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01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94.04.06 │94.03.27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4年毒偵字第3040號 │94年偵字第5789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訴字第2123號 │94年上易字第991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08.02 │ 94.08.23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4年訴字第2123號 │94年上易字第991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08.29 │ 94.08.23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4年執字第11629號 │94年執字第10045號 ││ │ │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