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
八○九、一二一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七、五八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認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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