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六九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林照明吳重政王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六九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民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四月十九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之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四百四十萬三千零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㈣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擔保。其陳述同原審判決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駁回公訴人之上訴,諭知被上訴人乙○○無罪在案,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吳 重 政

法 官 王 銘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