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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15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林照明林清鈞吳重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15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6月16 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4年度訴字第821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4年度毒偵字第6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吳 重 政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1572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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