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53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39號
- 受刑人
- 甲○○原名林自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参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参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強 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6年罰金新台 ││ │ │幣300000元 │├────────┼──────────┼──────────┤│犯 罪 日 期│87.11.30 │87.05.20至87.07.09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南投地檢 ││年 度 案 號│88年偵字第1051號 │87年偵字第2178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88年上訴字第2385號 │88年上訴字第2629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88.12.14 │ 89.01.12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88年上訴字第2385號 │88年上訴字第2629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89.01.10 │ 89.02.06 │├─┴──────┼──────────┼──────────┤│ │ 臺中地檢 │ 南投地檢 ││備 註│89年執字第1300號 │94年執字第262號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