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洪耀宗、陳欣安、江德千
- 當事人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莊乾城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五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九四九、一二九五一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 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 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盜版音 樂光碟片、盜版影音光碟片、塑膠桶貳個、價目表壹張,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因家計困難,乃基於以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常業犯意 ,明知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音樂光碟片或影音光碟片,均係 未經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之錄音或視聽著作之盜版品,卻於民國 九十一年六月某日,向綽號「阿憲」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男子,以每片盜 版音樂光碟片新臺幣(下同)五、六元、每片盜版影音光碟片十一元之價格,購 入含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所示數量在內之音樂光碟片及影音光碟 片若干片後,即未經各該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於九十一年六月某日起,在 臺中縣太平市之夜市,先後以每片盜版音樂光碟片五十元、每片盜版影音光碟片 一百元,買六片送一片之價格,由不特定民眾自行在攤架上選取光碟片後,依價 目表所示,分別將價款以不找零方式投入乙○○所設置之二個塑膠桶內,而多次 販賣交付予不特定之人牟利,每日營業額約二、三千元,而以此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權,恃以營生,並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上午九時及十一時許, 為警於臺中縣大里市○○街二巷七十四號其住處內、臺中縣大里市○○路○段一 之一巷十三號其承租之倉庫內,及車牌號碼TP—九二一六號自用小客車內(為 其不知情配偶莊秀嬌所有)當場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供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所用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一千九百五十六片、盜版影音光碟 片二千八百八十五片(其中經著作權人提出告訴之音樂光碟片一千四百四十八片 、影音光碟片一千六百四十三片;未經著作權人提出告訴之音樂光碟片五百零八 片、影音光碟片一千二百四十二片)、塑膠桶二個、價目表一張,而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以下稱被告)坦承有於前揭時、地販賣盜版音樂光碟 片、影音光碟片等情事,惟否認有常業之犯意,辯稱:伊才賣三次,賣伊之人說 賣這個沒有問題,伊也是被人所騙,不是以此為職業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 告訴人等指述在卷,且檢附著作權證明文件影本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一、附表 二、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影音光碟片、塑膠桶二個、價目表 一張扣案,及查獲現場照片十二張附卷可資佐證。且查: ㈠被告於警詢時亦坦稱平日在夜市場販售盜版光碟,每日營業額約二、三千元,都 是伊在販賣,並非伊子江和樹在販賣,盜版光碟片之來源是在夜市場之盜版業者 「阿憲」販售給伊的等語(詳見偵字第一七九六七號卷㈠第二二、二三頁);於 偵查中又到庭陳稱:在大里市○○街二巷七十四號所查獲到之盜版光碟是伊所有 ,是要拿去夜市賣的,伊作盜版生意已有二、三個月,販賣的桶子及廣告看板是 伊拜託別人寫的,伊是讓顧客自動丟錢之方式販賣盜版光碟片,大里市○○路○ 段一之一巷十三號之房屋係伊所承租,伊因為女兒頭部受傷必須照顧,所以才作 此生意等語(詳見詳見偵字第一七九六七號卷㈡第一六三、一六四頁);再於原 審準備程序陳稱扣案之光碟片是伊所有,伊因為女兒經濟有問題,想幫助女兒才 賣此光碟片,被查扣之光碟片係於九十一年六月間向「阿憲」買的,影音光碟片 是每片十一元買入,一百元賣出,音樂光碟片是一片五、六元買入,五十元賣出 ,大約從九十一年六月開始賣;於原審審理時復供稱:伊是在太平市販賣,查獲 之兩個地點一個是自己的,一個是承租的,查獲當天伊未在場,是伊將盜版光碟 放在TP—九二一六號車上,打算要去夜市時順便載去倉庫,倉庫是伊租來的, 因沒有人要保,所以叫伊兒子擔任保證人,賣光碟時沒有工作,因為女兒瘋了, 想賺點錢補貼她等語屬實(詳見原審卷第三九、四○、一一四、一一六、一一七 一一九頁)。 ㈡證人即前開倉庫屋主李國山於警詢時亦證述:「(你位於大里市○○路○段一之 一巷十三號之房屋現租給何人使用?於何時開始承租給別人?)該屋於九十一年 七月二十日起承租給乙○○使用,租期為一年,月租新台幣七千元整,連帶保證 人為江和樹」等語明確(詳見偵字第一七九六七號卷㈠第十七頁正面倒數三行起 至反面第一行),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一份載明承租人為被告乙○○在卷可憑( 詳見偵字第一七九六七號卷㈠第二五至二七頁)。雖證人李國山於警詢時另證述 :「租給江和樹使用時,有說是住宅用途(聽隔壁鄰居講是替代役江和樹)」、 「(查獲盜版光碟為何人存放?)聽鄰居講是江和樹在使用及擁有存放」等語。 然被告堅稱該倉庫係其所承租,證人江和樹亦否認查扣之盜版光碟為其所有,且 該倉庫之承租人係被告,已見前述,證人李國山前開另證之內容既非親自目睹, 而係聽聞自他人,此部份所證自難以憑採。 ㈢又關於扣案光碟片之數量,據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查扣 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計一千九百五十六片、盜版影音光碟片共計三千零七十五片 。惟依卷附列有CD名稱、數量或權利人之明細表記載,扣案之盜版音樂光碟片為 一千九百五十六片、盜版影音光碟片為二千八百八十五片(含告訴及未經告訴全 部,詳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所示),本院審酌全案情節,應以經 過清點詳列之明細表較為正確。 ㈣被告雖辯稱在TP—九二一六號自用小客車上所查獲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影音光 碟片係證人癸○○所有之物,證人癸○○於警詢亦主動至警局說明查扣光碟為其 所有云云。然查,被告於偵查中已明確供承:在大里市○○街二巷七十四號所查 獲到之盜版光碟是伊所有等語;於原審又供承;查獲之兩個地點一個是自己的, 一個是承租的,伊將盜版光碟放在TP—九二一六號車上,打算要去夜市時順便 載去倉庫等語;且TP—九二一六號車係被告之妻莊秀嬌名義,亦據被告供明在 卷,並有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一紙在卷可稽,而該車係停放在被告位於 臺中縣大里市○○街二巷七十四號住處而為警查獲其上載有盜版音樂光碟片、影 音光碟片,足見警方在該車上所查獲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影音光碟片,應為被告 所有無訛。被告此部份所辯及證人癸○○於警詢所陳均非可採;被告聲請傳喚證 人癸○○到庭證明上開辯解事項,然癸○○經本院前審及本院傳喚均不到庭,被 告與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不要再傳喚或不用再麻煩他了,且本院以上開事 項已調查明確,自無再予拘提證人癸○○到庭交互詰問之必要。 ㈤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雖認被告年老嬴弱,應係被告之 子江和樹為主嫌等情。惟被告之子江和樹雖曾因恐嚇他人販賣盜版光碟,經原審 法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感裁字第三二號裁定交付感訓,然經 本院裁定撤銷發回,由原審法院認欠缺必要之補強性證據,無法證明證人之證詞 與事實相符,而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感更字第三號裁定不付感 訓處分,有該裁定在卷可參,是自難以此而認江和樹係主嫌。另證人王啟鑑、丁 ○○於警詢時雖陳稱:在前開倉庫內所查獲之盜版光碟片係江和樹所有,伊等曾 替江和樹至夜市販售云云。然證人王啟鑑於偵查中又改稱:是江和樹的爸爸打電 話給伊叫伊去搬東西,光碟是江和樹的爸爸的,伊並非受雇於江和樹,而是受雇 於綽號「阿元」之人販賣盜版光碟云云;另證人丁○○於偵查中亦改稱:伊受雇 於江和樹作手機維修,而非販賣盜版光碟片,伊只知道光碟是從江和樹他爸爸那 裡來的,伊知道江和樹的爸爸在賣盜版光碟,用藍色貨車載貨,當天是伊朋友王 啟鑑說要幫江和樹的爸爸搬貨,伊才會去倉庫那裡搬光碟,伊並未幫江和樹的爸 爸賣光碟云云。證人王啟鑑、丁○○前後所陳不一,且渠二人於偵查中所陳係經 具結而為陳述,較具可信性,自難遽採渠二人於警詢之陳述而認江和樹與被告有 何共犯關係。況被告雖年老,仍領有駕照,可自行駕車等情,亦據被告供承在卷 ,並當庭提出駕照供核(見原審卷第一一六頁)。參以被告販賣方式係放置扣案 之塑膠筒供購買之人自由投錢,並不限於必須年輕力壯之人方得為之,本件並無 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與江和樹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形,告訴代理人此 部分所指,不無誤會,併予敘明。 ㈥末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 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 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號 判例參照)。查:被告於偵查、原審,或稱:伊因為女兒頭部受傷必須照顧,所 以才作此生意,或稱伊因為女兒經濟有問題,想幫助女兒才賣此光碟片,或稱賣 光碟時沒有工作,因為女兒瘋了,想賺點錢補貼她等語,已見前述;且被告每日 營業所得約二、三千元,顯見被告確有以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盜版 光碟所得,據為生活之資。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應屬常業犯,至為灼然。事證已 臻明確,被告所辯,核係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 論科。證人李國山於警詢時之陳述未經當事人、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且審酌證人李國山僅係倉庫之出租人,警詢筆錄復 經其親閱後簽名,又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以為核實,本院認為適當,其陳述具有 證據能力,附予敘明。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 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從新從輕規定,以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原則,若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人之裁判前法律(包括行為時法與中間法)為例外,且比較裁判時法、中間法及 行為時法,應就各該法之有關罪刑綜合比較,而非僅以其法定刑之輕重予以比較 ;又犯罪構成要件因法律之修正致有變更,依修正後之法律,其適用之範圍較諸 舊法嚴謹,必其行為同時符合修正前、後之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始有刑 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適用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六六五五號裁判 要旨可供參照。被告違反修正前(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著作權法第 八十七條第二款所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侵害著作權之規 定,其以上開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並以之為常業,核其所 為係犯修正前(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以犯同 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為常業罪。查: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經修正,並經總 統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二二七○○號令公佈,於同 月十一日生效。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以犯第九十一條之一之罪【 修正後該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 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該條第三項又規定:「犯第一項之罪,其 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為常業者,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 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相較於修正前該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以犯第九十三條之 罪【修正前該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 之著作權者」〈註: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 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為常業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顯然修正前(九 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之刑度較輕,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之著 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惟著作權法再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經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三日生效,依最新修正之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 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結果仍以修正前(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修正 生效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對被告有利,自應適用該規定以為處斷。被告 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權之物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著作權之 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扣案之盜版音樂光碟片、盜版影音光碟片中 ,雖有部分未據著作權人提出告訴,惟查被告既係以販賣非法盜版光碟片為常業 ,向綽號「阿憲」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入盜版音樂或影音光碟片 之後,自不可能會去一一徵求著作權人之同意,或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其理至 明。且以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常業犯之性質,被告本應就其犯罪行為之全部負 擔刑責,該罪又非屬告訴乃論之罪,原無待於全部著作權人均須提起告訴始可, 是本件扣案之盜版光碟片,除部分已經著作權人提起告訴之外,其餘部分雖未據 合法著作權人提起告訴,對於被告犯罪之成立,並無影響,仍應全部加以追訴處 罰。雖檢察官起訴書事實欄,對此部分敘述欠詳,仍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均 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末查,被告係民國二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出生,有其年 籍資料在卷可稽,已年逾七十歲,且因家計困難,以致觸法,衡情不無可憫恕之 處,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三、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既係以販賣非法 盜版光碟片為常業,所侵害之著作財產權自包括扣案之全部盜版光碟片在內,本 無待於全部著作財產權人之告訴,仍應加以處罰,業見前述,原審未察,就未經 告訴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影音光碟片,認非檢察官起訴之效力所及,未予併同審 理及為沒收之諭知,已有未合;又刑法上之常業犯,本屬實質上一罪,原審既認 被告為常業犯,復謂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分別同時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數著作 財產權人之權利,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亦有欠妥。被告上訴否認其為常 業犯,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爰審 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先後多次販售盜版物品,且被查獲之盜版音 樂光碟片及盜版影音光碟片之數量非少,侵害著作權財產人之利益,損及我國致 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雖曾因賭博罪經判處有期徒 刑五月確定,並於七十二年二月十日經執行完畢,惟其後即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一時因經濟所需, 致臨老而觸此刑章,惟事後坦承部分犯行,態度良好,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 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 自新。至被告另行捐助十萬元予佛教慈濟基金會,並提出收據一紙為憑,以表明 其熱心公益之作為,係屬另一事,附予敘明。 四、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且與主刑有從屬關係。倘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修正前與 修正後之刑度相同;或修正後之新法有利於行為人;或僅修正從刑未修正主刑時 ,因沒收部分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則主刑依從新原則後,從刑亦應適用修正後 之法律。若主刑、從刑均已修正,主刑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最 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時,依從刑從屬於主刑原則,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 應一律適用修正前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三一號裁判要旨可供 參照。查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固明定:「犯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 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 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惟被告所為違 反著作權法之犯行,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前(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生效 前)著作權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揆諸前開判決意旨,依從刑從屬於主刑原 則,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應一律適用修正前(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修 正生效前)之法律。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盜版音樂光 碟片、盜版影音光碟片及塑膠桶二個、價目表一張,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九條、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江 德 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下同)著作權法第 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經告訴之盜版CD) ┌──┬───────┬─────────┬──────────┬───┐ │編號│ 盜版CD名稱 │ 被侵害歌曲名稱 │ 權利人(公司名稱)│ 數量 │ │ │ │ │ │(片)│ ├──┼───────┼─────────┼──────────┼───┤ │一 │信樂團 │一了百了 │丁○股份有限公司 │ 七│ ├──┼───────┼─────────┼──────────┼───┤ │二 │陳冠希 │就是要 │同右 │ 十四│ ├──┼───────┼─────────┼──────────┼───┤ │三 │V6 │Blow up the Dark │同右 │ 六│ ├──┼───────┼─────────┼──────────┼───┤ │四 │MVP情人 │無所謂 │同右 │ 十五│ ├──┼───────┼─────────┼──────────┼───┤ │五 │夏日聯合國 │audience │同右 │ 二四│ ├──┼───────┼─────────┼──────────┼───┤ │六 │濱崎步 │independent │同右 │ 三十│ ├──┼───────┼─────────┼──────────┼───┤ │七 │蕭雅軒 │愛的主打歌 │庚○○○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 ├──┼───────┼─────────┼──────────┼───┤ │八 │蕭雅軒 │吻 │同右 │ 三三│ ├──┼───────┼─────────┼──────────┼───┤ │九 │椎名林檎 │灰色眼神 │同右 │ 四│ ├──┼───────┼─────────┼──────────┼───┤ │十 │Hito │再一次也好 │同右 │ 五│ ├──┼───────┼─────────┼──────────┼───┤ │十一│江美琪 │再一次也好 │同右 │ 二一│ ├──┼───────┼─────────┼──────────┼───┤ │十二│江美琪 │夜的詩人 │同右 │ 九│ ├──┼───────┼─────────┼──────────┼───┤ │十三│林慧萍 │可以勇敢也可以溫柔│同右 │ 十六│ ├──┼───────┼─────────┼──────────┼───┤ │十四│林慧萍 │驛 │同右 │ 七│ ├──┼───────┼─────────┼──────────┼───┤ │十五│宇多田 │Troveling │同右 │ 十三│ ├──┼───────┼─────────┼──────────┼───┤ │十六│陳予新 │完美結局 │同右 │ 十│ ├──┼───────┼─────────┼──────────┼───┤ │十七│順子 │忘了姓名 │同右 │ 二六│ ├──┼───────┼─────────┼──────────┼───┤ │十八│甜檸檬之戀 │You needed me │同右 │ 十一│ ├──┼───────┼─────────┼──────────┼───┤ │十九│林憶蓮 │兩個女人 │同右 │ 三二│ ├──┼───────┼─────────┼──────────┼───┤ │二十│侯湘庭 │我是如此愛你 │同右 │ 七│ ├──┼───────┼─────────┼──────────┼───┤ │二一│陳可翰 │愛情主義 │同右 │ 三六│ ├──┼───────┼─────────┼──────────┼───┤ │二二│愛在今天 │If tomorrow never │午○○○唱片股份有限│ 三│ │ │ │comes │公司 │ │ ├──┼───────┼─────────┼──────────┼───┤ │二三│高慧君 │世界末日 │同右 │ 三│ ├──┼───────┼─────────┼──────────┼───┤ │二四│胡彥斌 │和尚 │同右 │ 十六│ ├──┼───────┼─────────┼──────────┼───┤ │二五│ENERGY │放手 │同右 │ 九│ ├──┼───────┼─────────┼──────────┼───┤ │二六│阿姆 │Business │同右 │ 十四│ ├──┼───────┼─────────┼──────────┼───┤ │二七│范逸臣 │I believe │申○○○股份有限公司│ 九│ ├──┼───────┼─────────┼──────────┼───┤ │二八│曾寶儀 │晴日 │同右 │ 三十│ ├──┼───────┼─────────┼──────────┼───┤ │二九│曾寶儀 │我們的顏色 │同右 │ 二│ ├──┼───────┼─────────┼──────────┼───┤ │三十│梁詠琪 │我住在七樓A │同右 │ 十三│ ├──┼───────┼─────────┼──────────┼───┤ │三一│陳小春 │下崗一枝花 │博得曼股份有限公司 │ 九│ ├──┼───────┼─────────┼──────────┼───┤ │三二│吳宗憲 │愛讓一切都對了 │同右 │ 二六│ ├──┼───────┼─────────┼──────────┼───┤ │三三│吳宗憲 │自白 │同右 │ 七│ ├──┼───────┼─────────┼──────────┼───┤ │三四│男唱將 │愛讓一切都對了 │同右 │ 三五│ ├──┼───────┼─────────┼──────────┼───┤ │三五│蘇永康 │我和你 │巳○○○音樂股份有限│ 三│ │ │ │ │公司 │ │ ├──┼───────┼─────────┼──────────┼───┤ │三六│周蕙 │寂寞城市 │同右 │ 二九│ ├──┼───────┼─────────┼──────────┼───┤ │三七│周蕙 │體溫 │同右 │ 二三│ ├──┼───────┼─────────┼──────────┼───┤ │三八│陳綺貞 │吉他手 │酉○○○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 ├──┼───────┼─────────┼──────────┼───┤ │三九│楊乃文 │到不了 │同右 │ 五│ ├──┼───────┼─────────┼──────────┼───┤ │四十│台語龍虎榜 │港都夜雨 │同右 │ 二八│ ├──┼───────┼─────────┼──────────┼───┤ │四一│大支 │出唱片 │同右 │ 十四│ ├──┼───────┼─────────┼──────────┼───┤ │四二│布蘭妮 │Lonely │同右 │ 七│ ├──┼───────┼─────────┼──────────┼───┤ │四三│SHE │美麗新世界 │丑○○○音樂股份有限│ 二二│ │ │ │ │公司 │ │ ├──┼───────┼─────────┼──────────┼───┤ │四四│勁爆女歌手 │美麗新世界 │同右 │ 四│ ├──┼───────┼─────────┼──────────┼───┤ │四五│謝霆鋒 │天使 │新力壬○○○音樂股份│ 八十│ │ │ │ │有限公司 │ │ ├──┼───────┼─────────┼──────────┼───┤ │四六│張信哲 │究竟 │同右 │ 二九│ ├──┼───────┼─────────┼──────────┼───┤ │四七│吳建豪 │序曲 │同右 │ 二七│ ├──┼───────┼─────────┼──────────┼───┤ │四八│李玟 │愛琴海 │同右 │ 二五│ ├──┼───────┼─────────┼──────────┼───┤ │四九│津亭 │項鍊 │同右 │ 二四│ ├──┼───────┼─────────┼──────────┼───┤ │五十│莫文蔚 │愛 │同右 │ 九│ ├──┼───────┼─────────┼──────────┼───┤ │五一│孫耀威 │失去 │同右 │ 十四│ ├──┼───────┼─────────┼──────────┼───┤ │五二│Linda │想逃 │同右 │ 二十│ ├──┼───────┼─────────┼──────────┼───┤ │五三│董事長 │悲哀 │同右 │ 十四│ ├──┼───────┼─────────┼──────────┼───┤ │五四│阿杜 │天黑 │同右 │ 五│ ├──┼───────┼─────────┼──────────┼───┤ │五五│瑞奇馬汀 │怦然心動 │同右 │ 四│ ├──┼───────┼─────────┼──────────┼───┤ │五六│天王級精選 │天使 │同右 │ 三十│ ├──┼───────┼─────────┼──────────┼───┤ │五七│蔡依林 │騎士精神 │同右 │ 七│ ├──┼───────┼─────────┼──────────┼───┤ │五八│席琳狄翁 │I'M Alive │同右 │ 三│ ├──┼───────┼─────────┼──────────┼───┤ │五九│劉若英 │說 │辰○○○音樂股份有限│ 十二│ │ │ │ │公司 │ │ ├──┼───────┼─────────┼──────────┼───┤ │六十│品冠 │水晶球 │同右 │ 十七│ ├──┼───────┼─────────┼──────────┼───┤ │六一│任賢齊 │永夜 │同右 │ 三十│ ├──┼───────┼─────────┼──────────┼───┤ │六二│許紹洋 │鬍渣 │同右 │ 十九│ ├──┼───────┼─────────┼──────────┼───┤ │六三│澀女郎 │成全 │同右 │ 七│ ├──┼───────┼─────────┼──────────┼───┤ │六四│辛曉琪 │信任 │同右 │ 二│ ├──┼───────┼─────────┼──────────┼───┤ │六五│陳慧琳 │愛情來了 │甲○○○企業股份有限│ 十五│ │ │ │ │公司 │ │ ├──┼───────┼─────────┼──────────┼───┤ │六六│陳慧琳飛天舞會│冰室 │同右 │ 四│ ├──┼───────┼─────────┼──────────┼───┤ │六七│迪克牛仔 │心痛 │同右 │ 三│ ├──┼───────┼─────────┼──────────┼───┤ │六八│哈辣國語舞曲 │飛吧 │同右 │ 十九│ ├──┼───────┼─────────┼──────────┼───┤ │六九│哈辣廣東舞曲 │Lucky Day │同右 │ 二十│ ├──┼───────┼─────────┼──────────┼───┤ │七十│張惠妹 │知道 │寅○○○音樂股份有限│一一三│ │ │ │ │公司 │ │ ├──┼───────┼─────────┼──────────┼───┤ │七一│鄭秀文 │天衣無縫 │同右 │ 二十│ ├──┼───────┼─────────┼──────────┼───┤ │七二│鄭秀文經選 │不能承受的感動 │同右 │ 十│ ├──┼───────┼─────────┼──────────┼───┤ │七三│天后極精選 │知道 │同右 │ 三三│ ├──┼───────┼─────────┼──────────┼───┤ │七四│KTV票選排行榜 │KATSU │同右 │ 三七│ ├──┼───────┼─────────┼──────────┼───┤ │七五│主打星星派對 │狠角色 │同右 │ 二一│ ├──┼───────┼─────────┼──────────┼───┤ │七六│嗆辣女歌星 │狠角色 │同右 │ 十三│ ├──┼───────┼─────────┼──────────┼───┤ │七七│搶先女唱將 │狠角色 │同右 │ 三│ ├──┼───────┼─────────┼──────────┼───┤ │七八│喬許 │ALEJATE │同右 │ 二│ ├──┴───────┴─────────┴──────────┴───┤ │ 合計 一四四八│ └───────────────────────────────────┘ 附表二:(經告訴之盜版VCD) ┌──┬───────────┬────────────────┬───┐ │編號│ 盜版VCD名稱 │ 權利人(公司名稱) │ 數量 │ │ │ │ │(片)│ ├──┼───────────┼────────────────┼───┤ │一 │星際寶貝 │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四四│ ├──┼───────────┼────────────────┼───┤ │二 │靈異象限 │同右 │一二六│ ├──┼───────────┼────────────────┼───┤ │三 │火焰末日 │同右 │ 六四│ ├──┼───────────┼────────────────┼───┤ │四 │兵狗任務 │同右 │ 十一│ ├──┼───────────┼────────────────┼───┤ │五 │血型拼圖 │美商子○○○娛樂公司 │ 九十│ ├──┼───────────┼────────────────┼───┤ │六 │星際冒險王 │同右 │一三四│ ├──┼───────────┼────────────────┼───┤ │七 │YAYA私密日記 │同右 │ 五二│ ├──┼───────────┼────────────────┼───┤ │八 │飛天小女警 │同右 │ 四四│ ├──┼───────────┼────────────────┼───┤ │九 │史酷比 │同右 │ 三│ ├──┼───────────┼────────────────┼───┤ │十 │八腳怪 │同右 │一○八│ ├──┼───────────┼────────────────┼───┤ │十一│出軌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五二│ ├──┼───────────┼────────────────┼───┤ │十二│非法正義 │同右 │ 五六│ ├──┼───────────┼────────────────┼───┤ │十三│關鍵報告 │同右 │ 十二│ ├──┼───────────┼────────────────┼───┤ │十四│冰原歷險記 │同右 │ 七│ ├──┼───────────┼────────────────┼───┤ │十五│神鬼認證 │美商美國未○○○股份有限公司 │ 六八│ ├──┼───────────┼────────────────┼───┤ │十六│小馬王 │同右 │ 四四│ ├──┼───────────┼────────────────┼───┤ │十七│虛擬偶像 │美商卯○○○股份有限公司 │ 八八│ ├──┼───────────┼────────────────┼───┤ │十八│星際公敵 │同右 │ 三十│ ├──┼───────────┼────────────────┼───┤ │十九│王牌大間諜3 │同右 │ 十四│ ├──┼───────────┼────────────────┼───┤ │二十│刀鋒戰士2 │同右 │ 二│ ├──┼───────────┼────────────────┼───┤ │二一│獵風行動 │美商丙○○○○股份有限公司 │ 九二│ ├──┼───────────┼────────────────┼───┤ │二二│一家之鼠2 │美商壬○○○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九六│ ├──┼───────────┼────────────────┼───┤ │二三│MIB星際戰警2 │同右 │ 二八│ ├──┼───────────┼────────────────┼───┤ │二四│限制級戰警 │同右 │一一二│ ├──┼───────────┼────────────────┼───┤ │二五│生死交關 │美商己○○○○股份有限公司 │ 七十│ ├──┼───────────┼────────────────┼───┤ │二六│拯救莎拉 │同右 │ 八八│ ├──┼───────────┼────────────────┼───┤ │二七│K19 │同右 │一○八│ ├──┴───────────┴────────────────┴───┤ │ 合計 一六四三│ └───────────────────────────────────┘ 附表三:(未經告訴之盜版CD) ┌──┬─────────────────┬──────────┬───┐ │編號│ 盜版CD名稱 │ 權利人(公司名稱)│ 數量 │ │ │ │ │(片)│ ├──┼─────────────────┼──────────┼───┤ │一 │屎爛幫 │不詳 │ 十八│ ├──┼─────────────────┼──────────┼───┤ │二 │溫嵐的藍色雨 │不詳 │ 十七│ ├──┼─────────────────┼──────────┼───┤ │三 │沈哥出馬 │不詳 │ 十一│ ├──┼─────────────────┼──────────┼───┤ │四 │齊天大聖 │不詳 │ 十二│ ├──┼─────────────────┼──────────┼───┤ │五 │方皓玟 Do you know │不詳 │ 二一│ ├──┼─────────────────┼──────────┼───┤ │六 │微風往事 │不詳 │ 十五│ ├──┼─────────────────┼──────────┼───┤ │七 │辦桌二人組再會啦車站 │不詳 │ 九│ ├──┼─────────────────┼──────────┼───┤ │八 │舞曲大風爆 │不詳 │ 三│ ├──┼─────────────────┼──────────┼───┤ │九 │李聖傑痴心絕對 │不詳 │ 二│ ├──┼─────────────────┼──────────┼───┤ │十 │台語龍虎榜 │不詳 │ 八│ ├──┼─────────────────┼──────────┼───┤ │十一│廣告大熱門 │不詳 │ 八│ ├──┼─────────────────┼──────────┼───┤ │十二│春夏秋冬上下集 │不詳 │ 二十│ ├──┼─────────────────┼──────────┼───┤ │十三│王渝多少柔情多少淚 │不詳 │ 五│ ├──┼─────────────────┼──────────┼───┤ │十四│溫金龍世界在我窗外 │不詳 │ 十一│ ├──┼─────────────────┼──────────┼───┤ │十五│路嘉欣你不懂 │不詳 │ 五│ ├──┼─────────────────┼──────────┼───┤ │十六│張惠妹發燒 │不詳 │ 五│ ├──┼─────────────────┼──────────┼───┤ │十七│齊秦呼喚 │不詳 │ 三二│ ├──┼─────────────────┼──────────┼───┤ │十八│周杰倫八度空間 │不詳 │ 四十│ ├──┼─────────────────┼──────────┼───┤ │十九│王識賢命中註定 │不詳 │ 十一│ ├──┼─────────────────┼──────────┼───┤ │二十│舞曲撞星球 │不詳 │ 十二│ ├──┼─────────────────┼──────────┼───┤ │二一│明成皇后 │不詳 │ 十│ ├──┼─────────────────┼──────────┼───┤ │二二│舞曲大帝國(上下集) │不詳 │ 四一│ ├──┼─────────────────┼──────────┼───┤ │二三│劉德華美麗的一天 │不詳 │ 三九│ ├──┼─────────────────┼──────────┼───┤ │二四│孫淑媚愛你愛到這 │不詳 │ 七│ ├──┼─────────────────┼──────────┼───┤ │二五│水晶鋼琴 │不詳 │ 三九│ ├──┼─────────────────┼──────────┼───┤ │二六│六年級女生 │不詳 │ 一│ ├──┼─────────────────┼──────────┼───┤ │二七│搖頭電 │不詳 │ 十二│ ├──┼─────────────────┼──────────┼───┤ │二八│劉偉仁如果還有明天 │不詳 │ 七│ ├──┼─────────────────┼──────────┼───┤ │二九│勁爆舞曲 │不詳 │ 十四│ ├──┼─────────────────┼──────────┼───┤ │三十│龍千玉龍の演歌 │不詳 │ 十五│ ├──┼─────────────────┼──────────┼───┤ │三一│坦承相見 │不詳 │ 三│ ├──┼─────────────────┼──────────┼───┤ │三二│桂花巷 │不詳 │ 五│ ├──┼─────────────────┼──────────┼───┤ │三三│舞曲王國 │不詳 │ 十一│ ├──┼─────────────────┼──────────┼───┤ │三四│白冰冰愛你好不好 │不詳 │ 二│ ├──┼─────────────────┼──────────┼───┤ │三五│週末派對 │不詳 │ 三│ ├──┼─────────────────┼──────────┼───┤ │三六│冬季戀歌 │不詳 │ 七│ ├──┼─────────────────┼──────────┼───┤ │三七│賣座電影全紀錄 │不詳 │ 二│ ├──┼─────────────────┼──────────┼───┤ │三八│2002電影票選總冠軍 │不詳 │ 三│ ├──┼─────────────────┼──────────┼───┤ │三九│後山日先照(秀蘭馬雅) │不詳 │ 五│ ├──┼─────────────────┼──────────┼───┤ │四十│西洋哈辣舞曲 │不詳 │ 七│ ├──┼─────────────────┼──────────┼───┤ │四一│蘇友朋玩真的 │不詳 │ 四│ ├──┼─────────────────┼──────────┼───┤ │四二│電音舞吧(上下集) │不詳 │ 六│ ├──┴─────────────────┴──────────┴───┤ │ 合計 五○八│ └───────────────────────────────────┘ 附表四:(未經告訴之盜版VCD) ┌──┬─────────────────┬──────────┬───┐ │編號│ 盜版VCD名稱 │ 權利人(公司名稱)│ 數量 │ │ │ │ │(片)│ ├──┼─────────────────┼──────────┼───┤ │一 │小鬼大間諜3-SK2 │不詳 │一九二│ ├──┼─────────────────┼──────────┼───┤ │二 │天脈傳奇 │不詳 │一一八│ ├──┼─────────────────┼──────────┼───┤ │三 │魔鬼保鏢 │不詳 │ 六二│ ├──┼─────────────────┼──────────┼───┤ │四 │義無反顧 │不詳 │ 六四│ ├──┼─────────────────┼──────────┼───┤ │五 │幽靈人間 │不詳 │ 二八│ ├──┼─────────────────┼──────────┼───┤ │六 │色戒2 │不詳 │ 八│ ├──┼─────────────────┼──────────┼───┤ │七 │泰拳爭霸戰 │不詳 │ 四八│ ├──┼─────────────────┼──────────┼───┤ │八 │衛斯理藍血人 │不詳 │ 五十│ ├──┼─────────────────┼──────────┼───┤ │九 │死亡判決 │不詳 │ 六八│ ├──┼─────────────────┼──────────┼───┤ │十 │巨鱷大屠殺 │不詳 │ 四八│ ├──┼─────────────────┼──────────┼───┤ │十一│非關男孩 │不詳 │ 四四│ ├──┼─────────────────┼──────────┼───┤ │十二│我的野蠻女友 │不詳 │ 四八│ ├──┼─────────────────┼──────────┼───┤ │十三│我的左眼見到鬼 │不詳 │ 三六│ ├──┼─────────────────┼──────────┼───┤ │十四│鬼堡 │不詳 │ 五六│ ├──┼─────────────────┼──────────┼───┤ │十五│千里眼 │不詳 │ 二八│ ├──┼─────────────────┼──────────┼───┤ │十六│惡魔之吻 │不詳 │ 五二│ ├──┼─────────────────┼──────────┼───┤ │十七│鬼水怪談 │不詳 │ 三二│ ├──┼─────────────────┼──────────┼───┤ │十八│凶宅幽靈 │不詳 │ 四│ ├──┼─────────────────┼──────────┼───┤ │十九│大雄的大陽王傳說 │不詳 │ 六十│ ├──┼─────────────────┼──────────┼───┤ │二十│見鬼 │不詳 │一四四│ ├──┼─────────────────┼──────────┼───┤ │二一│我的老婆是老大 │不詳 │ 五二│ ├──┴─────────────────┴──────────┴───┤ │ 合計 一二四二│ └───────────────────────────────────┘ A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