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68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2688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觸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搶奪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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