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06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2060號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黃文崇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常照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壹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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