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86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867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143號,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8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引用告訴人丙○○聲請上訴狀所載理由,認被告甲○○前科累累,現尚在監執行,其以偷取現金卡犯罪,惡害非小,原審法院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實屬輕縱云云。然查被告因本件犯罪所得僅新臺幣2萬元,事後又已全數賠償告訴人損失,原審衡量被告素行、犯罪動機、方法、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前開刑罰,並無輕縱情形。此外,檢察官在本院又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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