空公司將增購直昇機,需 要資聘員工,丁○○委託由我及『長紘公司』代徵及代訓新進員工,亦因此將辦 公司外觀作成『航空事業部』『人事總管理處』的標示,丁○○到探視時即已知 情,對此並無反對。另我曾透過凌天航空公司總經理丁○○所安排,約於九、十 月間分批由我帶領幹部壬○○、馮文龍及新進員工每次各十餘人前往六福村及苗 栗附近觀賞凌天航空公司清洗電塔礙子業務並搭乘直昇機,目的係讓新進員工對 凌天航空公司業務有所瞭解,進而可以達到販售、促銷股票的目的」「約於今年 四月間於台中市○○路新林餐廳(與丁○○)碰頭時談成此顧問契約,約定顧問 費用每年新台幣十萬元,每代訓一名員工以三萬元計價,迄今共完成代訓約三、 四人轉介給丁○○,但凌天航空公司皆未進用,..在今年七月間公司營運不佳 ,我即利用招募人員方式,開始對外公開招募凌天航空送審中未上櫃的增資股票 」「(問:提示新股東入股辦理手續流程,該流程圖明示你將收得股款匯入指定 之子○○台中商銀東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賣方 於收到股款入帳後再將股票及協議書交給長紘公司再轉交客戶收執,該流程表及 入股確認書由何人製作?)答:該新股東入股辦理手續流程係由我於今年七月間 所製作,所留賣方電話為凌天航空窗口聯絡人陳昱臻(原名丑○○、丁○○之妻 、股東子○○之妹)專線係為便於員工及客戶向凌天航空公司查詢之用,後因丑 ○○認查詢電話過多,要求不要再使用流程表,且曾制止我繼續使用凌天航空公 司00-00000000及00-00000000電話販售該公司送審中之 增資股票,而該表因有賣方子○○帳號,以便客戶匯款之用。林小姐為我公司職 員林汝霜,協議書(入股確認書)亦為我所製作,於股款入帳後,我持雙方印章 (皆由公司代刻)蓋於協議書上後再持往長盟國際法律事務所,請法務經理陳雲 壤蓋章見證,見證蓋印地點皆在長盟國際法律事務所附近咖啡廳或由陳雲壤前來 我公司蓋印」「(問:你前述『新股東入股辦理手續流程』為何要傳真予丑○○ 確認?)答:因為我要販售凌天航空公司的股票,為了方便投資人查詢凌天航空 公司販售股票的情形,以取信投資人,所以才會將前述『新股東入股辦理手續流 程』傳真給丑○○確認後再傳回本公司」「協議書是我親自製作,股票係我前往 子○○住處核對後拿取,原則上每禮拜三、五是公司股票交給客戶的期日,兩者 經我確認後,再由營業員轉交予客戶」「該股價每張二萬元係由子○○訂定,凌 天航空亦已獲利三年,所以我才會同意子○○所定的價格,我迄今共賣出約三百 八十七張股票,每張賣萬七千至三萬元,總金額約一千一百多萬元,其間我自子 ○○處取回三百三十七萬三千元,該款用以支付公司管銷及員工酬金,我個人僅 獲利一百十餘萬元,因大部員工皆需按件計酬,所以公司負擔並不重」「(問: 前提示之凌天航空公司財務表、凌天航空公司與台電公司契約資料皆屬內部資料 ,非由網路下載亦非子○○所提供,係長紘公司協理壬○○率幹部前往凌天航空 公司索取,詳情為何?)答:如我前述,該等資料確實係子○○及丁○○交給我 的,並非壬○○率幹部前往凌天航空公司索取」「(以凌天航空公司名義發佈人 事令)我並沒有經過凌天航空的授權同意,這是我個人發佈的,如有好的人選我 會推薦給凌天航空公司任用」「因前述三人販售凌天航空股票績效良好,依公司 內部銷售獎勵規定,所以我才會調升該三人為幹部」等語。Ⅱ被告己○○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問:你任職長紘 公司副總經理主要負責業務為何?)答:我於九十一年元月間,剛進入長紘公司 時,該公司在輔導業者經營網咖連鎖及販售清潔用品,九十一年七月間,長紘公 司就開始對外招募凌天航空公司未上市、上櫃股票,但我只負責人事管理及對新 進人員講授人事管理及差勤工作,..」「『長紘公司』是在今(九十一)年七 月間,本公司總經理寅○○透過管道取得凌天航空公司未上市、上櫃股票,並開 始登報招募營業員販售該股票,主要幹部係寅○○、壬○○及我本人,負責對新 進人員講授凌天航空現狀、販售技巧及酬金分攤方式,壬○○亦係由應徵人員中 升任為協理,..本公司有十餘名業務員,由渠等協助推動銷售業務,由於業務 人員流動率高,因此本公司必須經常登報招募新進人員,目前員工數有十二人」 「(長紘公司)透過報紙刊登廣告招募新進人員,經受訓後,由新進員工逕自對 不特定投資人招募凌天航空公司未上市(櫃)股票,每張二萬七千元,..」等 語。 Ⅲ被告壬○○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今年(九十一年)六 月間,寅○○主動打電話給我,向我表示渠已設立『長紘公司』,從事環保洗衣 粉行銷業務,要我前往該公司該公司擔任協理,協助其推廣業務及找尋經銷商, 因此我同意其邀約,前往『長紘公司』任職,我擔任『長紘公司』協理,初期主 要業務事項係推廣環保洗衣粉經銷,但由於環保洗衣粉每包單價高達新台幣四、 五百元,開發市場不易,因此自今年七月起,寅○○即提議改為從事販售『凌天 航空公司』未上市股票牟利,我則負責應徵人員面試及新進人員教育訓練之業務 ,每月薪資為四萬二千元」「我在長紘公司擔任協理,負責對新進人員作教育訓 練,所講授的課程確有『凌天航空簡介』及『股票分析』等內容,但均僅係法規 介紹與股票上市上櫃流程等事項,每年ESP可達十元等內容,均係總經理寅○ ○向新進人員講授之資料,該等授課資料均係寅○○所提供」「長紘公司雖係從 事販售凌天航空未上市股票,但為避人耳目及擔心招攬不到業務人員,因此以『 凌天航空公司』名義,在報紙刊登徵聘『地勤人員』及『業務公關代表』等項人 員,係新進人員前來應徵後,再要求新進人員負責對外販售凌天航空公司未上市 股票。總經理寅○○要求每名新進員工於一週試用期間,先以每張二萬七千元價 格賣三張『凌天航空』未上市股票。若於當月達銷售十五張『凌天航空』未上市 股票業績,則能晉升襄理,且每月薪資三萬三千元並獲西裝一套。我自己則以扣 除退佣五仟元後之每張二萬二千元價格,共計承購五張『凌天航空公司』未上市 股票,但並未將該等股票對外販售」「(問:為何公司門口懸掛『長紘事業機構 』『長紘事業有限公司』『凌天航空事業部』目的為何?為何你所印名片有『凌 天航空公司-台中辦事處』頭銜及凌天網址?)答:長紘公司因從事凌天航空公 司未上市股票銷售業務,為取信公司員工及投資人,所以才以『長紘事業機構』 『長紘事業有限公司』『凌天航空事業部』『凌天航空-台中辦事處』及凌天航 空網址等名義作為公司名稱,總經理並要求公司以自費方式統一印製名片」「( 問:凌天航空總經理丁○○你是否認識?)答:認識。由於凌天航空總經理丁○ ○曾多次前來『長紘公司』找總經理寅○○,所以我曾見過他且與他打招呼,稱 呼丁○○為『李董』」「我只見過凌天航空總經理丁○○曾多次前來長紘公司找 總經理寅○○,但丁○○都是逕自進入寅○○辦公室,所以我不清楚渠會談內容 」「『長紘公司』販售凌天航空未上市股票業務,並未與凌天航空公司訂定代銷 或承銷契約,相關事項均由長紘公司總經理寅○○與凌天航空公司老股東子○○ 相互商議的」「我擔任長紘公司協理,負責新進人員教育訓練業務,主要授課內 容為『凌天航空簡介』及『股票分析』等事項,迄今共已培訓二百餘人,該等新 進人員業已共計完成銷售三、四百張之凌天航空未上市增資股票」「『長紘公司 』所銷售之『凌天航空公司』股票,確實為八十六年即已公開發行未上市公司增 資股票,其交易之流程,係由業務人員招攬客戶後,由客戶直接或委託業務員, 將股票交易之股款匯入『凌天航空』老股東子○○台中商銀東台中分行帳戶中」 「長紘公司主要收入來源為何是販售凌天航空公司未上市股票,於完成每筆未上 市公司股票交易時,並未向客戶收取手續費,公司營利則是總經理寅○○向『凌 天航空公司』股東子○○取得股票之價差利潤」「『長紘公司』新進人員販售凌 天航空公司未上市公司股票,每張股票售價二萬七千元,於試賣十五張之期限內 ,每銷售一張其本人可獲二千二百元,輔導人員(襄理以上幹部)則『輔導薪』 則每人每張可獲一千八百元;若完成銷售十五張之目標,新進人員每人共計獲得 三萬三千元及西裝一套,輔導幹部可獲『輔導薪』二萬七千元,若新進人員完成 十五張銷售目標,將可晉升為襄理,可負責招攬新進人員進入公司,除對於其實 施教育訓練,並可依其所輔導新進人員之股票銷售張數,每張抽取『輔導薪』一 千八百元。由於我未負責招攬新進人員進入公司,所以並未分得『輔導薪』,每 月僅支領固定薪資四萬二千元」「『長紘公司』辦公室內懸掛之『茲聘請長紘事 業機構為本公司企業管理總顧問』及委請代辦企業管理輔導、後勤支援作業管理 輔導等事項之聘書,確係『凌天航空』總經理兼執行長丁○○所發給的,並由總 經理寅○○攜回懸掛在公司,作為向員工及投資人展示與『凌天航空』之合作關 係」等語。 ⑵證人之供述證據 Ⅰ證人子○○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賣股票給寅 ○○所拿到的錢,轉給丁○○的時候,有無拿收據?)答:有支票的借貸。他開 公司的支票給我,沒有開收據」「(問:賣給寅○○多少張?)答:三百八十七 張」「(問:從何時開始賣?)答:九十一年七月份開始賣,到十月底」「(問 :當時你賣給寅○○的股票是什麼股票?)答:他要跟我買新股」「減資以後的 新股」「(問:你要賣的時候,增資申請通過了沒有?)答:已經快要通過了」 「(問:既然買的新股,為何你交給他的是舊股?)答:新股還沒有下來,舊股 交給他抵押」「(問:買賣股票的手續,要如何辦理?)答:錢繳完後,我股票 拿給他就可以」「都沒有(簽署契約書)。就是將來新股下來的時候,再拿舊股 回來換」「(問:當時他有徵求你的同意來刻章?)答:他(寅○○)說舊股換 新股的時候,比較好過,我說如果你有需要去刻壹個。沒有講到其他的,只有限 定這種用途」「(問:你妹妹丑○○有無在凌天航空上班?)答:有」「我只知 道她(丑○○)之前在辦理股務」「(問:知不知道00000000這隻電話 ?)答:這是之前凌天航空公司股務組的電話」「(問:000000000的 電話呢?)答:也是凌天航空公司的電話」「(問:之前在調查局跟檢察官偵查 時所述是否實在?)答:都實在」等語,其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調查站詢問 時,就其細節證稱:「凌天航空成立時的資本額為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後 陸續增資至二億五千萬元,但因為航空業不好經營,所以本公司成立後六年連續 虧損,金額達一億餘元,所以為打消公司虧損,於今年(九十一年)九月間向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同時辦理減資至一億元,及增資八千萬元,但在增資案部分 ,原本公司係向證期會申請特別股增資,但因凌天航空公司三年平均盈額不足法 定盈餘,所以目前改為一般股增資案送審中..」「..在九十一年六月份,寅 ○○來我家向我表示,要以買斷方式向我購買已發行之凌天航空公司股票五百張 ,每股價格為二十元,但是寅○○表示,以目前的資金尚無法一次買下五百張股 票,於是要求我能夠以陸續匯款的方式,分批購買,雙方約定以我在台中商銀東 台中分行帳戶,作為處理我與寅○○買賣凌天航空公司股票之專用帳戶,並由寅 ○○將股款匯前揭帳戶後,我再依匯入款項額度交付凌天航空公司股票」「我係 於九十一年七月間,自凌天航空公司之股務代理永昌綜合證券公司處,取回我自 己存放集保之五百張記名股票,再依黃某所匯入之股款,憑以核算交付股票」「 其中有部分是我個人私人往來帳,確實匯入股款約在九百萬元,該帳戶所匯入股 款約有八百萬元陸續遭妹婿丁○○以凌天航空公司名義借走,所以目前該帳戶僅 剩一百餘萬元」「前情我不知道有無其他因素介入,而且寅○○要向我購買五百 張凌天航空公司股票之事,我亦曾向我妹妹丑○○說過,丑○○並無表示意見」 等語。 Ⅱ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當初購買的是凌天航空公司的增資特別股,伊 離開公司前,公司對外銷售的都是凌天航空公司的增資特別股。被告寅○○、壬 ○○、己○○在上課時都有提到凌天航空公司的股票遠景看好,上看三百元,將 是未來的股王,即將在九十二年上櫃輔導期滿,九十三年可以上櫃。伊自己購買 三張凌天航空公司增資特別股股票,總共賣出二張,分別賣給朋友邱泰山及廖世 全,且也有轉述凌天航空公司股價上看三百元,將是未來的股王,即將在九十三 年上櫃等情節給客戶。「(問:在公司期間有無辦理升職典禮?)答:有」「( 問:你有無參加?)答:就是馮文龍升副理,還有一個女生洪小晏,還有其他一 個新進的人員」「(問:是否用凌天航空公司名義來辦升職典禮?)答:應該是」「 (問:為何應該是?)答:因為那邊是臺中辦事處,所以升職的人員應該是以凌 天公司來升職」「(問:當時應徵經過?)答:是己○○給我面談的,問我面試 資料,跟我講說公司是凌天航空。應徵後在長紘公司任職,他們說是凌天航空公 司的臺中辦事處」等語。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是看 到長紘公司所刊登的『直昇機公司徵儲備幹部、行政人員、軍士官退伍可』招人 廣告內容後,前往該公司應徵儲備幹部,當時係由該公司副總己○○進行面談, 李某除向我介紹『凌天航空』公司概況,並要我九月十六日至公司上班及接受訓 練」「我至『長紘公司』辦到上班後,即自九月十六日起參加為期三天之職前講 習,當時係由總經理寅○○、副總己○○、協理壬○○分別向包括我在內的二十 餘名新進人員授課,第一、二天授課內容主要係由壬○○介紹『凌天航空』公司 概況與營業虧損情形、小港機場航運倉儲、股票常識等事項;第二天上午由壬○ ○複習前二日講課內容,下午則由己○○主持實務演練、由新進人員分別上台介 紹『凌天航空』經營狀況及股票上櫃後之發展前景等事項,最後再由總經理寅○ ○主持新進人員職前講習結業式,寅○○除表示新進人員依其職級每月薪資二萬 八千元、三萬元、三萬三千元及四萬六千元不等,渠並當場宣布由公司提供每名 新進人員三張『凌天航空』未上市股票,由新進人員自行對外銷售,每張股票價 格二萬七千元,以四至五天之銷售時間作為實務訓練,若達成十五張股票之業績 ,將可升任主管幹部,寅○○並特別要求公司員工不得向新進人員談論銷售『凌 天航空公司』未上市股票事宜」「總經理寅○○要求新進員工實務訓練期間須試 賣三張『凌天航空』未上市股票,實務訓練期滿,正式上班每人至少要販售十五 張『凌天航空公司』未上市股票,每張股票二萬七千元,若達成銷售十五張股票 之業績,則可升襄理,且每月薪資三萬三千元,公司並贈送乙套西裝。我於『長 紘公司』任職期間,共計為公司販售五張『凌天航空公司』未上市股票,其中除 我自己承購三張,另二張則分別以二萬七千元價格售予學弟邱泰山及友人廖世全 ,並曾介紹學妹林惠雯加入會員,渠再向公司購買二張『凌天航空』未上市股票 ,我依長紘公司販售凌天航空未上市股票作業規定,先要邱泰山及廖世全分別填 寫『基本資料』等文件後,將『基本資料』及股款交由秘書林茹霜,林汝霜再將 之傳真至凌天航空公司股務部核檔,之後由『凌天航空』股務部人員於週三及週 五固定之作業時間,親自將該公司股票及已製作完成與印妥甲乙雙方姓名、協議 內容之『協議書』等文件送達『長紘公司』總經理寅○○,再由寅○○於翌日召 開『夕會』時,將『凌天航空』未上市股票及『協議書』交給我,再由我將該文 件轉交給承購人邱泰山及廖世全。販售『凌天航空公司』未上市股票之獲利計算 方式,每銷售乙張股票可獲利四千元,若每介紹乙名新進人員則可獲得八千元, 但我購買三張及銷售二張凌天航空未上市股票,另介紹林惠雯進入公司服務,卻 只獲得一萬四千元」「我前往長紘公司應徵儲備幹部時,看到前述招牌後,誤以 為公司係『凌天航空』所屬機構,且總經理寅○○及副總己○○等人於新進人員 授課時,亦曾出示『凌天航空』總經理丁○○具銜之『企業管理總顧問』聘書, 並一再介紹凌天航空營業狀況,使我一直誤信長紘公司即為凌天航空所屬機構, 直到我離職前於十月十五日至『長紘公司』領取薪資時,只領得一萬四千餘元, 並未如寅○○所言最低薪資二萬八千元,且任職期間只是外出行銷凌天航空公司 未上市股票,因此我才知道『長紘公司』根本不適『凌天航空』所屬機構,『長 紘公司』係專門銷售『凌天航空』未上市股票之業務」等語。 Ⅲ證人林慧雯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長紘公司係販賣凌天航空公司未上市、上櫃的特 別股股票,伊是向被告壬○○購買凌天航空公司的股票,錢也是交給被告壬○○ 。伊到長紘公司是由被告壬○○面試,並由被告壬○○指派伊去推銷凌天航空公 司的股票。職前訓練為期三天,由被告寅○○、己○○、壬○○上課,上課內容 有介紹凌天航空公司要增資、上市、上櫃。上市、上櫃後股票就會很好,可能是 將來的股王。「(問:就你的認知,你是凌天航空的員工還是長紘公司的員工? )答:凌天航空公司的員工;我後來有問壬○○,我到底是凌天還是長紘的員工 ,壬○○回答我說,他們是代替凌天航空公司培訓我們,我們還是屬於凌天航空 公司的員工」等語。另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是經由 任職『長紘事業有限公司』之友人乙○○介紹,而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往 該公司應徵辦公職員,當時因時間急迫並未面試,而自九月二十六日起開始接受 三天訓練課程,由總經理、李副總、協理、經理、副理等幹部負責授課,講授販 售『凌天航空公司』未上市股票技巧、投資獲利情形及公司簡介等內容。同期訓 練者尚有吳俊男、吳芸湘等二十餘人。訓練期間總經理曾向我表示試用期間一個 月,在試用期間必須對外招攬『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底薪二萬 八千元,且每賣出乙張股票可獲利四千元,我認為公司待遇良好而開始上班迄今 ,我在『長紘事業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於實務訓練期間(共計一週)須對外招 攬客戶承購『凌天航空公司』未上市股票,實務訓練期滿後則需完成銷售十五張 股票,但至今我均未賣出任何股票」「總經理寅○○要求應徵員工於正式上班後 必須售出『凌天航空公司』未上股票十五張,否則即不用再來上班,而我因相信 公司一再保證『凌天航空公司』一定會於九十三年上櫃,且保證『凌天航空公司 』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底前發營行的特別股,將依股票面額保障年利率百分之六之 股息三年,於是我自己買了二張『凌天航空公司』未上市、上櫃特別股股票作為 業績,每張二萬七千元,並將股款共五萬四千元交給乙○○,真正交易的詳情要 問乙○○才清楚」等語。 Ⅲ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係被告寅○○聘僱的總經理特助,負責教員工 基本股票教育訓練。長紘公司在上課時,被告寅○○有提到凌天航空公司在上櫃 輔導期,即將在九十二年底或九十三年初上興櫃,EPS五元、八元、十元都有 說過,未來上看三百元,是未來的股王。伊向客戶推銷凌天航空公司股票的時候 ,也有提到凌天航空公司前景看好,未來上看三百元,EPS十元,年底即將上 櫃。歷年股王表是伊所製作,因為凌天航空公司的EPS是十元,依照伊的專業 ,有可能成為股王,所以伊歷年股王表格的九十二年、九十三年欄內寫上「凌天 」「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櫃程序表」是長紘公司發給新進人員的上課資 料,被告壬○○說凌天航空公司均照著該表記載的進度進行。伊有參與馮文龍、 洪小晏、潘健龍的佈達儀式,而儀式寫的是凌天航空公司,伊也認為是凌天航空 公司等語。 Ⅳ證人廖倫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到長紘公司有連續三天的職前訓練,以後每天 都有上課。職前訓練的內容是由裡面的副總己○○、協理壬○○上課,被告寅○ ○精神講話。上課內容有提到凌天航空公司在九十二年間,經過一年的輔導就可 以在公開市場發行,也就是上櫃,並提出「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櫃程序 表」給新進人員為參考,也有說到凌天航空公司的股價未來上看三百元,EPS 可達十元,前景看好。上課的時候,也會說到凌天航空公司申請上櫃的進度到達 什麼程度,有提到業績很好,在九十二年十月間就可上櫃。被告壬○○說凌天航 空公司有委託永昌證券在做輔導。伊有看過歷年的股王表格,這是總經理特助甲 ○○跟我們上課時所使用的資料及教材等語。伊有參加一次佈達的典禮活動,晉 升的典禮活動就如同晉升典禮流程表,是晉升長紘事業機構凌天航空公司臺中辦 事處等語。 Ⅴ證人馮文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凌天航空公司還沒有開始接受證券商的輔導,這 些事件,被告寅○○、己○○、壬○○都知道。長紘公司在上課時有提到凌天航 空公司EPS十元,而其他新進人員也有提到上課有說凌天航空公司未來上看三 百元,可能是未來的股王等語。 Ⅵ證人吳俊男九十一年十月一四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是經由任職『長紘事業 有限公司』之友人李宜芳介紹,而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往該公司應徵辦公 職員,當時係由一位李姓副總出面進行面談,並向我表示,該公司試用期為一個 月,在試用期間須對外招募『凌天航空公司』之未上市股票,底薪二萬八,我同 意後,便自九月二十六日起開始接受三天訓練課程,由總經理、李副總、協理、 經理、副理等幹部負責授課,講授販售『凌天航空公司』未上市股票技巧、投資 獲利情形及公司簡介等內容。但我上班後,因感到販售『凌天航空公司』未上市 股票有違法之虞,經向證期會查詢確認係非法行為後,而在十月二日辭職,我在 『長紘事業有限公司』任職期間,大多在公司研閱資料,並未對外招募客戶承購 『凌天航空公司』未上市股票,亦未向公司領取任何報酬及承購凌天航空公司未 上市股票」「『長紘事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等人係透過職員對外販售『凌天航空 公司』未上市股票,並要求職員向客戶表示『凌天航空公司』即將於九十三年獲 准上櫃交易,未來上櫃後每股股價將漲到三百元,且每年EPS至少十元以上, 獲利相當可觀。客戶係以每股二十七元承購,但由於我並未招攬客戶購買『凌天 航空公司』未上市股票,所以有關開戶、匯款及股票交割等情形,我並不清楚」 等語。 Ⅶ關於證人乙○○、林慧雯、吳俊男上開於調查站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查乙 ○○、林慧雯於原審審理時到庭作證,其證述內容與調查站所製作筆錄內容並無 明顯扞格之處,被告及其辯護人既得於彼等作證時,就調查內容行交互詰問,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立法意旨,自有證據能力。就吳俊男部分,其於 原審審理時,經傳喚未到,斟酌其與被告等人並無夙怨,考其於調查站之筆錄內 容,與被告寅○○等人及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當,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 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亦有證據能力,併予敘明。 ⑶供述以外其他證據 Ⅰ凌天航空公司於九十一年九月間,向證期會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一一五00 千股,每股面額十元,總金額一億一千五百萬元,暨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八00 0千股,每股面額十元,總金額八千萬元,因本次擬發行之特別股除訂有百分之 六之股利率外,且屬「累積參加」,而該公司於最近三年度之平均稅後損益狀況 為虧損,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得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核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條第四款及第七條第九款規定情 事,經證期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以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一五0八一二號函 全案予以退回。凌天航空公司復於九十一年十二月間,向證期會申報減少資本銷 除普通股一一五00千股,每股面額十元,總金額一億一千五百萬元,暨現金增 資發行普通股八000千股,每股面額十元,總金額八千萬元,經證期會於九十 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以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一六五五六七號函同意申報生效,就 上開現金增資部分,該公司因未於法定期限內募足並收足股款,經證期會於九十 二年三月十九日以台財證一字第0九二0一0九八五一號函廢止在案等情,有證 期會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台財證一字第0九三0一0五九二五號函存卷可參( 原審卷㈠第三八五頁)。換言之,凌天航空公司於九十一年七月間至同年十一月 間,並未經證期會核准或向證期會申報生效,而得為凌天航空公司增資特別股股 票的募集。 Ⅱ凌天航空公司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透過華南永昌證券公司向櫃檯買賣中心函 報凌天航空公司股票上櫃輔導。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凌天航空公司函請華南永昌證 券公司停止上櫃輔導。八十七年八月十日華南永昌證券公司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停 止凌天航空公司上櫃輔導。九十二年九月間華南永昌證券公司與凌天航空公司重 訂上櫃輔導合約。唯因尚未向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上櫃輔導,因此迄無正式之輔導 計劃及進度表等情,有華南永昌證券公司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九三)永承字 第0一八六號函在卷足憑(原審卷㈠第三四二頁);而凌天航空公司並未曾向櫃 檯買賣中心提出上櫃或興櫃之申請等情,亦有櫃檯買賣中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 日(九三)證櫃上字第0三六三九號函附卷可稽(原審券㈠第三0七頁)。足見 ,長紘公司於九十一年七月間至同年十一月間,為凌天航空公司為增資股股票的 募集行為之際,凌天航空公司根本未與華南永昌證券公司簽訂上櫃輔導合約,亦 未向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任何上櫃的申請。換言之,該段期間凌天航空公司根本沒 有上櫃的計劃存在。 Ⅲ長紘公司於其營業所掛牌標示為「長紘事業機構」「航空事業部」「人事總管理 處」,並於公司佈告欄張貼「凌天航空活動花絮」「新聞報導」「網站資料」及 凌天航空公司網址。被告寅○○復以「航空公司」「凌天航空公司」名義,在報 紙上對外刊登徵才的分類廣告,載有「航空公司人事徵聘公告」「地勤人員」「 業務公關」「代表」等字樣。經被告寅○○、己○○、壬○○面試通過的新進人 員,均需自費統一由長紘公司製作印有「凌天航空公司臺中辦事處」字樣的名片 等情,有分類廣告影本及分類廣告收據(調查站卷宗第八至十三頁)、長紘公司 製作印有「凌天航空公司臺中辦事處」字樣的名片、長紘事業機構航空事業部( 人事總管理處)招牌外觀照片(調查站卷宗第二五頁)附卷可稽。 Ⅳ調查局卷附新股東入股辦理手續流程載有:凌天航空公司窗口為陳昱臻小姐(即 被告丁○○之配偶丑○○之別名),專線電話04─00000000,傳真0 4─00000000,長紘公司窗口為林小姐。處理程序為:①長紘公司通知 凌天航空公司,並傳真入股張數、新股東姓名及身分證影本。②凌天航空公司準 備提供為保證、相同張數之老股票、印製入股確認書、代刻新股東印章、通知老 股票持股股東之銀行帳號。③長紘公司於接獲通知銀行帳號後,即匯入款項並通 知凌天航空公司。④凌天航空公司接獲銀行通知匯款到位後,立即以電話轉帳方 式將差額匯給長紘公司指定帳號。⑤凌天航空公司紀錄此筆作業情形後,將保證 用老股票、入股確認書、新股東印章寄交給長紘公司。另載有凌天航空公司收款 銀行帳號為子○○台中商業銀行東台中分行000000000000及凌天航 空公司地址為台中市○○路一00號等內容。 Ⅴ調查局卷附「長紘事業機構凌天航空公司─台中辦事處─十月份晉升典禮」流程 表載明:「凌天航空公司人事令91建字第一六九號人事升級令」「自91年1 0月起」「洪小宴職階正式調升為凌天航空公司台中人事總管理─管理部儲備副 理」「丙○○職階正式調升為凌天航空公司台中人事總管理─業務部經理」「馮 文龍職階正式調升為凌天航空公司台中人事總管理─管理部經理」等語。 Ⅵ調查局卷附「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櫃程序表」載明:「1、召開股東會 決議辦理公司資本減資及增資案,時間91、06、26」「2、送證期會減資 及增資案,時間91、07、25」「3、增資募款作業,時間91、06─9 1、09」「4、完成增資及減資作業程序,時間91、10、31」「5、洽 承銷商輔導,估計自91年8月開始申報上櫃輔導,時間91、06─91、1 0」「6、評估報備股票上櫃事宜,普通股可以上櫃掛牌,特別股無法掛牌上櫃 ,時間91、11─91、12」「7、上櫃輔導期滿,時間92、07」「8 、送上櫃案件,時間91、09」「9、掛牌上櫃,時間93、02」等語。 Ⅶ調查局卷附子○○與林慧雯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訂立之協議書載明,子○○將其 持有凌天航空公司某號之股票二千股擔保於林慧雯,雙方約定於凌天航空公司增 資案新股票即增資特別股印製及簽證完成後,即交付特別股二千股,換回擔保之 股票,約定事項「一」並具體載明:「前述增資特別股依面額保障年利率6%之 股息三年」等語。 Ⅷ調查局卷附「正式任用獎勵辦法」「儲備幹部薪資福利辦法」載明:如果即刻完 成十五張考核,即正式開始四萬元起薪,並成為公司儲備主管。成為公司儲備主 管,協助公司經營管理及負責人員教育、輔導工作,並正式核薪四萬元以上。如 果在期限內完成十五張考核享有A底薪三萬三千元及公司特別訂製一套西服等語 。 Ⅸ偵查卷附凌天航空公司所出具之代甄選員工委託書之記載略以:凌天航空公司委 託長紘公司代甄選凌天航空公司計劃增募之員工,新增員工及其工作性質、人數 、預計薪資如下:①地勤作業人員十名,起薪二萬五千元。②礙掃設備操作人員 六名,起薪二萬五千元。③機務員六名,起薪四萬元。④直昇機飛行員六名,未 具備飛行員檢定證者七萬元。⑤隨隊業務人員六名,起薪二萬七千元。⑥業務代 表六名,起薪二萬七千元。⑦業務主管三名,起薪三萬六千元。⑧總經理特助等 情。 ㈡本院對上開證據之判斷 ⑴被告寅○○、己○○、壬○○確有在凌天航空公司未經主管機關即證期會核准或 向證期會申報生效前,即為凌天航空公司增資特別股之有價證券的募集行為: 按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 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 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本法所 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依上開被告寅○○之供述、證人乙○○、林慧雯之證述及協議書約定之內 容,足見長紘公司係在凌天航空公司有意申報之增資特別股股票未經證期會核准 或向證期會申報生效前,即為凌天航空公司增資特別股股票之募集行為甚明。被 告寅○○事後雖於原審審理時改稱認購股票者係購買凌天航空公司減資後的股票 云云,證人子○○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寅○○是要向伊購買減資以後的 新股票,並沒有區分特別股或是普通股云云,然此不僅與被告寅○○其於調查站 詢問時陳述及證人乙○○等人上開證述情節迥異,且與前開「協議書」「新股東 入股辦理手續流程」記載內容相齟齬,顯係被告寅○○事後混淆事實的飾詞及證 人子○○迴護之詞,均不足採信。至於證人子○○於本案案發後雖有交付部分認 購股票者凌天航空公司九十二年二月七日換發之普通股股票(原審卷㈡第一三五 頁),然此不僅與被告寅○○與認購股票者當初的協議內容相違,且為證人子○ ○事後為劃清責任所為之補救措施,與本案犯罪是否成立無關,此由證人子○○ 僅交付普通股股票,卻並未將股東姓名變更為認購股東者之姓名及證人乙○○於 原審審理證稱:「(問:你本身有無購買凌天的股票?什麼樣的股票?)答:有 。我買了三張,是增資特別股。剛開始我購買的是增資股的股票,後來通知我換 回普通股,那張協議書就不見了,換回的普通股還是別人的名字等語(原審卷㈡ 第四九頁),亦明。 ⑵被告寅○○等係偽以「凌天航空公司」對外招募人才為詐術,實則係以直銷方式 ,從事凌天航空公司未上市股票之出售 Ⅰ依上開被告寅○○等人以凌天航空公司名義刊登廣告,再於長紘公司營業所掛牌 標示為「航空事業部」「人事總管理處」,並於公司佈告欄張貼「凌天航空活動 花絮」「新聞報導」「網站資料」及凌天航空公司網址,並由長紘公司製作印有 「凌天航空公司臺中辦事處」字樣的名片及以凌天航空公司人事令91建字第一 六九號人事升級令,就洪小宴、丙○○、馮文龍等三人為升遷佈達等情,在客觀 上已足使應徵者誤認自己是應徵凌天航空公司的工作。 Ⅱ前揭被告寅○○等三人上開就訓練課程內容之供述,核與證人乙○○等人證述內 容相符,並有前揭卷附新股東入股辦理手續流程、長紘事業機構凌天航空公司─ 台中辦事處─十月份晉升典禮流程表、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櫃程序表、 協議書、正式任用獎勵辦法、儲備幹部薪資福利辦法附卷可查,上開自白與事實 相符,自得做為認定犯罪之依據。依此認定之事實,被告寅○○等人所從事者, 實則係以直銷方式,為凌天航空公司未上市股票之販售甚明。 ⑶被告寅○○等人,偽以凌天航空公司將於九十二年七月上櫃輔導期滿,九十三年 間掛牌上櫃等詐術,致自行認購的新進人員或其招募的客戶,均誤認凌天航空公 司未發行之增資特別股股票遠景可期而購入: Ⅰ長紘公司於九十一年七月間至同年十一月間,為凌天航空公司為增資股股票的募 集行為之際,凌天航空公司根本未與華南永昌證券公司簽訂上櫃輔導合約,亦未 向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任何上櫃、興櫃的申請。換言之,該段期間凌天航空公司根 本沒有上櫃的計劃存在,已見前述。 Ⅱ就被告寅○○、己○○、壬○○等人對外宣稱,凌天航空公司將於九十二年間申 請股票上櫃,並於九十三年間上櫃交易等情,業據證人乙○○、林慧雯、吳俊男 、廖倫浩甲○○等人證述在卷,已見前述,彼此證詞內容相互吻合,且與上開「 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櫃程序表」明確記載凌天航空公司上櫃流程,其中 詳記該公司於九十一年六月至十月洽承銷商輔導,估計自九十一年八月開始申報 上櫃輔導,九十二年七月上櫃輔導期滿,九十三年二月掛牌上櫃等程序等情節相 符,堪認被告寅○○、己○○、壬○○確有向新進人員傳達前開不實有關股票交 易的重要訊息。而凌天航空公司是否刻正進行上櫃輔導,是否將於九十三年間掛 牌上櫃,本即為股票投資者決定是否購買股票的利多消息。被告寅○○、己○○ 、壬○○虛構前開事實欺騙認購股票者(包含新進人員及其招募的客戶),致認 購股票者在不實的重要資訊誘導下,誤認投資凌天航空公司將獲利甚豐,而以每 股二十七元至三十元不等之價格,認購尚未發行之增資特別股股票(每股面額十 元),要難謂無施用詐術之行為。 ⑷被告丁○○及未經起訴之丑○○、子○○與被告寅○○、己○○、壬○○就前開 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Ⅰ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 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 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 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 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 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0九號參照) 。 Ⅱ被告寅○○於調查站詢問時陳稱:伊將辦公室外觀作成「航空事業部」「人事總 管理處」的標示,被告丁○○到長紘公司探視時即已知情,對此並無反對。伊曾 透過被告丁○○的安排,於九十一年九、十月間,分兩批由伊帶領幹部壬○○、 馮文龍及新進員工,每次各十餘人前往六福村及苗栗附近觀賞凌天航空公司清洗 電塔礙子業務,並搭乘直升機,目的係讓新進員工對凌天航空公司業務有所瞭解 ,進而可以達到販售、促銷股票的目的。「凌天航空新聞特輯」是由伊燒錄後轉 發給員工供行銷股票之用。「新股東入股辦理手續流程表」係由伊於今年七月間 所製作,所留賣方電話為凌天航空公司窗口聯絡人陳昱臻(原名丑○○,丁○○ 之妻)的專線,係為便於員工及客戶向凌天航空公司查詢之用。後因丑○○認查 詢電話過多,要求不要再使用該流程表,且曾制止伊繼續使用凌天航空公司電話 販賣該公司送審中之增資特別股股票,而該表有子○○帳號,以便客戶匯款之用 。林小姐為伊公司職員林汝霜,該流程表有傳真字跡(T0林小姐),係因伊當 初製作完成時,將原件傳真給丑○○確認無訛後,再由丑○○自凌天航空公司傳 回長紘公司時所留下的。因為伊要販售凌天航空公司的股票,為了方便投資查詢 凌天航空公司販售股票情形,以取信投資人,所以才會將「新股東入股辦理手續 流程」傳真給丑○○確認後再傳真回長紘公司。協議書(入股確認書)亦為我所 製作等語,已見前述,核與證人林汝霜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新股東入股辦理手 續流程表」是被告寅○○交給我的,如果新進人員有客戶要購買股票需要匯款的 話,他們會來櫃檯跟伊要前開流程表作為匯款使用。整個購買股票的流程,就如 同該流程表的記載。該流程表是凌天航空公司回傳給伊,請伊轉交被告寅○○。 伊傳真資料或電話聯繫凌天航空公司,都是以前開流程表上所記載的電話等語( 原審卷㈡第二六七頁、第二七五頁、第二七七頁);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證 稱:伊有看過「新股東入股辦理手續流程表」,長紘公司發此表給新進人員的目 的,是要新進人員購買股票的話,錢就撥到該流程表所記載的帳戶等語(原審卷 ㈡第一七五頁);證人馮文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有看過「新股東入股辦理手 續流程表」,是由櫃檯小姐林汝霜交給我的,如果有朋友要買凌天航空公司的股 票,請他們把錢匯入這個帳戶等語(原審卷㈡第一九四頁)相符。而被告丁○○ 於調查站詢問時亦陳稱:「新股東入股辦理手續流程表」記載的電話號碼00- 00000000、00-00000000號,確為凌天航空公司及亞洲佩頓股份有限公司(凌天航空公司關係企業)的電話(調查站卷宗第四八頁)。另於 檢察官偵查時陳稱: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 號是凌天航空公司股務組的電話,這兩支電話都很久了等語(九十二年度偵字第 一三四五號偵查卷第七四頁)。苟被告寅○○係私下招募凌天航空公司未發行的 增資特別股,被告丁○○並不知情,則被告寅○○豈敢在交給新進人員的「新股 東入股辦理手續流程表」內記載凌天航空公司股務組的電話及被告丁○○之妻丑 ○○的別名「陳昱臻」,若有新進人員或客戶撥打或傳真前開電話查詢,被告寅 ○○豈非自露馬腳。又被告寅○○、己○○、壬○○係募集凌天航空公司未發行 的增資特別股,業如前述。而證人子○○亦自承其並未在凌天航空公司擔任職務 ,若未經被告丁○○的同意,證人子○○及被告寅○○如何為凌天航空公司未發 行的增資特別股的募集行為,將來又如何依「協議書」內容履行交付凌天航空公 司增資特別股股票的承諾。且丑○○任職凌天航空公司,負責財務工作,已據其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而前開股款大部分既流入凌天航空公司,為該公司所借 用等情,業據被告丁○○供明在卷,核與證人子○○證述情節相符。凡此,均足 認被告寅○○於前開陳述與證人林汝霜、甲○○、馮文龍的證詞,始與事實相符 ,且足以證明被告丁○○與子○○、丑○○亦為本案之共同正犯。 Ⅲ被告丁○○辯稱凌天航空公司與長紘公司間,僅係凌天航空公司單純委託長紘公 司代徵代訓員工的關係云云。然:①檢察官當庭隔離訊問被告丁○○、寅○○, 被告丁○○陳稱:凌天航空公司委託長紘公司代徵代訓員工的代價是十幾、二十 萬元,一開始有寫張委託書給長紘公司,並付簽約金十五萬元。如果有介紹人進 凌天航空公司,等正式錄用時每人付三萬或五萬元。長紘公司共介紹四到五人到 凌天航空公司,都是做業務、公關,跑臺電的。最後實際錄用的只有林玉芳,做 業務到九十二年一月間就沒做。長紘事業機構應徵人員履歷表內,熊悟迪有到辦 公室跟伊面談,但是沒有錄用,其他的沒有在裡面等語(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 四五號偵查卷宗第一00頁)。被告寅○○陳稱:凌天航空公司聘請長紘公司擔 任顧問,費用每年十萬元,找到一個員工,凌天航空公司付三萬元。伊介紹一個 男的姓鄭,一個女的姓林,到凌天航空公司。長紘事業機構應徵人員履歷表內, 都沒有伊介紹到凌天航空公司的人。凌天航空公司需要的是地勤、機上作業及公 關人員。伊介紹過去凌天航空公司的人,後來都嫌工作辛苦沒有做等語(九十二 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五號偵查卷第一0一頁)。顯然,雙方就凌天航空公司委託長 紘公司代徵代訓員工的代價為何?長紘公司介紹何人至凌天航空公司工作?工作 內容為何?長紘事業機構應徵人員履歷表內有無長紘公司介紹到凌天航空公司的 人員?等情,彼此陳述並不吻合。②凌天航空公司於簽約時即已給付簽約金十五 萬元與長紘公司,卻未見長紘公司積極代徵代訓員工至凌天航空公司上班,而長 紘公司以凌天航空公司名義刊登分類廣告所應徵之人員,反而均留在長紘公司內 任職,從事為凌天航空公司為有價證券募集之工作,更與常情不符。③依前開供 述證據,長紘公司實際上訓練員工之訓練及工作內容,與偵查卷附凌天航空公司 所出具之代甄選員工委託書所示,凌天航空公司委託長紘公司代甄選凌天航空公 司計劃增募之員工,無論是新增員工人數、工作性質、預計薪資及所需條件均大 相逕庭。④被告寅○○前開所供:「約於今年四月間於台中市○○路新林餐廳( 與丁○○)碰頭時談成此顧問契約,約定顧問費用每年新台幣十萬元,每代訓一 名員工以三萬元計價,迄今共完成代訓約三、四人轉介給丁○○,但凌天航空公 司皆未進用,..在今年七月間公司營運不佳,我即利用招募人員方式,開始對 外公開招募凌天航空送審中未上櫃的增資股票」等語,足見代甄代訓契約之訂立 與本件詐欺犯行並無關連,難以此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 ⑸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出售的凌天航空公司股票,如認購股票者欲退 股,可隨時向長紘公司申請,是伊確無詐欺取財之行為云云。然被告寅○○、丁 ○○、己○○、壬○○刻意虛構前開交易重要訊息,使認購股票者陷於錯誤而認 購凌天航空公司未發行的增資特別股,即已該當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至於長 紘公司是否同意認購股票者退股,實與被告寅○○、丁○○、己○○、壬○○是 否觸犯詐欺取財罪無關。 ⑹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寅○○、丁○○、己○○、壬○○犯行,均堪認 定。 三、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 ,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 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0號判 例參照。又被告寅○○、丁○○、己○○、壬○○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 十一條業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由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三000八0六 二一號令修正公布,同年四月三十日施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裁判前之舊法 有利於被告寅○○、丁○○、己○○、壬○○,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寅○○、丁○○、己○○、壬○○之舊法,即裁判前之證券 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斷。觀諸被告寅○○、丁○○、己○○、壬○○係以凌 天航空公司名義刊登徵才的分類廣告,廣泛徵試新進人員從事凌天航空公司未經 證期會核准或向證期會申報生效前之增資特別股的募集行為,並利用嚴密的公司 組織架構及課程訓練,傳佈虛偽不實的交易訊息,致乙○○等新進人員及渠等招 募的客戶陷於錯誤判斷,而以高價購買凌天航空公司未發行之增資特別股。被告 寅○○、丁○○、己○○、壬○○並巧妙利用應徵者對航空業界的憧憬,且在不 知凌天航空公司實際經營狀況,以自行認購或對外招募三張或十五張凌天航空公 司未發行之增資特別股股票,即可成為凌天航空公司正式職員或儲備幹部的誘餌 ,誘使新進人員加速自行認購或對外招募凌天航空公司未發行之增資特別股股票 。迄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止,計募集凌天航空公司未發行增資股三百八十一張 (千股),詐得款項一千零七十五萬元鉅額款項,而於有價證券之募集,有虛偽 、詐欺之行為。顯係具有嚴密組織及完備犯罪計劃,並非偶而為之的犯罪模式, 而係反覆以同種類詐欺取財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無訛。核被告寅 ○○、丁○○、己○○、壬○○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有價 證券之募集,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的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 規定處罰、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價證券之募集,除政府債券或經 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 得為之的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處罰及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 欺罪。公訴意旨認被告等就詐欺取財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 欺取財罪,容有未洽,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變更檢察官起訴所引應適 用之法條。被告寅○○、丁○○、己○○、壬○○與子○○、丑○○間,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以同一虛偽、詐欺行為,同時違反證券 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有價證券之募集,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的規定,應依 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及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為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以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處 斷。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價證券之募集,除政府債券或經 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 得為之的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處罰及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 業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 重以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處斷。被告寅○○、丁○○、己○○、壬○○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有價證券之募集,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的規 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罰部分,公訴意旨雖未論及,然與前 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 審理。被告寅○○、丁○○曾於八十五年間,因共同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法院判 處被告寅○○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判處被 告丁○○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十萬元,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及 繳納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寅○○復於九十一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 ,被告寅○○、丁○○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均為累犯,均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四、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按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於審判中未 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 一條第一項訂有明文。雖依前開之說明,本件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己○○、壬○ ○之舊法,即裁判前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斷,惟此究屬實體認定之結 果,在訴訟程序上,被告己○○、壬○○二人所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 一款之法定刑,有期徒刑部分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係屬強制辯護案件,原審漏 未指定辯護,尚有疏漏。又,本院認被告等所施用之詐術,包括:Ⅰ偽以招募凌 天航空公司員工為幌子,實際係招募人員以直銷方式販售凌天航空公司股票為目 的。Ⅱ凌天航空公司實際上無上櫃計劃、未請券商輔導上櫃,而竟偽稱將於九十 三年掛牌上櫃等,已見前述,至吹噓凌天航空公司未來股價將上漲到三百元,每 年EPS至少十元以上,獲利可觀部分,究屬商品推銷之詞,參酌證人即自八十 八年後,擔任凌天航空公司財務簽證之會計師癸○○於本院審理時所證,凌天航 空公司自八十九年後即有盈餘,且至目前為止,營收穩定,財務正常等語,尚無 積極證據證明係詐術之一部,原審判決以被告等獲利估計過高,認係詐術之行使 亦有未洽。被告等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固不足取,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 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查,凌天航空公司為正常營運公司已見前述,然其以 前開非法方法,籌措資金,偽以刊登報紙招募航空公司員工方式,欺騙覓職人, 再偽稱預定上櫃,以直銷方式,出售股票,參加培訓人數,依上開被告之供述, 高達二百餘人,情節非輕,爰審酌上情,被告等犯罪之動機、詐得款項非低,被 告寅○○、丁○○居於本案的主導角色,被告己○○、壬○○係受雇於被告寅○ ○,涉案程度較低,被告等四人犯後均猶飾詞辯解,否認常業詐欺之犯行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查被告己○○、壬○○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章,就本案非居於主導角色,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應均無再犯之虞,本 院認對被告二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宣告緩刑四年。扣案如 附表壹所示之物品,係被告等所有供前開犯罪所用之物,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品,並無積極證 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本院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寅○○、丁○○、己○○、壬○○明知經營證券事業應經主 管機關之核准;有價證券之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 券業務,且明知長紘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證 券業務,且凌天航空公司有價證券之發行,未經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核准或向其申報生效,竟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長紘公司的業務員銷售凌 天公司未上市(櫃)的股票,因認被告寅○○、丁○○、己○○、壬○○共同違 反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經營證券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同法第二十二 條第一項有價證券之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 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非證 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處罰。 ㈠惟按: ⑴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前項 事業之管理、監督事項,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而行政院依證券交易法第十 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亦定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金融事業管理 規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信用評等事業 管理規則。細述如下: Ⅰ所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係指 經營下列業務者:一、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運用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三、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四、其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Ⅱ所謂「證券金融事業」,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五條規定,係指 依該規則規定予證券投資人、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融通資金或證券之事 業。包括:一、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二、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 之轉融通。三、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之融資。四、對證券商辦理承銷之融資。 五、其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Ⅲ所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五條規 定,係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 該投資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有價證券投資之業務者,得經營下列業務:一、接 受委任,對證券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二、接受客戶全 權委託投資業務。三、發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品。四、舉辦有關證券投資之 講習。五、其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Ⅳ所謂「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五條規 定,係指經營有價證券之保管、帳簿劃撥及無實體有價證券登錄之事業,得經 營下列業務:一、有價證券之保管。二、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或設質交付之帳簿 劃撥。三、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務之電腦處理。四、有價證券帳簿劃撥配發作 業之處理。五、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六、其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Ⅴ所謂「信用評等事業」,依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七條規定,指依 獨立、客觀、公正之精神,對於評等標的之信用風險程度或績效進行評等之事 業,得經營下列業務:一、從事信用風險程度或績效之評等。二、提供與評等 相關之諮詢服務。三、進行與評等業務相關之出版事宜。四、其他經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Ⅵ被告寅○○、丁○○、己○○、壬○○係共同在凌天航空公司未經主管機關即 證期會核准或向證期會申報生效前,即為凌天航空公司未發行增資特別股之有 價證券的募集行為。該行為並非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信用評等事業,自 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情形。 ㈡被告寅○○、丁○○、己○○、壬○○固在未經證期會核准或向證期會申報生效 前,即為凌天航空公司增資特別股之有價證券的募集,然亦僅止於募集行為階段 ,尚未至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增資特別股股票之發行行為階段,業 如前述,自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有價證券之發行,除政府債券 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 ,不得為之的規定。 ㈢「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 券業務。」;「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左:一、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 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相關業務。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 關業務。」;「經營前條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證券商,並依左列各款定其種類: 一、經營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承銷商。二、經營前條第二款規定之 業務者,為證券自營商。三、經營前條第三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經紀商。」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細述如下 : Ⅰ證券承銷商:證券交易法第十條規定:「本法所稱承銷,謂依約定包銷或代銷 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被告寅○○、丁○○、己○○、壬○○係共同 在未經證期會核准或向證期會申報生效前,即為凌天航空公司增資特別股之有 價證券的募集行為,並未至發行行為階段,且渠等實係自行為有價證券之募集 的共犯組織,並無凌天航空公司與長紘公司簽訂包銷或代銷契約之情形,自無 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及相關業務之情形。 Ⅱ證券自營商:被告寅○○、丁○○、己○○、壬○○係共同在未經證期會核准 或向證期會申報生效前,即為凌天航空公司增資特別股之有價證券的募集行為 ,長紘公司並無自行買賣凌天航空公司有價證券之行為,亦無經營有價證券自 行買賣及相關業務之情形。 Ⅲ證券經紀商: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 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該條項既將募集 、發行、私募與買賣並列,顯然募集與買賣係不同之行為類型。而證券經紀商 既係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自 與被告寅○○、丁○○、己○○、壬○○在未經證期會核准或向證期會申報生 效前,即為凌天航空公司增資特別股之有價證券的募集行為,係不同之行為類 型,自無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相關業務之情形。 ㈣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寅○○、丁○○、己○○、壬○○ 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經營證券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同法第二 十二條第一項有價證券之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處罰的行為, 核屬不能證明被告寅○○、丁○○、己○○、壬○○此部分有犯罪行為,本應諭 知無罪之判決,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 ,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丑○○、子○○亦有同涉前開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常業詐欺犯行,業如前述,然此 部分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 此說明。 七、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 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附表壹: ┌──┬─────────────────┬──┬─────┐ │編號│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量│扣押物編號│ ├──┼─────────────────┼──┼─────┤ │ 一 │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簡介 │壹份│壹-1 │ ├──┼─────────────────┼──┼─────┤ │ 二 │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簡介 │壹份│壹-2 │ ├──┼─────────────────┼──┼─────┤ │ 三 │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簡介 │壹份│壹-3 │ ├──┼─────────────────┼──┼─────┤ │ 四 │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簡介 │壹份│壹-4 │ ├──┼─────────────────┼──┼─────┤ │ 五 │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資料 │壹份│壹-5 │ ├──┼─────────────────┼──┼─────┤ │ 六 │長紘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營運企劃書│壹份│壹-6 │ ├──┼─────────────────┼──┼─────┤ │ 七 │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資料 │壹份│壹-7 │ ├──┼─────────────────┼──┼─────┤ │ 八 │股票操作解套救命及賺錢祕笈 │壹份│壹-8 │ ├──┼─────────────────┼──┼─────┤ │ 九 │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簡介 │壹份│壹-9 │ ├──┼─────────────────┼──┼─────┤ │ 十 │職前訓練資料 │壹份│壹-10 │ ├──┼─────────────────┼──┼─────┤ │十一│長紘事業機構凌天航空公司臺中辦事處│壹份│貳-3 │ │ │十月份晉升典禮程序表 │ │ │ ├──┼─────────────────┼──┼─────┤ │十二│正式任用獎勵辦法 │壹份│附於貳-5│ ├──┼─────────────────┼──┼─────┤ │十三│儲備幹部薪資福利辦法 │壹份│附於貳-5│ ├──┼─────────────────┼──┼─────┤ │十四│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壹份│叁-1 │ │ │九十一年增資計劃書 │ │ │ ├──┼─────────────────┼──┼─────┤ │十五│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壹份│叁-2 │ │ │九十一年增資計劃書 │ │ │ ├──┼─────────────────┼──┼─────┤ │十六│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資料 │壹份│叁-3 │ ├──┼─────────────────┼──┼─────┤ │十七│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契約資料 │壹份│肆 │ └──┴─────────────────┴──┴─────┘ 附表貳: ┌──┬─────────────────┬──┬─────┐ │編號│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量│扣押物編號│ ├──┼─────────────────┼──┼─────┤ │ 一 │長紘事業機構應徵人員履歷表 │壹份│貳-1 │ ├──┼─────────────────┼──┼─────┤ │ 二 │長紘事業機構應徵人員履歷表 │壹份│貳-2 │ ├──┼─────────────────┼──┼─────┤ │ 三 │輔導名冊 │壹份│貳-4 │ ├──┼─────────────────┼──┼─────┤ │ 四 │長紘事業機構應徵人員履歷表 │壹份│貳-5 │ │ │(不含正式任用獎勵辦法、儲 │ │ │ │ │ 備幹部薪資福利辦法) │ │ │ ├──┼─────────────────┼──┼─────┤ │ 五 │印領清冊 │壹份│貳-6 │ ├──┼─────────────────┼──┼─────┤ │ 六 │經銷商申請書及協議書 │壹份│伍 │ └──┴─────────────────┴──┴─────┘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