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八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八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三六號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二五四七號;併辦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九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所謂捨棄上訴權,指當事人於原審判決宣示或送達後,在得行使上訴權之法定期間內,明示不為上訴之謂。至提起上訴後,僅得撤回上訴,無所謂捨棄上訴權,最高法院三十一年抗字第五八號判例著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雖於原審審理時陳明捨棄上訴權,惟當時原審判決既尚未宣判,依上開判例意旨所示,被告所為自不生捨棄上訴權之效果,是本件被告之上訴,仍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惟原判決將車號IJQ─一0九號重型機車之車號誤載為IJQ─0九號,爰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更正)。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傅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審理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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