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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01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照明林清鈞唐光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1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94.04.06 │94.03.27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4年毒偵字第3040號 │94年偵字第5789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訴字第2123號 │94年上易字第991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08.02 │ 94.08.23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4年訴字第2123號 │94年上易字第991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08.29 │ 94.08.23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4年執字第11629號 │94年執字第10045號 ││ │ │ │└────────┴──────────┴──────────┘F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唐 光 義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013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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