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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八О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八О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被告
台日古河銅箔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一二號被告丙○○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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