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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一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羅得村巫政松陳毓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一號

上訴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四七一號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

年度偵緝字第一四○四號,移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指稱原審量刑過輕云云,惟本院審酌被告僅係貪圖小利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其他積極幫助詐欺之行為,故原審量刑已屬妥適,前揭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巫 政 松

法 官 陳 毓 秀

書記官 顏 子 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一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