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一號
- 上訴人
-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四七一號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
年度偵緝字第一四○四號,移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指稱原審量刑過輕云云,惟本院審酌被告僅係貪圖小利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其他積極幫助詐欺之行為,故原審量刑已屬妥適,前揭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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