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六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六九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民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四月十九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之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四百四十萬三千零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㈣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擔保。其陳述同原審判決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駁回公訴人之上訴,諭知被上訴人乙○○無罪在案,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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