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75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7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甲○○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四年九月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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