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99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9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93號,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789、6526號,移送併辦案件:94年度偵字第82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上訴意旨雖指稱如附表編號五至八部分,其係在不知情之情況去的云云。但查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訊問時分別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林明珠、乙○○等人指訴及共同被告謝智揚證述等情節均相符,足見被告此部分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是被告此部分上訴意旨否認犯罪,並無理由。另被告指摘原判決其餘部分量刑過重,亦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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