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149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 選任辯護人 吳紹衍 律師 陳亭蘭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亥○○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宙○○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律師 盧志科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蕭文濱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戌○○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女 49歲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柯開運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柯開運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86號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7626號、15877號、228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丙○○、子○○、丑○、亥○○、辛○○、宙○○、甲○○、庚○○、戌○○、丁○○○、辰○○、卯○○、乙○○、申○○、癸○○、壬○○、己○部分均撤銷。 丙○○、癸○○、辰○○、卯○○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丙○○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癸○○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辰○○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卯○○處有期徒刑貳年。癸○○緩刑肆年,並應支付公庫新台幣貳拾萬元;卯○○緩刑肆年,並應支付公庫新台幣壹佰萬元。 子○○、庚○○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子○○處有期徒刑貳年;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丑○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亥○○、辛○○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亥○○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辛○○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辛○○緩刑肆年,並應支付公庫新台幣肆拾萬元。 宙○○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戌○○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丁○○○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並應支付公庫新台幣貳拾萬元。 申○○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並應支付公庫新台幣參拾萬元。 壬○○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 己○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肆年,並應支付公庫新台幣拾伍萬元。 事 實 一、丙○○自民國七十五年起,即擔任臺中縣清水鎮民代表會(下稱清水鎮代表會)主席,負責召集清水鎮代表會定期或臨時會議,綜理會務,並主持會議審議臺中縣清水鎮公所(下稱清水鎮公所)預算、決算案、地方自治事項,及質詢鎮長、各業務主管之業務等;子○○自七十一年起,即擔任清水鎮代表會副主席,於主席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主席職務;丑○、亥○○、宙○○、壬○○、甲○○、庚○○、戌○○、丁○○○,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間,皆係擔任清水鎮代表會之代表,負責議決清水鎮公所之預算、審議決算、接受人民請願及議決清水鎮公所或清水鎮代表會代表所提議地方自治事項。鎮民代表丑○之子寅○○(綽號包子,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死亡,已據本院為不受理判決確定)自八十二年間起,開設經營「立昌工程行」,從事於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代表亥○○之前夫辛○○自八十五年間起,從事於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但未申請設立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公司登記;代表甲○○自七十年間起,從事於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但未申請設立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公司登記;代表庚○○自七十年間起,從事於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但未申請設立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公司登記;林永芳(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為高美里里長;辰○○為楊厝里里長,其子卯○○曾在洽發土木包工業(下稱洽發土木)及洽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洽基營造)工作,八十年間起,開始擔任土木、建築工程小包,八十七年間起,開設經營「文正工程行」,仍係從事於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乙○○為保險業務專員,並在前清水鎮代表會代表李炳南所經營之高仙營造有限公司、鼎宜營造有限公司擔任會計小姐,負責處理工程投標、寄標單、參與投標、得標後與發包單位簽定合約書、辦理工程結算事宜及處理公司帳目資料登記等業務,故與清水鎮公所鎮長、建設課多位工程承辦人員暨辦理工程發包業務人員皆相識,且對清水鎮公所公用工程發包之流程甚為嫻熟;申○○自六十年間起,從事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但並未申請設立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公司登記,因與午○○同住於清水鎮西社里,早有認識,並與臺中縣立法委員楊瓊瓔具有親族關係;癸○○自八十八年間起,從事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但並未申請設立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公司登記,並與午○○有遠親關係,早有認識;己○(曾於八十六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最高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八十八度臺上字第七O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執行完畢)於八十七年間起,至九十年間止,開設「鼎三工程行」,從事建築板模、牆面粉刷等土木工程。 二、楊紫宗(本院前審有罪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現另案審理中)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就任臺中縣清水鎮鎮長,依法負責督導、綜理清水鎮公所業務,並於清水鎮公所辦理各項公用工程之發包過程時,對於無須經公開招標、比價程序而得逕行通知廠商比價、議價之公用工程(下稱小型公用工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告金額: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以下;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為一百萬元以下),有指定廠商比價之決策權限。未○○(本院前審有罪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現另案審理中)自八十三年間起,在臺中縣清水鎮公所歷任祕書、主任祕書,負責襄助鎮長綜理清水鎮公所上揭業務。酉○○(本院前審有罪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現另案審理中)係清水鎮公所建設課長及工務課長,負責審核、綜理公用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業務,於開標時負有主持、審核之職責,並有執行、驗收及養護、維修等業務。巳○○(本院前審有罪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現另案審理中)原係清水鎮公所工務課課員,自八十年間起,擔任清水鎮公所公用工程發包業務之承辦人(於九十年間,調任清水鎮代表會職員),職司清水鎮公所各項公用工程之招標、比價廠商之彙整、參與開標作業、負責開標審查、製作開標紀錄表、比價紀錄、契約簽定與對保等業務。盧威志(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確定)原係清水鎮公所工務課課員,自八十九年八月間起,擔任清水鎮公所公用工程發包業務之承辦人(九十一年二月間起,調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第二工程所),職司內容與巳○○相同,以上五人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前開公務之人員。 三、午○○(本院前審有罪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現另案審理中)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係擔任臺中縣議會第十四屆縣議員,對於臺中縣政府執行地方基層建設經費補助事宜,具有監督權責,並為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經緯營造)之負責人,且同時兼為經緯土木包工業(下稱經緯土木,登記負責人為楊榮芳〈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實際為午○○所僱用之員工)、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方圓營造,登記負責人楊介發〈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為午○○之弟,實際受午○○所僱用)、介發土木包工業(下稱介發土木,登記負責人蔡秀鳳,為午○○之母)等三家公司行號之實際負責人;天○○、戊○○(以上二人本院前審有罪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現另案審理中)則為午○○所僱用的會計,依午○○之指示填寫工程標單、製作工程開工報告、竣工報告及將標單、文書及其他工程相關資料郵寄或送達清水鎮公所或臺中縣政府等發包單位之工作;宇○○(本院前審有罪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現另案審理中)為洽發土木之負責人,並同時兼為洽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洽基營造,登記負責人陳麗秋,為宇○○之妻)、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易營造,登記負責人陳麗玲,為陳麗秋之妹)、大禾土木包工業(下稱大禾土木,登記負責人王嘉鴻,後更名為王重元,曾為宇○○所僱用)等三家公司行號之實際負責人。蔡培溪(本院前審有罪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現另案審理中)為鎧駿土木包工業(下稱鎧駿土木)之負責人。郭梓桂(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為桂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桂冠營造)之負責人,並為桂宏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桂宏營造,登記負責人郭素霞)之實際負責人;顏培乾(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為上燿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上燿營造)之負責人;王志銘(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為王暘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王暘營造)之負責人;陳永徹(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為江東土木包工業(下稱江東土木)之負責人;劉福榮(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為榮泰土木包工業(下稱榮泰土木)之負責人;林四村(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為東弘土木包工業(下稱東弘土木)之負責人;蔡欣怡(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為建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建源營造)之負責人;黃俊智(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為鼎宜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鼎宜營造)之負責人;卓陳香(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為續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續仁工程)之負責人;吳秋霖(已歿)為中港土木包工業(下稱中港土木)之負責人;黃柏仁為億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騰營造)之負責人;楊紫騰為瀚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瀚翊營造)之負責人;黃怡仁為宇祥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祥營造)之負責人;黃文喜為黃喜土木包工業(下稱黃喜土木)之負責人;洪裕田為宏栓土木包工業(下稱宏栓土木)之負責人。 四、緣自八十八年十月間起,丙○○、子○○、丑○、寅○○、亥○○、辛○○、宙○○、壬○○、甲○○、庚○○、戌○○、丁○○○、辰○○、卯○○、乙○○、申○○、癸○○、己○(下稱丙○○等人)、午○○、宇○○、蔡培溪、林永芳,利用渠等為清水鎮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代表、清水鎮里長、臺中縣議員之身分,或與清水鎮長楊紫宗、臺中縣議員午○○熟識,或與爭取經費人熟識之便,欲從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以「借牌圍標」之方式(此部分之借牌圍標犯行,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修正公佈前,該法無處罰規定,理由見後述),獲取承作之利益。楊紫宗亦認為配合縣議員、清水鎮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代表、清水鎮里長及其熟識,或與午○○及與爭取經費者熟識之人辦理清水鎮發包公用工程,對於清水鎮公所與清水鎮代表會間關係之和睦,或透過縣議員有利於向上級機關爭取補助經費,暨對於其個人政績評價、人脈關係建立,均屬有利。丙○○等人、午○○、宇○○、蔡培溪、林永芳遂各別與楊紫宗共同基於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其中除己○、壬○○以外,並基概括犯意,於就如附表所示,屬於由清水鎮公所自行發包施作、金額非屬前開公告金額之小型公用工程,各由丙○○等人、蔡培溪、林永芳自行指定比價、得標及施作的廠商;再由楊紫宗分別指示與之具有前開概括犯意聯絡之未○○、酉○○、巳○○、盧威志等四人配合辦理,渠等即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丙○○等人、蔡培溪、林永芳自行指定比價、得標及施作廠商,或由盧威志以簽陳鎮長楊紫宗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同意如附表所示工程,由丙○○等人、蔡培溪、林永芳自行指定比價、得標廠商。丙○○等人、蔡培溪、林永芳或因不具備參與清水鎮公所所發包工程之競標廠商資格,或本身僅有一家廠商牌照,乃分別透過有概括犯意聯絡之午○○或宇○○,提供彼等所持有之公司牌照或他人公司牌照等投標文件與丙○○等人、蔡培溪、林永芳。午○○復指示與之具有前開概括犯意聯絡之會計天○○、戊○○購買投標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天○○、戊○○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或宇○○所僱用不知情之人員虛偽填製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填寫標單之人各如附表所示)。酉○○、巳○○、盧威志三人均明知開標、比價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載,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而使丙○○等人、蔡培溪、林永芳得以順利以預算底價或接近預算底價之金額(詳見各附表核定底價欄及投標金額欄)承包清水鎮公所之公用工程;其中借牌部分,午○○、宇○○俟領得工程款後,於每件工程留扣百分之五的營業稅、百分之四的行政費用(俗稱借牌費),餘款再交付與各借牌人。茲將前揭人員圍標及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情事,分述如下: ㈠丙○○部分(詳如附表壹): 1丙○○建議,由癸○○向午○○借牌,並由癸○○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壹之一): 「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係屬丙○○提出的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分別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及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丙○○與清水鎮鎮長楊紫宗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癸○○施作,經楊紫宗應允後,乃分別指示未○○、酉○○、巳○○、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遂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丙○○、癸○○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並由癸○○向午○○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土木、介發土木、方圓營造,及由午○○向如附表壹之一所示的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實際負責人借得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黃文喜、黃怡仁、楊紫騰、黃柏仁並不知有虛偽比價情事,並無犯意聯絡)與癸○○,供作該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壹之一所示的投標廠商欄所示)。附表壹之一編號1部分,由巳○○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未○○核定後,據以指定投標廠商;附表壹之一編號2、3部分,則由盧威志,以呈請未○○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同意該三件工程,均由丙○○、癸○○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午○○復指示會計天○○、戊○○購買如附表壹之一所示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天○○、戊○○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壹之一所示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壹之一所示之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附表壹之一所示之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如附表壹之一所示之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巳○○、盧威志三人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壹之一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午○○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午○○所有之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八三七七帳戶內。嗣後,再由巳○○或盧威志依據得標廠商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癸○○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午○○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癸○○。 2丙○○建議,由蔡培溪向午○○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壹之二): 「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㈠」、「海風里道路工程」、「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等工程」、「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㈡」、「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整修工程」、「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方回饋道路等工程」、「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面整修改善工程」、「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吳厝里新興社區○○○○路面工程」、「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係屬丙○○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分別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及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丙○○與清水鎮鎮長楊紫宗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蔡培溪施作,經楊紫宗應允後,乃指示未○○、酉○○、巳○○等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丙○○、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並由蔡培溪向午○○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土木、介發土木、方圓營造,及由午○○向宇○○借得如附表壹之二所示之其他廠商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與蔡培溪,供作該十四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壹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由巳○○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未○○或楊紫宗核定(詳如附表壹之二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壹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十四件工程,均由丙○○、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午○○復指示會計天○○、戊○○購買如附表壹之二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天○○、戊○○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壹之二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壹之二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壹之二所示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如附表壹之二所示之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巳○○、盧威志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壹之二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午○○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午○○所有之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八三七七或經緯營造一六三一八八帳戶內。嗣後,再由巳○○或盧威志依據得標廠商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蔡培溪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午○○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蔡培溪。 3丙○○建議,由蔡培溪向宇○○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壹之三): 「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係屬丙○○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丙○○與清水鎮鎮長楊紫宗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蔡培溪施作,經楊紫宗應允後,乃指示未○○、酉○○、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丙○○、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蔡培溪向宇○○借用其所持有之大禾土木、洽基營造,及向不知情之黃俊智借得鼎宜營造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壹之三投標廠商欄所示),由盧威志以呈請未○○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同意該件工程,由丙○○、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宇○○指示其公司不知情之成年女子填製如附表壹之三所示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壹之三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該項工程開標時,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盧威志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壹之三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再由盧威志依據宇○○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蔡培溪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宇○○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等費用,再將剩餘款項交給蔡培溪。 4丙○○建議,由辰○○、卯○○向宇○○借牌,並由卯○○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壹之四): 「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屬丙○○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丙○○與清水鎮鎮長楊紫宗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卯○○施作,經楊紫宗應允後,乃指示未○○、酉○○、巳○○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法目的,任令丙○○、辰○○、卯○○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辰○○、卯○○向宇○○借用其所持有之東易營造、大禾土木、洽基營造等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壹之四投標廠商欄所示),由巳○○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未○○核定後,據以指定如附表壹之四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件工程,由辰○○、卯○○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宇○○指示其公司不知情之成年女子填製如附表壹之四所示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壹之四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巳○○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壹之四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再由巳○○依據宇○○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卯○○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宇○○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等費用,再將剩餘款項交給卯○○。 ㈡子○○部分(詳如附表貳) 1子○○建議,由庚○○向午○○借牌,並由庚○○施作部分(詳如附表貳之一)部分: 「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工程」,係子○○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經子○○與清水鎮鎮長楊紫宗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庚○○施作,經楊紫宗應允後,乃指示未○○、酉○○、巳○○等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子○○、庚○○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由庚○○向午○○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土木、方圓營造,及由午○○向宇○○借得大禾土木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貳之一投標廠商欄所示),由巳○○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未○○核定後,據以指定如附表貳之一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件工程,由子○○、庚○○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其後,午○○復指示天○○、戊○○購買如附表貳之一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天○○、戊○○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如附表貳之一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貳之一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貳之一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該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巳○○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貳之一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午○○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經緯營造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三一八八號帳戶內。嗣後,再由巳○○依據方圓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庚○○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午○○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庚○○。 2子○○建議,由蔡培溪向午○○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表貳之二): 「大秀區○○路與三美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裕嘉、臨江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程」、「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程」、「臨江里中央路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排水溝改善工程」、「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屬子○○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及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經子○○與清水鎮鎮長楊紫宗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蔡培溪施作,經楊紫宗應允後,乃指示未○○、酉○○、巳○○、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子○○、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蔡培溪向午○○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土木、介發土木、方圓營造,及由午○○向如附表貳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實際負責人借得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宏栓土木之洪裕田不知有虛偽比價情事,並無犯意聯絡)與蔡培溪,供作該八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貳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於如附表貳之二編號1至7部分,由巳○○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楊紫勝、未○○或楊紫宗核定(詳如附表貳之二廠商核定人,其中編號6的部分,楊紫勝並不知情,無犯意聯絡)後,據以指定如附表貳之二編號1至7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另如附表貳之二編號8部分,則由盧威志以呈請未○○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據以指定如附表貳之二編號8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而同意該八件工程,均由子○○、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午○○復指示會計天○○、戊○○購買如附表貳之二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天○○、戊○○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貳之二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貳之二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貳之二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如附表貳之二所示之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巳○○或盧威志三人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貳之二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午○○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午○○所有之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八三七七帳戶內。嗣後,再由巳○○或盧威志依據得標廠商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蔡培溪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午○○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蔡培溪。 ㈢丑○部分(詳如附表叁,寅○○因死亡,業據本院為不受理判決確定,為事實明確計,仍加論列) 1丑○、寅○○向午○○借牌,並由寅○○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叁之一): 丑○、寅○○於「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建議、設計之始,即向鎮長楊紫宗表明有意承作,乃與鎮長楊紫宗事先約定由其承作,並自行指定由如附表叁之一所示投標廠商欄之廠商虛偽比價,而經楊紫宗同意後,乃指示未○○、酉○○、巳○○等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丑○、寅○○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並由丑○、寅○○向午○○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土木、方圓營造,及由午○○向宇○○借得之東易營造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與丑○、寅○○,供作該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叁之一投標廠商欄所示)。再由巳○○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未○○或楊紫宗核定(詳如附表叁之一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叁之一所示之廠商,而同意該工程由丑○、寅○○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午○○復指示會計天○○、戊○○購買如附表叁之一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天○○、戊○○二人(詳見附表叁之一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叁之一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叁之一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巳○○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叁之一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午○○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午○○所有之華南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七三三一八帳戶、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八三七七帳戶及經緯營造彰化銀行清水分行一六三一八八號帳戶內。嗣後,再由巳○○依據得標廠商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寅○○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午○○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丑○、寅○○。 2丑○建議,由寅○○向午○○借牌,並由寅○○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叁之二): 「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係屬丑○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及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經丑○與清水鎮鎮長楊紫宗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寅○○施作,經楊紫宗應允後,乃指示未○○、酉○○、巳○○、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丑○、寅○○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並由寅○○向午○○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營造、經緯土木、方圓營造、介發土木,及由午○○向宇○○借得其實際負責之土木包工廠商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與丑○、寅○○,供作該五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叁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於如附表叁之二編號1、2部分,由巳○○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未○○或楊紫宗核定(詳如附表叁之二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叁之二編號1、2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另如附表叁之二編號3、4部分,則由盧威志,以呈請鎮長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據以指定如附表叁之二編號3、4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而同意該四件工程,均由丑○、寅○○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午○○復指示會計天○○、戊○○購買如附表叁之二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天○○、戊○○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叁之二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叁之二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叁之二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巳○○或盧威志三人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叁之二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午○○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午○○所有之華南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七三三一八帳戶、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八三七七帳戶及經緯營造彰化銀行清水分行一六三一八八號帳戶內。嗣後,再由巳○○或盧威志依據得標廠商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寅○○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午○○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丑○、寅○○。 ㈣亥○○、辛○○部分(詳如附表肆): 亥○○建議,由辛○○向午○○借牌,並由辛○○施作部分(詳如附表肆): 「臨江里排水溝護岸工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係亥○○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及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經亥○○與清水鎮鎮長楊紫宗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辛○○施作,經楊紫宗應允後,乃指示未○○、酉○○、巳○○、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亥○○、辛○○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辛○○向午○○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營造、經緯土木、方圓營造、介發土木,及由午○○向如附表肆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實際負責人借得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黃俊智、吳秋霖不知虛偽比價之情事,並無犯意聯絡)與辛○○,供作該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肆投標廠商欄所示)。於如附表肆編號1、2部分,由巳○○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未○○或楊紫宗核定(詳如附表肆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肆編號1、2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另如附表肆編號3部分,則由盧威志,以呈請未○○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據以指定如附表肆編號3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而同意該三件工程,由辛○○、亥○○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午○○復指示會計天○○、戊○○購買如附表肆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天○○、戊○○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肆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肆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肆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如附表肆所示之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巳○○、盧威志三人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肆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午○○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悉數流入午○○所有之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八三七七帳戶內。嗣後,再由巳○○或盧威志依據午○○所屬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辛○○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經緯營造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辛○○。 ㈤辛○○部分(詳如附表伍) 辛○○向午○○借牌,並由辛○○施作部分(詳如附表伍)辛○○於「高西里內路面水溝改善工程」、「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建議、設計之始,即向鎮長楊紫宗表明有意承作,乃與鎮長楊紫宗事先約定由其承作,並自行指定由如附表伍所示投標廠商欄之廠商虛偽比價,而經楊紫宗同意後,乃指示未○○、酉○○、巳○○等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辛○○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並由辛○○向午○○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營造、介發土木,及由午○○向宇○○借得之大禾土木、洽發土木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二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伍投標廠商欄所示),由巳○○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未○○或楊紫宗核定(詳如附表伍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伍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二件工程,均由辛○○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其後午○○復指示會計天○○、戊○○購買如附表伍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天○○、戊○○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伍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伍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伍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巳○○二人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伍所示得標廠商,以該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經緯營造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午○○所有之華南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七三三一八帳戶。嗣後,再由巳○○依據經緯營造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辛○○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經緯營造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辛○○。 ㈥宙○○部分(詳如附表陸): 宙○○建議,而由午○○施作部分(詳如附表陸): 「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號前水溝整修工程」、「南社里內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是由宙○○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經宙○○與清水鎮鎮長楊紫宗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午○○施作,經楊紫宗應允後,乃指示未○○、酉○○、巳○○等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情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宙○○、午○○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午○○以其所持有之經緯土木、介發土木、方圓營造,及向宇○○借得其實際負責之如附表陸所示投標廠商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陸投標廠商欄所示)。於如附表陸編號1、3部分,由巳○○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未○○或楊紫宗核定(詳如附表肆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陸編號1、3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另如附表陸編號2部分,則由盧威志,以呈請未○○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據以指定如附表陸編號2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而同意該三件工程,均由宙○○、午○○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午○○復指示會計天○○、戊○○購買如附表陸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天○○、戊○○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陸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陸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陸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盧威志、巳○○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陸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午○○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午○○所有之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八三七七或經緯營造一六三一八八帳戶內。嗣後,再由巳○○或盧威志依據得標廠商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並由午○○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 ㈦壬○○部分(詳如附表柒) 壬○○建議,由蔡培溪向午○○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柒): 「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程」,係屬壬○○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經壬○○與清水鎮鎮長楊紫宗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蔡培溪施作,經楊紫宗應允後,乃指示未○○、酉○○、巳○○等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情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壬○○、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並由壬○○向午○○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土木、方圓營造,及由午○○向宇○○借得東易營造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柒投標廠商欄所示),由巳○○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楊紫宗核定(詳如附表柒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投標廠商,而同意該件工程,由壬○○、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午○○復指示與會計天○○、戊○○購買如附表柒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不詳姓名之人(詳見附表柒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柒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柒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巳○○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柒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午○○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午○○所有之經緯營造彰化銀行清水分行一六三一八八帳戶內。嗣後,再由巳○○依據得標廠商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蔡培溪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午○○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蔡培溪。 ㈧甲○○部分(詳如附表捌) 甲○○建議,由甲○○向宇○○、午○○借牌,並由甲○○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捌): 「頂湳里五福圳東側福德祠前AC改善工程」、「頂湳里客庄路五五巷八一號前路面駁坎工程」、「頂湳里溪頭路北側農路改善工程」,係甲○○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經甲○○與清水鎮鎮長楊紫宗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自己施作,經楊紫宗應允後,乃指示未○○、酉○○、巳○○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情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甲○○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甲○○並向宇○○借用其所持有之東易營造、大禾土木、洽基營造、洽發土木,及向午○○借得之經緯營造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捌投標廠商欄所示),由巳○○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未○○或楊紫宗核定(詳如附表捌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捌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三件工程,由甲○○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宇○○復指示其公司不知情之成年女子填製如附表捌所示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捌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巳○○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捌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再由巳○○依據宇○○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甲○○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宇○○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款項交給甲○○。 ㈨庚○○部分(詳如附表玖) 1庚○○建議,由庚○○向午○○借牌,並由庚○○施作部分(詳如附表玖): 「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改善工程」、「高美里高美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高南里駁坎水溝路面修護等工程」係屬庚○○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前水溝改善工程」、「清水區○○○巷○路面整修工程」係庚○○借用壬○○名義提出之工程建議案;「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係庚○○、丁○○○共同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經庚○○與清水鎮鎮長楊紫宗協議,將前開工程均交由庚○○自行指定廠商施作,並內定由如附表玖所示投標廠商欄之廠商虛偽比價,經楊紫宗應允後,乃指示未○○、酉○○、巳○○、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庚○○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並由庚○○向午○○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營造、經緯土木、方圓營造、介發土木,及由午○○向宇○○借得如附表玖所示其實際負責廠商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九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玖投標廠商欄所示)。於附表玖編號1至7部分,由巳○○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未○○或楊紫宗核定(詳如附表玖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投標廠商;另如附表玖編號8、9部分,則由盧威志以呈請鎮長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據以指定投標廠商,而同意該九件工程,均由庚○○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其後午○○復指示會計天○○、戊○○購買如附表玖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天○○、戊○○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如附表玖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玖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玖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巳○○或盧威志(附表玖編號2、8的陳銘得並不知情)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玖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午○○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午○○一六八三七七彰銀清水分行及華南清水分行帳號一七三三一八帳戶內。嗣後,再由巳○○、盧威志依據經緯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庚○○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午○○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庚○○。 2子○○建議,由庚○○向午○○借牌,並由庚○○施作部分(同事實㈡之1,詳如附表貳之一): ㈩戌○○部分(詳如附表拾) 1戌○○建議,由林永芳向宇○○借牌,並由林永芳施作部分(如附表拾之一): 「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係屬戌○○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及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經戌○○與清水鎮鎮長楊紫宗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林永芳施作,經楊紫宗應允後,乃指示未○○、酉○○、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戌○○、林永芳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並由林永芳向宇○○借用其所持有之東易營造、大禾土木、洽基營造,及向午○○、蔡培溪借用經緯營造、方圓營造、經緯土木、鎧駿土木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與林永芳,供作該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拾之一投標廠商欄所示),由盧威志以呈請楊紫宗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同意該三件工程,由戌○○、林永芳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宇○○再指示其公司不知情之成年女子填製如附表拾之一所示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拾之一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盧威志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之一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再由盧威志依據宇○○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林永芳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宇○○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等費用,再將剩餘款項交給林永芳。 2戌○○建議,由林永芳向午○○借牌,並由林永芳施作部分(如附表拾之二): 「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係屬戌○○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經戌○○與清水鎮鎮長楊紫宗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林永芳施作,經楊紫宗應允後,乃指示未○○、酉○○、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戌○○、林永芳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並由林永芳向午○○借用其所持有之介發土木,及由午○○向如附表拾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實際負責人借得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林四村不知有虛偽比價之情事,並無犯意聯絡)與林永芳,供作該工程之比價廠商(詳情如附表拾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由盧威志以呈請楊紫宗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同意該工程,由戌○○、林永芳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午○○復指示會計天○○、戊○○購買如附表拾之二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戊○○及不知情之鐘婉如與不詳姓名之人(詳見附表拾之二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拾之二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拾之二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盧威志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之二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午○○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嗣後,再由盧威志依據午○○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林永芳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午○○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林永芳。 丁○○○部分(詳如附表拾壹) 丁○○○建議,交由午○○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壹): 「下湳里中山路四五一之一號週邊路面改善工程」、「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之五號旁AC工程」、「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田寮里高美路二一O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係丁○○○建議之工程案,該四件工程之經費來源均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經丁○○○與清水鎮鎮長楊紫宗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午○○施作,丁○○○乃內定如附表拾壹所示投標廠商欄之廠商虛偽比價,楊紫宗應允後,乃指示未○○、酉○○、巳○○、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丁○○○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由午○○以其所持有之經緯土木、方圓營造、介發土木,及由午○○向如附表拾壹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實際負責人借得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除宇○○、蔡培溪有犯意聯絡外,劉福榮、林四村就虛偽比價不知情,並無犯意聯絡),供作該四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拾壹投標廠商欄所示);其中附表拾壹編號1、2部分,由巳○○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楊紫宗後,據以指定投標廠商;附表拾壹編號3、4部分,則由盧威志,以陳請楊紫宗或未○○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據以指定投標廠商,而同意均由丁○○○、午○○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其後,午○○復指示會計天○○、戊○○購買如附表拾壹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天○○、戊○○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四偽填標單人欄)虛偽填製如附表拾壹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拾壹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如附表拾壹工程名稱欄之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附表拾壹編號1邱慶宗不知情)、巳○○、盧威志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開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壹所示得標廠商,以該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巳○○或盧威志依據方圓營造、介發土木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工程並由午○○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 辰○○、卯○○部分(詳如附表拾貳) 1辰○○建議,由卯○○向宇○○借牌,並由卯○○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貳之一): 「楊厝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八十九年度楊厝里地方道路回饋等工程」、「楊厝里水溝整修工程」,係屬辰○○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經辰○○與清水鎮鎮長楊紫宗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卯○○施作,經楊紫宗應允後,乃指示未○○、酉○○、巳○○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辰○○、卯○○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卯○○向宇○○借用其所持有之東易營造、大禾土木、洽基營造、洽發土木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拾貳之一投標廠商欄所示),由巳○○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未○○或楊紫宗核定(詳如附表拾貳之一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拾貳之一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三件工程,由辰○○、卯○○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宇○○指示其公司不知情之成年女子填製如附表拾貳之一所示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拾貳之一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如附表拾貳之一工程名稱欄為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巳○○(附表拾貳之一編號2邱慶宗不知情)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貳之一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再由巳○○依據宇○○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卯○○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宇○○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等費用,再將剩餘款項交給卯○○。 2辰○○、卯○○向午○○、宇○○借牌,並由卯○○施作部分(詳附表拾貳之二): 辰○○、卯○○於「楊厝里內AC路面工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前」、「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大溝整治工程」、「楊厝往清水AC路面工程」、「楊厝油庫路面AC路面工程」建議、設計之初,即向鎮長楊紫宗表明有意承作,乃與鎮長楊紫宗事先約定由渠等承作,並內定由如附表拾貳之二所示投標廠商欄之廠商虛偽比價,經楊紫宗應允後,乃指示未○○、酉○○、巳○○等三人配合辦理(詳如附表拾貳之二所示之承辦人欄)。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辰○○、卯○○父子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由辰○○、卯○○父子向午○○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營造、經緯土木、方圓營造、介發土木,及向宇○○借得前開實際負責之廠商證照,另由午○○向有概括犯意聯絡的乙○○借得桂宏營造、桂冠營造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與辰○○、卯○○,供作該十六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拾貳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後由巳○○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未○○或楊紫宗核定(詳如附表拾貳之二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拾貳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十六件工程,均由辰○○、卯○○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其後,午○○復指示會計天○○、戊○○購買如附表拾貳之二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天○○、戊○○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如附表拾貳之二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拾貳之二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拾貳之二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巳○○二人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貳之二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經緯營造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大部分流入午○○所有之經緯營造彰化銀行清水分行一六三一八八號帳戶。嗣後,巳○○依據午○○所屬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卯○○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午○○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卯○○。 3辰○○、卯○○向宇○○借牌,並由卯○○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貳之三): 辰○○、卯○○於「楊厝里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里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楊厝里雲仔農路改善工程」建議、設計之初,即向鎮長楊紫宗表明有意承作,乃與鎮長楊紫宗事先約定由渠等承作,並內定由如附表拾貳之三所示投標廠商欄之廠商虛偽比價,經楊紫宗應允後,乃指示未○○、酉○○、巳○○等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辰○○、卯○○父子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由辰○○、卯○○父子向宇○○借用其所持有之洽發土木、洽基營造、東易營造、大禾土木,及向午○○借用如附表拾貳之三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四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拾貳之三投標廠商欄所示),後由巳○○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未○○或楊紫宗核定(詳如附表拾貳之三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拾貳之三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四件,均由辰○○、卯○○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其後宇○○指示其公司不知情之成年女子填製如附表拾貳之三所示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拾貳之三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巳○○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貳之三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再由巳○○依據宇○○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卯○○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宇○○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等費用,再將剩餘款項交給卯○○。 4丙○○建議,由辰○○、卯○○向宇○○借牌,並由卯○○施作部分(同事實㈠之4,詳如附表壹之四): 乙○○部分(詳如附表拾叁) 乙○○向宇○○借牌,並由乙○○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叁): 「秀水里一七五之四三號路面駁坎整修工程」、「槺榔里道路水溝駁坎等改善工程」、「鰲峰路三八O巷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及「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改善工程」,經乙○○與清水鎮鎮長楊紫宗協議交由其施作,經楊紫宗應允後,乃指示未○○、酉○○、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乙○○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乙○○向宇○○借用其所持有之東易營造、洽發土木、洽基營造,及向不知虛偽比價之郭梓桂借用其持有之桂宏營造、桂冠營造及蔡欣怡交其持往清水鎮公所辦理出入廠商登記之建源營造,另由宇○○向不知虛偽比價之陳永徹借得江東土木,向亦不知虛偽比價之卓陳香借得續仁工程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與乙○○,供作該四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拾叁投標廠商欄所示),由盧威志以呈請鎮長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同意該四件工程,由乙○○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宇○○指示其公司不知情之成年女子虛偽填製如附表拾叁所示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拾叁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盧威志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叁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再由盧威志依據宇○○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乙○○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宇○○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等費用,再將剩餘款項交給乙○○。 申○○部分(詳如附表拾肆) 申○○向午○○借牌,並由申○○施作部分(詳附表拾肆): 申○○於「西社里內水溝駁坎等工程」、「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工程」、「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工程」建議、設計之初,即向鎮長楊紫宗表明有意承作,乃與鎮長楊紫宗事先約定由其承作,並內定由如附表拾肆所示投標廠商欄之廠商虛偽比價,楊紫宗應允後,乃指示未○○、酉○○、巳○○等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申○○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由申○○向午○○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營造、經緯土木、介發土木、方圓營造及由午○○向宇○○借如附表拾肆所示公司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與申○○,供作該等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拾肆投標廠商欄所示),由巳○○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未○○或楊紫宗核定(詳如附表拾肆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拾肆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四件工程,由申○○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午○○復指示會計天○○、戊○○購買如附表拾肆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天○○、戊○○及不知情之鐘婉如(詳見附表拾肆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拾肆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拾肆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巳○○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開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肆所示得標廠商,以該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午○○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嗣後,巳○○依據經緯營造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申○○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午○○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申○○。 癸○○部分 丙○○建議,由癸○○向午○○借牌,並由癸○○施作部分(同事實㈠之1,詳如附表壹之一): 己○部分(詳如附表拾伍) 己○向午○○借牌,並由己○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伍):己○於「西社臨江托兒所圍牆修繕工程」建議、設計之初,即向鎮長楊紫宗表明有意承作,乃與鎮長楊紫宗事先約定,由其承作,並自行指定由如附表拾伍所示投標廠商欄之廠商虛偽比價,經楊紫宗同意後,乃指示未○○、酉○○、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己○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己○向午○○借用其所持有之方圓營造,及由午○○向宇○○借得洽基營造、東易營造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與己○,供作該一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情如附表拾伍投標廠商欄所示),由盧威志以呈請鎮長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同意該工程由己○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午○○復指示會計天○○、戊○○購買如附表拾伍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戊○○及不知情鐘婉如二人(詳見附表拾伍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拾伍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拾伍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盧威志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伍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經緯營造之會計人員具領。嗣後,再由盧威志依據經緯營造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己○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經緯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己○。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丙○○等分別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就下列天○○等證人於調查站之供述,為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證據能力。且證人未○○、酉○○於原審另案審理時,供稱:彼等於調查局之供述係出於調查員威脅利誘所為之供述,且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十日,其等二人,因身體生病,精神極為疲勞,是以,其等二人於調查局中之供述,不具證據能力云云。查: ㈠就證人即共同被告未○○、酉○○不法取供部分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未○○、酉○○分別於九十一年四月廿五日、五月九日、五月十日前後三次接受調查員調查時,均表示未受到任何不正方法之取供,復於檢察官複訊時,亦均表示調查員沒有以不正之方法逼供等語;且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該次於調查站接受訊問時,被告未○○表示當時律師在其身邊,應該都有照其意思寫等語,被告酉○○表示其有看筆錄,都有按照其陳述記載等語(見九十一年偵字第八0五二號卷第一0六頁)。 ⑵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五時十二分因於前日突然血壓降低,且解血便情形,而送入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就醫,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出院等情,有該醫院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檢附之未○○病歷附該案原審卷可按;另其自九十一年四月廿五日羈押至臺灣臺中看守所時,除自述尿酸未就診外,餘正常,有該所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函附之病歷表在同卷可考。則未○○主張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十日有因身體生病等情,是否足採即有疑問。另酉○○於九十一年四月廿七日、廿九日及五月六日均有就醫紀錄,亦有該所函付之病歷表在同卷可考,惟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前後,並無身體生病之情形,是其主張身體生病,精神極為疲勞等情,自亦不足採信。 從而,被告等主張上開二位證人於調查站中之供述,係遭不正方法取供云云,尚難採信。 ㈡就下列天○○等證人審判外陳述部分 ⑴證人天○○等人分別於調查站分別為下開各項所列不利被告等之證述 ⑵該等證述內容與後述彼等於法院審理之證述內容有不符之處: ①證人天○○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審理時證稱:「(問:關於承包借牌或是承包鎮公所業務部分,你要做哪些事務?)答填寫標單,製作合約書,聯絡工程進度,工程完工時要報完工的公文,驗收時幫忙打公文。幫委託的人打押標金,幫忙書寫標單郵寄。驗收完後領工程款」「不一定。有時候借牌的人會自己提供(押標金)」「(問押標金是否是你們公司領得?)答:是的」「(問:再由你交給提供押標金的借牌廠商?)答:是的」「(問:標單如果是借牌或是你們自己去投標的話,是有你和公司的小姐去填寫,標單的內容是由你們自己填寫還是依照指示?)答:依照委託的人指示。金額的部分是依照他們的指示」等語。 ②證人戊○○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審理時證稱:「(問:你在調查站曾經提到有蔡培溪、丑○、寅○○、卯○○、辰○○、庚○○等人,有向你們借牌?)答:這些人有到我們公司,老闆叫我幫他們填寫投標單,其他被告我不記得了」;另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審理時證稱:「我們工程有很多,也有人借牌,我不知道這是否是我們自己做的還是別人借牌的。在調查站的時候,他們說我是受僱於經緯就要說是老闆交待的。剛才提示的筆錄,是我說的,在調查站的時候,有提示標單給我們看字跡,我說是我寫的」「(寫標單的人有)鍾婉如、我、天○○」「我們跟洽基有互相保證的合作,好像有往來過。我有寫過洽基的標單」「(問:他們的標單為何是由你來寫?)答:因為我們比較常常寫,他們就拜託我們幫忙寫」「要標工程的人,拜託我幫忙他寫一下,我說好」「借三張牌的好像沒有。借二張牌的我不記得。有借壹張牌的」等語。③證人酉○○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七八六號審理時證稱:「(問:過去在調查站內提到,有劉福榮、陳月娟、庚○○、丑○、甲○○、亥○○、丙○○、子○○、宙○○、壬○○、丁○○○、顏水滄、戌○○分別來建議本案的工程,而且還跟楊紫宗談好遴選廠商來參加比價,再由他們分別提供自有的牌照或是跟他人借牌來參與競標,得標後,再由自有的廠商或是借牌廠商或是自己另外找人來施作的陳述是否屬實?當時為何要這樣說?)答:這是猜測的,因為他們不讓我回去」「(問:你是根據什麼事實來猜測?)答:我是聽盧威志講說,為了府會和諧,我就是因為他說府會和諧,才這麼跟調查員講」等語。 ④證人未○○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審理時更異前詞,改稱:伊在調查站有關何人建議、何人得標、何人施作、陪標的陳述,都是調查員自己寫的等語。 ⑤證人盧威志於本院另案審理時辯稱:其於承辦發包工作中,僅負責依投標審查紀錄表中規定事項逐項審查廠商之投標文件,若符合規定,再將廠商之價格抄錄於開標紀錄中並排定順序後,將資格審查表、開標紀錄及廠商投標文件交主持人核閱簽章後,開啟底價封,宣佈各廠商投標標價及得標廠商,是否決標?決標予何廠商?開標主持人決定,其只是開標承辦人,非為開標主持人,就連比價三家廠商,由何廠商得標,被告亦無權決定;又被告將合格廠商名單,簽請鎮長指定比價廠商後,即依其指定廠商在公所登記之住址,郵寄投標資料,請其準備資料,於預定之開標日參與招標,乃依鎮長或主任秘書指定後,進行推動其承辦招標工作之事務,應屬依法進行其職務內工作,斷不能反認為有偽造文書等語。 ⑥證人午○○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證稱:「(問:你是否曾經借牌給這些人去參與清水鎮公所的投標?)答:宇○○、辰○○、蔡培溪、辛○○、庚○○、寅○○、地○○、己○有。丙○○、子○○、丁○○○、甲○○、亥○○、戌○○、陳月娟、壬○○、宙○○、丑○、申○○沒有,王開雯沒有,我不認識他」「有透過我向宇○○借牌參與投標。至於是哪些人透過我向宇○○借牌投標,我忘記了」「我都是向宇○○借牌,只要有需要我就會向宇○○借牌,如果其他人有需要,我也會借宇○○的牌給他們使用」等語。另於其所涉案案件審理時供稱:係蔡培溪向我借牌的,非壬○○向伊借牌等語。 ⑦證人宇○○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審理時證稱:「本案所有工程,關於我名下四家營造公司或是包工業都是借給午○○使用。講難聽一點,他們小姐到我們公司就可以蓋章。我自己本身有在做工程,楊紫宗擔任鎮長任內,我都沒有到做過工程」「我確定是借給午○○。他所述不實在」等語。 ⑧證人巳○○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審理時證稱:「因為廠商是由鎮長在我簽上去之前就已經由他選定。我核對他們是否是登記廠商,我在上簽的時候,就直接寫上這三家廠商的名稱」「在調查站時,他是拿相片和我的簽呈,來比較的,說這是否是未發包先施工,我不知道情形怎樣,我就跟他說,他說每個人都這樣說,所以我就跟著這樣說」「(問:剛才問你簽呈是誰選定,你回答是簽上去的時候,就由鎮長選定廠商,你的意思是否是這三家廠商是鎮長指示你要簽這三家廠商,還是你自己決定簽三家廠商上去由鎮長核定?)答:這是鎮長指定我要簽寫這三家廠商」等語。 ⑨證人蔡慶文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審理時證稱:「偵查中大部分都是配合調查人員,他們講什麼,我就講什麼。依照他們提示的,叫我回想,我才回答是或不是。在調查站所講的話,是經我回想後,直接反應,是才回答。現在回想後,與我當初所講的不一樣。例如申○○發包前,我有無帶他到現場,有沒有,我記不起來,但是在調查局的時候,我是回答有,我是根據他們提供的資料,經過回想後,所作的回答。後來整個案子起訴後,在公所時,他們有影印起訴及筆錄內容,我才看,回想起來大部分都是依照他們提示的,去作答,有的與事實不符,有的是差不多」「調查局人員問你是否認識午○○、午○○所持用的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執照有哪些?我當時筆錄上面答覆內容,宇○○、午○○這幾家公司,是他們當時提示標單給我看,我當時的確有這樣講,我是因為他們提示,才知道這幾家公司是他們經營,這是我自己講的沒有錯,也是事實」「我在調查局的答案是我自己經過審閱調查局所提示的資料和我跟他們公司接觸的經驗來回答」「(問:調查人員有無誘導你?)答:我不知道。最後的答案是我自己做出來的結論」「調查局的筆錄,都是經過調查員提示,我所講出來的話,我都有講過」等語。 ⑩證人楊雅萍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審理時證稱:「我的意思是開工的時候去看,就是在開挖。是調查站的人員誤會我的意思。我在調查站沒有這樣講,是調查人員自己寫的」「(問:為何要在筆錄後面簽名?)答:我怕我不能回去」「就剛才問的部分,不是我的意思。筆錄說我知道午○○持有多家公司的牌照,我是在案發之後才知道。丑○的部分,我是開工以後去現場看,才知道施作的人是誰,並非是剛開始就知道是誰施作的。後面的工程都是開工以後,我們去現場監工才知道是誰在那裡施工的」「我沒有這樣說。那不是我的意思。這是屬於發包業務,我不會知道」「(問:剛才所述實在還是調查站所述實在?)答:「剛才所述實在」「他建議書掛進來後,他會同我到現場去測量。建議案是壬○○建議的。蔡培溪是開工後他在現場施作」「(問:工程建議書是誰拿給你的?)答:太久了,我不記得了,如果不是壬○○拿給我的,就是代表會那邊的人拿過來的」「(問:對你在調查站、偵查中及本院調查、審理中所述是否實在?)答:今天所述實在」等語。 ⑪證人劉福榮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案件審理時證稱:「(問:榮泰土木包工業負責人?)答:對」「(問:原判決附表四之四工程之投標,是將商業牌照、大小章借予午○○投標?)答:沒有,這是我自己投標的」「(問:標單為何不自填?)答:標單總價是我填寫的,其他項目是我請別人幫我填寫的」等語。 ⑫證人紀麗英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審理時:就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其於台中縣調查站筆錄,就起訴書附表一之四件工程筆錄是否正確一節,證稱:「..有關於筆錄所寫,亥○○先到課長辦公室洽談工程事宜,與我當時要表達的意思不符。調查員是問我這件工程如何來找我的,我是說因為這件我沒有劃分區域,課長指定我協辦的。筆錄所寫,有無轉包這部分,對於這個部分我不清楚,依照合約書,只要作工程的人提供出得標公司的大小印章及合約書,我們不管他是誰,就會讓他作,所以我不知道有轉包的情形」等語。 ⑬證人蔡碧芬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審理時,就其於九十一年偵字第五六九二號第第三六七頁至三七七頁調查站接受訊問之內容證稱:「建議書部分其金額不是我填寫的,建議書來,出去測量之後,根據實際數量編制預算,即拿建議書去現場勘查,然後回來概算,編制預算,往上報,看看是否有此經費。第三七○頁第十行當時只有跟黃國進去勘查,並沒有跟蔡培溪去,所以調查筆錄寫有跟蔡培溪去,是不對的。第三七一頁這件是甲○○建議,他也都有在那裡關心,但他是不是包商,我不知道,我沒有這樣說,但是裡面有這樣寫,這樣是不對的。第三七三頁當初是丙○○主席提出建議的,我並沒有說是張姓包商,裡面寫的是不對的。其他都對」等語。 ⑭證人鍾宛如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審理時證稱:「(問:你在什麼情況之下寫標單?)答:是老闆即午○○叫我寫的,我就會寫」「(問:根據你在調查站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所製作的筆錄中陳述你填寫的標單有東易營造、經緯土木、介發土木、鎧駿土發、大禾土包、東弘土包、王暘土造、宇祥、鼎宜,這個內容是否實在?)答:都實在」「(問:上述的投標單是誰叫你寫的?)答:是老闆叫我寫的」等語。 ⑮證人蔡佩樺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審理時,就其於調查站製作筆錄內容證稱:「問:(海風里內排水溝駁坎改善工程之工程實際上施作者為何人?)答:過那麼久了,忘記了」「經費是不是午○○爭取來的部分,我不知道是不是午○○,那是調查局人員跟我說是午○○的。如果去量現場都是我們自己去,那天葉宏俊沒有跟我們去,至於是不是午○○自行找廠商比價,那是發包的事情,我不知道。那天因為問得很晚,有點疲勞轟炸所以才會有那樣的筆錄」「(對於偵卷第三五一倒數第二行至三五二頁第十行有何意見?)事情過那麼久了,忘記了」「(問:是否以在調查局所說的比較實際,因為記憶比較鮮明?)答:他們那邊都是先寫好,問我們是不是,好像有點預設立場。因為那天問得很晚很累了,問我們是不是,當時我希望可以早點回去」「蔡培溪是現場監工,監工部分沒有錯,發包部分我不知道,施作部分沒有錯,但是發包部分他們如何去找廠商的,我不知道,那不是我的工作範圍。另我記得有一張開工報告是錯的。還有另一部分那是我在調查站時,已經寫好說鎮長、課長都知道,然後我問對不對,我說不知道,不知道為何筆錄會這樣寫」「發包部分我不知道,實際上施作為蔡培溪沒有錯,現場也是我跟我同事去的,之前的發包我不清楚」「辰○○父子有無自行找尋三家我不知道,但是確實是由辰○○父子所施作」「都是實際施工者是對的,其他的發包過程我不清楚,酉○○也沒有要求我要作那些事情」等語。 ⑮證人林宜姍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審理時,就其所製作附九十一年偵字第五六九二號調查站筆錄內容證稱:「我不是這個意思,我的意思是我們沒有金額限制,我們都是約僱人員,辦理的都是比較小型的工程,如果遇到大型工程或是大型金額的,我都會詢問上級是否由我們辦理還是由專業人員辦理」「我辦理工程時,並不知道多少金額,只是剛好有兩件計算錯誤,有多估,計算錯誤才有這種情形」「該兩件工程我去現場有看到蔡培溪、辰○○,午○○是因為他是議員,我有聽過他的名字,而劉福榮是代表,所以也有聽過」「忘記了」「當時我並不知道他們公司到底有哪些章,蔡培溪有無牌我並不清楚。我是事後才知道的」等語。 ⑯證人寅○○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審理時證稱:「(問:你說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是否由你母親丑○要你施作的?)答:這些都是跟午○○要的工作,我那時沒有什麼工作,這些是跟午○○要來的」「(問:為何你在調查局說是由你母親丑○叫你去施作的?)答:我母親丑○知道我跟午○○要了這些工程來做之後,就叫我跟吳秋霖去看工地」「(問:以上實際施作人是不是你?)答:是」等語。 ⑰證人蔡培溪於本院另案審理時證稱:伊僅係轉包工程施作,未有借牌圍標行為,亦未與共犯楊紫宗、未○○、酉○○、巳○○、盧威志等公務人員有謀議之情事等語。 ⑶經查: ①按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則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等之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 ②上開天○○等證人於法院審理時之陳述內容與在調查站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內容,雖有未盡相符之處,然渠等之陳述內容既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且就時間之間隔言,證人等於調查站詢問時陳述的時點,相較於法院審理時陳述的時點,更為接近案發時點,對於相關情節的記憶自然較為鮮明,不致可能因記憶減弱或變化,致有不清晰或陳述不符之現象發生。 ③證人等就親自見聞之事實,在調查員逐一提示書面資料詳細詢問下所為之完整陳述,未受到人情或外力的干擾,較諸在法院審理期間與其他被告同時在庭的情況下,會因同情,或因擔心遭到他人的指摘或報復,而較有迴護被告或匿飾自己所知情節的心態。 ④證人等於案件全貌,乃至本身是否涉案未明之際,對調查人員所為之證述,因較無時間或動機去編造事實,客觀上亦較難認與被告間有勾串情事,其陳述具有較可信性。但事後或因對法律實務中,共犯之適用及範圍之認定逐漸了解後,雙方可能因串謀而統一口徑;依本案重要證人未○○、酉○○、巳○○、楊雅萍、紀麗英、蔡碧芬、林宜姍為例,彼等分別位居清水鎮公所主任祕書、建設及工務課長、工程發包或監工業務之承辦人,均屬公務人員,無論就學識、社會閱歷均有一定之水平,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調查人員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下,其等就彼於調查站之證述內容之影響焉有不知之理,嗣後因上開原因,其陳述即易偏離事實而較不可信。綜合上述,上開證人等於審判外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渠等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的規定,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⑤前開證人以外的證人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固亦為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本無證據能力。然被告丙○○等人及其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前開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係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且陳述的時點較為接近案發時點,證人對於相關情節的記憶自然較為鮮明,而渠等就親自見聞之事實,在調查員逐一提示書面資料詳細詢問下所為之完整陳述,未受到人情或外力的干擾,未有與其他被告同時在庭的情況下,會擔心遭到他人的指摘或報復的心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至於渠等雖未到庭作證,然渠等就本案相關情節於調查站詢問時既已完整陳述,本無就相同事項於審理時重覆詰問,徒增證人困擾與負擔的必要。而檢察官及被告丙○○等人既未聲請詰問前開證人或爭執渠等證詞之證據能力,本院為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程序發生擾民之譏,未再傳喚前開證人到庭重覆作證,亦不影響被告丙○○等人詰問證人的權利,核先說明。 二、訊據被告丙○○、子○○、丑○、亥○○、辛○○、宙○○、壬○○、甲○○、庚○○、戌○○、丁○○○、辰○○、卯○○、乙○○、申○○、癸○○、己○均矢口否認有本件犯行,分別於原審及本院為下開辯解: ㈠被告丙○○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㈠」「海風里道路工程」「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等工程」「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㈡」「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整修工程」「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方回饋道路等工程」「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面整修改善工程」「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吳厝里新興社區○○○○路面工程」「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等十九件工程,然辯稱: 1伊於擔任清水鎮代表會主席期間,因清水鎮民對生活週圍應興建之工程,曾向伊提出建議,伊亦因而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工程建議案。且伊向清水鎮公所提出的工程建議案件甚多,清水鎮公所並非接受其全部的工程建議案件,端視其財源及工程的急迫性、必要性而決定是否施作伊的工作建議案件。伊並不知道鎮長楊紫宗有無利用經辦公共工程的機會,圖取不法利益,更未與鎮長有共同舞弊及收取回扣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伊並無從事土木承包業務,無法自行施作工程,於鎮民反應興建工程,除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建議外,並未參與清水鎮公所辦理設計、投標、發包等業務,亦無從與清水鎮公所主任秘書未○○、工務課長酉○○、承辦人巳○○、盧威志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午○○、宇○○係經營土木營造業,經常投標承包清水鎮公所發包的工程,此在清水鎮是眾所週知之事,而午○○、宇○○在標到清水鎮公所工程後,究係自行施作或再轉包他人施作,亦係實際施作者與午○○、宇○○等承包廠商間的關係。伊並未參與工程的施作,公訴意旨指述伊與午○○、宇○○等人謀議投標工程,並將標到的工程轉交蔡培溪、辰○○父子、癸○○、地○○等人施作,純屬臆測之詞。而前開工程是由癸○○、蔡培溪、卯○○向午○○、宇○○借牌施作,惟本案亦無伊與癸○○、蔡培溪、卯○○有工程款轉帳或其他資金來的證明。⒉證人即共同被告未○○、酉○○於調查站所筆錄不實及供述不實之原因等情,已分別據彼二人於嗣後原審另案審理時供述明確,不得採為不利被告之證據。 ⒊本件不符合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構成要件。至同條第五項之規定,係於行為後所修正,依法不能適用本案。 ㈡被告子○○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大秀區○○路與三美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高美區道路水溝整治工程」、「裕嘉、臨江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程」「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程」「臨江里中央路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排水溝改善工程」「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等九件工程,惟辯稱: ⒈伊於擔任清水鎮代表會副主席期間,因清水鎮民對生活週圍應興建之工程,曾向伊提出建議,伊亦因而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工程建議案,且伊向清水鎮公所提出的工程建議案件甚多,清水鎮公所並非接受全部的工程建議案件,端視其財源及工程的急迫性、必要性而決定是否施作伊的工作建議案件。伊並不知道鎮長楊紫宗有無利用經辦公共工程的機會,圖取不法利益,更未與鎮長有共同舞弊及收取回扣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伊並無從事土木承包業務,無法自行施作工程,於鎮民反應興建工程,除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建議外,並未參與清水鎮公所辦理設計、投標、發包等業務,亦無從與清水鎮公所主任秘書未○○、工務課長酉○○、承辦人巳○○、盧威志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午○○、宇○○係經營土木營造業,經常投標承包清水鎮公所發包的工程,此在清水鎮是眾所週知之事,而午○○、宇○○在標到清水鎮公所工程後,究係自行施作或再轉包他人施作,亦係實際施作者與午○○、宇○○等承包廠商間的關係。伊並未參與工程的施作,公訴意旨指述伊與午○○、宇○○等人謀議投標工程,並將標到的工程轉交蔡培溪、庚○○、地○○等人施作,純屬臆測之詞。而前開工程是由蔡培溪、庚○○向午○○借牌施作,惟本案亦無伊與蔡培溪、庚○○有工程款轉帳或其他資金來的證明。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未○○、酉○○於調查站所筆錄不實及供述不實之原因等情,已分別據彼二人於嗣後原審另案審理時供述明確,不得採為不利被告之證據。 ⒊本件不符合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構成要件。至同條第五項之規定,係於行為後所修正,依法不能適用本案。 ㈢被告丑○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南社里鰲峰路三八O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等四件工程,惟辯稱: ⒈「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並非伊的工程建議案件,而前開伊的工程建議案件,在工程規劃設計前,伊即與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承辦人至工地現場勘查。然伊並未在設計、發包前,與鎮長楊紫宗談好,由伊向午○○借用廠商牌照資料及透過午○○向宇○○轉借廠商牌照資料,作為比價圍標前開工程之用,並未購買前開工程指定廠商的押標金支票或委託午○○指示其雇用之經緯營造會計,向行庫購買指定廠商投標前開工程的工程押標金,並未委由午○○指示天○○、戊○○、鐘婉如虛偽填製工程標單等投標資料,交由清水鎮公所供酉○○、巳○○虛偽比價決標。前開工程施作完畢後,午○○並未給付伊任何款項,伊亦未給付任何不法回扣給楊紫宗等語。 ⒉證人未○○、酉○○、盧威志、楊雅萍、巳○○分別於原審審理時,否認其等於調查站所製作筆錄內容之真實性,或稱不清楚、或稱是猜測的、或稱是看到報紙後,私下問同仁的、或稱筆錄內容非自己本意等語,其原因,依彼等所供係於調查站接受訊問時,身體狀況不佳、或受到不當誘導、或疲勞訊問。 ⒊本案不論係比價或招標紀錄均記載真實之比價或招標行為,縱認其係為達指定由特定廠商得標工程之目的,然比價程序既真實進行,而招標及施作工程之結果,亦惠及廣大清水鎮民,無足生任何損害可能。 ⒋依伊之供述及證人寅○○、午○○之證述,伊僅有工程建議權,系爭工程均係寅○○去爭取、施作,寅○○與午○○之交情及施作能力,根本毋需被告介入。 ㈣被告亥○○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等三件工程,惟辯稱: ⒈「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並非伊的工程建議案,伊亦未指定經緯營造、介發土木、洽發土木等廠商為比價廠商。 ⒉至於伊雖有建議「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等三件工程,惟並未於設計發包前帶工程建議書找鎮長楊紫宗,要求將前開工程交由被告辛○○施作,楊紫亦未要伊自行尋找三家廠商作為比價廠商,伊亦未指定比價廠商或委由午○○指示經緯公司會計負責購買指定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及指示天○○、戊○○、鐘婉如虛偽填製指定投標廠商的工程標單等投標資料,交由清水鎮公所供酉○○、巳○○虛偽比價決標。伊並無給付任何不法回扣給楊紫宗。 ⒊上開三件工程,既係伊以民意代表身分所提出之建議,鎮公所人員於到現場勘查、測量時,依慣例均會同前往,因伊有事,遂委由配偶即被告辛○○前往,應無違法可言。 ㈤被告辛○○坦承確有實際施作「清水里內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等四件工程,辯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係經緯公司得標後轉包與伊施作,伊並未向楊界要求借牌圍標以承包施作,亦未指定經緯公司、介發土木、洽發土木等廠商作為比價廠商。而「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等三件工程,係伊向午○○表示希望施作,因午○○基於師生情誼,且地方派系相同,因此受到午○○之照顧;至於午○○如何投標?如何得標?伊均未參與,亦不知其情。伊從未委由午○○指示會計天○○、戊○○、鐘婉如虛偽填製指定投標廠商之工程標單等投標資料交清水鎮公所供酉○○、巳○○虛偽比價決標。前開工程完成後,伊只付工程款的百分之四費用與午○○,並非被扣留百分之九至百分之十,亦非借牌費用。伊並無給付任何不法回扣與楊紫宗等語。 ㈥被告宙○○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號前水溝整修工程」、「南社里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等三件工程,惟辯稱: ⒈前開工程均係伊接受清水鎮民的陳情後,再建議清水鎮公所採納施作。伊建議後相關執行情形,均是清水鎮公所的承辦人員依規定辦理,伊根本無置喙的餘地。 ⒉證人多證稱:上開工程係伊建議施作,未證稱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圍標罪,原審未查,逕將伊入罪。㈦被告壬○○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程」,惟辯稱: ⒈伊雖以電話要清水鎮公所楊雅萍前去工地現場測量,估算工程款預算,且本件建議書是使用清水鎮代表會的空白例稿,伊在建議人部分用印,並未在建議書內填寫金額、工程名稱及日期。伊並未將建議書交給蔡培溪拿至清水鎮公所,亦未向午○○借用廠商牌照參加比價,及向清水鎮公所工務課發包承辦人巳○○指定三家廠商為本工程之比價廠商。伊對前開工程係發包由何人施作完全不知情,並無與蔡培溪朋分該工程利潤,亦未支付楊紫宗任何回扣。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午○○於另案審理時供稱:係蔡培溪向我借牌的,非壬○○向伊借牌等語,並聲請將工程建議書原本與被告書寫文字送請筆跡鑑定,證明楊雅萍於調查站所供不實。 ㈧被告甲○○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頂湳里五福圳東側福德祠前AC改善工程」、「頂湳里客庄路五五巷八一號前路面駁坎工程」、「頂湳里溪頭路北側農路改善工程」等三件工程,並實際施作前開工程,惟辯稱: ⒈伊僅係得標後的下包廠商,未曾事先與楊紫宗謀議及要求工程施作,亦未支付任何不法回扣與楊紫宗。伊從未向宇○○借用廠商牌照資料或委由宇○○指示會計小姐購買指定廠商之工程押標金,虛填製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供巳○○、酉○○虛偽比價決標。 ⒉證人未○○、酉○○等人於調查站之證詞,或為未親自參與見聞或協議,如何知悉伊與楊紫宗協議?如何知悉向宇○○借牌?證人蔡碧芬於調查站之證詞,僅足以證明伊有提出建議及施工,無從認定向午○○或宇○○借牌之事實。 ⒊頂湳里客庄路五十五巷八十一號前駁坎工程,非伊向午○○借牌。 ㈨被告庚○○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及實際施作「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高南里駁坎排水溝路面修護等工程」、「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高美里高美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實際施作「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前水溝改善工程」、「清水區○○○巷○路面整修工程」、「高美區道路水溝整治工程」等工程,惟辯稱: ⒈前開工程均係午○○以其所有或所支配之廠商牌照標得工程後,始將工程轉包與伊施作,至於午○○如何投標、以何名義投標、是否借牌圍標等均與伊無關。而「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起先是里民反應這個地點骯髒,要求要做改善,同時興建涼亭供居民休閒。結果該址高坎、低坎相差約一公尺,居民反應說這麼高,若旁邊沒有欄杆,怕小孩危險會跌倒,故伊即向清水鎮公所反應,建議他們再作改善,所以才會再有「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並不是要規避一百萬元的限制。 ⒉本件午○○除指示其員工處理填寫標單,出資購買押標金票據、送件參與投標並繕寫工程契約書、竣工報告書、請款書及領取工程款等實際參與工程契約之行為,與所謂借牌情形不同。 ⒊「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前水溝改善工程」是因為照片日期有誤,才會誤認是未發包先開工,該工程是午○○標到後,伊向午○○要來做的。且證人楊雅萍於原審審理時,已就其於調查站所證不實為證述。 ㈩被告趙琴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等四件工程,惟辯稱: ⒈伊向清水鎮公所提出的工程建議案件甚多,清水鎮公所並非接受全部的工程建議案件,端視其財源及工程的急迫性、必要性而決定是否施作伊的工作建議案件。伊並不知道鎮長楊紫宗有無利用經辦公共工程的機會,圖取不法利益,更未與鎮長有共同舞弊及收取回扣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伊並無從事土木承包業務,無法自行施作工程,於鎮民反應興建工程,除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建議外,並未參與清水鎮公所辦理設計、投標、發包等業務,亦無從與清水鎮公所主任秘書未○○、工務課長酉○○、承辦人巳○○、盧威志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午○○、宇○○係經營土木營造業,經常投標承包清水鎮公所發包的工程,此在清水鎮是眾所週知之事,而午○○、宇○○在標到清水鎮公所工程後,究係自行施作或再轉包他人施作,亦係實際施作者與午○○、宇○○等承包廠商間的關係。伊並未參與工程的施作,公訴意旨指述伊與午○○、宇○○等人謀議投標工程,並將標到的工程轉交蔡培溪、庚○○、地○○等人施作,純屬臆惻之詞。而前開工程是由林永芳或地○○向午○○、宇○○借牌施作,惟本案亦無伊與林永芳、地○○有工程款轉帳或其他資金來的證明。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未○○、酉○○於調查站所筆錄不實及供述不實之原因等情,已分別據彼二人於嗣後原審另案審理時供述明確,不得採為不利被告之證據。 ⒊本件不符合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構成要件。至同條第五項之規定,係於行為後所修正,依法不能適用本案。 被告丁○○○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下湳里中山路四五O之一號週邊路面改善工程」「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之五號旁AC工程」「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田寮里高美路二一O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等四件工程,惟矢口否認有為右揭犯行,辯稱: ⒈伊係依鎮民代表向鎮公所建議施作地方公共工程的慣例,基於選區里民之需要,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建議,並向工務課承辦人蔡碧芬、紀麗英接洽現場會勘測量及工程設計事宜,經渠等估算工程款、填註建議書、工程金額及工程名稱後,始通知伊至清水鎮公所在建議書上蓋用印章。此後,伊即未再參與該四件公共工程的後續事宜,更未曾與鎮長楊紫宗、主任秘書未○○、工務課長酉○○及發包承辦人巳○○、盧威志有所接觸。伊並非營造公司及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且與午○○並不熟稔,且無任何生意及金錢往來,於前開工程發包期間,亦未與午○○或其他參與投標廠商有任何接觸。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未○○、酉○○於調查站所筆錄不實及供述不實之原因等情,已分別據彼二人於嗣後原審另案審理時供述明確,不得採為不利被告之證據。 ⒊本件不符合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構成要件。至同條第五項之規定,係於行為後所修正,依法不能適用本案。 被告辰○○坦承確有基於為鄉服務而爭取建設「楊厝里內AC路面工程」「楊厝里水溝整修工程」,惟辯稱:「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前」「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大溝整治工程」「楊厝往清水AC路面工程」「楊厝油庫路面AC路面工程」「吳厝里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里內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八十九年度楊厝里地方道路回饋等工程」「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等工程,並非伊向清水鎮公所建議的工程。而伊向鎮長楊紫宗反應、建議「楊厝里內AC路面工程」「楊厝里水溝整修工程」,並非表明有意承作該工程。伊未曾與午○○談及「借牌」事宜,亦未曾指示天○○或戊○○填寫任何標單或合約書,更未曾支付任何不法回扣與鎮長楊紫宗。況伊係擔任里長之職,並非實際鳩工施作,實無向午○○借牌參與清水鎮公所發包工程之必要。 被告卯○○坦承確有實際施作「楊厝里內AC路面工程」「楊厝里水溝整修工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前」「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大溝整治工程」「楊厝往清水AC路面工程」「楊厝油庫路面AC路面工程」「楊厝里內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八十九年度楊厝里地方道路回饋等工程」「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等工程,惟矢口否認有為右揭犯行,辯稱: ⒈伊僅係實際鳩工施作午○○轉包的工程而已,並未向任何人表明有意承作其所建議之工程項目,伊根本未曾與午○○談及借牌事宜,亦未曾指示天○○、戊○○填寫任何標單或合約書,更無支付任何不法回扣與鎮長楊紫宗。且楊紫宗、蔡佩樺、楊紫勝、盧威志、未○○、巳○○均陳稱並無任何不法協議存在,故伊確實並無向任何人表明「有意承作」之意思。又伊為文正工程行的負責人,以承包他人工程施作為業,與清水鎮公所人員並無生意往來,僅於施工時方會偶遇清水鎮公所人員至現場監工,實難想像如何為「借牌圍標」的犯意聯絡或不法協議。 ⒉伊所施作之工程,品質完全合乎標準,對於公眾及任何私人均無損害之虞,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當。 被告乙○○辯稱: ⒈伊從未透過午○○向宇○○借牌,並委由宇○○代辦比價投標作業,更未與宇○○謀議,由宇○○出面向陳永徹、卓陳香借用江東土木及續仁營造投標「秀水里一七五之四三號路面駁坎整修工程」、「槺榔里道路水溝駁坎等改善工程」、「鰲峰路三八O巷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及「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改善工程」等四件工程。伊從未出面向郭梓桂借用桂宏營造、桂冠營造投標前開四件公共工程,更未透過郭梓桂再向蔡欣怡轉借建源營造牌照投標「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改善工程」。 ⒉伊既無借牌及擔任下包承作工程之行為,與得標人間亦無事前合謀、參與之共同正犯關係。 被告申○○辯稱: ⒈「西社里內水溝駁坎等工程」「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工程」「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工程」等工程,均係午○○承包。伊僅向午○○表示如有標得工程,可否轉給伊鳩工施作,至於午○○如何標得工程,伊並不知情。蔡慶文雖證稱伊主導「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工程」等之發包,然伊並非公務人員,如何能主導工程的發包,而蔡慶文自八十四年間起擔任清水鎮公所工務課臨時約僱人員,負責區○○村里道路工程之設計、承辦及監工業務,以其職務層級及負責範圍,怎麼可能參與選擇廠商參與投標業務,更遑論知悉選擇廠商的經過。 ⒉伊僅係午○○之下包廠商,未參與比價等事宜,且午○○有四家屬於自己的廠商,可以自由運用,亦可為合法之比價行為,伊確信午○○以此合法比價行為進行,其竟向他人借牌,實非被告所知悉,伊未參與偽造文書行為,應非共同正犯。 ⒊依卷內相關證據,參與投標或比價作業均由午○○交待其職員處理,其職員均未證明被告有參與其事;且借用宇○○經營之其他廠商陪標,均係午○○所為,被告亦未參與。 被告癸○○坦承確有實際施作「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惟辯稱: ⒈伊係單純之挖土機司機,並未成立任何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午○○係伊遠房親戚,前開工程均係午○○標得工程後,再轉包給伊施作,至於午○○如何標得此工程,伊並不清楚。伊並不認識宇○○,也從未向午○○、宇○○借用指定之廠商牌照作為工程之比價廠商,更無與丙○○及清水鎮公所相關人員為協議指定特定廠商參與開標、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行為。且午○○之借牌行為均得到其他廠商同意,在伊所涉三件工程中,亦未取得合法利潤以外之非法利益,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與偽造文書之構成要件亦有未合。 ⒉本案與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構成要件並不相當。被告己○坦承確有實際施作「西社臨江托兒所圍牆修繕工程」的泥作部分,惟辯稱: ⒈伊只是從午○○處轉包前開工程的泥作部分,至於模板部分並非伊的專業,故伊並未介入施作,而是由伍銀彬施作。伊實際施作的工程總金額僅為二十八萬五千七百十四元,再加上稅捐,為三十萬元。 ⒉本件得標金額為六十七萬五千元,伊所得之工程款為三十萬元,足見伊僅是方圓營造公司之下包,僅施作泥作工程。 三、本院查: ㈠丙○○部分(詳如附表壹): 1丙○○建議,由癸○○向午○○借牌,並由癸○○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壹之一): ①「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係由代表主席丙○○建議的,並由丙○○指定用午○○持有之經緯土木、洽發土木、介發土木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並交由癸○○施作,我僅係依丙○○指定之經緯土木、洽發土木、介發土木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並由丙○○與楊紫宗談好遴選經緯土木、洽發土木及介發土木廠商比價,並由介發土木得標,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碧芬」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碧芬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丙○○及課長酉○○要求我配合一位包商張先生(名字不詳)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介發土木,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惟該工程施作時係由該張姓包商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該張姓包商,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介發土木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癸○○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實際係我施作無誤,我因無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牌照,該等工程均是在午○○得標後,再轉給我施作。我並無與清水鎮公所工務課發包人員先行接洽,但我確實曾應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之要求,以我的車輛搭載上開三件工程設計人員前往工程現場進行勘查,並由工務課設計人員進行實地測量。前述工程款均係由午○○向清水鎮公所領取,會現扣除工程款之百分之四,其餘再交給我,故清水鎮○○里○○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工程款二十二萬三千八百元,我實拿二十一萬四千八百四十八元」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二四九頁)。 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之洽發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⑻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②「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該工程是由鎮民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因為該工程卷宗內並無相關簽陳資料,所以我無法回憶,但如果是我勾選的,我也是依丙○○及盧威志、酉○○之意見勾選三家廠商,但如果是鎮長楊紫宗勾選,也是會依丙○○的意見辦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二三三頁);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係代表會主席丙○○建議,並由丙○○指定黃喜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宇祥營造公司、瀚翊營造公司、億騰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為比價廠商,工程是由癸○○自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係代表會主席丙○○建議,並由丙○○與楊紫宗談好遴選黃喜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宇祥營造公司、瀚翊營造公司、億騰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為比價廠商,該工程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麗櫻」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資料,本件工程係由鎮民代表會主席丙○○建議,但丙○○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係由經緯營造會計戊○○將工程卷,持往鎮長楊紫宗或主任秘書未○○處(詳細係由何人圈選我已記不清楚,應以圈選表用印者為準),乃以黃喜土木、宇祥營造、方圓營造三家廠商執照參與投標。由於我在本工程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並不在提示之卷宗中,可能是公所將該圈選表遺失(本工程卷宗係由監工蔡麗櫻保管),因此我無法得知係由何人圈選指定上述三家廠商。本工程開標時係由課長酉○○主持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六六頁)。 ⑷證人紀麗英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丙○○先將該建議書交給課長酉○○,再由酉○○叫我到他辦公處,將該建議書交給我,並要求我配合丙○○所指定的包商癸○○,至現場測量及進行該工程之設計,該工程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在該工程設計完後,由於我剛調回工務課,尚未有承辦之業務區,當時乃由課長酉○○指派蔡麗櫻負責監工,因我並未擔任該工程之監工,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為何,我並不清楚,惟我私下曾聽蔡麗櫻談及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係癸○○」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四五八頁)。 ⑸證人癸○○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係我施作無誤,我因無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牌照,該等工程均是在午○○得標後,再轉給我施作。我並無與清水鎮公所工務課發包人員先行接洽,但我確實曾應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之要求,以我的車輛搭載上開三件工程設計人員前往工程現場進行勘查,並由工務課設計人員進行實地測量。前述工程款均係由午○○向清水鎮公所領取,會現扣除工程款之百分之四,其餘再交給我,清水鎮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工程款三十四萬九千四百元,我實拿三十三萬五千四百二十四元」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二四九頁)。 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確認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之黃喜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資料確認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投標資料係我填寫,這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⑻雖證人黃文喜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在九十年二月間寄發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招標領取通知書給我,我即到公所領圖說,之後我再到公所登記,公所即寄發一份空白標單給我,我在標單上填具估價單內容及檢附相關投標資料後將該工程標單寄回公所,在開標當天我亦親自到場參加」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九六頁)。惟查,證人戊○○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確認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之黃喜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顯然黃文喜前開陳述,係在迴避自己借牌之責任,不足採信。 ③「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是由鎮民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是由盧威志檢附『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表簽擬,由我依丙○○及盧威志、酉○○之意見勾選億騰營造公司、瀚翊營造公司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二三三頁);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係代表會主席丙○○建議,並由丙○○指定黃喜土木、方圓營造、宇祥營造、瀚翊營造、億騰營造、經緯土木為比價廠商,工程是由癸○○自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等路面改善程係代表會主席丙○○建議,並由丙○○與楊紫宗談好遴選黃喜土木、方圓營造、宇祥營造、瀚翊營造、億騰營造、經緯土木為比價廠商,該工程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麗櫻」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資料,本件工程係由鎮民代表會主席丙○○建議,但丙○○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係由經緯營造會計戊○○將工程卷持往主任秘書未○○處,乃以經緯土木、億騰營造、瀚翊營造三家廠商執照參與投標。本工程係由主任秘書未○○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課長酉○○主持,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卷㈡第一六六頁)。 ⑷證人紀麗英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丙○○先將該建議書交給課長酉○○,再由酉○○叫我到他辦公室,將該建議書交給我,並要求我配合丙○○所指定的包商癸○○至現場測量及進行該工程之設計,該工程得標廠商為經緯土木,在該工程設計完後,由於我剛調回工務課,尚未有承辦之業務區,當時乃由課長酉○○指派蔡麗櫻負責監工,因我並未擔任該工程之監工,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為何,我並不清楚,惟我私下曾聽蔡麗櫻談及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係癸○○」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四五八頁)。 ⑸證人癸○○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里○路面改善工程,係我施作無誤,我因無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牌照,該等工程均是在午○○得標後,再轉給我施作。我並無與清水鎮公所工務課發包人員先行接洽,但我確實曾應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之要求,以我的車輛搭載上開三件工程設計人員前往工程現場進行勘查,並由工務課設計人員進行實地測量。清水鎮○○里○路面改善工程,工程款均係由午○○向清水鎮公所領取,會先扣除工程款之百分之四,其餘再交給我,清水鎮○○里○路面改善工程,工程款二十九萬六千九百九十元,我實拿二十八萬五千一百一十元」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二四九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億騰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楊紫耀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投標標單等資料,並非由我或公司人員取回,標單等投標資料所填寫之內容亦非由我或我公司人員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二三O頁)。再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問:對於菁埔里路面改善工程投標單是否由你或是你僱用之人填寫及取回?)答:不是」「(問:有無接到公所通知叫你過去比價或是領款?)答:沒有」「(問:瀚翊公司有無參加公所工程?)答:沒有,我參加的都是公開招標的,沒有限制性招標的,我不太適合..」等語。 ⑼證人黃春發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億騰公司投標資料,並非我所書寫,我亦不知道係何人所寫,亦不知道億騰公司投標上開工程之押標金係何人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五五頁)。再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原審審理時,就上開證詞內容證稱:「都實在」等語。④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三件工程確係由被告丙○○、癸○○與被告楊紫宗達成協議後,由被告癸○○向午○○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午○○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無訛。雖被告癸○○猶辯稱前開工程是午○○標到後,再轉包給其施作,並扣除工程款的百分之四等語,然觀諸午○○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審理時業已明確陳述前開工程是癸○○向其借牌等語,核與前開證人證述情節吻合。且若午○○確係轉包給癸○○施作,自應依當時的材料進價、工資行情及施工困難度等實際情況計算利潤,焉有每件均固定收取百分之四的工程款,而該百分之四復與午○○實際收取的借牌費不謀而合之理。顯然被告癸○○前開辯詞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2丙○○建議,由蔡培溪向午○○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壹之二): ①「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室周邊道路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所以由丙○○自行交由午○○處理,比價廠商是丙○○自行指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所以由丙○○與楊紫宗達成協議,由丙○○自行向午○○借用方圓營造、大禾土木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所建議之工程,所以係丙○○向午○○借牌圍標所標得之工程,但究係何人施作我已記不起來,要問監工蔡佩樺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七六頁)。 ⑷證人蔡碧芬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丙○○、課長酉○○要求我配合吳厝里里長吳水通(係丙○○的胞弟)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由於在該工程設計完後,工務課內剛好調整各承辦人之業務區,故我並未擔任該工程之監工,係由蔡佩樺負責監工,故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為何,我並不清楚」;「(前述你辦理決算通知前述得標廠商來鎮公所辦理請款事宜,你係如何通知?)答:我均係以打電話號碼00-00000000與午 ○○持用之方圓營造、經緯營造、經緯土木、介發土木人員聯絡,大部分都是由戊○○接洽」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六七頁)。 ⑸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係由蔡碧芬所設計的,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由於在該工程設計完後,建設課剛好調整各承辦人之業務區,故才會由我負責監工,該工程實際施作者為蔡培溪」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四九頁);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提示:「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問:據蔡碧芬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向本站表示,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原係由她負責設計,但之後因職務調整,所以該件工程接續之工程監工是由你接辦等語,有何意見﹖)答:蔡碧芬所說均實在,該件工程均是由我負責監工。本工程是由方圓營造得標,但該工程實際是由蔡培溪施作,驗收時也是由蔡培溪會同辦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㈡第二六頁)。 ⑹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⑺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中,我負責填寫大禾土木之標單及方圓營造得標後之竣工報告,而前述工程之標單均是午○○指示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四五頁)。 ⑻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之標單等投標資料是午○○指示我填寫的」;「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是午○○指示我或戊○○出面前往購買工程押標金支票,退還之工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午○○所持用之方圓營造、經緯營造、介發土木或午○○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二八頁)。②「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所以由丙○○自行交由午○○處理,比價廠商是丙○○自行指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亦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由丙○○與楊紫宗達成協議,丙○○即自行向午○○借用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 ⑶證人蔡碧芬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提示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卷宗)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丙○○、課長酉○○要求我配合東山里里長(姓名我已忘記)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由於在該工程設計完後,工務課內剛好調整各承辦人之業務區,故我並未擔任該工程之監工,係由蔡佩樺負責監工,故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為何,我並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係由蔡碧芬所設計的,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由於在該工程設計完後,建設課內剛好調整各承辦人之業務區,而由我負責監工,該工程實際施作者為蔡培溪」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四九頁);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提示: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卷宗資料,問:據蔡碧芬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向本站表示,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原係由她負責設計,但之後因職務調整,所以該四件工程接續之工程監工是由你接辦等語,有何意見﹖)答:蔡碧芬所說均實在,該件工程均是由我負責監工。是由方圓營造得標,但該工程實際是由蔡培溪施作,驗收時也是由蔡培溪會同辦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㈡第二六頁)。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卷宗資料中,我負責填寫東易營造之標單及方圓營造得標後之竣工報告,均是午○○指示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四五頁)。 ⑺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之標單等投標資料是午○○指示我填寫的」;「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是午○○指示我或戊○○出面前往購買工程押標金支票,退還之工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午○○所持用之方圓營造、經緯營造、介發土木或午○○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二八頁)。 ③「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並由丙○○自行指定廠商比價,由丙○○自行安排廠商施作,我僅係依丙○○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並由丙○○與鎮長楊紫宗談好(達成協議),由丙○○向午○○借用經緯營造、洽發土木及介發土木參加比價,並由經緯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問: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經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三家比價廠商係如何決定?)答: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由承辦人巳○○圈選經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等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同日經我及秘書未○○審核通過後,由秘書未○○代鎮長楊紫宗批定該經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等三家廠商為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之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O二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所建議之工程,所以應係丙○○向午○○借牌圍標所標得之工程,...本公程亦係我負責驗收」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七六頁)。 ⑷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係屬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三十二萬五千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丙○○、課長酉○○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蔡培溪及當地居民,先到主席丙○○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亦依丙○○之意思設計為總價三十二萬五千元,本工程後由丙○○、蔡培溪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丙○○、蔡培溪以經緯營造公司名義得標,但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我在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蔡培溪與我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代表會主席丙○○、課長酉○○即已指定係要由蔡培溪承作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四九頁)。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中之洽發土木包工業之標單及經緯營造得標後之開工及竣工報告是由我所填寫的,前述工程都是午○○指示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四五頁)。 ⑺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之經緯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均係午○○指示我所填寫的。押標金均係我與戊○○出面向行庫購買,退還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午○○所持用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或午○○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二八頁)。 ④「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㈠」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㈠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並由丙○○自行指定廠商比價,由丙○○自行安排廠商施作,我僅係依丙○○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㈠,亦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並由丙○○與鎮長楊紫宗談好(達成協議),由丙○○向午○○借用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 ⑶證人蔡碧芬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㈠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丙○○、課長酉○○要求我配合吳厝里里長吳水通(係丙○○的胞弟)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由於在該工程設計完後,工務課內剛好調整各承辦人之業務區,故我並未擔任該工程之監工,係由蔡佩樺負責監工,故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為何,我並不清楚」;「(前述你辦理決算通知前述得標廠商來鎮公所辦理請款事宜,你係如何通知?)我均係以打電話號碼00-00000000與午○○持用之方圓 營造、經緯營造、經緯土木、介發土木人員聯絡,大部分都是由戊○○接洽」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本工程係由蔡碧芬所設計的,得標廠商亦為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在該工程設計完後,建設課內剛好調整各承辦人之業務區,而由我負責監工,該工程實際施作者為蔡培溪。本工程係來自清水鎮長楊紫宗向臺中縣政府爭取之地方小型工程補助款一百萬元,及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之小型工程分配款五十萬,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一百五十萬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丙○○、課長酉○○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蔡培溪,先到主席丙○○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係以補助款,及代表會主席丙○○分配款共計一百五十萬元為依據,依丙○○之意思設計為總價一百五十萬,本工程後由蔡培溪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丙○○、蔡培溪以方圓營造公司名義得標,但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我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蔡培溪與我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代表會主席丙○○、課長酉○○即已指定係要由蔡培溪承作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九頁);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問: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原係由蔡碧芬負責設計,但之後因職務調整,所以該工程接續之工程監工是由你接辦?)是的,蔡碧芬所說均實在,該件工程均是由我負責監工。是由方圓營造得標,但該工程實際是由蔡培溪施作,驗收時也是由蔡培溪會同辦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㈡第二六頁)。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㈠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中之東易營造標單,及方圓營造公司得標後之開工及竣工報告,是由我所填寫的,前述工程都是午○○指示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四五頁)。 ⑺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㈠之標單等工程資料,均係午○○指示我所填寫的。押標金係我與戊○○出面向行庫購買,退還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午○○所持用之方圓營造、經緯營造、介發土木包工業或午○○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二八頁)。 ⑤「海風里道路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風里道路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並由丙○○自行指定廠商比價,由丙○○自行安排廠商施作,我僅係依丙○○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風里道路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並由丙○○與鎮長楊紫宗談好(達成協議),由丙○○向午○○借用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風里道路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所建議之工程,所以應係丙○○向午○○借牌圍標所標得之工程,本工程是我負責開標作業,開標時僅由午○○所僱用之會計小姐戊○○到場開標,未得標廠商東易營造、經緯土木之退還押標金支票,我則交由本工程協辦之楊秦芬直接交由戊○○領回,當時主持開標之課長酉○○因長期以來均以此方式退還押標金支票,且酉○○、午○○、戊○○等人均已認識,所以對戊○○一次代表午○○處理投標本工程之方圓營造、東易營造、經緯土木開標,均習以為常,但我本人因認為開標程序有所不妥,我曾向課長酉○○、巳○○反應,但酉○○及巳○○向我表示長期以來,戊○○均代表午○○處理午○○所持有之廠商押標金支票領回事宜,所以我不敢再過問」;「當時我才到任不久,恰巧巳○○要去受訓,酉○○就叫我向巳○○學習,以利巳○○受訓期間代理巳○○之業務,學習期間巳○○明白告訴我,他係依鎮民代表及縣議員及鎮長之指示來遴選三家殷實廠商參加工程投標。我對戊○○一人同時代表所有廠商辦理開、午○○標作業之現象覺得十分不妥,故而向酉○○及巳○○質疑,但酉○○及巳○○向我表示戊○○是代表午○○縣議員來處理前述七家廠商之開標作業,且我承辦清水鎮公所發包業務係由巳○○指導我,在他指導我那段期間,他曾告訴我午○○爭取之工程經費,午○○會自己指定廠商來做,而鎮民代表爭取的工程,該鎮民代表也會自己找楊紫宗協商及自己找廠商投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七六頁)。 ⑷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風里道路工程係屬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一百六十三萬一千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丙○○、課長酉○○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蔡培溪及海風里里長,先到主席丙○○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亦依丙○○之意思設計為總價一百六十三萬一千元,本工程後由丙○○、蔡培溪自行找尋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丙○○以方圓營造公司名義得標,但本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作,我已記憶不清,該工程原係由我監工,且本工程開工不久後我即已離職而改由林宜姍監工,故本工程實際施作人員要問林宜姍才知悉」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四九頁)。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風里道路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風里道路工程之東易營造標單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四五頁);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問:據盧威志表示:海風里道路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所建議之工程,所以應係丙○○向午○○借牌圍標所標得之工程,本工程是我負責開標作業,開標時僅由午○○所僱用之會計小姐戊○○到場開標,未得標廠商東易營造、經緯土木之退還押標金支票,我則交由本工程協辦之楊秦芬直接交由戊○○領回,請問盧威志所述實在否?又該工程是否係丙○○向楊界借牌圍標,並標得之工程?)盧威志所說屬實,惟楊秦芬應為楊琴芬才對,另丙○○與午○○十分熟悉,我知道丙○○曾經向午○○借牌」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風里道路工程之方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午○○指示我所填寫的,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戊○○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二八頁)。 ⑥「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等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等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並由丙○○自行指定廠商比價,由丙○○自行安排廠商施作,我僅係依丙○○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等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並由丙○○與鎮長楊紫宗談好(達成協議),由丙○○向午○○借用經緯營造、大禾土木及介發土木參加比價,並由經緯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 ⑶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等工程,係屬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一百四十二萬二千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丙○○、課長酉○○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蔡培溪,先到主席丙○○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亦依丙○○之意思設計為總價一百四十二萬二千元,本工程後由蔡培溪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丙○○、蔡培溪以經緯營造名義得標,但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我在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蔡培溪與我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代表會主席丙○○、課長酉○○即已指定係要由蔡培溪承做本件工程。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等工程之資料中,本工程開工報告係由非得標之廠商方圓營造所申報,竣工報告卻由得標之經緯營造公司申報,造成開工報告與竣工報告廠商不同,是因為午○○一人持有方圓營造、經緯營造、介發土木、經緯土木等多家廠商牌照,午○○長期以上述廠商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是上至鎮長楊紫宗,課長酉○○,下至所有工務課承辦人均知悉,而午○○通常指派戊○○與公所人員洽辦業務,所以戊○○在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以非本工程之得標廠商方圓營造向本公所提出開工報告,我才會未以辨識方圓營造是否為本工程之得標廠商,造成非得標廠商申報開工報告錯誤」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四九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等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等工程中之大禾土木之標單,及經緯營造得標後之開工及竣工報告,是由我所填寫的,該開工報告確係我依午○○指示所填寫的,但開工報告上我係誤蓋方圓營造的大小章,而向清水鎮公所申報開工,因為清水鎮公所人員長期有與午○○接觸,知悉方圓營造及經緯營造牌照均係午○○在使用,因該件工程由午○○之經緯營造得標,故對開工報告未加以詳查,致生錯誤」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四五頁)。 ⑹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等工程之標單等工程投標資料,係由午○○指示我所填寫的,另提示之所有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戊○○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偵查卷㈠第三二八頁)。 ⑦「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㈡」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㈡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並由丙○○自行指定廠商比價,由丙○○自行安排廠商施作,我僅係依丙○○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㈡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並由丙○○與鎮長楊紫宗達成協議,由丙○○向午○○借用方圓營造、洽發土木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㈡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所建議之工程,所以應係丙○○向午○○借牌圍標所標得之工程,本工程開標時係由酉○○課長主持,巳○○也有參加開標作業並指導我製作開標紀錄,當時係由戊○○出面處理本工程之投標廠商洽發土木、經緯土木、方圓營造,經過情形詳如前述海風里道路工程開標之情形」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七六頁)。 ⑷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㈡係屬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一百二十五萬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丙○○、課長酉○○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蔡培溪,先到主席丙○○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亦依丙○○之意思設計為總價一百二十五萬元,本工程後由蔡培溪自行找尋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丙○○、蔡培溪以方圓營造名義得標,但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我在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蔡培溪與我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代表會主席丙○○、課長酉○○即已指定係要由蔡培溪承做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四九頁)。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道路工程(二)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㈡之洽發土木之標單,及方圓營造得標後之開工報告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四五頁)。 ⑺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發包之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㈡之方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均係午○○指示我所填寫的,另提示之所有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戊○○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二八頁)。 ⑧「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整修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整修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並由丙○○自行指定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丙○○交給午○○處理,我僅係依丙○○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整修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並由丙○○與鎮長楊紫宗談好(達成協議),由丙○○向午○○借用方圓營造、洽發土木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⑶證人楊雅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由於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整修工程,是由鎮民代表主席丙○○先以口頭向公所建議施作,我乃依丙○○要求,由鰲峰里里長陪同至工程現場測量,並預估工程金額為一百一十萬八千五百八十元後,丙○○再依我所預估的工程金額填入建議書內交給我,由我辦理工程設計,並編成工程預算書。本工程是由方圓營造得標,但實際是由鎧駿土木負責人蔡培溪實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整修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整修工程中之洽發土木之標單,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四五頁)。 ⑹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整修工程之方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午○○指示我所填寫的,所有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戊○○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二八頁)。 ⑨「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方回饋道路等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方回饋道路等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並由丙○○自行指定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丙○○交給午○○處理,我僅係依丙○○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方回饋道路等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並由丙○○與楊紫宗談好遴選方圓營造、經緯土木及大禾土木廠商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方回饋道路等工程,係來自清泉崗空軍基地噪音之回饋金一百萬元,及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之小型工程分配款五十萬元,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一百五十萬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課長酉○○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蔡培溪,先到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係以給吳厝里之回饋金,及代表會主席丙○○分配款共計一百五十萬元為依據,依丙○○意思,設計為總價一百五十萬元,本工程後由丙○○、蔡培溪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丙○○、蔡培溪以方圓營造名義得標,我在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蔡培溪與我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丙○○、課長酉○○即已指定係要由蔡培溪承做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九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方回饋道路等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方回饋道路等工程中之大禾土木標單,及方圓營造得標後之開工及竣工報告,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四五頁)。 ⑹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發包之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方回饋道路等工程之方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午○○指示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二八頁)。 ⑩「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面整修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面整修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並由丙○○自行指定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丙○○交給午○○處理,我僅係依丙○○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係縣政府專案補助及代表會主席丙○○之建議案,並由丙○○與楊紫宗談好遴選方圓營造、經緯土木及大禾土木廠商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面整修改善工程係來自清水鎮長楊紫宗向臺中縣政府爭取之地方小型工程補助款一百萬元及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之小型工程分配款五十萬元,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一百五十萬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課長酉○○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蔡培溪,先到主席丙○○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係以補助款及代表會主席丙○○分配款共計一百五十萬元為依據,依丙○○意思,設計為總價一百五十萬元,本工程後由蔡培溪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丙○○、蔡培溪以方圓營造名義得標,我在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蔡培溪與我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丙○○、課長酉○○即已指定係要由蔡培溪承做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四九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面整修改善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中之大禾土木標單,及方圓營造得標後之開工及竣工報告,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四五頁)。⑹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午○○指示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二八頁)。 ⑪「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並由丙○○與午○○指定介發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廠商比價,由丙○○自行安排蔡培溪施作本工程,我僅係依丙○○指定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是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並由丙○○與楊紫宗談好,由丙○○向午○○借用介發土木、洽發土木、經緯土木廠商牌照參加比價,並由介發土木得標,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林宜姍比較清楚,我僅係依丙○○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⑶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係屬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九十八萬四千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丙○○、課長酉○○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蔡培溪,先到主席丙○○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亦依丙○○之意思設計為總價九十八萬四千元,本工程後由蔡培溪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丙○○、蔡培溪以介發土木名義得標,但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由於該工程係在八十九年三月間開工,當時我已離職,而由林宜姍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蔡培溪與林宜姍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代表會主席丙○○、課長酉○○即已指定係要由蔡培溪承作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四九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之經緯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之洽發土木投標資料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之介發土木等投標資料均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⑫「吳厝里新興社區○○○○路面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新興社區○○○○路面工程係由代表主席丙○○建議的,並由丙○○指定用午○○持有之方圓營造、經緯土木、洽發土木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並交由蔡培溪施作,我僅係依丙○○指定之方圓營造、經緯土木包、洽發土木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新興社區○○○○路面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並由丙○○與楊紫宗談好遴選方圓營造、經緯土木及洽發土木廠商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曾經辦過吳厝里新興社區○○○路面工程,及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之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該二工程是我依丙○○主席建議所辦理。我記得吳主席是親自來找我,向本所建議要設計施作該二工程,因我是負責清水鎮大揚地區(包含楊厝、吳厝、海風、東山等里)小型工程設計監工承辦人,所以我就依吳主席之建議,與吳主席一同在吳主席所建議施作地點履勘,確認有施作之必要後,即由本人依履勘之情形繪製工程設計圖說及工程預算書,再由本人檢附吳主席之建議書,簽擬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經鎮長楊紫宗或主任秘書未○○核可後,即將全案移交給本所負責承辦發包業務之巳○○或盧威志辦理發包。俟工程完全發包簽定契約後,承包廠商會申請開工,再由本人簽擬開工報告逐級陳核,我印象中該工程均核定由我擔任監工。工程竣工時也是由我簽擬竣工報告,經長官核定由張明昌及陳銘得分別辦理驗收。該工程係丙○○以口頭交辦方式直接向本公所提出建議由我受理,當時他明確告訴我吳厝里新興社區○○○○路面要整修,以及東山里神清路旁有道路要新闢,經我與他前往現場履勘後,我就依丙○○之指示及履勘結果製作工程預算書,設計成吳厝里新興社區○○○路面工程,工程費九十九萬四千六百二十四元,及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工程費九十九萬九千元。我在預算書完成後就將工程設計金額填載在吳主席之建議書上,並載明工程名稱,連同前述擬辦理發包之簽陳陳核。吳厝里新興社區○○○路面工程在我印象中是蔡培溪所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八七頁)。 ⑷證人張明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新興社區○○○○路面工程係由蔡培溪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四六五頁)。再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案件審理時證稱:「(對於九十一年偵字第五六九二號第四六五頁至四七三頁在調查局所說)大部分都忘記了」「(對於同上偵卷第四六六頁、四六七頁、四六八頁所說)都實在」等語。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新興社區○○○○路面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新興社區○○○路面工程之洽發土木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新興社區○○○路面工程之方圓營造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⑻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新興社區○○○○路面工程之經緯土木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⑬「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工程比價廠商係由丙○○向午○○借用介發土木、經緯土木、洽發土木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工程比價廠商係由丙○○向午○○借用介發土木、經緯土木、洽發土木做為比價廠商,並由介發土木得標,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碧芬」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碧芬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丙○○及課長酉○○要求我配合橋頭里長王清標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介發土木包工業,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惟該工程施作時係由一位蔡姓包商(名字不詳)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該蔡姓包商,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介發土木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依慣例本件工程係由午○○出面投標之工程,故該件工程係由午○○出面洽借洽發土木包工業廠商資料參與陪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四四五頁)。 ⑸證人地○○(即蔡森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及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等三件工程,在公所人員到工地現場監工時,我正在施作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工作,故前揭三件工程之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確實由我施作無誤,由於依照慣例在板模裝設完成混凝土灌漿前,監工人員均會到工地現場監工,可能因此蔡碧芬才會認為我係實際施作之包商,實際上我僅負責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工作。另在前揭三件工程驗收時,我並未參與驗收工作,有關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及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等三件工程驗收作業,皆係由午○○指定現場人員陪同驗收」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二三三頁)。再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九十二年訴字第三四四號案件審理時證稱:「我只負責板模及灌漿代工,如我在調查局所言」等語。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之經緯土木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之洽發土木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之介發土木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⑭「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係屬台電回饋款,由代表主席丙○○建議的,並指定由午○○持用或向宇○○借用之經緯土木、東易營造、方圓營造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且將工程交由蔡培溪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係屬台電回饋款,係由公所列表向台電申請的。後由午○○持用或向宇○○借用之經緯土木、東易營造、方圓營造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楊雅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楊雅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是台電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因為本工程是屬台電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協助清水鎮○○里路面修護及改善工程』等五項工程之一,補助基金額共四百九十五萬元,本工程是由我擔任設計及承辦人,本工程是由方圓營造得標,但是由蔡培溪實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之東易營造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⑮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以上十四件工程均係由被告丙○○、蔡培溪與被告楊紫宗達成協議後,由被告蔡培溪向午○○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午○○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3丙○○建議,由蔡培溪向宇○○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壹之三): ①「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係代表會主席丙○○建議,並由丙○○指定大禾土木、鼎宜營造、洽基營造為比價廠商,工程是由蔡培溪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二三三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係代表會主席丙○○建議,並由丙○○與楊紫宗談好遴選大禾土木、鼎宜營造、洽基營造為比價廠商,並由洽基營造得標,該工程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林宜姍」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資料,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係由鎮民代表會主席丙○○建議,丙○○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係由經緯營造會計戊○○將工程卷持往主任秘書未○○處,乃以大禾土木、鼎宜營造及洽基土木三家廠商執照參與投標,本工程係由主任秘書未○○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公所專員邱慶宗主持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六六頁)。 ⑷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之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是我依丙○○主席建議所辦理。我記得吳主席是親自來找我,向本所建議要設計施作該工程,因我是負責清水鎮大揚地區(包含楊厝、吳厝、海風、東山等里)小型工程設計監工承辦人,所以我就依吳主席之建議,與吳主席一同在吳主席所建議施作地點履勘,確認有施作之必要後,即由本人依履勘之情形繪製工程設計圖說及工程預算書,再由本人檢附吳主席之建議書,簽擬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經鎮長楊紫宗或主任秘書未○○核可後,即將全案移交給本所負責承辦發包業務之巳○○,或盧威志辦理發包。俟工程完全發包簽定契約後,承包廠商會申請開工,再由本人簽擬開工報告逐級陳核,我印象中該工程均核定由我擔任監工。工程竣工時也是由我簽擬竣工報告,經長官核定由張明昌及陳銘得分別辦理驗收。該工程係丙○○以口頭交辦方式直接向本公所提出建議由我受理,當時他明確告訴我東山里神清路旁有道路要新闢,經我與他前往現場履勘後,我就依丙○○之指示及履勘結果製作工程預算書,設計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工程費九十九萬九千元。我在預算書完成後就將工程設計金額填載在吳主席之建議書上,並載明工程名稱,連同前述擬辦理發包之簽陳陳核。我都有實地監工,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我確定係蔡培溪所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八七頁)。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有關廠商洽基營造公司、鼎宜營造公司及大禾土木包工業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而我並未參與投標及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四四五頁)。 ⑹證人黃俊智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未曾通知我至公所領取或郵寄本件工程標單給我。但約在八十九年十月及九十年一月、三月間,午○○本人曾以電話先後向我借用鼎宜營造牌照參與工程投標,但我均未接獲清水鎮公所郵寄任何工程標單資料給我,所以我不知道午○○借用鼎宜營造牌照投標那些工程。本工程中鼎宜營造之標單等投標資料是由午○○負責處理,我及本公司人員未參與該標單等投標資料之製作,至於本工程之押標金是由我叫會計小姐至華南銀行清水分行購買,等該工程開標後,午○○通知我經緯營造領回本公司的大小章及退還之押標金支票,我再交由會計小姐處理。本工程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開標時,我沒有到場,且本公司未派任何人到場參與開標,有關該工程之投標均是由午○○處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六一頁) ②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丙○○、蔡培溪與被告楊紫宗達成協議後,由被告蔡培溪向宇○○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宇○○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4丙○○建議,由辰○○、卯○○向宇○○借牌,而由卯○○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壹之四): ①「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並由丙○○自行指定廠商比價,...我僅係依丙○○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丙○○建議的,並由丙○○與楊紫宗談好遴選洽基營造、東易營造及大禾土木廠商比價,並由東易營造得標,我僅係依丙○○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慶文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之建議的小型工程,故本工程係由我配合楊厝里里長辰○○至現場勘查,之後丙○○交代我依辰○○之意思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辰○○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執照,故乃由辰○○自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工程實際係由曾員負責施作,至於曾員如何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丙○○指定由辰○○承作,就實際承辦工程業務經驗及設計工程之實務來看,本工程之設計金額為二百萬元,合法利潤約百分之二十五,因本工程係丙○○、辰○○向宇○○借牌虛偽比價,在無競標情形下,丙○○、辰○○約可獲得三十五萬元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㈡第十五頁)。 ⑷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屬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本工程之設計費為二百萬元,本件工程原係由蔡慶文負責設計,並由我接辦本工程後續設計事宜,但在本工程設計之初,即由我與蔡慶文共同處理本件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因當時正與蔡慶文辦理業務交接),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丙○○、課長酉○○要求我及蔡慶文,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楊厝里里長辰○○父子,先到主席丙○○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丈量,並由蔡慶文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亦依丙○○之意思設計為總價二百萬元,本工程後由丙○○、辰○○父子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丙○○、辰○○父子以東易營造名義得標,但本工程實際係由辰○○父子負責施作,我在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辰○○父子與我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代表會主席丙○○、課長酉○○即已指定係要由辰○○父子承作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四九頁)。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向我借牌的人,事先會預先向我言明借牌的家數為一家、二家或三家廠商資料,而清水鎮公所也依借牌人向我洽借之家數寄相關工程投標資料,或通知本公司小姐至公所拿取相關工程投標資料,至於借牌人如何透過關係,要求清水鎮公所相關人員指定向我借用之特定三家廠商為同一工程之比價廠商,我則不清楚,要借牌人及清水鎮公所人員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四四五頁)。 ⑹被告卯○○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審理時亦坦承確有施作「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等語。②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丙○○、辰○○、卯○○與被告楊紫宗達成協議後,由被告辰○○、卯○○向宇○○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由宇○○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5證人午○○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問:何人指定蔡培溪、癸○○承作清水鎮公所發包的小型工程?)答:蔡培溪及癸○○所承作的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小型工程,大都是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副主席子○○所建議之小型工程」;「(為何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副主席子○○所建議的小型工程案都交由蔡培溪及癸○○施作?又為何丙○○及子○○建議案之工程須向你借牌圍標?)答: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副主席子○○與蔡培溪及癸○○是舊識朋友,所以丙○○及子○○分配之小型工程均會交給他們二人來作,丙○○及子○○提出建議案時,要求蔡培溪及癸○○與鎮長楊紫宗聯繫,並告知楊紫宗指定我持有之廠商做為特定工程之比價廠商,所以丙○○及子○○建議的工程,大部分是以我所持有之經緯營造、方圓營造、介發土木等廠商為投標及得標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二O八頁);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你曾出借牌照給那些人?)答:曾借與宇○○、辰○○、蔡培溪等人」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頁),更足以證明前開證人有關工程的協議、借牌、施作及收取借牌管理費的證述,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6雖證人酉○○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審理時證稱:伊在調查站指述吳勝勝隆、子○○、戌○○建議工程的比價廠商,是由丙○○、子○○、戌○○跟鎮長楊紫宗協商等語是伊自己猜測的等語,已見前述,然觀諸其前開證詞核與證人未○○、盧威志、蔡佩樺、楊雅萍、午○○等人證詞相符,顯然並非憑空杜撰。其於調查員詢問時言之鑿鑿,於原審審理時更異前詞,卻又無法合理說明,應係為規避自己個人刑事責任之飾詞,不足採信。 ㈡子○○部分(詳如附表貳) 1子○○建議,由庚○○向午○○借牌,並由庚○○施作部分(詳如附表貳之一)部分: ①「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子○○建議的,並由子○○指定方圓營造、大禾土木、經緯土木業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子○○交給庚○○施作,我僅係依子○○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子○○建議的,並由子○○與楊紫宗談好,由子○○向午○○借用方圓營造、大禾土木、經緯土木等廠商參加比價,由方圓營造得標,至於由何人實際施作要問監工蔡麗櫻比較清楚,我僅係依子○○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工程,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該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子○○建議後設計施作。鎮民代表子○○建議後設計施作之高美區道路水溝整治工程,設計、施工、驗收,我係與子○○、庚○○兩位代表到現場勘查,再依上述程序製作預算書辦理發包,該工程係由方圓營造得標,但實際上係由庚○○至現場負責施工並參與驗收。我並不知道庚○○、子○○與前述得標廠商方圓工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七八頁)。再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原審審理時證稱:上開筆錄內容實在,「我跟子○○去現場丈量,庚○○是以代表身分去現場關心的」「(問:如何分辨得標廠商跟施作廠商不同?)答:那是事情發生以後我們才知道,施工者跟得標者不同。是我們在調查局約談之後才知道的」等語。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庚○○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問:據楊振該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向本站陳述:「高美區道路水溝整治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子○○建議的,並由子○○與楊借華指定方圓營造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子○○交給庚○○施作,我僅係依子○○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有何意見?)答:未○○所述實在,但本工程是午○○交給我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四五五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提示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工程投標資料中之經緯土木標單等資料,係午○○及天○○二人以口頭指示我填寫內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工程投標資料中之大禾土木標單等資料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一四四頁)。 ⑻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工程投標資料中之方圓營造標單等資料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⑼被告庚○○雖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審理時陳稱:「我向午○○拿工程來做,午○○說我要給他多少牌照稅及發票,我就給他。因為是以午○○名義標到的工程,所指的牌照稅就將稅捐機關要將他課徵的稅給他。我說的牌照稅就是營利稅,我給他百分之四,另外發票我也開給他。除此外沒有給他其他錢,我總共給午○○百分之四的錢,至於發票部分就是工程款多少我就要開發票給營造商,營造商再開給公所。午○○部分我有向材料商叫材料,材料商開發票給我後,我轉給午○○,我沒有開發票。午○○再開發票給公所,午○○開發票給公所部分營業稅百分之五我給午○○」等語。然證人午○○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業已明確證述是借牌給被告庚○○等語,此部分與前開證人證述情節相符。且若係被告庚○○向午○○轉包工程,自應由被告庚○○開立發票給午○○,何以被告庚○○並未開立發票給午○○,卻將材料商的發票轉給午○○,並給付午○○百分之四的營業稅,此不僅與常理有違,且與證人午○○證述借牌情節迥異,足認被告庚○○辯詞實係卸責推諉之詞,不足採信。 ⑽雖證人酉○○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審理時證稱:伊在調查站指述吳勝勝隆、子○○、戌○○建議工程的比價廠商,是由丙○○、子○○、戌○○跟鎮長楊紫宗協商等語是伊自己猜測的等語,然觀諸其前開證詞核與證人未○○、蔡麗櫻、午○○等人證詞相符,顯然並非憑空杜撰。其於調查員詢問時言之鑿鑿,於原審法院審理時更異前詞,卻又無法合理說明,應係為規避自己個人刑事責任之飾詞,不足採信。 ②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確係由被告子○○、庚○○與被告楊紫宗達成協議後,由被告庚○○向午○○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午○○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2子○○建議,由蔡培溪向午○○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表貳之二): ①「大秀區○○路與三美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大秀區○○路與三美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子○○建議的,並由子○○自行指定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子○○交給午○○處理,我僅係依子○○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大秀區○○路與三美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子○○建議的,並由子○○與鎮長楊紫宗談好(達成協議),由子○○向午○○借用方圓營造、洽發土木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洽發土木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 ⑶證人張明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大秀區○○路與三美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該工程原由清水鎮公所約僱人員蔡慶文(已離職)負責設計及承辦,但當時他因業務繁忙,要求我幫他負責該工程設計部分業務,我基於同事情誼而同意協助辦理,該工程係依據清水鎮民代表會副主席子○○所提之小型工程建議書,我當時因箱涵工程較為專業,非我熟悉之工程,故簽請上級委由工程顧問公司,後委由龍曄工程顧問公司負責設計該工程及監造,設計書完成後,我即完成設計業務,簽請辦理發包,發包後將該工程即交由蔡慶文接辦,未再過問該工程,有關該工程之監工均由他負責。本工程之設計費為一百萬元,而該工程所需之工程經費為一百萬元,即依據子○○所提供之建議書所列之金額。由於在辦妥設計後,我即將該工程業務交給蔡慶文辦理,故該工程後究係由何家廠商得標及何人施作,我不清楚,要問蔡慶文才知悉」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四六五頁)。再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案件審理時證稱:「(對於九十一年偵字第五六九二號第四六五頁至四七三頁在調查局所說)大部分都忘記了」「(對於同上偵卷第四六六頁、四六七頁、四六八頁所說)都實在」等語。 ⑷證人蔡慶文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大秀區○○路與三美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係由清水鎮民代表會子○○副主席建議案辦理,因本項工程時效急迫,故由建設課張明昌簽呈交由委外設計,經清水鎮公所鎮長楊紫宗核准後,本件工程係公所委外設計、監造,由子○○、本人、蔡培溪、農民及工程顧問公司人員至現場勘查,然後交由龍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進行設計,並製作工程預算書後,檢還本公所後,由公所辦理招商比價事宜,該工程招標係由蔡培溪、子○○找午○○借牌圍標,後來由方圓營造得標,得標後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由於蔡培溪平日私下均稱呼子○○為「叔叔」或「副座」,且平日交往密切而選舉時蔡培溪均會主動幫忙,所以蔡培溪所爭取的工程大多透過子○○在公所內以提案方式取得施作工程機會。大秀區○○路與三美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子○○指定由蔡培溪承作,就實際承辦工程業務經驗及設計之實務來看,本工程之設計金額為一百萬元,合法利潤約百分之二十五,因本工程係子○○、蔡培溪向午○○借牌虛偽比價,在無競標情形下,子○○、蔡培溪約可獲得二十萬元」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㈡第十五頁)。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大秀區○○路與三美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大秀區○○路與三美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之洽發土木標單是我填寫的」(詳九十一年度偵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四五頁)。 ⑺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大秀區○○路與三美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之方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午○○指示我所填寫的,另提示之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戊○○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二八頁)。 ②「裕嘉、臨江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臨江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子○○建議的,並由子○○指定介發土木、經緯營造、東易營造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子○○交給蔡培溪施作,我僅係依子○○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臨江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何人建議以無法從卷證中得知,本工程由介發土木、經緯營造及東易營造參加比價,並由經緯營造得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慶文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臨江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子○○副主席之小型工程建議案辦理,本工程在發包前即指定由子○○自行安排廠商預備來施作,故本工程係由我配合子○○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依子○○之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子○○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執照,故乃由子○○自行安排廠商比價事宜,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至於子○○如何與蔡培溪安排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臨江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清水鎮公所之裕嘉、臨江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之東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裕嘉、臨江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均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裕嘉、臨江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標單等投標資料均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③「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時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子○○建議的,並由子○○指定方圓營造、大禾土木包、經緯土木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子○○交給蔡培溪施作,我僅係依子○○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子○○建議的,並由子○○與楊紫宗談好,由子○○向午○○借用方圓營造、大禾土木、經緯土木等廠商參加比價,由方圓營造得標,至於由何人實際施作要問監工蔡慶文比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慶文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子○○副主席之小型工程建議案辦理,依慣例,本工程在發包前即指定由子○○自行安排廠商預備來施作,故本工程係由我配合子○○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依子○○之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子○○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執照,故乃由子○○自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事宜,至於子○○如何與蔡培溪安排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四七九頁)。⑷證人張明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程係由蔡培溪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四六五頁)。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蔡培溪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程是由我向午○○借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二二七頁)。 ⑺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清水鎮○○○○○里○道路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標單等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⑻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⑼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標單等投標資料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④「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時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程由代表會副主席子○○建議的,並由子○○指定方圓營造、大禾土木、經緯土木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子○○交給蔡培溪施作,我僅係依子○○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程由代表會副主席子○○建議的,並由子○○與楊紫宗談好,由子○○向午○○借用方圓營造、大禾土木、經緯土木等廠商參加比價,由方圓營造得標,至於由何人實際施作要問監工蔡慶文比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慶文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子○○副主席之小型工程建議案辦理,依慣例,本工程在發包前即指定由子○○自行安排廠商預備來施作,故本工程係由我配合子○○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依子○○之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子○○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執照,故乃由子○○自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至於子○○如何與蔡培溪安排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蔡培溪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程是由我向午○○借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二二七頁)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標單等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程之大禾土木標單等投標資料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⑤「臨江里中央路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中央路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子○○建議的,並由子○○指定介發土木、經緯營造、東易營造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子○○交給蔡培溪施作,我僅係依子○○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中央路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子○○建議的,並由子○○與楊紫宗談好,由子○○向午○○借用介發土木、經緯營造、東易營造等廠商牌照參加比價,由經緯營造得標,我僅係依子○○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慶文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中央路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子○○副主席之小型工程建議案辦理,依慣例,本工程在發包前即指定由子○○自行安排廠商預備來施作,故本工程係由我配合子○○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依子○○之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子○○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執照,故乃由子○○自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至於子○○如何與蔡培溪安排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中央路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臨江里中央路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之東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臨江里中央路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臨江里中央路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標單等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⑥「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係台電補助款補助,由代表會副主席子○○建議,由子○○指定經緯土木、洽發土木、方圓營造等廠商為比價廠商,本二件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子○○建議,由子○○指定經緯土木、洽發土木、方圓營造等廠商為比價廠商,本件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楊雅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楊雅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是由鎮民代表會副主席子○○先以口頭向公所建議施作,故由子○○或自行決定施作廠商,我乃依子○○要求,由蔡培溪陪同我至工程現場測量,並預估工程金額為六十九萬四千三百元後,子○○再依我所誒預估的工程金額填入建議書交給我,由我辦理工程設計,並編成工程預算書。之後由子○○安排午○○所持有之方圓營造、洽發土木、經緯土木之牌照,作為比價廠商,本工程由方圓營造公司得標,但實際上子○○將工程交由蔡培溪施作,故在我監工期間,本工程是由蔡培溪負責實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楊紫勝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簽辦招標及代為決行之詳情為,該工程係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由工務課承辦人巳○○簽擬工程費為六十九萬四千三百元(工作費六十五萬九千二百元),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比價方式辦理,擬通知方圓營造、洽發土木、經緯土木三家廠商參加比價,經課長酉○○核章後,陳由我於七月十三日代為決行,後即由工務課辦理招標,我未參與開標作業」;「當天應係鎮長楊紫宗及主任秘書未○○均同時要公外出或請假,而工務課又急著要發包,所以才會由我代為決行」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㈡第七頁)。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之經緯土木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之洽發土木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之方圓營造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⑦「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排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稱:「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排水溝改善工程係台電補助款補助,由代表會副主席子○○建議,由子○○指定洽發土木、介發土木、經緯營造等廠商為比價廠商,本二件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排水溝改善工程係台電回饋金,係鎮長楊紫宗直接指示交辦,由午○○持有之經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等廠商為比價廠商,本件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慶文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慶文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排水溝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子○○副主席,向清水鎮長楊紫宗爭取,並指定給蔡培溪施作之小型工程建議案(工程款係台電補助款),本工程在發包前即指定由子○○自行安排廠商預備來施作,故本工程係由我配合子○○及蔡培溪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依子○○之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子○○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照執照,故乃由子○○自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至於子○○如何與蔡培溪安排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排水溝改善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排水溝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排水溝改善工程之洽發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排水溝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⑧「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是由鎮民代表會副主席子○○建議的,因子○○並無牌照亦無從事營造業,依楊紫宗所示,就配合子○○之意見辦理,當時也是由盧威志檢附『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表簽陳,經酉○○核章後由我依子○○及盧威志、酉○○之意見,勾選介發土木、鎧駿土木及宏栓土木參加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二三三頁);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代表會副主席子○○建議,由子○○指定介發土木、宏栓土木、鎧駿土木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代表會副主席子○○建議,由子○○與楊紫宗談好遴選介發土木、宏栓土木、鎧駿土木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並由介發土木得標,惟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楊雅萍」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資料,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由清水鎮代表會副主席子○○建議,由於子○○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係由經緯營造會計戊○○將工程卷持往主任秘書未○○處,以介發土木、鎧駿土木及宏栓土木等三家廠商執照投標,本工程係由主任秘書未○○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課長酉○○主持開標,開標時係由戊○○及蔡培溪代表上述三家廠商參與工程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六六頁)。 ⑷證人楊雅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由於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是由鎮民代表或副主席子○○先以口頭向公所建議施作,故由子○○自行決定施作廠商,我乃依子○○要求,由蔡培溪陪同我至工程現場測量,並預估工程金額為三十七萬七千三百元後,子○○再依我所預估的工程金額填入建議書內交給我,由我辦理工程設計,並編成工程預算書。本工程由介發土木包工業得標,但實際上子○○將工程交由蔡培溪施作,故在我監工期間,本工程是由蔡培溪負責實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九九頁)。⑸證人洪裕田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宏栓土木之牌照,係借由午○○使用,至於午○○如何借用我公司之牌照參與工程投標,我均不清楚,同時我亦未向午○○收取任何借牌費用。我未曾於八十九年十月間參與清水鎮公所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招標事宜。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工程資料中宏栓土木之標單等投標資料,經我詳視貴站提示之資料,工程標單等資料,不是我或我公司人員所填寫,也並非我或我公司人員所郵寄,本公司除我本人外並未聘用其他任何員工。宏栓土木投標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之工程押標金,應是午○○以我的名義所購買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二六五頁)。 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月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問:據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向本站陳述,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由清水鎮代表會副主席子○○建議,由於子○○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係由經緯營造會計戊○○將工程卷持往主任秘書未○○處,以介發土木、鎧駿土木及宏栓土木等三家廠商執照圍標,本工程係由主任秘書未○○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課長酉○○主持開標,開標時係由戊○○及蔡培溪代表上述三家廠商參與工程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有何意見?)盧威志所說屬實,但本工程以介發土木、鎧駿土木及宏栓土木圍標,係借牌人蔡培溪之意思,當時我僅係陪同蔡培溪到公所協助處理,而我幫蔡培溪處理本件工程是依午○○之指示,故本件係蔡培溪要求未○○指定介發土木、鎧駿土木及宏栓土木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⑨證人午○○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何人指定蔡培溪、癸○○承作清水鎮公所發包的小型工程?)答:蔡培溪及癸○○所承作的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小型工程,大都是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副主席子○○所建議之小型工程」;「(為何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副主席子○○所建議的小型工程案都交由蔡培溪及癸○○施作?又為何丙○○及子○○建議案之工程須向你借牌圍標?)答: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丙○○、副主席子○○與蔡培溪及癸○○是舊識朋友,所以丙○○及子○○分配之小型工程均會交給他們二人來作,丙○○及子○○提出建議案時,要求蔡培溪及癸○○與鎮長楊紫宗聯繫,並告知楊紫宗指定我持有之廠商做為特定工程之比價廠商,所以丙○○及子○○建議的工程,大部分是以我所持有之經緯營造、方圓營造、介發土木等廠商為投標及得標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二O八頁);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你曾出借牌照給那些人?)答:曾借與宇○○、辰○○、蔡培溪等人」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頁),更足以證明前開證人有關工程的協議、借牌、施作及收取借牌管理費的證述,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而證人酉○○雖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審理時證稱:伊在調查站指述丙○○、子○○、戌○○建議工程的比價廠商,是由丙○○、子○○、戌○○跟鎮長楊紫宗協商等語是伊自己猜測的等語,然觀諸其前開證詞核與證人未○○、蔡慶文、楊雅萍、午○○等人證詞相符,顯然並非憑空杜撰。其於調查員詢問時言之鑿鑿,於原審法院審理時更異前詞,卻又無法合理說明,應係為規避自己個人刑事責任之飾詞,不足採信。 ⑩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以上八件工程係由被告子○○、蔡培溪與被告楊紫宗達成協議後,由被告蔡培溪向午○○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午○○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㈢丑○部分(詳如附表叁) 1丑○、寅○○向午○○借牌,並由寅○○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叁): ①「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是由午○○向縣政府爭取之一千一百萬元,做為清水鎮內十二項工程之補助經費,由午○○自行指定廠商比價,我僅依午○○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的經費,係縣議員午○○向縣政府爭取一千一百萬元,做為清水鎮內十二項工程之補助經費,由午○○與楊紫宗談好遴選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 ⑶證人蔡碧芬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係由我根據田寮里長王振竹口頭提出之建議所設計的,當時係由課長酉○○要求我配合王振竹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惟該工程施作時係由寅○○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寅○○,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方圓營造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六七頁)。 ⑷被告午○○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訊問時供稱:「是我借給寅○○,他說要借我的牌去標,我也幫他借東易的牌,是借牌不是轉包」等語。 ⑸證人寅○○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時證稱:「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係由鎮民代表吳秋霖(已逝)向清水鎮公所之建議案,也是我母親丑○要我去實際施作的;該件工程午○○係依工程之得標價格直接轉由我承攬施作,而我必須支付渠工程價款之百分之五代價,及由午○○再領取工程款時扣留百分之十作為扣抵工資報表、工程材料的發票之代價。至於午○○如何與清水鎮公所接洽招標事宜詳情,因我並未參與,故不知其詳情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三O七頁)。 ⑹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午○○即十分認識,故午○○自行設立經緯營造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多家洽基營造、洽發土木、東易營造、大禾土木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午○○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午○○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午○○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洽發土木、東易營造、大禾土木陪標,本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⑺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中之東易營造之標單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四五頁)。 ⑻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午○○指示我所填寫的,另提示之所有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戊○○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二八頁)。 ②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丑○、證人寅○○與被告楊紫宗達成協議後,由被告丑○、證人寅○○向午○○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午○○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2丑○建議,由寅○○向午○○借牌,並由寅○○施作部分:①「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確認本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丑○之小型工程分配款,依楊紫宗與清水鎮民代表之間的協議,需由小型工程分配款之建議人自行施作或由建議人指定廠商施作,所以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即指定由丑○自行施作,故當時由丑○陪同至本工程現場實地測量工程施作項目及內容,並由丑○依例自行指定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為比價廠商,經發包承辦人巳○○依丑○意思指定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為比價廠商,並簽由課長酉○○及我核章後,由鎮長楊紫宗確認同意,故本工程該標結果即由丑○自行指定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為本工程之比價廠商,並由丑○自行與出借前述三家廠商資料人自行決定要以何家廠商名義得標,本工程係以方圓營造得標,但實際上係由丑○及他兒子寅○○(綽號「阿鑫仔」)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於八十八年十月七日發包之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十三之二號等水溝路面整修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丑○之小型工程分配款建議案,故當時由丑○陪同本課承辦人員楊雅萍至本工程現場實地測量工程施作項目及內容,並由丑○與楊紫宗協議指定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為比價廠商,經發包承辦人巳○○依丑○及楊紫宗意思指定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為比價廠商,並簽由我即主任秘書未○○核章後,由鎮長楊紫宗確認同意,故本工程即由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為本工程之投標比價廠商,並由丑○自行與出借前述三家廠商資料人午○○決定以方圓營造得標,但實際上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人員楊雅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 ⑶證人楊雅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資料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路面整修工程,係屬清水鎮民代表會代表丑○之小型工程分配款,一般清水鎮公所有關鎮民代表的小型工程分配款,都是由鎮民代表自行施作或由鎮民代表自行尋找廠商施作。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一百萬元,而該工程所需之工程經費一百萬元是由丑○告訴我,本件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及監工,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時,丑○及課長酉○○要求我會同丑○,到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亦依丑○之意思設計為總價一百萬元,在我監工期間,本工程是由丑○之兒子寅○○負責實際施作及與我洽辦工程業務,而非由工程得標廠商方圓營造公司實際施作,但因本工程是由鎮民代表丑○建議之小型工程非配款,所以依過去模式才會由丑○之兒子寅○○實際施作本工程,至於丑○如何與公所相關發包人員、工務課長及鎮長等人洽談發包及實際施作事宜,我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三八O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寅○○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係由我母親丑○向清水鎮公所之建議案,係由我母親丑○要我去實際施作的。我均依我母親丑○之指示,施作前揭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田寮里內陸面及水溝改善工程、南社里鰲峰里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而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係由我親自向午○○爭取,並由午○○指示我以我母親丑○名義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建議案,再由午○○以經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名義向清水鎮公所辦理本件工程議比價作業,並以經緯營造名義以五十三萬八千元標得本件工程,因本件工程係由我向午○○爭取的,故該三家參與議比價之工程押標金係由我自行籌措,而前揭五件工程午○○均係依工程之得標價格直接轉由我承攬施作,而我必須支付渠工程價款之百分之五代價,及由午○○再領取工程款時扣留百分之十作為扣抵工資報表、工程材料的發票之代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三O七頁)。 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三八O巷二三之二號‧‧‧該工程中有關東易營造的標單資料,及方圓營造得標後的竣工報告等資料,是我填寫的。我並非東易營造之員工,會填寫東易營造公司投標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十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之標單資料,因為是清水鎮民代表丑○向鎮公所爭取建議的,因此在公所同意發包後,丑○即向午○○借牌要參與投標,之後午○○即指示我依丑○之要求填寫投標金額等標單資料,至於該工程標單是如何取得,因時間久遠,我已記不清楚。此外午○○指示我先墊付十萬元,並到彰化銀行清水分行購買東易營造的押標金,等該工程開標後,因東易營造未得標,所以該押標金存回我在彰化銀行清水分行的帳戶內,做為返還我墊付十萬元押標金之款項。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實際上,據我所知,丑○之子綽號「包子」‧‧‧午○○借牌投標,雖然是由方圓營造得標,但實際上是由綽號包子施作‧‧‧。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有關工程驗收、結算及請款係由丑○兒子「包子」出面與清水鎮公所辦理,詳細情形我並不清楚,至於該工程請款部分,則是該工程完工後由我開立方圓營造的發票後,是由何人送至清水鎮公所辦理請款,我已記不清楚。丑○兒子綽號包子,既非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十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之實際得標人,亦非方圓營造之員工,清水鎮公所相關人員會同意綽號包子出面辦理該工程驗收、結算及請款事宜,是因為該工程是丑○爭取的,也是由包子實際施作及辦理驗收,因此清水鎮公所才會同意包子向公所辦理請款,並在包子領回該工程之工程款公庫支票,交給天○○存入方圓營造帳戶內後,再扣除相關借牌費用後將餘款交給包子」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六頁)。⑺證人天○○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八十八年十月七日發八之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十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經我詳視提示之資料,本工程之投標廠商方圓營造之投標資料係由我填寫。投標廠商方圓營造之標單上之投標金額,係午○○指示我填寫,該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丑○之子(綽號:包子)向午○○借方圓營造、經緯土木、東易營造之牌照投標,而有關標單之書寫、郵寄及開標後由方圓營造得標之契約書,亦是由午○○要我和戊○○幫『包子』處理,工程施作期間均係由『包子』自行與清水鎮公所人員接洽。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十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係由方圓營造得標,而清水鎮公所人員同意由『包子』施作,據我所知,可能該工程是由『包子』的母親鎮民代表丑○所爭取的,所以公所人員雖然知道『包子』並非方圓營造,且實際施作該工程,公所人員才會沒有意見,本工程在辦理驗收時,也是由『包子』陪同驗收,而方圓營造並無派員會同驗收。清水鎮公所人員知悉本工程有借牌圍標之情形,因為『包子』係徵得午○○同意出借前述經緯土木、方圓營造及東易營造牌照參與投標,『包子』或午○○會知會公所人員知悉要用經緯土木、方圓營造及東易營造公司三家牌照投標,至於公所人員如何簽辦相關發包作業,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六五頁)。 ②「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丑○建議的,並由丑○指定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並交由渠子寅○○施作,我僅係依丑○指定之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丑○建議的,並由丑○與楊紫宗談好,由陳僅向午○○借用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廠商比價,並由經緯營造得標,工程實際由丑○之子寅○○施作,我僅係依陳僅指定之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楊雅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資料,由鎮民代表丑○先以口頭向公所建議施作,我乃依丑○要求至工程現場測量,並預估工程金額為九十九萬七千元後,丑○再依我所預估的工程金額填入建議書內交給我,由我辦理工程設計,並編成工程預算書。本工程由於是丑○建議施作,有關丑○之工程建議案都是由她兒子寅○○負責施作,因此本件工程得標廠商雖為經緯營造公司得標,但實際是寅○○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寅○○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係由我母親丑○向清水鎮公所之建議案,係由我母親丑○要我去實際施作的。我均依我母親丑○之指示,施作前揭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田寮里內陸面及水溝改善工程、南社里鰲峰里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而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係由我親自向午○○爭取,並由午○○指示我以我母親丑○名義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建議案,再由午○○以經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名義向清水鎮公所辦理本件工程議比價作業,並以經緯營造名義以五十三萬八千元標得本件工程,因本件工程係由我向午○○爭取的,故該三家參與議比價之工程押標金係由我自行籌措,而前揭五件工程午○○均係依工程之得標價格直接轉由我承攬施作,而我必須支付渠工程價款之百分之五代價,及由午○○再領取工程款時扣留百分之十作為扣抵工資報表、工程材料的發票之代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三O七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之洽發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③「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係代表丑○建議,由丑○指定介發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特定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本工程實際係由丑○、寅○○母子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係代表丑○建議,由丑○與楊紫宗談好,由陳僅向午○○或宇○○借用介發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特定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並由經緯營造得標,但本工程實際應係由丑○、寅○○母子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資料,在八十九年八月間,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之發包作業係我辦理,由鎮民代表丑○建議,因丑○之兒子寅○○有在施作工程,但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乃向午○○借用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三家廠商執照,該工程之三家投標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是丑○係在發包前所指定,當時我不願意自行勾選比價廠商,丑○乃要求我至主秘未○○處,在主秘未○○之指示下,依丑○之意思勾選上述三家廠商為本工程之比價廠商,在開標時係由邱慶宗代理主持開標,開標時亦由戊○○代表上述三家廠商參與工程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審查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投標資料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之投標資料時,可輕易發現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之聯絡電話同為○四─00000000─八,故可辨識出本工程有 圍標之嫌,因為本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三家投標廠商都是丑○指定的,另戊○○長期以來即經常持上述三家廠商資料投標,所以我仍予以審查通過」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七六頁)。 ⑷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其中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丑○建議後設計施作。我係與丑○到現場勘查再依上述程序製作預算書辦理發包,該工程係由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但實際係由丑○的兒子(僅知名叫阿鑫)至現場負責施工並參與驗收。我並不知道丑○與前述得標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七八頁)。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寅○○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係由我母親丑○向清水鎮公所之建議案,係由我母親丑○要我去實際施作的。我均依我母親丑○之指示,施作前揭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田寮里內陸面及水溝改善工程、南社里鰲峰里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而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係由我親自向午○○爭取,並由午○○指示我以我母親丑○名義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建議案,再由午○○以經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名義向清水鎮公所辦理本件工程議比價作業,並以經緯營造名義以五十三萬八千元標得本件工程,因本件工程係由我向午○○爭取的,故該三家參與議比價之工程押標金係由我自行籌措,而前揭五件工程午○○均係依工程之得標價格直接轉由我承攬施作,而我必須支付渠工程價款之百分之五代價,及由午○○再領取工程款時扣留百分之十作為扣抵工資報表、工程材料的發票之代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三O七頁)。 ⑺證人戊○○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④「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是由鎮民代表丑○建議的,是由盧威志檢附『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表簽擬,由鎮長楊紫宗勾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及大禾土木包工業參加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二三三頁);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係代表丑○建議,由丑○指定廠商比價,工程則由渠子寅○○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係代表丑○建議,由丑○與楊紫宗談好,由陳僅向午○○或宇○○借用介發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大禾土木包工業特定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並由介發土木得標,但本工程實際應係由丑○、寅○○母子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資料,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係由鎮民代表丑○建議,因丑○之兒子寅○○有在施作工程,但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乃以午○○持有之大禾土木、介發土木及洽發土木三家廠商參與投標,本件工程係由鎮長楊紫宗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課長酉○○主持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六六頁)。 ⑷證人楊雅萍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係屬清水鎮民代表會代表丑○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四十一萬五千元,在工程設計時,丑○及課長酉○○要求我會同丑○,到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在我監工期間,本工程是由丑○之兒子寅○○負責實際施作及與我洽辦工程業務,而非由工程得標廠商介發土木包工業實際施作,但因本工程是由鎮民代表丑○建議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所以依過去模式才會由丑○之兒子寅○○實際施作本工程,至於丑○如何與公所相關發包人員、工務課長及鎮長等人洽談發包及實際施作事宜,我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九九頁)。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寅○○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係由我母親丑○向清水鎮公所之建議案,係由我母親丑○要我去實際施作的。我均依我母親丑○之指示,施作前揭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田寮里內陸面及水溝改善工程、南社里鰲峰里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而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係由我親自向午○○爭取,並由午○○指示我以我母親丑○名義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建議案,再由午○○以經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名義向清水鎮公所辦理本件工程議比價作業,並以經緯營造名義以五十三萬八千元標得本件工程,因本件工程係由我向午○○爭取的,故該三家參與議比價之工程押標金係由我自行籌措,而前揭五件工程午○○均係依工程之得標價格直接轉由我承攬施作,而我必須支付渠工程價款之百分之五代價,及由午○○再領取工程款時扣留百分之十作為扣抵工資報表、工程材料的發票之代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三O七頁)。 ⑺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之大禾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㈡第一一六頁)。 ⑻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⑼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⑤綜上所述,以上四件工程,均係由被告丑○建議,由丑○與楊紫宗談好,由證人寅○○向午○○借牌,特內定特定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並由寅○○負責施作,工程完竣後,由午○○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⑥雖證人未○○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審理時證稱:被告丑○並未於田寮里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南社里鰲峰路三八0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高美里農路改善工程、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整修工程有拿公文去找過伊,伊亦不知道前開工程是由誰指定比價廠商等語,然顯與其個人前開證詞歧異。且證人午○○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明確證稱:前開工程是寅○○向伊借牌,並不是向伊要工程做,伊有向伊收取百分之五的營業稅及百分之四的管理費等語;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調查員詢問時更明確證稱:「我能確認庚○○、丑○(寅○○)、壬○○等人確實曾向我借牌參加清水鎮公所小型工程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頁)。顯見證人未○○於原審審理時更異前詞,無非係為規避自己刑責及迴護被告丑○之飾詞,不足採信。 ㈣亥○○、辛○○部分(詳如附表肆)亥○○建議,由辛○○向午○○借牌,並由辛○○施作部分(詳如附表肆): ①「臨江里排水溝護岸工程」 ⑴被告亥○○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因為工程都是我先生辛○○在處理,因此我不清楚工程分配額度情形,但我知道我在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至八十九年五月間曾建議『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檳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等三件工程,總工程費分別為新台幣一百零二萬二千零二十七元、八十五萬八千七百五十元、六十八萬五千元,該三件工程實際係由我先生辛○○施作」等語;「在『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設計發包前,我即曾帶建議書去找楊紫宗表示,臨江里、海濱二里里民要求施作排水溝護岸工程及加設不銹鋼欄干工程等二工程,我希望楊紫宗能同意里民之要求,並請楊紫宗將本工程交予我先生施作,經楊紫宗同意並要我自行找尋三家廠商作為比價廠商,且事後我先生在工程發包前亦再向我表示,楊紫宗同意讓他施做『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至於我先生向午○○借牌及工程實際施作情形,我則並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六頁)。再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審理時證稱:「我拿建議書跟鎮長講,看公所有無經費,因為我們代表都有選票的壓力..」等語。 ⑵被告辛○○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建議『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雖係由我太太亥○○建議的,但卻係由我出面向午○○借用廠商牌照參加比價,該工程並由我實際施作。(提示:華南銀行清水分行方圓營造存款往來明細表,問:據查你向午○○借用他所持用之方圓營造牌照施作前述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總工程費為新台幣一百零二萬二千零二十七元,而午○○在領得清水鎮公所核撥的該工程款後,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匯四十七萬八千二百六十四元及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匯五十萬元與你,做為支付你實際施作之款項,是否正確?)答:均正確」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三OO頁)。再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在調查局及偵查中所說實在否?)答:都實在」「(問:調查局及偵查中有無給你充分時間讓你閱覽你所說過的話?)答:有」等語。另於原審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審理時供稱:「(問:午○○給你這些工作,費用如何計算?)答:借牌費用百分之四,另外營業稅我將材料商的發票給他,不足部分我再補到百分之五」等語。 ⑶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排水溝護岸工程係由代表亥○○建議的,所以由亥○○自行指定廠商比價,並由亥○○之夫辛○○負責實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⑷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臨江里排水溝護岸工程係由代表亥○○建議的,如前所述,本工程係由亥○○與鎮長楊紫宗談好(達成協議)遴選方圓營造、洽基營造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至於係由何人實際施作要問監工蔡慶文比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 ⑸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臨江里排水溝護岸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亥○○所建議之工程,所以應係亥○○叫午○○圍標所標得之工程,而該工程實際係由午○○負責鳩工施作,本工程是由我負責監驗,係由午○○之工地主任楊賜奎帶我去工地驗收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七六頁)。 ⑹證人蔡慶文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排水溝護岸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代表亥○○之小型工程分配款,一般清水鎮公所有關鎮民代表的小型工程分配款都是由鎮民代表自行施作或由鎮民代表自行尋找廠商施作,亥○○之先生辛○○本身有在從事土木包工業,但辛○○本身沒有土木包工業牌照,故本工程在辦理現場設計會勘係由辛○○、亥○○夫婦會同我辦理測量,我即依辛○○、亥○○夫婦所指定的位置及內容辦理工程設計,至於辛○○夫婦如何借牌及發包過程,我都不清楚。本工程實際係由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四七九頁)。 ⑺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排水溝護岸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⑻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牌水護岸工程卷宗資料中,我負責填寫洽基營造公司之標單及方圓營造公司得標後之竣工報告,而前述工程之標單均是午○○指示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四五頁)。 ⑼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發包之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工程資料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標單等投標資料,均是午○○指示我填寫的。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係在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開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基土木包工業等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係午○○指示我或戊○○出面前往購買。退還之工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午○○所持用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或午○○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二八頁)。 ②「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 ⑴被告亥○○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因為工程都是我先生辛○○在處理,因此我不清楚工程分配額度情形,但我知道我在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至八十九年五月間曾建議『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檳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等三件工程,總工程費分別為新台幣一百零二萬二千零二十七元、八十五萬八千七百五十元、六十八萬五千元,該三件工程實際係由我先生辛○○施作」等語;「在『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設計發包前,我即曾帶建議書去找楊紫宗表示,臨江里、海濱二里里民要求施作排水溝護岸工程及加設不銹鋼欄干工程等二工程,我希望楊紫宗能同意里民之要求,並請楊紫宗將本工程交予我先生施作,經楊紫宗同意並要我自行找尋三家廠商作為比價廠商,且事後我先生在工程發包前亦再向我表示,楊紫宗同意讓他施做『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至於我先生向午○○借牌及工程實際施作情形,我則並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六頁)。再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審理時證稱:「我拿建議書跟鎮長講,看公所有無經費,因為我們代表都有選票的壓力..」等語。 ⑵被告辛○○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雖係由我太太清水鎮民代表亥○○建議的,但卻係由我出面向午○○借用大禾土木、經緯營造、介發土木等廠商比價,工程並由我實際施作。我向午○○借牌之借牌費用為總工程費的百分之九至一成間計算(提示:彰化銀行清水分行經緯營造存款往來明細表,問:據查你向午○○借用他所持用之經緯營造牌照施作前述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總工程費為新台幣六十八萬五千元,而午○○在領得清水鎮公所核撥的該工程款後,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匯三十萬元與你,做為支付你實際施作之款項,是否正確﹖)均正確,其中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僅匯三十萬元,但午○○在扣除百分之九至百分之十的借牌費後,剩餘部分以現金交給我」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三OO頁)。再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在調查局及偵查中所說實在否?)答:都實在」「(問:調查局及偵查中有無給你充分時間讓你閱覽你所說過的話?)答:有」等語。另於原審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審理時供稱:「(問:午○○給你這些工作,費用如何計算?)答:借牌費用百分之四,另外營業稅我將材料商的發票給他,不足部分我再補到百分之五」等語。 ⑶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係由代表亥○○建議的,並由亥○○指定用午○○持有之大禾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渠夫辛○○施作,我僅係依亥○○指定之大禾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⑷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係由代表亥○○建議的,並由亥○○與楊紫宗談好,由亥○○向午○○借用大禾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廠商比價,由經緯營造得標,工程則由渠夫辛○○實際施作,我僅係依亥○○指定之大禾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⑸證人巳○○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是由我負責發包,是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辦理發包。我是簽擬大禾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三家廠商參與比價,比價結果是由經緯營造公司得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五五七頁)。 ⑹證人蔡慶文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代表亥○○之小型工程分配款,一般清水鎮公所有關鎮民代表的小型工程分配款都是由鎮民代表自行施作或由鎮民代表自行尋找廠商施作,亥○○之先生辛○○本身有在從事土木包工業,但辛○○本身沒有土木包工業牌照,故本工程在辦理現場設計會勘係由辛○○、亥○○夫婦會同我辦理測量,我及依照辛○○、亥○○夫婦所指定的位置及內容辦理工程設計,至於辛○○夫婦如何借牌及發包過程,我都不清楚。本工程實際係由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四七九頁)。 ⑺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⑻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⑼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⑽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之大禾土木包工業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③「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 ⑴被告亥○○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因為工程都是我先生辛○○在處理,因此我不清楚工程分配額度情形,但我知道我在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至八十九年五月間曾建議『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檳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等三件工程,總工程費分別為新台幣一百零二萬二千零二十七元、八十五萬八千七百五十元、六十八萬五千元,該三件工程實際係由我先生辛○○施作」等語;「在『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設計發包前,我即曾帶建議書去找楊紫宗表示,臨江里、海濱二里里民要求施作排水溝護岸工程及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等二工程,我希望楊紫宗能同意里民之要求,並請楊紫宗將本工程交予我先生施作,經楊紫宗同意並要我自行找尋三家廠商作為比價廠商,且事後我先生在工程發包前亦再向我表示,楊紫宗同意讓他施做『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至於我先生向午○○借牌及工程實際施作情形,我則並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六頁)。再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審理時證稱:「我拿建議書跟鎮長講,看公所有無經費,因為我們代表都有選票的壓力..」等語。 ⑵被告辛○○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雖係由我太太清水鎮民代表亥○○建議的,但卻係由我出面向午○○借用廠商牌照參加比價,該工程並由我實際施作。我向午○○借牌之借牌費用為總工程費的百分之九至一成間計算(含營業稅百分之五)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三OO頁)。再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在調查局及偵查中所說實在否?)答:都實在」「(問:調查局及偵查中有無給你充分時間讓你閱覽你所說過的話?)答:有」等語。另於原審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審理時供稱:「(問:午○○給你這些工作,費用如何計算?)答:借牌費用百分之四,另外營業稅我將材料商的發票給他,不足部分我再補到百分之五」等語。 ⑶證人未○○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係由代表亥○○建議的,是由盧威志檢附「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表簽擬,由我依亥○○及盧威志、酉○○之意見勾選鼎宜營造、中港土木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二三三頁);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係由代表亥○○建議的,並由亥○○指定鼎宜營造、中港土木及經緯土木為比價廠商,工程施作則由渠夫辛○○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⑷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係由代表亥○○建議的,並由亥○○與楊紫宗談好遴選經緯土木、鼎宜營造、中港土木為比價廠商,並由經緯土木得標,該工程應是由亥○○丈夫辛○○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⑸被告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稱:「經我詳視提示之資料,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係由鎮民代表亥○○建議,並由經緯土木包工業、鼎宜營造有限公司、中港土木包工業三家廠商參與投標。本工程係由主任秘書未○○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課長酉○○主持,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六六頁)。 ⑹證人紀麗英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亥○○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亥○○係先到課長酉○○辦公處洽談工程建議案事宜,隨後亥○○將該建議書交給我,並表示此工程建議案已與課長酉○○談妥,要我安排時間與她至現常會勘測量,我乃安排時間與亥○○至現場測量及進行該工程之設計,當天亦有亥○○的夫婿辛○○陪同,該工程得標廠商為經緯土木包工業,該工程係由我負責監工,雖然得標廠商為經緯土木包工業,不過該工程施作時均係由亥○○的夫婿辛○○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辛○○,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我係依契約書通知經緯土木包工業人員前來鎮公所辦理請款事宜,當時係由午○○所有公司員工戊○○前來鎮公所與我辦理請款事宜。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工程,既由午○○所有之經緯土木包工業得標,卻由辛○○實際施作,顯有轉包工程及違反契約書之情事,我記得我在接任工務課負責鎮○村里道路工程設計、監工及會同驗收、決算等業務之初,課長酉○○曾告訴我『人家怎麼做,你就跟著做就好了,一切依往例辦理』,後來我承辦業務後發現有轉包工程及違反契約書之行為時,曾請教同課室之同仁應如何處理,他們告訴我,一切依往例辦理,就是只認章(公司的大小章及發票章)而不認人,當時我考慮到若我不聽課長酉○○的指示依往例辦理,我將會被解聘,因此雖然我曾發現得標廠商有將工程轉包及違反契約書之行為,但我並不敢向課長酉○○反應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四五八頁)。 ⑺證人黃俊智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未曾通知我至公所領取或郵寄本件工程標單給我。但約在八十九年十月及九十年一月、三月間,午○○本人曾以電話先後向我借用鼎宜營造公司牌照參與工程投標,但我均未接獲清水鎮公所郵寄任何工程標單資料給我,所以我不知道午○○借用鼎宜營造公司牌照投標那些工程。本件工程中鼎宜營造公司之標單等投標資料是由午○○負責處理,我及本公司人員未參與該標單等投標資料之製作,至於本工程之押標金是由我叫會計小姐至華南銀行清水分行購買,等該工程開標後,午○○通知我到經緯營造公司領回本公司之大小章及退還之押標金支票,我再交由會計小姐處理。本工程於九十年三月六日開標時,我沒有到場,且本公司未派任何人到場參與開標,有關該工程之投標均是由午○○處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六一頁)。 ⑻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九十年三月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之鼎宜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⑼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九十年三月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之中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⑽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九十年三月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④被告亥○○、辛○○上開自白,核與前開證述情節相符;參酌證人午○○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明確證稱:前開工程都是被告辛○○向其借牌等語;證人天○○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審理時明確證稱:被告午○○經營的經緯營造、經緯土木、方圓營造及介發土木,均是辦理借牌業務,並無先行得標後,再將工程轉包別家廠商施作的情形;被告辛○○確實曾經向午○○借牌投標清水鎮公所的工程,並委託公司的小姐去買押標金,如有標到的話就會去施作,工程由伊和被告辛○○結算,伊會扣取百分之四的借牌費,借牌是從工程款先行扣除等語,被告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⑤雖證人楊紫宗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審理時證稱:被告亥○○並未於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設計發包前攜帶建議書來找伊,並要伊將前開工程交給被告辛○○施作,伊亦未同意被告亥○○自行尋找三家廠商作為比價廠商等語,然此顯與證人未○○、酉○○、午○○等人前開證述情節迥異,應係楊紫宗規避個人刑責的辯詞,不足採信。 ⑥綜上所述,以上三件之工程,均係由被告亥○○與楊紫宗協議,將該三件工程交予被告辛○○施作,經楊紫宗同意並要被告亥○○自行找尋三家廠商作為比價廠商,再由被告辛○○向午○○借牌施作,工程完竣後,給付午○○借牌管理費等費用,堪予認定。 ㈤辛○○部分(詳如附表伍) 辛○○向午○○借牌,並由辛○○施作部分(詳如附表伍)部分: ①「高西里內路面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午○○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訊問時陳稱:「高西里內路面水溝改善工程是辛○○所借的」等語。 ⑵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路面水溝改善工程是午○○所爭取之上級補助款,所以依慣例由午○○指定廠商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⑶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路面水溝改善工程是午○○所爭取之上級補助款,所以依慣例由午○○與鎮長楊紫宗達成協議,遴選三家廠商參與比價,並由午○○指定之廠商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午○○即十分認識,故午○○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午○○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午○○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午○○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排水溝改善工程中,我負責填寫大禾土木包工業之標單等投標資料及竣工報告;該工程之標單是午○○指示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四五頁)。 ⑹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路面水溝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標單等投標資料,是午○○指示我填寫的。工程押標金都是午○○指示我或戊○○出面前往購買。退還之工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午○○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②「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係臺灣省政府統籌分配款專戶補助之『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二十件工程之一,本工程係由亥○○之夫辛○○負責實際施作,該工程是指定由午○○持有之經緯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係臺灣省政府統籌分配款專戶補助之『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二十件工程之一,但從證卷中已無法得知係由何人建議,本工程由經緯營造、洽發土木及介發土木,並由經緯營造得標,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楊雅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 ⑶證人楊雅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也是屬臺灣省政府專案補助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二十件工程之一,補助金額共一千五百萬元,因工程施工期限較為急迫,乃委由永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設計監造,而我是本工程之承辦人,本工程是由經緯營造公司得標,本工程是由辛○○實際施作,但在工程施工期間遇也業務需要處理,則辛○○會找經緯營造公司會計小姐戊○○到公所辦理相關業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午○○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五月二十七日,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原審訊問時陳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是辛○○向我借牌,我有向宇○○借牌」等語。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午○○即十分認識,故午○○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午○○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午○○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午○○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廿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③被告辛○○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審理時陳稱:「(問:午○○給你這些工作,費用如何計算?)答:借牌費用百分之四,另外營業稅我將材料商的發票給他,不足部分我再補到百分之五」等語,核與同案的借牌情節相符;且證人證人午○○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明確證稱:前開工程都是被告辛○○向其借牌等語;證人天○○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審理時亦明確證稱:被告午○○經營的經緯營造、經緯土木、方圓營造及介發土木,均是辦理借牌業務,並無先行得標後,再將工程轉包別家廠商施作的情形;被告辛○○確實曾經向午○○借牌投標清水鎮公所的工程,並委託公司的小姐去買押標金,如有標到的話就會去施作,工程由伊和被告辛○○結算,伊會扣取百分之四的借牌費,借牌是從工程款先行扣除等語,顯然前開證人證述協議、借牌、施作及收取借牌管理費等情節,並非虛構,堪予採信。 ④雖證人楊紫宗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審理時證稱:被告辛○○並未於前開工程建議、設計之初,即表示有意施作該工程等語,然此顯與證人未○○、酉○○、午○○、天○○等人證述情節迥異,應係自我規避刑責之詞,不足採信。 ⑤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以上二件工程係由被告辛○○與楊紫宗達成協議後,由被告辛○○向午○○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午○○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㈥宙○○部分(詳如附表陸) 宙○○建議,而由午○○施作部分(詳如附表陸): ①「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號前水溝整修工程」 ⑴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號前水溝整修工程係由代表宙○○建議的,由宙○○與楊紫宗談好(達成協議),由宙○○向午○○借用方圓營造、洽基營造及經緯土木等三家廠商牌照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 ⑵證人楊雅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號前水溝整修工程,本工程是由鎮民代表宙○○先以口頭向公所建議施作,我乃依宙○○要求至工程現場測量,並預估工程金額為八十萬四千一百元後,宙○○再依我所預估的工程金額填入建議書內交給我,由我辦理工程設計,並編成工程預算書。本工程由於是宙○○建議施作,所以依過去慣例,有關宙○○之工程見議案都是由楊榮芳負責施作,因本件工程得標廠商雖為方圓營造公司得標,但實際是由楊榮芳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九九頁)。 ⑶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號前水溝整修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⑷證人楊榮芳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曾為午○○負責過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號前水溝整修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四二八頁)。 ⑸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前水溝整修工程中之洽基營造公司之標單是由我所填寫的,前述工程都是午○○指示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四五頁)。 ⑹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前水溝整修工程之押標金,係由我與戊○○出面向行庫購買,退還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午○○所持用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或午○○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二八頁)。 ②「南社里內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內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係由代表宙○○建議的,並由宙○○自行指定廠商比價,且由宙○○交給午○○施作,我僅係依宙○○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係由代表宙○○建議的,並由宙○○與鎮長楊紫宗談好(達成協議),由宙○○向午○○借用方圓營造、洽發土木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資料,南社里內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係由清水鎮代宙○○建議,當時宙○○之服務處與午○○之服務處正好在同一辦公處所,所以宙○○就找午○○來以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圍標,開標當日係由酉○○課長主持,由我代理巳○○紀錄,當時我係依巳○○指導我的模式辦理開標作業」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七六頁)。 ⑷證人蔡慶文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內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宙○○之小型工程,本工程在發包前即由宙○○自行指定經緯營造相關人員配合勘查,因鄭員當時之代表服務處係與午○○成立聯合服務處,故本工程鄭員指定由經緯營造公司得標承作,本工程係楊榮芳在現場實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四七九頁)。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號前水溝整修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楊榮芳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曾為午○○負責過南社里內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現場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四二八頁)。 ⑺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中之洽發土木包工業之標單是由我所填寫的,前述工程都是午○○指示我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四五頁)。⑻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發包南社里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之工程投標資料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標單等投標資,均係午○○指示我所填寫的,另提示之所有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戊○○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二八頁)。 ③「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宙○○建議的,並由宙○○指定用午○○持有之方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並交由午○○施作,我僅係依宙○○指定之方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宙○○建議的,並由宙○○與楊紫宗談好,宙○○向午○○借用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工業、方圓營造公司等廠商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本工程由何人施作要問楊雅萍較清楚,我僅係依宙○○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楊雅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是由鎮民代表宙○○先以口頭向公所建議施作,我乃依宙○○要求至工程現場測量,並預估工程金額為八十九萬八千八百五十元後,宙○○再依我所預估的工程金額填入建議書內交給我,由我辦理工程設計,並編成工程預算書。本工程由於是宙○○建議施作,所以依慣例,有關宙○○之工程建議案都是由楊榮芳負責施作,因此本件工程得標廠商雖為方圓營造公司得標,但實際是由楊榮芳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楊榮芳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曾為午○○負責過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現場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四二八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④雖證人楊紫宗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審理時證稱:伊並未與被告宙○○協議依照慣例由被告宙○○指定特定廠商作為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號前水溝整修程、南社里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比價廠商並交由被告宙○○指定之特定廠商承包施作,亦無以口頭方式具體指示主任秘書未○○、工務課長酉○○,發包承辦人巳○○、盧威志等將前開三件工程交由被告宙○○或其指定特定廠商承包施作等語,然此顯與未○○、酉○○、盧威志、楊雅萍、蔡慶文等人相符之證詞迥異,顯係規避刑責及迴護共犯之詞,不足採信。 ⑤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宙○○與楊紫宗達成協議後,由被告宙○○交由午○○實際負責施作,應堪認定。 ㈦壬○○部分(詳如附表柒) 壬○○建議,並向午○○借牌,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 表柒): ①「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程係由代表壬○○建議的,並由壬○○指定用午○○持有之東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蔡培溪施作,我僅係依壬○○指定之東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程係由代表壬○○建議的,並由壬○○與楊紫宗談好,由壬○○向午○○借用東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等廠商牌照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工程係由何人施作要問楊雅萍比較清楚,我僅係依壬○○指定之東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楊雅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程是由鎧駿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蔡培溪,以該地區選出之鎮民代表壬○○名義提出建議案,建議的工程額度為九十五萬元,壬○○以電話要我前去現場測量,並據以設計本件工程,但因我同事蔡慶文已事先前往現場測量完畢,並將測量結果執交與我,要我據以設計本件工程,我因對於蔡慶文測量之結果不具信心,乃再自行前往現場重測,並據以估算工程額度為九十五萬零九百元,我乃將上述金額告知壬○○,壬○○即依據我告訴他的金額填寫九十五萬元於工程建議書內,並交由鎧駿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蔡培溪,拿至清水鎮公所交給我據以簽辦及設計本工程,本件工程係由蔡培溪實際施作,工程施工期間我均聯絡蔡培溪有關工程開工、竣工及驗收、結算事宜,雖然本件工程實際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公司,但我知道蔡培溪係向經緯營造公司負責人午○○借用方圓營造公司牌照並得標本工程,故我均是告知蔡培溪由渠自行聯絡經緯公司周小姐辦理本件工程之開工、竣工及驗收、結算事宜,至於蔡培溪如何與方圓營造公司辦理工程款之領取事宜,我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程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天○○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⑻證人午○○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能確認庚○○、丑○(寅○○)、壬○○等人確實曾向我借牌參加清水鎮公所小型工程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十一頁)。 ②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以上工程係由被告壬○○與楊紫宗達成協議後,由被告壬○○向午○○借牌,由蔡培溪施作,工程完竣後,由午○○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③被告另聲請將工程建議書原本與被告書寫文字送請筆跡鑑定,證明楊雅萍於調查站所供不實云云,然查,證人楊雅萍於調查站係證稱:伊於前往現場重新測量後,估算工程額度為九十五萬零九百元,並將上述金額告知壬○○,壬○○即依據我告訴他的金額填寫九十五萬元於工程建議書內,並由蔡培溪,拿至清水鎮公所交給伊等語,已見前述,依此證述內容,並未排除被告壬○○請他人在建議書上書寫金額後用印之可能;參酌證人楊雅萍嗣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審理時證稱:「我當時是說建議書進來後,是他(被告壬○○)通知我到現場去測量」「(問:是否認識壬○○?)答:他是代表,我知道他是代表,但是不熟」「(問:你既然跟他不熟,又沒有私交,如何確認建議書上的字是他所寫?)答:上面有蓋章」「通常建議書,都是從代表會那邊拿過來的」「(問:從本案測量到完工、驗收、領款,壬○○有無和你接觸過?)答:都是測量的時候他要會同」「就是會同測量。會同就是到現場」」「他建議書掛進來後,他會同我到現場去測量。建議案是壬○○建議的。蔡培溪是開工後他在現場施作」「(問:工程建議書是誰拿給你的?)答:太久了,我不記得了,如果不是壬○○拿給我的,就是代表會那邊的人拿過來的」等語及被告壬○○亦坦認,本件工程確係伊所建議且建議書上之印文亦係伊所蓋用等語,是被告聲請就建議書為筆跡鑑定即無必要,併予敘明。 ㈧甲○○部分(詳如附表捌) 甲○○建議,由甲○○向宇○○、午○○借牌,並由甲○○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捌): ①「頂湳里五福圳東側福德祠前AC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五福圳東側福德祠前AC改善工程係由代表甲○○建議的,並由甲○○自行指定廠商比價,由甲○○自行施作,我僅係依甲○○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頂湳里五福圳東側福德祠前AC改善工程,係由代表甲○○建議的,並由甲○○與鎮長楊紫宗談好(達成協議),由甲○○指定之東易營造、洽發土木及大禾土木參加比價,由洽發土木得標,由於甲○○本身有從事營造業,因此本件工程應係由甲○○實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 ⑶證人蔡碧芬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五福圳東側福德祠前AC改善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甲○○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課長酉○○要求我配合甲○○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洽發土木包工業,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惟該工程施作時係由甲○○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甲○○,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洽發土木包工業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在辦理頂湳里五福圳東側福德祠前AC改善工程決算時,得標廠商雖為洽發土木包工業,但我係直接與實際施作之甲○○的兒子聯絡」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五福圳東側福德祠前AC改善工程有關廠商東易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及大禾土木包工業之投標文件,均是我公司會計小姐所填製,至於本工程之押標金購買情形,我已記不清楚。我可以確定本工程不是我實際施作,而清水鎮民代表甲○○曾數次向我同時借用東易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及大禾土木包工業等三家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同一工程,至於甲○○向我借牌是否即為投標本項工程,我則不清楚,因不是我施作之工程,均非由我或我公司之工地人員陪同驗收,因此,實際向我借牌標得本工程之業者,可以向該工程之驗收人員查證」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四四五頁)。 ②「頂湳里客庄路五五巷八一號前路面駁坎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客庄路五五巷八一號前路面駁坎工程係由代表甲○○建議的,並由甲○○指定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並交由甲○○施作,我僅係依甲○○指定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客庄路五五巷八一號前路面駁坎工程係由代表甲○○建議的,並由甲○○與楊紫宗談好,由甲○○...借用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等廠商比價,並由洽發土木得標,工程實際由甲○○施作,我僅係依甲○○指定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碧芬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客庄路五十五巷八十一號前等路面駁坎工程改善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甲○○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課長酉○○要求我配何甲○○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洽發土木包工業,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為該工程施作時係由甲○○的兒子(名字不詳)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甲○○父子。頂湳里客庄路五十五巷八十一號前等路面駁坎工程改善工程決算時,得標廠商雖為洽發土木包工業,但我係直接與實際施作之甲○○的兒子聯絡」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頂湳里客庄路五五巷八一號前路面駁坎工程有關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我並未參與投標及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四四五頁)。 ③「頂湳里溪頭路北側農路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溪頭路北側農路改善工程係代表甲○○建議的,並指定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承辦人巳○○即依甲○○之意思,簽註以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三家廠商為本工程之比價廠商,經課長酉○○、秘書楊紫勝及我審核通過後,由鎮長楊紫宗批定,本工程係由甲○○負責工程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溪頭路北側農路改善工程係由甲○○建議的,並指定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洽發土木包工業得標,而由甲○○負責工程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碧芬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溪頭路北側農路概善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甲○○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課長酉○○要求我配合甲○○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洽發土木包工業,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惟該工程施作時係由甲○○的兒子(名字不詳)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甲○○父子,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洽發土木包工業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頂湳里溪頭路北側農路改善工程決算時,得標廠商雖為洽發土木包工業,但我係直接與實際施作之甲○○的兒子聯絡」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頂湳里溪頭路北側農路改善工程有關廠商洽基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且押標金是我公司小姐蔡宜君(目前已經離職)出面購買的,而我並未參與投標及施作,該工程可能是清水鎮民代表甲○○向我借牌、投標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四四五頁)。④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參酌參與附表捌編號2「頂湳里客庄路五五巷八一號前路面駁坎工程」之廠商包括午○○所經營之經緯營造公司,足見以上工程係由被告甲○○與楊紫宗達成協議後,由被告甲○○分別向宇○○、午○○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應堪認定。 ㈨庚○○部分(詳如附表玖) 庚○○建議,由庚○○向午○○借牌,而由庚○○施作部分(詳如附表玖): ①「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改善工程係由戌○○或庚○○代表建議的,並由庚○○自行指定廠商比價,應係由庚○○施作,或戌○○指定廠商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改善工程係由代表建議,但我無法從提示證卷中得知係由那位代表建議,本工程係由大禾土木、介發土木及經緯營造參加比價,由經緯營造得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 ⑶證人蔡慶文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庚○○之建議的小型工程,故本工程係由我配合庚○○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依庚○○之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庚○○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執照,故乃由林員自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工程實際係由林員負責施作,至於林員如何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二)第十五頁)。 ⑷午○○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改善工程是其借牌給庚○○的」等語。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午○○即十分認識,故午○○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午○○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午○○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午○○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改善工程之大禾土木包工業的標單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四五頁)。 ⑺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改善工程押標金支票,係我與戊○○出面向行庫購買,退還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午○○所持用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或午○○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二八頁)。 ②「高美里高美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高美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係屬台電回饋款,應係代表庚○○建議,由庚○○指定東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特定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本工程實際亦係由庚○○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高美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係屬台電回饋款,係由公所列表向台電申請的,高美里高美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我不清楚係何人建議之工程,但亦係由午○○持用或向宇○○借用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工程實際係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麗櫻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午○○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時證稱:「是庚○○承包的,是我借牌他們的」等語。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午○○即十分認識,故午○○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前述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午○○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午○○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午○○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高美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高美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⑺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高美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之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③「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前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前水溝改善工程係由代表壬○○建議的,但是由庚○○自定廠商比價,並自行負責施作,當時庚○○在未發包前即有先行施工情形,至於當時如何處理未發包即先施工,我無權決定也不知道後來如何處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前水溝改善工程由代表壬○○建議的,但是由庚○○與楊紫宗談好(達成協議)遴選大禾土木、介發土木及經緯營造參加比價,本工程雖由經緯營造得標,但實際係由庚○○自行負責施作,當時庚○○在未發包前即有先行施工情形,至於當時如何處理未發包即先施工,我無權決定也不知道後來如何處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 ⑶證人巳○○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經我檢視確認該件工程是由鎮民代表壬○○建議的。是由我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簽擬發包,並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發包。我是簽擬大禾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三家廠商參與比價。比價結果是由經緯營造公司得標。我不負責監工,所以不知道該件工程是由何人施作,該工程是由戊○○與我洽辦相關行政業務。施工中之照片三幀,日期為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該工程是未發包先施作,其餘我都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五五七頁)。 ⑷證人楊雅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前水溝改善工程,是由鎮民代表庚○○以該地區選出之鎮民代表壬○○名義提出建議案,因庚○○是跨選區提出工程建議案,乃借用壬○○名義提出工程建議書,他建議的工程額度為卅一萬元,鎮民代表庚○○帶我至現場測量完後,將建議書交給我負責簽辦,在測量時庚○○僅告訴我工程施作之水溝長度、寬度,並要求我依他所指定的意思進行工程設計,但本工程在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辦理發包前,庚○○即自行鳩工擅自施作,故在本工程得標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廿五日向清水鎮公所申報開工,而我前往現場查看時,本工程之水溝主體工程已大致完成;本工程因係庚○○借用經緯營造公司牌照承攬,故有關工程開工、竣工及驗收、結算,我都是聯絡經緯營造公司會計周小姐辦理,至於庚○○如何與經緯營造公司辦理工程款之領去事宜,我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九九頁)。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前水溝改善工程是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北寧里北寧街六○號前水溝改善工程中之大禾土木包工業的標單是由我所填寫的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四五頁)。 ⑺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北寧里北寧街六○號前水溝改善工程之押標金,係我與戊○○出面向行庫購買,退還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午○○所持用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或午○○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二八頁)。 ⑻雖證人楊雅萍於原審審理時更異前詞,改稱:伊是在開工的時候,看到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前水溝改善工程的現場在開挖,並非在測量時看到的,是調查員誤會伊的意思。伊在調查站沒有說該工程在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辦理發包前,被告庚○○即自行鳩工,故在本工程得標廠商經緯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清水鎮公所申報開工,而我前往現場查看時,本工程之水溝主體工程已大致完成的話,是調查員自行寫的等語。然此顯與被告庚○○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坦承:「(問:據楊雅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向本站陳述:『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前水溝改善工程是由鎮民代表庚○○以該地區選出之鎮民代表壬○○名義提出建議案,因庚○○是跨選區提出工程建議案,乃借用壬○○名義提出工程建議書,他建議的工程額度為卅一萬元,鎮民代表庚○○帶我至現場測量完後,將建議書交給我負責簽辦,在測量時庚○○僅告訴我工程施作之水溝長度、寬度,並要求我依他所指定的意思進行工程設計,但本工程在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辦理發包前,庚○○即自行鳩工擅自施作,故在本工程得標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廿五日向清水鎮公所申報開工,而我前往現場查看時,本工程之水溝主體工程已大致完成;本工程因係庚○○借用經緯營造公司牌照承攬,故有關工程開工、竣工及驗收、結算,我都是聯絡經緯營造公司會計周小姐辦理,至於庚○○如何與經緯營造公司辦理工程款之領去事宜,我不清楚等語』有何意見?)答:楊雅萍所說實在」等情(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四五五頁)及證人楊雅萍自己前開證詞歧異。而證人楊雅萍於調查站證述的文字內容與其於原審審理時改稱是指開工的時候去看,該工程已經在開挖等文字內容完全不同,且前後有關發現工程業已進行的時間點及工程進度亦截然不同,以證人楊雅萍前開證述內容如此明確,實難想像調查員會有誤會其意思之可能性。而證人楊雅萍既表示是調查員自己撰寫筆錄內容,其卻又於筆錄簽名表示是自己的陳述內容,此又適足啟人疑竇。而調查員若係自行杜撰前開情節,何以被告庚○○卻又表示證人楊雅萍陳述內容與事實相符。顯然,證人楊雅萍本次於原審到庭作證,係受到相當承重的壓力,相較於其在調查員詢問時之陳述,尚未受到外界的壓力,較能自由陳述以觀,自以其於調查員詢問時之陳述,堪予採信。 ④「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庚○○建議的,所以由庚○○指定廠商比價,並由庚○○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建議,但我無法從提示證卷中得知係那位代表建議,本工程由方圓營造、洽基營造及經緯土木等三家廠商參加比價,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 ⑶證人蔡慶文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庚○○之小型工程,依慣例,本工程在發包前即指定由庚○○自行施作,故本工程係由我配合庚○○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依庚○○之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庚○○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執照,故乃由林員自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工程實際係由林員負責施作,至於林員如何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中之洽基營造公司之標單,及方圓營造公司得標之竣工報告,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四五頁)。 ⑹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之押標金,係由我與戊○○出面向行庫購買,退還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午○○所持用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或午○○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二八頁)。 ⑤「高南里駁坎水溝路面修護等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南里駁坎水溝路面修護等工程經費係屬台灣電力公司之回饋金,係鎮長楊紫宗向台灣電力公司爭取之經費,楊紫宗交給代表庚○○指定廠商比價,並由其自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南里駁坎水溝路面修護等工程經費係台灣電力公司之回饋金,係鎮長楊紫宗向台灣電力公司爭取之經費,由經緯營造、東易營造及介發土木參加比價,並由經緯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南里駁坎水溝路面修護等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⑷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南里駁坎水溝路面修護等工程中之東易營造公司之標單,及經緯營造公司得標後之開工及竣工報告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 ㈠第三四五頁)。 ⑸證人天○○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南里駁坎水溝路面修護等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標單等投標資料、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午○○指示我所填寫的,另提示之所有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戊○○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二八頁)。 ⑥「清水區○○○巷○路面整修工程」 ⑴證人楊雅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清水區○○○巷○路面整修工程,是由鎮民代表庚○○以該地區選出之鎮民代表壬○○名義,提出建議案,因庚○○是跨選區提出工程建議案,乃借用壬○○名義提出工程建議書,他建議的工程額度為二十六萬元,鎮民代表庚○○帶我至現場測量完後,將建議書交給我負責簽辦,在測量時庚○○僅告訴我工程施作之路面長度與寬度,並要求我依他所指定的意司進行工程設計,但本工程在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辦理發包,故在本工程得標廠商方圓營造公司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向清水鎮公所申報開工,本工程係庚○○借用方圓營造公司牌照承攬,故有關工程開工、竣工及驗收、結算,我都是聯絡經緯營造公司會計周小姐辦理,至於庚○○如何與方圓營造公司辦理工程款之領取事宜,我不清楚」「(問:清水區○○○巷○路面整修工程係由方圓營造公司得標,並由庚○○自行鳩工施作,為何有關工程之刊工、竣工、驗收、結算,你卻與經緯營造公司周小姐聯絡?)答:是因為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楊紫宗擔任清水鎮長以後,即加入清水鎮優良廠商名單內,本工務課同事都知道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係由經緯營造公司負責人午○○所實際經營,且該公司之電話○四─00000000─八與經緯營造公司電話相同,故 我知道庚○○借用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牌照得標承攬本件工程,乃以電話聯絡經緯營造公司周小姐來辦理本件工程之開工、竣工、驗收、結算等業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九九頁)。 ⑵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區○○○巷○路面整修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⑶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清水區○○○巷○路面整修工程之大禾土木包工業等投標資料均係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⑷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清水區○○○巷○路面整修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投標資料均係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⑦「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係由代表庚○○建議的,工程並由庚○○指定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並實際施作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係由代表庚○○建議的,工程並由庚○○指定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並由經緯營造公司得標,庚○○實際施作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庚○○建議後設計施作,我係與庚○○到現場勘查,再依上述程序製作預算書辦理發包,該工程係由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但實際上亦係由庚○○至現場負責施工並參與驗收。我並不知道庚○○與前述得標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七八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水溝路面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水溝路面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水溝路面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⑧「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係屬台電回饋款,係由代表庚○○建議,由庚○○指定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特定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本工程實際亦係由庚○○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係由代表庚○○建議,由庚○○向午○○借用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特定三家廠商參加比價,本工程實際應係由庚○○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張金棟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係由清水鎮民代表庚○○建議施作,承辦人原為盧威志,我係在八十九年八月底接辦該案,該案係委託楊勝元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八十九年七月六日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我接辦該案件後因當地居民反應設計不當,我乃在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簽擬變更設計案,楊勝元建築師事務所依據我簽擬變更設計內容完成變更設計,因監造係由楊勝元建築師事務所負責,施工期間我不知何人實際施承作,但到公所與我洽辦該工程文書業務都是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戊○○,我在會同驗收時僅有庚○○陪同公所人員在工地現場,應係庚○○實際負責施作本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四七四頁)。再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審理時證稱:上開於調查站所證內容「都實在」等語。⑷證人丁○○○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我係將蓋好章之空白建議書交由蔡碧芬轉交與高美區之承辦人,故我不知道鎮公所承辦人員是如何處理我的空白建議書」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四一三頁)。 ⑸證人宇○○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⑨「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是由鎮民代表庚○○及王玉蘭聯合建議的,但從工程施作地點是高美里,為庚○○選區來看,該工程應是庚○○建議並有意施作之建議案,當時楊紫宗不在,盧威志又是代理巳○○(受訓),所以是由庚○○及盧威志意見溝通後遴選經緯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參加比價,經課長酉○○核章後由我決行」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二二二頁);嗣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係代表庚○○建議,由庚○○指定方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特定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本工程實際係由庚○○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由庚○○與楊紫宗談好,由庚○○..向午○○或宇○○借用方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特定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並方圓營造得標,本工程實際應係庚○○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確係我承辦之第一件工程發包作業。該件工程發包作業,我因不熟悉業務,乃完全依照承辦人巳○○所指導之模式,依提出該工程建議案之鎮民代表庚○○所告知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及洽發土木包工業三家指定廠商,據以簽陳課長酉○○、主任秘書未○○核准,據以辦理發包作業;惟我事後認為圈選廠商係鎮長的權限,我怕事後若工程品質不佳或出現問題,我將要負法律責任,故我乃改以製作出全部領有出入證之一百零三家廠商全部列表,提供鎮長圈選三家廠商進行工程比價。但事後鎮長楊紫宗曾針對我改變圈選廠商之模式,叫我到渠辦公桌前向我指責為何不依照巳○○所交接之圈選廠商模式辦理,我當場向渠表示,圈選廠商係鎮長之權限,我不願意越權處理,但鎮長仍強烈要求我改回原來巳○○之辦理模式,但我拒絕鎮長之要求,乃自行返回辦公處所,故此後我依前揭一百零三家廠商供首長圈選三家廠商之模式辦理發包作業,若鎮長不願意圈選指定之廠商,我即將該工程案予以擱置,嗣後提出該工程建議案之鎮民代表或該工程配合款之縣議員,均會透過課長酉○○或親自向我索取該擱置之工程卷,自行找鎮長楊紫宗或主任秘書未○○圈選指定三家廠商,並於圈選用印後交由我續行辦理工程發包作業」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六六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丁○○○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原來的建議就是要新建高美里涼亭,我並不知道清水鎮公所會將該涼亭工程拆分為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工程費為一百萬元)及高美里涼旁整建工程(工程費為九十三萬五千元),以規避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的規定,我只是將蓋好章之空白建議書交由蔡碧芬交與高美區之承辦人辦理,我並不清楚為何鎮公所的承辦人會將我的建議書改為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四一三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八月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八月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八月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⑩以上九件工程,均係被告庚○○所施作,且其須支付營業稅百分之五,牌照管理費用百分之四與午○○,業據被告庚○○於偵查陳述在卷,而午○○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亦陳稱:「以上九件均係由庚○○向其借牌施作的,他們要付我百分之五的營業稅及百分之四的費用,我先提領扣除這百分之九後餘款再交還給他們」等語;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亦證稱:被告庚○○確有向伊借牌投標前開工程,伊均同時借三張牌給被告庚○○,而東易、洽基、洽發、大禾是伊向宇○○借牌轉借給他的,庚○○在完工的時候必須付借牌費,伊會先行扣除借牌費和營業稅,再把款項退給他。而抽取百分之五的營業稅及百分之四的管理費就是伊借牌給人可以獲得的利益。伊有請公司小姐幫庚○○填標單,但所有金額都是由庚○○自己決定」等語,自堪信為真實。 ⑪雖證人酉○○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審理時證稱:被告庚○○並未於前開工程發包前向伊指定廠商,亦未看過或聽過在庚○○在工程發包前,有向清水鎮公所指定或建議發包廠商等語;證人未○○於同院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審理時證稱:被告庚○○並未在伊擔任清水鎮公所主任秘書時,就前開工程發包前向伊指定廠商,亦未看過或聽過在庚○○在工程發包前,有向清水鎮公所指定或建議發包廠商等語,然均與渠等調查站證述之詞及證人盧威志、蔡麗櫻、楊雅萍、午○○證述情節迥異,顯係事後推諉自己刑責及迴護共犯之詞,不足採信。 ⑫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庚○○與楊紫宗達成協後,由被告庚○○向午○○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午○○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㈩戌○○部分(詳如附表拾) 1戌○○建議,由林永芳向宇○○借牌,並由林永芳施作部分(如附表拾之一): ①「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係由代表戌○○建議的,並由戌○○自行指定廠商比價,由戌○○自行安排廠商施作,我僅係依照朝琴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係由代表戌○○建議的,並由戌○○與楊紫宗談好(達成協議),由東易營造、洽基營造及大禾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東易營造得標。本工程實際係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麗櫻比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資料,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係由清水鎮代戌○○建議」等語。 ⑷證人蔡麗櫻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其中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戌○○建議後設計施作。工程在戌○○建議後均會先約我至現場勘查,戌○○在現場告訴我需修建的工程內容,由我就現場需施作之工程數量進行丈量,我再依據工程數量參考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沿用多年之工程單價分析表製作預算書,連同鎮民代表的建議書經呈核後,則由工務課專責承辦發包人員辦理發包作業,其中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係由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但我在辦理四件工程監工時『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及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雖然四件工程得標廠商不同,實際現場均係一位蔡姓包商(詳細姓名不清楚)施作,辦理驗收時也係由該蔡姓包商到場配合驗收,我並不知道該蔡姓包商與前述得標廠商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七八頁)。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是由他人分別向我借用我所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廠商投標。他人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我持有之大禾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廠商公司,雖有投標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且部分投標資料係由本公司小姐所填寫,但本公司並未實際參與本工程之相關發包、承作事宜,至於係何人向我借用大禾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廠商資料頭標本工程,我已記憶不清」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②「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係代表戌○○建議,由戌○○指定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均係代表戌○○建議,由戌○○向午○○或宇○○借用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本二件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麗櫻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係由鎮民代表戌○○所建議的,但戌○○本身並未從事土木或營造工程,且我承辦發包過程中戌○○從未與我討論有關借牌承包清水鎮公所工程之情形,都是戊○○出面辦理開標事宜,本二件工程都是由鎮長楊紫宗指定比價廠商,而本二件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鎧駿土木包工業等六家廠商係由戌○○出面要求楊紫宗指定該六家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七六頁)。 ⑷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清水鎮民代表戌○○建議後設計施作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戌○○建議後均會先約我至現場勘查,戌○○在現場告訴我需修建的工程內容,由我就現場需施作之工程數量進行丈量,我再依據工程數量參考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沿用多年之工程單價分析表製作預算書,連同鎮民代表的建議書經呈核後,則由工務課專責承辦發包人員辦理發包作業,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係由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實際現場均係一位蔡姓包商(詳細姓名不清楚)施作,辦理驗收時也係由該蔡姓包商到場配合驗收,我並不知道該蔡姓包商與前述得標廠商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七八頁)。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有關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而我並未參與投標及施作,該工程是午○○向我借牌、投標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③「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係代表戌○○建議,由戌○○指定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均係代表戌○○建議,由戌○○向午○○或宇○○借用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本二件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麗櫻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資料,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係由鎮民代表戌○○所建議的,但戌○○本身並未從事土木或營造工程,且我承辦發包過程中,戌○○從未與我討論有關借牌承包清水鎮公所工程之情形,本件工程都是戊○○出面辦理開標事宜,本件工程都是由鎮長楊紫宗指定比價廠商,而本件工程之投標廠商,係由戌○○出面要求楊紫宗指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七六頁)。 ⑷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其中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戌○○建議後設計施作,由洽發土木包工業得標;辦理驗收時係由該蔡姓包商到場配合驗收,我並不知道該蔡姓包商與前述得標廠商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七八頁)。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有關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而我並未參與投標及施作,該工程是午○○向我借牌、投標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蔡培溪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是午○○向我借用鎧駿土木包工業之牌照資料,向清水鎮公所投標本工程,而且工程之標單等投標資料均是午○○負責處理,我不知道本工程之詳細投標價格等細節。鎧駿土木包工業參與投標本工程之標單價格等欄位並非我所寫,而是由午○○找人書寫。我將鎧駿土木包工業之公司大小章交給午○○,由午○○負責向清水鎮公所領回退還之押標金支票,但如何領回要問午○○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八八頁)。 ④觀諸被告戌○○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起訴書附表編號二七、一○三、一○四,都是我建議的,但是不知道何人施作的」等語;證人林永芳證稱:「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是我做的」等語;證人地○○證稱:「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我只是跟林永芳作板模的,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都是我作板模的,但是有的是跟林永芳,有的是跟午○○,不能確定」等語;被告宇○○證稱:「如果是我們的牌,我就會說是我們小姐寫的,三個牌是我們的」等語(以上均見原審該案九十三年三月廿三日筆錄),是就上以供述及證述相互比對,顯見以上三件工程之投標廠商係由戌○○、林永芳與楊紫宗謀議指定比價廠商。 ⑤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戌○○、林永芳與楊紫宗達成協議後,由林永芳向宇○○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宇○○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2戌○○建議,由林永芳向午○○借牌,並由林永芳施作部分(如附表拾之二): ①「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是由鎮民代表戌○○建議的,是由盧威志檢附『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表簽擬,鎮長楊紫宗勾選介發土木包工業、東弘土木包工業、大禾土木包工業參加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三頁);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係代表戌○○建議,由戌○○指定廠商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係代表戌○○建議,由戌○○與楊紫宗談好遴選介發土木、大禾土木及東弘土木參加比價,並由介發土木得標,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碧芬」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資料,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係由清水鎮代戌○○建議,當時係由戊○○代表介發土木包工業、大禾土木包工業及東弘土木包工業前來公所參與投標,開標當日係由課長酉○○主持開標,本工程係由鎮長楊紫宗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課長酉○○主持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六六頁)。 ⑷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均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其中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等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戌○○建議後設計施作,在戌○○建議後均會先約我至現場勘查,戌○○在現場告訴我需修建的工程內容,由我就現場需施作之工程數量進行丈量,我再依據工程數量參考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沿用多年之工程單價分析表製作預算書,連同鎮民代表的建議書經呈核後,則由工務課專責承辦發包人員辦理發包作業,其中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係由介發土木包工業得標。實際現場均係一位蔡姓包商(詳細姓名不清楚)施作,辦理驗收時也係由該蔡姓包商到場配合驗收,我並不知道該蔡姓包商與前述得標廠商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七八頁)。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林四村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之標單及包商估價單上所蓋立之東弘土木包工業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均是本公司所有之印鑑,惟係我將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交由午○○全權處理該項工程投標事宜,本公司僅係陪標而已;但該三件工程押標金係由我本人所支付。工程為何由我支付押標金,我已不清楚了。我並未實際施作本件工程,東弘土木包工業所施作之工程,均係本公司實際參予投標、得標後才施作的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五六頁)。再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案件審理時證稱:伊確係將其所經營東弘土木包工業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借予午○○,由其職員戊○○拿取等語。 ⑺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之東弘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⑻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②午○○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高北里農路整修工程,是借牌給林永芳的,有收取百分之五及百分之四之借牌等費用等語;證人林永芳於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亦證稱:高北里農路整修工程是我做的等語。證人地○○證稱:林永芳曾經是我的老板,我幫他做過工,以每日計算過工資,起訴書附表編號一一五這件我是代工的而已,我是替林永芳做板模的,但也有替午○○作等語。 ③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戌○○、林永芳與楊紫宗達成協議後,由林永芳向午○○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午○○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丁○○○部分(詳如附表拾壹) 1丁○○○建議,交給午○○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壹): ①「下湳里中山路四五O之一號週邊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下湳里中山路四五O之一號週邊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丁○○○建議的,並由丁○○○自行指定廠商比價,由丁○○○交給午○○施作,我僅係依丁○○○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下湳里中山路四五○之一號周邊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丁○○○建議的,並由丁○○○與鎮長楊紫宗達成協議,由丁○○○向午○○借用方圓營造、洽發土木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 ⑶證人蔡碧芬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下湳里中山路四五○之一號週邊路面改善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丁○○○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課長酉○○要求我配合丁○○○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亦為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工程施作時係由楊介發(係午○○之胞弟)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楊介發,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午○○即十分認識,故午○○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午○○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午○○自行決定,我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午○○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下湳里中山路四五○之一號週邊路面改善工程中,洽發土木包工業之標單,及方圓營造公司得標後之開工及竣工報告是由我所填寫的,是午○○指示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四五頁)。 ⑹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發包之下湳里中山路四五○之一號週邊路面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午○○指示我所填寫的,另提示之所有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戊○○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二八頁)。 ②「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之五號旁AC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之五號旁AC工程係由代表丁○○○建議的,並交由午○○指定方圓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且處理工程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之五號旁AC工程係由代表丁○○○建議的,並交由午○○指定方圓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並由方圓營造公司得標,至於工程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碧芬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碧芬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之五號旁AC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丁○○○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課長酉○○要求我配合丁○○○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惟該工程施作時係由楊介發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楊介發,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午○○即十分認識,故午○○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前述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午○○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午○○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午○○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之五號旁AC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之五號旁AC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之五號旁AC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③「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是由鎮民代表王玉蘭建議的,是由課長酉○○依盧威志檢附『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表簽擬,鎮長楊紫宗勾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及鎧駿土木包工業參加比價;交由午○○以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鎧駿土木包工業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本工程實際係由午○○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二三三頁、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係由清水鎮民代表丁○○○建議,但因丁○○○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係由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會計戊○○將工程卷,持往鎮長楊紫宗或主任秘書未○○處(詳細係由何人圈選我已記不清楚,應以圈選表用印者為準),以介發土木包工業、鎧駿土木包工業及洽發土木包工業等三家廠商執照投標。由於我在本工程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並不在提示之卷宗中,可能是公所將該圈選表遺失(本工程卷宗係由監工蔡碧芬保管),因此我無法得知係由何人圈選指定上述三家廠商。本工程開標時係由課長酉○○主持開標,開標時係由戊○○及蔡培溪代表上述三家廠商參與工程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六六頁)。 ⑶證人蔡碧芬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五權路六十二巷一弄逼號前水溝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丁○○○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課長酉○○要求我配合丁○○○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介發土木包工業,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惟該工程施作時係由楊介發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楊介發,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介發土木包工業然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午○○即十分認識,故午○○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前述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午○○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午○○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午○○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⑸證人蔡培溪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是午○○向我借用鎧駿土木包工業之牌照資料,向清水鎮公所投標本工程,而且工程之標單等投標資料均是午○○負責處理,我不知道本工程之詳細投標價格等細節。」、「鎧駿土木包工業參與投標本工程之標單價格等欄位並非我所寫,而是由午○○找人書寫。」、「沒有親自前往參加開標。」、「我將鎧駿土木包工業之公司大小章交給午○○,由午○○負責向清水鎮公所領回退還之押標金支票,但如何領回要問午○○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八八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月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之鎧駿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月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月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④「田寮里高美路二一O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高美路二一O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是由鎮民代表丁○○○建議的,是由盧威志檢附『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表簽擬,由我決行勾選榮泰土木包工業、東弘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參加比價,當然我業是依王玉蘭及盧威志、酉○○之意見勾選該三家廠商」;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高美路二一O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係代表丁○○○建議,並由丁○○○交由午○○指定榮泰土木包工業、東弘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為比價廠商,並由午○○負責工程處理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二三三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高美路二一O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係代表丁○○○建議,並由丁○○○與楊紫宗談好遴選榮泰土木工業、東弘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為比價廠商,該工程應係午○○負責工程處理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高美路二一O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係由清水鎮代表丁○○○建議,但因丁○○○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係由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會計戊○○將工程卷,持往鎮長楊紫宗或主任秘書未○○處(詳細係由何人圈選我已記不清楚,應以圈選表用印者為準),以榮泰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及東弘土木包工業等三家廠商執照投標。由於我在本工程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並不在提示之卷宗中,可能是公所將該圈選表遺失(本工程卷宗係由監工蔡麗櫻保管),因此我無法得知係由何人圈選指定上述三家廠商。本工程開開時係由課長酉○○主持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六六頁)。 ⑷證人紀麗英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高美路二一○巷六之二十四號前路面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丁○○○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丁○○○先將該建議書交給課長酉○○,再由酉○○叫我到他的辦公處,將該建議書交給我,並要求我配合鎮民代表丁○○○至現場測量及進行該工程之設計,該工程得標廠商為介發土木包工業,在該工程設計完後,由於我剛調回工務課,尚未有承辦之業務區,當時乃由課長酉○○指派蔡麗櫻負責監工,故我並未擔任該工程之監工,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為何,我並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四五八頁)。 ⑸證人林四村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高美路二一O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之標單及包商估價單上所蓋立之東弘土木包工業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均是本公司所有之印鑑,惟係我將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交由午○○全權處理該項工程投標事宜,本公司僅係陪標而已;但該三件工程押標金係由我本人所支付。工程為何由我支付押標金,我已不清楚了。我並未實際施作本件工程,東弘土木包工業所施作之工程均係本公司實際參予投標、得標後才施作的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五六頁)。再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案件審理時證稱:伊確係將其所經營東弘土木包工業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借予午○○,由其職員戊○○拿取等語。 ⑹證人劉福榮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並沒有向清水鎮公所領取該工程投標文件。本工程之標單及包商估價單上所蓋立之榮泰土木包工業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均是本公司所有之印鑑無誤,但我們公司並沒有投標上開工程,我記得有一次在清水鎮公所與午○○會面時,午○○曾向我表示,要借我公司牌照參加工程比價,當時我以為午○○係開玩笑的,我也隨性答應,不料,後來經緯營造公司小姐(姓名已不記得)在鎮公所碰面時有向我表示午○○要借用我公司牌照參加工程比價,並要我先行購買押標金支票,事後該小姐即至我住所向我拿取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及押標金支票,故我確認本土木包工業並無在該件工程投標單上填寫及蓋用榮泰土木包工業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該工程標單等文件內容均非本人或經本人同意而填寫,我確認我沒有投標該工程。該件工程押標金支票是以我名義購買,但詳細購買情形因已很久,印象中我有時會為認識之投標廠商購買押標金支票,而午○○的公司,在向我借牌比價時,也會要我提供押標金,但該件工程是否為我自行購買,我已記不清楚。沒有施作本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二O一頁)。 ⑺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田寮里高美路二一○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之宇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⑻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田寮里高美路二一○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之東弘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之黃喜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億騰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⑼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廿四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田寮里高美路二一○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之榮泰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 七頁)。 ⑤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以上工程係由被告丁○○○與被告楊紫宗達成協議後,交由午○○實際負責施作無訛。 辰○○、卯○○部分(詳如附表拾貳) 1辰○○建議,由卯○○向宇○○借牌,而由卯○○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貳之一): ①「楊厝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是屬於垃圾場回饋地方款,鎮長楊紫宗答應由里長自行指定廠商施作,所以本件係由楊厝里長辰○○自行指定廠商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是屬於垃圾場回饋地方款,係由楊厝里里長辰○○之建議案,本工程係鎮長楊紫宗與辰○○里長達成協議指定東易營造、洽基營造及洽發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洽基營造得標施作,所以本件係由楊厝里長辰○○自行指定廠商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 ⑶證人蔡慶文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我辦理設計事宜無誤,本件工程係因垃圾場設在海風里,故公所每年編列四百萬元經費補助大揚區工程建設,而該四百萬元補助款,清水鎮長楊紫宗依慣例交由該四里里長自行處理,因此本工程係由楊厝里里長辰○○自行提出施作位置、內容,經由我依辰○○之意思製作工程預算書後,由辰○○自行借牌比價,至於辰○○如何借牌、及發包過程我不清楚,本工程在我監工期間,確實係由辰○○施作,有關工程業務也是由辰○○與我接洽」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之投標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廠商資料,係楊厝里長辰○○的兒子卯○○向我借用的。卯○○知悉我手中持有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牌照,故出面向我洽借三家廠商資料,但渠未告知我係要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何種工程,事後清水鎮公所即分別寄出三份標單予我所有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至於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投標本工程之標單等投標資料,均係我僱用之小姐代為製作,工程押標金購買情形我則記憶不清,但通常我會代借牌人出押標金,有時借牌人亦會自己支出購買,本工程開標後係由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故有關與清水鎮公所之業務往來,均是由本公司之小姐代卯○○出面處理,而工程則由卯○○實際施作,迄本工程竣工時再由本公司小姐代為申報竣工,至於工程之現場驗收則由卯○○自行與鎮公所承辦人員辦理,請款則亦由本公司小姐代辦,工程款請領後我則將總工程款之一成扣除作為借牌費用。因我持有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在清水鎮公所有辦理廠商登記,所以卯○○自己或透過他人要求清水鎮公所相關人員指定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為楊厝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②「八十九年度楊厝里地方道路回饋等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度楊厝里地方道路回饋等工程該經費係屬清泉崗空軍基地噪音之回饋金,係鎮長楊紫宗向國防部爭取之經費,楊紫宗指示由東山、海風、吳厝、楊厝等里里長施作,故本工程係由楊厝里里長辰○○自行指定廠商比價,並由其自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楊厝里地方道路回饋等工程,係由楊厝里里長辰○○建議的,並由辰○○與鎮長楊紫宗談好(達成協議),並由辰○○指定之洽基營造、東易營造及大禾土木參加比價,由東易營造得標施作,本工程實際係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佩樺比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 ⑶證人蔡佩樺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度楊厝里地方道路回饋等工程係來自清泉崗空軍基地噪音之回饋金,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九十萬五千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課長酉○○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辰○○父子,先到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係依據給該里之回饋金一百萬元以內為限,設計為總價九十萬五千元,本工程後由辰○○父子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辰○○父子以東易營造公司名義得標,但本工程實際係由辰○○父子負責施作,我在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辰○○父子與我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課長酉○○即已指定係要由辰○○父子承做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四九頁)。 ⑷證人張明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度楊厝里地方道路回饋工程係由楊厝里長辰○○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四六五頁)。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清水鎮公所尚未寄發本工程之投標資料予我所持有之大禾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卯○○即告知我要以我所有之大禾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廠商為本工程之比價廠商,事後清水鎮公所確實依卯○○之意思,分別寄出本工程之投標資料予大禾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至於卯○○係自行或透過他人疏通清水鎮公所人員圈選大禾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比價廠商我則不清楚,至於本工程係由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契約則由本公司小姐與清水鎮公所人員簽訂,工程則係由卯○○負責施作,工程款請領後我則將總工程款之一成扣除作為借牌費用」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四九頁)。 ③「楊厝里水溝整修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水溝整修工程係由楊厝里長辰○○建議,本工程經費係屬清泉崗空軍基地噪音污染回饋金,鎮長楊紫宗指示本回饋金之工程費由里長自行指定廠商施作,所以本工程係由辰○○指定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做為比價廠商,我係依照辰○○指定之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辰○○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水溝整修工程係由楊厝里長辰○○建議,本工程經費係屬清泉崗空軍基地噪音污染回饋金,鎮長楊紫宗指示本回饋金之工程費由里長自行指定廠商施作,所以本工程係由辰○○遴選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做為比價廠商,並由東易營造得標,我係依照辰○○指定之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辰○○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 ㈠第一一二頁)。 ⑶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經費係來自清泉崗空軍基地噪音之回饋金一百萬元用於八十九年度楊厝里地方道路回饋等工程之餘款十三萬七千四百元。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十三萬七千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課長酉○○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辰○○父子先到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依十三萬七千四百元以內,設計為總價十三萬七千元。本工程後由辰○○父子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辰○○父子以東易營造名義得標,但本程實際係由辰○○父子負責施作,由於該工程係在八十九年三月間開工,當時我已離職,而由林宜姍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辰○○父子與林宜姍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課長酉○○即已指定要由辰○○父子承做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四九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水溝整修工程有關廠商大禾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但我可以確定,該工程係他人向我借牌參與投標,我並未參與投標及施作,但至於是何人向我借牌投標,我已記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④雖被告卯○○於原審審理時辯稱:前開工程均為其實際施作,但是從午○○那裡拿來做等語。惟查,自前揭證人於調查站陳述內容以觀,得標者均非午○○所屬的公司,苟被告卯○○確係向午○○借牌,則收取借牌管理費用等者,必然存在午○○與被告卯○○。惟上開工程,該等費用係由宇○○收取,而午○○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復陳稱:前開工程是宇○○公司的小姐到我們公司去借的,該等工程跟其沒有關係,卯○○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後,才向我借牌的,之前的就跟我無關等語,足證前開工程內定比價者應存在於辰○○、卯○○與楊紫宗間,並由卯○○向宇○○借牌無訛。 ⑤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辰○○、卯○○與被告楊紫宗達成協議後,由被告卯○○向午○○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午○○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2辰○○、卯○○向午○○、宇○○借牌,並由卯○○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貳之二): ①「楊厝里內AC路面工程」、②「海風農路改善工程」、③「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④「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⑤「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⑥「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⑦「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⑧「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⑨「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⑩「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⑪「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份前」、⑫「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⑬「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等十三件工程: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AC路面工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檔土牆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份前、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等十三件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爭取的,並交由午○○處理,經午○○與楊紫宗協定後,指定由午○○持用其所有之廠商資料或向宇○○借用之廠商資料為比價廠商,故此十三件工程在發包前即由戊○○依午○○之意思將比價廠商名單告知發包承辦人巳○○,巳○○即依午○○告知之比價廠商名單圈註為本十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再簽由課長酉○○、秘書楊紫勝及我審核後,呈由鎮長楊紫宗批定,開標結果,本十三件工程均由午○○所持有之廠商得標,工程亦由午○○交由辰○○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AC路面工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份前、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等十三件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爭取的,並交由午○○處理,經午○○與楊紫宗協定後,楊華華持用其所有之資料或向宇○○借用之廠商資料洽發土木、介發土木、經緯土木、方圓營造、經緯營造為比價廠商。本十三件工程在發包前經常看到戊○○與黃名煜接觸,因此參與比價之廠商應係戊○○告知巳○○後,由巳○○依戊○○告知之比價廠商名單圈註為本十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再簽由我、秘書楊紫勝及主任秘書未○○審核後,呈由鎮長楊紫宗批定,開標結果本十三件工程均由午○○所持有之廠商得標,至於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林宜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巳○○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AC路面工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份前、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等十三件工程是我負責辦理發包,且該十三件工程之投標廠商均係我勾選給課長酉○○、秘書楊紫勝、主秘未○○逐級審核後,經由鎮長楊紫宗批定核可。我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二十六日分別勾選,我圈選經緯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為投標廠商」等語(詳九十年度他字第一二八號偵查卷第三二頁)。 ⑷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AC路面工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份前、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等十三件工程是辰○○實際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八七頁)。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午○○即十分認識,故午○○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前述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午○○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午○○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午○○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⑹證人午○○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AC路面工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公司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分前)、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排水溝改善工程等十三件工程,本公司確實有投標上述十三件之部分工程,該等工程投標,均係我指示本公司天○○小姐等人協助處理,工程係由我經營之經緯公司得標,至於投標之經過詳情,我已記不清楚」等語(詳九十年度他字第一二八號偵查卷第五二頁);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辰○○向我公司借牌照部分,其投標工程價款均係由辰○○決定,我係依辰○○之請託請小姐填寫標單投標,並代辦相關承作、請款事宜...,前述十三件工程係辰○○主動向我借牌,至於辰○○如何與清水鎮公所人員洽商遴選殷實廠商及比價事宜,我並不清楚,要問辰○○比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二三頁);又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我所持用之經緯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四家廠商尚未接獲清水鎮公所所寄發之前述十三件工程投標資料前,辰○○即向我表示要借用前述四家廠商之牌照投標該十三件工程,經我同意後,事後清水鎮公所確依辰○○向我借用之經緯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四家廠商為該十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辰○○在向我借用經緯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四家廠商資料時,即向我表示他已經向宇○○借用洽發土木包工業廠商資料,作為投標前述十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他並要我在接獲該十三件工程之投標資料後,派我公司小姐直接至洽發土木包工業營業處所,拿回清水鎮公所寄給洽發土木包工業之前述工程投標資料,事後在我持用之四家廠商接獲清水鎮公所所寄發之十三件工程投標資料時,我公司小姐即依我指示,至洽發土木包工業營業處所取回清水鎮公所寄給洽發土木包工業之該十三件工程投標資料,有關該十三件工程投標資料之填寫、押標金之購買、投標資料之郵寄都是本公司代為處理,開標後得標工程之合約書,也是由本公司之戊○○、天○○出面與公所人員辦理。」、「上開十三件工程之比價均由辰○○出面和清水鎮公所相關人員自行接洽的,我並未出面要求清水鎮公所相關人員給予辰○○方便。」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四二一頁)。 ⑺證人戊○○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AC路面工程部份,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經緯土木包工業得標的開工報告及工程合約書是我填寫的;海風農路改善工程部分,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介發土木包工業的工程合約書、開工及竣工報告是我填寫的;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部份,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經緯營造公司得標的工程合約書、開工及竣工報告是我填寫的;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部份,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的工程合約書、開工及竣工報告是我填寫;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部分,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後的開工及竣工報告是我填寫的;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部分,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經緯土木包工業得標後的開工及竣工報告是我填寫;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部分,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介發土木包工業得標後的開工報告是我填寫;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部分,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經緯營造公司得標後的開工及竣工報告是我填寫;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的開工報告是我填寫;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經緯營造公司得標的開工報告;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部分,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的工程合約書及開工報告是我填寫;海風里路面排水溝改善工程部分,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的工程合約書、開工及竣工報告是我填寫。」、「(問:前述十三件工程之合約書你是如何與清水鎮公所訂定?)答:該十三件工程合約書是我出面向清水鎮公所巳○○拿取,十三件工程之合約書由我、天○○填寫,製作完成後,則由我分數次悉數交由巳○○核對,巳○○長久以來即知悉我是代表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所以才會一次將分別由經緯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得標之工程合約書交由我攜回處理,並在我填寫完前述工程合約書後送回公所審查時,巳○○均沒有意見。」等語(詳九十年度他字第一二八號偵查卷第五九頁);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有關楊厝里AC路面工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公司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分前)、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排水溝改善工程等十三件工程,是清水鎮楊厝里里長辰○○負責實際施作,而該十三件工程投標前也是由辰○○向午○○借經緯營造公司牌參與投標,並非午○○負責實際施作。」、「(問:你前述清水鎮楊厝里里長辰○○向午○○借牌承做前述十三件工程之經過情形為何?)答:由於清水鎮楊厝里里長辰○○並非登記之營造廠商,無法參與工程投標,但因辰○○要承包前述十三件工程,並向午○○借牌參與投標,我僅知辰○○將該十三件工程標單全部拿到經緯營造公司,午○○並向我及天○○表示,該十三件工程要借牌給辰○○,並指示我及天○○協助填寫標單,當時我僅依辰○○指示負責填寫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投標金額等標單資料,其他廠商的標單則是由天○○填寫,我再依辰○○之指示填寫完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後,就到洽發土木包工業借公司大小章在標單上用印,因為標單內已附有押標金支票,因此我在用印完後,就請洽發土木包工業小姐代為郵寄標單,至於其餘廠商之標單如何處理,應問天○○。之後該十三件工程開標後,辰○○又將該十三件工程合約書拿到經緯營造公司,由我及天○○協助填寫合約書,再由我將該十三件工程合約書送到清水鎮公所交給巳○○,至於之後巳○○如何處理,我則不清楚。」、「(問:上述十三件工程係由何人實際施作?)答:上述十三件工程均由清水鎮楊厝里辰○○實際施作」「(問:上述十三件工程係由何人?向何單位爭取?)答:我僅知道該十三件工程是辰○○要承包並向午○○借牌的,至於辰○○是如何取得該十三件工程,我不知道。」、「(問:該十三件工程驗收、結算及請款係由何人出面向清水鎮公所辦理?)答:據我記憶所及,該十三件工程是由辰○○陪同公所人員至工地驗收,我並不知道驗收情形,我僅記得我曾經開立發票向清水鎮公所‧‧‧辦理請款,之後清水鎮公所陸續以電話通知經緯營造公司領取工程款,我及辰○○均曾至公所領取工程款,至於我是領取那幾件工程,我已記不清楚。」、「實際施作的廠商應支付工程款的百分之五的營業稅及百分之四借牌費用給出借並得標的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六頁)。 ⑻證人天○○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該十三件工程中,一楊厝里AC路面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二海風農路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三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四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五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六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七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八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九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十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公司前)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十一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分前)之投標廠商介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十二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十三海風里路面排水溝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問:提示:前述十三件工程之標單字體,請問提示之標單金額之字跡略有出入,請你再詳為確認標單是否為你所寫?)答:經我詳細確認,該十三件工程之標單等資料確是我所填寫,之所以字跡略有出入,係因正楷書寫或快速書寫所致,但我確認都是由我書寫。」、「(問:請問前述提示之十三件工程之標單,午○○是如何取得?)答:我沒有印象,但該十三件工程之所有標單等資料係午○○指示我和戊○○填寫的。」、「(問:請問上開十三件工程之押標金係何人前往購買?向何行庫購買?)答:上開十三件工程之押標金均係我負責分別向彰化銀行清水分行、華南銀行清水分行購買,以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之帳戶向前述二家銀行購買上開十三件工程之三十九張工程押標金,未得標廠商之退回工程押標金,我均存入彰化銀行清水分行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該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之帳戶均係由午○○負責,故該三十九張之押標金金錢亦是午○○指示我用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三家之帳戶購買。」、「(問:上開十三件工程之契約書那些是由你所填寫製作?)答:上開十三件工程契約書由我製作填寫的工程有,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公司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分前)。」、「(問:上述十三件工程係由何人實際施作?)答:上述十三件工程均由清水鎮楊厝里曾姓里長(名字已記不起來)實際施作。」、「(問:該十三件工程驗收、結算及請款係由何人出面向清水鎮公所辦理?)答:該十三件工程驗收、結算及請款係由我、戊○○或本工程之實際施作人曾先生向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承辦人員林宜姍等人洽辦,至於該十三件工程‧‧‧是由戊○○洽辦、那些是由曾先生洽辦,我已記不起來了。」、「(問:該十三件工程之工程款流向為何?)答:該十三件工程之工程款我陸續依完工日期領出後,我在扣除每件工程總價之百分之九,其中百分之五係營業稅、百分之四是借牌費後,再以現金、匯款、開立支票方式將工程款,陸續交與曾里長兒子(名字我不清楚)」(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六五頁)。 ⑼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楊厝里內AC路面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海風農路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前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⑭「楊厝番仔城大溝整治工程」、⑮「楊厝往清水AC路面工程」、⑯「楊厝油庫路面AC工程」等三件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番仔城大溝整治工程、楊厝往清水AC路面工程、楊厝油庫路面AC工程」等三件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爭取的,並交由午○○處理,經午○○與楊紫宗協定後,指定由午○○持用其所有之廠商資料或向宇○○借用之廠商資料為比價廠商,故此三件工程在發包前即由戊○○依午○○之意思將比價廠商名單告知發包承辦人巳○○,巳○○即依午○○告知之比價廠商名單圈註為本十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再簽由課長酉○○、秘書楊紫勝及我審核後,呈由鎮長楊紫宗批定,開標結果,本三件工程均由午○○所持有之廠商得標,工程亦由午○○交由辰○○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番仔城大溝整治工程、楊厝往清水AC路面工程、楊厝油庫路面AC工程」等三件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爭取的,並交由午○○處理,經午○○與楊紫宗協定後,楊華華持用其所有之資料或向宇○○借用之廠商資料洽發土木、介發土木、經緯土木、大禾土木、方圓營造、東易營造為比價廠商。本三件工程如前所述,在發包前即由戊○○依午○○之意思,將比價廠商名單告知發包承辦人巳○○,巳○○即依午○○告知之比價廠商名單圈註為本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再簽由我、秘書楊紫勝及主任秘書未○○審核後,呈由鎮長楊紫宗批定,開標結果本三件工程均由午○○所持有或向宇○○借牌之廠商得標,至於工程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林宜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番仔城大溝整治工程、楊厝往清水AC路面工程、楊厝油庫路面AC路面工程等三件是辰○○實際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八七頁)。 ⑷證人郭梓桂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並沒有向清水鎮公所領取該工程投標文件,本工程之標單及包商估價單上所蓋立之桂宏、桂冠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均是本公司所有之印鑑無誤,故我確認本公司並無在該件工程投標單上填寫及蓋用桂宏、桂冠公司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該工程標單等文件內容均非本人或經本人同意而填寫,我確認我沒有投標該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二二O頁)。再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審理時證稱:「(問:桂宏、桂冠登記為殷實廠商後有無向清水鎮公所投標小型的公共工程?)答:..,我本身沒有投標」「(問:提示起訴書編號八十八,為何會有桂宏、桂冠投標清水楊厝往清水AC路面工程?)答:我不知道有這件工程」等語。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楊厝油庫路面AC路面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楊厝油庫路面AC路面工程之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楊厝油庫路面AC路面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⑻證人午○○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亦證稱確係將牌借給被告辰○○等語。 ⑼雖證人卯○○於原審審理辯稱前開工程係自午○○轉包而來等語。惟查,本件既係由卯○○、曾文治父子施作,而午○○與其等間並無任何仇隙,尚且關係密切,且午○○自司法警察調查時起即供承借牌的收取百分之四的(管理費)借牌費,其後於原審審理時亦陳述確有借牌的事實。被告卯○○亦自承確支付發票費(百分之五的營業稅)及百分之四之費用與午○○,其中該百分之四之費用係借牌費與宇○○所述相符。況午○○本身經營營造業,又有自己的施工團隊,且午○○供稱其自己公司所得標之小型工程,若屬於出借牌照與他人得標之工程,則由借牌人自行施作,若自己得標之工程,則由公司自行施作,都是委託弟弟楊介發或楊榮芳負責施作事宜等情已如前述。再者,苟被告卯○○所施作的部分係轉包而來,午○○實不可能於領取工程款之後,扣除前揭費用再全數交給卯○○,足見午○○供承該筆百分之四之費用應係借牌費用應堪採信。 ⑰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辰○○、卯○○與楊紫宗達成協議後,由被告辰○○、卯○○向午○○、宇○○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由午○○、宇○○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3辰○○、卯○○向宇○○借牌,並由卯○○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貳之三): ①「楊厝里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二件工程經費為二千二百萬元,由鎮長楊紫宗同意交由午○○將工程指定由辰○○施作。農委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農林字第八九○一一三四六四號函影本及附件,所載之二十二項工程金額為二千二百萬元,確係立委黃顯洲所爭取,所以鎮長楊紫宗在八十九年五月底交辦,將立委黃顯洲所爭取之工程交由午○○處理,而工程是由辰○○施作,故本工程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辦理發包時,即依鎮長楊紫宗之指示,由辰○○借牌比價,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件工程,經費為二千萬元,由鎮長楊紫宗逕行交辦並指示八十九年五月底必須發包完成,工程完竣後辰○○曾至公所領款,所以上述工程應係辰○○施作。農委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農林字第八九○一一三四六四號函影本及附件,所載之二十項工程金額為二千萬元,當時鎮長楊紫宗曾告知我係立委黃顯洲所爭取,農委會公文函須在八十九年五月底完成訂約,其中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係由辰○○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係我設計監造,該工程是辰○○實際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八七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有關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洽發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等所有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該工程係由午○○、卯○○二人向我借用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等廠商資料參與投標的;至於何人實際施作該四件工程,要問午○○、卯○○二人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⑸證人午○○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問:據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向本站表示,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二件工程經費為二千二百萬元,由鎮長楊紫宗同意交由午○○將工程指定由辰○○施作。楊厝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由台灣省政府補助的,由何人爭取已不記得,不過是由辰○○施作等語,有何意見﹖)答:未○○所述有部分不實在,其中該項經費是由立委黃顯洲爭取之工程屬實,但該二十二件工程是楊紫宗逕行交由辰○○施作,而非交給我將工程指定給辰○○施作,而是辰○○獲得楊紫宗承諾後才向我借牌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二OO頁)。 ②「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二件工程經費為二千二百萬元,由鎮長楊紫宗同意交由午○○將工程指定由辰○○施作。農委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農林字第八九○一一三四六四號函影本及附件,所載之二十二項工程金額為二千二百萬元,確係立委黃顯洲所爭取,所以鎮長楊紫宗在八十九年五月底交辦,將立委黃顯洲所爭取之工程交由午○○處理,而工程是由辰○○施作,故本工程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辦理發包時,即依鎮長楊紫宗之指示,由辰○○借牌比價,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件工程,經費為二千萬元,由鎮長楊紫宗逕行交辦並指示八十九年五月底必須發包完成,工程完竣後辰○○曾至公所領款,所以上述工程應係辰○○施作。農委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農林字第八九○一一三四六四號函影本及附件,所載之二十項工程金額為二千萬元,當時鎮長楊紫宗曾告知我係立委黃顯洲所爭取,農委會公文函須在八十九年五月底完成訂約,其中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係由辰○○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係我設計監造,該工程是辰○○實際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八七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有關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洽發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等所有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該工程係由午○○、卯○○二人向我借用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等廠商資料參與投標的;至於何人實際施作該四件工程,要問午○○、卯○○二人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⑸證人午○○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問:據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向本站表示,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二件工程經費為二千二百萬元,由鎮長楊紫宗同意交由午○○將工程指定由辰○○施作。楊厝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由台灣省政府補助的,由何人爭取已不記得,不過是由辰○○施作等語,有何意見?)答:未○○所述有部分不實在,其中該項經費是由立委黃顯洲爭取之工程屬實,但該廿二件工程是楊紫宗逕行交由辰○○施作,而非交給我將工程指定給辰○○施作,而是辰○○獲得楊紫宗承諾後才向我借牌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二OO頁)。 ③「楊厝里水溝路面等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水溝路面等工程係由臺灣省政府補助的,由何人爭取已不記得,不過是由辰○○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楊厝里水溝路面等工程係由臺灣省政府補助的,由何人爭取建議無法從證卷中得知,本工程由洽發土木、大禾土木及東易營造參加投標,並由洽發土木得標,至於何人施作要問林宜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水溝駁坎路面改善工程係我設計監造,該工程是辰○○實際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八七頁)。 ⑷證人宇○○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本工程是由他人分別向我借用我所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廠商投標。他人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七三頁)。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本工程有關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洽發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等所有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該工程係由午○○、卯○○二人向我借用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等廠商資料參與投標的;至於何人實際施作該四件工程,要問午○○、卯○○二人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④「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二件工程經費為二千二百萬元,由鎮長楊紫宗同意交由午○○將工程指定由辰○○施作。農委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農林字第八九○一一三四六四號函影本及附件,所載之二十二項工程金額為二千二百萬元,確係立委黃顯洲所爭取,所以鎮長楊紫宗在八十九年五月底交辦,將立委黃顯洲所爭取之工程交由午○○處理,而工程是由辰○○施作,故本工程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辦理發包時,即依鎮長楊紫宗之指示,由辰○○借牌比價,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件工程,經費為二千萬元,由鎮長楊紫宗逕行交辦並指示八十九年五月底必須發包完成,工程完竣後辰○○曾至公所領款,所以上述工程應係辰○○施作。農委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農林字第八九○一一三四六四號函影本及附件,所載之二十項工程金額為二千萬元,當時鎮長楊紫宗曾告知我係立委黃顯洲所爭取,農委會公文函須在八十九年五月底完成訂約,其中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係由辰○○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⑶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係我設計監造,該工程是辰○○實際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八七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 「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有關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 營造公司,及洽發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大禾土 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等所有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 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 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該工程係由午○○、卯○○ 二人向我借用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 營造公司等廠商資料參與投標的;至於何人實際施作該 四件工程,要問午○○、卯○○二人才知道」等語(詳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⑸證人午○○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問:據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向本站表示,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二件工程經費為二千二百萬元,由鎮長楊紫宗同意交由午○○將工程指定由辰○○施作。楊厝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由台灣省政府補助的,由何人爭取已不記得,不過是由辰○○施作等語,有何意見?)答:未○○所述有部分不實在,其中該項經費是由立委黃顯洲爭取之工程屬實,但該廿二件工程是楊紫宗逕行交由辰○○施作,而非交給我將工程指定給辰○○施作,而是辰○○獲得楊紫宗承諾後才向我借牌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二OO頁)。 ⑤雖被告卯○○於原審審理時辯稱:前開工程均為其實際施作,但是從午○○那裡拿來做的等語。惟查,自前揭證人於調查站的陳述以觀,得標者均非午○○所屬的公司,苟卯○○確係向午○○牌,則收取借牌管理費用等者必然存在午○○與卯○○。惟上開工程,該等費用係由被告宇○○收取,而午○○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復陳稱:「前開工程是宇○○公司的小姐到我們公司去借的,該等工程跟我沒有關係,卯○○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後,才向我借牌的,之前的就跟我無關」等語,是以上工程內定比價者應存在於曾文治、卯○○與楊紫宗間,並由卯○○向宇○○借牌等情,應堪認定。 ⑥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辰○○、卯○○與被告楊紫宗達成協議後,由被告卯○○向宇○○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宇○○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乙○○部分(詳如附表拾叁) 乙○○向宇○○借牌,而由乙○○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叁): ①「秀水里一七五之四十三號路面駁坎整修工程」、②「槺榔里道路水溝駁坎等改善工程」、③「鰲峰路三八O巷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④「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等改善工程」等四件工程: ⑴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秀水里一七五之四十三號路面駁坎整修工程、槺榔里道路水溝駁坎等改善工程、鰲峰路三八O巷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等改善工程均係內政部營建署『地方政府申請改善生活品質專案』之工程,工程經費係何人爭取我不清楚,係由宇○○持有桂宏營造、東易營造及江東土木、建源營造及介發土木參與比價,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林宜姍或楊雅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⑵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秀水里一七五之四三號路面駁坎整修工程、檳榔里道路水溝駁坎等改善工程、鰲峰路三八○巷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改善工程等工程,是由我辦理之發包開標作業無誤,投標廠商係由主秘未○○所指定,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辦理前述四項工程開標時,僅由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宇○○指派渠會計薛小姐代表所有投標廠商參與開標作業,未得標廠之押標金支票亦悉數由薛小姐一人領取」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七六頁)。 ⑶證人楊雅萍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路三八○巷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改善工程等二件工程,都是內政部營建署的補助款,我不知道該二件工程是由何人爭取,但該二件工程都是委外設計監造,而我是本工程之承辦人,該二件工程分別是由洽基營造公司及洽發土木包工業得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路三八○巷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改善工程等二件工程,在公所人員到工地現場監工時,我正在施作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工作,故前揭二件工程之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確實由我施作無誤,但由於依照工程慣例在板模裝設完成混凝土灌漿前,監工人員均會到工地現場監工,可能因此楊雅萍才會認為我係實際施作之包商,實際上我僅負責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工作。另在前揭二件工程驗收時,我並未參與驗收工作,鰲峰路三八○巷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驗收作業,係由宇○○指定現場人員陪同驗收,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改善工程驗收作業,亦係由宇○○指定現場人員陪同驗收」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二三三頁)。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本工程有關廠商「江東土木包工業」、「桂宏營造公司」、「桂冠營造公司」、「續仁工程公司」、「洽基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建源營造公司」投標該四件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而我並未參與投標及施作,該工程是乙○○向我借牌、投標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四四五頁)。 ⑹證人郭梓桂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因為要投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小型工程,曾將桂冠公司、桂宏公司二公司之牌照(含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交由乙○○使用」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二二O頁);再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審理時證稱:「(問:登記殷實廠商所需要的資料是你自己去辦理登記的還是你請誰去幫你辦理登記的?)答:我是拿給乙○○請他幫我去登記。我是拿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營造廠登記證、發票章、營業事業登記證」「(問:為何要拿給乙○○請他幫你登記?)答:當初是鎮長叫我跟他接觸的」「(問:桂宏、桂冠登記為殷實廠商後有無向清水鎮公所投標小型的公共工程?)答:中間延遲蠻久的,陸陸續續都是乙○○跟我們公司小姐、我聯絡,我本身沒有投標」「我實際上沒有承包那些案件。有可能是乙○○拿去給我們公司小姐填。事實上有無投標我不知道,他跟我們公司的小姐有接觸」「(問:你是否能夠確定起訴書附表一○五到一○八是乙○○拿你們公司桂宏、桂冠去投標?)答:我不能確定,我只能確定桂宏、桂冠的印章在乙○○身上」等語。 ⑺證人陳永徹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秀水里一七五之四三號路面駁坎整修工程,及檳榔里道路水溝駁坎等改善工程等二件工程,是由宇○○出面向我借用江東土木包工業廠商資料陪標,所有有關投標本件工程之標單請領、投標資料之填寫、郵寄都是由宇○○自行負責;這二件工程之工程押標金我都沒有出面或出資處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五九頁);再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原審審理時證稱:「都是宇○○借去用的,他們有時候借去對保,我也不知道他拿去投標」等語。 ⑻證人卓陳香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路三八○巷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之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書資料之字跡,並非由續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所填寫,我們是將空白標單交予洽基營造有限公司人員,至於如何投標我們就不過問,故該字跡究係何人所寫,我們並不清楚;我僅記得將續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牌照,借予洽基營造有限公司,參與鰲峰路三八○巷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陪標,但有關工程押標金之購買支付及退還情形我已不記得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二三二頁);再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案件審理時證稱:「是宇○○拿去,他標何工程我也不清楚,因為是好朋友,他說要標工程」等語。 ⑼證人蔡欣怡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建源營造公司參與各項工程投標作業相關之標單資料大都是由我負責填寫,但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等改善工程中,建源營造公司之標單等投標資料筆跡並非我所填寫,也非本公司其他人員所寫,而是由郭梓桂向本公司借牌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二六九頁);再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案件審理時證稱:「(問:建源公司負責人?)答:是」「(問:與桂宏、冠宏公司什麼關係?)答:沒有任何關係,因為郭梓桂曾經到公司跟我說清水鎮公所在做廠商登記,所以我才託他幫我作廠商登記」「所有廠商中,我只認識郭梓桂,我並不認識宇○○、乙○○,我們公司沒有參與這些工程投標,那些標單也不是我們公司寫的」等語。 ⑤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以上工程係由被告乙○○與被告楊紫宗達成協議後,由被告乙○○向宇○○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宇○○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申○○部分(詳如附表拾肆)申○○向午○○借牌,而由申○○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肆): ①「西社里內水溝駁坎等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西社里內水溝駁坎等工程係臺灣省政府統籌分配款專戶補助之『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二十件工程之一,本工程係由申○○實際施作,本件工程是指定由午○○持有之經緯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西社里內水溝駁坎等工程係臺灣省政府統籌分配款專戶補助之『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二十件工程之一,該專案補助金額為一千五百萬元,但從證卷中已無法得知係由何人建議,本工程由經緯營造、洽發土木及介發土木,並由經緯營造得標,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楊雅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 ⑶證人楊雅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西社里內水溝駁坎工程,也是屬臺灣省政府專案補助『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二十件工程之一,補助金額共一千五百萬元,因工程施工期限較為急迫,乃委由龍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設計監造,而我是本工程之承辦人,本工程是由經緯營造公司得標,本工程是由申○○實際施作,但在工程施工期間遇有業務需要處理,則申○○會找經緯營造公司會計小姐戊○○到公所辦理相關業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午○○即十分認識,故午○○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午○○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午○○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午○○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西社里內水溝駁坎等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②「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工程」 ⑴被告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工程係立委楊瓊櫻向內政部爭取的,依鎮長楊紫宗之指示,楊瓊瓔爭取之工程交由申○○指定廠商並施作,所以該三件工程係申○○指定經緯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廠商比價,工程亦由申○○自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工程工程係由何人爭取我不清楚,該工程係由午○○持有之經緯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廠商參加比價,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慶文、林宜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慶文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工程係由臺中縣楊瓊瓔立委爭取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本工程在發包前即由楊瓊瓔立委親戚申○○與當地民眾和我配合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依申○○之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申○○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執照,故乃由申○○自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工程係由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工程實際係由申○○之子楊健安負責施作,至於申○○如何安排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蔡碧芬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工程,係由工務課蔡慶文根據清水鎮民陳情所設計的,經費來源為內政部補助款,得標廠商為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該工程係由蔡慶文負責監工,惟在施工期間蔡慶文離職,乃由我代理該工程之監工業務,該工程施作係由一位午○○所有公司內一位楊姓員工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午○○,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六七頁)。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依慣例本件工程係由午○○出面投標之工程,故該件工程係由午○○出面洽借洽發土木包工業廠商資料參與陪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四四五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③「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稱:「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係立委楊瓊櫻向內政部爭取的,依鎮長楊紫宗之指示,楊瓊瓔爭取之工程交由申○○指定廠商並施作,所以該三件工程係申○○指定經緯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廠商比價,工程亦由申○○自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係由何人爭取我不清楚,該工程係由午○○持有之經緯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廠商參加比價,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慶文、林宜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慶文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與前述申○○主導之工程發包、施作之過程相同」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依慣例本件工程係由午○○出面投標之工程,故該件工程係由午○○出面洽借洽發土木包工業廠商資料參與陪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四四五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④「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工程」 ⑴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工程係立委楊瓊櫻向內政部爭取的,依鎮長楊紫宗之指示,楊瓊瓔爭取之工程交由申○○指定廠商並施作,所以該三件工程係申○○指定經緯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廠商比價,工程亦由申○○自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工程係由何人爭取我不清楚,該工程係由午○○持有之經緯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廠商參加比價,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慶文、林宜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慶文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工程與前述楊敏敏主導之工程發包、施作之過程相同」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依慣例本件工程係由午○○出面投標之工程,故該件工程係由午○○出面洽借洽發土木包工業廠商資料參與陪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四四五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⑤雖證人午○○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申○○並未向伊借牌,前開工程,是其轉包給申○○作等語,而為附合申○○之詞。惟查,被告午○○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調查員詢問時即已供承申○○也是向其借牌標得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小型工程,在工程驗收後,由其公司扣除借牌費用後,將剩餘的工程款歸還實際承作人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二OO頁),且其借牌收取的態樣與其他借牌人完全相同,是其事後於原審法院審理時更異其詞,顯係規避自己刑責及迴護共犯之詞,不足採信。 ⑥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申○○與楊紫宗達成協議後,由被告申○○向午○○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午○○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癸○○部分 同理由㈠之1部分。 己○部分(詳如附表拾伍) 己○向午○○借牌,而由己○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伍):①「西社臨江托兒所圍牆修繕工程」 ⑴證人酉○○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西社臨江托兒所圍牆修繕工程係九二一地震工程,係由午○○所持有或宇○○借用之方圓營造公司、洽基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為比價廠商,由方圓營造得標,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張金棟」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西社臨江托兒所圍牆修繕工程係九二一賑災款補助,由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洽基營造有限公司三家廠商執照參與投標,本工程係由主任秘書未○○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課長酉○○主持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張金棟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西社臨江托兒所圍牆修繕工程,係該所所長翁義佳在主管會報中建議修建,並由該托兒所簽請由九二一災害預備金支付工程款,因該項工作屬於我負責的公有建築業務項目,因此由我擔任承辦人,因該圍牆關係兒童安全,我乃附臺中縣建築公會名冊簽請委外設計監工,經課長酉○○圈選三家後經逐級呈核,並核定委託錢志誠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監造,我陪同錢志誠到現場進行勘查及丈量,由錢志誠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工程費為新臺幣七十九萬餘元,之後即由盧威志辦理發包程序,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由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六十七萬五千元得標,本工程負責到公所與我洽辦相關文書作業,均係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戊○○,在工地我僅見到位名叫己○包商在現場負責施工,驗收程序時也由己○陪同公所人員辦理,本工程實際應係由己○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四七四頁)。再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原審審理時證稱:上開於調查站之證述內容「都實在」等語。⑷午○○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四月十五日原審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西社臨江托兒所圍牆修繕工程是借牌給己○,己○之洽基及東易營造牌是我幫己○借的,我要轉包給他做,就自己做就好」等語;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亦明確證稱確實有借牌給被告己○等語。 ⑸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午○○即十分認識,故午○○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前述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午○○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午○○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午○○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西社臨江托兒所圍牆修繕工程之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西社臨江托兒所圍牆修繕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午○○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②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己○與被告楊紫宗達成協議後,由被告己○向午○○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午○○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雖證人未○○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審理時更異前詞,改稱:伊在調查站有關何人建議、何人得標、何人施作、陪標的陳述,都是調查員自己寫的。調查員說要儘量配合,且伊有高血壓,當天又沒有帶眼鏡,故看不到詢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調查員要求伊在詢問筆錄上簽名,伊即簽名,伊如果不同意,調查員就要將伊收押等語。然證人未○○既不諱言自己在檢察官偵查時訊及相同問題,其亦為類似內容的陳述,且亦不否認在調查員詢問時有選任之梁宵良律師在場,實難想像會有未知詢問內容即在詢問筆錄上簽名及配合調查員詢問以換取免遭羈押之情形存在。況且證人未○○嗣亦再次確認伊在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後送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時,有向檢察官表示調查員製作詢問筆錄時,有律師在其身邊,都有照其意思製作詢問筆錄等語,顯然證人未○○會更異前詞,應係擔心自己的刑事案件遭到不利認定使然。 前開事實,除有相關人員前開陳述外,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工程卷宗在卷可按。又工程卷宗內有清水鎮公所簽(含經費來源的簽)、清水鎮公所預估底價表、開標比價議價紀錄表、標單(含包商估價單)、證件封(含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清水鎮公所證明書(即廠商合格登記)及公會會員證等),亦核與附表所示之各欄相符。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丙○○、子○○、丑○、亥○○、辛○○、宙○○、壬○○、甲○○、庚○○、戌○○、丁○○○、辰○○、卯○○、乙○○、申○○、癸○○、己○犯行,均堪認定。 四、查刑法業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被告等人行為後,其應適用之相關法律已有變更,茲就與本案適用有關之條文,比較說明如下: ㈠連續犯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法律,係指刑罰所依存的整體法律狀態,故法律有變更應指足以影響行為的可罰性與法律效果的法令因修正或廢止而有所變更而言。所以刑法法律變更概念,應界定在法律規定的改變,足以影響刑罰權判斷者而言,刑法總則的變更,自然會影響到個別犯罪的成立,乃至於法律效果的結構,自屬法律變更,應為新舊法之比較。而刑法修正之後,原屬連續犯之數個犯罪行為,依新法應數罪併罰,比較修正前之規定,可依裁判上一罪論處,顯然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等人,如仍依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等極為不利,從而,解釋上對於刑法第二條之解釋,應包括此種影響罪刑加重之規定。 ㈡累犯 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正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若再犯之罪為「過失犯」,則無累犯規定之適用,然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過失犯亦可構成累犯,此項變動影響行為人之刑罰法律效果,係屬新修正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法律變更」,應依新修正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本件被告己○所為犯行既屬故意犯,不論依照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或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被告己○均成立累犯,應逕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之規定。 ㈢牽連犯 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是被告等犯後法律亦有變更,而本件被告丙○○等人於舊法時期所犯之後述罪名,依新法應各別多次論斷之結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以從一重之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有利於被告等之法律,即適用被告等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罪處罰。 ㈣緩刑 緩刑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五、論罪與科刑: ㈠按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不論係採限制性招標指定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採公開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均係欲透過公平、公開之方式,經由市場競爭機制,以決定價格,苟係利用借牌進行圍標,各廠商間既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其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當屬「聯合行為」;而「聯合行為」不論在公平交易法修正前後,均係該法第十四條所禁止之行為(按「聯合行為」依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應科以刑罰,嗣該法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須先為行政處分,未遵行行政處分者始科以刑責),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更以明文列為禁止之行為(諸如: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條、第五十九條、第八十七條至九十二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機關首長或相關承辦人員事先即與特定人(或廠商)謀定得標施作者,進而共同利用借牌進行圍標,而合意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僅於形式上符合採購程序,仍當屬「聯合行為」「圍標」之違法行為,蓋業使採購案失去公平競標之本旨。 ㈡惟於被告丙○○等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嗣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始於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增列「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載明:「增訂第五項,以處罰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按依上開被告等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犯罪構成要件,須行為人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始得成立。若行為人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促使該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則與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相符合(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0四四號判決參照);參酌被告等行為後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增訂:「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之處罰,足徵修正前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並未涵蓋廠商借牌陪標之行為在內甚明(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00號判決參照),綜合上述,被告等之行為,就圍標部分,依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之規定,於行為時既未有明文規定予以處罰,自不為罪,起訴意旨,就此部分亦未論列,併予敘明。 ㈢依前所述,政府機關採購招標程序之目的,本在求多數廠商透過彼此競爭之機制,由「符合資格」及「最接近核定底價者」或「最低價者」取得締約機會,進而促成產業良性發展,關於工程之工法、技術、管理各方面進行研發而與日俱進,朝著社會與個體成本均降低(減少浪費、增加效益),以牟取社會整體與產業個體之最大利益,如參與投標之特定個人或廠商因不符合資格而借牌競標,或廠商事先互就競標價格有所聯絡,甚至全然委由其中特定人統籌投標事宜,則政府採購程序關於廠商資格、競爭比價之目的即蕩然無存,最終促進社會整體與產業個體之最大利益之用心亦付諸一炬,而工程招標案之機關首長、承辦人員苟利用職權私相授受,尤與招標案所欲利用之市場競爭機制相悖,自足生損害於公眾,此與系爭工程是否偷工減料及施工品質是否符合規定並無關連。 ㈣又共同被告酉○○係清水鎮公所建設課長及工務課長,負責審核、綜理公用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業務,於開標時負有主持、審核之職責,並有執行、驗收及養護、維修等業務;共同被告巳○○、盧威志均係擔任清水鎮公所公用工程發包業務之承辦人,職司清水鎮公所各項公用工程之招標、比價廠商之彙整、參與開標作業、負責開標審查、製作開標、比價紀錄之公文書、契約簽定與對保等業務,渠等明知有前開「圍標」行為,並無真實之開標、比價,仍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的開標、比價紀錄,自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而被告丙○○、子○○、丑○、亥○○、辛○○、宙○○、壬○○、甲○○、庚○○、戌○○、丁○○○、辰○○、乙○○、申○○、癸○○、己○,雖非職掌前開公文書之公務員,而不具該身分,然渠等既分別與共同被告巳○○、盧威志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以共犯論。 本件被告丙○○、子○○、丑○、亥○○、辛○○、宙○○、壬○○、甲○○、庚○○、戌○○、丁○○○、辰○○、乙○○、申○○、癸○○、己○就附表所示各曾參與決定比價廠商、出借牌照、借牌圍標、書寫虛偽比價資料或記錄虛偽比價紀錄之公文書,及持以行使開工,既均明知且分別分擔不同階段之行為,而以形式上合法招標比價,達成實質上決定承包對象及價格之目的,進而由特定人獲取包攬工程之利益,已足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辦理採購業務之公平性,及管理之正確性,渠等所為均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罪。 ㈤共同正犯部分: 1被告丙○○、癸○○、辰○○、卯○○部分: 被告丙○○、癸○○與楊紫宗、未○○、酉○○、巳○○、午○○、天○○、戊○○、宇○○,就附表壹之一編號1部分;被告丙○○、癸○○與楊紫宗、未○○、酉○○、盧威志、午○○、天○○、戊○○,就附表壹之一編號2、3部分;被告丙○○與蔡培溪、楊紫宗、未○○、酉○○、巳○○、午○○、天○○、戊○○、宇○○,就附表壹之二編號1至4、6、8至14部分;被告丙○○與蔡培溪、楊紫宗、未○○、酉○○、盧威志、午○○、天○○、戊○○、宇○○,就附表壹之二編號5、7部分;被告丙○○與蔡培溪、楊紫宗、未○○、酉○○、盧威志、宇○○,就附表壹之三部分;被告丙○○、辰○○、卯○○與楊紫宗、未○○、酉○○、巳○○、宇○○,就附表壹之四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2被告子○○、庚○○部分: 被告子○○、庚○○與楊紫宗、未○○、酉○○、巳○○、午○○、天○○、戊○○、宇○○,就附表貳之一部分;被告子○○與蔡培溪、楊紫宗、未○○、酉○○、巳○○、午○○、天○○、戊○○、宇○○,就附表貳之二編號1至7部分;被告子○○與蔡培溪、楊紫宗、未○○、酉○○、盧威志、午○○、天○○、戊○○,就附表貳之二編號2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3被告丑○部分: 被告丑○與楊紫宗、未○○、酉○○、巳○○、午○○、天○○、戊○○、宇○○,就附表叁之一及附表叁之二編號1、2部分;被告丑○與楊紫宗、未○○、酉○○、盧威志、午○○、天○○、戊○○、宇○○,就附表叁編3、4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4被告亥○○、辛○○部分: 被告亥○○、辛○○與楊紫宗、未○○、酉○○、巳○○、午○○、天○○、戊○○、宇○○,就附表肆編號1、2部分;被告亥○○、辛○○與楊紫宗、未○○、酉○○、盧威志、午○○、天○○、戊○○,就附表肆編號3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5被告辛○○部分: 被告辛○○與楊紫宗、未○○、酉○○、巳○○、午○○、天○○、戊○○、宇○○,就附表伍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6被告宙○○部分: 被告宙○○與楊紫宗、未○○、酉○○、巳○○、午○○、天○○、戊○○、宇○○,就附表陸編號1、3部分;被告宙○○與楊紫宗、未○○、酉○○、盧威志、午○○、天○○、戊○○、宇○○,就附表陸編號2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7被告壬○○部分: 被告壬○○與蔡培溪、楊紫宗、未○○、酉○○、巳○○、午○○、天○○、戊○○、宇○○,就附表柒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8被告甲○○部分: 被告甲○○與楊紫宗、未○○、酉○○、巳○○、午○○、宇○○,就附表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9被告庚○○部分: 被告庚○○與楊紫宗、未○○、酉○○、巳○○、午○○、天○○、戊○○、宇○○,就附表玖編號1至7部分;被告庚○○與楊紫宗、未○○、酉○○、盧威志、午○○、天○○、戊○○、宇○○,就附表玖編號8、9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戌○○部分: 被告戌○○與林永芳、楊紫宗、未○○、酉○○、盧威志、午○○、宇○○,就附表拾之一部分;被告戌○○與林永芳、楊紫宗、未○○、酉○○、盧威志、午○○、天○○、戊○○、宇○○,就附表拾之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丁○○○部分: 被告丁○○○與楊紫宗、未○○、酉○○、巳○○、午○○、天○○、戊○○、宇○○,就附表拾壹編號1、2部分;被告丁○○○與楊紫宗、未○○、酉○○、盧威志、午○○、天○○、戊○○、宇○○、蔡培溪,就附表拾壹編號3部分;被告丁○○○與楊紫宗、未○○、酉○○、盧威志、午○○、天○○、戊○○,就附表拾壹編號4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辰○○、卯○○部分: 被告辰○○、卯○○與楊紫宗、未○○、酉○○、巳○○、宇○○,就附表拾貳之部分;被告辰○○、卯○○與楊紫宗、未○○、酉○○、巳○○、午○○、天○○、戊○○、宇○○,就附表拾貳之二編號1至13、16部分;被告辰○○、卯○○與楊紫宗、未○○、酉○○、巳○○、午○○、天○○、戊○○、宇○○、乙○○,就附表拾貳之二編號14、15部分;被告辰○○、卯○○與楊紫宗、未○○、酉○○、巳○○、午○○、宇○○,就附表拾貳之三編號1、4部分;被告辰○○、卯○○與楊紫宗、未○○、酉○○、巳○○、宇○○,就附表拾貳之三編號2、3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乙○○部分: 被告乙○○與楊紫宗、未○○、酉○○、盧威志、午○○、宇○○,就附表拾叁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申○○部分: 被告申○○與楊紫宗、未○○、酉○○、巳○○、午○○、天○○、戊○○、宇○○,就附表拾肆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己○部分: 被告己○與楊紫宗、未○○、酉○○、盧威志、午○○、天○○、戊○○、宇○○,就附表拾伍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裁判上一罪及加重事由部分: 1被告丙○○、子○○、丑○、亥○○、辛○○、宙○○、甲○○、庚○○、戌○○、丁○○○、辰○○、卯○○、乙○○、申○○、癸○○,先後多次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分別觸犯構要件相同之圍標罪名及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分別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罪,並均加重其刑。 2被告己○曾於八十六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最高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八十八度臺上字第七O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己○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㈣有關被告丙○○、子○○、丑○、亥○○、辛○○、宙○○、壬○○、甲○○、庚○○、戌○○、丁○○○、辰○○、卯○○、乙○○、申○○、癸○○、己○,就前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犯行部分,公訴意旨雖僅論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部分,然前開未經起訴部分既與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誤認被告等人另犯違反上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罪與未及為上開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尚有未洽。被告等上訴意旨否認有偽造文書犯行犯罪固不足取,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查:案發當時被告丙○○、子○○、丑○、亥○○、宙○○、壬○○、甲○○、庚○○、戌○○、丁○○○身為清水鎮代表會代表,本應發揮民意代表監督地方政府的功能,確實為人民管控政府預算的執行,以最有限的資源執行最有效能的建設,而被告丙○○身為清水鎮代表會主席、被告子○○為清水鎮代表會副主席,更應作為所有清水鎮代表會代表的表率,乃渠等竟漠視選民的付託,與清水鎮長楊紫宗及被告辛○○、辰○○、卯○○、乙○○、申○○、癸○○、己○等人將公共工程納為私有工程,以行使登載不實的公文書及圍標的方式,排除其他合法廠商公平競爭公共工程的機會,並破壞政府採購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機制,使清水鎮的公共建設毫無價格競爭可言。被告辰○○於案發當時係楊厝里里長,其子辰○○為土木業者,為圖私利,運用其擔任里長之資源,父子聯手以投機方式,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之承作,本件其實際承作之工程達二十四件,工程金額逾二千萬元,惡性固亦非輕,然被告辰○○以里長之職,相較於擔任被告丙○○等鎮代會代表,其對鎮公所之預算及業務,並無審酌之權,情節應較之為輕。爰審酌上情,被告等參與前開工程的件數、犯後均猶飾詞辯解,難認已有悔意及雖有前開違法犯行,然目前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前開工程有偷工減料等危害公共安全之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㈥復查被告卯○○、辛○○、申○○、癸○○、己○、乙○○等六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己○前案係過失犯,已見前述),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彼等或為本案工程之承包商、或為辦理相關投標事實之工作,犯罪情節自較前開受人民之信賴、付託,擔任民意代表之被告等為重,且無積極證據證明本案工程有何偷工減料危害公共安全之情形,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四年。又,本院斟酌被告卯○○、辛○○、申○○、癸○○、己○、乙○○等六人因不法方法,取得本案工程之施作獲取報酬及彼等施作工程數量等情形,命被告卯○○應支付公庫一百萬元;被告辛○○應支付公庫四十萬元;被告申○○應支付公庫三十萬元;被告癸○○應支付公庫二十萬元;被告己○應支付公庫十五萬元;被告乙○○應支付公庫二十萬元。被告卯○○等六人如拒不支付,審酌被告等六人不法取得承作系爭工程權之性質,應認情節重大,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宣告刑。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子○○、丑○、亥○○、辛○○、宙○○、壬○○、甲○○、庚○○、戌○○、丁○○○、辰○○、卯○○、乙○○、申○○、癸○○、己○,就前開各工程,選定特定陪標廠商,以達將工程交由特定廠商施作目的,所為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嫌;而被告丙○○、子○○、丑○、亥○○、辛○○、宙○○、壬○○、甲○○、庚○○、戌○○、丁○○○、辰○○、卯○○、乙○○、申○○、癸○○、己○,就前開各工程,每件工程須給付楊紫宗每筆工程款之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不等的不法回扣,所為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等語。 2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而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所謂回扣,係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格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三六號判決參照)。而本條款既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且所指之其他舞弊情事係屬概括規定,自應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正當利益者,有等同的危害性方可相提併論,此亦有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三六號判決所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係同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按即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務員圖利罪之特別規定,尤應優先適用」可資參考。另揆諸同條例第九條有對於犯同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應追繳其所得財物及追徵其價額之規定。同條例第十一條並有犯該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不法利益在一定金額以下,應減輕其刑之規定。足徵本款之舞弊行為所得或圖得之不法利益,應可轉換為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並可計算其數額,始與立法意旨相符(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台上字第五九一一號判決參照)。本件如附表所示各工程,被告丙○○、子○○、丑○、亥○○、辛○○、宙○○、壬○○、甲○○、庚○○、戌○○、丁○○○、辰○○、卯○○、乙○○、申○○、癸○○、己○雖有虛偽比價將之交由特定廠商施作之情形,然經前開工程既無未完成合驗收,或未給付工程款之情形,而觀之各該工程均係以合法審定之底價以下之價格得標,各該廠商所獲得之工程款,要屬承攬工程並依約施工所獲之合法對價。此外,並查無任何偷工減料、以膺品替代真品而故予驗收,或其他相類於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之獲取不法利益情事,自不能遽以該罪相繩。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犯行間,有方目與目的之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3至於公訴意旨以楊紫宗收取工程回扣款部分,而認定被告丙○○等人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郭梓桂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調查、偵訊時詳細供稱:其於八十七年間楊紫宗決定參選清水鎮長時曾支借二百五十萬給楊紫宗,楊紫宗當選就任後,應允將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工程讓郭梓桂承作,但必須依同行行情給付工程回扣,用來清償楊紫宗欠郭梓桂之前開債務,當時談妥回扣為工程款之一成半,後來改為二成,嗣其實際承作四件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四件工程,核算工程回款為三十餘萬元。九十一年初清水鎮長選舉前,楊紫宗透過顏清通、李炳南二人出面溝通債務抵償事宜,末經協議折抵結果,由楊紫宗給付現款一百五十萬元等語。且被告楊紫宗經法務部調查局實施測謊鑑試結果為:①楊紫宗稱:其未收取回扣,上述問題經測試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調科參字第09123049310號測謊報告書一份在卷;被告辰○○、曾文治經法務部調查局實施測謊鑑試結果為稱:其未給楊紫宗回扣,上述問題經測試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亦有測謊報告書在卷為其依據。但查: ①郭梓桂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之陳述如下:「(問:是何人向你借牌去標工程?)答:我是將印章交給乙○○,本來是要她去辦理廠商登記。而我跟楊紫宗之前就認識,我有借他一百萬,另外一百五十萬是我跟他及其他朋友一同在越南投資,前一年半是楊紫宗在經營,後來換我朋友蔣明華去接手經營,發現公司帳目有問題,我們就向楊紫宗要求退股,但是這筆錢一直都沒有給我。一百萬是在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左右借他的,但並沒有請他簽借據,我是領現金給他,這是他最後一次向我調借現金。我跟他合資的部分有英文合約書,後來我與他的債務在九十一年鎮長選舉前請李炳南、顏清通出面處理掉了,我簽了一張讓渡書將越南的股份全部讓渡給楊紫宗。我與他之間二百五十萬的債務最後以一百五十萬解決了,是李炳南在隔天給我一百五十萬的現款。」「(問:你那一百萬是從何帳戶領出?)答:時間太久我忘記了。當時他說選完馬上還我,但一直都沒有還,我去跟他討,他說查賄查得很緊,不然就用清水公所的工程給我抵,本來說好是一成半的回扣,他親口說的,可是後來乙○○說別人都是兩成,我後來有從乙○○那裡領到三件工程款,是已經扣除借牌等費用,叫我自己跟鎮長算回扣數,估計是要給他三、四十萬。因為他一直沒來跟我結算,最後是李炳南出面處理,我跟他之間所有的債務關係以一百五十萬處理掉了。」等語(詳九十一年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宗卷㈠第二四二頁)。證人顏清通於偵查中陳稱:「(問:你是否知道他們有合夥在越南投資﹖)答:是聽他們說的,好像不賺錢,有些股東要拿回投資退股。」「(問:當初是何人要你出面調解?)答:立委選後,鎮長選舉前楊紫宗遇到我時問我認識郭梓桂否?)答:我說認識,大家都是好朋友,就幫他們調解。楊紫宗沒有告訴我他們實際的債務金額,只說希望以一百萬元解決,我就約郭梓桂來我服務處,第一次沒有結果,郭梓桂覺得他吃虧太多了,我回去跟楊紫宗講,他答應加五十萬,中間約經過三個星期郭梓桂才同意以一百五十萬解決,楊紫宗就託李炳南拿來我服務處,他親手交給郭梓桂,我忘了是那一天,是在選前就將這個債務解決了,還請了代書寫了一張單據,一人一份。」等語(詳九十一年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宗㈡第二一頁);證人李炳南於偵查中證稱:「(問:楊紫宗、郭梓桂間有一筆債務你是否知道?)答:因為我調解委員,鎮長問我是否認識郭梓桂,我說見過一、二次面,鎮長就告訴我在台灣及越南投資虧錢,投資的錢要還給郭梓桂,但他要二百多萬,鎮長希望能以一百萬解決,鎮長另外有拜託顏清通里長,第一次是在里長家中,郭梓桂一聽到一百萬不答應就走了,後來是里長再去調解。後來有人拿一百五十萬到我家,我再拿去里長家交給郭梓桂。他們二人實際債務都少我不清楚,這中間的差額折讓如何算的我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宗㈡第二六頁)。是就前開三人陳述內容以觀,其中一百萬五十萬元部分是相符的,惟苟該筆一百五十萬元只是投資款,既該投資已有問題,衡情無法拿回全部的一百五十萬元,是楊紫宗辯稱:該一百五十萬元全部均為投資款等語顯非實情。但縱然該一百五十萬非全部均為投資款,然郭梓桂既稱:該筆一百萬是在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左右借給被告楊紫宗的,但並沒有請他簽借據,我是領現金給他等語,而被告郭梓桂又無法提出相關憑據以實其說,則該筆金額是否確係一百萬元要非無疑?再者,乙○○於偵查陳稱:不知回扣一事等語,再參以每件收取百分之十五之回扣計算,以清水鎮公所發包的數目最遲至二年內大概就可以抵扣完畢。苟被告楊紫宗確答應要自工程回扣中折扣衡情應優先處理,何以僅有被告郭梓桂所自承之四件工程。況該四件工程又不在本件一二六件工程之內(此業據郭梓桂供述甚明),而本件其他相關之被告及證人達數十人,並無任何證述被告楊紫宗有收取回扣之情事,就本件已起訴之工程部分,自難據以認定被告楊紫宗有何收取回扣犯行。 ②又測謊之結果本易因受測人之身體狀況及施測之環境而影響其正確性,其結論並非絕對正確。楊紫宗等人雖就其未收取回扣回答時,上述問題經測試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惟就前所述,尚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楊紫宗確有收取回扣。既無證據足資證明,自不得以被告楊紫宗接受調查局實施測謊鑑定時,對於該問題呈現說謊反應,遽然認定被告楊紫宗有收取回扣。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子○○、丑○、亥○○、辛○○、宙○○、壬○○、甲○○、庚○○、戌○○、丁○○○、辰○○、卯○○、乙○○、申○○、癸○○、己○,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犯行,核屬不能證明被告丙○○等人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述論罪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被告亥○○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亥○○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間,擔任清水鎮代表會之代表,其前夫即被告辛○○(被告辛○○此部分業經原審法院判決有罪)自八十五年間起,即從事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但未申請設立土木包工業或為營造公司登記,且不曾在清水鎮公所辦理合格廠商登記,故不在「已在本所(清水鎮公所)辦理出入登記合格廠商」表內,因而不具備參與清水鎮公所發包工程之競標廠商資格。而「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係臺灣省政府統籌分配款專戶補助清水鎮急需改善「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二十件工程」之工程,是清水鎮長楊紫宗向臺灣省政府所爭取,該專案補助金額為一千五百萬元。被告辛○○於本件工程建議、設計伊始,即向鎮長楊紫宗表明有意承作,而楊紫宗亦同意之,惟因被告辛○○本身並無合格之營造廠商牌照,遂與被告亥○○共同基於得以從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以「借牌圍標」方式獲取不法利益,惟須支付工程回扣(即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與鎮長楊紫宗(另案由本院審理中)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亥○○、辛○○指定特定廠商實際負責施作,並與楊紫宗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集體舞弊之犯意聯絡,先由楊紫宗與有犯意聯絡的未○○、酉○○、巳○○四人依前揭達成之協議,由有犯意聯絡的午○○、宇○○分別以其持有之經緯營造、介發土木、洽發土木等廠商名義,供作該工程之比價廠商,並由巳○○據以簽註比價廠商為經緯營造、介發土木、洽發土木後,陳由課長酉○○審核同意後,轉陳主任秘書未○○,同意該件工程由被告亥○○、辛○○指定之廠商為比價廠商。被告辛○○再委由午○○指示其雇用之經緯營造會計天○○、戊○○、不知情之鐘婉如虛偽填製指定投標廠商之工程標單等投標資料交清水鎮公所供酉○○、巳○○虛偽比價決標。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辦理工程開標時,主持開標作業之工務課長酉○○及發包承辦人巳○○均已知悉圍標事實,竟不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之處分,仍逕予為虛偽開標、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致讓經緯營造以八十九萬五千元得標,並將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一次交由經緯營造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部分流入經緯營造帳戶。嗣後,再由巳○○依據經緯營造會計提供之經緯營造名義之廠商資料而製作工程合約書。嗣工程由辛○○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經緯營造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至百分之十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支付與被告辛○○,暨支付不法回扣與楊紫宗,因認被告亥○○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嫌、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嫌。 2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經查: ①證人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係臺灣省政府統籌分配款專戶補助之『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二十件工程之一,本工程係由亥○○之夫辛○○負責實際施作,該工程是指定由午○○持有之經緯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二頁)。 ②證人酉○○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係臺灣省政府統籌分配款專戶補助之『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二十件工程之一,但從證卷中已無法得知係由何人建議,本工程由經緯營造、洽發土木及介發土木,並由經緯營造得標,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楊雅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㈠第七四頁)。 ③證人楊雅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也是屬臺灣省政府專案補助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二十件工程之一,補助金額共一千五百萬元,因工程施工期限較為急迫,乃委由永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設計監造,而我是本工程之承辦人,本工程是由經緯營造公司得標,本工程是由辛○○實際施作,但在工程施工期間遇也業務需要處理,則辛○○會找經緯營造公司會計小姐戊○○到公所辦理相關業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九九頁)。 ④午○○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五月二十七日,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原審訊問時陳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是辛○○向我借牌,我有向宇○○借牌」等語。 ⑤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午○○即十分認識,故午○○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午○○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午○○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午○○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⑥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⑦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⑧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廿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 綜合前開證人的證詞,固足以認定前開工程係由被告辛○○與楊紫宗達成協議後,由被告辛○○向午○○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午○○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然本案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此案與被告亥○○有任何關係,自難單以案發時被告亥○○與被告辛○○有婚姻關係,而推論被告亥○○亦有參與前開工程。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亥○○有公訴意旨認定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文書登載不實行為,核屬不能證明被告亥○○此部分犯罪,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牽連犯及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被告辰○○、卯○○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辰○○曾擔任清水鎮第十、十三至十五屆楊厝里里長,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連任第十六屆楊厝里里長,其子即被告卯○○則曾在洽發土木及洽基營造工作,八十七年間起開始擔任土木、建築工程小包,八十七年間開設經營「文正工程行」,仍係從事土木、建築工程小包,惟不曾在清水鎮公所辦理合格廠商登記,故不在「已在本所(清水鎮公所)辦理出入登記合格廠商」表內,因而不具備參與清水鎮公所發包工程之競標廠商資格。而「吳厝里農路改善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爭取的經費,被告辰○○、卯○○於本件工程建議、設計伊始,即向鎮長楊紫宗表明有意承作,而楊紫宗基於選區之考量亦同意之,惟因被告辰○○、卯○○本身並無合格之營造廠商牌照,遂與共同基於得以從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以「借牌圍標」方式獲取不法利益,惟須支付工程回扣(即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與鎮長楊紫宗(本院另案審理中)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辰○○、卯○○指定特定廠商實際負責施作,並與楊紫宗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集體舞弊之犯意聯絡,先由楊紫宗與有犯意聯絡的未○○、酉○○、巳○○四人依前揭達成之協議,向有犯意聯絡的午○○要求借牌圍標以承包施作之,由午○○以其持有之方圓營造、經緯土木、洽發土木等廠商名義,供作該件工程之比價廠商,並由巳○○據以指定比價廠商為方圓營造、經緯土木、洽發土木後,程序上逐級簽呈由酉○○、不知情之祕書楊紫勝決行,同意該件工程由午○○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俟午○○與前述公務人員達成虛偽比價圍標之意思聯絡後,由午○○出資並指示會計天○○、戊○○購買方圓營造、經緯土木、洽發土木等三家廠商投標該件工程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天○○、戊○○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虛偽填製該三家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辦理工程開標時,酉○○、巳○○知悉前述圍標事實,仍逕予為虛偽開標、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致讓方圓公司以九十二萬元得標該件工程,並將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一次交由經緯營造之會計人員具領。嗣後,再由巳○○依據經緯營造會計提供之方圓營造名義之廠商資料而製作該件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該件工程由被告辰○○、卯○○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經緯營造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至一成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支付與被告辰○○、卯○○,其二人再支付不法回扣與楊紫宗,因認被告辰○○、卯○○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嫌、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嫌。 2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經查: ①證人楊紫勝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里○路改善工程,係由我代為決行遴選通知參加比價廠商,當天應係鎮長楊紫宗及主任秘書未○○均同時要公外出或請假,而工務課又急著要發包,所以才會由我代為決行;該工程係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由工務課承辦人巳○○簽擬工程費為一百萬元(工作費九十三萬九千二百元),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比價方式辦理,擬通知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三家廠商參加比價經課長酉○○核章後,陳由我於六月七日代為決行,後即由工務課辦理招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㈡第七頁)。 ②午○○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案事件審理時陳稱:「我所提供的資料都是根據資金流向來的,所以這件是借牌給蔡培溪的」等語;天○○亦陳稱是蔡培溪借牌等語;蔡培溪亦陳稱:是其所施作,但係由午○○轉包等語。 ③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午○○即十分認識,故午○○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午○○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午○○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午○○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午○○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午○○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午○○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午○○如何處理。午○○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㈠第三八四頁)。 ④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農路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一六頁)。 ⑤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農路改善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四四頁)。 ⑥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農路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一二七頁);其後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三號刑事案件審理時亦陳稱:「吳厝里農路改善工程」之牌是借給蔡培溪的等語。 ⑦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該工程係其設計監造的,是蔡培溪所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㈡第三八七頁)。 綜合前開證人的證詞,足以認定前開工程係由蔡培溪與楊紫宗達成協議後,由蔡培溪向午○○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午○○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而與被告辰○○、卯○○無關。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辰○○、卯○○有公訴意旨認定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文書登載不實行為,核屬不能證明被告辰○○、卯○○此部分犯罪,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牽連犯或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修正前)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第三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曉雯、簡文鎮、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ihg2t26j7x0l0q6; 附表壹之一、丙○○建議,而由癸○○向午○○借牌,並由癸○○施作部分 ┌─┬─────┬─┬─┬──────────────────────┬─┬──┬──────┬───┬─────┬────┬─────┬─────┬──────┬─────┬─────┬─┬─────┬───┬────┬────┬────┬─┬─┐ │編│起 訴│箱│原│工 程 名 稱 │建│ 承 │經 費 │廠商核│核定底價人│投標廠商│ 投標金額 │押標金號碼│ 開立行庫 │ 填製標 │ 押標金 │發│ 開標、比 │投標廠│得標廠商│資金流向│ 保證人 │驗│監│ │ │ │ │編│ │議│ 辦 │ │ │ │ │ │ │ │ │ │包│ 價、議價 │商資格│ │ │ │收│工│ │號│編 號│號│號│ │人│ 人 │來 源 │定 人│及核定底價│ │ │ │ │ 單 人 │ 金 額 │日│ 主持人 │審查人│ │ │ │人│人│ ├─┼─────┼─┼─┼──────────────────────┼─┼──┼──────┼───┼─────┼────┼─────┼─────┼──────┼─────┼─────┼─┼─────┼───┼────┼────┼────┼─┼─┤ │1 │附表(二)│2 │45│菁埔里中山路599之10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 │吳│ 蔡 │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介發土木│270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鐘婉如 │10000元 │89│ 酉○○ │巳○○│介發土木│ │經緯營造│盧│蔡│ │ │ 25 │ │ │ │勝│ 碧 │ 補助配合 │ │ 275000元 ├────┼─────┼─────┼──────┼─────┼─────┤05│ │ │ ├────┤鎧駿土木│威│碧│ │ │ │ │ │ │隆│ 芬 │ 經費 │ │ │洽發土木│279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戊○○ │10000元 │26│ │ │ │當場退還│ │志│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285000元 │A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1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2 │附表(二)│3 │66│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 │吳│蔡蔡│ 於預算內 │未○○│ 楊紫宗 │方圓營造│596000元 │BE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天○○ │30000元 │90│ 酉○○ │盧威志│方圓營造│ │經緯營造│張│蔡│ │ │ 29 │ │ │ │勝│麗麗│ 依法核支 │ │ 630000元 ├────┼─────┼─────┼──────┼─────┼─────┤02│ │ │ ├────┤榮發土木│金│麗│ │ │ │ │ │ │隆│英櫻│(自有財源)│ │ │宇祥營造│608000元 │AB0000000 │彰銀中港分行│ │30000元 │23│ │ │ │ │ │棟│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黃喜土木│615000元 │KB0000000 │合庫沙鹿分行│ 戊○○ │30000元 │ │(書面監標)│ │ │ │ │ │ │ ├─┼─────┼─┼─┼──────────────────────┼─┼──┼──────┼───┼─────┼────┼─────┼─────┼──────┼─────┼─────┼─┼─────┼───┼────┼────┼────┼─┼─┤ │3 │附表(二)│2 │45│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 │吳│紀蔡│ 於預算內 │未○○│ 楊紫宗 │經緯土木│304000元 │BE0000000 │台銀沙鹿分行│ 鐘婉如 │15000元 │90│ 酉○○ │盧威志│經緯土木│ │方圓營造│高│蔡│ │ │ 30 │ │ │ │勝│麗碧│ 依法核支 │ │ 330000元 ├────┼─────┼─────┼──────┼─────┼─────┤02│ │ │ ├────┤土燿營造│瑛│麗│ │ │ │ │ │ │隆│英櫻│(自有財源)│ │ │瀚翊營造│317000元 │UE0000000 │合庫沙鹿分行│ │15000元 │23│ │ │ │ │ │姿│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億騰營造│325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15000元 │ │(書面監標)│ │ │ │ │ │ │ └─┴─────┴─┴─┴──────────────────────┴─┴──┴──────┴───┴─────┴────┴─────┴─────┴──────┴─────┴─────┴─┴─────┴───┴────┴────┴────┴─┴─┘ ~ihg2t36j7x0l0q6; 附表壹之二、丙○○建議,而由蔡培溪向午○○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 ┌─┬─────┬─┬─┬──────────────────────┬─┬──┬──────┬───┬─────┬────┬─────┬─────┬──────┬─────┬─────┬─┬─────┬───┬────┬────┬────┬─┬─┐ │編│起 訴│箱│原│工 程 名 稱 │建│ 承 │經 費 │廠商核│核定底價人│投標廠商│ 投標金額 │押標金號碼│ 開立行庫 │ 填製標 │ 押標金 │發│ 開標、比 │投標廠│得標廠商│資金流向│ 保證人 │驗│監│ │ │ │ │編│ │議│ 辦 │ │ │ │ │ │ │ │ │ │包│ 價、議價 │商資格│ │ │ │收│工│ │號│編 號│號│號│ │人│ 人 │來 源 │定 人│及核定底價│ │ │ │ │ 單 人 │ 金 額 │日│ 主持人 │審查人│ │ │ │人│人│ ├─┼─────┼─┼─┼──────────────────────┼─┼──┼──────┼───┼─────┼────┼─────┼─────┼──────┼─────┼─────┼─┼─────┼───┼────┼────┼────┼─┼─┤ │1 │附表(二)│1 │3 │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 │吳│ │ 上級機關 │楊紫宗│ 楊紫宗 │方圓營造│742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80000元 │88│ 酉○○ │巳○○│方圓營造│ │洽基營造│盧│蔡│ │ │ 12 │ │ │ │勝│ │ 補助配合 │ │ 754000元 ├────┼─────┼─────┼──────┼─────┼─────┤10│ │ │ ├────┤經緯營造│威│佩│ │ │ │ │ │ │隆│ │ 經費 │ │ │木禾土木│770000元 │A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戊○○ │80000元 │14│ │ │ │當場退還│ │志│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792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8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2 │附表(二)│1 │4 │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 │吳│蔡蔡│ 上級機關 │楊紫宗│ 楊紫宗 │方圓營造│862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100000元 │88│ 酉○○ │巳○○│方圓營造│ │洽基營造│高│蔡│ │ │ 13 │ │ │ │勝│碧佩│ 補助配合 │ │ 876000元 ├────┼─────┼─────┼──────┼─────┼─────┤10│ │ │ ├────┤經緯營造│瑛│佩│ │ │ │ │ │ │隆│芬樺│ 經費 │ │ │經緯土木│980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100000元 │14│ │ │ │當場退還│ │姿│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東易營造│870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10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3 │附表(二)│1 │10│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 │吳│ 蔡 │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經緯營造│2976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40000元 │88│ 酉○○ │巳○○│經緯營造│ │東易營造│盧│蔡│ │ │ 14 │ │ │ │勝│ 佩 │ 補助配合 │ │ 306000元 ├────┼─────┼─────┼──────┼─────┼─────┤10│ │ │ ├────┤方圓土木│威│佩│ │ │ │ │ │ │隆│ 樺 │ 經費 │ │ │洽發土木│340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戊○○ │40000元 │26│ │ │ │當場退還│ │志│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介發土木│375000元 │A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4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4 │附表(二)│1 │11│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一) │吳│ 蔡 │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方圓營造│0000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150000元 │88│ 酉○○ │巳○○│方圓營造│ │洽基營造│陳│蔡│ │ │ 15 │ │ │ │勝│ 佩 │ 補助配合 │ │0000000元 ├────┼─────┼─────┼──────┼─────┼─────┤10│ │ │ ├────┤經緯營造│銘│佩│ │ │ │ │ │ │隆│ 樺 │ 經費 │ │ │東易營造│0000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戊○○ │150000元 │26│ │ │ │當場退還│ │得│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0000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15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5 │附表(二)│1 │12│海風里道路工程 │吳│蔡林│ 上級機關 │楊紫宗│ 楊紫宗 │方圓營造│0000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160000元 │88│ 酉○○ │盧威志│方圓營造│ │洽基營造│盧│林│ │ │ 16 │ │ │ │勝│佩宜│ 補助配合 │ │0000000元 ├────┼─────┼─────┼──────┼─────┼─────┤10│ │ │ ├────┤經緯營造│威│宜│ │ │ │ │ │ │隆│樺姍│ 經費 │ │ │東易營造│0000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戊○○ │160000元 │29│ │ │ │當場退還│ │志│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0000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16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6 │附表(二)│1 │13│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等工程 │吳│ 蔡 │ 上級機關 │楊紫宗│ 楊紫宗 │經緯營造│0000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140000元 │88│ 酉○○ │巳○○│經緯營造│ │東易營造│陳│蔡│ │ │ 17 │ │ │ │勝│ 佩 │ 補助配合 │ │0000000元 ├────┼─────┼─────┼──────┼─────┼─────┤10│ │ │ ├────┤方圓營造│銘│佩│ │ │ │ │ │ │隆│ 樺 │ 經費 │ │ │介發土木│0000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140000元 │29│ │ │ │ │ │得│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禾土木│00000000元│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戊○○ │14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7 │附表(二)│1 │14│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二) │吳│ 蔡 │ 上級機關 │楊紫宗│ 楊紫宗 │方圓營造│0000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130000元 │88│ 酉○○ │盧威志│方圓營造│ │東易營造│高│蔡│ │ │ 18 │ │ │ │勝│ 佩 │ 補助配合 │ │0000000元 ├────┼─────┼─────┼──────┼─────┼─────┤10│ │ │ ├────┤經緯營造│瑛│佩│ │ │ │ │ │ │隆│ 樺 │ 經費 │ │ │洽發土木│0000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戊○○ │130000元 │29│ │ │ │當場退還│ │姿│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0000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13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8 │附表(二)│1 │20│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整修工程 │吳│ 楊 │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方圓營造│0000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110000元 │88│ 酉○○ │巳○○│方圓營造│ │洽基營造│高│楊│ │ │ 19 │ │ │ │勝│ 雅 │ 補助配合 │ │0000000元 ├────┼─────┼─────┼──────┼─────┼─────┤12│ │ │ ├────┤經緯營造│瑛│雅│ │ │ │ │ │ │隆│ 萍 │ 經費 │ │ │洽發土木│0000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110000元 │14│ │ │ │當場退還│ │姿│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0000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11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9 │附表(二)│2 │24│89年度吳厝里地方回饋道路等工程 │吳│ 蔡 │ 89年度吳 │未○○│ 楊紫宗 │方圓營造│0000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150000元 │88│ 酉○○ │巳○○│方圓營造│ │經緯營造│盧│蔡│ │ │ 21 │ │ │ │勝│ 佩 │ 厝里建設 │ │0000000元 ├────┼─────┼─────┼──────┼─────┼─────┤12│ │ │ ├────┤介發土木│威│佩│ │ │ │ │ │ │隆│ 樺 │ 經費 │ │ │木禾土木│0000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150000元 │24│ │ │ │當場退還│ │志│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0000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15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10│附表(二)│2 │25│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 │吳│ 蔡 │ 88.10.19八 │未○○│ 楊紫宗 │方圓營造│0000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150000元 │88│ 酉○○ │巳○○│方圓營造│ │經緯營造│張│蔡│ │ │ 22 │ │ │ │勝│ 佩 │ 八府工工字 │ │0000000元 ├────┼─────┼─────┼──────┼─────┼─────┤12│ │ │ ├────┤介發土木│明│佩│ │ │ │ │ │ │隆│ 樺 │ 293928號函 │ │ │木禾土木│0000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150000元 │24│ │ │ │當場退還│ │昌│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0000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15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11│附表(二)│2 │31│東山里神清路36號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 │吳│ │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介發土木│910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100000元 │88│ 酉○○ │巳○○│介發土木│ │洽基營造│盧│林│ │ │ 23 │ │ │ │勝│ │ 補助配合 │ │0000000元 ├────┼─────┼─────┼──────┼─────┼─────┤03│ │ │ ├────┤鎧駿土木│威│宜│ │ │ │ │ │ │隆│ │ 經費 │ │ │洽發土木│932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100000元 │10│ │ │ │當場退還│ │志│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951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鐘婉如 │10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12│附表(二)│3 │44│吳厝里新興社區○○○○路面工程 │吳│ 林 │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方圓營造│0000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40000元 │89│ 酉○○ │巳○○│方圓營造│ │經緯營造│張│林│ │ │ 24 │ │ │ │勝│ 宜 │ 補助配合 │ │ 925000元 ├────┼─────┼─────┼──────┼─────┼─────┤05│ │ │ ├────┤鎧駿土木│明│宜│ │ │ │ │ │ │隆│ 姍 │ 經費 │ │ │洽發土木│928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戊○○ │40000元 │26│ │ │ │當場退還│ │昌│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939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鐘婉如 │4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13│附表(二)│3 │48│橋頭里高美路149之5號旁路面水溝工程 │吳│ 蔡 │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介發土木│616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30000元 │89│ 酉○○ │巳○○│介發營造│ │方圓營造│高│蔡│ │ │ 26 │ │ │ │勝│ 碧 │ 補助配合 │ │ 620000元 ├────┼─────┼─────┼──────┼─────┼─────┤05│ │ │ ├────┤鎧駿土木│瑛│碧│ │ │ │ │ │ │隆│ 芬 │ 經費 │ │ │洽發土木│623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戊○○ │30000元 │30│ │ │ │當場退還│ │姿│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639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鐘婉如 │3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14│附表(二)│3 │52│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 │吳│ 楊 │電基會89.3 │未○○│ 楊紫宗 │方圓營造│923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50000元 │89│ 酉○○ │巳○○│方圓營造│ │洽基營造│張│楊│ │ │ 27 │ │ │ │勝│ 雅 │15(89)電核 │ │ 930000元 ├────┼─────┼─────┼──────┼─────┼─────┤07│ │ │ ├────┤經緯營造│明│雅│ │ │ │ │ │ │隆│ 萍 │建0212號函 │ │ │東易營造│0000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50000元 │03│ │ │ │當場退還│ │昌│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947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鐘婉如 │5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ihg2t26j7x0l0q6; 附表壹之三、丙○○建議,而由蔡培溪向宇○○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 ┌─┬─────┬─┬─┬──────────────────────┬─┬──┬──────┬───┬─────┬────┬─────┬─────┬──────┬─────┬─────┬─┬─────┬───┬────┬────┬────┬─┬─┐ │編│起 訴│箱│原│工 程 名 稱 │建│ 承 │經 費 │廠商核│核定底價人│投標廠商│ 投標金額 │押標金號碼│ 開立行庫 │ 填製標 │ 押標金 │發│ 開標、比 │投標廠│得標廠商│資金流向│ 保證人 │驗│監│ │ │ │ │編│ │議│ 辦 │ │ │ │ │ │ │ │ │ │包│ 價、議價 │商資格│ │ │ │收│工│ │號│編 號│號│號│ │人│ 人 │來 源 │定 人│及核定底價│ │ │ │ │ 單 人 │ 金 額 │日│ 主持人 │審查人│ │ │ │人│人│ ├─┼─────┼─┼─┼──────────────────────┼─┼──┼──────┼───┼─────┼────┼─────┼─────┼──────┼─────┼─────┼─┼─────┼───┼────┼────┼────┼─┼─┤ │1 │附表(二)│3 │64│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 │吳│ 林 │ 於預算內 │未○○│ 楊紫宗 │洽基營造│870000元 │BE0000000 │台銀中港分行│ 宇○○公 │50000元 │90│ 邱慶宗 │盧威志│洽基營造│ │洽發土木│陳│林│ │ │ 28 │ │ │ │勝│ 宜 │ 依法核支 │ │ 930000元 ├────┼─────┼─────┼──────┤ 司不知情 ├─────┤01│ │ │ ├────┤東易營造│銘│宜│ │ │ │ │ │ │隆│ 姍 │(自有財源)│ │ │木禾土木│930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之成年員工│50000元 │18│ │ │ │ │ │得│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鼎宜營造│980000元 │AB225312 │華銀清水分行│ │50000元 │ │(書面監標)│ │ │ │ │ │ │ └─┴─────┴─┴─┴──────────────────────┴─┴──┴──────┴───┴─────┴────┴─────┴─────┴──────┴─────┴─────┴─┴─────┴───┴────┴────┴────┴─┴─┘ 附表壹之四、丙○○建議,而由辰○○、卯○○向宇○○借牌,並由卯○○施作部分 ┌─┬─────┬─┬─┬──────────────────────┬─┬──┬──────┬───┬─────┬────┬─────┬─────┬──────┬─────┬─────┬─┬─────┬───┬────┬────┬────┬─┬─┐ │編│起 訴│箱│原│工 程 名 稱 │建│ 承 │經 費 │廠商核│核定底價人│投標廠商│ 投標金額 │押標金號碼│ 開立行庫 │ 填製標 │ 押標金 │發│ 開標、比 │投標廠│得標廠商│資金流向│ 保證人 │驗│監│ │ │ │ │編│ │議│ 辦 │ │ │ │ │ │ │ │ │ │包│ 價、議價 │商資格│ │ │ │收│工│ │號│編 號│號│號│ │人│ 人 │來 源 │定 人│及核定底價│ │ │ │ │ 單 人 │ 金 額 │日│ 主持人 │審查人│ │ │ │人│人│ ├─┼─────┼─┼─┼──────────────────────┼─┼──┼──────┼───┼─────┼────┼─────┼─────┼──────┼─────┼─────┼─┼─────┼───┼────┼────┼────┼─┼─┤ │1 │附表(二)│2 │23│楊厝里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 │吳│蔡蔡│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東易營造│0000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宇○○公 │200000元 │88│ 酉○○ │巳○○│東易營造│ │洽發土木│陳│蔡│ │ │ 20 │ │ │ │勝│慶佩│ 補助配合 │ │0000000元 ├────┼─────┼─────┼──────┤ 司不知情 ├─────┤12│ │ │ ├────┤經緯營造│銘│佩│ │ │ │ │ │ │隆│文樺│ 經費 │ │ │洽基營造│0000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之成年員工│200000元 │24│ │ │ │當場退還│ │得│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禾土木│0000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20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附表貳之一、子○○建議,而由庚○○向午○○借牌,並由庚○○施作部分 ┌─┬─────┬─┬─┬──────────────────────┬─┬──┬──────┬───┬─────┬────┬─────┬─────┬──────┬─────┬─────┬─┬─────┬───┬────┬────┬────┬─┬─┐ │編│起 訴│箱│原│工 程 名 稱 │建│ 承 │經 費 │廠商核│核定底價人│投標廠商│ 投標金額 │押標金號碼│ 開立行庫 │ 填製標 │ 押標金 │發│ 開標、比 │投標廠│得標廠商│資金流向│ 保證人 │驗│監│ │ │ │ │編│ │議│ 辦 │ │ │ │ │ │ │ │ │ │包│ 價、議價 │商資格│ │ │ │收│工│ │號│編 號│號│號│ │人│ 人 │來 源 │定 人│及核定底價│ │ │ │ │ 單 人 │ 金 額 │日│ 主持人 │審查人│ │ │ │人│人│ ├─┼─────┼─┼─┼──────────────────────┼─┼──┼──────┼───┼─────┼────┼─────┼─────┼──────┼─────┼─────┼─┼─────┼───┼────┼────┼────┼─┼─┤ │1 │附表(二)│2 │26│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工程 │許│ │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方圓營造│460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50000元 │89│ 酉○○ │巳○○│方圓營造│ │洽基營造│高│蔡│ │ │ 53 │ │ │ │木│ │ 補助配合 │ │ 465000元 ├────┼─────┼─────┼──────┼─────┼─────┤01│ │ │ ├────┤經緯營造│瑛│麗│ │ │ │ │ │ │火│ │ 經費 │ │ │大禾土木│481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50000元 │27│ │ │ │當場退還│ │姿│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499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鐘婉如 │5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附表貳之二、子○○建議,而由蔡培溪向午○○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 ┌─┬─────┬─┬─┬──────────────────────┬─┬──┬──────┬───┬─────┬────┬─────┬─────┬──────┬─────┬─────┬─┬─────┬───┬────┬────┬────┬─┬─┐ │編│起 訴│箱│原│工 程 名 稱 │建│ 承 │經 費 │廠商核│核定底價人│投標廠商│ 投標金額 │押標金號碼│ 開立行庫 │ 填製標 │ 押標金 │發│ 開標、比 │投標廠│得標廠商│資金流向│ 保證人 │驗│監│ │ │ │ │編│ │議│ 辦 │ │ │ │ │ │ │ │ │ │包│ 價、議價 │商資格│ │ │ │收│工│ │號│編 號│號│號│ │人│ 人 │來 源 │定 人│及核定底價│ │ │ │ │ 單 人 │ 金 額 │日│ 主持人 │審查人│ │ │ │人│人│ ├─┼─────┼─┼─┼──────────────────────┼─┼──┼──────┼───┼─────┼────┼─────┼─────┼──────┼─────┼─────┼─┼─────┼───┼────┼────┼────┼─┼─┤ │1 │附表(二)│2 │21│大秀區○○路○○路交叉處旁箱函新建工程 │許│ │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方圓營造│914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100000元 │88│ 酉○○ │巳○○│方圓營造│ │洽基營造│陳│蔡│ │ │ 52 │ │ │ │木│ │ 補助配合 │ │ 932000元 ├────┼─────┼─────┼──────┼─────┼─────┤12│ │ │ ├────┤經緯營造│銘│慶│ │ │ │ │ │ │火│ │ 經費 │ │ │洽發土木│945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100000元 │24│ │ │ │當場退還│ │得│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972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10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2 │附表(二)│2 │28│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程 │許│ 蔡 │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方圓營造│810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90000元 │89│ 酉○○ │巳○○│方圓營造│ │經緯營造│張│蔡│ │ │ 55 │ │ │ │木│ 慶 │ 補助配合 │ │820000元 ├────┼─────┼─────┼──────┼─────┼─────┤02│ │ │ ├────┤鎧駿土木│明│慶│ │ │ │ │ │ │火│ 文 │ 經費 │ │ │木禾土木│835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90000元 │18│ │ │ │當場退還│ │昌│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868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鐘婉如 │9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3 │附表(二)│2 │28│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程 │許│ 蔡 │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方圓營造│810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90000元 │89│ 酉○○ │巳○○│方圓營造│ │經緯營造│張│蔡│ │ │ 55 │ │ │ │木│ 慶 │ 補助配合 │ │0000000元 ├────┼─────┼─────┼──────┼─────┼─────┤02│ │ │ ├────┤鎧駿土木│明│慶│ │ │ │ │ │ │火│ 文 │ 經費 │ │ │木禾土木│835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90000元 │18│ │ │ │當場退還│ │昌│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868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鐘婉如 │9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4 │附表(二)│2 │29│裕嘉里內排水溝改善工程 │許│ 蔡 │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方圓營造│888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100000元 │89│ 酉○○ │巳○○│方圓營造│ │經緯營造│高│蔡│ │ │ 56 │ │ │ │木│ 慶 │ 補助配合 │ │900000元 ├────┼─────┼─────┼──────┼─────┼─────┤02│ │ │ ├────┤鎧駿土木│瑛│慶│ │ │ │ │ │ │火│ 文 │ 經費 │ │ │木禾土木│906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100000元 │18│ │ │ │當場退還│ │姿│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934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鐘婉如 │10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5 │附表(二)│2 │30│臨江里中央路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 │許│ 蔡 │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經緯營造│780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戊○○ │90000元 │89│ 酉○○ │巳○○│經緯營造│ │方圓營造│張│蔡│ │ │ 57 │ │ │ │木│ 慶 │ 補助配合 │ │ 785000元 ├────┼─────┼─────┼──────┼─────┼─────┤02│ │ │ ├────┤鎧駿土木│金│慶│ │ │ │ │ │ │火│ 文 │ 經費 │ │ │東易營造│812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鐘婉如 │90000元 │18│ │ │ │當場退還│ │棟│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介發土木│856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9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6 │附表(二)│3 │54│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 │許│ 楊 │ 上級機關 │楊紫勝│ 楊紫宗 │方圓營造│646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30000元 │89│ 酉○○ │巳○○│方圓營造│ │經緯營造│高│楊│ │ │ 58 │ │ │ │木│ 雅 │ 補助配合 │ │ 652000元 ├────┼─────┼─────┼──────┼─────┼─────┤07│ │ │ ├────┤鎧駿土木│瑛│雅│ │ │ │ │ │ │火│ 萍 │ 經費 │ │ │洽發土木│657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30000元 │18│ │ │ │當場退還│ │姿│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693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鐘婉如 │3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7 │附表(二)│3 │55│秀水里大秀區道路坎排水溝改善工程 │許│蔡林│ 電基會89.3 │楊紫宗│ 楊紫宗 │經緯營造│920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40000元 │89│ 酉○○ │巳○○│經緯營造│ │方圓營造│高│林│ │ │ 59 │ │ │ │木│慶宜│15(89)電核│ │925000元 ├────┼─────┼─────┼──────┼─────┼─────┤07│ │ │ ├────┤鎧駿土木│瑛│宜│ │ │ │ │ │ │火│文姍│ 建0212號函 │ │ │洽發土木│935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40000元 │18│ │ │ │當場退還│ │姿│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介發土木│948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鐘婉如 │4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8 │附表(二)│3 │60│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 │許│ 楊 │ 於預算內 │未○○│ 楊紫宗 │介發土木│341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戊○○ │15000元 │89│ 酉○○ │盧威志│介發土木│ │方圓營造│張│楊│ │ │ 60 │ │ │ │木│ 雅 │ 依法核支 │ │350000元 ├────┼─────┼─────┼──────┼─────┼─────┤10│ │ │ ├────┤東易營造│金│雅│ │ │ │ │ │ │火│ 萍 │(自有財源)│ │ │鎧駿土木│379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15000元 │06│ │ │ │當場退還│ │棟│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宏栓土木│400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15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ihg2t26j7x0l0q6; 附表參之一、丑○、寅○○向午○○借牌,並由寅○○施作部分┌─┬─────┬─┬─┬──────────────────────┬─┬──┬──────┬───┬─────┬────┬─────┬─────┬──────┬─────┬─────┬─┬─────┬───┬────┬────┬────┬─┬─┐ │編│起 訴│箱│原│工 程 名 稱 │建│ 承 │經 費 │廠商核│核定底價人│投標廠商│ 投標金額 │押標金號碼│ 開立行庫 │ 填製標 │ 押標金 │發│ 開標、比 │投標廠│得標廠商│資金流向│ 保證人 │驗│監│ │ │ │ │編│ │議│ 辦 │ │ │ │ │ │ │ │ │ │包│ 價、議價 │商資格│ │ │ │收│工│ │號│編 號│號│號│ │人│ 人 │來 源 │定 人│及核定底價│ │ │ │ │ 單 人 │ 金 額 │日│ 主持人 │審查人│ │ │ │人│人│ ├─┼─────┼─┼─┼──────────────────────┼─┼──┼──────┼───┼─────┼────┼─────┼─────┼──────┼─────┼─────┼─┼─────┼───┼────┼────┼────┼─┼─┤ │1 │附表(一)│4 │16│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 │陳│ 蔡 │台中縣政府│未○○│ 楊紫宗 │方圓營造│910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100000元 │89│ 酉○○ │巳○○│方圓營造│ │洽基營造│盧│蔡│ │ │ 40 │ │ │ │謹│ 碧 │10.19(88)府 │ │ 930000元 ├────┼─────┼─────┼──────┼─────┼─────┤01│ │ │ ├────┤經緯營造│威│碧│ │ │ │ │ │ │ │ 芬 │工土293928號│ │ │東易營造│932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 │11│ │ │ │ │ │志│芬│ │ │ │ │ │ │ │ │函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969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附表參之二、丑○建議,而由寅○○向午○○借牌,並由寅○○施作部分 ┌─┬─────┬─┬─┬──────────────────────┬─┬──┬──────┬───┬─────┬────┬─────┬─────┬──────┬─────┬─────┬─┬─────┬───┬────┬────┬────┬─┬─┐ │編│起 訴│箱│原│工 程 名 稱 │建│ 承 │經 費 │廠商核│核定底價人│投標廠商│ 投標金額 │押標金號碼│ 開立行庫 │ 填製標 │ 押標金 │發│ 開標、比 │投標廠│得標廠商│資金流向│ 保證人 │驗│監│ │ │ │ │編│ │議│ 辦 │ │ │ │ │ │ │ │ │ │包│ 價、議價 │商資格│ │ │ │收│工│ │號│編 號│號│號│ │人│ 人 │來 源 │定 人│及核定底價│ │ │ │ │ 單 人 │ 金 額 │日│ 主持人 │審查人│ │ │ │人│人│ ├─┼─────┼─┼─┼──────────────────────┼─┼──┼──────┼───┼─────┼────┼─────┼─────┼──────┼─────┼─────┼─┼─────┼───┼────┼────┼────┼─┼─┤ │1 │附表(二)│1 │1 │南社里鰲峰路380巷23之2等水溝路面整修工程 │陳│ 楊 │ 上級機關 │楊紫宗│ 楊紫宗 │方圓營造│935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天○○ │100000元 │88│ 酉○○ │巳○○│方圓營造│ │洽基營造│張│楊│ │ │ 1 │ │ │ │謹│ 雅 │ 補助配合 │ │ 940000元 ├────┼─────┼─────┼──────┼─────┼─────┤10│ │ │ ├────┤介發土木│金│雅│ │ │ │ │ │ │ │ 萍 │ 經費 │ │ │東易營造│978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戊○○ │100000元 │07│ │ │ │當場退還│ │棟│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0000000元 │RA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10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2 │附表(二)│2 │39│南社里鰲峰路476之9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 │陳│ 楊 │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經緯營造│909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50000元 │89│ 酉○○ │巳○○│經緯營造│ │方圓營造│陳│楊│ │ │ 2 │ │ │ │謹│ 雅 │ 補助配合 │ │ 923000元 ├────┼─────┼─────┼──────┼─────┼─────┤05│ │ │ ├────┤東易營造│銘│雅│ │ │ │ │ │ │ │ 萍 │ 經費 │ │ │洽發土木│917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50000元 │11│ │ │ │當場退還│ │得│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介發土木│925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鐘婉如 │5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3 │附表(二)│3 │57│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 │陳│ 蔡 │ 上級機關 │楊紫宗│ 楊紫宗 │經緯營造│538000元 │BE0000000 │台銀中港分行│ 天○○ │50000元 │89│ 邱慶宗 │盧威志│經緯營造│ │方圓營造│張│蔡│ │ │ 3 │ │ │ │謹│ 麗 │ 補助配合 │ │ 540000元 ├────┼─────┼─────┼──────┼─────┼─────┤08│ │ │ ├────┤東易營造│金│麗│ │ │ │ │ │ │ │ 櫻 │ 經費 │ │ │洽發土木│545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50000元 │24│ │ │ │當場退還│ │棟│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介發土木│557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5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4 │附表(二)│1 │62│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 │陳│ 楊 │ 於預算內 │楊紫宗│ 楊紫宗 │介發土木│370000元 │BE0000000 │台銀中港分行│ 天○○ │20000元 │89│ 酉○○ │盧威志│介發土木│ │經緯營造│張│楊│ │ │ 4 │ │ │ │謹│ 雅 │ 依法核支 │ │ 400000元 ├────┼─────┼─────┼──────┼─────┼─────┤12│ │ │ ├────┤鎧駿土木│金│雅│ │ │ │ │ │ │ │ 萍 │(自有財源)│ │ │木禾土木│397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鐘婉如 │20000元 │05│ │ │ │當場退還│ │棟│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洽發土木│382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戊○○ │2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附表肆、亥○○建議,而由辛○○向午○○借牌,並由辛○○施作部分 ┌─┬─────┬─┬─┬──────────────────────┬─┬──┬──────┬───┬─────┬────┬─────┬─────┬──────┬─────┬─────┬─┬─────┬───┬────┬────┬────┬─┬─┐ │編│起 訴│箱│原│工 程 名 稱 │建│ 承 │經 費 │廠商核│核定底價人│投標廠商│ 投標金額 │押標金號碼│ 開立行庫 │ 填製標 │ 押標金 │發│ 開標、比 │投標廠│得標廠商│資金流向│ 保證人 │驗│監│ │ │ │ │編│ │議│ 辦 │ │ │ │ │ │ │ │ │ │包│ 價、議價 │商資格│ │ │ │收│工│ │號│編 號│號│號│ │人│ 人 │來 源 │定 人│及核定底價│ │ │ │ │ 單 人 │ 金 額 │日│ 主持人 │審查人│ │ │ │人│人│ ├─┼─────┼─┼─┼──────────────────────┼─┼──┼──────┼───┼─────┼────┼─────┼─────┼──────┼─────┼─────┼─┼─────┼───┼────┼────┼────┼─┼─┤ │1 │附表(二)│1 │5 │臨江里排水溝護岸工程 │蔡│ 蔡 │ 上級機關 │楊紫宗│ 楊紫宗 │方圓營造│0000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110000元 │88│ 酉○○ │巳○○│方圓營造│ │東易營造│盧│蔡│ │ │ 31 │ │ │ │美│ 慶 │ 補助配合 │ │0000000元 ├────┼─────┼─────┼──────┼─────┼─────┤10│ │ │ ├────┤經緯營造│威│慶│ │ │ │ │ │ │雯│ 文 │ 經費 │ │ │洽基營造│0000000元 │A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戊○○ │110000元 │15│ │ │ │當場退還│ │志│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0000000元 │K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11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2 │附表(二)│2 │35│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 │蔡│ 蔡 │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經緯營造│685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40000元 │89│ 酉○○ │巳○○│經緯營造│ │方圓營造│盧│蔡│ │ │ 32 │ │ │ │美│ 慶 │ 補助配合 │ │695000元 ├────┼─────┼─────┼──────┼─────┼─────┤03│ │ │ ├────┤榮發土木│威│慶│ │ │ │ │ │ │雯│ 文 │ 經費 │ │ │介發土木│708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鐘婉如 │40000元 │28│ │ │ │當場退還│ │志│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禾土木│726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4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3 │附表(二)│3 │68│海演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 │蔡│ 紀 │ 於預算內 │未○○│ 楊紫宗 │經緯土木│860000元 │BE0000000 │台銀中港分行│ 天○○ │45000元 │90│ 酉○○ │盧威志│經緯土木│ │方圓營造│張│紀│ │ │ 33 │ │ │ │美│ 麗 │ 依法核支 │ │ 930000元 ├────┼─────┼─────┼──────┼─────┼─────┤03│ │ │ ├────┤榮發土木│金│麗│ │ │ │ │ │ │雯│ 英 │(自有財源)│ │ │鼎宜營造│875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鐘婉如 │45000元 │06│ │ │ │ │ │棟│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港土木│892000元 │WV0000000 │世華清水分行│ 戊○○ │45000元 │ │(書面監標)│ │ │ │ │ │ │ └─┴─────┴─┴─┴──────────────────────┴─┴──┴──────┴───┴─────┴────┴─────┴─────┴──────┴─────┴─────┴─┴─────┴───┴────┴────┴────┴─┴─┘ 附表伍、辛○○向午○○借牌,並由辛○○施作部分 ┌─┬─────┬─┬─┬──────────────────────┬─┬──┬──────┬───┬─────┬────┬─────┬─────┬──────┬─────┬─────┬─┬─────┬───┬────┬────┬────┬─┬─┐ │編│起 訴│箱│原│工 程 名 稱 │建│ 承 │經 費 │廠商核│核定底價人│投標廠商│ 投標金額 │押標金號碼│ 開立行庫 │ 填製標 │ 押標金 │發│ 開標、比 │投標廠│得標廠商│資金流向│ 保證人 │驗│監│ │ │ │ │編│ │議│ 辦 │ │ │ │ │ │ │ │ │ │包│ 價、議價 │商資格│ │ │ │收│工│ │號│編 號│號│號│ │人│ 人 │來 源 │定 人│及核定底價│ │ │ │ │ 單 人 │ 金 額 │日│ 主持人 │審查人│ │ │ │人│人│ ├─┼─────┼─┼─┼──────────────────────┼─┼──┼──────┼───┼─────┼────┼─────┼─────┼──────┼─────┼─────┼─┼─────┼───┼────┼────┼────┼─┼─┤ │1 │附表(一)│5 │3 │高西里內路面水溝改善工程 │ │蔡蔡│內政部88.7.5│楊紫宗│ 楊紫宗 │經緯營造│0000000元 │RA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天○○ │140000元 │88│ 酉○○ │巳○○│經緯營造│ │洽基營造│陳│台│ │ │ 3 │ │ │ │ │慶麗│台(88)內社│ │0000000元 ├────┼─────┼─────┼──────┼─────┼─────┤10│ │ │ ├────┤方圓營造│銘│昕│ │ │ │ │ │ │ │文櫻│8824222號函 │ │ │介發土木│0000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140000元 │08│ │ │ │當場退還│ │得│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禾土木│0000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戊○○ │14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2 │附表(一)│5 │21│清水里內水溝面等改善工程 │ │ 楊 │台灣省政府│未○○│ 楊紫宗 │經緯營造│895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40000元 │89│ 酉○○ │巳○○│經緯營造│ │方圓營造│張│永│ │ │ 59 │ │ │ │ │ 雅 │3.9八九府財 │ │ 905000元 ├────┼─────┼─────┼──────┼─────┼─────┤05│ │ │ ├────┤東易營造│金│嵩│ │ │ │ │ │ │ │ 萍 │經122818號函│ │ │洽發土木│913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戊○○ │40000元 │23│ │ │ │當場退還│ │棟│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介發土木│936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鐘婉如 │4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ihg2t26j7x0l0q6; 附表陸、宙○○建議,而由午○○施作部分 ┌─┬─────┬─┬─┬──────────────────────┬─┬──┬──────┬───┬─────┬────┬─────┬─────┬──────┬─────┬─────┬─┬─────┬───┬────┬────┬────┬─┬─┐ │編│起 訴│箱│原│工 程 名 稱 │建│ 承 │經 費 │廠商核│核定底價人│投標廠商│ 投標金額 │押標金號碼│ 開立行庫 │ 填製標 │ 押標金 │發│ 開標、比 │投標廠│得標廠商│資金流向│ 保證人 │驗│監│ │ │ │ │編│ │議│ 辦 │ │ │ │ │ │ │ │ │ │包│ 價、議價 │商資格│ │ │ │收│工│ │號│編 號│號│號│ │人│ 人 │來 源 │定 人│及核定底價│ │ │ │ │ 單 人 │ 金 額 │日│ 主持人 │審查人│ │ │ │人│人│ ├─┼─────┼─┼─┼──────────────────────┼─┼──┼──────┼───┼─────┼────┼─────┼─────┼──────┼─────┼─────┼─┼─────┼───┼────┼────┼────┼─┼─┤ │1 │附表(二)│1 │7 │南社里南社路175號前水溝整修工程 │鄭│ 楊 │ 上級機關 │楊紫宗│ 楊紫宗 │方圓營造│737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80000元 │88│ 酉○○ │巳○○│方圓營造│ │經緯營造│陳│楊│ │ │ 42 │ │ │ │開│ 雅 │ 補助配合 │ │ 753000元 ├────┼─────┼─────┼──────┼─────┼─────┤10│ │ │ ├────┤東易營造│銘│雅│ │ │ │ │ │ │文│ 萍 │ 經費 │ │ │洽基營造│760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80000元 │16│ │ │ │當場退還│ │得│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790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8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2 │附表(二)│1 │16│南社里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 │鄭│蔡楊│ 上級機關 │楊紫宗│ 楊紫宗 │方圓營造│781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90000元 │88│ 酉○○ │盧威志│方圓營造│ │洽基營造│張│楊│ │ │ 43 │ │ │ │開│慶雅│ 補助配合 │ │ 798000元 ├────┼─────┼─────┼──────┼─────┼─────┤11│ │ │ ├────┤經緯營造│金│雅│ │ │ │ │ │ │文│文萍│ 經費 │ │ │洽發營造│840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戊○○ │90000元 │11│ │ │ │當場退還│ │棟│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890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9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3 │附表(二)│2 │37│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 │鄭│ 楊 │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方圓營造│820000元 │A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50000元 │89│ 酉○○ │巳○○│方圓營造│ │經緯營造│張│楊│ │ │ 44 │ │ │ │開│ 雅 │ 補助配合 │ │ 835000元 ├────┼─────┼─────┼──────┼─────┼─────┤04│ │ │ ├────┤東易營造│金│雅│ │ │ │ │ │ │文│ 萍 │ 經費 │ │ │洽發土木│833000元 │K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50000元 │21│ │ │ │當場退還│ │棟│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851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鐘婉如 │5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附表柒、壬○○建議,而由蔡培溪向午○○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 ┌─┬─────┬─┬─┬──────────────────────┬─┬──┬──────┬───┬─────┬────┬─────┬─────┬──────┬─────┬─────┬─┬─────┬───┬────┬────┬────┬─┬─┐ │編│起 訴│箱│原│工 程 名 稱 │建│ 承 │經 費 │廠商核│核定底價人│投標廠商│ 投標金額 │押標金號碼│ 開立行庫 │ 填製標 │ 押標金 │發│ 開標、比 │投標廠│得標廠商│資金流向│ 保證人 │驗│監│ │ │ │ │編│ │議│ 辦 │ │ │ │ │ │ │ │ │ │包│ 價、議價 │商資格│ │ │ │收│工│ │號│編 號│號│號│ │人│ 人 │來 源 │定 人│及核定底價│ │ │ │ │ 單 人 │ 金 額 │日│ 主持人 │審查人│ │ │ │人│人│ ├─┼─────┼─┼─┼──────────────────────┼─┼──┼──────┼───┼─────┼────┼─────┼─────┼──────┼─────┼─────┼─┼─────┼───┼────┼────┼────┼─┼─┤ │1 │附表(二)│2 │34│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程 │高│ 楊 │ 上級機關 │楊紫宗│ 楊紫宗 │方圓營造│885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100000元 │89│ 酉○○ │巳○○│方圓營造│ │洽基營造│張│楊│ │ │ 34 │ │ │ │志│ 雅 │ 補助配合 │ │ 900000元 ├────┼─────┼─────┼──────┼─────┼─────┤03│ │ │ ├────┤經緯營造│金│雅│ │ │ │ │ │ │勇│ 萍 │ 經費 │ │ │東易營造│893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戊○○ │100000元 │24│ │ │ │當場退還│ │棟│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912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鐘婉如 │10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附表捌、甲○○建議,而由甲○○向宇○○、午○○借牌,並由甲○○施作部分 ┌─┬─────┬─┬─┬──────────────────────┬─┬──┬──────┬───┬─────┬────┬─────┬─────┬──────┬─────┬─────┬─┬─────┬───┬────┬────┬────┬─┬─┐ │編│起 訴│箱│原│工 程 名 稱 │建│ 承 │經 費 │廠商核│核定底價人│投標廠商│ 投標金額 │押標金號碼│ 開立行庫 │ 填製標 │ 押標金 │發│ 開標、比 │投標廠│得標廠商│資金流向│ 保證人 │驗│監│ │ │ │ │編│ │議│ 辦 │ │ │ │ │ │ │ │ │ │包│ 價、議價 │商資格│ │ │ │收│工│ │號│編 號│號│號│ │人│ 人 │來 源 │定 人│及核定底價│ │ │ │ │ 單 人 │ 金 額 │日│ 主持人 │審查人│ │ │ │人│人│ ├─┼─────┼─┼─┼──────────────────────┼─┼──┼──────┼───┼─────┼────┼─────┼─────┼──────┼─────┼─────┼─┼─────┼───┼────┼────┼────┼─┼─┤ │1 │附表(二)│1 │19│頂湳里五福圳東側福德祠前AC改善工程 │王│ │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洽發土木│285000元 │QN00000000│台中中小企銀│ 宇○○公 │35000元 │88│ 邱慶宗 │巳○○│洽發土木│ │洽基營造│張│蔡│ │ │ 49 │ │ │ │三│ │ 補助配合 │ │ 290000元 ├────┼─────┼─────┼──────┤ 司不知情 ├─────┤12│ │ │ ├────┤經緯營造│金│碧│ │ │ │ │ │ │郎│ │ 經費 │ │ │大禾土木│300000元 │NO128056 │彰銀中港分行│之成年員工│35000元 │08│ │ │ │當場退還│ │棟│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東易營造│320000元 │NORB100526│華銀清水分行│ │35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2 │附表(二)│2 │38│頂湳里客庄55巷81號前等路面駁坎工程 │王│ 蔡 │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洽發土木│698000元 │BE0000000 │台銀中港分行│ 宇○○公 │40000元 │89│ 酉○○ │巳○○│洽發土木│ │洽基營造│陳│蔡│ │ │ 50 │ │ │ │三│ 碧 │ 補助配合 │ │ 715000元 ├────┼─────┼─────┼──────┤ 司不知情 ├─────┤05│ │ │ ├────┤介發土木│銘│碧│ │ │ │ │ │ │郎│ 芬 │ 經費 │ │ │東易營造│725000元 │BE0000000 │一銀清水分行│之成年員工│40000元 │11│ │ │ │當場退還│ │得│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營造│754000元 │EH00000000│一銀清水分行│ │4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3 │附表(二)│3 │51│頂湳里溪頭路北側農路改善工程 │王│ 蔡 │ 上級機關 │楊紫宗│ 楊紫宗 │洽發土木│408000元 │AB0000000 │一銀清水分行│ 宇○○公 │20000元 │89│ 酉○○ │巳○○│洽發土木│ │大禾土木│盧│蔡│ │ │ 51 │ │ │ │三│ 碧 │ 補助配合 │ │ 420000元 ├────┼─────┼─────┼──────┤ 司不知情 ├─────┤06│ │ │ ├────┤方圓營造│威│碧│ │ │ │ │ │ │郎│ 芬 │ 經費 │ │ │洽基營造│420000元 │EH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之成年員工│20000元 │23│ │ │ │當場退還│ │志│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東易營造│435000元 │AB0000000 │一銀清水分行│ │2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ihg2t26j7x0l0q6; 附表玖、庚○○建議,而由庚○○向午○○借牌,並由庚○○施作部分 ┌─┬─────┬─┬─┬───────────────────┬───┬──┬──────┬───┬─────┬────┬─────┬─────┬──────┬─────┬─────┬─┬─────┬───┬────┬────┬────┬──┬─┐ │編│起 訴│箱│原│工程名稱 │ 建 │ 承 │經 費 │廠商核│核定底價人│投標廠商│ 投標金額 │押標金號碼│ 開立行庫 │ 填製標 │ 押標金 │發│ 開標、比 │投標廠│得標廠商│資金流向│ 保證人 │ 驗 │監│ │ │ │ │編│ │ 議 │ 辦 │ │ │ │ │ │ │ │ │ │包│ 價、議價 │商資格│ │ │ │ 收 │工│ │號│編 號│號│號│ │ 人 │ 人 │來 源 │定 人│及核定底價│ │ │ │ │ 單 人 │ 金 額 │日│ 主持人 │審查人│ │ │ │ 人 │人│ ├─┼─────┼─┼─┼───────────────────┼───┼──┼──────┼───┼─────┼────┼─────┼─────┼──────┼─────┼─────┼─┼─────┼───┼────┼────┼────┼──┼─┤ │1 │附表(一)│1 │8 │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改善工程 │ 林 │蔡蔡│ 上級機關 │楊紫宗│ 楊紫宗 │經緯營造│298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40000元 │88│ 酉○○ │巳○○│經緯營造│ │東易營造│張盧│蔡│ │ │ 18 │ │ │ │ 有 │慶麗│ 補助配合 │ │ 304000元 ├────┼─────┼─────┼──────┼─────┼─────┤10│ │ │ ├────┤方圓土木│明威│麗│ │ │ │ │ │ │ 德 │文櫻│ 經費 │ │ │木禾土木│320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40000元 │16│ │ │ │當場退還│ │昌志│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介發土木│350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4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2 │附表(一)│5 │46│高美里高美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 │ 林 │ 蔡 │ 電基會89.3 │未○○│ 楊紫宗 │方圓營造│910000元 │BE0000000 │台銀清水分行│ 天○○ │40000元 │89│ 酉○○ │陳銘得│方圓營造│ │經緯營造│ 張 │蔡│ │ │ 97 │ │ │ │ 有 │ 麗 │ 15(89)電核 │ │ 925000元 ├────┼─────┼─────┼──────┼─────┼─────┤07│ │ │ ├────┤洽基營造│ 金 │麗│ │ │ │ │ │ │ 德 │ 英 │ 建0212號函 │ │ │東易營造│925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40000元 │06│ │ │ │當場退還│ │ 棟 │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939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鐘婉如 │4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3 │附表(二)│1 │6 │北寧里北寧街60號前水溝改善工程 │庚○○│ 楊 │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經緯營造│283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40000元 │88│ 酉○○ │巳○○│經緯營造│ │東易營造│張盧│楊│ │ │ 39 │ │ │(PS:發包前即已施工) │借用高│ 雅 │ 補助配合 │ │ 289900元 ├────┼─────┼─────┼──────┼─────┼─────┤10│ │ │ ├────┤方圓土木│明威│雅│ │ │ │ │ │ │志勇名│ 萍 │ 經費 │ │ │大禾土木│300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40000元 │16│ │ │ │ │ │昌志│萍│ │ │ │ │ │ │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介發土木│330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40000元 │ │(書面監標)│ │ │ │ │ │ │ ├─┼─────┼─┼─┼───────────────────┼───┼──┼──────┼───┼─────┼────┼─────┼─────┼──────┼─────┼─────┼─┼─────┼───┼────┼────┼────┼──┼─┤ │4 │附表(二)│1 │9 │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 │ 林 │蔡蔡│ 上級機關 │楊紫宗│ 楊紫宗 │方圓營造│344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40000元 │88│ 酉○○ │巳○○│方圓營造│ │東易營造│ 高 │蔡│ │ │ 35 │ │ │ │ 有 │慶麗│ 補助配合 │ │ 352000元 ├────┼─────┼─────┼──────┼─────┼─────┤10│ │ │ ├────┤經緯營造│ 瑛 │麗│ │ │ │ │ │ │ 德 │文櫻│ 經費 │ │ │洽基營造│358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40000元 │16│ │ │ │當場退還│ │ 姿 │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372000元 │KB056633 │彰銀清水分行│ │4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5 │附表(二)│2 │22│高南里駁坎水溝路面修護等工程 │ 林 │ 蔡 │ 88.11.22( │未○○│ 楊紫宗 │經緯營造│913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100000元 │88│ 酉○○ │巳○○│經緯營造│ │方圓營造│ 張 │蔡│ │ │ 36 │ │ │ │ 有 │ 麗 │ 88)電核建 │ │ 931000元 ├────┼─────┼─────┼──────┼─────┼─────┤12│ │ │ ├────┤榮發土木│ 明 │麗│ │ │ │ │ │ │ 德 │ 櫻 │ 字第0618號 │ │ │東易營造│936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100000元 │24│ │ │ │當場退還│ │ 昌 │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介發土木│965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10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6 │附表(二)│2 │32│清水區○○○巷○路面整修工程 │庚○○│ 楊 │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方圓營造│2400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30000元 │88│ 酉○○ │巳○○│方圓營造│ │洽基營造│ 盧 │楊│ │ │ 40 │ │ │ │借用高│ 雅 │ 補助配合 │ │ 247000元 ├────┼─────┼─────┼──────┼─────┼─────┤03│ │ │ ├────┤介發土木│ 威 │雅│ │ │ │ │ │ │志勇名│ 萍 │ 經費 │ │ │大禾土木│251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30000元 │10│ │ │ │當場退還│ │ 志 │萍│ │ │ │ │ │ │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東易營造│264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3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7 │附表(二)│3 │50│高東里三美路167號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 │ 林 │ 蔡 │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經緯營造│128500元 │BE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天○○ │10000元 │89│ 酉○○ │巳○○│經緯營造│ │方圓營造│ 高 │蔡│ │ │ 37 │ │ │ │ 有 │ 麗 │ 補助配合 │ │ 130000元 ├────┼─────┼─────┼──────┼─────┼─────┤06│ │ │ ├────┤東易營造│ 瑛 │麗│ │ │ │ │ │ │ 德 │ 櫻 │ 經費 │ │ │洽發土木│1328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10000元 │21│ │ │ │當場退還│ │ 姿 │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介發土木│1353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鐘婉如 │1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8 │附表(二)│3 │53│高東里涼亭新建工程 │ 林 │盧張│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經緯營造│920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天○○ │40000元 │89│ 酉○○ │陳銘得│經緯營造│ │方圓營造│ 陳 │楊│ │ │ 38 │ │ │ │ 有 │威金│ 補助配合 │ │ 935000元 ├────┼─────┼─────┼──────┼─────┼─────┤07│ │ │ ├────┤東易營造│ 銘 │勝│ │ │ │ │ │ │ 德 │志棟│ 經費 │ │ │洽發土木│935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戊○○ │40000元 │06│ │ │ │當場退還│ │ 得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介發土木│949000元 │WV0000000 │世華清水分行│ 鐘婉如 │4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9 │附表(二)│3 │56│高東里涼亭旁整建工程 │ 林王 │盧張│ 上級機關 │未○○│ 楊紫宗 │方圓營造│876000元 │BE0000000 │台銀中港分行│ 天○○ │80000元 │89│ 酉○○ │盧威志│方圓營造│ │經緯營造│ 張 │張│ │ │ 41 │ │ │ │ 有玉 │威金│ 補助配合 │ │ 880000元 ├────┼─────┼─────┼──────┼─────┼─────┤08│ │ │ ├────┤榮發土木│ 明 │金│ │ │ │ │ │ │ 德蘭 │志棟│ 經費 │ │ │洽發土木│880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戊○○ │80000元 │10│ │ │ │當場退還│ │ 昌 │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緯土木│896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鐘婉如 │8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附表拾之一、戌○○建議,而由林永芳向宇○○借牌,並由林芳施作部分 ┌─┬─────┬─┬─┬──────────────────────┬─┬─┬──────┬───┬─────┬────┬─────┬─────┬───────┬─────┬─────┬─┬─────┬───┬────┬────┬────┬─┬─┐ │編│起 訴│箱│原│工 程 名 稱 │建│承│經 費 │廠商核│核定底價人│投標廠商│ 投標金額 │押標金號碼│ 開立行庫 │ 填製標 │ 押標金 │發│ 開標、比 │投標廠│得標廠商│資金流向│ 保證人 │驗│監│ │ │ │ │編│ │議│辦│ │ │ │ │ │ │ │ │ │包│ 價、議價 │商資格│ │ │ │收│工│ │號│編 號│號│號│ │人│人│來 源 │定 人│及核定底價│ │ │ │ │ 單 人 │ 金 額 │日│ 主持人 │審查人│ │ │ │人│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附表(二)│3 │17│高美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 │趙│蔡│ 上級機關 │ │ 楊紫宗 │東易營造│921500元 │R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宇○○公司│100000元 │88│ 酉○○ │盧威志│東易營造│ │洽發土木│盧│蔡│ │ │ 45 │ │ │ │朝│麗│ 補助配合 │ │ 940000元 ├────┼─────┼─────┼───────┤不知情之成├─────┤11│ │ │ ├────┤經緯營造│威│麗│ │ │ │ │ │ │琴│櫻│ 經費 │ │ │洽基營造│940000元 │ 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年員工 │100000元 │25│ │ │ │當場退還│ │志│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禾土木│950000元 │ 0000000 │中小企中港分行│ │10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 │2 │附表(二)│3 │58│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 │趙│蔡│ 於預算內 │楊紫宗│ 楊紫宗 │東易營造│211000元 │EH0000000 │一銀清水分行 │宇○○公司│10000元 │89│ 酉○○ │盧威志│東易營造│ │洽發土木│張│蔡│ │ │ 46 │ │ │ │朝│麗│ 依法核支 │ │ 220000元 ├────┼─────┼─────┼───────┤不知情之成├─────┤09│ │ │ ├────┤大禾土木│明│麗│ │ │ │ │ │ │琴│櫻│(自有財源)│ │ │經緯營造│226000元 │KB0000000 │彰銀中港分行 │年員工 │10000元 │28│ │ │ │當場退還│ │昌│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圓營造│238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 │10000元 │ │(書面監標)│ │ │ │ │ │ │ ├─┼─────┼─┼─┼──────────────────────┼─┼─┼──────┼───┼─────┼────┼─────┼─────┼───────┼─────┼─────┼─┼─────┼───┼────┼────┼────┼─┼─┤ │3 │附表(二)│3 │59│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 │趙│蔡│ 於預算內 │楊紫宗│ 楊紫宗 │洽發土木│406900元 │BE0000000 │台銀中港分行 │宇○○公司│20000元 │89│ 酉○○ │盧威志│洽發土木│ │洽基營造│陳│蔡│ │ │ 47 │ │ │ │朝│碧│ 依法核支 │ │ 424000元 ├────┼─────┼─────┼───────┤不知情之成├─────┤09│ │ │ ├────┤東易營造│銘│麗│ │ │ │ │ │ │琴│櫻│(自有財源)│ │ │經緯土木│422000元 │AB0000000 │華銀清水分行 │年員工 │20000元 │28│ │ │ │當場退還│ │得│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鎧駿土木│440000元 │KB0000000 │彰銀清水分行 │ │20000元 │ │(書面監標)│ │ │當場退還│ │ │ │ └─┴─────┴─┴─┴──────────────────────┴─┴─┴──────┴───┴─────┴────┴─────┴─────┴───────┴─────┴─────┴─┴─────┴───┴────┴────┴────┴─┴─┘