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99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羅得村陳毓秀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9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93號,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789、6526號,移送併辦案件:94年度偵字第82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上訴意旨雖指稱如附表編號五至八部分,其係在不知情之情況去的云云。但查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訊問時分別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林明珠、乙○○等人指訴及共同被告謝智揚證述等情節均相符,足見被告此部分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是被告此部分上訴意旨否認犯罪,並無理由。另被告指摘原判決其餘部分量刑過重,亦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毓 秀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991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