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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五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筱珮張國忠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五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四年四月四日第一次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四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許 書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五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