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133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輔 佐 人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256號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880、1298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明知附表編號34、35、36所示之華利名坊、新真善美歌唱城、新自然風采歌唱城,均非其所出資經營,竟基於幫助實際經營人李有明(另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以詐術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於民國 85年8月15日及85年9月10日,在台中市○○路45號14樓, 將其身分證及印章交予李有明所僱用之戊○○,向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申請辦理營利事業設籍課稅登記,同意擔任華利名坊、新真善美歌唱城、新自然風采歌唱城之人頭負責人,並按月向戊○○領取擔任人頭負責人之代價新台幣(下同)1萬5千元。另戊○○自85年6月18日起至87年6月2日止(起訴書誤為83 年間起至85年間止),在李有明所經營之潤富事業機構台中營運處擔任秘書工作,明知附表所示之商號,均係由李有明出資經營,附表所示商號之登記負責人丙○等人並非實際出資經營者,亦基於幫助李有明以詐術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於任職期間,依李有明之指示,或利用丙○等人交付之身分證、印章,以丙○等人為附表所示商號之人頭負責人,向台中市政府或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申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營利事業設籍課稅登記,或按月發給丙○等人 1萬2千元至4萬元不等之擔任人頭負責人代價。嗣因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查獲附表所示之商號,經營有女陪侍之視聽歌唱,與登記營業項目不符,且以未開立發票之詐術,逃漏附表所示之營業稅,而裁處補繳營業稅並罰鍰,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固坦承擔任附表編號三四、三五所示華利名坊、新真善美歌唱城之人頭負責人,每月向被告戊○○領取擔任人頭負責人之代價。上訴人即被告戊○○亦坦承自85年6月18日起至87年6月2日止, 在潤富事業機構台中營運處擔任秘書工作,曾負責發給各店負責人車馬費,並將負責人身分證交給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等情,惟均否認以詐術幫助逃漏稅捐犯行。被告丙○辯稱:伊僅擔任華利名坊、新真善美歌唱城之人頭負責人,未同意擔任新自然風采歌唱城之人頭負責人,係戊○○要伊拿身分證及印章,登記為華利名坊、新真善美歌唱城之人頭負責人,當初與戊○○約定,只負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其他一概與伊無關不需負責,伊不知由伊擔任人頭負責人係要逃漏營業稅,沒有幫助逃漏營業稅,伊曾向戊○○說伊不要再擔任負責人,他亦同意,當伊向稅捐處查閱資料時發現讓渡書、承諾書及營業登記證完全是偽造的,並非由伊親自簽名,向法院提出戊○○偽造文書並未成功,伊每月靠政府補助低收入戶維生,懇請改以輕判云云;被告戊○○辯稱:伊至潤富事業機構台中營運處係應徵一開發案之外語秘書,後因該開發案沒有下來,賴彩玉(原名李賴銀鐘,係李有明之妻)要伊先至會計部見習,負責將各家店每日營業資料填具報表交給賴彩玉,伊先製作各家店之營業資料交給會計主任審核,再將全部營業資料製作報表傳真給賴彩玉,過約半年賴彩玉認為伊工作仔細,經李有明面試,叫伊到許再銘處長那邊工作,負責對外聯絡、訪客登記工作,兼發給各店負責人車馬費,有時李有明會交代伊將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交給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伊係調到管理部才知登記負責人是人頭,不知李有明未繳營業稅,沒有幫助逃漏營業稅,潤富機構逃漏稅之事,是在伊任職之前已存在,並有專業及特殊人員處理,伊之前工作資歷皆外銷貿易相關業務,老闆不可能將此逃漏稅工作交付給伊此種沒有經驗之新進人員負責,伊雖與負責人有過接觸但也僅是資料轉交與每月台北核算薪資後交由台中秘書室派發云云。惟查: ㈠、被告丙○係附表編號34、35、36所示華利名坊、新真善美歌唱城、新自然風采歌唱城之登記負責人,有華利名坊、新真善美歌唱城、新自然風采歌唱城之營利事業設籍課稅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暨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聯合查簽欠稅及違章簡復表、違章罰鍰明細、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處分書、欠稅總歸戶查詢、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工商稅課違章案件移辦單、營利事業設籍課稅停業申請書影本附卷可稽,被告丙○亦坦承有取得每個月1萬5千元報酬擔任人頭負責之情事(偵8700號卷第56頁背面),是被告丙○幫助逃漏稅之犯行,已甚灼然。 ㈡、被告丙○雖辯稱未同意擔任新自然風采歌唱城之人頭負責人云云,惟本院檢視被告丙○同意擔任之華利名坊、新真善美歌唱城營利事業設籍課稅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與新自然風采歌唱城營利事業設籍課稅設立、變更申請書,三張申請書上被告丙○簽名互核均屬相同之筆跡 (偵10772號卷第15至17頁),足見被告丙○亦曾同意擔任新自然風采歌唱城之人頭負責人,是被告丙○所辯自不足採信。 ㈢、被告戊○○坦承自 85年6月18日起至87年6月2日止,在李有明經營之潤富事業機構台中營運處擔任秘書工作,曾負責發給各店人頭負責人車馬費,並將各人頭負責人身分證交給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等情不諱。而證人即與被告戊○○同任職潤富事事業機構台中營運處之許再銘於偵查中證稱:高善作為人頭負責人,係由戊○○、方嘉惠辦理,戊○○、方嘉惠負責台中營運處之財務,伊負責行政業務處理,戊○○係財務部秘書,約85年4月 (應為85年8月15日之誤)間進入公司,係戊○○直接與丙○接洽,賴彩玉掌控財務部分,偶而會下台中,業務上直接找戊○○,人頭負責人均未在公司上班等語(偵8762號卷第9、10頁、偵續173號卷第24、25頁)。證人即人頭負責人高善於偵查中供稱:係戊○○、方嘉惠於85年9月1日,在台中市○○路45號14樓,拿伊身分證辦理人頭負責人等語(偵8762號卷第6、7頁);證人即人頭負責人朱英於偵查中供稱:係戊○○、方嘉惠要伊參加四家公司(即附表所載黃金假期歌唱城、金色世界視聽城、雅宴歐式自助餐廳附設舞廳、黏巴達舞廳)之人頭負責人,每家代價1萬5千元,後來改為2家1萬5千元等語(偵8700號卷第7頁);人頭負責人劉進旺於偵查中供稱:有一位譚秘書,叫伊去管理歡樂年代飲料店,伊也有去並有同意,譚秘書及劉會計有帶伊去稅捐處辦理手續等語(他3073號卷第10頁);被告丙○於偵查中亦供稱:認識戊○○,她是台中潤富公司的秘書,伊薪水是跟她領,最多一個月領1萬5千元;許再銘將伊介紹給戊○○,她說公司開了很多KTV, 叫我投資華利名坊及金皇家KTV,並說要請示李有明董事長, 叫伊留下身分證影本等語 (偵9880號卷第50頁、偵10772號卷第4、5頁);證人即人頭負責人甲○○於偵查中證稱:係許再銘找伊擔任人頭負責人,手續由戊○○辦理等語(偵8700號卷第57頁);證人即人頭負責人高善於偵查中供稱:是戊○○、方嘉惠把伊拿去辦人頭,認識戊○○,我們以前是潤富的同事,薪水係向戊○○領取,月薪1萬2千元,她拿現金給我等語(偵8762號卷第6頁、偵9880號卷第50頁) 。證人李鴻猷於本院證稱:有收到戊○○交付之身分證、印章等資料,然後由伊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本院卷70頁),顯見被告戊○○於任職潤富事業機構台中營運處期間,確曾收受被告丙○等人所交付之身分證、印章,並轉託證人李鴻猷以被告丙○等人為附表所示商號之人頭負責人,向台中市政府或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申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營利事業設籍課稅登記,並按月發給被告丙○等人 1萬2千元至4萬元不等之擔任人頭負責人代價,核與實情相符。被告戊○○既係潤富事業機構台中營運處秘書,對於附表所示商號均為李有明實際出資經營等情知之甚詳,且營利事業或商店負責人應依法繳納稅金,為公眾週知之事實,其竟於任職期間,利用被告丙○等人交付之身分證、印章,轉託證人李鴻猷以被告丙○等人為附表所示商號之人頭負責人,向台中市政府或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申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營利事業設籍課稅登記,並按月發給被告丙○等人 1萬2千元至4萬元不等之擔任人頭負責人代價,使真正經營營利事業或商店之負責人無須依法報繳稅金,其顯有幫助李有明實際經營之潤富機構逃漏營業稅之犯意及行為,其辯稱不知李有明未繳營業稅,沒有幫助潤富機構逃漏營業稅云云,無非飾卸之詞,不足採信。被告戊○○雖另聲請傳喚證人甲○○及田月美,然證人甲○○於偵查中已證述明確,而田月美部分,證人李鴻猷到庭證稱田月美承作之業務,實際係伊辦理等情,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上開證人自無再行傳喚之必要,併予敘明。 ㈣、此外,附表所示商號實際負責人李有明之妻賴彩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月;另人頭負責人劉進旺、陳文政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亦經原審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 6月;人頭負責人劉進旺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本院處罰金5千元,有原審法院91年度易字第1309號、93年度訴字第1325號刑事判決及本院 89年度上訴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足憑。復有台中市稅捐稽徵處89年12月19日中市稅商字第89119147號函附商號設立登記申請書、欠稅查詢單影本、勞工保險局 93年11月23日保承資字第09310598070號函附被告戊○○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台中市政府93年12月21日府經商字第0930210686號函附營利事業抄本,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營利事業繳款書、讓渡書、營利事業設籍課稅變更登記申請書、營利事業設籍課稅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暨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聯合查簽欠稅及違章簡復表、違章罰鍰明細、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處分書、欠稅總歸戶查詢、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工商稅課違章案件移辦單、營利事業設籍課稅停業申請書、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等影本在卷佐參,事證明確,被告丙○、戊○○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戊○○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被告丙○、戊○○先後多次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依法加重其刑。 三、原審認被告二人罪證明確,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戊○○尚無前科,被告二人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危害國家稅捐之徵收,被告丙○擔任人頭負責人獲利非多,被告戊○○僅係受僱,情節均非嚴重,及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拘役40日、50日,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稱妥適。被告丙○上訴意旨否認部分犯行並以量刑太重;被告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巫 政 松 法 官 紀 文 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 子 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酒店名稱 │ 營業所在地 │人頭負責人│ 逃漏營業稅額 │ ├──┼───────┼──────────┼─────┼───────┤ │ 一│歡樂今宵飲食店│臺中市○○路二七之八│王太成 │八十三年度至八│ │ │ │號十六樓之一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七百八十七萬│ │ │ │ │ │九千六百三十四│ │ │ │ │ │元 │ ├──┼───────┼──────────┼─────┼───────┤ │ 二│玫瑰世界行 │臺中市○○路○段一三│王太成 │八十二年度至八│ │ │ │五號四樓之一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一千零六十二│ │ │ │ │ │萬四千四百八十│ │ │ │ │ │九元 │ ├──┼───────┼──────────┼─────┼───────┤ │ 三│鑽石年代 │臺中市○○路二七之八│王太成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號十六樓之二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三百六十萬二│ │ │ │ │ │千六百八十九元│ ├──┼───────┼──────────┼─────┼───────┤ │ 四│黃金時代飲料店│臺中市○○路○段九二│劉進旺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號十一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五百七十一萬│ │ │ │ │ │四千四百四十一│ │ │ │ │ │元 │ ├──┼───────┼──────────┼─────┼───────┤ │ 五│歡樂世界飲料店│臺中市○○路○段九二│劉進旺 │八十三年度至八│ │ │ │號十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三百二十八萬│ │ │ │ │ │二千八百七十元│ ├──┼───────┼──────────┼─────┼───────┤ │ 六│皇家桂冠飲料店│臺中市○○○路○段二│劉進旺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六號一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五百九十三萬│ │ │ │ │ │七千八百五十九│ │ │ │ │ │元 │ ├──┼───────┼──────────┼─────┼───────┤ │ 七│花蝴蝶飲料店 │臺中市○○路十二號一│劉進旺 │八十三年度至八│ │ │ │樓及地下室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七百二十一萬│ │ │ │ │ │一千六百四十八│ │ │ │ │ │元 │ ├──┼───────┼──────────┼─────┼───────┤ │ 八│歡樂年代飲料店│臺中市○○路一八二之│劉進旺 │八十三年度至八│ │ │ │四號五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一千零四十八│ │ │ │ │ │萬五千八百一十│ │ │ │ │ │元 │ ├──┼───────┼──────────┼─────┼───────┤ │ 九│玫瑰之夜商坊 │臺中市○○路十七號地│魏榮國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下一樓 │ │業稅二十九萬七│ │ │ │ │ │千八百九十四元│ ├──┼───────┼──────────┼─────┼───────┤ │ 十│彩虹世界商坊 │臺中市○○路一八八號│魏榮國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八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六百四十萬八│ │ │ │ │ │千三百零五元 │ ├──┼───────┼──────────┼─────┼───────┤ │十一│富都商坊 │臺中市○○街一二七巷│魏榮國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二一之二號地下室 │ │業稅六十二萬二│ │ │ │ │ │千七百八十三元│ ├──┼───────┼──────────┼─────┼───────┤ │十二│歡樂假期行 │臺中市○○路四○一之│魏榮國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一號五樓 │陳文政 │業稅一千七百零│ │ │ │ │ │四萬五千六百一│ │ │ │ │ │十一元 │ ├──┼───────┼──────────┼─────┼───────┤ │十三│喜氣洋洋行 │臺中市○○路四○一之│陳文政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一號五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一千五百二十│ │ │ │ │ │三萬二千二百六│ │ │ │ │ │十元 │ ├──┼───────┼──────────┼─────┼───────┤ │十四│金色年華行 │臺中市○○路四○一之│陳文政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一號六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一千八百一十│ │ │ │ │ │五萬三千二百二│ │ │ │ │ │十元 │ ├──┼───────┼──────────┼─────┼───────┤ │十五│富麗堂皇飲料店│臺中市○○路四○一之│陳文政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一號八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一千四百三十│ │ │ │ │ │四萬五千五百三│ │ │ │ │ │十四元 │ ├──┼───────┼──────────┼─────┼───────┤ │十六│黃金時代飲料店│臺中市○○路四○一之│陳文政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一號二樓 │ │業稅二百零六萬│ │ │ │ │ │三千三百五十一│ │ │ │ │ │元 │ ├──┼───────┼──────────┼─────┼───────┤ │十七│玫瑰世界飲料行│臺中市○○路四○一之│陳文政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一號三樓 │ │業稅二百四十七│ │ │ │ │ │萬三千七百二十│ │ │ │ │ │一元 │ ├──┼───────┼──────────┼─────┼───────┤ │十八│貴客臨門飲料店│臺中市○○路四○一之│陳文政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一號九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二千八百九十│ │ │ │ │ │二萬三千二百五│ │ │ │ │ │十二元 │ ├──┼───────┼──────────┼─────┼───────┤ │十九│遠東世界飲料店│臺中市○○路四○一之│陳文政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一號十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千零一十四萬│ │ │ │ │ │九千八百元 │ ├──┼───────┼──────────┼─────┼───────┤ │二十│皇家天使飲料店│臺中市○○路四○一之│陳文政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一號十一樓 │ │業稅六十三萬六│ │ │ │ │ │千七百零八元 │ ├──┼───────┼──────────┼─────┼───────┤ │二一│金碧輝煌飲料店│臺中市○○路六一八號│陳文政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六至八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三百一十四萬│ │ │ │ │ │三千七百四十三│ │ │ │ │ │元 │ ├──┼───────┼──────────┼─────┼───────┤ │二二│皇上行 │臺中市○○街一二七巷│林春貴 │八十四年度之營│ │ │ │二一之二號地下一樓 │ │業稅四十二萬三│ │ │ │ │ │千九百八十二元│ ├──┼───────┼──────────┼─────┼───────┤ │二三│快樂人生冷飲店│臺中市○○路五○六號│杜德民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一千四百二十│ │ │ │ │ │六萬七千零四十│ │ │ │ │ │三元 │ ├──┼───────┼──────────┼─────┼───────┤ │二四│皇家桂冠飲料店│臺中市○○○路○段二│王廖榮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六號一樓 │ │業稅一百零四萬│ │ │ │ │ │七千八百七十四│ │ │ │ │ │元 │ ├──┼───────┼──────────┼─────┼───────┤ │二五│真善美飲料店 │臺中市○○○路○段一│王廖榮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九八號八樓之一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三百一十五萬│ │ │ │ │ │零六百九十二元│ ├──┼───────┼──────────┼─────┼───────┤ │二六│封面女郎飲料店│臺中市○○路五五九號│王廖榮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十三樓 │ │業稅一百五十七│ │ │ │ │ │萬七千九百六十│ │ │ │ │ │四元 │ ├──┼───────┼──────────┼─────┼───────┤ │二七│威士頓企業社 │臺中市○○路一○五號│甲○○ │營業稅二十三萬│ │ │ │十樓 │ │七千零二十四元│ ├──┼───────┼──────────┼─────┼───────┤ │二八│望春風休閒茶坊│臺中市○○路○段九二│甲○○ │營業稅七十七萬│ │ │ │號十樓 │ │五千一百七十八│ │ │ │ │ │元 │ ├──┼───────┼──────────┼─────┼───────┤ │二九│黃金假期歌唱城│臺中市○○路一八二號│朱英 │營業稅一萬九千│ │ │ │七樓 │ │三百三十六元 │ ├──┼───────┼──────────┼─────┼───────┤ │三十│金色世界視聽歌│臺中市○○路一八二號│朱英 │營業稅一百四十│ │ │城 │十一樓 │ │四萬五千三百一│ │ │ │ │ │十七元 │ ├──┼───────┼──────────┼─────┼───────┤ │三一│雅宴歐式自助餐│臺中市○○○街一一五│朱英 │營業稅九萬四千│ │ │廳附設舞廳 │號十樓 │ │七百四十四元 │ ├──┼───────┼──────────┼─────┼───────┤ │三二│黏巴達舞廳 │臺中市○○○街一一五│朱英 │營業稅二萬七千│ │ │ │號十樓 │ │六百四十三元 │ ├──┼───────┼──────────┼─────┼───────┤ │三三│摩登企業社 │臺中市○○路四五號五│林文梯 │營業稅一百三十│ │ │ │樓 │ │二萬六千一百三│ │ │ │ │ │十元 │ ├──┼───────┼──────────┼─────┼───────┤ │三四│華利名坊 │臺中市○○○路一九八│丙○ │營業稅六百三十│ │ │ │號八樓之二 │ │九萬八千二百九│ │ │ │ │ │十二元 │ ├──┼───────┼──────────┼─────┼───────┤ │三五│新真善美歌唱城│臺中市○○○路一九八│丙○ │營業稅四百一十│ │ │ │號八樓之一 │ │二萬九千九百四│ │ │ │ │ │十二元 │ ├──┼───────┼──────────┼─────┼───────┤ │三六│新自然風采歌唱│臺中市○○路四○一之│丙○ │營業稅一千一百│ │ │城 │一號八至十樓 │ │五十三萬二千八│ │ │ │ │ │百八十五元 │ ├──┼───────┼──────────┼─────┼───────┤ │三七│臺中市之夜視聽│臺中市○○路一八八之│高善 │營業稅十一萬九│ │ │歌城 │一號 │ │千九百零四元 │ ├──┼───────┼──────────┼─────┼───────┤ │三八│新富都視聽歌城│臺中市○○街一二七巷│高善 │營業稅五千二百│ │ │ │二一之二號 │ │五十元 │ └──┴───────┴──────────┴─────┴───────┘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