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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袁從楨郭同奇姚勳昌

原告
申○○
原告
丑○○
原告
庚○○
原告
未○○
原告
乙○○
原告
壬○○
原告
戊○○
原告
豐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三室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卯○○律師
被   告 癸○○
丙○○
之七
甲○○
巳○○
寅○○
辛○○
己○○
丁○○
酉○○
辰○○
四樓之二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子○○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件原審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五八號),經自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然原告既聲請將本件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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