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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756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江錫麟胡忠文廖柏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7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甲○○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四年九月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廖 柏 基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756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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