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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867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李文雄陳嘉雄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867號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143號,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8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引用告訴人丙○○聲請上訴狀所載理由,認被告甲○○前科累累,現尚在監執行,其以偷取現金卡犯罪,惡害非小,原審法院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實屬輕縱云云。然查被告因本件犯罪所得僅新臺幣2萬元,事後又已全數賠償告訴人損失,原審衡量被告素行、犯罪動機、方法、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前開刑罰,並無輕縱情形。此外,檢察官在本院又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嘉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867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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