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百倉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一五號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六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