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江錫麟、林欽章、胡忠文
- 當事人巳○○、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五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林雅儒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午○○ 右上訴人等被訴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六 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二年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巳○○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 有期徒刑陸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⒈ 永基公司廠商訂貨資料壹冊、⒉廠商名冊壹冊、⒊永基公司營業處所之房屋租賃契約 壹件、⒋永基公司訂貨單壹冊、⒌永基公司訂貨單及匯款回條壹冊、⒍永基公司交易 廠商發票壹冊、⒎永基公司廠商出貨單壹冊、⒏永基公司訂貨便箋貳拾柒張、⒐昭原 公司對帳單及估價單陸張、⒑永基公司文件資料叁張、⒒支票進出雜記壹本,均沒收 。 午○○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 刑貳年陸月;扣案⒈永基公司廠商訂貨資料壹冊、⒉廠商名冊壹冊、⒊永基公司營業 處所之房屋租賃契約壹件、⒋永基公司訂貨單壹冊、⒌永基公司訂貨單及匯款回條壹 冊、⒍永基公司交易廠商發票壹冊、⒎永基公司廠商出貨單壹冊、⒏永基公司訂貨便 箋貳拾柒張、⒐昭原公司對帳單及估價單陸張、⒑永基公司文件資料叁張、⒒支票進 出雜記壹本,均沒收。 事 實 一、巳○○曾因詐欺及偽造文書,經本院以民國(下同)七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四八 號判決就詐欺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就偽造文書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三月, 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復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於八十四年八 月二十三日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又因詐欺罪,於同年五月十九日 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因詐欺罪,於八十五年四月五 日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再因詐欺罪於八十六年一月十六 日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 二月確定,送監執行後,於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迄九十一年八月 十九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巳○○於因詐欺罪迭經法院處刑及 刑之執行後,竟仍不知悔改,於九十一年六月間認識午○○後,得知午○○失業 中且缺錢使用,乃以應允交付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予午○○充當人頭負責人 之代價,及午○○每向金融機構開戶取得一支票存款帳戶可得二萬元之代價,邀 午○○共同虛設公司向不特定廠商詐騙廠商貨品變賣圖利,經午○○應允後,巳 ○○、午○○二人遂共同基於以申請文件虛偽表明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業已實際繳 納收足而虛設公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 之犯意聯絡,由巳○○尋找出租房屋後,再由午○○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出 面在臺中縣大里市○○路九六五號僑興代書事務所與不知情之廖炳輝(屋主為江 玲珠,契約出租人名義為江玲珠)簽定租賃契約,以每月一萬元之租金向江玲珠 租用臺中市○○路一二五巷五號房屋,充虛設公司之營業處所,租期為自九十一 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並由巳○○於九十一年八月間某日前 往標準會計事務所(負責人為何明機),委託該事務所之不知情之賴秀枝(為何 明機之妻)辦理公司登記,並指定公司名稱為永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永基 公司),經賴秀枝向行政院經濟部查明公司名稱未重複後,約於一週後,巳○○ 、午○○二人即一起前往該會計事務所交付公司設立所需之房屋稅單、房屋使用 執照影本、午○○之身分證影本及公司大小章等設立公司所需之資料,並於九十 一年八月十二日以「永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籌備處、午○○」之名義在臺中商業 銀行崇德分行開設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並於當日轉 帳存入一百萬元,作為股東繳納股款之證明,嗣取得存入一百萬元之存摺資料後 ,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委託不知情之品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屬藤為設立登 記資本額查核簽證,於會計師查核並出具查核報告書後,旋於同年月十四日將該 筆一百萬元之股款提領一空,而無繳納股款之實;再由不知情之賴秀枝於九十一 年八月二十三日檢具永基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上載日期為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永基公司董事、股東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午○ ○身分證影本、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任書、永基公司資產負 債表、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存摺影本等文件,以午○○名義向經濟部 中部辦公室提出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 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嗣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准永 基公司之設立登記,惟公司設立登記後,巳○○並未依約交付午○○二十萬元。 期間復由午○○先後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前往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開設第0 00000000號之支票存款帳戶,於同年月十七日前往華南商業銀行臺中港 路分行開設第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於同年七月二日前往國泰商 業銀行文心分行開設第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於同年月七月四日 前往建華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開設第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永基 公司設立登記完竣後,午○○再於九十一年九月間前往臺灣銀行西屯分行開設第 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前往高雄銀行臺中分行開設第00000 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並均取得支票簿而交付巳○○使用,午○○每開戶取 得一支票存款帳戶,即由巳○○交付二萬元以充開戶之代價。並由巳○○在報紙 刊登徵人廣告,而於九十一年九月初某日,不知情之壬○○前往永基公司上址應 徵,由午○○面試後通知錄用,而以月薪一萬八千元僱用壬○○,擔任向廠商訂 貨、點貨、出貨及匯款等工作(任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底)。巳○○、午○○於 公司設立登記完畢並取得相關支票存款帳戶之後,即由巳○○自電話簿或工商名 錄上取得五金相關廠商之電話及聯絡方式,由巳○○以永基公司之名義撥打電話 予廠商,自稱永基公司蔡先生向廠商訂貨,或將電話交由午○○或壬○○,並指 定所欲訂購之商品名稱數量後,由午○○、壬○○向廠商訂貨,並以先少量小額 交易,付款則由壬○○電匯或簽發可兌現之前揭午○○或永基公司名義之支票付 款之方式,以取得往來廠商之信任;繼而向往來廠商表示要依一般商業習慣採月 結及簽發遠期支票付款。巳○○、午○○二人即在永基公司上址,在如附表一所 示之交易時間,分以電話、傳真等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榕泉有限公司等廠商, 詐購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致如附表一所示榕泉有限公司等廠商之接洽及承銷人 員陷於錯誤,而依約將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分別以交付貨運或親自送達等方式 運交至臺中市○○街一二五巷五號永基公司營業處所,並分別由午○○或壬○○ 簽收,且於廠商向永基公司收款時,則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佯稱付款之用; 而巳○○、午○○向如附表一所示廠商詐購取得之物品,均於廠商運交之同日, 即由巳○○出賣予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蕃薯」之成年男子或不詳廠商牟利,巳 ○○、午○○即以此虛設公司後,先以小額交易取得往來廠商之信任,繼而大量 進貨,簽發不會兌現之支票或拒不付款等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廠商詐得如附表一 所示金額之物品,並以此恃為維生,而以之為常業,合計其二人詐欺所得之金額 高達六百四十萬餘元;嗣因永基公司所簽發之支票屆期未獲兌現,如附表一所示 廠商始知受騙。 二、嗣經昭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昭原公司、代表人原春麗)提出告訴後,由檢察官 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偵辦,午○○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主動到案, 經午○○提出而扣案⒈永基公司廠商訂貨資料一冊。⒉廠商名冊一冊,⒊永基公 司營業處所之房屋租賃契約一件。⒋永基公司訂貨單一冊。⒌永基公司訂貨單及 匯款回條一冊。⒍永基公司交易廠商發票一冊。⒎永基公司廠商出貨單一冊。⒏ 永基公司訂貨便箋二十七張。⒐昭原公司對帳單及估價單六張。⒑永基公司文件 資料三張(內容記載午○○國泰商業銀行文心分行支票帳戶資料明細一張、何明 機事務所收費明細一張、午○○國泰商業銀行文心分行支票影本一張)。再於九 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巳○○到案後,經檢察官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由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於同年三月十六日借提詢問,經巳○○同意後,前 往其在臺中市○○○路○段六九二巷六號二樓之三住處搜索,而扣案⒒五金百貨 剪報資料筆記一本(無積極證據證明係用於本件犯罪所用之物)。⒓支票進出雜 記一本(內容記載午○○及永基公司前揭支票帳戶之存款記錄)。⒔支票存款帳 戶拒絕往來、終止往來後申請兌付票據申請書二張(新發企業有限公司)。⒕空 白支票五張(黃金乾一張、廣業企業有限公司四張)。⒖劉琇瑜出具之收款憑據 一張。末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時由賴秀枝提出之永基公司九十一年會計憑證 、日記簿、總分類帳各一本及發票多本等物。 三、案經昭原公司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巳○○(以下簡稱被告巳○○)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等犯行 ,並辯稱:伊並未叫被告午○○申請設立永基公司,亦無同意要給被告午○○二 十萬元,伊只有跟被告午○○一起去會計師事務所,永基公司是被告午○○自己 在經營,會計即證人壬○○是被告午○○自己應徵的,沒有支付薪水給證人壬○ ○;伊沒有帶被告午○○前往銀行開戶,未給被告午○○每戶二萬元之代價;而 向廠商叫貨的也不是伊,伊是有時侯前往永基公司找被告午○○泡茶聊天談茶葉 買賣之事,偶爾幫忙理貨而已;永基公司與廠商買賣之事伊均不清楚,無常業詐 欺犯行等語。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午○○(以下簡稱被告)則坦承右揭與被告巳○ ○共同虛設永基公司後,向如附表一所示廠商詐騙如附表一所示物品等事實,且 為有罪之陳述。經查,被告巳○○所辯並不足採信,及被告午○○於原審以及本 院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得為證據,其理由詳述如下: ㈠被告午○○於偵查時業已坦承永基公司是被告巳○○要求以其名義設立者,至銀 行設立支票帳戶,每本二萬元,其幫被告巳○○工作每月約三萬元之代價,其共 設立六個銀行支票帳戶,拿到十二萬元;其有與被告巳○○至會計事務所一次, 永基公司設立後,公司有三人,壬○○擔任會計,她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底即離職 ;公司是經營五金,其負責收貨及整理,下游廠商會自己至公司取貨,每天都由 被告巳○○打電話叫貨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 三九八號卷第十頁以下);其後被告午○○於原審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準備程 序時為有罪之陳述(原審卷㈠第二百零四頁);再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 問:何時認識?何場合認識的?)九十一年六月份,經由叫吳銘忠的朋友介紹認 識的,在林家瑜在職的德法公司認識巳○○的。(問:巳○○何時找你設立永基 公司?)認識二、三個月時找我一起設立的,當時他說他要從事五金行業,因為 信用不好,希望以我名義申請公司,當初我剛好失業,所以我答應他。(問:設 立公司有無代價?)他說要給我二十萬元,但是沒有給我。(問:公司設立登記 何人辦理的?)是他去找會計師辦理的,要登記時,我有去會計師那裡簽名。( 問:永基公司有幾位股東?)只有我一人。(問:永基公司資本額?)我不知道 ,是巳○○他們處理的。(問:有無出資?)我沒有出資。(問:巳○○有無實 際出資一百萬元到公司?)我記得有去一家銀行辦理存款一百萬元,我沒有實際 看到錢,是巳○○去辦理的。(問:公司地址?)臺中市○○路一二五巷五號。 (問:何人去租該處?)是巳○○跟房東談好之後,原本是巳○○要去簽約,但 是他臨時有事,然後請我去簽約。(問:房租、押金何人給的?)都是巳○○。 (問:公司設立完成後,有無申請支票帳戶使用?)有。他說他信用不好,也是 要以我的名義申請,他說每申請一個帳戶他要給我二萬元,因為我沒有去銀行開 過支票帳戶,所以是他陪同我去辦理的。(問:總共申請幾家?)六家。(問: 哪六家?)七銀、國泰銀行、建華銀行、華南銀行、台銀、高雄銀行。(問:有 無拿到設立支票的錢?)有,他分六次,共給我十二萬。拿到一本支票簿之後, 他就給我二萬元。(問:申請出來後的支票、印章,何人使用?)交給巳○○保 管。(問:永基公司何時開始營業?)一開始營業,我就在那裡了,永基公司應 該是九月份開始營業。我在那裡的工作就是負責整理貨跟出貨給客人,後來會計 沒有做辭職之後,我才幫忙訂貨方面的工作。(問:會計何時去上班的?)在我 之後。他應該是九月底才來上班的,會計就是壬○○。(問:何人應徵壬○○? )巳○○登報應徵會計,由我面試的,那時我決定三個人選,提給巳○○,由巳 ○○決定壬○○的。(問:會計薪資?何人發的?)會計的薪資是巳○○發放的 ,應該是一、二萬元。(問:你有無薪水?)有,他沒有給我固定的薪資,每天 給我一千、二千,我幾乎每天去上班。(問:永基公司營業內容?)家庭五金貨 品買賣。(問:何人決定叫貨的?)巳○○。(問:何人決定跟何人叫貨的?) 巳○○。(問:何人找商家?)也是巳○○,他有看我們電信局的電話簿上面的 工商登記的電話,在上面看對方工廠的電話,或寫信詢問。(問:何人訂貨?) 都是他決定訂貨數量、種類,壬○○在的時候就交代壬○○。(問:你有無決定 訂貨?)剛開始跟對方廠商的接洽都是巳○○在做,後來熟了之後,就由他交代 我們訂貨的種類、商家,然後由我跟壬○○訂貨。(問:何時簽收?)壬○○在 的時候由壬○○簽收,他不在時,才換我。(問:巳○○有無每天到公司?)有 ,他每天都會到公司。在公司的時間不一定,有時候每天在,有時候幾個小時, 但是每天都會來公司交代訂貨的事情。(問:永基公司訂貨之後,錢如何支付? )他剛開始時,都是以現金付給人家,後來有跟廠商談到開票的問題之後,就以 開票的方式。(問:票何人開的?錢何人給的?)票是我的票,但是由巳○○保 管的,剛開始都是巳○○開的,後兩個月他有交代壬○○和我來開,但是支票、 印章都還是在他那裡保管。錢也都是巳○○處理的。因為是我的戶頭,所以銀行 我有時候要去,要存錢時,他會帶我一起去銀行,在門口,將錢拿給我,然後我 進去存,要領錢的話,則是他自己去領。(問:進家庭五金之後,銷貨到何處? )他說他有個朋友叫蕃薯,在做五金的,我們叫貨進來之後,然後交給他,他每 天下班之前,會將我們叫進來的貨載走。(問:蕃薯幾歲人?)四十歲左右。( 蕃薯載貨走,有無簽收?)巳○○都會在場,跟蕃薯確認種類、數量,他們會寫 單子,但是我不知道他們寫什麼,我有看過蕃薯拿一、二十萬給巳○○。(問: 你在調查局有提出調貨單,該單子如何來?)有天巳○○來公司時,寫給我的單 子,註明他們要訂什麼貨,數量多少。(問:上開調貨單上面字跡何人寫的?) 是巳○○。(問:是你調貨還是壬○○?)應該是我調的,當時壬○○已經辭職 了。(問:永基公司是否有向這些廠商在這些時間叫貨?)應該都是。(問:本 件如何經營?)一開始都是現金來往,金額不大,幾次往來之後,就商談要以開 票方式給付貨款,大部分廠商都有答應,後來陸續的叫貨,就以月結、開支票方 式來叫貨,後來就一次跳票。(問:永基公司營業到何時?)九十二年農曆過年 前兩天大家都跑了,公司沒有存貨,因為巳○○每天叫的東西,當天就載走了。 我之前就有覺得怪怪的,所以我有將往來廠商名冊收起來了。(問:巳○○以何 名義對外訂貨?)他都是以永基公司名義訂貨,他有說過他是永基公司的老闆要 訂貨。(問:你自己訂貨時,是以何名義?)那時因為往來很久了,所以我們打 電話或傳真方式直接跟對方訂貨,巳○○有以我的名義跟廠商訂貨。(問:你們 叫進來的貨,流向除了給蕃薯之外,還有何人?)有,我記得還有兩個,一個是 在忠明南路快到一個地下道時,有個冷凍材料的公司,另一家也是在忠明南路, 但是我不記得在哪裡了。(問:認識巳○○時,他說他叫什麼名字?)劉銘仁。 直到在調查局時,我才知道他叫巳○○等語(以上見原審卷㈢第四十六頁至六十 三頁),經核被告午○○在偵查及原審審理時所為之供述,已就永基公司設立之 過程,有無出資,僱用證人壬○○擔任會計及公司營業之項目,以小額現金交易 取得往來廠商之信任,再要求採月結及簽發支票給付貨款,最後退票等詐欺取財 之方式供述甚為明確,且其前後在偵、審時之供述亦屬一致,並核關於永基公司 設立過程之供述,亦與證人即標準會計事務所人員賴秀枝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所 為之證述相符;而關於永基公司之經營係由被告巳○○自電話簿上之工商名錄等 取得往來廠商之聯絡電話,再由被告巳○○打電話訂貨或委由證人壬○○電話訂 貨,及廠商送貨至永基公司由其與證人壬○○簽收,進貨之後即於當日由綽號「 蕃薯」及其他不詳廠商取走等永基公司之營業情形之供述,亦核與證人壬○○下 列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 ㈡證人壬○○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以下簡稱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時證述 :⒈我在九十一年九月初(詳細日期不清楚)至十一月初在永基公司任職,我是 看報紙後前往應徵,由午○○出面應試,薪水是每月一萬八千元,薪水是由大老 闆支付,但我不清楚大老闆的姓名,我都是稱呼支付我薪水的男子為大老闆,稱 呼午○○為小老闆。我在永基公司負責訂貨、出貨、點貨之事務性工作,訂貨是 大老闆撕電話簿上的五金廠商給我,指示我向廠商詢價訂貨,訂貨後即通知五金 廠商出貨,五金貨品送至永基公司後即由我及午○○點貨,再依大老闆指示將運 來的貨轉賣其他廠商。⒉永基公司只有大老闆、午○○和我等三人,但我不清楚 大老闆的姓名為何,至於永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午○○,永基公司實際負責人 是大老闆,公司業務由大老闆指示我及午○○負責訂貨、收貨等工作。永基公司 營運資金由大老闆支付,在我任職期間都是用現金匯款或午○○的支票支付貨款 ,午○○的支票都是大老闆在使用,印鑑、支票、存摺都是由大老闆保管使用。 ⒊(提示午○○、巳○○照片)巳○○即是我前述實際經營永基公司之大老闆。 ⒋(提示午○○提供之永基公司向廠商訂貨資料乙冊)該資料是巳○○指示我製 作的,內容是永基公司九十一年九月至十一月間向成祥技控等廠商訂貨的資料, 打紅筆勾是已經匯款的,該冊後半部是紀錄給寶丰化學工業等廠商支票匯款的相 關資料。⒌(提示午○○提供之永基公司廠商訂貨暨匯款單)該資料係大老闆巳 ○○指示我製作的,以作為傳真給廠商的匯款證明(以上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五號卷㈡第二十七頁至二十九頁)。於檢察官訊問 時證述:⒈九十一年九月初時看報去永基公司應徵的,當天面試我的是午○○, 我都叫他小老闆,是午○○通知我上班的,巳○○是大老闆,他負責訂貨、接洽 人來收取他賣出去的貨。他是看電話簿的目錄,撕上面的廣告紙,叫我打電話訂 貨。我的薪水是大老闆巳○○付的,他付現金,月付,印象中一個月約一萬九或 二萬元,一開始是說一萬八千元,他有給我加薪水。⒉永基公司的支票是申請午 ○○的名義,但都是巳○○在開支票,他是拿空白支票給我,叫我填寫金額及日 期,之後就由他在上面蓋午○○的章。再叫我用寄的交給廠商。開支票時,午○ ○都在,他應該是不管事,大老闆叫我們做什麼,我跟午○○就會去做什麼,午 ○○實際上沒有負責重要的事(同上卷第一○二頁至一○四頁)。嗣於原審審理 時亦具結證稱:其在永基公司是負責進貨、點貨、出貨、匯款之工作。該份工作 是看報紙打電話詢問之後,直接去面試。由午○○面試及通知上班;公司只有我 、巳○○、午○○等人。薪資是巳○○支付的,每個月十日付薪,由巳○○付現 金。永基公司之經營是巳○○,他看中華電信的電話簿,找廠商,要我打電話去 詢價,並且訂貨,但是訂貨的數量、種類、交貨日期都是巳○○決定的。沒有交 易過的廠商,都是以現金,現金交易的金額記不清楚,但大部分都是一萬元上下 ,是由我或是午○○去匯款給廠商。錢是巳○○給我們去匯的。交易第二次還是 第三次就由我去跟廠商談開票之事,結帳時間到就開票。空白支票都由巳○○給 我,我寫好金額之後,將票拿給巳○○,他蓋好章之後,再將支票交給我,由我 郵寄給廠商。我不知道貨交給何人。每天早上貨進來,我跟午○○盤點,巳○○ 有時候也會幫忙,下午四、五點就會有人來收貨,全部收走,我知道來收貨的人 有拿錢給巳○○,但是我不知道有無簽收。人家來收貨時,巳○○一定在場,出 貨的部分,不是由我跟午○○處理的,都是巳○○自己處理的等語(見原審卷㈢ 第六十四頁至七十三頁)。查證人壬○○自調查站詢問、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 時所為證述之情節均屬一致,且與被告午○○所供之情節相符,且查證人壬○○ 係因前往永基公司應徵任職始認識被告巳○○、午○○二人,與之並無嫌隙糾紛 ,亦據證人壬○○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且依卷內臺中市調查站搜證照片所示 被告巳○○確曾多次前往永基公司並在該公司檢查貨品之行為(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五號卷㈠第十八頁、第十九頁);及扣案被 告午○○提出由被告巳○○親自書寫之永基公司訂貨便箋二十七紙可證,而被告 巳○○亦坦承該永基公司訂貨便箋為其所寫者,而此等事證亦核與證人壬○○在 偵查以及原審所證述之情節相符,是證人壬○○所證述之事實,即為可採,而得 供認定不利於被告巳○○、午○○事實之依據。 ㈢又關於永基公司之設立過程,業據標準會計事務所負責人即證人何明機於臺中市 調查站時證述係先由被告巳○○前往委託辦理,並指定公司名稱,其後約過了一 個禮拜始由被告巳○○偕同被告午○○前往繳交辦理公司登記所需之相關文件, 期間被告巳○○復多次打電話催辦(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 第五九五五號卷㈠第一七二頁至第一七三頁);證人賴秀枝分於檢察官訊問時具 結證述第一次是被告巳○○找他辦理公司登記,後來才與被告午○○一起至其事 務所(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五號卷㈡第二○頁) ;復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問:是誰委託你辦理永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的登記 事宜?)我記得第一次是劉先生看到我們公司的看板,我們公司就在大墩二街口 ,他進來我們公司詢問如何辦理登記,要準備什麼資料,他就說他要回去找名稱 ,第二次時我記得就是二個人一起來。(問:你都跟何人接洽?)第一次是劉先 生,第二次就是被告二人一起來。後來申報資料時,有一次蔡先生是自己拿資料 過來。(問:你認定是何人要成立這家公司?)應該是巳○○本身要成立公司。 他並沒有跟我說他是要幫別人成立公司。後來他給我資料,我就按照資料辦理等 語(見原審卷㈠第一○五頁至一○九頁)。查證人何明機、賴秀枝分別在偵查、 原審審所證之情節互核相符,且亦與被告午○○在偵查及原審審理時關於永基公 司設立之過程所供之情節相符,自屬可採;再參酌前揭證人壬○○關於永基公司 經營情節之供述,已足認定本案永基公司之設立,確如被告午○○所供,係由被 告巳○○找其擔任負責人,並由被告巳○○尋找會計事務所辦理公司登記等相關 事宜,且永基公司並未實際出資等事實;被告巳○○雖辯稱其僅係幫被告午○○ 找代辦公司登記之會計事務所而已,然查果若如被告巳○○所言,其僅係幫被告 午○○找人辦理公司登記,是則其為何係先自行前往證人何明機、賴秀枝所營之 標準會計事務所詢問公司登記事宜,且指定公司名稱,其後又陪同被告午○○前 往繳交公司登記資料,且於期間多次打電話責問證人何明機辦理公司登記之速度 太慢等,其所辯與事理、經驗不符,應不足採信。 ㈣另永基公司經被告巳○○委託後,由不知情之證人賴秀枝代為向經濟部中部辦公 室提出公司登記申請,而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設立登記完竣,有該部九十一 年八月二十三日經授中字第○九一三二六一九八八○號函及永基公司設立登記申 請書(上載日期為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永基公司董事 、股東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午○○身分證影本、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 查核報告書、委任書、永基公司資產負債表、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存 摺影本等文件附卷可稽,而被告巳○○、午○○二人設立永基公司之目的既在遂 行其虛設公司以行常業詐欺取財之事,則所提出供會計師查核之用之臺中商業銀 行崇德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所存入之 現金一百萬元,仍僅係為應會計師查核之用而已,其股東即被告午○○並未實際 繳納股款,亦據被告午○○於原審審理時供述明確,且被告巳○○於九十一年八 月十二日存入臺中商業銀行崇德分行第000000000000號永基公司籌 備處之活期存款帳戶之一百萬元,於當日轉帳存入取得存入一百萬元之存摺資料 後,旋於同年月十四日將該筆一百萬元之股款提領一空,顯無繳納股款之事,亦 有該帳戶之往來明細附卷可稽;而被告巳○○、午○○明知永基公司應收之股款 ,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其二人所為係違反公司法第九條 第一項犯行,事證明確,應洵堪認定。 ㈤被告巳○○雖辯稱其未以給被告午○○二十萬元,而由被告午○○擔任永基公司 負責人,及要被告午○○前往開戶取得支票使用,且未支付薪水給證人壬○○, 永基公司向廠商詐騙等事伊均不知情,伊前往永基公司是找被告午○○泡茶、談 茶葉買賣事宜等語置辯。然查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午○○、證人壬○○、賴秀枝 等人分於偵查及原審審時證述屬實,且互核相符,均已如前述外;另查本案經檢 察官發交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偵辦後,經臺中市調查站監控永基公司之營 業情形,被告巳○○確曾多次前往被告午○○,且在永基公司有拆卸廠商送來物 品清點之行為,有卷附搜證照片四紙可查(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 度偵字第五九五五號卷㈠第十八頁、第十九頁),被告巳○○於原審審理時亦自 承照片上之人為其本人;如被告巳○○確與永基公司之經營無涉,則其為何多次 前往永基公司,且有為幫忙卸貨盤點之事實。另被告午○○提出而扣案之永基公 司訂貨便箋二十七張,被告巳○○亦坦承其上之文字為其所書寫者,而稽之該訂 貨便箋上係分別記載交易廠商之名稱、交易物品種類名稱、交易數量、有部分連 同交易價格一併記載,有該扣案永基公司訂貨便箋二十七張在卷可證(見臺中市 調查站卷㈠),依其記載之方式,及相關物品數量之記載均係整數觀察,足認各 該訂貨便箋之意旨係指示向各廠商訂貨之用者,而被告既自承各該訂貨便箋為其 所寫者,顯見係由其決定交易之對象、種類及數量後,再記載於便箋上下達指示 者,此亦足以證明被告午○○、證人壬○○在偵查及原審所述永基公司之買賣交 易係由被告巳○○尋找廠商、決定交易對象、種類及數量後,再交待證人壬○○ 或被告午○○向廠商訂貨之陳述,確與事實相符。被告巳○○雖辯稱各該訂貨便 箋是其去找被告午○○泡茶、聊天時幫忙盤點而記錄者,惟查所謂盤點係指公司 每日或每月清點庫存數量,果如被告巳○○所言,其記載之內容係幫忙被告午○ ○盤點庫存,則依一般經驗,應於被告巳○○幫忙盤點時將所餘數量報予被告午 ○○記錄即可;又各該便箋上為何會記載公司行號名稱、且數量均係整數、部分 便箋上更載有各該物品之單價,顯與所稱盤點之習慣不符,而應係供向廠商訂貨 使用之便箋,被告巳○○所辯並不足採信。 ㈥再被告巳○○辯稱其並未以每帳戶二萬元之代價要被告午○○前往銀行開戶,且 未使用被告午○○所領出之支票等語。然查被告午○○及永基公司之支票帳戶係 由被告巳○○以每帳戶二萬元之代價要求被告午○○前往各該銀行開戶領出者, 業據被告午○○於偵查及原審時供、證述明確,且各該帳戶之支票領出後,亦係 由被告巳○○保管使用者,復據被告午○○、證人壬○○在偵查及原審時證述明 確(均已如前述);並有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第000000000號之支票 存款帳戶、華南商業銀行臺中港路分行第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 國泰商業銀行文心分行第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建華商業銀行南 臺中分行第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之開戶申請相關資料在卷可查( 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五號卷㈡第一○八頁至第一二七頁);另臺中市調查 站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經被告巳○○同意後,前往其在臺中市○○○路○段六 九二巷六號二樓之三住處搜索,而扣案得被告巳○○持有之支票進出雜記一本, 其內容分別記載被告午○○所領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路 分行、國泰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建華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臺灣銀行西屯分行、 高雄銀行臺中分行(誤載為高企)等支票存款帳戶之餘額及存入資料,有扣案該 支票進出雜記一本可證(見臺中市調查站卷㈠),足認被告午○○、證人壬○○ 在偵、審所證各該支票帳戶確係由被告巳○○在使用之事屬實,被告巳○○所辯 其未使用該支票帳戶等語,顯與事實不符,亦不足採信。 ㈦被告巳○○雖辨稱永基公司與廠商往來之事其不清楚,並未為常業詐欺犯行等語 ;然依下列證人之證述,亦可證被告巳○○確有在永基公司參與經營,而與被告 午○○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⒈證人吳瑞容(昭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 )於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時證述:車牌號碼9U─7432車主巳○○,即為我前 述於永基公司經常戴帽子的男性,亦即永基公司現場人員除午○○外,另一名男 子,即為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九八號卷 第三十二頁)。其後於檢察官偵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五號卷㈠第六十七 頁)及原審審理(原審卷㈢第七十六頁)亦均為大致相同之陳述。⒉被害人邱春 桃(享昌實業有限公司經理)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本公司業務即依訂貨 單,送貨到臺中市○○路一二五巷五號「永基國際」公司,當時該公司有二名男 子,一名戴鴨舌帽、一名皮膚較黑,由該二名男子蓋公司章署名午○○。(提示 巳○○照片)巳○○即為前述在永基國際公司簽收本公司貨品之戴鴉舌帽之男子 無誤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九八號卷第四十 七頁、四十八頁)。⒊被害人許水彬(享昌實業有限公司、受昌企業有限公司負 責人)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在永基公司看過二名男子及一名女子,但我不清楚 二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姓名為何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 第五九五五號卷㈡第七十六頁)。⒋證人莊世欽(禹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 理)於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時證述:(提示午○○、巳○○照片)該二位照片上之 人,我並不知道他們叫什麼名字,但我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送貨至永基公 司時,他們二位均在場,且其中一位並在貨單上簽名(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五號卷㈠第八十三頁、八十四頁)。其後於原審審理 時亦證述其送貨前往永基公司時,被告巳○○確有在場等語(原審卷㈢第八十二 頁)。⒌被害人王思銘(金家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臺中市調查站詢問 時證述:(提示午○○、巳○○照片)該二位照片上之人,我並不知道他們叫什 麼名字,但相片二之巳○○我知道他姓劉,我曾到永基公司看過一個戴鴨舌帽的 男子即是提示之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五 號卷㈢第十七頁)。由以上證人分別在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 理時所證述之情節可知被告巳○○確係常常出現在永基公司,核與被告午○○、 證人壬○○所證述之事實相符;雖有部分被害人未指述其前往永基公司時有看見 被告巳○○之情,然查被告午○○、證人壬○○已於原審審理時證述被告巳○○ 雖係每天都有到永基公司,然並非全日均留在永基公司內,有時來一下子、有時 待幾小時,但每日均會到公司交待訂貨之事,平日只有被告午○○、證人壬○○ 係全日留在公司內處理廠商送來貨品等事宜;然如前所述,永基公司成立後,係 由被告巳○○主導向廠商詐騙事宜,決定向何家訂貨,所需貨品之種類、品名、 數量均係由被告巳○○決定者,決定後即交待或以訂貨便箋交待被告午○○、證 人壬○○處理,其自不需鎮日均在永基公司內,是雖部分被害人未證述送貨前往 時有見到被告巳○○,然亦無從據此為有利於被告巳○○事實之認定。 ㈧被告巳○○、被告午○○經營永基公司向往來廠商詐取財物之方式,確係以虛設 公司後,先以小額交易取得往來廠商之信任,繼而大量進貨,簽發不會兌現之支 票或拒不付款等方式詐欺取財,除據被告午○○、證人壬○○分於偵、審時供、 證述明確外,並經被害人吳瑞容、許水彬、邱春桃、王思銘、莊世欽、陳盛樹( 戊○○○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鄞栽(瑞瞬實業有限公司業務員)、陳美鑾 (今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蔡榮松(承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林益文(洽勝實業有限公司業務員)、黃士華(久譽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林 紀卿(金易實業有限公司會計)、蔡佩玲(方大實業有限公司業務員)、白昭榮 (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理)、陳炎隆(大象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等人分於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時陳述明確,且與被告午○○、證人壬○○ 所供、證述之內容相符。 ㈨又永基公司與廠商之實際交易茲舉數例情形如下: 1與附表一編號一所示被害廠商褣泉有限公司之交易,係先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 一日交易二千五百元,並簽發支票付款,且經兌現;其後隨即於同年十二月三 日交易一萬元、十六日交易二萬五千元,各簽發遠期支票一張,嗣經退票;九 十二年一月八日交易三萬七千五百元、十日交易二萬七千七百二十元,則均拒 絕付款。 2與附表一編號二所示被害廠商卯○○○有限公司之交易,係先於九十一年九月 十二日以電匯方式交易一千四百零七元、同年十月二十三日再以電匯方式交易 一千一百六十元;繼而於同年十一月一日交易七千五百六十元、十二日交易七 千五百六十元、十八日交易一萬零八十元、二十七日交易五千零四十元,並簽 發面額三萬零二百四十元之遠期支票付款;再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交易一萬 六千八百元、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交易二萬一千元,亦簽發遠期支票付款,然均 退票。 3與附表一編號三所示被害廠商義雄貿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係先於九十一年九 月十二日以電匯方式交易三千六百七十五元;繼而於同年九月二十七日交易一 萬一千五百五十元、十月十四日交易五千七百七十五元、二十四日交易一萬七 千三百二十五元,並簽發面額三萬四千六百五十元之支票付款,其後並經退票 。 4與附表一編號四所示被害廠商癸○○○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之交易,係先於九 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交易四千二百八十四元,並簽發支票付款,且經兌現;其後 隨即於同年九月二十七日交易八千五百六十八元、十月九日交易八千五百六十 八元,並簽發遠期支票一張,其後並經退票。 5與附表一編號七所示被害廠商亞昌企業有限公司之交易,係先於九十一年九月 二十日以現金交易一千五百七十五元、十月四日以現金交易一萬五千七百五十 元、二十九日以現金交易一萬零五百元;其後隨即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交易一 萬五千七百五十元、十二月五日交易一萬零五百元、二十一日交易六千三百元 、二十四日交易四萬零九百五十元,並簽發遠期支票付款,然經退票。 6與附表一編號十所示被害廠商台灣甲○○○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係先於九十 一年九月十一日交易一萬八千元,並簽發支票付款,且經兌現;其後隨即於同 年十月一日交易三萬六千元、二十二日交易三萬六千元、十一月七日交易三萬 六千元、同日交易一萬八千四百五十元、十三日交易三萬六千九百元、十八日 交易三萬六千元、二十一日交易三萬六千九百元、十二月二日交易三萬六千元 、九日交易六千一百五十元,並共簽發遠期支票四張,其後並退票。另於九十 二年一月三日交易三萬六千九百元,同日三萬千元、十四日交易五萬四千元、 十七日交易五萬五千三元百五十元,且拒絕付款。 7如附表一編號十六所示被害廠商裕懷實業有限公司之交易,係先簽發面額分別 為二千四百元、一千八百九十元之支票,並經兌現而培養信用;與如附表一編 號二十一所示被害廠商志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係先簽發面額為一萬二 千元之支票,並經兌現而培養信用;與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五所示被害廠商祥茂 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係以現金五千零四十元交易而培養信用;與如附表 一編號二十六所示被害廠商己○○○有限公司之交易,係先簽發面額為一三千 元之支票,並經兌現而培養信用;與如附表一編號三十所示被害廠商三花工業 社之交易,係以現金三千七百四十四元、三千七百四十四元、一萬八千七百二 十元而培養信用;與如附表一編號三十一所示被害廠商海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交易,係以現金三千四百五十六元方式而培養信用;與如附表一編號三十二 所示被害廠商榮懋工業設計有限公司之交易,係先簽發面額為四千八百八十三 元之支票並經兌現而培養信用;與附表一編號三十三所示被害廠商東進砂布廠 之交易,先以匯款三千一百五十元交易而培養信用;與如附表一編號三十四所 示被害廠商新達織帶網編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係以電匯及支票交易三千元三 次而培養信用;與如附表一編號三十六所示被害廠商祥順燈燭股份有限公司之 交易,係先簽發面額為一千三百元、一千三百元之支票並經兌現而培養信用; 與附表一編號三十七所示被害廠商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係以電匯款 二千八百之交易而培養信用;與如附表一編號四十二所示被害廠商酉○○○輪 有限公司之交易,係以電匯二千四百元之交易而培養信用;與附表一編號四十 三所示被害廠商鴻德利實業有限公司之交易,係先簽發面額二千五百八十元、 二千五百八十元之支票並兌現而培養信用;與如附表一編號四十四所示被害廠 商大象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係以電匯二千八百元之交易而培養信用 ;與附表一編號四十六所示被害廠中一銀焊條有限公司之交易,係以電匯一千 八百元之交易而培養信用;與如附表一編號五十所示被害廠商丁○○○股份有 限公司之交易,係先簽發面額三千一百二十元之支票並經兌現而培養信用;與 附表一編號五十五所示被害廠商金易實業有限公司之交易,係先簽發面額分為 一千一百二十元、三千三百六十元之支票並經兌現而培養信用。 8如附表一編號六十一部分,永基公司先於九十一年間向被害廠商訂購一、二千 元之貨品,均有兌現,於取得信用後,即大量訂購貨品簽發如附表一編號六十 一①、②、③所示支票,合計一七九○二五元,且均不兌現,計連同尚未支付 之貨款合計二十三萬零二十五元,此據今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會計陳美鑾於臺 中市調查站詢問時證述明確,復有附表一編號六十一①、②、③所示支票在卷 可稽。(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五號卷第六十 二頁、第六十七頁),且為被告午○○於本院所肯認。是右揭附表一編號六十 一④所示之金額為五萬三千元應堪認定。 9如附表一編號六十部分,永基公司先於九十一年間向被害廠商訂購一、二千元 之貨品,均有兌現,於取得信用後,於九十一年底即大量訂購貨品簽發如附表 一編號六十①、②所示支票,三萬八千餘元、五萬餘元,以及未付款項二十六 萬餘元,總計詐得貨品而尚未付款之款項為三十五萬三千多元,亦據瑞瞬實業 有限公司職員鄞裁於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時證述明確(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五號卷第二宗第六十頁、第六十一頁),且為被 告午○○本院審理時所肯認。 以上各情,分別有各該廠商函覆原審之與永基公司交易明細表資料(函交易之時 間、交易商品之名稱、金額、付款方式等)及各該廠商提出之交易證明支票及退 票由單、出貨單、請款單等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㈡全卷資料)。查各該被害廠商 函覆原審之交易說明,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而屬傳聞證據, 然經訊之被告午○○、被告巳○○及其選任辯護人均表示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 經原審審酌各該書面陳述係為回覆原審函詢交易之經過,且已就交易之過程妥為 詳實記載,並有提出交易憑證等供原審參酌,是依其作成時之情況,認為應屬適 當,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自得為證據,附以敘明。而 所詐得之總款項,其中可得確定之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十九以及編號六十一至六十 七部分之金額合計0000000元,以及附表一編號六十之三十五萬三千餘元 。 二、此外,復有扣案⒈永基公司廠商訂貨資料一冊。⒉廠商名冊一冊,⒊永基公司營 業處所之房屋租賃契約一件。⒋永基公司訂貨單一冊。⒌永基公司訂貨單及匯款 回條一冊。⒍永基公司交易廠商發票一冊。⒎永基公司廠商出貨單一冊。⒏永基 公司訂貨便箋二十七張。⒐昭原公司對帳單及估價單六張。⒑永基公司文件資料 三張(內容記載午○○國泰商業銀行文心分行支票帳戶資料明細一張、何明機事 務所收費明細一張、午○○國泰商業銀行文心分行支票影本一張)。⒒支票進出 雜記一本(內容記載午○○及永基公司前揭支票帳戶之存款記錄)。及證人賴秀 枝於原審審理時提出之永基公司九十一年會計憑證、日記簿、總分類帳各一本及 發票多本等物可證,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巳○○、被告午○○所為明知公司 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違反公司法犯行及常 業詐欺犯行,均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午○○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請求本院傳訊臺中市調查站調查員辰○○以及臺 中縣警察局大甲派出所警員丑○○,證明本件係被告午○○於犯罪未發覺前自首 ,惟經本院傳訊證人辰○○到庭證稱:「(問:被告午○○是否自動到站接受訊 問或是由你們單位傳訊?)是他自己跳票後,主動到站向我們聯絡。(問:在午 ○○到站作筆錄前,本件是否已經開始調查?)有,而且之前都已經有在對永基 公司虛設行號做監控調查。」等語(詳見本院審理卷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審理 筆錄第三頁至第四頁),依證人辰○○所證,被告雖係主動到案,惟其到案前, 已經臺中市調查站查得其虛設行號之犯行,被告午○○主動到案係於犯罪發覺後 至明。另證人丑○○則證稱:「(問:在九十二年間,被告午○○有無跟你提出 工作的情形?)沒有。(問:有無跟你提出他公司的情形?)沒有。(問:你是 否知道他的工作?)不曉得。(是否有跟你提起公司犯罪的事情?)他沒有提到 ,但他有提到他老闆拿他的證件到銀行辦理開戶。(問:你有無給你任何建議? )有,因為他說公司在台中市西屯區,所以我建議他到西屯所報案。(問:後來 被告有無聽你的建議去報案?)不曉得。‧‧‧‧(問:當時午○○有無跟你具 體提到公司牽涉詐欺犯罪的事情?)好像沒有提到。」等語(詳見本院審理卷九 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審理筆錄第八頁至第十一頁),被告午○○固有主動向證人 丑○○提他老闆拿他的證件到銀行辦理開戶,但並沒有表示任何具體犯行,並前 往警察機關自首並接受裁判之情事,亦無從以證人丑○○上開所證,而為有利於 被告午○○之認定。又被告午○○復請求本院再傳訊證人壬○○,證明「永基公 司的貨品都是由蕃薯的人開車來載,約十月中後才換人載,劉世煌是否提及蕃薯 因臺灣景氣不好,大陸工資便宜而前往大陸訂貨,劉世煌是否提及以後他也要一 表大陸訂貨,而臺灣方面則由午○○負責,所以永基公司負責人是由午○○擔任 ,壬○○於永基公司任職二個月,午○○的知識、常識可不可能是一個用詐欺欺 騙別人的詐欺犯」等情,惟查:證人壬○○經本院傳喚雖未到庭,惟證人壬○○ 業於已就被告巳○○及被告午○○在永基公司之運作,詳為證述如前理由欄壹之 一之㈡所述,至於被告巳○○是否有前往大陸以及是否有於十月中旬換人載貨, 尚與本件被告午○○與巳○○共同詐欺無涉,而被告午○○之為人如何?係主觀 評價,亦無從以證人壬○○之證述,而為午○○為人之認定,是本院認並無必要 再傳訊證人壬○○,附此敘明。 四、被告巳○○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另以:①、本件證人陳炎隆、白照榮、黃士華、 林紀卿、吳瑞容、余秋貴、吳思銘、蔡佩吟、陳樹盛、鄞裁、陳美鑾、莊世欽所 指均係分別由永基公司何小姐或自稱午○○訶貨或簽收貨物,完全未指稱有向被 告巳○○訂貨,或由被告劉世煌簽收等語,主張被告巳○○並未參與本件常業詐 欺犯行。②、原判決附表一所示編號一之①、②部分未提供、編號七①、②、③ 、④支票已銷掉、編號一四⑦、⑧、⑨、⑩至⑮被害人未提供資料,編號一九③ 未附卷、編號二三①、②未提供資料、編號二六①未附卷、編號二七①至⑥、編 號二九①至④、編號二六②至⑨卷證不齊全,並無從認定被告巳○○有詐欺犯行 ,惟查: 1、前開證人吳瑞容業已指明車牌號碼9U─7432車主巳○○,且巳○○即為永 基公司之人員、邱春桃亦指稱巳○○即為前述在永基國際公司簽收本公司貨品之 戴鴉舌帽之男子無誤等語而莊世欽也證稱: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送貨至永 基公司時,他們二位(指被告二人)均在場,且其中一位並在貨單上簽名等語、 王思銘證稱:我曾到永基公司看過一個戴鴨舌帽的男子即是提示之巳○○等語, 核與被告午○○、證人壬○○所證述之事實相符;是亦無從據選任辯護人辯護意 旨所指之證人陳炎隆、白照榮、黃士華、林紀卿、吳瑞容、余秋貴、吳思銘、蔡 佩吟、陳樹盛、鄞裁、陳美鑾、莊世欽上開證述為有利於被告巳○○事實之認定 ,併此指明。 2、右揭原判決附表一所示編號一之①、②、編號七①、②、③、④支票、編號一四 ⑦、⑧、⑨、⑩至⑮,編號一九③、編號二三①、②、編號二六①、編號二七① 至⑥、編號二九①至④、編號二六②至⑨,確係遭永基公司詐欺,業據被害人廠 商指證如前,且被告午○○亦於本院審理時完全認罪,是上開部分,雖因資料未 檢卷,仍無從排除包含在被害金額內,附予敘明。 五、 ㈠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 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 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又凡藉該犯罪以為日常謀生之職業, 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並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另亦不以營業對象須 繁多為必要,亦不以營業時間之久暫及查扣之違法物品若干為判斷之絕對標準, 苟其有恃犯罪維生之犯意,並實施犯行,即屬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 五一○號判例要旨、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四號判決要旨、九十二年度台上 字第一五○一號判決要旨均可供參酌。查本件被告午○○於與被告巳○○共同虛 設永基公司以遂行其向不特定廠商詐欺取財之時為無業且因缺款使用始為本件犯 行,又其於永基公司成立並開始營業後,係每日上班並由被告巳○○按日給予一 千元或二千元之代價,業據被告午○○於原審審理時供述明確;又被告巳○○圖 以虛設公司之方式遂行詐騙廠商貨品變賣圖利犯行,其犯罪計畫縝密,先與被告 午○○共同虛設永基公司後,再取得多達六個支票帳戶使用,且與廠商之交易, 係以小量、小額方式取得信任,再大量進貨簽發不會兌現之支票或拒絕付款等方 式而向不特定廠商詐欺取財,且每日進貨,並於進貨之日即將所詐騙取得之財物 銷贓,使被害人縱於發覺後,亦難以追回;於短短數月之間(九十一年九月起至 九十二年一月),即詐騙牟利高達六百餘萬元,以其犯罪過程及獲利狀態以觀, 俱見其從事詐騙犯行之規模甚鉅,短期內非法所得款項龐大,並非偶而為之的犯 罪型態,顯然被告巳○○、被告午○○均係藉此犯罪以為日常謀生之職業甚明。 ㈡核被告巳○○、被告午○○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公司負責人,違 反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規定之罪及刑 法第三百四十條之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 罪。被告巳○○、被告午○○就所犯上開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及刑法第 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被告二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巳○○、被告午○○利用不知情之標準會計事務所之證人賴秀枝為上開 虛設公司之犯行,而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為屬間接正犯。被告巳○○ 、被告午○○所犯常業詐欺罪部分,另利用不知情之證人壬○○在永基公司擔任 向廠商訂貨、點貨、出貨及匯款等工作,以遂行其常業詐欺犯行,亦屬間接正犯 。被告巳○○、被告午○○所犯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及刑法第三百四十 條常業詐欺罪,係以虛設公司方式遂行常業詐欺取財之目的,所犯二罪間,有手 段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 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處斷。 ㈢被告巳○○曾因詐欺及偽造文書,經本院就詐欺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就 偽造文書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復因違反 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 ;又因詐欺罪,於同年五月十九日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 定;因詐欺罪,於八十五年四月五日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再因詐欺罪於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 ,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二月確定,送監執行後,於八十七年五月四日 假釋付保護管束,迄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各一件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㈣ ⒈被告巳○○、午○○所犯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部分,雖未據公訴人起 訴,惟與已經起訴部分之常業詐欺犯行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基於審 判不可分之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為本院所得一併審究者。 ⒉又檢察官對於被告巳○○、午○○二人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常業詐欺犯行,雖 僅就如附表一編號二之⑤、⑥、三、四、五、六之①、②、③、④、⑤、⑥、 ⑦、八之①、②、③、九、十之①、②、④、十一、十二、十三之①、②、十 四之①、②、③、④、⑤、⑥、十五之①、②、③、十六之①、②、③、十七 之①、②、十八、十九之①、②、二十、二一、二二之①、②、二三之①、二 四、二五、二六、二八之①、②、③、④、⑤、⑥、三十之①、②、三一、三 二、三三之①、三四之①、②、③、④、三五之①、②、③、④、⑤、⑥、⑦ 、三六之①、②、③、④、⑤、三七、三九、四十之①、②、③、④、⑤、⑥ 、⑦、四一之①、②、③、④、⑤、四二之①、②、四三之①、②、四五之② 、四六之①、四七、四八、五○、五一、五二之①、②、五三之①、五四、五 五、五六之①至⑫、五七之⑥、⑦、五八、五九之①、②、六一之①、②、③ 、六四、六五、六六、六七所示常業詐欺犯行部分起訴,其餘部分均未據起訴 ,然刑法上之常業犯罪係屬包括一罪,各該未起訴部分之犯行,應為起訴效力 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得一併審究者。 ㈤、原審判決認被告午○○、巳○○二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按: ⑴附表一編號六十一之④,其金額依陳美鑾上開證述,已可確定為五萬三千元 ,原審未予詳細認定僅載為五萬餘元,尚有未洽。 ⑵另被告二人詐得附表一編號六十之金額合計為三十五萬三千餘元,原審判決 並未詳予認定,亦有未洽。 ⑶原審判決係以附表一編號內○之阿拉伯數字編號累計,認定被告午○○、巳 ○○二人之交易次數,進而認被告午○○、巳○○二人共同詐欺之次數為三 百四十五次,惟依附表一所列之各○內之阿拉伯數字編號,並非僅代表一次 之交易次數,例如附表一編號四十六之①、②即均為多次交易,而為一次之 支票交付,且尚有未付款係多次交易之累計,是其交易次數遠高於支票交付 次數及原 審判決所認定之次數,從而原審判決上開認定,顯有違誤。 ⑷扣案之五金剪報資料筆記一本,雖係被告巳○○所有,惟據被告巳○○於原 審供稱:我想以我做生意會用到,如果我做批發商等生意的話會用到。因為 以前年輕就是在做五金做中盤買賣等語(詳見原審卷第一三七頁),且於本 院審理時復供稱:「五金剪報是我的,但與本案無關」等語(詳見本院審理 卷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審理筆錄第五頁),均無從積極證據足資認定五金 剪報資料係被告巳○○所有用以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原審判決遽予宣告沒 收,尚有未洽。 被告午○○上訴主張原審判決過重,指摘原審判決不當,被告巳○○矢口否認 犯行,指摘原審判決不當,雖均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 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 ⒈爰審酌被告巳○○尚屬壯年之軀,卻不思從事正途營生,反思以不法方式僥倖 牟利之犯罪動機;且查被告巳○○有多次詐欺前科業已如前述,並有前揭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查;且被告巳○○於八十一年間所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之犯行,即係以虛設公司,取得銀行支票帳戶, 並往來培養信用後,向不特定廠商購物並簽發遠期支票用以支付貨款搪塞,且 於取得所詐購之財物後,即轉賣他人牟利,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易 更字第二五號刑事判決一件在卷可查;該案犯罪之方式與本案幾乎同出一轍, 足見其食髓知味,雖罪刑之宣告及執行,然均不知悔悟向善,以己力謀生,顯 見其品行非佳;再審酌本案被告巳○○以虛設公司行號向不特定廠商先以小量 交易取得信任,再大量進貨並簽發不會兌現之支票向往來廠商詐欺取財之犯罪 手段,且於短短數月之間,被害公司廠商幾遍及全國,犯罪所得之金額高達高 達六百零四萬九千七百六十九元又三十五萬三千餘元,其所侵害社會經濟秩序 非輕,破壞商業活動交易之安全甚鉅,量刑自不宜輕縱,且犯後猶仍託詞卸責 ,圖將刑責推託予同案被告午○○,全無悔改之意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被告巳○○有期徒刑六年。又按以犯罪為常業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 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前有明文;查被告巳○ ○所為常業詐欺犯行,係以虛設永基公司後,請領多家金融機構支票帳戶使用 ,與不特定之廠商往來,則先以小量小額交易之方式培養信用,繼之則要求採 月結及遠期支票付款之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詐欺取財,而為常業詐欺 犯行,稽其以公司經營之形態而為本件犯行,顯係以犯罪為常業。再查被告巳 ○○前即有多次詐欺前科,經法院多次處刑並經執行完畢,有如前揭被告巳○ ○前科紀錄表在卷可憑;甚且其中被告巳○○於八十一年間所犯詐欺取財罪,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之犯行(迄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始 假釋期滿而視為執行完畢),其犯罪形態亦與本件相同,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八十四年度易更字第二五號刑事判決一件在卷可查;顯然被告雖經刑之宣告及 執行,猶不足以矯正其惡習;爰依前揭規定,併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期其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 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以達成刑法教化、矯治之目的。被告巳○○ 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以:比本案犯罪情節更重者,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 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判決,該案被告僅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另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八四號案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 一○一○號案被告亦僅分別量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及有期徒刑二年四月,本案 有關被告巳○○部分之量刑過高等語,惟按右揭辯護人所指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八四號、九十二年度 訴字第一○一○號案之被告前均未有以同一手法詐欺經論罪科刑,而本案被告 巳○○已有多次詐欺前科業已如前述,且被告巳○○於八十一年間所犯詐欺取 財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之犯行,即係以虛設公司, 取得銀行支票帳戶,並往來培養信用後,向不特定廠商購物並簽發遠期支票用 以支付貨款搪塞,且於取得所詐購之財物後,即轉賣他人牟利,本次再以同一 手法犯罪,且復一再否犯行,顯見其並無悔悟之心,非處其長時間之刑期及保 安處分予以矯正,實難收效,被告巳○○之辯護人執右揭與本案犯後態度及被 告素行不同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之被告認本件原審判決對被告巳○○之量 刑過重,顯無理由,附予敘明。 ⒉爰審酌被告午○○尚處青年,亦不思圖以己力牟財,因失業缺款花用即與被告 巳○○共同為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本件犯行係以虛設公司行號向不 特定廠商先以小量交易取得信任,再大量進貨並簽發不會兌現之支票向往來廠 詐欺取財之犯罪手段,且於短短數月之間,被害公司廠商幾遍及全國,犯罪所 得之金額高達六百零四萬九千七百六十九元又三十五萬三千餘元,其所侵害社 會經濟秩序非輕,破壞商業活動交易之安全甚鉅,量刑原不宜輕縱,然斟酌本 件被告午○○之參與係受被告巳○○之唆使而起意共同為之,且主要之犯罪計 畫及犯罪所需之資金均係由被告巳○○所為及所提供,而其於永基公司成立後 ,僅在公司擔任收貨、點貨等工作,每日亦僅由被告巳○○交付一、二千元供 其花用,犯罪之所得不豐,暨於犯後尚知悔悟,坦承犯行並提供如前所述之相 關帳冊及訂貨便箋等供檢警查緝,有助本案事實之釐清,其犯罪後之態度良好 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午○○有期徒刑二年六月。 ㈥末查,扣案⒈永基公司廠商訂貨資料一冊。⒉廠商名冊一冊,⒊永基公司營業 處所之房屋租賃契約一件。⒋永基公司訂貨單一冊。⒌永基公司訂貨單及匯款 回條一冊。⒍永基公司交易廠商發票一冊。⒎永基公司廠商出貨單一冊。⒏永 基公司訂貨便箋二十七張。⒐昭原公司對帳單及估價單六張。⒑永基公司文件 資料三張(內容記載午○○國泰商業銀行文心分行支票帳戶資料明細一張、何 明機事務所收費明細一張、午○○國泰商業銀行文心分行支票影本一張)及⒒ 支票進出雜記一本(內容記載午○○及永基公司前揭支票帳戶之存款記錄)等 物,分係被告午○○、被告巳○○二人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宣告沒收。其餘扣案⒓支票 存款帳戶拒絕往來、終止往來後申請兌付票據申請書二張(新發企業有限公司 )。⒔空白支票五張(黃金乾一張、廣業企業有限公司四張)。⒕劉琇瑜出具 之收款憑據一張等物,雖係被告巳○○所有,然查與本案犯罪無涉,自不予宣 告沒收。於原審審理時由證人賴秀枝提出之永基公司九十一年會計憑證、日記 簿、總分類帳各一本及發票多本等物,其中永基公司九十一年會計憑證、日記 簿、總分類帳各一本係證人賴秀枝受被告巳○○、被告午○○二人之委託所製 作,及發票多本等物,或係與廠商交易之憑證,或係空白發票,均非屬違禁物 ,非義務沒收之物,且係於原審審理時始經證人賴秀枝提出,爰均不為沒收之 諭知,附此敘明。扣案之五金剪報資料筆記一本,雖係被告巳○○所有,惟無 積極證據足資認定五金剪報資料係被告巳○○所有用以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業詳述如前,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巳○○另基於意圖為自已不法所有之犯意,以他人名義虛設行號,申領支票 後,再向不特定之廠商,詐訂財貨,以支票支付貨款,屆期則讓所簽付之支票跳 票,而詐騙不特定之廠商,或於報端刊登販賣空白支票,以每張不詳之金額販賣 與不詳姓名之人,供該等人用以詐騙他人,並以此為業。被告巳○○於九十一年 初與其女友即證人林家瑜(檢察官另案偵查中)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共謀 虛設「家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家瑜公司)」,被告巳○○先洽請友人即證 人楊進華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向證人廖仁德承租其所有位於臺中市○區○ ○○路七三○巷五○號一樓及二樓房屋(租期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至九十二年一 月三十一日),供為前揭公司之設立址,被告巳○○另委託從事公司申設及記帳 工作之證人吳明青申設公司,證人吳明青即於九十一年二月間至臺中市○區○○ ○路七三○巷五○號一樓,向被告巳○○、證人林家瑜、及自稱姓李之劉昌信( 原審另案審理中)說明申設公司所需之資料,證人吳明青並拿取「家瑜公司」設 立址之房屋稅單、房屋使用執照影本及林家瑜身分證影本,「家瑜公司」大小印 鑑等資料,證人吳明青隨即循序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及營業登記,其後 經濟部將「家瑜公司」設立核准函逕寄送到公司設立地址,證人吳明青再前往公 司址拿經濟部核准函,再向臺中市市政府、臺中市稅捐處辦理營業及稅籍登記, 在完成公司申請登記後,證人吳明青順便將該公司九十一年三月、四月、五月、 六月之發票給證人林家瑜、劉昌信。證人林家瑜於公司設立登記後,即向金融機 構申請設立「家瑜公司」名義、林家瑜名義之支票簿使用,被告巳○○、證人林 家瑜即分頭向如附表四、五(按即係起訴書之附表㈠、㈡)「貳、十萬元至五十 萬元。叁、十萬元以下欄位」中所示之收受相關支票之人詐購貨品,前揭人因相 信該公司為合法設立之公司,而陷於錯誤,同意交送貨物並收取如附表四、五「 貳、十萬元至五十萬元。叁、十萬元以下欄位」所示之支票,惟屆期前述支票均 跳票。被告巳○○復於報端刊登販賣如附表四、五「壹、五十萬元以上欄位」所 示之支票,而供該購買者使用。被告巳○○於前揭「家瑜公司」詐騙後段即於九 十一年七月間,經由吳銘忠介紹認識失業之被告午○○。被告巳○○與午○○共 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以被告午○○名義虛設「永基公司」,由被告午○○出 面向證人廖炳輝承租其所有位於臺中市○○區○○路一二五巷五號,供「永基公 司」為設立地址,再由被告巳○○委請從事公司申設及記帳工作之證人賴秀枝申 請設立公司,證人賴秀枝即依循前揭方式申請設立「永基公司」,被告巳○○旋 與被告午○○於九十一年七月間,前往華南商業銀行臺中港路分行,申請設立甲 存帳戶戶名:午○○、帳號000000000號,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申 請設立甲存帳戶戶名:午○○、帳號九五六一號,建華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申 請設立甲存帳戶戶名:午○○、帳號000000000號,國泰銀行文心分行 ,申請設立甲存帳戶戶名:午○○、帳號000000000號等金融帳戶,並 分別申領支票簿使用,被告午○○每領取一本支票簿供其等詐騙使用,就可先獲 得二萬元之代價,被告午○○又於九十一年九月間,復至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及高 雄銀行台中分行設立「永基公司」之甲存帳戶,並領取支票簿使用,被告午○○ 亦獲得每本支票簿二萬元之代價。被告午○○、巳○○二人並分別面試雇用不知 情之證人壬○○在臺中市○○區○○路一二五巷五號「永基公司」處,負責訂貨 、出貨、點貨、記帳等事務性工作,被告巳○○則收集電話簿上五金相關廠商之 資料供證人壬○○、被告午○○向不特定之廠商訂貨,致如附表二編號十一至一 四五(按即起訴書附表㈢「貳、十萬元至五十萬元。參、十萬元以下欄位」)及 附表三編號七以下(按即起訴書附表㈣「貳、十萬元至五十萬元。參、十萬元以 下欄位」)除前揭已經起訴論罪之部分(各該已起訴論罪之支票均詳如附表一備 註欄所示)外之各該收受相關支票之人陷於錯誤,而送貨至「永基公司」,由被 告午○○、巳○○等人點收,被告巳○○旋另叫不詳姓名之人將前揭詐騙得來之 貨品載運至不詳之處所藏放,或以低價賣予不詳之商人;被告巳○○復於報端刊 登販賣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附表三編號一至六(按即起訴書附表㈢、㈣「壹、 五十萬元以上欄位」)所示之支票,而供該購買者使用,詐欺不特定之人,嗣被 告巳○○、午○○、證人林家瑜等人所簽發之支票均遭退票,因認被告巳○○、 午○○此部分事實,亦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 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亦 有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照;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 判例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修 正後同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 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 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可資參照。而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調 查證據,而法院為發見真實,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限於維護公平正義或對被 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為限,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二項定 有明文。故法院固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並無蒐集證據之義務。蒐集證據乃檢察 官或自訴人之職責,事實審法院應以調查證據為其主要職責,其調查之範圍,亦 以審判中所存在之一切證據為限,案內不存在之證據,即不得責令法院為發現真 實,應依職權從各方面蒐集證據,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六號判決 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巳○○、午○○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犯行,無非以: ㈠證人楊進華於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時供述是一位姓劉之男子請其出面租房子,其答 應劉姓男子的要求後,依劉姓男子之指示,由一名年輕中等身材男子陪同到臺中 市○區○○○路七三○巷五十號一樓與該房屋之屋主簽定租約。且經指認被告巳 ○○之彩色照片即為證人楊進華所稱要我出面租房子的劉姓男子。 ㈡證人廖仁德於臺中市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述其房屋出租之情節。 ㈢證人吳明青於臺中市調查站及檢察官訊問時所證述家瑜公司設立之過程。 ㈣證人賴秀枝在偵查中證述永基公司設立之過程。 ㈤證人壬○○在臺中市調查站及檢察官訊問時所證述其至永基公司任職之經過及永 基公司之經營方式。 ㈥證人錢文中於臺中市調查站之證詞、證人盧建達、林燕淑、蔡林明瑕在臺中市調 查站詢問及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詞,以證起訴書所指家瑜公司、永基公司之退 票紀錄中,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之部分,應係供其他方式詐騙之用,而非供向廠商 訂貨詐騙,且以被告巳○○所自承其於七十七年間,即曾犯虛設行號,販售空頭 支票等情節,而推論該退票紀錄中五十萬元以上金額之支票應非供詐騙廠商之用 ,而係販賣人頭支票。 ㈦被害人蔡恆豪、昭原實業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吳瑞容、陳碧珍(滿築企業有限公 司代表人)、邱春桃(享昌實業有限公司經理)、陳文正(午○○名義金額六十 萬元支票)、吳榮哲(午○○名義金額六十六萬元支票)、吳銘源(林家瑜名義 金額一百五十萬元支票)、陳盛樹(戊○○○股份有限公司)、鄞裁(瑞瞬實業 有限公司)、陳美鑾(今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蔡榮松(承新國際企業有限公 司)、許永彬(受昌企業有限公司)、林益文(洽勝實業有限公司)、莊世欽( 禹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炎隆(大象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白昭榮(丁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士華(久譽國際有限公司)、林紀淑卿(金易實 業有限公司)、王思銘(金家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於調查詢問中指述分別 遭詐騙之事實。 ㈧並有被害人優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所提供買受人為永基公司之統一發票三張,臺 灣票據交換所臺中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展鴻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所提永基公司交易 明細表、統一發票五張、支票影本,王思銘所提退票理由單二張、林紀淑卿所提 退票理由單二張、黃士華所提退票理由單一張,白昭榮所提交易明細表、支票影 本二張、陳炎隆所提退票理由單,吳瑞容所提退票理由單三張、交易明細表三張 ,邱春桃所提出貨單九張、退票理由單一張,永基公司向廠商訂貨資料八張、訂 貨單,永基公司受害廠商附表、林家瑜退票附表等在卷可憑等資為證據。 四、訊據被告巳○○則否認有此部分常業詐欺犯行,並辯稱:證人林家瑜並非其女友 ,是證人林家瑜要求伊幫忙找會計師,伊將會計師之電話給證人林家瑜,其他的 事伊並不知情,林家瑜之電話亦非其在使用,家瑜公司之房子不是伊租的,也沒 有帶他們去申請支票,亦無在家瑜公司任職或與廠商接觸,沒有向家瑜公司之廠 商詐騙。伊有時會去找林家瑜,但沒有在家瑜公司工作。又永基公司部分伊並未 叫被告午○○申請設立永基公司,亦無同意要給被告午○○二十萬元,伊只有跟 被告午○○一起去會計師事務所,永基公司是被告午○○自己在經營,會計即證 人壬○○是被告午○○自己應徵的,沒有支付薪水給證人壬○○;伊沒有帶被告 午○○前往銀行開戶,未給被告午○○每戶二萬元之代價;而向廠商叫貨的也不 是伊,伊是有時侯前往永基公司找被告午○○泡茶聊天談茶葉買賣之事,偶爾幫 忙理貨而已;永基公司與廠商買賣之事伊均不清楚,無常業詐欺犯行等語。 五、經查,本件檢察官認被告巳○○復於報端刊登販賣如附表四、五「壹、五十萬元 以上欄位」所示之支票,而供該購買者使用;及與被告午○○共同販賣如附表二 編號一至十、附表三編號一至六(按即起訴書附表㈢、㈣「壹、五十萬元以上欄 位」)所示之支票,而供該購買者使用,詐欺不特定之人等事實,係就證人林家 瑜、家瑜公司、被告午○○、永基公司等如起訴書附表㈠至㈣所示之各該支票存 款帳戶之退票資料中,以五十萬元為分界,而認其中退票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之部 分,係被告巳○○、午○○於取得支票後,販賣予不特定之人向他人詐欺取財使 用,而遍查全卷,檢察官所指此部分販賣人頭支票之事實,除部分持票人在偵查 中指述支票取得之過程(詳後述)外,其餘均僅有支票之退票銀行、帳戶、支票 號碼、票面金額,而究係何人以如何之方式取得檢察官所指之各該支票,其取得 之過程是否係向被告巳○○、午○○或證人林家瑜購買取得,或係因其他犯罪被 害而取得,以票面金額五十萬元分界,而分別認係販賣人頭支票或向廠商詐騙之 理由為何,並無依憑;被告巳○○、午○○此部分犯行,尚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 ,茲分論如下; ㈠家瑜公司部分: ⒈公訴意旨認家瑜公司所在之房屋係被告巳○○要求證人楊進華所代為承租者, 然為被告巳○○所否認。查證人楊進華固於臺中市調查站時證述:「九十一年 元月間綽號『二齒』的徐姓男子介紹我認識一位姓劉之男子,劉姓男子當時向 我表示,請我出面租一間房子,及開設帳戶申請支票,他願意提供所租的房子 給我住及吃飯,我答應劉姓男子的要求。其後,我依劉姓男子之指示,由一名 年輕男子(中等身材)陪同到臺中市○區○○○路七三○巷五十號一樓與該房 屋之屋主簽定租約。簽完租約後數日,劉姓男子即指示我到臺中市○區○○○ 路七三○巷五十號一樓、二樓住宿,並每日交給我二百元用餐...。租屋二 萬元押金及月租一萬元支票是由劉姓男子在簽約前,交給陪同我去簽約之年輕 男子,在簽約現場時再交給屋主...。(提示巳○○照片)照片中巳○○即 是我前述要我出面租房子的劉姓男子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 年度偵字第五九五五號卷㈠第一八四頁、第一八五頁)。然查證人楊進華此部 分證述係在臺中市調查站所為之陳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 ,且經被告巳○○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審理時爭執其證據能力(見原審卷㈠第 一八五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無證據能力,不得 作為證據,而應予排除,自不得充認定不利於被告巳○○事實之證據。 ⒉證人廖仁德於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時係證述:「...在九十一年一月下旬楊進 華前來向我表示要承租,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雙方在我崇倫街家中簽定租約 ,當天除了有楊進華外,還有一名自稱陳耀德的男子在場,雙方約定月租一萬 元、押金二萬元、租期一年(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隔幾天有人搬進前述房屋後,我前往查看出租狀況,當時楊進華並不 在現場,我只有看到自稱陳耀德及李楚澤兩人,我向在場人士詢問為何沒有看 到楊進華,李楚澤只向我催促要所有權影本、使用執照要設立公司,後來我有 將相關資料交給李楚澤去辦理公司設立登記,這段期間我與父親廖長松經常前 往前述租屋處查看,但是我們都只有看到李楚澤、林家瑜及一不知姓名的男子 ...,直到六月間我們自行進入清理房屋,才發現楊進華與李楚澤另外簽訂 的租賃契約。」、「(提示午○○、巳○○、林家瑜及劉昌信照片)我見過照 片中劉昌信及林家瑜二人,其中劉昌信即是自稱李楚澤的男子,至於巳○○及 午○○我則未見過。」(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 五號卷㈠第一四五頁、第一四六頁)等語。於偵查時則亦為大致同相之證述( 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五號卷㈡第五、六頁),依證人廖仁德在偵查時所 證述向其租屋之人既係證人楊進華或陳耀德,且其所稱之陳耀德之人復非被告 巳○○,而其前往其房屋查看時又未曾見過被告巳○○等情節,顯不能證明該 屋是被告巳○○要求證人楊進華以其名義向證人廖仁德承租之事實。另證人廖 長松(即證人廖仁德之父)雖曾於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時證述其曾多次前往家瑜 公司前揭租屋處,且曾見過被告巳○○等語;然查其亦同時證述證人廖仁德前 揭房屋之熱水器曾於九十一年二月間損壞,是自稱李楚澤之人要求伊修理,且 由自稱李楚澤之人支付修理款項,其後亦係自稱李楚澤之人打電話給伊表示無 錢搬家,向證人廖長松借款三千元搬家等語;顯見與證人廖長松交涉處理該處 房屋租賃事宜之人均係該名自稱李楚澤之人,而該自稱李楚澤之人並非即係被 告巳○○,真實姓名年籍均闕如而尚待查明,是否即係劉昌信亦有待查明,與 被告巳○○之關係亦無從得知;縱如證人廖長松所證其前往查看時,曾見被告 巳○○在場,然此在場之原因非屬一端,有其任何可能,難以被告巳○○曾經 於證人廖長松前往查看其房屋之時在場之事實,即據以據論被告巳○○有與證 人林家瑜、劉昌信或自稱李楚澤之人共同虛設本案之家瑜公司或共同為常業詐 欺犯行。 ⒊證人吳明青於臺中市調查站時證述:「九十一年二、三月在某家公司(記不清 楚該公司名稱)認識劉姓男子,劉姓男子得知我有代辦公司申請成立業務,就 主動向我表示要設立公司,隔幾天,劉姓男子就打電話給我,約我在臺中市○ 區○○○路七三○巷五○號一樓與林家瑜及李姓男子洽辦公司業務,我便依約 到該址,向林家瑜及李姓男子拿「家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之房屋稅單、 房屋使用執照影本及林家瑜身分證影本、「家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大小印鑑 等資料,我則循序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及營業登記,其後經濟部將「 家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核准函逕寄到公司設立地址後,我再到臺中市○ 區○○○路七三○巷五○號一樓向林家瑜及李姓男子拿經濟部核准函,再向臺 中市市政府、臺中市稅捐處辦理營業及稅籍登記,在完成公司申請登記後,我 順便交付該公司九十一年三、四、五、六月之發票給林家瑜及李姓男子。至於 日後之營業稅報繳等記帳工作,林家瑜及李姓男子表示將交給別的事務所處理 ,我則將所有資料返還林家瑜及李姓男子。本人代辦申請「家瑜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營業登記手續費為約九千餘元,是林家瑜及李姓男子以現金交付給我的 。」、「(提示林家瑜、劉昌信、巳○○、午○○照片)相片一即是林家瑜, 相片二劉昌信即是在「家瑜國際有限公司」活動之李姓男子,相片三巳○○即 是前述最初與我洽接設立公司之劉姓男子,至於相片四午○○則未見過。」( 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五號卷㈠第一八○、一八一頁)等語。於檢察官訊 問時所證述之情節亦大致相同(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五號卷㈡第四頁) 。依證人吳明青所證述家瑜公司設立之過程,除一開始係由被告巳○○找證人 吳明青表示要請其幫忙申請公司登記外,其餘有關公司設立登記申請資料之交 付,及設立過程之聯繫,設立完竣後家瑜公司發票資料之交付,均係由證人吳 明青交付林家瑜或該李姓男子,顯與被告巳○○無涉;此部分證述之情節核與 被告巳○○於原審所辯伊僅是介紹證人吳明青給證人林家瑜代為申請公司設立 登記而已等語相符,足認被告巳○○此部分所辯為屬可採。 ⒋公訴意旨認被告巳○○有販賣家瑜公司之人頭支票,無非以證人錢文中、盧建 達、林燕淑、蔡林明瑕等人之證述為據。然查: ①證人錢文中於臺中市調查站時就其所取得發票人:家瑜公司,票號:000 0000,金額二千五百一十五萬元之支票一紙及提示後遭退票之詳情為: 「榮昌禮儀公司會計孫谷瑩因急需用錢,九十一年間向我周轉借錢,我就將 我的車子(車號:DW─一七八八),典當三十萬元及房子質押三百萬元, 借錢給孫瑩,後來孫谷瑩為償還我的債務,乃叫我向孫谷塋母親李阿生拿支 票兌領後解決債務,當時孫谷塋阿姨(姓名不詳)並給我該支票背書人林永 在的地址及電話,但是之後該支票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遭退票,事後該支 票亦未補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九八 號卷第一二六頁、第一二七頁)。於偵查時證述:「孫谷瑩拿給我一張家瑜 公司,金額二千五百一十五萬元支票,我就將二台車及房子去借錢,我跟他 一起去借的,車子第一次去借了八十萬元,向地下錢莊借,房子前後借了約 三百萬元。我有去找孫谷塋,他母親說他人不見了,他媽媽說他被詐騙集團 騙了。我有帶孫谷塋去臺北市的建國派出所報案,有做筆錄,用孫谷塋的名 義做筆錄,他有提出他匯給對方金錢的紀錄。」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五號卷㈠第一○○頁、第一○一頁)。依證 人錢文中所述,係案外人孫谷瑩先向其借款,嗣後為償還債務始經因案外人 孫谷瑩之母親李阿生向案外人孫谷瑩之阿姨取得本案該支票,是案外人孫谷 瑩之交付該支票予證人錢文中,顯係為清償原已存在之債務,並未因之從證 人錢文中處再另行取得財物,其支票固然退票而未兌現,然究不能以此即認 案外人孫谷瑩應負詐欺取財罪嫌。而案外人孫谷瑩既不負詐欺取財罪嫌,則 交付支票予案外人孫谷瑩之人即無論以詐欺取財罪責之餘地。 ②證人林燕淑於臺中市調查站時就其所取得發票人:家瑜公司,票號:000 0000,金額二百零五萬元之支票一紙及提示後遭退票之詳情為:「九十 年七月間我委託李睿杰代為標購法拍屋,而李某表示如標得法拍屋要先支付 頭期款,因此我交付李某二百八十八萬元,但事後李某並未標得該法拍屋, 而也沒有歸還該款項,經我多次向李某索討後,李某才先支付三十五萬元, 並開立二百零五萬元之誠泰銀行中港分行支票(發票人:林家瑜,票號JB 0000000)償還,並表示林家瑜是其阿姨,經我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 十日至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提示遭到退票後,經我再向李睿杰催討,李某 才每月陸續分期償還,並轉帳入我在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的帳戶,最後一 次償還是在本(九十二年)年七月十一日,李某前後已償還共一百三十三萬 元。李某曾陸續支付多張支票清償償務,但皆陸續跳票,而以林家瑜為發票 人的支票只有前述那一張。」(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 字第一三九八號卷第九三頁、第九四頁)於偵查時證述:「八十九年間我委 託李睿杰幫我買法拍屋,我有先付給他二百八十八萬元支票,是台支的,後 來沒買成,他對我說法院的要經過一個月後才可以拿回來,當時二百八十八 萬元是要付法拍屋的頭期款。後來我向他要錢,他有陸續還我三十五萬元, 都是一萬、二萬的還,到現在已還了一百三十四萬元,當初有拿很多張支票 給我,後來他有拿一張林家瑜的支票,發票日是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給 我,他說林家瑜是他阿姨。」(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 第五九五五號卷㈠第六七頁、第六八頁)等語。依證人林燕淑所述,案外人 李睿杰之交付該支票予證人林燕淑之目的,係在清償八十九年間證人林燕淑 委託購買法拍屋之拍賣款,是案外人李睿杰之交付該支票予證人林燕淑之目 的,亦係清償原已存在之債務,亦難認有詐欺之嫌,案外人李睿杰既不負詐 欺取財罪嫌,則交付支票予案外人李睿杰之人即無論以詐欺取財罪責之餘地 。 ③證人盧建達於臺中市調查站時就其所取得發票人:林家瑜,票號:0000 000,金額一百萬元之支票一紙及提示後遭退票之詳情為:「前述支票係 於九十一年十月間因私人借貸關係,由謝金榮持該支票予我供償還借款之用 ,該支票經我軋至銀行到期後便遭退票,事後謝金榮陸續有將該一百萬元借 款還我,此外並無其他退票情形,至於謝金榮該張支票之來源我則不清楚。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九八號卷第一三二 頁、第一三三頁)於偵查時證述:「一個叫謝金榮的欠我錢,拿這張林家瑜 一百萬元的支票來付,退票後他就拿錢與我處理好了。我是在家裡借他現金 三十萬元,他是拿這張支票來向我借錢,是在家裡拿給他,家裡剛有三十萬 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五號卷㈠第一 ○○頁、第一○一頁)等語。依證人盧建達所證情節,案外人謝金榮之交付 該紙支票亦係為清償已經存在之債務,且於所交付之支票退票後,即另陸續 將所積欠之債務還清,是案外人謝金榮之交付該支票予證人盧建達之目的, 亦係清償原已存在之債務,且嗣後已另行清償完畢,亦難認有詐欺之嫌,案 外人謝金榮既不負詐欺取財罪嫌,則交付支票予案外人謝金榮之人即無論以 詐欺取財罪責之餘地。 ④證人吳明源於臺中市調查站時就其所取得華南銀行五權分行,票號:000 0000,金額一百五十萬元之支票一紙及提示後遭退票之詳情為:「當時 我因南投縣「九二一」災害重建到當地草屯鎮建造「美麗人生」透天住宅, 有一天一位自稱黃進平到我工地來主動表示願當我的下包完成該住宅案,並 交付給我上述支票做為訂金,惟因缺錢需要現金週轉,我因係外地人不疑有 他遂收取該支票給予十五萬元,我隨即將該支票轉給陳明誼,惟黃進平在給 我該支票後一星期即找不到人,我也聯絡不到他本人,我始發覺受騙。」(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九八號卷第九一頁、第 九二頁)等語。證人吳明源固證稱有受自稱黃進平之人詐騙之事,然該自稱 黃進平之人究係何人,如何取得所交付證人吳明源之支票,並無積極證據足 資證明,顯無遽以推論係被告巳○○登報所販賣。且如前所述,本件家瑜公 司之房屋租賃、公司設立登記等,均無法證明被告巳○○有何犯意之聯絡及 行為之分擔,又向金融機構申請支票存款帳戶使用,需本人持身分證件前往 申請,此為吾人日常生活經驗可以輕易得知之事實,是該家瑜公司或林家瑜 個人名義之支票,顯係證人林家瑜親自前往申請者,而家瑜公司之設立既無 法證明被告巳○○有參與,顯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證人吳明源所取得之支票 係由被告巳○○登報賣出者,公訴意旨以證人吳明源所證,即遽以認定該支 票係被告巳○○登報賣出者,尚非有據。 ⒌公訴意旨雖以證人林家瑜在另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緝字 第一○八九號)之供述為據,認被告巳○○有參與家瑜公司之經營,然查證人 林家瑜在該案偵查中供述家瑜公司是一位「劉大哥」在經營生意,其雖見過被 告巳○○在公司幫忙,但被告巳○○並非其所指之「劉大哥」等語(見原審卷 ㈠第二三三頁以下),足認亦難僅依證人林家瑜在另案所供情節,即用以證明 被告巳○○有共同設立家瑜公司,而行常業詐欺之犯行。⒍公訴意旨認被告巳○○、證人林家瑜有為如附表四、五(按即係起訴書之附表 ㈠、㈡)「貳、十萬元至五十萬元。叁、十萬元以下欄位」中所示之收受相關 支票之人詐購貨品,致各該持票人因相信該公司為合法設立之公司,而陷於錯 誤,同意交送貨物並收取如附表四、五「貳、十萬元至五十萬元。叁、十萬元 以下欄位」所示之支票,惟屆期前述支票均跳票,而認被告巳○○此部分事實 為常業詐欺犯行。然查檢察官所舉此部分證據,僅有如附表四、五「貳、十萬 元至五十萬元。叁、十萬元以下欄位」所示之退票紀錄,遍查全卷並無各該持 票人之資料,其持票人為何人、取得票據之原因為何、是否因出賣貨品予家瑜 公司而取得各該支票、或係因其他原因關係而取得支票,均付諸闕如;而查取 得票據之原因多矣,非僅出於買賣交易一端,實無由推定各該取得支票之人, 即係有與家瑜公司買賣往來而取得者。又檢察官以支票退票為由,即認被告巳 ○○有常業詐欺犯行,然被告巳○○究係如何與證人林家瑜有何犯意之聯絡、 如何行為之分擔,各該詐欺行為之對象為何人、行為之樣態如何、詐欺之時、 地為何、是否既遂,被告巳○○等人因而取得何種財物,此等關於刑法上詐欺 取財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事實,亦均未見檢察官於起訴事實內詳予敘明,要難僅 依自網路上下載之票據交換所紀錄之各該支票帳戶之退票紀錄,即用以推定被 告巳○○有為此部分常業詐欺犯行;且如前所述,家瑜公司之成立及經營,並 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巳○○有參與,顯見檢察官並未盡其舉證之責。 ㈡永基公司部分: ⒈關於支票面額五十萬元以上之部分,公訴意旨認係被告巳○○、午○○登報賣 出者,其推論尚無據,業已如前述,茲不再贅言。而依卷內可資調查之資料所 示,公訴意旨所指支票面額五十萬元以上之部分,其中證人蔡林明瑕在偵查中 證述其所取得發票人:午○○,票號:0000000,金額:二百三十一萬 八千五百元之支票係其女兒蔡馨慧向其老板借的,並於九十二年二月間交給證 人蔡林明瑕者(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九八號卷 第九九、一○○頁及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五號卷㈠第六九、七○頁)。證 人吳榮哲在偵查時證述其所取得發票人:午○○,票號:0000000,金 額六十六萬元正之支票是友人即證人黃明元持票向其借款,支票退票後,證人 黃明元有陸續還錢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三 九八號卷第一一七、一一八頁);證人黃明元則證稱該支票是友人因欠其款項 ,始持該支還錢,其再將支票交付證人吳榮哲者(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五號卷㈠第一○○頁);證人陳文正偵查時證述其所 取得發票人午○○之支票,是一個客戶叫江威旭的向其買餐具所交付,退票後 有連絡江威旭,向他要回貨,貨既然拿回來就把票還給對方等語(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五號卷㈠第九九、一○○頁及第一二 ○頁)。由以此證人蔡林明瑕、吳榮哲、黃明元、陳文正等人所證述之情節, 其取得支票之原因或係向他人借用、或係朋友間借款(且退票後有還款)、或 係用以清償原已存在之債務、或係用以支付貨款(然退票後即將所購之貨品返 還),顯均與詐欺犯罪無涉,是各該交付支票予持票人之人,就上揭各張支票 之交付行為,既與詐欺犯罪無涉,則縱各該支票係被告巳○○所交付者,其此 部分行為,亦不成立詐欺犯罪,況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交付支票予證人 蔡林明瑕、吳榮哲、黃明元、陳文正之人取得支票之前手是否即係被告巳○○ ,尚不得以前揭證人所證述情節,而為不利於被告巳○○、午○○事實之認定 。 ⒉依公訴意旨及卷內資料所示,被害人蔡恆豪(持有發票人:午○○、票號00 00000、金額:四萬二千五百元,即附表三編號九○所示支票),被害人 滿築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余秋貴,持有發票人午○○、金額:十五萬一千 八百六十元,即附表三編號二六所示支票)係遭被告巳○○、午○○以永基公 司之名義詐騙者,先以敘明。惟查被害人蔡恆豪於偵查時指述該支票係案外人 陳榮芳請其裝設電話總機及購置康柏手提型COM電腦三部所交付者(見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九○五號卷第二頁、九十二年度他字第 九四七號卷第二頁、第三頁);被害人滿築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余秋貴於偵查 時指述該支票係案外人陳榮芳與黃億文所營之聚寶行向其訂購柚木地板所交付 者(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九○五號卷第三、四、十一 頁),足認被害人蔡恆豪、滿築公司所持有各該發票人為被告午○○之支票, 並非因被害人蔡恆豪、滿築公司因與被告巳○○、午○○所營永基公司生意往 而遭詐騙者,是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事實亦係被告巳○○、午○○常業詐欺行為 之一部分,復有未洽。 ⒊檢察官復以昭原實業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吳瑞容、邱春桃(享昌實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陳盛樹(戊○○○股份有限公司)、鄞裁(瑞舜實業有限公司)、 陳美鑾(今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蔡榮松(承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許永 彬(受昌企業有限公司)、林益文(洽勝實業有限公司)、莊世欽(禹尚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陳炎隆(大象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白昭榮(丁○○○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士華(久譽國際有限公司)、林紀淑卿(金易實業有 限公司)、王思銘(金家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於調查站詢問時之指述分 別遭詐騙之事實;及被害人優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所提供買受人為永基公司之 統一發票三張,臺灣票據交換所臺中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展鴻電機股份有限公 司所提永基公司交易明細表、統一發票五張、支票影本,王思銘所提退票理由 單二張、林紀淑卿所提退票理由單二張、黃士華所提退票理由單一張,白昭榮 所提交易明細表、支票影本二張、陳炎隆所提退票理由單,吳瑞容所提退票理 由單三張、交易明細表三張,邱春桃所提出貨單九張、退票理由單一張,永基 公司向廠商訂貨資料八張、訂貨單等證明被告巳○○、午○○確有常業詐欺犯 行,然各該被害人暨所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出貨單、交易明細等,僅足 證明各該被害人確有遭被告巳○○、午○○詐騙之事實,而此部分則已經本院 予以論罪科刑如前所述(即如附表一編號五六〔昭原〕、五七〔享昌、受昌〕 、五九〔玉山〕、六○〔瑞舜〕、六一〔今晶〕、六二〔承新〕、六三〔洽勝 〕、十三〔禹尚〕、四四〔大象〕、五○〔民安〕、六四〔久譽〕、五五〔金 易〕、五八〔金家美〕、六七〔優護〕、六六〔展鴻〕)所示,尚不足以證明 其餘未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之常業詐欺犯行。 ⒋而檢察官起訴所指此部分常業詐欺犯行,即被告巳○○、午○○向不特定之廠 商訂貨,致如附表二編號十一至一四五(按即起訴書附表㈢「貳、十萬元至五 十萬元。參、十萬元以下欄位」)及附表三編號七以下(按即起訴書附表㈣「 貳、十萬元至五十萬元。參、十萬元以下欄位」)除前揭已經起訴論罪之部分 (各該已起訴論罪之支票均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外之各該收受相關支票之 人陷於錯誤,而送貨至「永基公司」,被告由午○○、巳○○等人點收,並將 所詐取之財物低價賣出之常業詐欺犯行,經查全卷亦無各該持票人之資料,其 持票人為何人、取得票據之原因為何、是否因出賣貨品予永基公司而取得各該 支票、或係因其他原因關係而取得支票,均付諸闕如;而查取得票據之原因多 矣,非僅出於買賣交易一端,實無由推定各該取得支票之人,即係有與永基公 司買賣往來而取得者。又檢察官以支票退票為由,即認被告巳○○、午○○有 此部分常業詐欺犯行,然各該詐欺行為之對象為何人、行為之樣態如何、詐欺 之時、地為何、是否既遂,被告巳○○等人因而取得何種財物,此等關於刑法 上詐欺取財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事實,亦均未見起訴事實內詳予敘明,要難僅依 該支票帳戶之退票紀錄,即用以推定被告巳○○、午○○亦有為此部分常業詐 欺犯行。 ㈢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所指此部分常業詐欺犯行,如前所述,顯未提出適合於證 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說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且經本院就卷內 訴訟資料審酌,復無法獲得有罪之心證,參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巳○○、午○○事實之認定,其犯罪為屬不能證明,惟公訴人 認被告巳○○、午○○此部分事實,與前揭已起訴論罪之常業詐欺部分之事實, 有係屬包括之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七二三號併案部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七二三號併案意旨以:法務部調查 局高雄市調查處於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張文彬臺南市○○○路○段一○五巷五十號 六樓之二住處查獲空白人頭支票,其中有永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空白人頭支票 ,因認被告午○○與該案李宏金、孫小林、陳治平、范玉、郭金虎、李康明、張 文彬、夏秋民、羅玉祥、王安邦、田錦鐘、黃登明、蔡亞萍、王金虎、邱小女、 張龍子、陳永華、許明忠、鄭貴花、張家福、蔡美桂、謝明堂、蔡青峰、鍾英華 、李鎮勇、余文福等人共同涉有刑第三百四十條之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罪嫌。訊據被告午○○堅決否認右揭犯行,辯稱 :伊並未賣支票給張文彬等人,亦不認識張文彬等人等語,經查: 一、本件持有永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支票之張文彬,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二號案起訴,嗣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又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回起訴,有撤回起訴書一份在卷可稽,其撤回起 訴之理由為被告張文彬究係賣何張支票予何不特定買受人、該不特定買受人係如 何有詐欺之故意、如何持該支票向何被害人詐欺取財、及就有無詐得財物等共同 實施上開詐欺取財之犯罪構成要件事實行為一一具體敘明,自不得僅因被告張文 彬有上述行為,即認常業詐欺犯行成立。檢察官既未能證明持有支票之張文彬涉 有詐欺罪嫌,自無從以張文彬持有永基公司之支票,遽認被告午○○涉有常業詐 欺罪嫌。 二、張文彬於警詢時復供稱:「永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支票,係伊向綽號『阿輝』 以每張二千一百元至二千三百元之價格購入,再以每張三千元至三千五百元價格 販售」等語(詳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四二六四號卷第十 一頁),而張文福亦於警詢時供稱:「張文彬有向我要求調借支票,每張代價為 二千元,‧‧‧向他調借的支票是用於週轉,我會去支付,但張文彬有需要支票 的時候,我騛會拿支票給他使用,所以雙方就以支票相互扺付代價‧‧‧(支票 )有些是我自己使用,有些是再借給我友人使用,屆期都有兌現」等語(詳見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四二六四號卷第十四頁、第十五頁), 參諸被告堅決否認有賣支票予張文彬等人,尚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張文彬持有上 開永基公司之支票,係出於被告午○○之販賣以及詐欺犯意而為。 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一二卷第六十二頁及八十頁 背面所附永基公司臺灣銀行西屯分行之支票退票日期、金額,即為本案附表二編 號九十三、九十四、編號九十六至一○一、編號一○五、編號一○七、至一一○ 、編號一一三、一一四、編號一一七、一一八、編號一二五、一二六、編號一三 ○至一三三、編號一四○、編號一四三至一四五,惟本案尚無從單以上開永基公 司退票認被告午○○涉有詐欺罪嫌,業經本院詳述如前。綜合上述,併案意旨認 被告午○○與該案李宏金、孫小林、陳治平、范玉、郭金虎、李康明、張文彬、 夏秋民、羅玉祥、王安邦、田錦鐘、黃登明、蔡亞萍、王金虎、邱小女、張龍子 、陳永華、許明忠、鄭貴花、張家福、蔡美桂、謝明堂、蔡青峰、鍾英華、李鎮 勇、余文福等人共同涉有刑第三百四十條之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罪嫌,尚難認有據,本院自無從併予審判,爰退由檢察 官另為妥適之偵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百 四十條、第五十五條後段、第四十七條、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胡 忠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 公司法第九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 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 ,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附表一:被害廠商及交易明細 ┌──┬────┬────┬──────┬───────┬─────┬───┬────────────┐ │編號│公司名稱│交易日期│ 交易明細 │金 額│ 付款方式 │有無付│ 備 註 │ │ │ │ │ │(新臺幣:元)│ │清兌現│ │ ├──┼────┼────┼──────┼───────┼─────┼───┼────────────┤ │一 │榕泉有限│①⒓⒊│五連勾 │一萬元 │支票 │未兌現│原審卷㈡第三頁 │ │ │公司 │ │ │ │(未提供)│ │ │ │ │ ├────┼──────┼───────┼─────┼───┼────────────┤ │ │ │②⒓⒗│五連勾 │二萬五千元 │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三頁 │ │ │ │ │ │ │(未提供)│ │ │ │ │ ├────┼──────┼───────┼─────┼───┼────────────┤ │ │ │③⒈⒏│五連勾 │三萬七千五百元│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三頁 │ │ │ ├────┼──────┼───────┼─────┼───┼────────────┤ │ │ │④⒈⒑│單列酒杯架、│二萬七千七百二│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三頁 │ │ │ │ │雙列酒杯架 │十元 │ │ │ │ ├──┼────┼────┼──────┼───────┼─────┼───┼────────────┤ │二 │卯○○○│①⒒⒈│計算機 │七千五百六十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四-八頁 │ │ │有限公司├────┼──────┼───────┤華南銀行 │ │起訴書附表四未列該支票 │ │ │ │②⒒⒓│計算機 │七千五百六十元│HC0000000 │ │ │ │ │ ├────┼──────┼───────┤三萬零二百│ │ │ │ │ │③⒒⒙│計算機 │一萬零八十元 │四十元 │ │ │ │ │ ├────┼──────┼───────┤ │ │ │ │ │ │④⒒│計算機 │五千零四十元 │ │ │ │ │ │ ├────┼──────┼───────┼─────┼───┼────────────┤ │ │ │⑤⒓│計算機 │一萬六千八百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四-八頁 │ │ │ ├────┼──────┼───────┤建華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五所示支票│ │ │ │⑥⒈⒊│計算機 │二萬一千元 │A0000000 │ │ │ │ │ │ │ │ │三萬七千八│ │ │ │ │ │ │ │ │百元 │ │ │ ├──┼────┼────┼──────┼───────┼─────┼───┼────────────┤ │三 │義雄貿易│①⒐│繼電器 │一萬一千五百五│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九-一○頁 │ │ │股份有限│ │(含座) │十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一二所示支票│ │ │公司 ├────┼──────┼───────┤JC0000000 │ │ │ │ │ │②⒑⒕│繼電器 │五千七百七十五│三萬四千六│ │ │ │ │ │ │ │元 │百五十元 │ │ │ │ │ ├────┼──────┼───────┤ │ │ │ │ │ │③⒑│繼電器 │一萬七千三百二│ │ │ │ │ │ │ │ │十五元 │ │ │ │ ├──┼────┼────┼──────┼───────┼─────┼───┼────────────┤ │四 │癸○○○│①⒐│超霸電瓶 │八千五百六十八│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五-一七頁 │ │ │車材料百│ │ │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二一六所示支票│ │ │貨有限公├────┼──────┼───────┤JC0000000 │ │ │ │ │司 │②⒑⒐│超霸電瓶 │八千五百六十八│一萬七千一│ │ │ │ │ │ │ │元(原審判決誤│百三十六元│ │ │ │ │ │ │ │載八十五百六十│ │ │ │ │ │ │ │ │八元) │ │ │ │ ├──┼────┼────┼──────┼───────┼─────┼───┼────────────┤ │五 │捷森電子│①⒑⒊│電源開關 │四萬二千元 │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一頁 │ │ │工業股份│ │ │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九一所示支票 │ │ │有限公司│ │ │ │JC0000000 │ │ │ │ │ │ │ │ │四萬二千元│ │ │ ├──┼────┼────┼──────┼───────┼─────┼───┼────────────┤ │六 │申○○○│①⒒⒋│菜瓜布捲 │七千零五十六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五-三○頁 │ │ │材料有限├────┼──────┼───────┤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七九所示支票 │ │ │公司 │②⒒⒏│菜瓜布片 │五千零四十元 │HC0000000 │ │ │ │ │ ├────┼──────┼───────┤四萬七千五│ │ │ │ │ │③⒒⒓│菜瓜布片 │七千五百六十元│百四十四元│ │ │ │ │ ├────┼──────┼───────┤ │ │ │ │ │ │④⒒⒕│菜瓜布捲 │七千零五十六元│ │ │ │ │ │ ├────┼──────┼───────┤ │ │ │ │ │ │⑤⒒⒙│菜瓜布片 │六千七百二十元│ │ │ │ │ │ ├────┼──────┼───────┤ │ │ │ │ │ │⑥⒒⒛│菜瓜布捲 │七千零五十六元│ │ │ │ │ │ ├────┼──────┼───────┤ │ │ │ │ │ │⑦⒒│菜瓜布片 │七千零五十六元│ │ │ │ │ │ ├────┼──────┼───────┼─────┼───┼────────────┤ │ │ │⑧⒒│菜瓜布捲 │一萬四千一百一│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五-三○頁 │ │ │ │ │ │十二元 │第七商銀 │ │起訴書附表四未列該支票 │ │ │ ├────┼──────┼───────┤SN0000000 │ │ │ │ │ │⑨⒓⒉│菜瓜布片 │一萬三千四百四│七萬六千七│ │ │ │ │ │ │ │十元 │百七十六元│ │ │ │ │ ├────┼──────┼───────┤ │ │ │ │ │ │⑩⒓⒍│菜瓜布片 │七千五百六十元│ │ │ │ │ │ ├────┼──────┼───────┤ │ │ │ │ │ │⑪⒓⒓│菜瓜布捲 │一萬四千一百一│ │ │ │ │ │ │ │ │十二元 │ │ │ │ │ │ ├────┼──────┼───────┤ │ │ │ │ │ │⑫⒓⒚│菜瓜布片 │一萬三千四百四│ │ │ │ │ │ │ │ │十元 │ │ │ │ │ │ ├────┼──────┼───────┤ │ │ │ │ │ │⑬⒓│菜瓜布捲 │一萬四千一百一│ │ │ │ │ │ │ │ │十二元 │ │ │ │ ├──┼────┼────┼──────┼───────┼─────┼───┼────────────┤ │七 │亞昌企業│①⒒⒖│指南球附鎖匙│一萬五千七百五│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三一頁 │ │ │有限公司│ │圈 │十元 │(己銷掉)│ │ │ │ │ ├────┼──────┼───────┼─────┼───┼────────────┤ │ │ │②⒓⒌│指南球附鎖匙│一萬零五百元 │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三一頁 │ │ │ │ │圈 │ │(己銷掉)│ │ │ │ │ ├────┼──────┼───────┼─────┼───┼────────────┤ │ │ │③⒓│指南球附鎖匙│六千三百元 │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三一頁 │ │ │ │ │圈 │ │(己銷掉)│ │ │ │ │ ├────┼──────┼───────┼─────┼───┼────────────┤ │ │ │④⒓│指南球附鎖匙│四萬零九百五十│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三一頁 │ │ │ │ │圈 │元 │(己銷掉)│ │ │ ├──┼────┼────┼──────┼───────┼─────┼───┼────────────┤ │八 │昇凡科技│①⒐│排水器 │四萬零九百五十│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三二-三四頁 │ │ │有限公司│②⒑⒕│ │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九四所示支票 │ │ │ │③⒑│ │ │JC0000000 │ │ │ │ │ │ │ │ │四萬零九百│ │ │ │ │ │ │ │ │五十元 │ │ │ │ │ ├────┼──────┼───────┼─────┼───┼────────────┤ │ │ │④⒑│排水器、排水│五萬八千五百九│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三二-三四頁 │ │ │ │⑤⒒⒒│管 │十元 │華南銀行 │ │起訴書附表四未列該支票 │ │ │ │⑥⒒⒙│ │ │HC0000000 │ │ │ │ │ │⑦⒒│ │ │五萬八千五│ │ │ │ │ │ │ │ │百九十元 │ │ │ │ │ ├────┼──────┼───────┼─────┼───┼────────────┤ │ │ │⑧⒓⒌│排水器、排水│五萬八千五百九│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三二-三四頁 │ │ │ │⑨⒓⒘│管 │十元 │第七商銀 │ │起訴書附表四未列該支票 │ │ │ │⑩⒓│ │ │SN0000000 │ │ │ │ │ │ │ │ │五萬八千五│ │ │ │ │ │ │ │ │百九十元 │ │ │ │ │ ├────┼──────┼───────┼─────┼───┼────────────┤ │ │ │⑪⒓│排水器 │八萬八千五百三│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三二頁 │ │ │ │⑫⒈⒘│ │十元 │ │ │ │ │ │ │⑬⒈│ │ │ │ │ │ ├──┼────┼────┼──────┼───────┼─────┼───┼────────────┤ │九 │丙○○○│①⒐│HID燈具、│三萬零四十六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三五-四○頁 │ │ │股份有限│ | |電鑽、延長線│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三○所示支票│ │ │公司 │ ⒑│ │ │JC0000000 │ │ │ │ │ │ │ │ │三萬零四十│ │ │ │ │ │ │ │ │六元 │ │ │ │ │ ├────┼──────┼───────┼─────┼───┼────────────┤ │ │ │②⒑│延長線、電鑽│三萬零四百七十│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三五-四○頁 │ │ │ │ | │ │一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二七所示支票│ │ │ │ ⒒⒖│ │ │HC0000000 │ │ │ │ │ │ │ │ │三萬零四百│ │ │ │ │ │ │ │ │七十一元 │ │ │ ├──┼────┼────┼──────┼───────┼─────┼───┼────────────┤ │一○│台灣不二│①⒑⒈│U5溫度開關│三萬六千元 │上列交易合│未兌現│同右卷第四一-五○頁 │ │ │工機股份├────┼──────┼───────┤計以下列四│ │ │ │ │有限公司│②⒑│U5溫度開關│三萬六千元 │紙支票支付│ │ │ │ │ ├────┼──────┼───────┤ │ │ │ │ │ │③⒒⒎│U5溫度開關│三萬六千元 │㈠午○○ │ │㈠起訴書附表四未列該支票│ │ │ ├────┼──────┼───────┤華南銀行 │ │ │ │ │ │④⒒⒎│BAS-RF│一萬八千四百五│JC0000000 │ │ │ │ │ │ │31F20 │十元 │十五萬三千│ │ │ │ │ ├────┼──────┼───────┤零九十元 │ │ │ │ │ │⑤⒒⒔│BAS-RF│三萬六千九百元│㈡午○○ │ │㈡附表三編號一九五所示支│ │ │ │ │31F20電│ │華南銀行 │ │ 票 │ │ │ │ │磁閥 │ │HC0000000 │ │ │ │ │ ├────┼──────┼───────┤一萬九千三│ │ │ │ │ │⑥⒒⒙│U5溫度開關│三萬六千元 │百七十三元│ │ │ │ │ ├────┼──────┼───────┤㈢午○○ │ │㈢附表三編號四四所示支票│ │ │ │⑦⒒│BAS-RF│三萬六千九百元│華南銀行 │ │ │ │ │ │ │31F20電│ │JC0000000 │ │ │ │ │ │ │磁閥 │ │七萬五千六│ │ │ │ │ ├────┼──────┼───────┤百元 │ │ │ │ │ │⑧⒓⒉│U5溫度開關│三萬六千元 │㈣午○○ │ │㈣起訴書附表四未列該支票│ │ │ ├────┼──────┼───────┤建華銀行 │ │ │ │ │ │⑨⒓⒐│BAS-RF│六千一百五十元│A0000000 │ │ │ │ │ │ │31F20電│ │四萬四千二│ │ │ │ │ │ │磁閥 │ │百五十八元│ │ │ │ │ ├────┼──────┼───────┼─────┼───┼────────────┤ │ │ │⑩⒈⒊│BAS-RF│三萬六千九百元│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四一-五○頁 │ │ │ │ │31F20 │ │ │ │ │ │ │ ├────┼──────┼───────┼─────┼───┼────────────┤ │ │ │⑪⒈⒊│U5溫度開關│三萬六千元 │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四一-五○頁 │ │ │ ├────┼──────┼───────┼─────┼───┼────────────┤ │ │ │⑫⒈⒕│U5溫度開關│五萬四千元 │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四一-五○頁 │ │ │ ├────┼──────┼───────┼─────┼───┼────────────┤ │ │ │⑬⒈⒘│BAS-RF│五萬五千三百五│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四一-五○頁 │ │ │ │ │31F20電│十元 │ │ │ │ │ │ │ │磁閥 │ │ │ │ │ ├──┼────┼────┼──────┼───────┼─────┼───┼────────────┤ │一一│泰東興業│①⒑⒉│電話聽筒線、│六千零六元 │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五一-五三頁 │ │ │有限公司│ │電話直線 │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二四二所示支票│ │ │ ├────┼──────┼───────┤JC0000000 │ │ │ │ │ │②⒑│電話聽筒線、│七千零十四元 │一萬三千零│ │ │ │ │ │ │電話直線 │ │二十元 │ │ │ │ │ ├────┼──────┼───────┼─────┼───┼────────────┤ │ │ │③⒑│電話聽筒線、│六千七百四十一│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五一-五三頁 │ │ │ │ │電話直線 │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七所示支票│ │ │ ├────┼──────┼───────┤HC0000000 │ │ │ │ │ │④⒒⒈│電話聽筒線、│五千一百四十五│三萬六千四│ │ │ │ │ │ │電話直線 │元 │百五十六元│ │ │ │ │ ├────┼──────┼───────┤ │ │ │ │ │ │⑤⒒⒌│電話聽筒線、│八千一百九十元│ │ │ │ │ │ │ │電話直線 │ │ │ │ │ │ │ ├────┼──────┼───────┤ │ │ │ │ │ │⑥⒒⒒│電話聽筒線、│八千一百九十元│ │ │ │ │ │ │ │電話直線 │ │ │ │ │ │ │ ├────┼──────┼───────┤ │ │ │ │ │ │⑦⒒⒖│電話聽筒線、│八千一百九十元│ │ │ │ │ │ │ │電話直線 │ │ │ │ │ ├──┼────┼────┼──────┼───────┼─────┼───┼────────────┤ │一二│舜旺企業│①⒑⒋│球塞閥 │七千零三十五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五四-五八頁 │ │ │有限公司├────┼──────┼───────┤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二一八所示支票│ │ │ │②⒑│球塞閥 │九千六百三十九│JC0000000 │ │ │ │ │ │ │ │元 │一萬六千六│ │ │ │ │ │ │ │ │百七十四元│ │ │ │ │ ├────┼──────┼───────┼─────┼───┼────────────┤ │ │ │③⒒⒔│電磁閥 │一萬四千九百六│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五四-五八頁 │ │ │ │ │ │十九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二三四所示支票│ │ │ │ │ │ │JC0000000 │ │ │ │ │ │ │ │ │一萬四千九│ │ │ │ │ │ │ │ │百六十九元│ │ │ ├──┼────┼────┼──────┼───────┼─────┼───┼────────────┤ │一三│禹尚企業│①⒑⒎│EPS冷熱飲│一萬三千五百六│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五九-六一頁 │ │ │股份有限│ │杯杯蓋 │十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四六所示支票│ │ │公司 ├────┼──────┼───────┤JC0000000 │ │ │ │ │ │②⒑│EPS冷熱飲│一萬三千五百六│二萬七千一│ │ │ │ │ │ │杯杯蓋 │十元 │百二十元 │ │ │ │ │ ├────┼──────┼───────┼─────┼───┼────────────┤ │ │ │③⒒⒒│EPS冷熱飲│四萬三千六百九│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五九-六一頁 │ │ │ │④⒒⒖│杯杯蓋 │十二元 │華南銀行 │ │起訴書附表四未列該支票 │ │ │ │⑤⒒│ │ │JC0000000 │ │ │ │ │ │⑥⒒│ │ │四萬三千六│ │ │ │ │ │ │ │ │百九十二元│ │ │ │ │ ├────┼──────┼───────┼─────┼───┼────────────┤ │ │ │⑦⒓⒋│EPS冷熱飲│二萬四千零二十│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五九-六一頁 │ │ │ │ │杯杯蓋 │四元 │建華銀行 │ │起訴書附表四未列該支票 │ │ │ │ │ │ │A0000000 │ │ │ │ │ │ │ │ │二萬四千零│ │ │ │ │ │ │ │ │二十四元 │ │ │ ├──┼────┼────┼──────┼───────┼─────┼───┼────────────┤ │一四│欣達企業│①⒑⒏│比例式馬達 │一萬九千九百五│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六二-九八頁 │ │ │有限公司│ │ │十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九九所示支票 │ │ │ ├────┼──────┼───────┤JC0000000 │ │ │ │ │ │②⒑⒘│比例式馬達 │九千九百七十五│三萬九千九│ │ │ │ │ │ │ │元 │百元 │ │ │ │ │ ├────┼──────┼───────┤ │ │ │ │ │ │③⒑│比例式馬達 │九千九百七十五│ │ │ │ │ │ │ │ │元 │ │ │ │ │ │ ├────┼──────┼───────┼─────┼───┼────────────┤ │ │ │④⒒⒒│比例式馬達 │二萬九千九百二│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六二-九八頁 │ │ │ │ │ │十五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三六所示支票 │ │ │ ├────┼──────┼───────┤JC0000000 │ │ │ │ │ │⑤⒒⒖│比例式馬達 │二萬九千九百二│九萬九千七│ │ │ │ │ │ │ │十五元 │百五十元 │ │ │ │ │ ├────┼──────┼───────┤ │ │ │ │ │ │⑥⒒⒛│比例式馬達 │三萬九千九百元│ │ │ │ │ │ ├────┼──────┼───────┼─────┼───┼────────────┤ │ │ │⑦⒒│比例式馬達 │一萬九千九百五│未提供資料│ │同右卷第六二-九八頁 │ │ │ │ │ │十元 │ │ │ │ │ │ ├────┼──────┼───────┼─────┼───┼────────────┤ │ │ │⑧⒓⒍│比例式馬達 │三萬九千九百元│未提供資料│ │同右卷第六二-九八頁 │ │ │ ├────┼──────┼───────┼─────┼───┼────────────┤ │ │ │⑨⒓⒙│比例式馬達 │四萬九千八百七│未提供資料│ │同右卷第六二-九八頁 │ │ │ │ │ │十五元 │ │ │ │ │ │ ├────┼──────┼───────┼─────┼───┼────────────┤ │ │ │⑩⒓│比例式馬達 │三萬九千九百元│未提供資料│ │同右卷第六二-九八頁 │ │ │ ├────┼──────┼───────┼─────┼───┼────────────┤ │ │ │⑪⒈⒐│比例式馬達 │一萬九千九百五│未提供資料│ │同右卷第六二-九八頁 │ │ │ │ │ │十元 │ │ │ │ │ │ ├────┼──────┼───────┼─────┼───┼────────────┤ │ │ │⑫⒈⒑│比例式馬達 │一萬九千九百五│未提供資料│ │同右卷第六二-九八頁 │ │ │ │ │ │十元 │ │ │ │ │ │ ├────┼──────┼───────┼─────┼───┼────────────┤ │ │ │⑬⒈⒖│比例式馬達 │四萬九千八百七│未提供資料│ │同右卷第六二-九八頁 │ │ │ │ │ │十五元 │ │ │ │ │ │ ├────┼──────┼───────┼─────┼───┼────────────┤ │ │ │⑭⒈│比例式馬達 │二萬九千九百二│未提供資料│ │同右卷第六二-九八頁 │ │ │ │ │ │十五元 │ │ │ │ │ │ ├────┼──────┼───────┼─────┼───┼────────────┤ │ │ │⑮⒈│比例式馬達 │五萬九千八百五│未提供資料│ │同右卷第六二-九八頁 │ │ │ │ │ │十元 │ │ │ │ ├──┼────┼────┼──────┼───────┼─────┼───┼────────────┤ │一五│群志貿易│①⒑⒐│銀焊條 │四千四百五十二│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二-一○七頁│ │ │股份有限│ │ │元 │華南銀行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二-一○七頁│ │ │公司 ├────┼──────┼───────┤JC0000000 │ │附表三編號一八五所示支票│ │ │ │②⒑⒕│銀焊條 │五千九百八十五│二萬零一百│ │ │ │ │ │ │ │元 │五十元 │ │ │ │ │ ├────┼──────┼───────┤ │ │ │ │ │ │③⒑│銀焊條 │九千七百十三元│ │ │ │ │ │ ├────┼──────┼───────┼─────┼───┼────────────┤ │ │ │④⒒⒋│銀焊條 │九千七百十三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二-一○七頁│ │ │ ├────┼──────┼───────┤華南銀行 │ │起訴書附表四未列該支票 │ │ │ │⑤⒒⒒│銀焊條 │九千七百十三元│HC0000000 │ │ │ │ │ ├────┼──────┼───────┤三萬八千八│ │ │ │ │ │⑥⒒⒙│銀焊條 │九千七百十三元│百五十二元│ │ │ │ │ ├────┼──────┼───────┤ │ │ │ │ │ │⑦⒒│銀焊條 │九千七百十三元│ │ │ │ │ │ ├────┼──────┼───────┼─────┼───┼────────────┤ │ │ │⑧⒓⒉│銀焊條 │一萬九千四百二│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二-一○七頁│ │ │ │ │ │十五元 │建華銀行 │ │起訴書附表四未列該支票 │ │ │ ├────┼──────┼───────┤A0000000 │ │ │ │ │ │⑨⒓⒑│銀焊條 │一萬九千四百二│四萬四千六│ │ │ │ │ │ │ │十五元 │百七十八元│ │ │ │ │ ├────┼──────┼───────┤ │ │ │ │ │ │⑩⒓│銀焊條 │一萬九千四百二│ │ │ │ │ │ │ │ │十五元 │ │ │ │ │ │ ├────┼──────┼───────┼─────┼───┼────────────┤ │ │ │⑪⒈⒍│銀焊條 │一萬一千六百五│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一○二-一○七頁│ │ │ │ │ │十五元 │ │ │ │ │ │ ├────┼──────┼───────┼─────┼───┼────────────┤ │ │ │⑫⒈⒔│銀焊條 │一萬九千四百二│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一○二-一○七頁│ │ │ │ │ │十五元 │ │ │ │ ├──┼────┼────┼──────┼───────┼─────┼───┼────────────┤ │一六│裕懷實業│①⒒⒈│小狗封皮迷你│五千六百七十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八頁 │ │ │有限公司│ │筆記本、貓咪│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二一七所示支票│ │ │(未依函│ │迷你便條筆記│ │HC0000000 │ │ │ │ │示格式回│ │本鎖圈 │ │一萬七千零│ │ │ │ │覆交易日├────┼──────┼───────┤十元 │ │ │ │ │期不明)│②⒒⒓│小狗封皮迷你│五千六百七十元│ │ │ │ │ │ │ │筆記本、貓咪│ │ │ │ │ │ │ │ │迷你便條筆記│ │ │ │ │ │ │ │ │本鎖圈 │ │ │ │ │ │ │ ├────┼──────┼───────┤ │ │ │ │ │ │③⒒⒚│小狗封皮迷你│五千六百七十元│ │ │ │ │ │ │ │筆記本、貓咪│ │ │ │ │ │ │ │ │迷你便條筆記│ │ │ │ │ │ │ │ │本鎖圈 │ │ │ │ │ │ │ ├────┼──────┼───────┼─────┼───┼────────────┤ │ │ │④⒒│小狗封皮迷你│五千六百七十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八頁 │ │ │ │ │筆記本、貓咪│ │國泰商銀 │ │起訴書附表四未列該支票 │ │ │ │ │迷你便條筆記│ │AQ0000000 │ │ │ │ │ │ │本鎖圈 │ │七萬三千七│ │ │ │ │ ├────┼──────┼───────┤百一十元 │ │ │ │ │ │⑤⒓⒋│小狗封皮迷你│一萬一千三百四│ │ │ │ │ │ │ │筆記本、貓咪│十元 │ │ │ │ │ │ │ │迷你便條筆記│ │ │ │ │ │ │ │ │本鎖圈 │ │ │ │ │ │ │ ├────┼──────┼───────┤ │ │ │ │ │ │⑥⒓⒓│小狗封皮迷你│五萬六千七百元│ │ │ │ │ │ │ │筆記本、貓咪│ │ │ │ │ │ │ │ │迷你便條筆記│ │ │ │ │ │ │ │ │本鎖圈 │ │ │ │ │ │ │ ├────┼──────┼───────┼─────┼───┼────────────┤ │ │ │⑦⒈⒑│小狗封皮迷你│五萬六千七百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八頁 │ │ │ │ │筆記本、貓咪│ │建華銀行 │ │起訴書附表四未列該支票 │ │ │ │ │迷你便條筆記│ │A0000000 │ │ │ │ │ │ │本鎖圈 │ │五萬六千七│ │ │ │ │ │ │ │ │百元 │ │ │ │ │ ├────┼──────┼───────┼─────┼───┼────────────┤ │ │ │⑧⒈│小狗封皮迷你│五萬六千七百元│未提供資料│ │同右卷第一○八頁 │ │ │ │ │筆記本、貓咪│ │ │ │ │ │ │ │ │迷你便條筆記│ │ │ │ │ │ │ │ │本鎖圈 │ │ │ │ │ ├──┼────┼────┼──────┼───────┼─────┼───┼────────────┤ │一七│昱銘工業│①⒑⒏│鍛造鋼品 │二萬七千五百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一一-一一八頁│ │ │社 │ │ │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四三所示支票│ │ │ │ │ │ │JC0000000 │ │ │ │ │ │ │ │ │二萬七千五│ │ │ │ │ │ │ │ │百元 │ │ │ │ │ ├────┼──────┼───────┼─────┼───┼────────────┤ │ │ │②⒑│鍛造鋼品 │二萬一千元 │上列交易貨│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一一-一一八頁│ │ │ ├────┼──────┼───────┤款合計以下│ │ │ │ │ │③⒒⒖│鍛造鋼品 │二萬二千五百元│列二紙支票│ │ │ │ │ ├────┼──────┼───────┤支付 │ │ │ │ │ │④⒓⒍│鍛造鋼品 │三萬三千元 │ │ │ │ │ │ │ │ │ │㈠午○○ │ │㈠附表三編號一六五所示支│ │ │ │ │ │ │華南銀行 │ │ 票 │ │ │ │ │ │ │HC0000000 │ │ │ │ │ │ │ │ │二萬三千四│ │ │ │ │ │ │ │ │百二十五元│ │ │ │ │ │ │ │ │㈡午○○ │ │㈡起訴書附表四未列該支票│ │ │ │ │ │ │建華銀行 │ │ │ │ │ │ │ │ │A0000000 │ │ │ │ │ │ │ │ │五萬三千五│ │ │ │ │ │ │ │ │百十一元 │ │ │ ├──┼────┼────┼──────┼───────┼─────┼───┼────────────┤ │一八│福佑電機│①⒑⒙│軸流扇 │一萬三千四百四│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一九-一二五頁│ │ │股份有限│ │ │十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四八所示支票│ │ │公司 ├────┼──────┼───────┤JC0000000 │ │ │ │ │ │②⒑│軸流扇 │一萬三千四百四│二萬六千八│ │ │ │ │ │ │ │十元 │百八十元 │ │ │ │ │ ├────┼──────┼───────┼─────┼───┼────────────┤ │ │ │③⒒⒍│軸流扇 │一萬三千四百四│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一九-一二五頁│ │ │ │ │ │十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四九所示支票│ │ │ ├────┼──────┼───────┤HC0000000 │ │ │ │ │ │④⒒⒓│軸流扇 │一萬三千四百四│二萬六千八│ │ │ │ │ │ │ │十元 │百八十元 │ │ │ ├──┼────┼────┼──────┼───────┼─────┼───┼────────────┤ │一九│子○○○│①⒐ │牙籤 │二萬五千八百五│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二六-一二八頁│ │ │有限公司│ | │ │十五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五一所示支票│ │ │ │ ⒑ │ │ │JC0000000 │ │ │ │ │ │ │ │ │二萬五千八│ │ │ │ │ │ │ │ │百五十五元│ │ │ │ │ ├────┼──────┼───────┼─────┼───┼────────────┤ │ │ │②⒒ │牙籤 │六萬一千零六十│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二六-一二八頁│ │ │ │ │ │四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五八所示支票 │ │ │ │ │ │ │HC0000000 │ │ │ │ │ │ │ │ │六萬一千零│ │ │ │ │ │ │ │ │六十六元 │ │ │ │ │ ├────┼──────┼───────┼─────┼───┼────────────┤ │ │ │③⒓ │牙籤 │一萬零八百八十│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二六-一二八頁│ │ │ │ │ │六元 │建華銀行 │ │起訴書附表四未列該支票 │ │ │ │ │ │ │A0000000 │ │ │ │ │ │ │ │ │(無附卷)│ │ │ ├──┼────┼────┼──────┼───────┼─────┼───┼────────────┤ │二○│台灣美牙│①⒒⒓│牙線棒 │一萬零二百四十│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二九-一三一頁│ │ │股份有限│ │ │八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二四九所示支票│ │ │公司 │ │ │ │JC0000000 │ │ │ │ │ │ │ │ │一萬零二百│ │ │ │ │ │ │ │ │四十八元 │ │ │ ├──┼────┼────┼──────┼───────┼─────┼───┼────────────┤ │二一│志佳化工│①⒑│妙檀香洗衣粉│一萬二千六百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三二頁 │ │ │股份有限├────┼──────┼───────┤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五四所示支票│ │ │公司 │②⒒⒎│妙檀香洗衣粉│一萬二千六百元│0000000 │ │ │ │ │ │ │ │ │二萬五千二│ │ │ │ │ │ │ │ │百元 │ │ │ ├──┼────┼────┼──────┼───────┼─────┼───┼────────────┤ │二二│全成機械│①⒈⒉│雪克杯 │四萬三千零五十│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三三-一三九頁│ │ │企業股份│ │ │元 │建華銀行 │ │附表三編號八八所示支票 │ │ │有限公司│ │ │ │A0000000 │ │ │ │ │ │ │ │ │四萬三千零│ │ │ │ │ │ │ │ │五十元 │ │ │ │ │ ├────┼──────┼───────┼─────┼───┼────────────┤ │ │ │②⒈⒗│雪克杯 │二萬三千七百三│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三三-一三九頁│ │ │ │ │ │十元 │建華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六○所示支票│ │ │ │ │ │ │A0000000 │ │ │ │ │ │ │ │ │二萬三千七│ │ │ │ │ │ │ │ │百三十元 │ │ │ │ │ ├────┼──────┼───────┼─────┼───┼────────────┤ │ │ │③⒈│雪克杯 │四萬零八百四十│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三三-一三九頁│ │ │ │ │ │五元 │建華銀行 │ │起訴書附表四未列該支票 │ │ │ │ │ │ │A0000000 │ │ │ │ │ │ │ │ │四萬零八百│ │ │ │ │ │ │ │ │四十五元 │ │ │ ├──┼────┼────┼──────┼───────┼─────┼───┼────────────┤ │二三│捷麗明有│①⒑ │拖鞋 │九千六百六十元│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四○頁 │ │ │限公司 │ │ │ │(未提供)│ │附表三編號二五二所示支票│ │ │ │ │ │ │ │ │ │ │ │ ├────┼──────┼───────┼─────┼───┼────────────┤ │ │ │②⒒ │拖鞋 │五萬八千一百七│二紙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四○頁 │ │ │ │ │ │十元 │(未提供)│ │ │ ├──┼────┼────┼──────┼───────┼─────┼───┼────────────┤ │二四│日揚欣有│①⒑│儀器 │五千零四十元 │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四一-一四四頁│ │ │限公司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二三九所示支票│ │ │ │②⒒⒌│儀器 │三千一百五十元│HC0000000 │ │ │ │ │ ├────┼──────┼───────┤一萬三千二│ │ │ │ │ │③⒒⒛│儀器 │五千零四十元 │百三十元 │ │ │ ├──┼────┼────┼──────┼───────┼─────┼───┼────────────┤ │二五│祥茂電器│①⒑│燈泡 │五千三百五十五│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四五-一四六頁│ │ │股份有限│ │ │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二二五所示支票│ │ │公司 ├────┼──────┼───────┤JC0000000 │ │ │ │ │ │②⒒⒍│燈泡 │五千零四十元 │一萬五千七│ │ │ │ │ ├────┼──────┼───────┤百五十元 │ │ │ │ │ │③⒒⒔│燈泡 │五千三百五十五│ │ │ │ │ │ │ │ │元 │ │ │ │ ├──┼────┼────┼──────┼───────┼─────┼───┼────────────┤ │二六│己○○○│①⒒ │按摩器 │九千四百五十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四七頁 │ │ │有限公司│ │ │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二五三所示支票│ │ │ │ │ │ │JC0000000 │ │ │ │ │ │ │ │ │(未附卷)│ │ │ ├──┼────┼────┼──────┼───────┼─────┼───┼────────────┤ │二七│庚○○○│①⒑│牙刷 │八千四百元 │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四八-一五五頁│ │ │廠 │ │ │ │(未提供)│ │ │ │ │ ├────┼──────┼───────┼─────┼───┼────────────┤ │ │ │②⒒⒒│牙刷 │八千四百元 │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四八-一五五頁│ │ │ │ │ │ │(未提供)│ │ │ │ │ ├────┼──────┼───────┼─────┼───┼────────────┤ │ │ │③⒒⒙│牙刷 │八千四百元 │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四八-一五五頁│ │ │ │ │ │ │(未提供)│ │ │ │ │ ├────┼──────┼───────┼─────┼───┼────────────┤ │ │ │④⒒│牙刷 │八千四百元 │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四八-一五五頁│ │ │ │ │ │ │(未提供)│ │ │ │ │ ├────┼──────┼───────┼─────┼───┼────────────┤ │ │ │⑤⒓⒘│牙刷 │一萬六千八百元│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四八-一五五頁│ │ │ │ │ │ │(未提供)│ │ │ │ │ ├────┼──────┼───────┼─────┼───┼────────────┤ │ │ │⑥⒓│牙刷 │八千四百元 │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四八-一五五頁│ │ │ │ │ │ │(未提供)│ │ │ ├──┼────┼────┼──────┼───────┼─────┼───┼────────────┤ │二八│俊達企業│①⒑│小蠟燭 │五千三百五十五│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五六-一五八頁│ │ │有限公司│ │ │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七七所示支票│ │ │ ├────┼──────┼───────┤HC0000000 │ │ │ │ │ │②⒒⒓│小蠟燭 │一萬零七百一十│二萬一千四│ │ │ │ │ │ │ │元 │百二十元 │ │ │ │ │ ├────┼──────┼───────┤ │ │ │ │ │ │③⒒⒔│小蠟燭 │五千三百五十五│ │ │ │ │ │ │ │ │元 │ │ │ │ │ │ ├────┼──────┼───────┼─────┼───┼────────────┤ │ │ │④⒓⒉│小蠟燭 │一萬零七百一十│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五六-一五八頁│ │ │ │ │ │元 │第七商銀 │ │附表三編號一一九所示支票│ │ │ ├────┼──────┼───────┤SN0000000 │ │ │ │ │ │⑤⒓⒓│小蠟燭 │一萬零七百一十│三萬二千一│ │ │ │ │ │ │ │元 │百三十元 │ │ │ │ │ ├────┼──────┼───────┤ │ │ │ │ │ │⑥⒓│小蠟燭 │一萬零七百一十│ │ │ │ │ │ │ │ │元 │ │ │ │ │ │ ├────┼──────┼───────┼─────┼───┼────────────┤ │ │ │⑦⒈⒍│小蠟燭 │一萬零七百一十│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一五六頁 │ │ │ │ │ │元 │ │ │ │ │ │ ├────┼──────┼───────┼─────┼───┼────────────┤ │ │ │⑧⒈⒖│小蠟燭 │一萬零七百一十│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一五六頁 │ │ │ │ │ │元 │ │ │ │ │ │ ├────┼──────┼───────┼─────┼───┼────────────┤ │ │ │⑨⒈│小蠟燭 │一萬零七百一十│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一五六頁 │ │ │ │ │ │元 │ │ │ │ │ │ ├────┼──────┼───────┼─────┼───┼────────────┤ │ │ │⑩⒈│小蠟燭 │二萬一千四百二│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一五六頁 │ │ │ │ │ │十元 │ │ │ │ ├──┼────┼────┼──────┼───────┼─────┼───┼────────────┤ │二九│頤賢股份│①⒑⒈│B大六入 │二千四百元 │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五九-一六二頁│ │ │有限公司│ │ │ │(未提供)│ │ │ │ │ ├────┼──────┼───────┼─────┼───┼────────────┤ │ │ │②⒑│B大六入 │四千八百元 │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五九-一六二頁│ │ │ │ │ │ │(未提供)│ │ │ │ │ ├────┼──────┼───────┼─────┼───┼────────────┤ │ │ │③⒒⒌│球型一入 │五千九百元 │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五九-一六二頁│ │ │ │ │ │ │(未提供)│ │ │ │ │ ├────┼──────┼───────┼─────┼───┼────────────┤ │ │ │④⒒⒛│球型一入 │五千九百元 │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五九-一六二頁│ │ │ │ │ │ │(未提供)│ │ │ │ │ ├────┼──────┼───────┼─────┼───┼────────────┤ │ │ │⑤⒒│B大十二入 │四千二百八十四│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五九-一六二頁│ │ │ │ │ │元 │(未提供)│ │ │ │ │ ├────┼──────┼───────┼─────┼───┼────────────┤ │ │ │⑥⒓⒌│B大六入、球│一萬一千八百元│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五九-一六二頁│ │ │ │ │型一入 │ │(未提供)│ │ │ │ │ ├────┼──────┼───────┼─────┼───┼────────────┤ │ │ │⑦⒓⒑│B大十二入 │一萬零七百一十│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五九-一六二頁│ │ │ │ │ │元 │(未提供)│ │ │ │ │ ├────┼──────┼───────┼─────┼───┼────────────┤ │ │ │⑧⒓⒘│B大六入、球│二萬四千七百八│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五九-一六二頁│ │ │ │ │型一入 │十二 │(未提供)│ │ │ │ │ ├────┼──────┼───────┼─────┼───┼────────────┤ │ │ │⑨⒓│B大十二入 │一萬零七百一十│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五九-一六二頁│ │ │ │ │ │元 │(未提供)│ │ │ │ │ ├────┼──────┼───────┼─────┼───┼────────────┤ │ │ │⑩⒓│B大六入、球│二萬四千七百八│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五九-一六二頁│ │ │ │ │型一入 │十元 │(未提供)│ │ │ │ │ ├────┼──────┼───────┼─────┼───┼────────────┤ │ │ │⑪⒈⒎│B大十二入 │二萬一千四百二│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五九-一六二頁│ │ │ │ │ │十元 │(未提供)│ │ │ │ │ ├────┼──────┼───────┼─────┼───┼────────────┤ │ │ │⑫⒈⒕│B大六入、球│二萬四千七百八│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五九-一六二頁│ │ │ │ │型一入 │十元 │(未提供)│ │ │ │ │ ├────┼──────┼───────┼─────┼───┼────────────┤ │ │ │⑬⒈⒛│B大十二入 │二萬一千四百二│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五九-一六二頁│ │ │ │ │ │十元 │(未提供)│ │ │ │ │ ├────┼──────┼───────┼─────┼───┼────────────┤ │ │ │⑭⒈│B大六入、球│二萬四千七百八│支票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五九-一六二頁│ │ │ │ │型一入 │十元 │(未提供)│ │ │ ├──┼────┼────┼──────┼───────┼─────┼───┼────────────┤ │三○│三花工業│①⒒⒚│715B修正│三萬七千四百四│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六四-一六七頁│ │ │社 │ │液 │十元 │華南銀行 │ │ │ │ │ ├────┼──────┼───────┤HC0000000 │ │附表三編號四九所示支票 │ │ │ │②⒓⒉│709A修正│三萬零五百二十│七萬一千三│ │ │ │ │ │ │液 │八元 │百六十六元│ │ │ │ │ │ │ │ │ │ │ │ │ │ ├────┼──────┼───────┼─────┼───┼────────────┤ │ │ │③⒓│720修正液│二千八百一十五│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六四-一六七頁│ │ │ │ │ │元 │建華銀行 │ │起訴書附表四未列該支票 │ │ │ ├────┼──────┼───────┤A0000000 │ │ │ │ │ │④⒈⒔│715B修正│三萬九千三百一│四萬二千一│ │ │ │ │ │ │液 │十二元 │百四十七元│ │ │ ├──┼────┼────┼──────┼───────┼─────┼───┼────────────┤ │三一│海健企業│①⒒⒈│長尾夾 │五千五百九十四│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六九-一七二頁│ │ │股份有限│ │ │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八○所示支票│ │ │公司 ├────┼──────┼───────┤JC0000000 │ │ │ │ │ │②⒒⒓│長尾夾 │五千五百九十四│二萬一千二│ │ │ │ │ │ │ │元 │百三十元 │ │ │ │ │ ├────┼──────┼───────┤ │ │ │ │ │ │③⒒⒖│長尾夾 │七千二百五十七│ │ │ │ │ │ │ │ │元 │ │ │ │ │ │ ├────┼──────┼───────┤ │ │ │ │ │ │④⒒⒚│長尾夾 │二千七百九十七│ │ │ │ │ │ │ │ │元 │ │ │ │ ├──┼────┼────┼──────┼───────┼─────┼───┼────────────┤ │三二│榮懋工業│①⒒⒏│溫控器 │一萬九千一百一│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七三-一七五頁│ │ │計器有限│ │ │十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支票│ │ │公司 ├────┼──────┼───────┤HC0000000 │ │ │ │ │ │②⒒⒖│溫控器 │一萬九千一百一│三萬八千二│ │ │ │ │ │ │ │十元 │百二十元 │ │ │ ├──┼────┼────┼──────┼───────┼─────┼───┼────────────┤ │三三│東進砂布│①⒒ │砂布 │二萬零五百八十│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七六-一七八頁│ │ │廠股份有│ │ │八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八四所示支票│ │ │限公司 │ │ │ │JC0000000 │ │ │ │ │ │ │ │ │二萬零三百│ │ │ │ │ │ │ │ │五十元 │ │ │ │ │ ├────┼──────┼───────┼─────┼───┼────────────┤ │ │ │②⒓ │砂布 │三萬一千一百二│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七六-一七八頁│ │ │ │ │ │十二元 │建華銀行 │ │起訴書附表四未列該支票 │ │ │ │ │ │ │A0000000 │ │ │ │ │ │ │ │ │三萬一千三│ │ │ │ │ │ │ │ │百六十元 │ │ │ ├──┼────┼────┼──────┼───────┼─────┼───┼────────────┤ │三四│新達織帶│①⒒⒈│沐浴巾 │三千一百五十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八三-一八六頁│ │ │編網廠股├────┼──────┼───────┤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二五九所示支票│ │ │份有限公│②⒒⒏│沐浴巾 │三千一百五十元│HC0000000 │ │ │ │ │司 │ │ │ │六千三百元│ │ │ │ │ ├────┼──────┼───────┼─────┼───┼────────────┤ │ │ │③⒒⒕│沐浴巾 │六千三百元 │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八三-一八六頁│ │ │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二四四所示支票│ │ │ │④⒓⒋│沐浴巾 │六千三百元 │HC0000000 │ │ │ │ │ │ │ │ │一萬二千六│ │ │ │ │ │ │ │ │百元 │ │ │ │ │ ├────┼──────┼───────┼─────┼───┼────────────┤ │ │ │⑤⒓⒛│沐浴巾 │一萬二千元 │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一八四頁 │ ├──┼────┼────┼──────┼───────┼─────┼───┼────────────┤ │三五│廣祐企業│①⒒⒍│開關 │一萬二千六百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八七-一九九頁│ │ │有限公司├────┼──────┼───────┤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五五所示支票│ │ │ │②⒒⒕│開關 │六千三百元 │JC0000000 │ │ │ │ │ ├────┼──────┼───────┤二萬五千二│ │ │ │ │ │③⒒⒛│開關 │六千三百元 │百元 │ │ │ │ │ ├────┼──────┼───────┼─────┼───┼────────────┤ │ │ │④⒒│開關 │一萬八千九百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一八七-一九九頁│ │ │ ├────┼──────┼───────┤第七商銀 │ │附表三編號五○所示支票 │ │ │ │⑤⒓⒍│開關 │一萬二千六百元│SN0000000 │ │ │ │ │ ├────┼──────┼───────┤六萬九千三│ │ │ │ │ │⑥⒓⒛│開關 │一萬八千九百元│百元 │ │ │ │ │ ├────┼──────┼───────┤ │ │ │ │ │ │⑦⒈⒉│開關 │一萬八千九百元│ │ │ │ │ │ ├────┼──────┼───────┼─────┼───┼────────────┤ │ │ │⑧⒈⒉│開關 │一萬二千六百元│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一八七-一九九頁│ │ │ ├────┼──────┼───────┼─────┼───┼────────────┤ │ │ │⑨⒈⒔│開關 │六千三百元 │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一八七-一九九頁│ │ │ ├────┼──────┼───────┼─────┼───┼────────────┤ │ │ │⑩⒈⒗│開關 │六千三百元 │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一八七-一九九頁│ │ │ ├────┼──────┼───────┼─────┼───┼────────────┤ │ │ │⑪⒈│開關 │一萬二千六百元│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一八七-一九九頁│ ├──┼────┼────┼──────┼───────┼─────┼───┼────────────┤ │三六│寅○○○│①⒒⒍│植物油蠟蠋 │七千一百四十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二○二頁│ │ │股份有限├────┼──────┼───────┤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七八所示支票│ │ │公司 │②⒒⒔│植物油蠟蠋 │七千一百四十元│JC0000000 │ │ │ │ │ ├────┼──────┼───────┤二萬一千四│ │ │ │ │ │③⒒⒛│植物油蠟蠋 │七千一百四十元│百二十元 │ │ │ │ │ ├────┼──────┼───────┼─────┼───┼────────────┤ │ │ │④⒓⒌│植物油蠟蠋 │一萬四千二百八│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二○二頁│ │ │ │ │ │十元 │第七商銀 │ │附表三編號一三八所示支票│ │ │ ├────┼──────┼───────┤SN0000000 │ │ │ │ │ │⑤⒓⒗│植物油蠟蠋 │一萬四千二百八│二萬八千五│ │ │ │ │ │ │ │十元 │百六十元 │ │ │ │ │ ├────┼──────┼───────┼─────┼───┼────────────┤ │ │ │⑥⒈⒉│植物油蠟蠋 │一萬四千二百八│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二○○頁 │ │ │ │ │ │十元 │ │ │ │ │ │ ├────┼──────┼───────┼─────┼───┼────────────┤ │ │ │⑦⒈⒐│植物油蠟蠋 │一萬四千二百八│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二○○頁 │ │ │ │ │ │十元 │ │ │ │ │ │ ├────┼──────┼───────┼─────┼───┼────────────┤ │ │ │⑧⒈⒗│植物油蠟蠋 │一萬四千二百八│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二○○頁 │ │ │ │ │ │十元 │ │ │ │ │ │ ├────┼──────┼───────┼─────┼───┼────────────┤ │ │ │⑨⒈│植物油蠟蠋 │一萬四千二百八│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二○○頁 │ │ │ │ │ │十元 │ │ │ │ │ │ ├────┼──────┼───────┼─────┼───┼────────────┤ │ │ │⑩⒈│植物油蠟蠋 │二萬八千五百六│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二○○頁 │ │ │ │ │ │十元 │ │ │ │ ├──┼────┼────┼──────┼───────┼─────┼───┼────────────┤ │三七│奎龍實業│①⒒⒋│大象型1M玻│二萬一千四百二│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三-二○四頁│ │ │股份有限│ │纖捲尺 │十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五二所示支票│ │ │公司 ├────┼──────┼───────┤JC0000000 │ │ │ │ │ │②⒒⒖│圓型1M玻纖│四千四百一十元│二萬五千八│ │ │ │ │ │ │捲尺 │ │百三十元 │ │ │ ├──┼────┼────┼──────┼───────┼─────┼───┼────────────┤ │三八│幸鷺機械│①⒉⒔│冷氣空調零件│四萬三千一百五│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二○六頁 │ │ │股份有限│ │、電磁片 │十五元 │ │ │ │ │ │公司 │ │ │ │ │ │ │ ├──┼────┼────┼──────┼───────┼─────┼───┼────────────┤ │三九│大真飾品│①⒑│梳子 │一萬八千九百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七-二一一頁│ │ │股份有限│ │ │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二○一所示支票│ │ │公司 │ │ │ │JC0000000 │ │ │ │ │ │ │ │ │一萬八千九│ │ │ │ │ │ │ │ │百元 │ │ │ │ │ ├────┼──────┼───────┼─────┼───┼────────────┤ │ │ │②⒒│髮夾 │二萬二千六百八│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七-二一一頁│ │ │ │ │ │十元 │建華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六七所示支票│ │ │ │ │ │ │A0000000 │ │ │ │ │ │ │ │ │二萬二千六│ │ │ │ │ │ │ │ │百八十元 │ │ │ ├──┼────┼────┼──────┼───────┼─────┼───┼────────────┤ │四○│群策黑板│①⒒⒙│普通白板筆 │一萬四千一百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一三-二一五頁│ │ │有限公司│ │ │十五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二三七所示支票│ │ │ │ │ │ │JC0000000 │ │ │ │ │ │ │ │ │一萬四千一│ │ │ │ │ │ │ │ │百七十五元│ │ │ │ │ ├────┼──────┼───────┼─────┼───┼────────────┤ │ │ │②⒓⒉│大、小白板擦│五千八百五十九│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一三-二一五頁│ │ │ │ │ │元 │第七商銀 │ │附表三編號五二所示支票 │ │ │ ├────┼──────┼───────┤SN0000000 │ │ │ │ │ │③⒓⒍│大白板擦 │四千五百三十六│六萬八千四│ │ │ │ │ │ │ │元 │百八十一元│ │ │ │ │ ├────┼──────┼───────┤ │ │ │ │ │ │④⒓⒒│普通白板筆 │一萬五千七百五│ │ │ │ │ │ │ │ │十元 │ │ │ │ │ │ ├────┼──────┼───────┤ │ │ │ │ │ │⑤⒓⒗│小白板 │六千零四十八元│ │ │ │ │ │ ├────┼──────┼───────┤ │ │ │ │ │ │⑥⒓⒘│小白板 │一萬八千一百四│ │ │ │ │ │ │ │ │十四元 │ │ │ │ │ │ ├────┼──────┼───────┤ │ │ │ │ │ │⑦⒓│小白板 │一萬八千一百四│ │ │ │ │ │ │ │ │十四元 │ │ │ │ │ │ ├────┼──────┼───────┼─────┼───┼────────────┤ │ │ │⑧⒈⒊│普通白板筆 │一萬五千元 │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二一三頁 │ ├──┼────┼────┼──────┼───────┼─────┼───┼────────────┤ │四一│台灣三昇│①⒒⒓│白雙面泡棉 │一萬六千八百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一六-二二○頁│ │ │特殊膠帶├────┼──────┼───────┤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五三所示支票│ │ │有限公司│②⒒⒕│白雙面泡棉 │八千九百二十五│JC0000000 │ │ │ │ │ │ │ │元 │二萬五千七│ │ │ │ │ │ │ │ │百二十五元│ │ │ │ │ ├────┼──────┼───────┼─────┼───┼────────────┤ │ │ │③⒒⒛│白雙面泡棉 │一萬八千三百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一六-二二○頁│ │ │ │ │ │十五元 │第七商銀 │ │附表三編號七六所示支票 │ │ │ ├────┼──────┼───────┤SN0000000 │ │ │ │ │ │④⒓⒍│白雙面泡棉 │一萬七千八百五│四萬九千三│ │ │ │ │ │ │ │十元 │百五十元 │ │ │ │ │ ├────┼──────┼───────┤ │ │ │ │ │ │⑤⒓⒔│白雙面泡棉 │一萬三千一百二│ │ │ │ │ │ │ │ │十五元 │ │ │ │ │ │ ├────┼──────┼───────┼─────┼───┼────────────┤ │ │ │⑥⒈⒎│白雙面泡棉 │一萬八千三百七│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二一七頁 │ │ │ │ │ │十五元 │ │ │ │ │ │ ├────┼──────┼───────┼─────┼───┼────────────┤ │ │ │⑦⒈⒏│白雙面泡棉 │八千九百二十五│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二一七頁 │ │ │ │ │ │元 │ │ │ │ │ │ ├────┼──────┼───────┼─────┼───┼────────────┤ │ │ │⑧⒈⒔│白雙面泡棉 │一萬七千三百二│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二一七頁 │ │ │ │ │ │十五元 │ │ │ │ │ │ ├────┼──────┼───────┼─────┼───┼────────────┤ │ │ │⑨⒈│白雙面泡棉 │一萬五千七百五│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二一八頁 │ │ │ │ │ │十元 │ │ │ │ ├──┼────┼────┼──────┼───────┼─────┼───┼────────────┤ │四二│酉○○○│①⒒⒖│單張砂布 │一萬零八十元 │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二一-二二三頁│ │ │輪有限公│②⒒│ │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二五一所示支票│ │ │司 │ │ │ │HC0000000 │ │ │ │ │ │ │ │ │一萬零八十│ │ │ │ │ │ │ │ │元 │ │ │ │ │ ├────┼──────┼───────┼─────┼───┼────────────┤ │ │ │③⒓⒉│單張砂布 │二萬三千七百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二一-二二三頁│ │ │ │④⒓⒍│ │十七元 │建華銀行 │ │起訴書附表四未列該支票 │ │ │ │⑤⒓⒕│ │ │A0000000 │ │ │ │ │ │ │ │ │二萬三千七│ │ │ │ │ │ │ │ │百七十七元│ │ │ ├──┼────┼────┼──────┼───────┼─────┼───┼────────────┤ │四三│鴻德利實│①⒒⒍│清潔布 │五千四百十八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二七-二二八頁│ │ │業有限公├────┼──────┼───────┤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二二三所示支票│ │ │司 │②⒒⒕│清潔布 │一萬零八百三十│HC0000000 │ │ │ │ │ │ │ │六元 │一萬六千二│ │ │ │ │ │ │ │ │百五十四元│ │ │ │ │ ├────┼──────┼───────┼─────┼───┼────────────┤ │ │ │③⒒│清潔布 │五千四百十八元│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二二七頁 │ ├──┼────┼────┼──────┼───────┼─────┼───┼────────────┤ │四四│大象模具│①⒒⒌│迷你釘書機 │二千八百八十元│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二二九頁 │ │ │工業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四五│辛○○○│①⒒⒛│丸木口瓶星砂│一萬五千一百二│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三○-二三二頁│ │ │有限公司│ │ │十元 │華南銀行 │ │起訴書附表四未列該支票 │ │ │ │ │ │ │HC0000000 │ │ │ │ │ │ │ │ │一萬五千一│ │ │ │ │ │ │ │ │百二十元 │ │ │ │ │ ├────┼──────┼───────┼─────┼───┼────────────┤ │ │ │②⒈⒘│胖胖瓶星砂 │一萬七千六百四│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三○-二三二頁│ │ │ │ │ │十元 │第七商銀 │ │附表三編號二○八所示支票│ │ │ │ │ │ │SN0000000 │ │ │ │ │ │ │ │ │一萬七千六│ │ │ │ │ │ │ │ │百四十元 │ │ │ ├──┼────┼────┼──────┼───────┼─────┼───┼────────────┤ │四六│中一銀焊│①⒒⒚│磷銅焊條 │一萬六千三百八│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三三-二三四頁│ │ │條股份有│ | │ │十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二二一所示支票│ │ │限公司 │ ⒒│ │ │HC0000000 │ │ │ │ │ │ │ │ │一萬六千三│ │ │ │ │ │ │ │ │百八十元 │ │ │ │ │ ├────┼──────┼───────┼─────┼───┼────────────┤ │ │ │②⒓⒍│磷銅焊條 │三萬三千三百九│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三三-二三四頁│ │ │ │ | │ │十一元 │建華銀行 │ │起訴書附表四未列該支票 │ │ │ │ ⒓⒙│ │ │A0000000 │ │ │ │ │ ├────┼──────┼───────┤五萬零一百│ │ │ │ │ │③⒈⒉│磷銅焊條 │一萬六千八百元│九十一元 │ │ │ ├──┼────┼────┼──────┼───────┼─────┼───┼────────────┤ │四七│乙○○○│①⒒⒉│洗車泡棉A、│七千五百六十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三六-二三七頁│ │ │股份有限│ │汽車抹布 │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六九所示支票│ │ │公司 ├────┼──────┼───────┤HC0000000 │ │ │ │ │ │②⒒⒖│洗車泡棉S │六千二百四十四│二萬一千九│ │ │ │ │ │ │ │元 │百零九元 │ │ │ │ │ ├────┼──────┼───────┤ │ │ │ │ │ │③⒒│洗車泡棉AS│九千三百八十元│ │ │ │ │ │ │ │、汽車抹布 │ │ │ │ │ ├──┼────┼────┼──────┼───────┼─────┼───┼────────────┤ │四八│宗建實業│①⒒⒈│雅蘭海綿菜瓜│八千八百七十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三七-二四九頁│ │ │有限公司│ │布 │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一八所示支票│ │ │ ├────┼──────┼───────┤HC077417 │ │ │ │ │ │②⒒⒍│雅蘭綠紅瓜布│四千六百二十元│三萬三千零│ │ │ │ │ ├────┼──────┼───────┤四十五元 │ │ │ │ │ │③⒒⒔│金蔥網目刷 │三千七百八十元│ │ │ │ │ │ ├────┼──────┼───────┤ │ │ │ │ │ │④⒒⒖│亮潔刷 │三千七百八十元│ │ │ │ │ │ ├────┼──────┼───────┤ │ │ │ │ │ │⑤⒒⒙│雅蘭海綿菜瓜│四千四百三十五│ │ │ │ │ │ │ │ │元 │ │ │ │ │ │ ├────┼──────┼───────┤ │ │ │ │ │ │⑥⒒│金蔥網目刷 │三千七百八十元│ │ │ │ │ │ ├────┼──────┼───────┤ │ │ │ │ │ │⑦⒒│亮潔刷 │三千七百八十元│ │ │ │ ├──┼────┼────┼──────┼───────┼─────┼───┼────────────┤ │四九│傳亞實業│①⒓⒌│冷凍空調儀表│九千五百五十五│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五○-二五四頁│ │ │有限公司│ │ │元 │國泰商銀 │ │起訴書附表四未列該支票 │ │ │ │ │ │ │AQ0000000 │ │ │ │ │ │ │ │ │九千五百五│ │ │ │ │ │ │ │ │十五元 │ │ │ │ │ ├────┼──────┼───────┼─────┼───┼────────────┤ │ │ │②⒓⒍│冷凍空調儀表│一萬七千六百四│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五○-二五四頁│ │ │ │ │ │十元 │第七商銀 │ │起訴書附表四未列該支票 │ │ │ ├────┼──────┼───────┤SN0000000 │ │ │ │ │ │③⒓⒚│冷凍空調儀表│一萬七千六百四│五萬四千三│ │ │ │ │ │ │ │十元 │百九十元 │ │ │ │ │ ├────┼──────┼───────┤ │ │ │ │ │ │④⒓⒛│冷凍空調儀表│一萬九千一百一│ │ │ │ │ │ │ │ │十元 │ │ │ │ │ │ ├────┼──────┼───────┼─────┼───┼────────────┤ │ │ │⑤⒈⒉│冷凍空調儀表│三萬五千二百八│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二五一-二五二頁│ │ │ │ │ │十元 │ │ │ │ │ │ ├────┼──────┼───────┼─────┼───┼────────────┤ │ │ │⑥⒈│冷凍空調儀表│三萬六千七百五│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二五二頁 │ │ │ │ │ │十元 │ │ │ │ ├──┼────┼────┼──────┼───────┼─────┼───┼────────────┤ │五○│丁○○○│①⒒│家用手套 │一萬三千一百零│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五五-二五七頁│ │ │工業股份│②⒓⒎│ │四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二四○所示支票│ │ │有限公司│ │ │ │HC0000000 │ │ │ │ │ │ │ │ │一萬三千一│ │ │ │ │ │ │ │ │百零四元 │ │ │ │ │ ├────┼──────┼───────┼─────┼───┼────────────┤ │ │ │③⒓│家用手套 │六千五百五十二│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五五-二五七頁│ │ │ │ │ │元 │建華銀行 │ │附表三編號二五八所示支票│ │ │ │ │ │ │A0000000 │ │ │ │ │ │ │ │ │六千五百五│ │ │ │ │ │ │ │ │十二元 │ │ │ ├──┼────┼────┼──────┼───────┼─────┼───┼────────────┤ │五一│金寶盛五│①⒓⒓│無耳果籃 │二萬四千一百九│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五九-二六○頁│ │ │金股份有│ │ │十二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五九所示支票│ │ │限公司 │ │ │ │HC0000000 │ │ │ │ │ │ │ │ │二萬四千一│ │ │ │ │ │ │ │ │百九十二元│ │ │ ├──┼────┼────┼──────┼───────┼─────┼───┼────────────┤ │五二│睿澤企業│①⒓│芳香劑 │七萬四千零八十│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六一-二六九頁│ │ │有限公司│ │ │八元 │建華銀行 │ │附表三編號四六所示支票 │ │ │ │ │ │ │A0000000 │ │ │ │ │ │ │ │ │七萬四千零│ │ │ │ │ │ │ │ │八十八元 │ │ │ │ │ ├────┼──────┼───────┼─────┼───┼────────────┤ │ │ │②⒈⒔│芳香劑 │七萬四千零八十│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六一-二六九頁│ │ │ │ │ │八元 │建華銀行 │ │附表三編號四七所示支票 │ │ │ │ │ │ │A0000000 │ │ │ │ │ │ │ │ │七萬四千零│ │ │ │ │ │ │ │ │八十八元 │ │ │ │ │ ├────┼──────┼───────┼─────┼───┼────────────┤ │ │ │③⒈│芳香劑 │三萬九千三百一│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二六一-二六三頁│ │ │ │ │ │十二元 │ │ │ │ ├──┼────┼────┼──────┼───────┼─────┼───┼────────────┤ │五三│福記塑膠│①⒒ │鍋刷、牙籤台│一萬六千六百四│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七○-二七一頁│ │ │工業有限│ | │、牙籤罐 │十九元 │第七商銀 │ │附表三編號二一九所示支票│ │ │公司 │ ⒓ │ │ │SN0000000 │ │ │ │ │ │ │ │ │一萬六千六│ │ │ │ │ │ │ │ │百四十元 │ │ │ │ │ ├────┼──────┼───────┼─────┼───┼────────────┤ │ │ │②⒈ │方形牙籤台、│七萬零五百八十│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二七○頁 │ │ │ │ │牙籤罐 │十元 │ │ │ │ ├──┼────┼────┼──────┼───────┼─────┼───┼────────────┤ │五四│地球綜合│①⒑至│膠帶等物 │三萬四千零二十│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七二-二七三頁│ │ │工業股份│ ⒒│ │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一三所示支票│ │ │有限公司│ 間 │ │ │HC0000000 │ │ │ │ │(僅回覆│ │ │ │三萬四千零│ │ │ │ │退票資料│ │ │ │二十元 │ │ │ │ │,未有交│ │ │ │ │ │ │ │ │明細) │ │ │ │ │ │ │ ├──┼────┼────┼──────┼───────┼─────┼───┼────────────┤ │五五│金易實業│①⒑│止滑墊 │七千零五十六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七四-二七五頁│ │ │有限公司├────┼──────┼───────┤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九八所示支票│ │ │ │②⒑│花紋止滑墊 │一萬二千零九十│JC0000000 │ │ │ │ │ │ │ │六元 │一萬九千一│ │ │ │ │ │ │ │ │百五十二元│ │ │ │ │ ├────┼──────┼───────┼─────┼───┼────────────┤ │ │ │③⒒⒋│止滑墊 │七千零五十六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七四-二七五頁│ │ │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九九所示支票│ │ │ │④⒒⒖│花紋止滑墊 │一萬二千零九十│HC0000000 │ │ │ │ │ │ │ │六元 │一萬九千一│ │ │ │ │ │ │ │ │百五十二元│ │ │ ├──┼────┼────┼──────┼───────┼─────┼───┼────────────┤ │五六│昭原實業│①⒑│花心門墊、歐│七千四百五十五│午○○ │未兌現│九二偵緝一三九八號卷, │ │ │社 │ │麗吸水墊 │元 │華南銀行 │ │第三九-四三頁 │ │ │ ├────┼──────┼───────┤JC0000000 │ │附表三編號二四三所示支票│ │ │ │②⒑│龍鳳門墊 │五千二百五十元│一萬二千七│ │ │ │ │ │ │ │ │百零五元 │ │ │ │ │ ├────┼──────┼───────┼─────┼───┼────────────┤ │ │ │③⒒⒌│騎美吸水墊、│七千一百四十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三九-四三頁 │ │ │ │ │花心門墊 │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三六所示支票│ │ │ ├────┼──────┼───────┤HC0000000 │ │ │ │ │ │④⒒⒓│花心門墊、歐│七千一百元 │二萬九千零│ │ │ │ │ │ │麗吸水墊 │ │八十五元 │ │ │ │ │ ├────┼──────┼───────┤ │ │ │ │ │ │⑤⒒⒖│龍鳳門墊 │七千元 │ │ │ │ │ │ ├────┼──────┼───────┤ │ │ │ │ │ │⑥⒒│騎美吸水墊、│六千八百元 │ │ │ │ │ │ │ │花心門墊 │ │ │ │ │ │ │ ├────┼──────┼───────┼─────┼───┼────────────┤ │ │ │⑦⒒│花心門墊、歐│九千二百元 │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三九-四三頁 │ │ │ │ │麗吸水墊 │ │第七商銀 │ │附表三編號三七所示支票 │ │ │ ├────┼──────┼───────┤SN0000000 │ │ │ │ │ │⑧⒓⒉│米奇毛巾卡通│一萬四千元 │九萬一千四│ │ │ │ │ │ │門墊、米奇和│ │百九十七元│ │ │ │ │ │ │他的朋友 │ │ │ │ │ │ │ ├────┼──────┼───────┤ │ │ │ │ │ │⑨⒓⒐│花心門墊、歐│一萬八千四百元│ │ │ │ │ │ │ │麗吸水墊 │ │ │ │ │ │ │ ├────┼──────┼───────┤ │ │ │ │ │ │⑩⒓⒔│米奇毛巾卡通│一萬四千元 │ │ │ │ │ │ │ │門墊、米奇和│ │ │ │ │ │ │ │ │他的朋友 │ │ │ │ │ │ │ ├────┼──────┼───────┤ │ │ │ │ │ │⑪⒓⒗│3M無痕掛鉤│一萬三千一百四│ │ │ │ │ │ │ │、3M廚房擦│十元 │ │ │ │ │ │ │ │拭布 │ │ │ │ │ │ │ ├────┼──────┼───────┤ │ │ │ │ │ │⑫⒓│花心門墊、歐│一萬八千四百元│ │ │ │ │ │ │ │麗吸水墊 │ │ │ │ │ │ │ ├────┼──────┼───────┼─────┼───┼────────────┤ │ │ │⑬⒈⒊│3M無痕掛鉤│二萬零七百元 │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三九-四三頁 │ │ │ │ │、3M廚房擦│ │ │ │ │ │ │ │ │拭布 │ │ │ │ │ │ │ ├────┼──────┼───────┼─────┼───┼────────────┤ │ │ │⑭⒈⒍│米奇和他的朋│一萬七千九百六│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三九-四三頁 │ │ │ │ │友、米奇毛巾│十元 │ │ │ │ │ │ │ │卡通門墊、3│ │ │ │ │ │ │ │ │M無痕掛鉤 │ │ │ │ │ │ │ ├────┼──────┼───────┼─────┼───┼────────────┤ │ │ │⑮⒈⒏│3M無痕掛鉤│一萬八千八百八│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三九-四三頁 │ │ │ │ │、歐麗吸水墊│十元 │ │ │ │ │ │ ├────┼──────┼───────┼─────┼───┼────────────┤ │ │ │⑯⒈⒑│花心門墊、3│三萬一千六百元│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三九-四三頁 │ │ │ │ │M廚房擦拭布│ │ │ │ │ │ │ ├────┼──────┼───────┼─────┼───┼────────────┤ │ │ │⑰⒈⒔│3M無痕掛鉤│三萬七千四百四│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三九-四三頁 │ │ │ │ │、3M廚房擦│十元 │ │ │ │ │ │ │ │拭布 │ │ │ │ │ │ │ ├────┼──────┼───────┼─────┼───┼────────────┤ │ │ │⑱⒈⒖│安全彩墊、橡│二萬三千三百二│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三九-四三頁 │ │ │ │ │樛除塵門墊 │竹五元 │ │ │ │ │ │ ├────┼──────┼───────┼─────┼───┼────────────┤ │ │ │⑲⒈⒘│3M廚房擦拭│二萬一千六百元│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三九-四三頁 │ │ │ │ │布 │二萬一千六百元│ │ │ │ │ │ ├────┼──────┼───────┼─────┼───┼────────────┤ │ │ │⑳⒈⒛│3M無痕掛鉤│一萬三千八百六│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三九-四三頁 │ │ │ │ │ │十元(原審漏載│ │ │ │ │ │ │ │ │『元』) │ │ │ │ │ │ ├────┼──────┼───────┼─────┼───┼────────────┤ │ │ │㉑⒉⒈│3M無痕掛鉤│十萬二千九百六│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三九-四三頁 │ │ │ │ │、3M廚房擦│十元 │ │ │ │ │ │ │ │拭布 │ │ │ │ │ ├──┼────┼────┼──────┼───────┼─────┼───┼────────────┤ │五七│享昌實業│①⒒⒈│橡膠手套、吹│九千一百二十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五二-五六頁及九│ │ │有限公司│ │風機 │ │華南銀行 │ │三偵五九五五卷㈡第七六─│ │ │受昌企業├────┼──────┼───────┤HC0000000 │ │七九頁 │ │ │有限公司│②⒒⒕│紙杯 │八千元 │四萬五千九│ │ │ │ │ │ │ │ │百二十元 │ │ │ │ │ ├────┼──────┼───────┤ │ │ │ │ │ │③⒒⒛│橡膠手套、吹│九千一百二十元│ │ │ │ │ │ │ │風機 │ │ │ │ │ │ │ ├────┼──────┼───────┤ │ │ │ │ │ │④⒒│紙杯 │九千六百元 │ │ │ │ │ │ ├────┼──────┼───────┤ │ │ │ │ │ │⑤⒓⒈│吹風機 │一萬零八十元 │ │ │ │ │ │ │ │ │ │ │ │ │ │ │ ├────┼──────┼───────┼─────┼───┼────────────┤ │ │ │⑥⒓⒋│紙杯 │一萬零二百元 │午○○ │未兌現│同右 │ │ │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二六所示支票 │ │ │ │⑦⒓⒎│橡膠手套、吹│二萬五千二百元│HC0000000 │ │ │ │ │ │ │風機 │ │三萬五千四│ │ │ │ │ │ │ │ │百元 │ │ │ ├──┼────┼────┼──────┼───────┼─────┼───┼────────────┤ │五八│金家美工│①⒓ │不銹鋼高杯架│一萬五千三百五│午○○ │未兌現│九三偵五九五五卷㈢, │ │ │業股份有│ │、五連鉤 │十元 │華南銀行 │ │第十九頁 │ │ │限公司 │ │ │ │JC0000000 │ │附表三編號二二六所示支票│ │ │ │ │ │ │一萬五千三│ │ │ │ │ │ │ │ │百五十元 │ │ │ │ │ ├────┼──────┼───────┼─────┼───┼────────────┤ │ │ │②⒓ │不銹鋼高杯架│一萬五千元 │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十八頁 │ │ │ │ │、五連鉤 │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二三一所示支票│ │ │ │ │ │ │HC0000000 │ │ │ │ │ │ │ │ │一萬五千元│ │ │ ├──┼────┼────┼──────┼───────┼─────┼───┼────────────┤ │五九│戊○○○│①⒓ │雙色女用手套│三萬六千二百八│午○○ │未兌現│九三偵五九五五卷㈡, │ │ │廠股份有│ │ │十八元 │華南銀行 │ │第五六頁 │ │ │限公司 │ │ │ │HC0000000 │ │附表三編號一○八所示支票│ │ │ │ │ │ │三萬六千二│ │ │ │ │ │ │ │ │百八十八元│ │ │ │ │ ├────┼──────┼───────┼─────┼───┼────────────┤ │ │ │②⒓ │雙色女用手套│九萬零七百二十│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五五頁 │ │ │ │ │ │元 │第七商銀 │ │附表三編號三八所示支票 │ │ │ │ │ │ │SN0000000 │ │ │ │ │ │ │ │ │九萬零七百│ │ │ │ │ │ │ │ │二十元 │ │ │ │ │ ├────┼──────┼───────┼─────┼───┼────────────┤ │ │ │③⒈⒊│雙色女用手套│一萬二千九百六│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五七-五九頁 │ │ │ │ │ │十元 │ │ │ │ │ │ ├────┼──────┼───────┼─────┼───┼────────────┤ │ │ │④⒈⒍│雙色女用手套│八千六百四十元│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五七-五九頁 │ │ │ ├────┼──────┼───────┼─────┼───┼────────────┤ │ │ │⑤⒈⒕│雙色女用手套│一萬二千九百六│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五七-五九頁 │ │ │ │ │ │十元 │ │ │ │ │ │ ├────┼──────┼───────┼─────┼───┼────────────┤ │ │ │⑥⒈⒗│雙色女用手套│一萬二千九百六│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五七-五九頁 │ │ │ │ │ │十元 │ │ │ │ │ │ ├────┼──────┼───────┼─────┼───┼────────────┤ │ │ │⑦⒈⒛│雙色女用手套│一萬七千二百八│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五七-五九頁 │ │ │ │ │ │十元 │ │ │ │ │ │ ├────┼──────┼───────┼─────┼───┼────────────┤ │ │ │⑧⒈│雙色女用手套│八千六百四十元│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五七-五九頁 │ │ │ ├────┼──────┼───────┼─────┼───┼────────────┤ │ │ │⑨⒈│雙色女用手套│一萬二千九百六│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五七-五九頁 │ │ │ │ │ │十元 │ │ │ │ │ │ ├────┼──────┼───────┼─────┼───┼────────────┤ │ │ │⑩⒈│雙色女用手套│一萬二千九百六│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五七-五九頁 │ │ │ │ │ │十元 │ │ │ │ ├──┼────┼────┼──────┼───────┼─────┼───┼────────────┤ │六○│瑞瞬實業│①年底│塑膠、水晶餐│三萬八千餘元 │支票已交由│ │同右卷第六○-六一反面 │ │ │有限公司│ │具、家庭用品│ │應收帳款公│ │ │ │ │ │ │ │ │司催收,無│ │ │ │ │ │ │ │ │法提供 │ │ │ │ │ ├────┼──────┼───────┼─────┼───┼────────────┤ │ │ │②年底│塑膠、水晶餐│五萬餘元 │支票已交由│ │同右卷第六○-六一反面 │ │ │ │ │具、家庭用品│ │應收帳款公│ │ │ │ │ │ │ │ │司催收,無│ │ │ │ │ │ │ │ │法提供 │ │ │ │ │ ├────┼──────┼───────┼─────┼───┼────────────┤ │ │ │③⒈ │塑膠、水晶餐│二十六萬餘元 │尚未付款連│ │同右卷第六○-六一反面 │ │ │ │ │具、家庭用品│ │同上開支票│ │ │ │ │ │ │ │ │未付款合計│ │ │ │ │ │ │ │ │三十五萬三│ │ │ │ │ │ │ │ │千餘元 │ │ │ ├──┼────┼────┼──────┼───────┼─────┼───┼────────────┤ │六一│今晶化工│①年底│奈丸 │二萬八千零三十│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六二-六七頁 │ │ │股份有限│ │ │五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一四二所示支票│ │ │公司 │ │ │ │HC0000000 │ │ │ │ │ │ │ │ │二萬八千零│ │ │ │ │ │ │ │ │三十五元 │ │ │ │ │ ├────┼──────┼───────┼─────┼───┼────────────┤ │ │ │②年底│奈丸 │四萬七千八百八│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六二-六七頁 │ │ │ │ │ │十元 │建華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七七所示支票 │ │ │ │ │ │ │A0000000 │ │ │ │ │ │ │ │ │四萬七千八│ │ │ │ │ │ │ │ │百八十元 │ │ │ │ │ ├────┼──────┼───────┼─────┼───┼────────────┤ │ │ │③年底│奈丸 │十萬三千一百一│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六二-六七頁 │ │ │ │ │ │十元 │建華銀行 │ │附表三編號三一所示支票 │ │ │ │ │ │ │A0000000 │ │ │ │ │ │ │ │ │十萬三千一│ │ │ │ │ │ │ │ │百一十元 │ │ │ │ │ ├────┼──────┼───────┼─────┼───┼────────────┤ │ │ │④⒈ │奈丸 │五萬三千元 │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六二-六七頁 │ ├──┼────┼────┼──────┼───────┼─────┼───┼────────────┤ │六二│承新國際│①⒑⒉│瞬間膠 │八千四百元 │支票月結 │未兌現│同右卷第六八-七五反面 │ │ │企業有限├────┼──────┼───────┤未提供 │ │ │ │ │公司 │②⒑⒒│瞬間膠 │三千七百八十元│ │ │ │ │ │ ├────┼──────┼───────┤ │ │ │ │ │ │③⒑│瞬間膠 │六千三百元 │ │ │ │ │ │ ├────┼──────┼───────┼─────┼───┼────────────┤ │ │ │④⒒⒌│瞬間膠 │六千三百元 │支票月結 │未兌現│同右卷第六八-七五反面 │ │ │ ├────┼──────┼───────┤未提供 │ │ │ │ │ │⑤⒒⒏│瞬間膠 │六千一百九十五│ │ │ │ │ │ │ │ │元 │ │ │ │ │ │ ├────┼──────┼───────┤ │ │ │ │ │ │⑥⒒⒕│瞬間膠 │六千三百元 │ │ │ │ │ │ ├────┼──────┼───────┤ │ │ │ │ │ │⑦⒒⒛│瞬間膠 │一萬二千六百元│ │ │ │ │ │ ├────┼──────┼───────┼─────┼───┼────────────┤ │ │ │⑧⒓⒈│瞬間膠 │六千三百元 │支票月結 │未兌現│同右卷第六八-七五反面 │ │ │ ├────┼──────┼───────┤未提供 │ │ │ │ │ │⑨⒓│瞬間膠 │八千八百二十元│ │ │ │ │ │ ├────┼──────┼───────┼─────┼───┼────────────┤ │ │ │⑩⒈⒉│瞬間膠 │一萬二千六百元│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六八-七五反面 │ │ │ ├────┼──────┼───────┼─────┼───┼────────────┤ │ │ │⑪⒈⒐│瞬間膠 │八千八百二十元│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六八-七五反面 │ │ │ ├────┼──────┼───────┼─────┼───┼────────────┤ │ │ │⑫⒈⒖│瞬間膠 │一萬二千六百元│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六八-七五反面 │ │ │ ├────┼──────┼───────┼─────┼───┼────────────┤ │ │ │⑬⒈│瞬間膠 │八千八百二十元│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六八-七五反面 │ ├──┼────┼────┼──────┼───────┼─────┼───┼────────────┤ │六三│洽勝實業│①年底│鑰匙圈 │四萬元 │尚未付款 │ │同右卷第八十-八一頁 │ │ │有限公司│ │ │ │ │ │ │ ├──┼────┼────┼──────┼───────┼─────┼───┼────────────┤ │六四│久譽國際│①⒒ │男用內衣褲 │二萬一千五百零│午○○ │未兌現│九三偵五九五五卷㈢, │ │ │有限公司│ │ │四元 │華南銀行 │ │第十-十二頁 │ │ │ │ │ │ │HC0000000 │ │附表三編號一七五所示支票│ │ │ │ │ │ │二萬一千五│ │ │ │ │ │ │ │ │百零四元 │ │ │ ├──┼────┼────┼──────┼───────┼─────┼───┼────────────┤ │六五│方大實業│①⒒│塑膠製品 │三萬零六百六十│午○○ │未兌現│九三偵五九五五卷㈡, │ │ │有限公司│ │ │元 │華南銀行 │ │第四七-五二頁 │ │ │ │ │ │ │HC0000000 │ │附表三編號一二六所示支票│ │ │ │ │ │ │三萬零六百│ │ │ │ │ │ │ │ │六十元 │ │ │ │ │ ├────┼──────┼───────┼─────┼───┼────────────┤ │ │ │②⒓⒑│塑膠製品 │一萬五千一百二│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四七-五二頁 │ │ │ │ │ │十元 │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二二九所示支票│ │ │ │ │ │ │HC0000000 │ │ │ │ │ │ │ │ │一萬五千一│ │ │ │ │ │ │ │ │百二十元 │ │ │ ├──┼────┼────┼──────┼───────┼─────┼───┼────────────┤ │六六│展鴻電機│①⒐│溫控器 │一萬九千三百二│午○○ │未兌現│九三偵五九五五卷㈢, │ │ │股份有限│ │ │十元 │華南銀行 │ │第二二-二七頁 │ │ │公司 ├────┼──────┼───────┤JC0000000 │ │附表三編號六四所示支票 │ │ │ │②⒑⒖│溫控器 │一萬九千三百二│五萬七千九│ │ │ │ │ │ │ │十元 │百六十元 │ │ │ │ │ ├────┼──────┼───────┤ │ │ │ │ │ │③⒑│溫控器 │一萬九千三百二│ │ │ │ │ │ │ │ │十元 │ │ │ │ │ │ ├────┼──────┼───────┼─────┼───┼────────────┤ │ │ │④⒒⒌│溫控器 │二萬八千九百八│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二-二七頁 │ │ │ │ │ │十元(原審漏載│華南銀行 │ │ │ │ │ │ │ │『元』) │HC0000000 │ │ │ │ │ ├────┼──────┼───────┤五萬七千九│ │附表三編號六五所示支票 │ │ │ │⑤⒒⒕│溫控器 │二萬八千九百八│百六十元 │ │ │ │ │ │ │ │十元 │ │ │ │ ├──┼────┼────┼──────┼───────┼─────┼───┼────────────┤ │六七│優護國際│①⒐│優護鎖 │一萬四千七百元│午○○ │未兌現│同右卷第二八-三二頁 │ │ │企業有限├────┼──────┼───────┤華南銀行 │ │附表三編號八四所示支票 │ │ │公司 │②⒑│優護鎖 │一萬四千七百元│JC0000000 │ │ │ │ │ ├────┼──────┼───────┤四萬四千一│ │ │ │ │ │③⒑│優護鎖 │一萬四千七百元│百元 │ │ │ └──┴────┴────┴──────┴───────┴─────┴───┴────────────┘ 附表二:永基公司甲存帳戶退票明細(即起訴書附表三所示) ┌───┬────────┬─────┬────┬─────┐ │編 號│ 付 款 銀 行 │ 支票帳戶 │支票號碼│金 額│ ├───┼────────┼─────┼────┼─────┤ │一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 │ ├───┼────────┼─────┼────┼─────┤ │二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三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四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五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六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七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700000 │ ├───┼────────┼─────┼────┼─────┤ │八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79200 │ ├───┼────────┼─────┼────┼─────┤ │九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00000 │ ├───┼────────┼─────┼────┼─────┤ │一○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00000 │ ├───┼────────┼─────┼────┼─────┤ │一一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50000 │ ├───┼────────┼─────┼────┼─────┤ │一二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23480 │ ├───┼────────┼─────┼────┼─────┤ │一三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20000 │ ├───┼────────┼─────┼────┼─────┤ │一四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00000 │ ├───┼────────┼─────┼────┼─────┤ │一五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00000 │ ├───┼────────┼─────┼────┼─────┤ │一六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00000 │ ├───┼────────┼─────┼────┼─────┤ │一七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94000 │ ├───┼────────┼─────┼────┼─────┤ │一八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83000 │ ├───┼────────┼─────┼────┼─────┤ │一九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71295 │ ├───┼────────┼─────┼────┼─────┤ │二○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70000 │ ├───┼────────┼─────┼────┼─────┤ │二一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68650 │ ├───┼────────┼─────┼────┼─────┤ │二二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66480 │ ├───┼────────┼─────┼────┼─────┤ │二三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60000 │ ├───┼────────┼─────┼────┼─────┤ │二四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50000 │ ├───┼────────┼─────┼────┼─────┤ │二五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50000 │ ├───┼────────┼─────┼────┼─────┤ │二六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43000 │ ├───┼────────┼─────┼────┼─────┤ │二七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35800 │ ├───┼────────┼─────┼────┼─────┤ │二八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35800 │ ├───┼────────┼─────┼────┼─────┤ │二九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30000 │ ├───┼────────┼─────┼────┼─────┤ │三○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30000 │ ├───┼────────┼─────┼────┼─────┤ │三一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27200 │ ├───┼────────┼─────┼────┼─────┤ │三二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26000 │ ├───┼────────┼─────┼────┼─────┤ │三三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00000 │ ├───┼────────┼─────┼────┼─────┤ │三四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00000 │ ├───┼────────┼─────┼────┼─────┤ │三五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00000 │ ├───┼────────┼─────┼────┼─────┤ │三六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85000 │ ├───┼────────┼─────┼────┼─────┤ │三七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85000 │ ├───┼────────┼─────┼────┼─────┤ │三八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70000 │ ├───┼────────┼─────┼────┼─────┤ │三九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50000 │ ├───┼────────┼─────┼────┼─────┤ │四○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50000 │ ├───┼────────┼─────┼────┼─────┤ │四一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50000 │ ├───┼────────┼─────┼────┼─────┤ │四二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50000 │ ├───┼────────┼─────┼────┼─────┤ │四三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37000 │ ├───┼────────┼─────┼────┼─────┤ │四四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36800 │ ├───┼────────┼─────┼────┼─────┤ │四五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30000 │ ├───┼────────┼─────┼────┼─────┤ │四六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10000 │ ├───┼────────┼─────┼────┼─────┤ │四七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05000 │ ├───┼────────┼─────┼────┼─────┤ │四八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00000 │ ├───┼────────┼─────┼────┼─────┤ │四九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00000 │ ├───┼────────┼─────┼────┼─────┤ │五○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00000 │ ├───┼────────┼─────┼────┼─────┤ │五一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00000 │ ├───┼────────┼─────┼────┼─────┤ │五二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00000 │ ├───┼────────┼─────┼────┼─────┤ │五三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96000 │ ├───┼────────┼─────┼────┼─────┤ │五四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85600 │ ├───┼────────┼─────┼────┼─────┤ │五五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82000 │ ├───┼────────┼─────┼────┼─────┤ │五六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80000 │ ├───┼────────┼─────┼────┼─────┤ │五七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76000 │ ├───┼────────┼─────┼────┼─────┤ │五八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75300 │ ├───┼────────┼─────┼────┼─────┤ │五九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73000 │ ├───┼────────┼─────┼────┼─────┤ │六○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70000 │ ├───┼────────┼─────┼────┼─────┤ │六一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70000 │ ├───┼────────┼─────┼────┼─────┤ │六二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70000 │ ├───┼────────┼─────┼────┼─────┤ │六三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68000 │ ├───┼────────┼─────┼────┼─────┤ │六四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65000 │ ├───┼────────┼─────┼────┼─────┤ │六五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50000 │ ├───┼────────┼─────┼────┼─────┤ │六六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50000 │ ├───┼────────┼─────┼────┼─────┤ │六七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50000 │ ├───┼────────┼─────┼────┼─────┤ │六八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45000 │ ├───┼────────┼─────┼────┼─────┤ │六九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37200 │ ├───┼────────┼─────┼────┼─────┤ │七○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36300 │ ├───┼────────┼─────┼────┼─────┤ │七一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36000 │ ├───┼────────┼─────┼────┼─────┤ │七二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35000 │ ├───┼────────┼─────┼────┼─────┤ │七三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28000 │ ├───┼────────┼─────┼────┼─────┤ │七四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28000 │ ├───┼────────┼─────┼────┼─────┤ │七五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26000 │ ├───┼────────┼─────┼────┼─────┤ │七六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21300 │ ├───┼────────┼─────┼────┼─────┤ │七七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20000 │ ├───┼────────┼─────┼────┼─────┤ │七八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20000 │ ├───┼────────┼─────┼────┼─────┤ │七九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20000 │ ├───┼────────┼─────┼────┼─────┤ │八○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19400 │ ├───┼────────┼─────┼────┼─────┤ │八一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15000 │ ├───┼────────┼─────┼────┼─────┤ │八二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10000 │ ├───┼────────┼─────┼────┼─────┤ │八三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08700 │ ├───┼────────┼─────┼────┼─────┤ │八四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07000 │ ├───┼────────┼─────┼────┼─────┤ │八五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05000 │ ├───┼────────┼─────┼────┼─────┤ │八六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00000 │ ├───┼────────┼─────┼────┼─────┤ │八七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00000 │ ├───┼────────┼─────┼────┼─────┤ │八八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00000 │ ├───┼────────┼─────┼────┼─────┤ │八九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00000 │ ├───┼────────┼─────┼────┼─────┤ │九○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00000 │ ├───┼────────┼─────┼────┼─────┤ │九一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00000 │ ├───┼────────┼─────┼────┼─────┤ │九二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00000 │ ├───┼────────┼─────┼────┼─────┤ │九三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98000 │ ├───┼────────┼─────┼────┼─────┤ │九四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97550 │ ├───┼────────┼─────┼────┼─────┤ │九五 │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97500 │ ├───┼────────┼─────┼────┼─────┤ │九六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93000 │ ├───┼────────┼─────┼────┼─────┤ │九七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89550 │ ├───┼────────┼─────┼────┼─────┤ │九八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97000 │ ├───┼────────┼─────┼────┼─────┤ │九九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83200 │ ├───┼────────┼─────┼────┼─────┤ │一○○│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80850 │ ├───┼────────┼─────┼────┼─────┤ │一○一│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80000 │ ├───┼────────┼─────┼────┼─────┤ │一○二│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80000 │ ├───┼────────┼─────┼────┼─────┤ │一○三│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80000 │ ├───┼────────┼─────┼────┼─────┤ │一○四│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80000 │ ├───┼────────┼─────┼────┼─────┤ │一○五│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79250 │ ├───┼────────┼─────┼────┼─────┤ │一○六│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78530 │ ├───┼────────┼─────┼────┼─────┤ │一○七│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78350 │ ├───┼────────┼─────┼────┼─────┤ │一○八│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7800 │ ├───┼────────┼─────┼────┼─────┤ │一○九│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77100 │ ├───┼────────┼─────┼────┼─────┤ │一一○│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76300 │ ├───┼────────┼─────┼────┼─────┤ │一一一│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76000 │ ├───┼────────┼─────┼────┼─────┤ │一一二│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75870 │ ├───┼────────┼─────┼────┼─────┤ │一一三│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75000 │ ├───┼────────┼─────┼────┼─────┤ │一一四│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75000 │ ├───┼────────┼─────┼────┼─────┤ │一一五│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75000 │ ├───┼────────┼─────┼────┼─────┤ │一一六│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72000 │ ├───┼────────┼─────┼────┼─────┤ │一一七│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70000 │ ├───┼────────┼─────┼────┼─────┤ │一一八│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70000 │ ├───┼────────┼─────┼────┼─────┤ │一一九│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70000 │ ├───┼────────┼─────┼────┼─────┤ │一二○│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70000 │ ├───┼────────┼─────┼────┼─────┤ │一二一│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68000 │ ├───┼────────┼─────┼────┼─────┤ │一二二│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67350 │ ├───┼────────┼─────┼────┼─────┤ │一二三│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67350 │ ├───┼────────┼─────┼────┼─────┤ │一二四│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67350 │ ├───┼────────┼─────┼────┼─────┤ │一二五│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61800 │ ├───┼────────┼─────┼────┼─────┤ │一二六│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60000 │ ├───┼────────┼─────┼────┼─────┤ │一二七│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60000 │ ├───┼────────┼─────┼────┼─────┤ │一二八│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8600 │ ├───┼────────┼─────┼────┼─────┤ │一二九│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8000 │ ├───┼────────┼─────┼────┼─────┤ │一三○│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7000 │ ├───┼────────┼─────┼────┼─────┤ │一三一│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6500 │ ├───┼────────┼─────┼────┼─────┤ │一三二│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5770 │ ├───┼────────┼─────┼────┼─────┤ │一三三│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3000 │ ├───┼────────┼─────┼────┼─────┤ │一三四│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3000 │ ├───┼────────┼─────┼────┼─────┤ │一三五│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2000 │ ├───┼────────┼─────┼────┼─────┤ │一三六│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1800 │ ├───┼────────┼─────┼────┼─────┤ │一三七│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0000 │ ├───┼────────┼─────┼────┼─────┤ │一三八│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6500 │ ├───┼────────┼─────┼────┼─────┤ │一三九│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6500 │ ├───┼────────┼─────┼────┼─────┤ │一四○│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5830 │ ├───┼────────┼─────┼────┼─────┤ │一四一│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5000 │ ├───┼────────┼─────┼────┼─────┤ │一四二│高雄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0000 │ ├───┼────────┼─────┼────┼─────┤ │一四三│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9000 │ ├───┼────────┼─────┼────┼─────┤ │一四四│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6000 │ ├───┼────────┼─────┼────┼─────┤ │一四五│臺灣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6000 │ └───┴────────┴─────┴────┴─────┘ 附表三:午○○甲存帳戶退票明細(即起訴書附表四所示) ┌───┬──────────┬─────┬────┬─────┐ │編 號│ 付 款 銀 行 │ 支票帳戶 │支票號碼│金 額│ ├───┼──────────┼─────┼────┼─────┤ │一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二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三 │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四 │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660000 │ ├───┼──────────┼─────┼────┼─────┤ │五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600000 │ ├───┼──────────┼─────┼────┼─────┤ │六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600000 │ ├───┼──────────┼─────┼────┼─────┤ │七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80000 │ ├───┼──────────┼─────┼────┼─────┤ │八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62000 │ ├───┼──────────┼─────┼────┼─────┤ │九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15000 │ ├───┼──────────┼─────┼────┼─────┤ │一○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11540 │ ├───┼──────────┼─────┼────┼─────┤ │一一 │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300000 │ ├───┼──────────┼─────┼────┼─────┤ │一二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75900 │ ├───┼──────────┼─────┼────┼─────┤ │一三 │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250000 │ ├───┼──────────┼─────┼────┼─────┤ │一四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50000 │ ├───┼──────────┼─────┼────┼─────┤ │一五 │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246200 │ ├───┼──────────┼─────┼────┼─────┤ │一六 │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245000 │ ├───┼──────────┼─────┼────┼─────┤ │一七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00000 │ ├───┼──────────┼─────┼────┼─────┤ │一八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00000 │ ├───┼──────────┼─────┼────┼─────┤ │一九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90000 │ ├───┼──────────┼─────┼────┼─────┤ │二○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90000 │ ├───┼──────────┼─────┼────┼─────┤ │二一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84600 │ ├───┼──────────┼─────┼────┼─────┤ │二二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71000 │ ├───┼──────────┼─────┼────┼─────┤ │二三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68000 │ ├───┼──────────┼─────┼────┼─────┤ │二四 │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60000 │ ├───┼──────────┼─────┼────┼─────┤ │二五 │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152600 │ ├───┼──────────┼─────┼────┼─────┤ │二六 │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151860 │ ├───┼──────────┼─────┼────┼─────┤ │二七 │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150000 │ ├───┼──────────┼─────┼────┼─────┤ │二八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50000 │ ├───┼──────────┼─────┼────┼─────┤ │二九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33350 │ ├───┼──────────┼─────┼────┼─────┤ │三○ │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04720 │ ├───┼──────────┼─────┼────┼─────┤ │三一 │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103110 │ ├───┼──────────┼─────┼────┼─────┤ │三二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00000 │ ├───┼──────────┼─────┼────┼─────┤ │三三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00000 │ ├───┼──────────┼─────┼────┼─────┤ │三四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00000 │ ├───┼──────────┼─────┼────┼─────┤ │三五 │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00000 │ ├───┼──────────┼─────┼────┼─────┤ │三六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99750 │ ├───┼──────────┼─────┼────┼─────┤ │三七 │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91497 │ ├───┼──────────┼─────┼────┼─────┤ │三八 │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90720 │ ├───┼──────────┼─────┼────┼─────┤ │三九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90000 │ ├───┼──────────┼─────┼────┼─────┤ │四○ │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89300 │ ├───┼──────────┼─────┼────┼─────┤ │四一 │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83900 │ ├───┼──────────┼─────┼────┼─────┤ │四二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81528 │ ├───┼──────────┼─────┼────┼─────┤ │四三 │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81000 │ ├───┼──────────┼─────┼────┼─────┤ │四四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75600 │ ├───┼──────────┼─────┼────┼─────┤ │四五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75000 │ ├───┼──────────┼─────┼────┼─────┤ │四六 │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74088 │ ├───┼──────────┼─────┼────┼─────┤ │四七 │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74088 │ ├───┼──────────┼─────┼────┼─────┤ │四八 │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73013 │ ├───┼──────────┼─────┼────┼─────┤ │四九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71366 │ ├───┼──────────┼─────┼────┼─────┤ │五○ │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69300 │ ├───┼──────────┼─────┼────┼─────┤ │五一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68600 │ ├───┼──────────┼─────┼────┼─────┤ │五二 │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68481 │ ├───┼──────────┼─────┼────┼─────┤ │五三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67500 │ ├───┼──────────┼─────┼────┼─────┤ │五四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67297 │ ├───┼──────────┼─────┼────┼─────┤ │五五 │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65000 │ ├───┼──────────┼─────┼────┼─────┤ │五六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64100 │ ├───┼──────────┼─────┼────┼─────┤ │五七 │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63800 │ ├───┼──────────┼─────┼────┼─────┤ │五八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61066 │ ├───┼──────────┼─────┼────┼─────┤ │五九 │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60601 │ ├───┼──────────┼─────┼────┼─────┤ │六○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60566 │ ├───┼──────────┼─────┼────┼─────┤ │六一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60000 │ ├───┼──────────┼─────┼────┼─────┤ │六二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60000 │ ├───┼──────────┼─────┼────┼─────┤ │六三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9686 │ ├───┼──────────┼─────┼────┼─────┤ │六四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7960 │ ├───┼──────────┼─────┼────┼─────┤ │六五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7960 │ ├───┼──────────┼─────┼────┼─────┤ │六六 │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57800 │ ├───┼──────────┼─────┼────┼─────┤ │六七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6000 │ ├───┼──────────┼─────┼────┼─────┤ │六八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5000 │ ├───┼──────────┼─────┼────┼─────┤ │六九 │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2500 │ ├───┼──────────┼─────┼────┼─────┤ │七○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1240 │ ├───┼──────────┼─────┼────┼─────┤ │七一 │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1005 │ ├───┼──────────┼─────┼────┼─────┤ │七二 │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0400 │ ├───┼──────────┼─────┼────┼─────┤ │七三 │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0400 │ ├───┼──────────┼─────┼────┼─────┤ │七四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0321 │ ├───┼──────────┼─────┼────┼─────┤ │七五 │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0000 │ ├───┼──────────┼─────┼────┼─────┤ │七六 │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9350 │ ├───┼──────────┼─────┼────┼─────┤ │七七 │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47880 │ ├───┼──────────┼─────┼────┼─────┤ │七八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7760 │ ├───┼──────────┼─────┼────┼─────┤ │七九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7544 │ ├───┼──────────┼─────┼────┼─────┤ │八○ │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47000 │ ├───┼──────────┼─────┼────┼─────┤ │八一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6000 │ ├───┼──────────┼─────┼────┼─────┤ │八二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4730 │ ├───┼──────────┼─────┼────┼─────┤ │八三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4400 │ ├───┼──────────┼─────┼────┼─────┤ │八四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4100 │ ├───┼──────────┼─────┼────┼─────┤ │八五 │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44100 │ ├───┼──────────┼─────┼────┼─────┤ │八六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4000 │ ├───┼──────────┼─────┼────┼─────┤ │八七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3155 │ ├───┼──────────┼─────┼────┼─────┤ │八八 │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43050 │ ├───┼──────────┼─────┼────┼─────┤ │八九 │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3050 │ ├───┼──────────┼─────┼────┼─────┤ │九○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2500 │ ├───┼──────────┼─────┼────┼─────┤ │九一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2000 │ ├───┼──────────┼─────┼────┼─────┤ │九二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1714 │ ├───┼──────────┼─────┼────┼─────┤ │九三 │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1125 │ ├───┼──────────┼─────┼────┼─────┤ │九四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0950 │ ├───┼──────────┼─────┼────┼─────┤ │九五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0580 │ ├───┼──────────┼─────┼────┼─────┤ │九六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0530 │ ├───┼──────────┼─────┼────┼─────┤ │九七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0320 │ ├───┼──────────┼─────┼────┼─────┤ │九八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0000 │ ├───┼──────────┼─────┼────┼─────┤ │九九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9900 │ ├───┼──────────┼─────┼────┼─────┤ │一○○│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38500 │ ├───┼──────────┼─────┼────┼─────┤ │一○一│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8400 │ ├───┼──────────┼─────┼────┼─────┤ │一○二│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8220 │ ├───┼──────────┼─────┼────┼─────┤ │一○三│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8200 │ ├───┼──────────┼─────┼────┼─────┤ │一○四│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8000 │ ├───┼──────────┼─────┼────┼─────┤ │一○五│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37800 │ ├───┼──────────┼─────┼────┼─────┤ │一○六│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6750 │ ├───┼──────────┼─────┼────┼─────┤ │一○七│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6456 │ ├───┼──────────┼─────┼────┼─────┤ │一○八│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6288 │ ├───┼──────────┼─────┼────┼─────┤ │一○九│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6288 │ ├───┼──────────┼─────┼────┼─────┤ │一一○│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6000 │ ├───┼──────────┼─────┼────┼─────┤ │一一一│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5400 │ ├───┼──────────┼─────┼────┼─────┤ │一一二│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4650 │ ├───┼──────────┼─────┼────┼─────┤ │一一三│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4020 │ ├───┼──────────┼─────┼────┼─────┤ │一一四│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3600 │ ├───┼──────────┼─────┼────┼─────┤ │一一五│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3495 │ ├───┼──────────┼─────┼────┼─────┤ │一一六│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3495 │ ├───┼──────────┼─────┼────┼─────┤ │一一七│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3390 │ ├───┼──────────┼─────┼────┼─────┤ │一一八│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3045 │ ├───┼──────────┼─────┼────┼─────┤ │一一九│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2130 │ ├───┼──────────┼─────┼────┼─────┤ │一二○│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1888 │ ├───┼──────────┼─────┼────┼─────┤ │一二一│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1853 │ ├───┼──────────┼─────┼────┼─────┤ │一二二│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1500 │ ├───┼──────────┼─────┼────┼─────┤ │一二三│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31500 │ ├───┼──────────┼─────┼────┼─────┤ │一二四│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1395 │ ├───┼──────────┼─────┼────┼─────┤ │一二五│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1080 │ ├───┼──────────┼─────┼────┼─────┤ │一二六│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0660 │ ├───┼──────────┼─────┼────┼─────┤ │一二七│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0471 │ ├───┼──────────┼─────┼────┼─────┤ │一二八│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0239 │ ├───┼──────────┼─────┼────┼─────┤ │一二九│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0150 │ ├───┼──────────┼─────┼────┼─────┤ │一三○│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0046 │ ├───┼──────────┼─────┼────┼─────┤ │一三一│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0000 │ ├───┼──────────┼─────┼────┼─────┤ │一三二│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30000 │ ├───┼──────────┼─────┼────┼─────┤ │一三三│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9925 │ ├───┼──────────┼─────┼────┼─────┤ │一三四│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9502 │ ├───┼──────────┼─────┼────┼─────┤ │一三五│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29484 │ ├───┼──────────┼─────┼────┼─────┤ │一三六│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9085 │ ├───┼──────────┼─────┼────┼─────┤ │一三七│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8586 │ ├───┼──────────┼─────┼────┼─────┤ │一三八│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8560 │ ├───┼──────────┼─────┼────┼─────┤ │一三九│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8392 │ ├───┼──────────┼─────┼────┼─────┤ │一四○│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8350 │ ├───┼──────────┼─────┼────┼─────┤ │一四一│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8250 │ ├───┼──────────┼─────┼────┼─────┤ │一四二│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8035 │ ├───┼──────────┼─────┼────┼─────┤ │一四三│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7500 │ ├───┼──────────┼─────┼────┼─────┤ │一四四│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27216 │ ├───┼──────────┼─────┼────┼─────┤ │一四五│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7160 │ ├───┼──────────┼─────┼────┼─────┤ │一四六│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7120 │ ├───┼──────────┼─────┼────┼─────┤ │一四七│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27000 │ ├───┼──────────┼─────┼────┼─────┤ │一四八│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6880 │ ├───┼──────────┼─────┼────┼─────┤ │一四九│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6880 │ ├───┼──────────┼─────┼────┼─────┤ │一五○│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6250 │ ├───┼──────────┼─────┼────┼─────┤ │一五一│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5855 │ ├───┼──────────┼─────┼────┼─────┤ │一五二│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5830 │ ├───┼──────────┼─────┼────┼─────┤ │一五三│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5725 │ ├───┼──────────┼─────┼────┼─────┤ │一五四│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5200 │ ├───┼──────────┼─────┼────┼─────┤ │一五五│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5200 │ ├───┼──────────┼─────┼────┼─────┤ │一五六│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4948 │ ├───┼──────────┼─────┼────┼─────┤ │一五七│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4885 │ ├───┼──────────┼─────┼────┼─────┤ │一五八│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4200 │ ├───┼──────────┼─────┼────┼─────┤ │一五九│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4192 │ ├───┼──────────┼─────┼────┼─────┤ │一六○│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23730 │ ├───┼──────────┼─────┼────┼─────┤ │一六一│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3625 │ ├───┼──────────┼─────┼────┼─────┤ │一六二│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3625 │ ├───┼──────────┼─────┼────┼─────┤ │一六三│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3625 │ ├───┼──────────┼─────┼────┼─────┤ │一六四│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3520 │ ├───┼──────────┼─────┼────┼─────┤ │一六五│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3425 │ ├───┼──────────┼─────┼────┼─────┤ │一六六│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3040 │ ├───┼──────────┼─────┼────┼─────┤ │一六七│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22680 │ ├───┼──────────┼─────┼────┼─────┤ │一六八│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2050 │ ├───┼──────────┼─────┼────┼─────┤ │一六九│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1909 │ ├───┼──────────┼─────┼────┼─────┤ │一七○│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21600 │ ├───┼──────────┼─────┼────┼─────┤ │一七一│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21600 │ ├───┼──────────┼─────┼────┼─────┤ │一七二│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1600 │ ├───┼──────────┼─────┼────┼─────┤ │一七三│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21600 │ ├───┼──────────┼─────┼────┼─────┤ │一七四│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1600 │ ├───┼──────────┼─────┼────┼─────┤ │一七五│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1504 │ ├───┼──────────┼─────┼────┼─────┤ │一七六│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1420 │ ├───┼──────────┼─────┼────┼─────┤ │一七七│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1420 │ ├───┼──────────┼─────┼────┼─────┤ │一七八│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1420 │ ├───┼──────────┼─────┼────┼─────┤ │一七九│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21340 │ ├───┼──────────┼─────┼────┼─────┤ │一八○│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1230 │ ├───┼──────────┼─────┼────┼─────┤ │一八一│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0966 │ ├───┼──────────┼─────┼────┼─────┤ │一八二│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0790 │ ├───┼──────────┼─────┼────┼─────┤ │一八三│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0600 │ ├───┼──────────┼─────┼────┼─────┤ │一八四│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0350 │ ├───┼──────────┼─────┼────┼─────┤ │一八五│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20150 │ ├───┼──────────┼─────┼────┼─────┤ │一八六│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9950 │ ├───┼──────────┼─────┼────┼─────┤ │一八七│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9888 │ ├───┼──────────┼─────┼────┼─────┤ │一八八│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19845 │ ├───┼──────────┼─────┼────┼─────┤ │一八九│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9800 │ ├───┼──────────┼─────┼────┼─────┤ │一九○│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19699 │ ├───┼──────────┼─────┼────┼─────┤ │一九一│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9656 │ ├───┼──────────┼─────┼────┼─────┤ │一九二│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9656 │ ├───┼──────────┼─────┼────┼─────┤ │一九三│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9656 │ ├───┼──────────┼─────┼────┼─────┤ │一九四│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9512 │ ├───┼──────────┼─────┼────┼─────┤ │一九五│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9373 │ ├───┼──────────┼─────┼────┼─────┤ │一九六│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9354 │ ├───┼──────────┼─────┼────┼─────┤ │一九七│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9168 │ ├───┼──────────┼─────┼────┼─────┤ │一九八│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9152 │ ├───┼──────────┼─────┼────┼─────┤ │一九九│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9152 │ ├───┼──────────┼─────┼────┼─────┤ │二○○│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8900 │ ├───┼──────────┼─────┼────┼─────┤ │二○一│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8900 │ ├───┼──────────┼─────┼────┼─────┤ │二○二│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8522 │ ├───┼──────────┼─────┼────┼─────┤ │二○三│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8480 │ ├───┼──────────┼─────┼────┼─────┤ │二○四│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18480 │ ├───┼──────────┼─────┼────┼─────┤ │二○五│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8375 │ ├───┼──────────┼─────┼────┼─────┤ │二○六│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8000 │ ├───┼──────────┼─────┼────┼─────┤ │二○七│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7955 │ ├───┼──────────┼─────┼────┼─────┤ │二○八│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7640 │ ├───┼──────────┼─────┼────┼─────┤ │二○九│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7850 │ ├───┼──────────┼─────┼────┼─────┤ │二一○│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7840 │ ├───┼──────────┼─────┼────┼─────┤ │二一一│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7708 │ ├───┼──────────┼─────┼────┼─────┤ │二一二│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17500 │ ├───┼──────────┼─────┼────┼─────┤ │二一三│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7400 │ ├───┼──────────┼─────┼────┼─────┤ │二一四│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7388 │ ├───┼──────────┼─────┼────┼─────┤ │二一五│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7346 │ ├───┼──────────┼─────┼────┼─────┤ │二一六│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7136 │ ├───┼──────────┼─────┼────┼─────┤ │二一七│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7010 │ ├───┼──────────┼─────┼────┼─────┤ │二一八│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6674 │ ├───┼──────────┼─────┼────┼─────┤ │二一九│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6649 │ ├───┼──────────┼─────┼────┼─────┤ │二二○│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6536 │ ├───┼──────────┼─────┼────┼─────┤ │二二一│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6380 │ ├───┼──────────┼─────┼────┼─────┤ │二二二│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6320 │ ├───┼──────────┼─────┼────┼─────┤ │二二三│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6254 │ ├───┼──────────┼─────┼────┼─────┤ │二二四│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5750 │ ├───┼──────────┼─────┼────┼─────┤ │二二五│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5750 │ ├───┼──────────┼─────┼────┼─────┤ │二二六│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5350 │ ├───┼──────────┼─────┼────┼─────┤ │二二七│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15200 │ ├───┼──────────┼─────┼────┼─────┤ │二二八│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5142 │ ├───┼──────────┼─────┼────┼─────┤ │二二九│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5120 │ ├───┼──────────┼─────┼────┼─────┤ │二三○│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5120 │ ├───┼──────────┼─────┼────┼─────┤ │二三一│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5000 │ ├───┼──────────┼─────┼────┼─────┤ │二三二│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4700 │ ├───┼──────────┼─────┼────┼─────┤ │二三三│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4700 │ ├───┼──────────┼─────┼────┼─────┤ │二三四│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4969 │ ├───┼──────────┼─────┼────┼─────┤ │二三五│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4400 │ ├───┼──────────┼─────┼────┼─────┤ │二三六│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14400 │ ├───┼──────────┼─────┼────┼─────┤ │二三七│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4175 │ ├───┼──────────┼─────┼────┼─────┤ │二三八│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3608 │ ├───┼──────────┼─────┼────┼─────┤ │二三九│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3230 │ ├───┼──────────┼─────┼────┼─────┤ │二四○│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3104 │ ├───┼──────────┼─────┼────┼─────┤ │二四一│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3104 │ ├───┼──────────┼─────┼────┼─────┤ │二四二│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3020 │ ├───┼──────────┼─────┼────┼─────┤ │二四三│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2705 │ ├───┼──────────┼─────┼────┼─────┤ │二四四│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2600 │ ├───┼──────────┼─────┼────┼─────┤ │二四五│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1760 │ ├───┼──────────┼─────┼────┼─────┤ │二四六│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11661 │ ├───┼──────────┼─────┼────┼─────┤ │二四七│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1520 │ ├───┼──────────┼─────┼────┼─────┤ │二四八│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11130 │ ├───┼──────────┼─────┼────┼─────┤ │二四九│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0248 │ ├───┼──────────┼─────┼────┼─────┤ │二五○│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0240 │ ├───┼──────────┼─────┼────┼─────┤ │二五一│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10080 │ ├───┼──────────┼─────┼────┼─────┤ │二五二│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9660 │ ├───┼──────────┼─────┼────┼─────┤ │二五三│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9450 │ ├───┼──────────┼─────┼────┼─────┤ │二五四│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9261 │ ├───┼──────────┼─────┼────┼─────┤ │二五五│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9072 │ ├───┼──────────┼─────┼────┼─────┤ │二五六│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8946 │ ├───┼──────────┼─────┼────┼─────┤ │二五七│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7200 │ ├───┼──────────┼─────┼────┼─────┤ │二五八│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6552 │ ├───┼──────────┼─────┼────┼─────┤ │二五九│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6300 │ ├───┼──────────┼─────┼────┼─────┤ │二六○│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6174 │ ├───┼──────────┼─────┼────┼─────┤ │二六一│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6048 │ ├───┼──────────┼─────┼────┼─────┤ │二六二│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6000 │ ├───┼──────────┼─────┼────┼─────┤ │二六三│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443 │ ├───┼──────────┼─────┼────┼─────┤ │二六四│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5042 │ ├───┼──────────┼─────┼────┼─────┤ │二六五│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 │0000000 │4704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