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八О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台日古河銅箔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一二號被告丙○○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