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蔣志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10月11日至94年12月11日各延長羈押2個月,至95年2月1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 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