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39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更(一)字第3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王德凱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張富慶律師
-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執行羈押,嗣於九十五年五月二日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二個月之延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起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