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4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乙○○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刑事訴訟於原審判決後,經被告提起上訴,其後被告已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具狀撤回上訴,全案即告確定。而原告遲至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顯有未合,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