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呂百倉

  • 原告
    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百倉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一五號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六   月  二十四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