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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87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袁從楨郭同奇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870號

受刑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之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持有第一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94.1.27 │93.10.19起至94.2.27之前 ││ │ │二日內止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署 │ 彰化地檢署 ││年  度  案 號│94年毒偵字第709號 │93年毒偵字第3968號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彰簡字第250號 │94年上易字第310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3.21 │ 94.5.2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4年彰簡字第250號 │94年上易字第310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4.25 │ 94.5.2 │├─┴──────┼──────────┼────────────┤│備 註│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94年執字第1727號 │94年執字第2615號 │└────────┴──────────┴────────────┘R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檢 察 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呂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870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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