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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 原告
    丁○○
  • 被告
    丙○○台日古河銅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八О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台日古河銅箔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一二號被告丙○○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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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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